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发票“备注栏”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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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总结

2024年最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总结

2024年最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总结2024年最新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填写总结如下:
1. 在填写备注栏时,必须准确、清晰地描述发票所对应的货物或服务。

可以简明扼要地描述货物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信息,或者描述服务的类型、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2. 如果发票涉及到多种货物或服务,可以使用逗号或分号将它们分隔开,确保每种货物或服务都能够得到明确的记录。

3. 如果发票涉及到特殊情况或特殊要求,可以在备注栏中进行补充说明。

例如,如果某货物有损坏或缺陷,可以在备注栏中说明并注明退换货的要求。

4. 对于特殊行业或特殊业务,如建筑工程、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可能需要额外的信息在备注栏中填写。

根据具体业务的要求,填写相应的信息是必要的。

5. 在填写备注栏时,应注意清晰、简洁地表达意思,避免使用不规范或不恰当的语言。

备注应该能够方便他人理解,不引起歧义或误解。

总之,填写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时,应该准确、清晰地描述相关货物或服务,并根据具体情况补充需要的信息。

正确填写备注栏有助于加强发票管理和减少潜在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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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开具新规定 备注栏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开具新规定 备注栏的规定

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这些特殊规定2017-11-13为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全面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01-建筑服务一、建筑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发票开具: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02-销售不动产一、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基本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发票开具规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

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

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答:按照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要求,备注栏必须填写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区)县和项目名称。

【 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时,无论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县(市、区),均需要按照上述要求填写发票备注栏;二、是无论是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无论是自开,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只要是提供建筑服务,备注栏均需按照要求填写;三、是备注栏只需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这两项,不要画蛇添足。

工程开发票备注栏不按要求填写的风险?答: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在备注栏注明以上事项,属于不合规发票,将会面临以下风险:1、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2、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3、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4、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5、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7、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营改增后发票要注意“备注栏”

营改增后发票要注意“备注栏”

营改增后发票要注意“备注栏”一、与位置地址相关的备注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1.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开票首日测算很多税务部门在网上展示了发票首日秀,笔者发现了大量上述发票备注栏没有填写,纳税人需要注意。

如果没按规定开具发票,从而被视为不合规发票将可能影响下游抵扣或扣除。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但没有规定转让土地也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但是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该参照不动产开票进行详细地址备注没有规定,考虑到备注栏的性质,建议纳税人可以参照执行。

二、与入账金额相关的备注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12号)废止了广东省国地税联合公告2016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车船税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报账凭证。

”比如纳税人接受的保险服务价税合计为700元,但委托支付车船税360元,则360元出现在发票的备注栏,纳税人入账金额是700+360=1060元,该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1060元支出的入账凭证。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相关政策要求及运用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相关政策要求及运用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相关政策要求及运用裴清泉摘要:随着营改增新政策相继出台,对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埴开提出了要求,本文从政策层面进行了归类总结,备注栏的填开不可小觑,填写不当也会导致发票无效,相信会引起大家重视。

关键词: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开要求自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增值税发票一统江湖,覆盖所有行业,从而也全面打通了货物、服务抵扣链条,形成了完整的抵扣链。

全面“营改增”一年来,纳税人为适应新形式新政策,做到全员参与和全员学习,基本实现了会开具增值税发票、能熟练申报缴纳税款。

但增值税发票政策上的要求也越发变得复杂,所有经济业务都通过小小的发票来反映,重要性可想而知。

全面“营改增”一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多次以公告或补丁文件形式下发规定,尤其2017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颁布《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按行业分类对增值税发票开具做了详尽规定,其中:对增值税发票上的小小备注栏做了政策性规定,包括: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不动产、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税款、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及折扣销售等行为。

所以我们千万别拿“备注”不当回事,需要对发票上辅助性的“备注”给以重新认识,在发票填开、凭证审核、发票报销及账务处理过程中引起足够重视。

只有如此,才能降低单位税务风险,减少给单位带来的不必要经济损失。

本文通过归类、整理分析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相关政策规定,相信会对大家工作起到一定的帮助。

一、取得不规范备注栏的增值税发票取得“备注栏”填开不规范的增值税发票,属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票据,处理不当会导致发票无效,会出现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汇算清缴时需做纳税调增,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和税务风险。

“备注”一词,是指表册上为注解、说明而留出的一栏。

是辅助信息,不是很重要,做备忘。

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

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

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营改增后最新发票使用规定解答一、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营改增后代收代缴车船税管理中有关发票信息的问题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文件,5月1日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额、滞纳金、合计等。

三、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作为纯地税纳税人,原有的开票设备是否还能够使用?如不能使用应如何办理?答:原有开票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您需要重新到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参加技术服务单位免费税控操作培训,购买新的开票设备。

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营改增纳税人不开发票是否还需要安装税控装置?答:营改增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的范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纳入推行范围,但暂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尊重纳税人的意见,经纳税人确认后可暂不安装,待以后纳税人需要的时候,国税机关再行安排安装。

营改增后配套费发票开票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配套费发票开票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配套费发票开票注意事项通知
公司市场部:
营改增后xxx配套费发票由原来的地税局印制建筑业安装发票改成了国税局印制的增值税发票,具体开票注意事项如下:
第一种情况:xx年5月27日以后收到的新开工项目(5月1日起开工的小区、公建用户)xxx配套费,按11%税率开出增值税发票,开票名称为配套费合同名称(开票名称必须和付款方名称一致),发票备注栏注明新项目具体名称;如果对方是一般纳税人,需提供一般纳税人开票信息并报财务备案方可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只能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种情况:xx年5月27日以后收到的散户配套费(5月1日起开工散户、老区开发散户),按11%税率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名称为配套费合同名称(开票名称必须和付款方名称一致),发票备注需注明普通散户或是老区开发散户;
第三种情况:xx年5月27日以后收到跨期执行老项目配套费(后期工程进度款),开发票时按3%税率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名称为配套费合同名称(开票名称必须和付款方名称一致),发票备注栏需注明老项目及项目名称;
第四种情况:xx年4月30日前已完工和已收款老项目,可以在xx 年12月31日前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零(开票时发票上税率显示**,具体开票操作请教财务部何远霞),开票名称为配套费合同名称(开票名称必须和付款方名称一致),发票备注栏注明老项目补
开发票,同时注明项目名称。

以上对公转帐配套费需到前台开票时,经办人需填写开票函给财务部复核确认收到相应款项后方可开出发票。

特此通知!
请市场部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xx有限公司
财务部
xx年5月27日。

发票备注栏必须这样填

发票备注栏必须这样填

发票备注栏必须这样填发票备注栏,一直是会计人头痛的问题,不弄清楚关于发票备注栏的政策规定,根本没办法工作,而且12月1日起还有很多政策实行,可能会更忙,但必须要学习到位,以下给大家总结了学习的内容,速看。

情况一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必须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提供建筑劳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

情况四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的发票必须要有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会计经验:营改增发票“备注栏”新规

会计经验:营改增发票“备注栏”新规

营改增发票“备注栏”新规
营改增后,发票的开具有很多新要求,其中关于发票的备注栏新规不断,比如刚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1号)也有相关规定。

 本文对营改增发票备注栏相关内容进行重新梳理,给读者分享一份备注栏的备忘录。

 一、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备注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1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
额合计等。

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比如纳税人接受的保险服务价税合计为700元,但委托支付车船税360元,则360元出现在发票的备注栏,纳税人入账金额是700+360=1060元,该增值税发
票可以作为1060元支出的入账凭证。

 其实在此之前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在4月28日就发过49号便函,确定。

2024年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填情形总结

2024年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填情形总结

2024年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填情形总结在2024年,根据税务政策的最新要求,增值税发票中的备注栏存在一些必填情形。

以下是对这些情形进行总结的1800字报告:一、日常发票的情形:1. 个人消费:对于个人消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需填写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便税务部门进行核查和管理。

2. 公司内部消费:对于公司内部消费产生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需填写该消费所属的部门、项目、事由等详细内容,以便税务部门进行审计和核对。

3. 社会福利事业费:对于社会福利事业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需要填写捐赠的具体对象、金额等信息,以便税务部门对公益事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4. 特殊行业消费:在特殊行业内消费产生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需填写相关的行业编号、证照号码等资料,以便税务部门对该行业进行专项管理和监督。

二、经营发票的情形:1. 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对于经营发票中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备注栏需填写商品的具体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等详细信息,以便税务部门进行核查和管理。

2. 抵扣税金: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抵扣税金,在增值税发票中的备注栏需填写该抵扣税金的相关事项和金额,以便税务部门进行确认和核定。

3. 发票校验码:对于发票校验码的填写,无论是纸质发票还是电子发票,都需要在备注栏中填写发票的唯一识别号码,以便纳税人和税务部门进行发票信息的核对和管理。

4. 红字发票:对于红字发票的处理,在备注栏中需填写撤销或更正原发票的具体原因和依据,以便税务部门进行核实和管理。

三、跨境贸易情形:1. 进口货物或服务:对于跨境贸易中的进口货物或服务,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需填写进口商品的海关编码、原产地等信息,以便税务部门对跨境贸易的进口环节进行监管和管理。

2. 出口货物或服务:对于跨境贸易中的出口货物或服务,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需填写出口商品的目的地、申报港口等信息,以便税务部门对跨境贸易的出口环节进行监管和管理。

发票备注栏的项目名称如何填

发票备注栏的项目名称如何填

发票备注栏的项目名称如何填发票备注栏在营改增之前是可有可无的,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布,要求特定销售行为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备注规定的信息,比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所以,上述未按规定在发票备注栏填写相关备注的行为,不仅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还直接影响计税成本的扣除。

由于纳税人对发票备注栏中项目名称的理解不同,导致纳税人在备注同一项目名称内容时会有不同程度的差异。

一是对地名的理解不同。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及《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民行发〔1996〕17号)规定,地名包括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

新建的居民地、城镇街道等,必须在施工前确定名称。

所以对于房地产项目来说,须由民政部门对项目命名进行批复。

比如某商住大楼通过民政部门的批复命名为某某花园。

二是对在政府部门备案的项目名称理解不同。

房地产开发项目事前须到当地所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申报立项、领取备案表。

其中备案表中也会载明项目名称。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备注的项目名称,狭义上可以理解为发改委备案的项目名称。

营改增后建安服务的发票备注栏有一种常见模式是项目名称+工程名称。

该模式的形成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很多建安合同名称是采用项目名称+工程名称的模式,财务人员开具发票时直接备注合同名称,在之前缴纳营业税时,有些地税部门也要求备注工程名称,财务人员形成了此种开票习惯;二是有些纳税人基于财务管理需求,也要求发票备注工程名称。

发票备注栏要求

发票备注栏要求

哪些业务需要自行填写备注栏?一,货物运输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二,建筑服务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三,销售不动产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个税服务中心提示:同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四,出租不动产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五,代收车船税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政策依据:《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六,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填写: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第五项七,单/多用途预付卡(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备注栏填写: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个税服务中心提示:若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四项(2)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备注栏填写: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个税服务中心提示: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4年发票备注栏新规

2024年发票备注栏新规

2024年发票备注栏新规
截至目前为止,2024年发票备注栏的新规定尚未正式公布。

然而,根据过去几年的发展趋势和政策变化,我们可以合理推测可能出现的一些新规定。

首先,政府可能会加强对发票备注栏的管理,以防止虚假信息的填写。

这可能包括要求纳税人在备注栏填写更为具体和准确的信息,以便监管部门更好地追踪和核实相关交易信息。

其次,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2024年的新规定可能会涉及到电子发票和数字化备注栏的规定。

可能会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采用电子发票,并规定电子备注栏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另外,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2024年的新规定可能会鼓励减少纸质发票的使用,推动电子化发票的普及,这可能会对备注栏的规定产生一定影响。

此外,2024年的新规定可能会更加注重发票备注栏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可能会规定在备注栏填写个人信息或敏感信息时需要特别注意保护隐私,避免信息泄露等问题。

总的来说,2024年发票备注栏的新规定可能会涉及到信息准确性、数字化发票、环保意识和信息安全等方面,具体的规定还需等待政府相关部门的正式公布。

发票备注栏的项目名称应该如何确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发票备注栏的项目名称应该如何确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发票备注栏的项目名称应该如何确定?(老会计人的经验)发票备注栏在营改增之前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营改增后,尤其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发布,要求特定销售行为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备注规定信息,比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纳税人对备注栏才愈发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还进一步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所以上述未按规定在发票备注栏进行相关备注的行为,不仅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还直接影响计税成本的扣除。

那么发票备注栏所要求的项目名称到底指的是什么概念?据笔者了解,对项目名称的不同理解,导致不同纳税人在备注项目名称时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

一种是理解为民政部门批复的地名。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及《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民行发〔1996〕17号),地名包括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

新建的居民地、城镇街道等,必须在施工前确定名称。

所以对于房地产项目来说,在施工前根据地名的管理要求,须由民政部门对项目命名进行批复。

比如某商住大楼通过民政部门的批复命名为“某某花园”。

一种理解为发改部门备案的名称。

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到发改委申报立项,取得发改委的项目备案。

在向发改委备案时,须备案项目名称,取得的发改委的备案表也会载明项目名称。

发票新规之后备注栏填写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发票的备注栏

发票新规之后备注栏填写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发票的备注栏

发票新规之后备注栏填写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发票的备注栏前言自2021年4月1日起,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行,同时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管理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和要求。

其中,对于发票上填写的备注栏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和规定。

本文将针对发票新规之后,备注栏填写的各种规定和要求以及发票的备注栏进行详细介绍。

发票备注栏的基本概念发票备注栏是指增值税发票上用于填写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其他信息的栏目。

其主要作用是在发票上标注其他必要的信息,例如开票日期、付款方式、折扣金额等,辅助客户和税务部门了解发票开具的具体情况。

一般情况下,发票备注栏位于发票上方,右边或下方的空白区域。

发票备注栏的规定和要求1. 发票上只能填写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发票备注栏的内容必须与相应的商品或服务有关,不能填写与商品或服务无关的内容。

例如,不能在备注栏中填写广告宣传语、祝福语等语句。

同时,发票备注栏也不能填写涉及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例如涉嫌腐败行为等。

2. 发票上填写的备注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发票备注栏对于企业而言,是一个在开票过程中可以填写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额外信息的位置。

因此,这部分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能虚构或者随意填写来欺骗或误导用户或者税务部门。

3. 发票上填写的备注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票的备注栏填写内容也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在填写发票备注时,要遵循财政部有关政策和规定,不能与税务或财务相关的法规相违背,避免因填写导致法律纠纷。

4. 发票上填写的备注内容不能含有攻击性言辞为了维护社会良好的商业生态环境,企业在填写发票上不得填写含有攻击性、歧视性、诽谤性等言论。

5. 发票备注栏的填写要规范、整洁、美观发票上的备注栏填写应该规范、整洁、美观。

避免填写与商品或服务无关的内容、模糊、不清晰的汉字或代码等信息。

同时,为了减少误读或误解,在填写发票备注时,要注意字迹清晰、笔画清楚,并注意书写规范和符合习惯,例如日期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书写,时间则应该采用24小时制。

2023年发票备注栏填写新标准

2023年发票备注栏填写新标准

2023年发票备注栏填写新标准一、背景介绍在2023年,我国将对发票备注栏填写标准进行更新,这一举措将对企业财务管理和税收政策产生深远影响。

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凭证和纳税辅助工具,其备注栏的填写规范对企业财务和税收申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2023年发票备注栏填写新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对企业和税务政策的影响。

二、新标准内容介绍1. 发票备注栏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在新标准下,发票备注栏的填写内容将更加详细和规范,主要包括对交易对象的认证信息、货物或服务的具体描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情况等内容的要求。

这将使发票更具备明晰的流转信息和税收适用情况,为税务管理提供更加准确的依据。

2. 对企业内部管理的影响新标准的实施将对企业内部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

企业需要对发票填写的内容进行全面的管理和规范,以确保发票填写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新标准有望提高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对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对税收政策的影响1. 新标准对税收征管的影响新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通过发票备注栏填写的规范要求,可以更好地监管企业的交易行为和税收申报情况。

这有助于税收部门更好地掌握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和税收情况,提高税收管理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2. 对税收政策的调整新标准的实施可能会对税收政策产生一定调整。

通过发票备注栏的详细填写,税收部门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应纳税额,有望为税收政策的调整提供更加准确的数据支持。

这将有助于税收政策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变化和企业纳税情况的实际情况。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我认为,2023年发票备注栏填写新标准的实施对企业和税收政策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企业而言,新标准将提高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有助于改善企业内部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对于税收政策而言,新标准将为税收征管提供更加准确和全面的数据支持,有助于提高税收政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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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发票“备注栏”新规
营改增后,发票的开具有很多新要求,其中关于发票的“备注栏”新规不断,比如刚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也有相关规定。

本文对营改增发票“备注栏”相关内容进行重新梳理,给读者分享一份“备注栏”的“备忘录”。

一、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备注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比如纳税人接受的保险服务价税合计为700元,但委托支付车船税360元,则360元出现在发票的备注栏,纳税人入账金额是700+360=1060元,该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1060元支出的入账凭证。

其实在此之前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在4月28日就发
过49号便函,确定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应在开具的保费增值税发票备注栏里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

部分地方也发过相关公告,比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也有相似规定。

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备注栏”
1.一般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国税机关为跨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2.汇总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3.建筑服务代开。

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名称及项目名称,
4.不动产代开。

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三、与位置或地址相关的“备注栏”
上述涉及建筑服务、不动产出租或出售的代开发票时需要备注相关内容,自行开具发票也有同样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6年第23号原味规定如下:
1.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开票首日测算很多税务部门在网上展示了发票首日秀,笔者发现了大量上述发票备注栏没有填写,纳税人需要注意。

如果没按规定开具发票,从而被视为不合规发票将可能影响下游抵扣或扣除。

4.出租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没有规定转让土地也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但是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该参照不动产开票进行详细地址备注虽没有规定,考虑到备注栏的性质,建议纳税人可以参照执行。

四、与差额征税相关的备注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如果是通过办税大厅差额征税全额代开方式的,备注栏不会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五、与补开发票相关的备注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发票时,有些省市会要求企业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缴营业税,补开发票”字样,并将已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

补充十个:
1、备注栏需要加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为红色印油,红色印油和无碳复写的文字发生化学反应,备注栏信息很快会被腐蚀掉。

2、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

在发票备注栏上列明合同约定面积、价格、房屋全价,同时注明“预收款,不作为产权交易凭据”。

4、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5、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6、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明的交易信息发票票面无相应栏次填写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

7、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时,如住宿服务购买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信息表,纳税人开具发票时需在备注栏填写住宿人姓名。

8、对于共有人购买房产时,发票购货方纳税人名称一栏可以填写两个共有人,纳税人识别号一栏不填写,在备注栏内填写共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和房产地址等信息。

9、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以区别于其它方式的代开发票。

10、若实际付款人属于其他个人,但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购买方”为单位的,销售方可在“备注栏”注明实际付款人的名称和有效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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