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PPT精品文档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合法权益,维护计算机软件市场秩序,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软件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计算机软件,是指以计算机程序为核心,由与之配套的文档、介质等组成的独立的实体或者功能部件。
第四条基本原则计算机软件保护应当遵循公平竞争、保护原创、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二章软件著作权第五条软件著作权的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取得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六条著作权声明著作权人可以在计算机软件上加注著作权声明,包括作者姓名、著作权人名称、年份等信息。
第七条软件登记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软件登记,登记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章软件保护措施第八条技术保护措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有权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篡改等行为。
第九条制作者保护措施计算机软件制作者有权要求用户提供合法购买证明,以验证用户的软件使用权。
第十条反盗版措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合作,采取反盗版措施,保护软件版权。
第四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一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传播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软件盗版行为制作、销售、传播盗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构成软件盗版行为。
第十三条处罚措施对于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盗版等违法行为,将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查封、没收违法所得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赔偿责任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盗版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赔偿等。
第十五条惩戒措施对于严重侵犯软件著作权、软件盗版的行为人,可以采取法律惩戒措施,包括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活动、吊销营业执照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所有。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浙汀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第1 期第 7 3页
计算 机软 件 具有 自身 的特 点 。首先 , 计算 机软 件是 人类 脑力 劳 动 的结 果 ,智 慧 的结 品, 冈此 ,它 既表 现 出作 品 的相 似性 ,又 体现 了一 定的技术 性 。其 次 ,它 具有 极 高的经济 价值 和
定》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法 》等都 对 软件 保护 、《
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 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 或 者可 以被 自动 转 换成 代码 化 指令 序列 的符 号 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
作了相应规定。本文通过中外计算机软件保护
( )计 算机 软件保 护 的概 念 一
对 于 汁算机 软 件 的概念 ,各 国表述 都 不完
全一致 ,但 是各 国基本上 都 是采 用世 界知 识产
权 组织 ( IO w P )的建 议 ,并 在此基 础 上结 合 实
际加 以修 改而成 。 根据 1 7 9 8年 w P I O发表 的《 保
( ) 二 计算机软件的一般特征
护 计 算 机 软件 示 范 法 条 》 ,计 算 机 软 件 包 括程
序 、程序说明、程序使用辅助材料 3 项内容,
但 按此 定义 ,以 高级语 言编 写 的源 程 序可 能 被
。 海龙 、 曾文泮: 《 孙 计算 机软件 法律保 护的理论 实
践》 ,北京航 窄航 天人学i 版社,2 0 J { 0 3年版 ,第 l 。 页
排除 在计 算机 软 件之 外 。因 而各 国在 参考 这一 定义 时 ,多把 “ 与 计算 机 可读 介质 合 为一 体 在 后 ”删去 ,这 样 就可 以明确 无 误地将 源程地保护软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法规类别】电信【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1.12.20【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现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1年12月20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共63页PPT资料
的范围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续)
2019年6月,我们通过“北大法宝”检索到 90个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例,其中:
调解结案:15个----16.67% 原告撤诉:29个----32.22% 原告胜诉:33个----36.67% 被告胜诉:12个----13.33%
修订 1994年,WTO“Trips”协议规定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
字作品予以保护
专利法保护 要符合新颖性、独创性、实用性 我国专利法不保护计算机程序本身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与硬件一同受到
保护
商业秘密法保护 主要保护源程序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19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不予保护的对象】 本条例对软 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 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第2款 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 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
第七条【自愿登记原则】 软件著作权人可 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 记 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 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一)计算机程序:软件的目标程序与源 程序,属于同一作品;
(二)文档(略);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 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 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
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 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 利;(例外:第16条第2款)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教材配套PPT课件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谢谢观看
印度的电子商务立法
01
03
05
韩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韩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法》于 1999年7月正式生效,总的特点 与该法第一条所规定的目的是一 致的,旨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俄罗斯的电子商务立法
俄罗斯的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晚,颁 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一般性信 息化法律法规和专项的电子商务法律 法规,以及电子商务发展计划。
国际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3.美国《全球和国内商业法中的电子签名法案》
2000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全球和国内商业法中的电子签名法案》它是一部重要的电子商务法律,其突 出特占是,采纳了“最低限度”模式来推动电子签名的使用,不规定使用某一特定技术。其主要内容有如下 几个方面:
规定电子签名适用于一切影响州际的或外国的商业合同、协议和记录,以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
素养目标
➢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遵纪守法,信仰和践行法律 ➢ 强化合法合规经营理念,坚定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的决心
1.2 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目录
CONTENT
01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02 国际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01
Part one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我国在1994 年开始出现电子商务模式。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包括《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签名法》(后简称“《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简称《网络安全法》)等法律, 以及行政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其中,以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主。
01 (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管辖范围的事项。
02 对于电子签名的效力,将重点放在查证签名人的意图上,而不是签名的形式和规则。
软件专利_精品文档
软件专利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软件产业不断壮大,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为了鼓励创新和保护创造者的权益,软件专利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软件专利的概念、作用、保护范围以及申请过程等相关内容。
1. 软件专利的定义软件专利是一种通过专利法保护软件发明的知识产权。
它给予软件创造者在特定时期内对其软件发明的独占权利,使其能够防止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制作、使用、销售或进口相同或相似的软件。
2. 软件专利的作用2.1 保护创新者的权益软件专利的最重要作用是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软件的研发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资源。
若没有软件专利的保护,其他人可以轻易地复制和使用创新者的软件,导致创新者的独特竞争优势丧失,造成创新动力的下降。
2.2 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软件专利的保护能够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通过给予软件创造者独占权,他们将得到更多的回报和利益,从而更愿意投入到创新的研发工作中。
这样的保护机制能够激发创新者的动力,推动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2.3 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软件专利的存在促进了软件产业的发展。
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创新者可以更加放心地进行软件研发,并将其推向市场。
同时,软件专利也为软件企业提供了一种有力的市场竞争手段,使其能够通过技术创新和产品差异化来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
3. 软件专利的保护范围软件专利的保护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软件的功能软件专利保护的是软件的功能和实现方式,而非软件的具体代码。
这意味着即使两种软件的代码完全不同,只要它们的功能和实现方式相同,就可以构成侵权。
3.2 软件的结构软件专利还可以保护软件的结构,即软件的模块、接口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这种保护方式可以防止他人通过类似的结构实现相同的功能。
3.3 软件的界面软件专利还可以保护软件的界面设计,即软件用户与软件交互的方式和界面布局。
这种保护能够防止他人通过类似的界面设计来复制软件的外观和用户体验。
4. 软件专利的申请过程4.1 查找相关专利信息在申请软件专利之前,申请人需要先进行相关专利信息的查找,以确保自己的发明是新颖且与现有技术有足够的区别。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全文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全文《计算机软件保护》分总则、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制度(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切实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提高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软件正版化工作重点范围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专业软件和预算软件。
第四条正版软件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按需申请、专人安装、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正版软件资产属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工作的任务是管理、监督软件终端用户使用正版软件,并保证所使用软件的品质和必要的升级维护。
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正版软件的登记造册和介质的保管、备份与分发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定;遵守软彳牛有关版权等规定。
(二)负责正版软件的安装、使用、保管、升级、版权保护及软件资产的管理。
(三)负责监督检查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开展情况、执行情况和软件资产管理情况。
第六条办公室每年对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工作人员所使用的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
第七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本单位工作人员为软件正版化工作具体责任人,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
第三章正版软件的管理第九条采购、安装的管理(-)每年根据工作需求制定正版软件采购计划或软件需求填写《采购申请表》,经各领导同意后,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一采购和安装,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
(二)规范正版软件采败。
购买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
(≡)办公室负责与设备(或软件)供应商沟通协调软件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在购买计算机等相关设备时,不得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任何非正版软件包括操作系统,不得要求扩大安装范围,严禁超越使用许可授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备案。
(三)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指导并监督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计算机软件保护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六条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七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
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软件著作权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其他知识产权精品PPT课件
5.7.2 软件著作权的主体
除了“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一般原则之外,法律还规定
1.合作开发。两个以上单位、公民共同提供物质技术条 件所进行的开发。
与一般合作作品不同,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其著作权的 享有以书面协议为根据,即允许当事人以书面协议约定著作 权的归属。
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 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由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 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的整体著作权;
5.7.2 案例1.2 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
该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偶然得知B航空公司在使用其 为A航空公司设计的网络财务软件的复制品,遂向A 航空公司进行交涉。该软件开发公司认为,网络财务 软件是由其开发的,其享有对该软件的所有权,A航 空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制出售其所有的软件,是侵权 行为,要求A航空公司收回卖给B航空公司的软件复 制品,并要求其保证以后不再出现此类行为。A航空 公司则认为该网络财务软件是其委托软件开发公司设 计并支付了报酬,该软件的所有权应由其享有,因此 A航空公司当然有权将软件复制品卖给B航空公司。 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于是 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由A航空公 司支付软件开发公司3万元,并保证收回给B航空公 司的软件复制品。
5.7.3 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及权利行使
(一)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复制权 5.发行权 6.出租权 7.信息网络传播权 8.翻译权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5.7.3 案例1.1 北大方正“陷阱取证”案
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是方正RIP、方正文合、方正 字库等软件的著作权人。该公司获悉北京高术天力科 技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非法制售上述软件, 于是委派下属公司职员以普通用户的身份会同公证人 员进行取证。2001年7月20日,北大方正员工以个人 身份在高术公司买了一台激光照排机。同年8月22日, 高术公司员工进行了照排机的安装、调试工作,同时 在两台计算机内安装了盗版方正RIP软件和方正文合 软件,并提供了刻录有上述软件的光盘及高术天力公 司的工作单两份。2001年10月,北大方正以侵犯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将高术天力告至某中级人民法 院。
【精品文档】网络信息系统安全(防止有害信息传播)
网络信息系统安全(防止有害信息传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严防侮辱诽谤、信息篡改、非法入侵、网络欺诈、网络攻击破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净化教育网络环境,促进教育网络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家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国家法规、规章以及教育局关于校园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是指由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服务器、工作站、网站等构成,以网络应用为目的并提供信息服务的软、硬件集成系统。
信息服务包括文字、图片、数据以及音、视频文件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建有计算机网络系统(校园网、网络教室、办公网以及其他用途的局域网络系统)和可以提供网站(含二级)信息服务的学校和教育单位。
第四条信息网络系统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不允许利用信息网络系统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校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安全领导小组)是学校全面负责计算机网络及信息安全的工作责任结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法规和上级管理部门要求,统一筹划学校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协调事务。
(二)研究、组织制定各项校园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和工作方案以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三)对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负责与上级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接受上级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校网络中心作为校园网络系统技术管理和系统维护的工作部门,在校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的信息网络安全实施工作,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以及技术支持与服务保障等工作。
网络安全法律法规PPT课件全
我国网络安全立法体系框架
四条禁则: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 信息。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 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我国网络安全立法体系框架
中国证监会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 影电视总局
《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
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我国网络安全立法体系框架
原电子部 邮电部
《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络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 《专用网与公用网联通的暂行规定》
我国网络安全立法体系框架
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我国与网络安全相 关的法律主要有:
《宪法》
《人民警察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刑法》
《刑事诉讼法》 《国家安全法》
《保守国家秘密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国家赔偿法》 《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我国网络安全立法体系框架 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A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2003年3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4次 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B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 定实施细则》 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四川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9 号发布 自1996年5月1施行)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通知的通知》(国办发〔1999〕19号)……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八)计算机软件;……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计算机保护条例法律责任
计算机保护条例关于法律责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各个民事主体保护软件著作权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该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
但在其他章节条文也有相关规定。
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的条文从分类上来看,并不都属于义务或者责任。
有的则属于诉讼中或开始后的“临时措施”,如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等。
下面将这些规定分类叙述如下:(一)涉及认定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知识产权法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其规范的侵权行为大多由法律的具体条文直接规定;在法律规定涉及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各类的侵权行为。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都是如此。
我国软件保护条例也不例外。
与一般民事法律相应规定比较,前者规定得范围小且具体;后者则规定得宽泛,较抽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涉及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在该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软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软件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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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自己选择的路、跪着也要把它走 完。 17、一般情况下)不想三年以后的事, 只想现 在的事 。现在 有成就 ,以后 才能更 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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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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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生活的道路一旦选定,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06
【摘要】国务院决定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总页数】5页(P5-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1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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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J], 无;
4.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 [J], ;
5.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连载)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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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档(略);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 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 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
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 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不予保护的对象】 本条例对软 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 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第2款 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 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
第七条【自愿登记原则】 软件著作权人可 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 记 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 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 第十二条【软件著作权归属之四——国家 开发任务】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
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 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 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归属
《科技进步法》第二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 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 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 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 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 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第十一条【软件著作权归属之三——委托开 发】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
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 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 人享有。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原告(多为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方)的起诉 理由:
被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开发工作 交付的成果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预期效果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 利;(例外:第16条第2款)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 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 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 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 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初步证据。如有异议,异议人应举证
第十条【软件著作权归属之二——合作开 发】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 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 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 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 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 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 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 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 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略) 第二条【软件】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
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源程序 目标程序是不 是著作权法保护 的对象?
程序设计说明书 流程 用户手册等
第三条【术语含义】
第四条【保护条件】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 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 体上。
独创性
要有载体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 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 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 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 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 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 保护。
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 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 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 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 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修订 1994年,WTO“Trips”协议规定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
字作品予以保护
专利法保护 要符合新颖性、独创性、实用性 我国专利法不保护计算机程序本身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与硬件一同受到
保护
商业秘密法保护 主要保护源程序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19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 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பைடு நூலகம்(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 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 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九条【软件著作权归属之一——基本原 则】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被告的抗辩理由: 自己已经按时完成了约定的义务 原告诉称的效果不合格并不属于合同中约定
的范围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续)
2019年6月,我们通过“北大法宝”检索到 90个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例,其中:
调解结案:15个----16.67% 原告撤诉:29个----32.22% 原告胜诉:33个----36.67% 被告胜诉:12个----13.33%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 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 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 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 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例外:第16条3)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模式
版权法保护 1976年,美国修订版权法,明确规定对计算机程序给
予保护 1978年,WIPO公布《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条款》 1978年,WIPO又提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约》草案 1983年,Apple公司诉Franklin公司 1991年,欧盟发布保护计算机程序指令 1991年,我国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