解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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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当事人毁灭罪证行为的认定

帮助当事人毁灭罪证行为的认定

帮助当事人毁灭罪证行为的认定认定帮助当事人毁灭罪证的行为是构成包庇罪还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存在着行为说、限制行为说、诉讼阶段说及诉讼类型说四种不同的观点。

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行为说较为合理。

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证据或伪造证据的行为;实施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或伪造证据行为的应按照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既帮助毁灭证据又作假证明包庇的,应按照吸收犯处理。

标签:包庇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吸收犯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设的罪名,对于实践当中出现的帮助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毁灭证据的行为,过去的司法实践一直是以包庇罪认定处理的。

那么在现行刑法增设了帮助毁灭证据罪后,对于帮助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毁灭证据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呢?本文即对此进行讨论,以期抛砖引玉。

一、包庇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区分问题上的不同观点聚讼对包庇行为理解的不同导致在区分包庇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上观点不一。

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行为说。

认为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规定的“作假证明”不应作扩大解释,采用作假证明以外的其他方法实施包庇行为的,不能以包庇罪论处。

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证据或伪造证据的行为。

实施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或伪造证据行为的应按照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罪处罚。

二是限制行为说。

持该观点的学者主张对帮助毁灭证据罪作严格的字面解释,认为仅仅对犯罪人毁灭、伪造证据出谋划策、提供便利,情节严重的,依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行为人直接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帮助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的,依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即认为“作假证明”不能仅理解为虚假的陈述,还应包括单独或伙同犯罪的人直接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帮助犯罪的人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而1997年《刑法》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仅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出谋划策,提供便利,不包括行为人直接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关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释

关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释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释义【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作证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一)妨害作证罪的客体要件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

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妨害证人作证的,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

证人证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证据,对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和作用。

依法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既然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那么就应该依法规定证人相应的权利,其中之一便是证人应该享有能够顺利及时依法作证的环境和条件,也即证人作证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依法自由作证的权利。

对此,我国有关法律也作了规定,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为了维沪法律的尊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司法机关工常的诉讼活动和秩序,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在本法中增设妨害作证罪已实属必要。

关于妨害作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立法机关也有所认识,也认为对于妨害作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我同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第(二)项所列的行为之一便是“以暴力、戚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可见,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只要达到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罪,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便于司法实践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本法增设妨害作证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 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 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 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 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 质不同,同是妨害证据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 直接以本罪论处。
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 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玷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 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 理违背事实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有意实施。倘若 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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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
构成
1、罪体
主体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主体是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这里的辩护人,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告人的利益向司法机关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事实 或材料,并依法为被告人担任辩护的人,包括律师和其他公民。诉讼代理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害人的利益 代表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要求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的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认定和适用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认定和适用
大波 , 对该条 文从 立 法 观 念 、 特殊 主体 设 置 、 条文 拟
定 。根 据法 律规 定 , 在整 个刑 事诉 讼过 程 中 , 罪嫌 犯 疑人 、 告人 都 享有辩 护 权 。辩 护 权是 犯罪 嫌 疑人 、 被 被告 人 依 法 享 有 的最 重 要 的诉 讼 权 利 之 一 。辩 护 人、 诉讼 代 理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 用 自己 的 特 定 身 利
[ 摘
要 ] 辩 护人 、 诉讼 代 理人 毁灭 证据 、 造证 据 、 害作证 罪 的客体 是 复杂客 体 , 伪 妨 既侵 犯 了
司法机 关刑 事诉讼 活动 的 正常进 行 , 又破 坏 了我 国的刑 事 辩护 制度 ; 罪客 观 方 面是 实施 了帮助 当 本 事人 毁灭 、 伪造 证 据 , 胁 、 威 引诱 证人 违 背事 实改 变证 言或 作伪 证 的行 为 ,威 胁 ” “ “ 和 引诱 ” 的认 定
活 动 的正常 进行 是 主要 客体 , 而辩 护制 度 是 次 要 客
体。

害作证 罪 的构成 特 征
1 关 于本罪 的犯 罪 客 体 。有 人 认 为 辩 护 人 、 . 诉
2 本罪 客观 方 面是实 施 了毁灭 、 造证 据 , . 伪 帮助
讼 代理 人侵 犯 的客 体 是 司法 机 关 的正 常 活 动 , ¨ 有
变供 述 的 , 应 视 为 帮 助 当事 人 伪 造 证 据 。如 果 仅 不 仅 向被 告人 眨 眨眼 睛 , 有 任 何语 言 和文 字 的 明示 没 及 暗示 , 也不 应 视 为 帮助 当事 人 伪 造 证 据 。对 证人 进行 法 制宣传 教 育 , 诉 其作伪 证 要负 法律 责任 , 告 不
[ 关键 词 ] 辩 护 ; 理 ; 代 伪造 证据 ; 害作 证 妨

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

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由此可见,这有理有据是多么的重要。

可是这证据也是讲究真假的。

伪造证据可是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哟。

那么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伪造、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伪造证据罪的概念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伪造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伪造证据罪。

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

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

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

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司法解释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司法解释

辩护⼈、诉讼代理⼈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司法解释[刑法条⽂]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诉讼代理⼈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违背事实改变证⾔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诉讼代理⼈提供、出⽰,引⽤的证⼈证⾔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相关法律]《刑事诉讼法》第四⼗五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论属于何⽅,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七条证⼈证⾔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被害⼈和被告⼈、辩护⼈双⽅讯问、质证,听取各⽅证⼈的证⾔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诉讼参加⼈或者其他⼈有下列⾏为之⼀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刑事诉讼法》第⼋⼗⼆条本法下列⽤语的含意是:(⼆)“当事⼈”是指被害⼈、⾃诉⼈、犯罪嫌疑⼈、被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三)“法定代理⼈”是指被代理⼈的⽗母、养⽗母、监护⼈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是指当事⼈、法定代理⼈、诉讼代理⼈、辩护⼈、证⼈、鉴定⼈和翻译⼈员;(五)“诉讼代理⼈”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及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诉案件的⾃诉⼈及其法定代理⼈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六)“近亲属”是指夫、妻、⽗、母、⼦、⼥、同胞兄弟姊妹。

《律师法》第四⼗五条律师有下列⾏为之⼀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司法⾏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露国家秘密的;(⼆)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作⼈员⾏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贿的;(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民事或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各⽅所提供的证据,⼈民法院会调查清楚证据是否属实的,如果发现证据是伪造的,伪造的证据是不能被采纳的。

那么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家解答。

⼀、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是帮助当事⼈以外的他⼈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当事⼈,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如被害⼈、⾃诉⼈、犯罪嫌疑⼈、被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及被告⼈等,⼜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第三⼈等,还包括⾏政诉讼的当事⼈如原告、被告等。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

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等。

其既可以表现为体⼒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理上的⽀持。

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

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

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

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的⾏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虽有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的⾏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帮助的;帮助重⼤案件的当事⼈的;因其帮助⾏为导致诉讼活动⽆法进⾏、中⽌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可构成本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什么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什么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什么司法实践中,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情形时有发⽣,那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什么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什么⼀、概念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为。

⼆、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是帮助当事⼈以外的他⼈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当事⼈,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如被害⼈、⾃诉⼈、犯罪嫌疑⼈、被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及被告⼈等,⼜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第三⼈等,还包括⾏政诉讼的当事⼈如原告、被告等。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

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等。

其既可以表现为体⼒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理上的⽀持。

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

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

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

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的⾏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虽有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的⾏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帮助的;帮助重⼤案件的当事⼈的;因其帮助⾏为导致诉讼活动⽆法进⾏、中⽌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可构成本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案例分析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案例分析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案例分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案例分析被告人唐某,男,生于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二日,汉族,高中文化。

因包庇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五月二十一日被逮捕(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被取保候审,十二月四日撤销取保候审)。

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以被告人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红卫、孙华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1997)汝检刑诉字第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夜窜到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将该院提取的西关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组的帐本、票据盗出后烧掉,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之妻张文秀任本村民组财务会计,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九日因涉嫌贪污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

四月二十四日夜,被告人唐某越墙进入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科办公室,将该科提取的本村民组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六年度的会计帐及现金帐盗出,在检察院二楼厕所内撕下总帐74页,现金帐14页烧掉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付文化、李明证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下班后将装有西关六会计帐放在办公室一头沉桌柜里,没有锁第二天上班时发现帐本被盗,其中有正在查证的5500元现金去向的明细帐和群众举报的其它问题也无法查证。

第二天在打扫卫生时发现厕所内有烧纸的痕迹。

2案发后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的遗留物及照片在卷佐证。

3被告到案后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烧掉的帐目数量等情节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相一致。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核实,证据确切,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为摆脱检察机关对其妻的追究,故意烧毁大量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刑事法治?证据类犯罪】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包庇罪、伪证罪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刑事法治?证据类犯罪】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包庇罪、伪证罪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刑事法治•证据类犯罪】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包庇罪、伪证罪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相关案例1.唆使、帮助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毁灭证据、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刘银民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本案要旨:父亲得知儿子杀人后,为使其逃避法律制裁,帮助转移尸体,并不让其说明真相。

认定包庇罪的前提是包庇的对象必须是犯罪的人,由于杀人者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不属于犯罪的人,因此其父不构成包庇罪。

父亲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应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罪处罚。

案号:(2005)洛刑终字第53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3辑2.为帮助犯罪分子减轻处罚,证人出庭就犯罪分子的年龄作虚假证明的,构成伪证罪——黄达森伪证案本案要旨:伪证罪是在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个别情节上提供伪证,从而得以减轻、免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处罚;包庇罪所掩盖的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实从而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

本案中犯罪分子是否满18周岁将直接影响量刑的轻重,行为人为减轻法律对犯罪分子的制裁,伪造虚假出生证明,在庭审中提供虚假证言隐瞒犯罪分子真实出生时间,其是以证人身份掩盖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个别犯罪情节,按伪证罪定罪量刑。

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摘要: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一种侵犯国家司法活动客观公正性的犯罪。

虽然事实上多发,但司法实务上却处理较少。

原因在于刑法理论及司法实务对本罪的成立条件在很多方面仍有模糊认识。

司法实务上认定本罪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在一定条件下帮助行为包括帮助共犯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情况。

当事人的同意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具有不同效果。

帮助毁灭还包括帮助隐匿的情况,帮助伪造也包括帮助变造的情况。

帮助行为具有实行行为性质,行为类型多样。

本罪属于危险犯。

在共犯关系上,当事人本人不构成本罪的共犯,以及本罪与包庇罪、徇私枉法罪间的竞合关系等。

关键词: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期待可能性/同意/共犯一、概念与法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毁灭证据的犯罪曾经是作为共犯处理的。

在中世纪的德国,将这种行为作为正犯的加重行为而与正犯科处同一刑罚,加罗林纳刑法典与德国的普通法,通常也是将这种行为作为共犯的一种进行处罚的。

即使在19世纪,也有不少学者认为这种行为是事后从犯。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现在一般将它作为独立的犯罪处理,不再认为是共犯的一种。

本罪的法益是国家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这是因证据在司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决定的。

其中的司法活动,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立案侦查、起诉与审判活动,而且包括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审判活动。

二、行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行为人必须毁灭、伪造的是他人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

毁灭、伪造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换言之,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必须是有关他人的诉讼案件的证据。

问题是,自己的刑事被告案件的证据,同时也是共犯人的刑事被告案件证据时,行为人实施毁灭、伪造行为的,是否成立本罪?这里涉及到“他人”是否包括共犯人的问题,在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共犯人的刑事被告案件,也应视为他人的刑事被告案件,故上述行为成立本罪。

律师帮助做伪证法律后果(3篇)

律师帮助做伪证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一些律师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或维护特定关系,可能会帮助当事人做伪证。

本文将从律师帮助做伪证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规定及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一、律师帮助做伪证的法律定义律师帮助做伪证,是指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帮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故意隐瞒真实证据,以误导法官,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这种行为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二、律师帮助做伪证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伪造、毁灭证据,帮助当事人做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帮助当事人做伪证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律师帮助当事人做伪证,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事人可以要求律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律师执业资格取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执业证书:(一)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二)故意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三)提供虚假证据,帮助当事人做伪证的。

律师帮助当事人做伪证,可能被吊销执业证书,丧失律师职业资格。

4.律师行业评价降低律师帮助当事人做伪证,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律师行业评价降低,影响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5.影响司法公正律师帮助当事人做伪证,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影响了司法公正。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结果不公,损害司法权威。

三、案例分析某律师在办理一起离婚案件中,明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虚假,却故意隐瞒真实证据,帮助当事人做伪证。

浅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主体

浅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主体

浅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主体【摘要】我国刑法第307条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的界定为一般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教唆他人帮助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实践中对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存在着争议。

【关键词】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主体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概述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主体的争议(一)当事人不能成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此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不能成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主要的理由为期待可能性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是20世纪初由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的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责性)的理论。

[1]其认为根据行为人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而言,保全自己是人的本能反应,而运用到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上而言,当事人在犯罪后,为了保全自己而毁灭。

伪造证据是当事人的本能。

而《刑法》第306条、307条的含义都是排除了当事人作为主体的范围。

(二)当事人可以成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此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实施的毁灭、伪造证据行为应当入罪,理由如下:1.当事人实施的毁灭、伪造证据行为同样对司法程序造成了破坏。

发生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伪证,并未本质区别,民事诉讼中的伪证既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同时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反差形成的影响将成倍增加,导致现在的民事诉讼伪证现象比比皆是,似乎通过伪证来打赢官司是律师的本事,司法的基本正义将成为泡影。

2.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毁灭、伪造证据的情形当然应承认有期待可能性,因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很大不同,民事诉讼关于事实的证明责任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法院只是裁判者,行为人为了非法利益,不惜破坏正常的诉讼秩序和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于情于理于法均为不许,应承认其有期待合法行为之可能性。

3.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实施的毁灭、伪造证据行为进行处罚。

为他人作伪证的法律后果(3篇)

为他人作伪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对于任何违法行为都会予以严厉打击。

在司法实践中,为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法律对为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为他人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一、为他人作伪证的法律定义为他人作伪证,是指行为人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司法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真相,误导司法机关,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为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鉴定意见、翻译意见;2. 当事人、代理人故意伪造、毁灭证据;3. 指使、贿买、胁迫他人提供虚假证言、鉴定意见、翻译意见;4. 其他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二、为他人作伪证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为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导致案件性质发生改变的;(2)提供虚假证言、鉴定意见、翻译意见,使当事人受到刑事追究的;(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提供虚假证言、鉴定意见、翻译意见,情节严重的;(4)其他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民事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为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为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伪造、毁灭证据,妨碍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何正确区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包庇罪

如何正确区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包庇罪

如何正确区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包庇罪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智某某,男,汉族,河北省人,高中文化,北京市某保安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因涉嫌窝藏罪,先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经审查查明,2011年2月某日下午,何某某(嫌疑人智某某的姐夫,与智某某同为北京市某保安公司项目部的负责人)及其手下保安员李某、张某某、白某某、高某某(上述五人已被北京市二中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八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平房院内殴打该公司保安员王某某致死。

当晚,李某告诉本案嫌疑人智某某将人打死的事实,并央求智某某不要报警,央求智某某帮忙将被害人尸体运回老家找死者家属私了。

智某某称碍于李某是其姑夫的孩子,他就同意了。

后智某某开车带着李某、拉着王某某的尸体从案发地到河北省徐水县老家,在河北,李某没有联系到死者家属。

智某某的父亲得知此事,让儿子智某某赶快拉着尸体回京,并让李某去自首。

2月某日晚,智某某开车拉着尸体返京,并让姐夫何某某带着李某去自首。

后嫌疑人智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主要问题为避免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犯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帮助行凶者搬运尸体,意图和死者家属私了的行为构成包庇罪还是帮助毁灭证据罪?分析意见(一)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智某某明知何某某、李某等人是犯罪的人而提供帮助行为,驾车搬运死者的尸体寻找死者家属,意图与死者家属私下达成民事赔偿后,从而使犯罪分子逃避司法机关的追责,其行为构成了包庇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嫌疑人智某某明知何某某、李某等人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死亡,后驾车帮助搬运死者尸体寻找死者家属意图私了,这种行为破坏了命案现场相关证据,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07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二)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嫌疑人智某某的行为不是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1997年刑法中新增的罪名,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刑事诉讼中则不包括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旧刑法中并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新刑法出台前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被包含于包庇罪中的,所以以往的刑法教科书中,认定消灭罪迹、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若干问题解读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若干问题解读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若干问题解读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这一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

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问题上存在着一些争议,如要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否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当事人利益考虑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行为,是否要求行为人必须在当事人参与或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毁灭、伪造证据行为,隐匿、变造证据行为如何定性等等。

本文以一则案例为例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毁灭伪造隐匿变造2009年11月22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刘X亮驾驶的“龙江”牌农用车与被害人罗X益、肖X琼乘坐的二轮轻骑摩托车相撞并致被害人罗X益、肖X琼受伤倒地,犯罪嫌疑人刘X亮见状驾车逃离现场,后二被害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犯罪嫌疑人刘X亮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X亮将肇事车辆交给车主犯罪嫌疑人陈XX,犯罪嫌疑人陈XX为逃避自己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将肇事车辆藏匿。

2009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陈XX提供肇事农用车辆供该交通肇事案件侦查,陈XX接到通知后又将肇事车辆的碰撞破损部位零部件换掉后提供给公安机关,给侦查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犯罪嫌疑人刘X亮对陈XX隐匿、处置肇事车辆的情况始终不知情。

2009年12月1日,被告人陈XX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2010年7月12日,被告人刘X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刘X亮涉嫌交通肇事罪并无异议,但对陈XX的行为能否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存在不同看法,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陈XX出于自己的“利益”(逃避民事责任)考虑,并非出于帮助刘X亮逃避刑事追究之目的而毁灭、伪造证据,是否符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主观方面的特征?2.陈XX在刘X亮不知情情况下,擅自毁灭、伪造证据能否构成毁灭、伪造证据罪?3.隐匿、变造证据行为能否为毁灭、伪造证据行为所包含?下面,笔者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探讨。

毁灭证据罪立案标准

毁灭证据罪立案标准

毁灭证据罪⽴案标准
我们在审理⼀些案件的时候证据是⼗分重要的,如果证据是错误的那么这个案件就不会审理清楚,如果他⼈构成了毁灭证据罪,应该怎样进⾏⽴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毁灭证据罪⽴案标准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为。

成⽴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前提。

对于帮助毁灭、伪造重⼤案件证据的,帮助毁灭、伪造重要证据的,帮助毁灭、伪造多项证据的,多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帮助多名当事⼈毁灭、伪造证据的,毁灭、伪造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为⼈所毁灭、伪造的必须是有关他⼈的诉讼案件的证据。

毁灭、伪造⾃⼰是当事⼈的案件的证据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毁灭证据,并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是包括妨碍证据显现、使证据的证明价值减少、消失的—切⾏为。

伪造证据,⼀般是指制作出不真实的证据。

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作⼈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作⼈员利⽤具体的职务权限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触犯徇私枉法罪的,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他⼈为了把某⼈抹去罪名的话,可能会毁灭证据,毁灭证据对于案件的危害是⽐较⼤的,如果发⽣了毁灭证据达到严重情节的话会进⾏⽴案。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毁灭证据罪立案标准

毁灭证据罪立案标准

毁灭证据罪立案标准毁灭证据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意毁损、伪造或者将有助于证明其违法行为的证据篡改、损毁,以便破坏司法机关对其违法行为的证明或者阻碍司法工作,构成罪行的行为。

它是一项比较重要的经济犯罪,司法机关必须有一定的罪立案标准,便于及时发现和加以打击。

一、毁灭证据罪的立案条件1、有相应的毁灭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毁灭证据的行为包括毁损、伪造或者隐瞒有助于证明其有罪行为的证据,以及将此类证据移转、转移以便阻碍司法的行为。

2、目的是为了破坏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的证明或者阻碍司法工作。

3、存在违法嫌疑。

要立案就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涉案人存在犯罪行为,比如被害人指称,被害人证实,其他涉案人也有表示等。

二、毁灭证据罪的立案标准1、证据客观性:毁灭证据罪的立案标准,首先要求证据的客观性,即能够清楚地表明涉案人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2、证据充分性:要求证据足以确定涉案人作恶的犯罪毁灭证据行为,以及能够支持责任人犯罪的事实,才能建立证据充分性。

3、责任人性:毁灭证据罪的立案标准,必须明确涉案人是犯罪责任人,应当负有违法责任,以及涉案人是谋取私利的精神态度,才能确认其责任人性质。

4、涉案行为实质性:要求证据明确,犯毁灭证据的人,其行为实质上是为了破坏司法机关对其违法行为的证明或者阻碍司法工作,才能有效构成罪行。

三、毁灭证据罪的立案审查1、立案审查时,法院应当根据上述标准,综合考虑立案条件及其支持情况,对涉案人的犯罪行为负责性是否成立,及其中的犯罪性质以及涉案人的责任等进行判断,确定是否构成毁灭证据罪立案。

2、立案审查时,法院应当根据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涉案人的供述、辩解,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分析和评估,搜集、分析资料,作出判断,以期能够准确地对毁灭证据罪进行立案审查。

总之,毁灭证据罪是一种重要的经济犯罪,司法机关在立案审查时,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证据情况,仔细分析,以便能够及时发现和加以打击。

【司考】考点妨害司法活动犯罪(星考点)

【司考】考点妨害司法活动犯罪(星考点)

基本概念1.伪证罪: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2.妨害作证罪: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4.窝藏、包庇罪: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6.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7.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8.破坏监管秩序罪: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9.脱逃罪: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

重点考点详解一、伪证罪1.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是指在立案侦查后、审判终结前的过程中。

2.行为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证人包括(1)被害人(2)排除非法证据和涉及自首立功认定等场合的相关侦查人员、监管人员、检查人员。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唆证人等为自己作伪证的,不认定为伪证罪的共犯,属于没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

4.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足以对刑事案件实体与程序结论有影响的情节。

5.证人不作证不等于虚假证明。

6.犯罪故意是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如属于客观上不符合、粗心大意错记漏记的不成立本罪。

如果在刑事诉讼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则应认定为诬告陷害罪,而非伪证罪。

二、干扰类犯罪(一)妨害作证罪1.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犯人采取一般的嘱托、请求、利诱方法,因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按本罪处理。

浅谈我国《刑法》中的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

浅谈我国《刑法》中的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

浅谈我国《刑法》中的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
付普庆;宁亚利
【期刊名称】《陕西检察》
【年(卷),期】2005(000)003
【摘要】前些天有篇文章谈及我国《刑法》中的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所举案例是,某人将自己经营的旅馆内发现的尸体予以转移和隐匿,数日后,公安机关才经群众举报,发现尸体,遂开始侦查并破获案件抓获疑凶。

从犯罪构成的主、客观方面阐释了现有刑法在此方面的粗疏和漏洞,认为应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

对于这种认真探索的精神笔者是予以充分肯定的,但对其中涉及刑法犯罪构成的论述却难以苟同,故撰此文,以期共同商讨。

【总页数】2页(P43-44)
【作者】付普庆;宁亚利
【作者单位】彬县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6
【相关文献】
1.浅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缺陷与立法完善
2.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3.帮助当事人毁灭罪证行为的认定——兼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包庇罪的区分
4.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当事人”的范围--基于“期待可能性”原理的实质考察
5.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若干问题实证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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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释义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作证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一)妨害作证罪的客体要件
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

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妨害证人作证的,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

证人证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证据,对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和作用。

依法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既然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那么就应该依法规定证人相应的权利,其中之一便是证人应该享有能够顺利及时依法作证的环境和条件,也即证人作证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依法自由作证的权利。

对此,我国有关法律也作了规定,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为了维沪法律的尊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司法机关工常的诉讼活动和秩序,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在本法中增设妨害作证罪已实属必要。

关于妨害作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立法机关也有所认识,也认为对于妨害作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我同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第(二)项所列的行为之一便是“以暴力、戚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可见,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只要达到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罪,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便于司法实践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本法增设妨害作证罪。

(二)妨害作证罪的客观要件
妨害作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
(1)行为人非法劝止、阻止证人依法作证,具体可采用暴力方式如绑架等方法使证人人身自由受到严重限制甚至丧失自由而无法作证;或者以暴力作后盾对证人进行威胁使证人不敢作证;或者采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许诺钱财或其他利益使证人不愿作证;或者采用引诱、唆使、劝说来说服证人不要作证:还有利用职务等身份迫使从属部下不要作证等等。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妨害证人依法作证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的诉讼活动,就构成妨害作证罪。

证人是否被劝止或被阻止而没有作证,或者证人是否接受贿买的金钱、财物,对行为人构成犯罪没有影响。

(2)行为人实施希望他人(不一定是证人)作伪证的行为。

行为人具体可用胁迫的手段来实施,可以采用贿买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唆使、引诱的方法,还可以采用具他手段如利用职务迫使下属作伪证等。

不管采用何种打法、手段,其实质都是一样的,即都是行为人希望他人作伪证,在客观上侵害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因此都是妨害作证的行为,行为人依法构成犯罪。

在刑事案件侦查或
审判过程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各种手段致使证人作伪证这种方式来妨害作证,如果构成犯罪的,应以妨害刑事证据罪论处。

妨害作证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妨害作证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严重,侵害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甚至使之无法进行;或者采取的手段极其恶劣:或者产生严重的后果,如造成冤、假、错案:或者行为人经批评教育后,仍继续实施妨害作证行为,等等。

对于那些妨害作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定构成妨害作证罪。

例如证人的亲朋好友怕证人作证后遭报复叫证人不要作证,这种作法虽然是错误的,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对于妨害作证罪来说,还有几点必须指出:其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妨害作证的行为,就构成妨害作证罪且为既遂。

至于证人是否被劝止、阻止没有作证,或者是否接受贿买或者接受贿买后是否作证,对成立妨害作证罪无实际意义,同样他人是否因行为人的指使作伪证,或者是否接受贿买或接受贿买后是否作伪证对成立妨害作证罪也无实际影响。

以上这些情节只是量刑时考虑的因素。

其二,妨害作证罪发生的时间、空间较广,既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以后的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因为在这一阶段,行为人实施有妨害作证的行为,同样会影响以后即将发生的诉讼活动,也即实质上仍会侵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同样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在性质上与在诉讼提起后实施的妨害作证的行为和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没有两样。

其二,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也可以发生在经济案件、行政案件中,这里所说的案件皆是指法律诉讼上的案件,不包括没有进入诉讼的违纪案件、行政案件等。

(三)妨害作证罪的主体要件
妨害作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妨害作证罪的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的,从重处罚。

(四)妨害作证罪的主观要件
妨害作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他人的作证权利或人身权利,仍决意实施妨害作证行为,希望这种社会危害性的发生,行为人往往出于个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动机
动机可以多样,但不影响妨害作证罪的成立。

二、妨害作证罪的认定
(一)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共犯的界限
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或行政诉讼中,范围较广。

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刑事侦查或审判过程中,采用强迫、威胁、唆使或贿买等方法使证人作伪证,而且证人构成伪证罪的,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共同犯罪;证人没有构成伪证罪,行为人如果是辩沪人、诉讼代理人则构成妨害刑事证据罪。

如果证人是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行为人单独构成伪证罪或妨害刑事证据罪。

(二)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这两个罪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诉讼活动,都有可能发生在诉讼活动领域,但是两者仍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

妨害作证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的主体要件仅限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四种,属特殊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

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虽同是直接故意犯罪,但具体罪过内容和犯罪目的不同。

前者一般是出于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的目的;而后者则出于出人人罪的目的。

(3)客观方面不同。

妨害作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妨害证人依法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而伪证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陈述。

(4)发生的时间、空间不同。

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往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发案范围较广;而伪证罪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案范围较窄。

三、妨害作证罪的处罚
犯妨害作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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