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会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本会经营管理和提高职能服务中的作用,依据本会章程和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配备有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出纳由秘书处工作人员兼任。
第五条本着“勤俭节约、公开透明”的原则,合理使用协会资产,保证各项资产安全。
第二章会长的主要职责第六条对本会的财务管理负总责。
第七条审核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并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第八条督查各项财会制度的落实。
第九条负责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经费的审签,50000元以上经费由会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章秘书长的主要职责第十条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十一条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会有关人员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负责建立和完善本会的财务核算体系,职能服务管理控制流程,成本归集分配制度。
第十三条负责各项票据的核查。
第十四条负责20000元以下的办公和接待经费的预支审批。
第四章会计的主要职责第十五条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严格遵守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六条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本会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合理使用资金,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当好本会参谋。
第十七条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方面的一切有关档案资料;认真执行严守总会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财务情况;第十八条完成会长或秘书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出纳的主要职责第十九条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财务的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财务的管理制度社会团体财务的管理制度一、导言社会团体在开展自己的工作时,需要很好地处理其财务问题。
好的财务管理能够保证社会团体的财务安全,提高团体的工作效率和影响力。
旨在规范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维护团体利益。
二、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原则1. 审慎原则:社会团体在进行财务决策时,必须审慎考虑,并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
2. 透明原则:社会团体的财务行为应当公开透明,保持社会团体的良好形象。
3. 保密原则:社会团体的财务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以保障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具体措施1. 财务组织架构管理1.1 财务管理部门设置社会团体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社会团体的规模与财务状况,设置相应的财务岗位。
1.2 领导责任制社会团体领导应当对财务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在财务工作中发挥领导作用。
2. 财务收支管理2.1 预算管理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预测收入和支出,并进行合理控制。
2.2 收款管理社会团体应当设立专门的收款岗位,规范收款程序,做好资金收储工作。
2.3 支出管理社会团体在进行支出时,应当根据年度预算指标,进行合理控制,并确保支出的合法合规性。
2.4 账务管理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会计核算制度,做好财务账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5 汇总报送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财务数据的月度和年度报送,确保财务信息的及时与准确。
3. 资产管理3.1 资产登记管理社会团体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做好资产的折旧计算和管理工作。
3.2 资产保管管理社会团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贵重物品等进行定期抽查,规范资产保管流程。
3.3 资产清理管理社会团体应当对处置的资产进行清理,将处置所得及时上缴,并在资产清理管理工作中做好相关的处置手续和凭证。
四、本文涉及附件1. 年度预算表2. 财务流水账3. 固定资产清单4. 支付凭证5. 收入凭证五、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是指为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各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社团的财务管理,确保社团的正常活动和健康的发展,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以及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社联)的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属本制度管理范的组织须在本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更加明细且权责明确的财务制度,并上交到财务部备案。
第三条:各社团制定的财务制度必须符合学校对社团以及学社联章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宗旨第一条:以为在学社联注册的各个社团及全体社团的全体会员服务为总宗旨。
第二条:加强对各个社团财务监管,防止学社联各个社团的全体会员的会费和社团的其它公共财产的流失。
第三条:指导各社团正确、合理地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力求用最少的钱办更多的事。
第四条:指导各社团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等。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各个二级学院和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管理范围细则第一条:征收的会费。
第二条:征收的购买教学器材、统一服装等的费用。
第三条:征收的活动经费(包括社团会员一起聚餐、游玩等)。
第四条:院团委下拨的活动经费及奖金。
第五条:资助商提供的赞助和捐赠。
第六条:自行组织的盈利性活动所得。
第七条:各社团所属的物品。
第四章:账务管理细则第一条:学社联一切现金收入都由学社联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存于学社联的帐户中。
第二条:财务部成员不能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学社联资产,如发现有挪用情况,将根据具体情况撤销该成员职务或上报学校给于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社联账户的存折由财务部部长保管,密码由财务部部长、副部长和学社联分管财务的常务副主席各自保管两位。
第四条:学社联账户每个星期只在星期三17:30---18:00开一次帐,其余时间均不开帐。
第五条:各社团财务收支只能由本社团的财务部部长负责(本社团会长不能兼任本社团财务部部长),社团其他负责人不得兼管财务,若社团其他负责人监管财务,则取消该社团其他负责人与社团有关的一切评优资格。
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
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发布单位】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发布文号】湘民民发[2001]47号【发布时间】2001-10-11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为了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确保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三)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社会团体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原则。
社会团体应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五条社会团体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对社会团体的全部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七条社会团体的业务收入包括:(一)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拨关系拨付的事业经费;(二)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三)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四)有偿服务收入:包括科技、信息的咨询与服务、科技开发、技术转让、培训、办学以及举办展览、展销会、比赛和编辑出版刊物收入等;(五)创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和入股红利收入;(六)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对社会团体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七)利息、社团下属机构上交的管理费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八)主管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民发〔2015〕65号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民发〔2015〕65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激发社会团体活力,促进我省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现将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经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三、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不得采取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四、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五、社会团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执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发布的《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六、社会团体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七、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湖南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挂靠社团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挂靠社团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1.16•【字号】湘工商财字[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挂靠社团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工商财字〔2006〕11号)各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办事机构:《关于加强挂靠社团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已根据省财政厅意见修改,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待省工商局商省财政厅研究具体办法并发文后执行,其余条款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六年一月十六日关于加强挂靠社团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挂靠社团财务管理,确保挂靠社团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挂靠社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挂靠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社团组织,含学会、协会、委员会、促进会等。
挂靠社团与工商部门人、财、物脱钩后,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记账方式的确定:(一)根据挂靠社团实际,可区别采取以下三种不同的记账方式:1、没有独立编制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挂靠社团,可由同级工商局财务部门设立专门账户集中办理多个挂靠社团会计业务,各挂靠社团不设独立账簿。
2、独立编制少、专职工作人员少、没有专(兼)职正式财会人员的挂靠社团,可由同级工商局财务部门按挂靠社团分别设账办理会计业务。
3、独立编制较多、专职工作人员较多、有专(兼)职正式财会人员的挂靠社团,可由各挂靠社团设立专门账户办理该挂靠社团会计业务,同级工商局不为该挂靠社团设账、记账。
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社会团体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合理,保障社会团体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社会团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核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三)完整性原则:财务活动应当全面反映社会团体的经济状况。
(四)及时性原则:财务信息应及时传递,确保决策者及时了解财务状况。
(五)安全性原则:确保社会团体资产的安全,防止损失和浪费。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人员第四条社会团体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财务预算,执行预算方案。
(二)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进行财务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四)编制财务报告,及时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五)负责财务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社会团体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财务人员,负责具体财务工作。
第三章经费收入与支出第七条社会团体经费收入来源:(一)会费收入:按照章程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二)捐赠收入:接受国内外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补助:依法取得的政府补助。
(四)其他收入:合法的经营活动收入。
第八条社会团体经费支出范围:(一)办公费用:包括办公用品、水电费、通讯费等。
(二)人员费用: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等。
(三)业务活动费用:包括活动策划、组织、实施等费用。
(四)资产购置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
(五)其他费用: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社会团体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第四章财务监督与审计第十条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每年应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一、总则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是指为了规范财务运作,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财务透明度,确保财务合规性的各项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社会团体,包括但不限于非营利组织、社团组织等。
二、会计制度1. 社会团体应依法建立健全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包括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制度、财务报告制度等,旨在确保财务记录准确,财务信息可靠。
2. 社会团体应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确保会计工作的规范运作。
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会计知识和技能,并保证独立、公正的执行职责。
三、预算管理1. 社会团体应按照年度编制预算,经理事会、财务委员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后执行。
预算要合理、科学,充分考虑社会团体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2. 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人员应及时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如发现偏差,应及时采取调整措施,并向管理层汇报。
四、资金管理1. 社会团体应建立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收支渠道、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
所有资金的收入与支出都应按照相关制度进行登记、审批和核实。
2. 社会团体应定期进行资金清查,核对财务记录与实际资金的情况。
如发现资金缺失或其他问题,应及时报告管理层,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五、财务报告1. 社会团体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应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团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 财务报表应及时、完整地向管理层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公开。
公开渠道可以通过自媒体、官方网站、报刊等形式进行,但不得随意使用第三方平台。
六、审计监督1. 社会团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年度审计。
审计机构应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及时发现潜在问题。
2. 审计报告应由审计机构出具,并向社会团体的管理层提供。
管理层应认真对待审计报告中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七、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社会团体,管理层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如责令整改、限期改正等。
2. 对于故意违反财务管理规定、侵占公款的社会团体,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财务管理条例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财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社团的合法利益,加强社团的财务管理,确保社团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二)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认真执行会计制度,按照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的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编制财务预决算;(四)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对严重违纪、损害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报告、检举;(五)加强资产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三条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社团的全部财务运作负责。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和院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对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会费收取的原则:(一)社团招新时应向新会员收取20元,老会员收取5元会费。
如需加收须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实行;(二)各社团的会费收入必须在社团招新结束前交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统一管理;(三)各社团上缴的会费由该社团专门使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预决算管理第五条社团活动获准开展后,报由院团委签字盖章。
社团负责人带获批活动预算表于每周三、四值班时间至校学社联财务部进行预算审批。
各院学社联财务部于每周一值班时间至校财务部领取获批活动经费。
注:凡提交预算审批非本社团负责人及经费申请、领取拖延者后果自负。
第六条活动结束一周内,社团须将活动决算表和相关票据报院学社联财务部审批,院团委盖章签字后由院学社联财务部统一于每周三、四上报校学社联财务部进行核查。
未报决算社团一律不审批下个活动预算。
第七条社团经费预、决算表中物品须写清明细,外联物品及花费须单独列出,按照以下格式进行填写:例:第八条社团报批单次活动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社团总剩余会费的30%,总报批活动不得超过社团剩余会费,不报销嘉宾礼品。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保护社会团体和成员的利益,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部门1.社会团体应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工作。
2.财务管理部门应当由具有相关财务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负责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工作。
3.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三、财务管理制度1.收支管理(1)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收支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活动。
(2)社会团体应当对收支情况进行记录和归集,确保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社会团体应当对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进行明细记录,定期公布财务状况。
2.资金管理(1)社会团体应当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收付和管理。
(2)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3)社会团体应当定期对资金进行盘点和核对,防止资金流失和滥用。
3.财务报告(1)社会团体应当依法制定财务报告,清楚反映社会团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内容,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社会团体应当定期向有关机构和成员公开财务报告,接受监督和检查。
4.财务监督(1)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管理过程的监督和审查。
(2)社会团体应当设立独立的财务监督部门,负责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成员和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财务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财务管理的透明和规范。
四、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财务管理制度的社会团体,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2.对于有违规行为的财务人员,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社会团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3.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财务管理工作不力的责任人进行问责,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附则本财务管理制度经社会团体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社会团体 财务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一、概述社会团体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组织。
作为一种非赢利型企业,社会团体的经费主要来自会员会费、社会捐赠、企业赞助、政府补贴等。
为了保障社会团体的规范化运作,提高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财务管理制度1、财务监督管理制度社会团体必须设立财务监督管理机构,如监事会、财务审计机构等。
该机构要对社会团体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并对有关部门和负责人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2、财务预算制度社会团体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年度预算并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批。
并围绕此,尽可能地做到费用节约,防止出现计划外的开支。
3、财务报告制度社会团体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并公布年度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中应该详细说明运营成本、运营收入、资产、负债以及所有的支出和收入情况。
4、财务审批制度社会团体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审批制度。
凡是超过一定金额的费用必须进行批准,审批单建档备案,单证齐全,方可发放。
5、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社会团体应建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财务档案应该按照时间顺序建档,文件齐全,书写清晰,防止发生文件遗漏、错乱等问题。
6、预算执行制度社会团体应根据预算执行制度对每笔支出进行审核和批准。
对于预算内的支出应该及时执行,预算外的支出应该提出申请审批。
三、财务管理的重点1、合理使用公款社会团体的资金来自于会员会费、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等。
制定合理财政预算,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社会团体要筹措好资金,合理运用公款,实现公益价值最大化。
2、建立财务制度完善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其管理程序规范,透明,如:社会团体存放资金银行账户为其财务管理体系的核心部分,利用“三位一体”模式(一个账户、三个人管理,由主管单位、负责人、会计共同监管),确保财务的公开透明。
3、审批制度社会团体应建立完善的审批制度,以避免财务纠纷和管理层利益纷争。
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该在规定的审批程序上进行审批,确保各项目支出符合预算内容。
民间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间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民间社会团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间社会团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基金会、协会、研究会、商会等。
第三条民间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 实事求是: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 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专款专用。
4. 节约高效:合理控制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民间社会团体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 负责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3. 负责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4. 负责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5. 负责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接受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民间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的流程和权限。
第七条资金筹集: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筹集资金;2. 建立资金筹集审批制度,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3. 对捐赠、赞助等资金,应签订捐赠协议或赞助协议,明确资金用途。
第八条资金使用:1. 严格按照资金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用、侵占;2. 对大额资金支出,应进行集体决策,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3.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
第九条资金管理:1. 建立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确保银行账户安全;2. 加强库存现金管理,实行限额管理,确保现金安全;3. 定期对资金进行盘点,确保资金账实相符。
第四章财务核算与报告第十条民间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财务管理条例
大学动漫社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社团的合法利益,加强社团的财务管理,确保社团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二)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认真执行会计制度,按照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的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编制财务预决算;(四)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对严重违纪、损害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报告、检举;(五)加强资产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三条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社团的全部财务运作负责。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和院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对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会费收取的原则:(一)社团招新时应向新会员收取20元,老会员收取5元会费。
如需加收须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实行;(二)各社团的会费收入必须在社团招新结束前交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统一管理;(三)各社团上缴的会费由该社团专门使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预决算管理第五条社团活动获准开展后,报由院团委签字盖章。
社团负责人带获批活动预算表于每周三、四值班时间至校学社联财务部进行预算审批。
各院学社联财务部于每周一值班时间至校财务部领取获批活动经费。
注:凡提交预算审批非本社团负责人及经费申请、领取拖延者后果自负。
第六条活动结束一周内,社团须将活动决算表和相关票据报院学社联财务部审批,院团委盖章签字后由院学社联财务部统一于每周三、四上报校学社联财务部进行核查。
未报决算社团一律不审批下个活动预算。
第七条社团经费预、决算表中物品须写清明细,外联物品及花费须单独列出,按照以下格式进行填写:例:第八条社团报批单次活动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社团总剩余会费的30%,总报批活动不得超过社团剩余会费,不报销嘉宾礼品。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财务管理条例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财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社团的合法利益,加强社团的财务管理,确保社团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二)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认真执行会计制度,按照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的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编制财务预决算;(四)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对严重违纪、损害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报告、检举;(五)加强资产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三条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社团的全部财务运作负责。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和院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对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会费收取的原则:(一)社团招新时应向新会员收取20元,老会员收取5元会费。
如需加收须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实行;(二)各社团的会费收入必须在社团招新结束前交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统一管理;(三)各社团上缴的会费由该社团专门使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预决算管理第五条社团活动获准开展后,报由院团委签字盖章。
社团负责人带获批活动预算表于每周三、四值班时间至校学社联财务部进行预算审批。
各院学社联财务部于每周一值班时间至校财务部领取获批活动经费。
注:凡提交预算审批非本社团负责人及经费申请、领取拖延者后果自负。
第六条活动结束一周内,社团须将活动决算表和相关票据报院学社联财务部审批,院团委盖章签字后由院学社联财务部统一于每周三、四上报校学社联财务部进行核查。
未报决算社团一律不审批下个活动预算。
第七条社团经费预、决算表中物品须写清明细,外联物品及花费须单独列出,按照以下格式进行填写:例:第八条社团报批单次活动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社团总剩余会费的30%,总报批活动不得超过社团剩余会费,不报销嘉宾礼品。
社 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社会团体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本团体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团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会团体的各项财务活动。
第三条本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民主公开、勤俭节约、保障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本社会团体设立财务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财务人员,负责本团体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财务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团体的财务规定。
第六条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决算;(二)核算各项收支,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三)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四)管理本团体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五)提供财务分析和决策支持。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七条本社会团体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八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充分考虑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九条预算编制的程序包括:(一)各部门提出预算申请;(二)财务部门汇总审核;(三)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一条本社会团体的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各项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确保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会费的收取应当按照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的标准执行,并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第十四条捐赠收入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合理使用,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政府补助收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专款专用,并进行单独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六条本社会团体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节约、合理、有效的原则,不得超预算支出。
社团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社团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
社团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社团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不是只有公司企业财需要,它渗透到很多方面,比如学校社团,那么学习社团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怎么样的呢?下面跟着一起来看看社团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
第一条湖南科技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下简称校社联)为加强学生社团(下简称社团)财产的统一规范化管理,合理安排经费使用,防止社团财产流失,增强社团财务运行的透明度,维护社团的合法权益,确保社团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湖南科技大学各社团的一切财务管理应当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社团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
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对社团的全部财务运作负责。
第四条社团所有财产属社团成员共有,必须用于服务会员,发展社团。
第五条校社联财务部对社团财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收入是指社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七条社团活动经费的主要:收取会员的会费、挂靠单位资助、个人和社会赞助、学校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义卖。
第八条会费收取的原则:(一)社团招新期间向会员收取会费不得高于20元,并如实开出盖有校社联公章的收据,社团不得私自开出收据,贫困生凭贫困生证明可免交会费;(二)招新工作完毕后,校属社团会费60%上交至校社联财务部保管,院属社团60%会费以存折形式交至院社团部,余下作为各社团日常活动经费;(三)各社团上缴的会费由该社团专门使用,校社联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支出是指社团购买设备,开展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条社团支出包括:活动支出、日常支出及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一条社团会费管理原则:(一)社团举办活动,若自留经费不足,社团持审批表至挂靠单位社团管理处申请从上缴的60%会费中支取经费;(二)活动结束后,需按照规范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经费结算表》由经收人签字留于社团存档;(三)各社团每学年第一学期的总开支不得超出社团本学年总会费的55%。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一)院校支助与奖金收入,均纳入社团经费常规收入的管理(详情参考本制度第三章第十一条);(二)个人和社会赞助,应该全部用于社团活动,任何个人、组织不得侵占、私分。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一、总则社会团体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一种形式,在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科学保障社会团体的运作和发展,特制定本《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
二、会计制度1.会计核算基础社会团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明确会计核算基础和会计期间,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会计档案管理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合理保存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文件,便于审计和监督。
三、财务预算1.编制原则社会团体应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根据组织的发展需求和预期收支情况,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明确各项收支预算指标。
2.预算执行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财务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预算安排,并及时进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分析。
四、资金管理1.资金监管社会团体应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或委派专人负责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2.资金筹措社会团体在筹措资金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资金筹措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五、会计报告1.财务报告社会团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
财务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反映社会团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财务审计社会团体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六、财产保护社会团体应加强对财产的保护,健全财产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财产的损失和浪费。
七、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社会团体,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并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基本依据。
总结本《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为规范社会团体财务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正常运作和发展,明确了会计制度、财务预算、资金管理、会计报告、财产保护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社会团体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健全相应的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透明,为社会团体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各种各样的社会团体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这些社会团体可以是非营利组织、慈善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各类社团等。
无论组织形式如何,一个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于社会团体的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制度,旨在提供一些关键性的建议和指导。
一、明确财务目标和责任一个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需要清晰地设定财务目标,并将其传达到组织的各个层面。
财务目标可以包括提高财务状况、实现财务可持续性、提供透明度等。
同时,每个成员都应该明确自己在财务管理中的责任和角色。
这有助于建立清晰的财务管理体系,减少混乱和决策失误的潜在风险。
二、建立财务管理流程和制度一个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需要建立起相应的流程和制度,以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其中关键的流程和制度可以包括财务预算编制、会计准则和报告要求、采购和报销流程等。
通过建立规范的流程和制度,可以统一操作方法、减少错误和纠正机会,并最大程度地提高效率。
三、保障财务安全和保密性社会团体面临着来自内外的财务风险和威胁,因此需要采取措施保障财务的安全和保密性。
例如,建立授权和审批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强内部控制,减少欺诈和错误的风险;加密和保护电子财务数据,防止信息泄露等。
同时,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财务危机和事件。
四、建立财务监督和审查机制为了确保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社会团体需要建立相应的财务监督和审查机制。
这包括内部审计、外部审计以及定期的财务报告和公开披露等。
通过建立监督和审查机制,可以有效地监控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五、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财务管理人员是财务管理制度的核心和执行者,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着财务管理的效果。
因此,社会团体应该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
这包括提供相关培训课程、定期更新法律法规知识、加强沟通和团队合作能力等。
湖南商学院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湖南商学院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社团(以下称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社团的财务管理,确保社团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湖南商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社联)核准登记的社团。
第三条社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二)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制定社团经济决策,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认真执行会计制度,按照学社联统一的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编制财务预决算;(四)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对严重违纪、损害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学社联和校团委报告、检举;(五)加强资产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四条学社联对社团经费的收入和支出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社团应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财务人员需经过培训。
社团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年终向学社联上交下学年年度预算,定期向学社联报送社团月度决算和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学社联监察部的监督。
第六条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对社团的全部财务运作负责。
学社联监察部对社团财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社团预算决算管理第七条社团的预算是指社团根据社团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学期(学年)财务收支计划。
社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社团预算年度是指学年度,自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的9月30日止。
社团招新费用为特殊预算。
第八条学社联对社团实行核定收支、超支不补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九条社团参考以前学期(学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
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社团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社团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
其中活动费(包括服务成本支出)不得低于总支出的三分之二;日常经费开支应限于三分之一以内。
第十条学社联办公室下设财务部,负责对社团财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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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
【发布文号】湘民民发[2001]47号
【发布时间】2001-10-11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为了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确保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
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三)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社会团体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原则。
社会团体应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五条社会团体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对社会团体的全部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业务收入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拨关系拨付的事业经费;
(二)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
(三)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四)有偿服务收入:包括科技、信息的咨询与服务、科技开发、技术转让、培训、办学以及举办展览、展销会、比赛和编辑出版刊物收入等;
(五)创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和入股红利收入;
(六)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对社会团体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
(七)利息、社团下属机构上交的管理费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八)主管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第八条社会团体业务收入的原则:
(一)社会团体的各项业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帐,不得坐支现金和帐外设帐;
(三)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搞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交换条件。
对于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包括实物),
社团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捐赠文件的副本和清单;
(四)社会团体每年可向其独资创办的经济实体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其比例最低不少于年税后利润的20%;
(五)社会团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研究院(所)、学校、杂志社、中心等实体,社会团体可通过书面协议向上述实体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六)社会团体举办国际展览、国际会议和其他交流活动所得的外汇收入为合法外汇收入,可以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第九条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社会团体依宗旨开展的各项服务性活动的收入,必须使用湖南省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民间组织统一发票》,并应交社团会计人员及时入帐,不得坐支。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条财务支出范围:
(一)业务活动费开支:社会团体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接待费、资料费、业务费等;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聘用费、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社会保障
费、行业保险费;
(三)创办经济实体和其他事业性实体的成本费开支;
(四)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应交纳的税费;
(五)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一条财务支出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
(二)经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
(三)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呈报社会团体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报销;
(四)社会团体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其中业务活动费(包括有偿服务成本支出)不得低于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应限于三分之一以内;
(五)社会团体根据经费结余情况,可提取事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其中事业基金不低于50%,职工福利基金不高于30%;
(六)社会团体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入股其他经济实体的支出从事业基金中列支;
(七)社会团体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财政部现行会议费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以及
离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现行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系列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根据社会团体的经济情况办理,社会团体必须为专职工作人员投保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住房、养老基金等;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的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不得在社会团体中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
(九)社会团体的外汇开支主要用于出国考察学习费、接待费、进口仪器、设备、材料、资产以及其它用于涉外活动的外汇开支。
第四章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帐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
不属于社会团体的经济往来,不得在社会团体的银行帐户中办理结算。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
建立现金日记帐,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
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是资金实物形态,是社会团体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因而应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和其它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视为固定资产登记造;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
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
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帐,要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检查制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办法,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会计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的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
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
社会团体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数额较大的经费收支,都应有会计人员参加,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十条基金会资金管理与使用,应严格执行注册资金不得动用的原则,每年必须按其章程的规定和捐赠人的意愿,从活动资金和基金利息中向社会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帮助、捐赠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可根据宗旨、任务和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纪检、审计部门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社会团体的财务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受理。
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
社会团体的年度预算须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实行。
社会团体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预算、决算和资金平衡表,业务主管单位根据经审核的社会团体会计报表编制本级汇总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为该团体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国内外组织、单位和个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和其它实体,应实行独
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
社会团体应监督上述实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社会团体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自行终止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