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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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顺序制度的完善

法定继承顺序制度的完善


的 制 度 在 法 定 继 承 开始 以后 。 产 继 承 是 按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的 遗 在 有 前 顺 序 继 承 人 的 时候 , 顺 序 继 承人 无 法 实 现 其 继 承 权 。 只 见 , 国法 定 继 承顺 序 制度 具 有 如 下 特 点 : 后 我 有 当没 有 前 顺 序 继 承 人 或 前顺 序 继 承 人 都 丧 失 或 被 剥 夺 了继 承 是 继 承 的顺 序 较 少 . 有 两 个 顺 序 位 . 有第 三 或 以 上 顺 只 没 权 时 . 顺 序 继 承 人 才 可 能 继 承 到 遗产 。法 定 继 承 制 度 的两 个 核 序位 的 继 承 人 . 致在 同 一 顺 序 位 的继 承人 数 多 。相 对 来 说 . 后 导 同 心 是 法 定 继 承人 的 范 围 和顺 序 位 ’ / 序 位 的 继 承 人 较 多 , 利 于 将 遗 产 集 中 分 配 给 少 数 继 承人 . )  ̄ l 不 二 、 定 继 承 顺 序 制 度 之 基础 法 遗 产 的生 产 要 素 性 的 功 能 发 挥 得 不 充分 同样 的 财 产 . 较 多 人 被 立 法 上 .法 定 继 承 顺 序 制 度 存 在 的 价 值 基 础 表 现 为 以 下 三 分 配 以后 , 由于 每 人 所 得 价 值 相 对 减 小 , 于 投 资再 生 产 的 可 能 用 个方面。 性 减 弱 , 遗 产 的 资产 性 减 弱 。 对 于 社 会 生 产 力 来 说 。 承 人 数 故 继 是 财 产价 值 的发 挥 。在 现 代 社会 中 . 会 财 产 的 资本 性 或 越 少 . 产 分 配 越 集 中 , 产 继 承 人 在 保 证 了其 生 活 质 量 的 前 提 社 遗 遗 生 产 要 素 性 功 能 . 用 于 投 资 并 获 取 利 益 的 功 能 渐 强 . 也 是 民 下 , 可 能 将 财 产 投 入 到生 产 中 . 容 易 发 挥 财 产 的 生 产 要 素 性 即 这 更 更 众 意 识 和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结 果 如 财 产 集 中继 承则 有 利 于 发 挥 功 能 。 财 产 的 资 本 性 能 . 更 充 分 地 实 现 物 资生 产 资 料 的 价 值 . 以法 能 所 二 是 继 承 人 的 范 围较 窄 , 有 配 偶 、 女 、 母 、 弟 姐 妹 、 只 子 父 兄 定 继 承 制 度 都 设 定 了 的前 后 顺 序 如 有 前 顺 序 继 承人 则 后 顺 序 祖 父 母 、 祖 父 母 。 特 定 情 况 下 的丧 偶 儿 媳 和 丧 偶 女婿 。 除 此 外 在 继 承人 不 能 得 到 遗 产 . 遗产 不 在 全 部 的家 庭 亲 属 内 分 配 . 免 财 以外 , 它 的 卑 亲 属 、 亲 属 、 系 血 亲 等 并 不 在 法 定 继 承 人 的 以 其 尊 旁 产 分 配 的 过 于 分 散 。 当财 产 继 承 人 较 多 , 产 分 配 较 分 散 时 , 财 继 范 围 . 们 没 有 继 承 权 。继 承 范 围 较 窄 . 容 易 出现 继 承 人 不 存 他 更 承 人将 财 产 用 于再 投 资 的 热 情 将 减 弱 。 在 或 全 部 丧 失 继 承 权 的情 况 。而 依 据 现 行 继 承 法 的规 定 . 无 继 如 二 是设 定 继 承顺 序 是 人 类 伦 理 价 值 观 念 在 法 律 规 范 中 的 体 承 人 遗 产 将 收 归 国家 或 者 集 体 所 有 .此 时 个 人 合 法 的财 产将 失 现 法 律 的 生命 在 于 实践 而非 理 论 . 人类 生 活 的实 践 所 反 应 出 来 去 其 私 人 的性 质 . 回归 到 了“ ” 属 性 . 味 着 一 个 抽 象 的 主 而 公 的 意 的 伦理 观念 必 然 体 现 在 相 应 的 规 范 中 。尊 重 人 类 的 血缘 关 系 , 保 体 成 为 了遗 产 的所 有 权 人 遗 产 已经 脱 离 了被 继 承 人 的 家 族 范 护 后 代 的 生 存 . 爱 养 育 了 自己 的 亲 人 。 励 人 与 人 的互 相 支 持 围 .被 继 承 人 一 生 辛 辛 苦 苦 劳 动 所 得 最 终 没 能 给 其 后 人 或 前 人 关 鼓

2024遗产继承新规

2024遗产继承新规

2024遗产继承新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2024年遗产继承法规也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2024年遗产继承的新规定。

首先,新规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

与以往不同,2024年新规规定,无论亲属关系的远近,只要是法定继承人,都有权继承逝者的遗产。

这一规定更加注重家庭关系的和谐与公平,避免了因亲属关系远近而产生的纠纷。

其次,新规对遗产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调整。

过去,遗产往往由单一的继承人继承。

但在2024年的新规定中,提倡采用按份共有的方式分割遗产,即多名法定继承人按比例分割遗产。

这种方式更符合现代社会的财产观念,体现了公平与合理。

此外,新规还对遗嘱的形式进行了规范。

过去,遗嘱的形式多样,有时容易产生法律效力的问题。

2024年新规明确了遗嘱的有效形式,包括自书遗嘱、公证遗嘱等,确保了遗嘱的法律效力,为继承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新规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对于无主财产的处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等,都给出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每一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与合理。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还特别强调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承人,新规给予了更多的照顾和权益保障。

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公平原则,让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能感受到温暖与关怀。

总之,2024年的遗产继承新规更加注重公平与合理,强调家庭关系的和谐与财产分配的均衡。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每一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未来的实践中,我们应遵循这些规定,共同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公正。

法定继承人范围研究

法定继承人范围研究

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研究法定继承人是指在相应的法律规定下,对于没有留下遗嘱的被继承人来说,能够享有一定继承权的亲属。

在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由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下面将就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进行研究,并配合案例进行说明。

一、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我国民法总则第1073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由继承人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遗嘱,依照本编的规定确定继承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这一条款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主要是由民法中关于继承的规定来确定。

具体而言,我国的法定继承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直系亲属范围在我国,作为法定继承人,首先要看其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是否属于直系亲属。

民法总则第1076条规定:“继承人第一顺位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第二顺位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兄弟姐妹。

没有前款规定的,按照民族风俗习惯确定继承顺序。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位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和父母,这二者都是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

其中,在无论遗嘱是否存在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嫡系子女(包括采用子女和法定遗嘱收养的子女)都享有继承权,而非嫡系子女的继承权则因地区、民族而异。

此外,被继承人的父母也享有继承权,但是只在其子女全部继承放弃时,才能继承遗产。

(二)配偶范围被继承人的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是必须要考虑的。

我国民法中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第二顺位。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子女和父母,配偶则是第一继承人。

这里所说的“配偶”,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

而对于同居关系中的另一方,则不享有继承权。

(三)其他亲属范围其他亲属范围是指除直系亲属和配偶外,其他的亲戚关系所涉及到的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当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配偶不存在的情况下,其他亲属范围的继承人的顺位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如果兄弟姐妹没有,则由被继承人的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接着继承。

民法典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是什么

民法典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是什么

民法典的法定继承⼈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是什么 法定继承是指,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

可参加继承的继承⼈、继承⼈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那么,我国民法典对于法定继承⼈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是什么?店铺⼩编带你来看看相关的知识。

⼀、民法典的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是什么 民法典的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由第⼀顺序继承⼈开始继承,没有第⼀顺位继承⼈的,再由第⼆顺位继承⼈继承。

详细见下: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千⼀百⼆⼗七条【法定继承⼈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顺序:配偶、⼦⼥、⽗母; (⼆)第⼆顺序: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继承,第⼆顺序继承⼈不继承;没有第⼀顺序继承⼈继承的,由第⼆顺序继承⼈继承。

本编所称⼦⼥,包括婚⽣⼦⼥、⾮婚⽣⼦⼥、养⼦⼥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本编所称⽗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姐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嘱继承可以指定任何⼈吗 被继承⼈可以指定任何⾃然⼈成为遗嘱继承⼈,也可以指定国家或者法⼈。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千⼀百三⼗三条【遗嘱处分个⼈财产】⾃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遗嘱处分个⼈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

⾃然⼈可以⽴遗嘱将个⼈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中的⼀⼈或者数⼈继承。

⾃然⼈可以⽴遗嘱将个⼈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组织、个⼈。

⾃然⼈可以依法设⽴遗嘱信托。

所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种继承⽅式。

由于这种继承中是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法律效⼒的,故⼜称⽆遗嘱继承,也因为法定继承⼈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的亲属,所以也称为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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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定继承的相关问题

论我国法定继承的相关问题

论我国法定继承的相关问题
党竹琴
【期刊名称】《求实》
【年(卷),期】2006(000)0z1
【摘要】@@ 一、我国确定法定继承顺序的依据探析rn各国确定继承顺序是有其共同的客观依据的,其并不因人的主观任意而决定.比如对确定血亲顺序来讲,各国几乎都是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决定立法者如何规定继承顺序的因素有:
【总页数】2页(P104-105)
【作者】党竹琴
【作者单位】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西安,7100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完善 [J], 黄瑞凤;李源
2.论我国污水处理设施的基本现状与相关问题 [J], 曹娟娟
3.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 [J], 吴国平
4.论我国现行配偶继承顺序及应继份——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配偶法定继承权制度为借鉴 [J], 杨桂芳
5.论我国民法典“继承编”法定继承制度之立法完善——基于四川省民众法定继承观念与遗产处理习惯的问卷调查 [J], 陈苇;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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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研究

关于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研究

关于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研究摘要法定继承是一项历久弥新的继承制度,在《继承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主要论述的是我国法定继承顺序中存在的若干不足,以及给出建议完善方案。

关键词法定继承法定继承范围血亲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一、法定继承的地位法定继承是相对遗嘱继承而言的,其语源自罗马法的succession abintestate,原意为“无遗嘱的继承”,亦即非遗嘱继承。

所谓法定继承,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的条件、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继承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财产继承的两种方式。

从历史上看,法定继承的起源早于遗嘱继承,可以说是遗产继承的最初方式。

在日耳曼法中,最初完全没有遗嘱继承的痕迹。

我国古代的继承,最初也仅有法定继承。

可以说,在古代社会,法定继承是最主要的继承方式。

随着欧洲文艺复习、宗教改革以及资本主义的发展,人的自由意志越来越受到重视,比如匈牙利诗人裴多菲那句“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顾,二者皆可抛”,法国大革命更是打出了“不自由,毋宁死”的口号。

因而在尊重人自由意志的大背景下,遗嘱继承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是各国也未取消法定继承。

在现代法上,法定继承作为一种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是与遗嘱继承并存的一种继承方式,并且在许多国家法定继承仍然是主要的继承方式。

二、法定继承人范围及存在的不足以及修改建议。

1、配偶。

配偶是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相互间的称谓。

赋予配偶以继承权,采取男女平等主义,只是近现代法律思想的产物。

“诸外国古代法,夫对妻之遗产有继承权;反之,妻对夫遗产之继承权,如非其顺序劣后,即其继承之标的物,亦仅限于用益权。

”②我国继承法顺时代之潮流,规定了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配偶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然而,这条言简意赅的规定在法律实务操作中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

我国代位继承完善论文

我国代位继承完善论文

论我国的代位继承的完善[摘要] 代位继承制度是继承法领域一项古老的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古罗马法典中就有所记载。

作为保护公民私人财产顺利移转的重要法律依据,现在各国普遍承认和实施代位继承制度,并在实践当中不断加以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 代位继承因各国不同的国情、传统使各国法律关于代位继承的概念和实施条件并不完全一致。

我国继承法中也有代位继承制度这一规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之还有一些不同的见解。

代位继承制度是继承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是保护公民私人财产顺利移转的重要法律依据。

现实中,我国代位继承制度采用“代表权说”,存在较多的问题。

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立法技术的不断提升,有必要对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以适应时代发展需要,使公民的私人财产继承权得到足够充分的保护。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案例分析(一)所谓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由于其他原因丧失或放弃继承权时,由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为继承其应继遗产份额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之为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之为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法定继承的一种重要补充,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的适用主体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是具有法定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是一次继承,是间接继承,区别于转继承的两次连续直接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 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 28条中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根据我国的《继承法》和意见规定,可以得出我国的代位继承是指未丧失或未放弃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作为代位人继承被代位人应继遗产份额的制度。

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及完善研究

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及完善研究

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及完善研究摘要:我国《继承法》自颁布至今没有得到有效的修改和完善,虽然《民法典》对其进行了一定补充,但整体幅度较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继承法》面临的问题不断增多,因此必须要对其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主要对《继承法》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实现对《继承法》的修改及完善,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和价值。

关键词:《继承法》;修改;问题;对策1 引言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为切实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在1985年颁布了《继承法》,在当时的经济社会环境下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期,《继承法》在近四十年没有得到系统性的修改和完善,其存在的不足和亟需修改的内容不断增多。

我国《民法典》第1136条、第1137条、第1142条都对继承法进行了拓展,但范围和力度明显不足。

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升,公民私有财产在种类、数量上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我国公民借助法律来保护私人财产的意识不断增强,民生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这都表明《继承法》的修改和完善刻不容缓。

同时我国《继承法》的修改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通过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可以更好地发挥《继承法》的重要作用。

2 我国《继承法》存在的不足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个人需求变化相比,我国现行《继承法》在遗产范围、法定继承人解释以及遗嘱形式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存在明显的滞后性,难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务。

具体来说,我国《继承法》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遗产范围明显较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财产类型和数量不断增多,加之科学技术的推动,出现了很多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涵盖的财产种类,比如宅基地使用权、有价证券、虚拟财产、股份等。

其中,宅基地使用权最为典型,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公民没有宅基地的继承权,但这与“地随房走”的原则是相互背离的,比如某一公民在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根据《继承法》该公民可以继承房屋,但却无法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继承,因此在实际的司法实务中存在纠纷。

【《继承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研究》6800字(论文)】

【《继承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研究》6800字(论文)】

我国继承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目录一、我国2012年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中合理的地方 (1)(一)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二)法定继承人顺序的修改 (2)(三)规定遗产酌分请求权 (2)(四)保留胎儿应继份额 (3)二、我国现行继承法出现的问题 (3)(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 (3)(二)对丧偶儿媳女婿列为继承人存在不合理 (4)(三)法定遗嘱形式与遗产范围过窄 (5)(四)后位继承在继承法中的漏洞 (6)二、完善我国继承法的建议 (6)(一)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6)(二)修正对丧偶儿媳女婿继承权的保护 (7)(三)扩大遗嘱范围及遗嘱的形势 (7)IZy、-Ms8♦♦♦♦♦♦♦♦♦♦♦♦♦♦♦♦♦♦♦♦♦♦♦♦♦♦♦♦♦♦♦♦♦♦♦♦♦♦♦♦♦♦♦♦♦♦♦♦♦♦♦♦♦♦♦♦♦♦♦9一、我国2012年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中合理的地方(一)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公民与其他国家的交往、两岸四地的商业交往和民间交往日益频繁。

因此,在涉外婚姻问题上,更为复杂多变的问题涉及到继承法,而确定第三继承人范围的基准可以确定较好的血缘距离。

因此,继承法应规定第四亲属范围内的其他血统或未成年血型为财产的法定继承人。

未来,以香港、澳门和台湾为首的外国和地区之间的婚姻将变得普遍。

有了这些,海外问题和地区间的继承将成为普遍现象。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内容,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以及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在我国的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除配偶外,还包括近亲属。

他们只限于第二代亲属。

继承人的范围是否超过了第二代亲属的范围?也许吧。

第三代子孙有代位求偿权。

血缘关系较差的亲属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家庭成员。

考虑到日新月异的新形势,这一规定影响了其他继承人必须继承的股份的取得,缺乏公正性和科学性。

因此,应根据法律和条约的规定,及时调整继承法的相应内容,保护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遗产范围立法的完善

论我国遗产范围立法的完善
除“ 合 法” 二 字的 限定词 , 补充 财产 占有也 属 于遗 产 的范 围 ; 对 于遗 产 范 围的具 体 内容 , 应 当增设 不 完 全
遗 产 的一般规 定 , 专 门明确其 概念 , 然后 分别在 遗 产 分 割和 必 遗份 ( 或特 留份 ) 制度 中具 体规 定 不 完 全 遗 产的 主要 内容 , 包括 归扣 或扣 减 的主体 、 标 的、 免 除及 方 法等 。
前 债务 的观 点 , 不符 合我 国 民众对遗 产 内涵的理 解和 我 国 法律 对遗 产界 定 的 传统 习惯 , 故 不 宜被 采 纳 。
对 于立 法模 式的选择 , 宜采取 正 面概 括与反 面排 除相 结 合 的模 式 , 删 除现 有 对 财 产种 类 的 列举性 规 定 , 新设 反 面的排 除性规 定 , 同时明确被 继承人 之人 身专属 性财 产 的除 外地 位 ; 对 于遗 产 的性 质 界 定 , 应删
河南财经政 法大学学报
2 0 1 3年第 6期 ( 总第 1 4 0期)
论我 国遗产范围立法的完善
陈 苇 魏 小 军
( 1 . 西 南政 法 大学 民商法 学 院 , 重庆 4 0 1 1 2 0 ; 2 . 杭 州 师范大 学 法 学 院 , 浙江 杭州 3 1 0 0 3 6 ) 摘 要: 值 此我 国《 继 承法》 正被修 改之 际, 提 出修 改 、 完善 立法 的 建议 : 遗 产 范 围 涵盖被 继承 人 生
共同继承人的一部分或全部在继承开始以前已经从被继承人那里获得某些特别赠与财产时在遗产分配时要将其受赠财产加上现有遗产组成应继承财产的总额再依此应继承财产总额计算各继承人的应继份然后在应继份中将已经从被继承人那里获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须作类似规定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未颁行之前应有此必要侵权责任法颁行后必要性大大降低故建议暂不予规定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条文】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法定继承基本内容和继承顺序的规定。

【条文理解】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具有法定性和强行性。

法定继承制度最能体现一个国家的伦理亲缘观念,主要包括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两大方面的规定。

一、关于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能够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决定。

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德国民法典》第1924条至第193 2条规定,无遗嘱继承人包括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

血亲继承人包括晚辈直系血亲、曾祖父母及晚辈直系血亲、比曾祖父母辈份更远的祖先及晚辈直系血亲,即几乎包括与死者有血亲关系的一切生存的人。

《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晚辈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无遗嘱继承人主要包括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配偶。

根据我国大陆《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继承法修改之我见

继承法修改之我见

继承法修改之我见摘要: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颁布以来对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起了积极作用。

但因在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的指导下,对财产继承的关于法定继承方面的规定显得过于原则,法定继承中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和继承顺位的规定不是很精确,所以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本文通过对现有法定继承法进行研究,以期对《继承法》的修订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继承法修改;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顺序1.我国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看法总所周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在继承法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因为首先只有科学和合理地确定好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范围与顺序,才能更好的保护好继承人的财产得到合理的处置,避免发生的纠纷发生。

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范围是死者的近亲属,包括死者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而继承顺序是分为两个顺位的,其中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位继承人。

第一,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能成为继承人的近亲属仅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而相对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继承法的规定显得过于狭窄。

例如法国继承法就将普通尊亲也即父母之外的尊亲和普通旁系亲属即兄弟姐妹和他们后代之外的旁系亲属也列为法定的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没有把我国传统上一直存在的叔、伯与侄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加以确定,这既不符合目前的社会发展需要,也不符合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

特别是随着我们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拥有继承权的近亲属越来越少,到最后有可能许多财产就没有人继承,变成了无主财产,最后由国家取得成为为国家所有。

这不符合世界各国将私人财产尽量留给私人亲属的立法惯例。

第二,继承法中关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规定不尽合理,例如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且不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则无权继承遗产。

这是继承法中的强行性规定在继承法的实施中必须被严格的执行,而这一规定存在其不合理的内在因素。

简析我国现行继承制度的立法完善

简析我国现行继承制度的立法完善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第期(总第期):KY @法学研究自人类社会有了剩余财产以后,继承作为一种制度就与人们的社会、经济、家庭生活息息相关。

我国继承法的颁布由于受到当时的历史背景因素的制约。

在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理论准备、制度构建等方面都存在不足的因素。

现如今,我国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但是也未能完全解决继承法不能适应目前实际情况的现状,因此亟需修改现有继承法的相关法律制度,以符合实际情况的需要。

一、现行继承法制度性分析我国现行继承法采用的是限定继承原则,又称为有限责任继承原则。

其核心是限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只需在继承遗产的限度以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不需以自己的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

这种制度符合现代社会家庭成员人格独立、责任自负的理念,具有其积极的意义。

但是它明显是保护了被继承人的利益,而忽视了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必须对所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这是现代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精神的需要,也是评判法律之善、恶的标准之一。

现行继承法未给予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权益以平等的保护,是其存在严重的缺陷之一,其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定继承的范围具有不可任意变更的性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通过比较各国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任的范围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比较窄。

这一规定极易导致被继承人财产无亲属继承进而造成“绝产”的情况,这不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不利于保护继承者的利益,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因为,第一、我国已实行了20多年计划生育政策,并且今后还将继续下去。

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子女,事实上必将造成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逐渐缩小。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是指在法律上规定了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份额,确保了合法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与发展。

首先,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在亲属继承权的保护上仍有一些不足。

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主要侧重于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的确定,而对继承人的继承权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对亲属继承权的明确规定和保护措施,导致一些亲属继承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因此,在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时,应进一步强调加强亲属继承权的保护,确保亲属继承人能够合法享有继承权。

其次,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在异议处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在现行法定继承制度中,对于继承人身份的确认主要依赖于公证机关或者法院的裁定,如果出现继承人身份的异议,就需要通过亲属间的协商或者诉讼来解决。

这一过程可能存在一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因此,在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时,应设立专门的继承争议解决机构,为继承人提供快捷、低成本的异议处理渠道,保证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在继承份额的确定上还需进一步细化。

目前,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主要以逐代继承和同等继承为主要方式,即按照一定的比例为继承人确定继承份额。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情况下继承人之间的继承关系可能比较复杂,单纯的逐代继承和同等继承无法完全适应实际情况。

因此,在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时,应根据继承人之间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继承份额的确定方法,确保继承人的继承权益能够得到合理保障。

最后,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在公平性上还需进一步改进。

目前,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主要侧重于确保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但对于继承人的义务则没有明确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继承人往往只享受继承权益而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出现。

因此,在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时,应对继承人的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确保继承人在享受继承权益的同时能够承担相应的义务,继承制度才能更加公平合理。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

V0 . No 6 1 31 .
De . 2 l c 0l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
天 干 吴 国 平
( 福建江夏学 院 教务处 , 福建 福州 3 00 ) 5 18
【 摘
要】 国《 我 继承法》 规定 的法定继承 制度 , 内容 简单且不够全 面。《 继承法》 以我 国《 应 民法典》 的
限二亲等以内, 且继承顺序只有两个。具体而言 , 条将配偶规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并体 现为二个 如果按照罗马法 的亲等计算法 , 国法律规定 的 特点。第一 , 我 在继承地位上与子女等共 同列为第 第- N序法 定 继 承人 基 本 上属 于一 亲 等 亲属 ( - 配 顺 序继 承人 。在被 继 承 人 没有 子 女 , 父 母 也 其 偶 、 位继 承人 除 外 ) 第 二 顺 序 继 承 人 属 于二 亲 已经 去世 的情 况 下 , 遗 产 全 部 归 其 配偶 继 承 。 代 , 其 等亲属。二是丧偶 儿媳对公 、 , 婆 丧偶女婿 对岳 但 问题是 , 当该配偶 死亡 时 , 所继 承 的遗 产就 全 其
制订为历史契机进 行修订和补充 , 扩大法定继承人 范围, 增加 法定继承顺序, 强化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 , 完 善代位继承制度等, 以进一步完善我 国的法定继承 制度 , 并为《 民法典》 的制订打好基 础。
【 关键词 】 继承 法》 法定继承; 《 ; 继承人范围; 继承顺序
【 中图分类号】 939 D 1.9
议 , 没有立 遗嘱 的。 ( ) 也 2 被继 承人生前 虽 然立有 承人 的范 围 的依 据 基本 一 致 , 贯彻 了继 承 权 男 它
遗嘱 , 但在下列情况下, 遗产的有关部分要按法定 女平 等原则 和权利 义务相一 致 的原则 , 是符 合 《 继 继承方 式继 承 : 嘱继 承 人 放 弃继 承 或 者 受 遗 赠 承法》 遗 立法时我 国的家庭结构和家庭成员之 间相 人放弃受遗赠的 ;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 互 扶养 关 系 的实 际 状 况 的 。从 法 律 规 定 本 身 来 继承人 、 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无效或 看, 我们不难发现, 我国《 继承法》 关于法定继承人 部分 无效 的 , 无效部 分所 涉及 的遗 产 ; 嘱只处 分 范 围和顺 序 的规 定有两 个 主要 特点 。一是 继 承人 遗

毕业论文-我国法定继承制度

毕业论文-我国法定继承制度

目录第1章法定继承概述 (1)1.1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1)1.2 法定继承的特征 (2)1.3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3)第2章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4)2.1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4)2.1.1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含义 (4)2.1.2 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 (4)2.1.3 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 (6)2.2 法定继承顺序 (13)2.2.1 继承顺序的含义 (13)2.2.2 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继承立法对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 132.2.3 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 (17)2.3 法定应继份............................................. ..172.3.1 法定应继份的含义 (17)2.3.2 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和港澳台地区关于法定应继份的主要规定 (18)2.3.3 我国的法定应继份制度 (20)第3章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21)3.1 代位继承 (21)3.1.1 代位继承的含义 (21)3.1.2 代位继承的依据 (22)3.1.3 我国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22)3.2 转继承 (24)3.3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25)第4章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26)4.1 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应予以扩大 (26)4.2 法定继承顺序不合理,应予以调整 (27)4.2.1 法定继承顺序的重新调整 (28)4.2.2 法定继承顺序的重新调整之依据 (28)14.3 代位继承产生条件太窄,应予以放宽 (31)参考文献 (33)致谢 (35)2第1章法定继承概述1.1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历史沿革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及继承程序等项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

由于法定继承主要适用于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所以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

论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完善——以海峡两岸法定继承的对比分析为视角

论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完善——以海峡两岸法定继承的对比分析为视角
等 继 承来划 分 。
合, 共 同维 护 被 继 承人 和 继 承 人 的 合 法 继 承 权 益 。
现行《 继承法》 制定并实施于 1 9 8 5年 , 由于当时立
法 背 景在 现时代 发 生 巨大改 变 , 其 7条 “ 法定继承” 之规 定 已不适 应现 代 社会 快 速发 展 的需 要 , 以现 时 代 比较法 检视 , 存在 诸多 缺 陷和不 足 。 同时 , 我 国大 陆、 港、 澳、 台对 于法 定 继 承 人 范 围和顺 序 的规 定 各
子关系不和甚至反目成仇爷孙关系甚密者不在少二法定继承顺序不合理数因为父亲殴打虐待爷爷丧失继承权赡养照顾爷先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作为法定爷且关系甚密的孙子因之无法代位继承爷爷遗产一顺序继承人直接导致子女之直系卑血亲法定既违背被继承人爷爷个人意志又损害代位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缺位代位继承权采用代表权人孙子等直系卑血亲的继承权益
范围内, 且 只规定 了二个 继 承顺 序 , 与港 、 澳、 台地 区 和世 界其 他 国家 相 比, 法定 继 承人 范 围和 顺 序 明显
偏少。
定 的继 承人 。考 察 当代 各 国 立法 , 确定 法 定 继 承 人 范 围和顺 序 的立 法 例主要 有 三种模 式 : 其一 , 亲 等继 承制 , 即在 遗产 继 承 中依 据 亲等确
关系的家庭成员范围之 内 J 。《 继承法》 第1 0 条规
定, 法定继 承人范 围和顺 序 : “ 第 一顺 序 : 配偶 、 子 女、 父 母 。第二 顺 序 : 兄弟姐妹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 。
本法 所说 的子 女 , 包括婚生子女 、 非婚生子女、 养 子
定继 承人 相关 立法 规 定 , 根 据 法 理 对 四地 现行 相 关 立法 规定 进行 对 比分 析 , 以完 善 现 行 法 定 继 承人 范 围和顺 序 , 显得 十分必要 和可行 。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吴国平【摘要】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制度,内容简单且不够全面。

《继承法》应以我国《民法典》的制订为历史契机进行修订和补充,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增加法定继承顺序,强化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完善代位继承制度等,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并为《民法典》的制订打好基础。

%The contents on statutory succession provisioned by "Law of Su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e simple and not comprehensively covered,which calls for further collation and supplement in line with "Civil Code".The provisions about enlarging the scale of legal successors,adding legal inheritance order,reinforcing the protection of spouse's right to inheritance and improving the subrogation system,etc.should be included into the legal system of succession in China and pave the way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Civil Code".【期刊名称】《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00)006【总页数】9页(P6-14)【关键词】《继承法》;法定继承;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作者】吴国平【作者单位】福建江夏学院教务处,福建福州35010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99我国《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它总结了我国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经验,从我国当时的国情出发,规定了我国法定继承制度,满足了当时乃至相当长一段时期调整继承关系的需要。

论我国代位继承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论我国代位继承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科技・ 探索・ 争鸣
S c 科 i e n c e & 技 T e c h 视 n o l o g y 界 V i s i o n
论我国代位继承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付广国《 继承法》 第1 1 条规定 : “ 被继承人 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 关 于 代 位继 承 的 立法 完 善 的, 由被继承人 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 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 我 国虽未将孙 子女等直系卑 亲属 列入法定继承顺 序 .但从实质 能继承他 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 承的遗产份额 。” 代位继承作为法定 看。 他们仍然是法定继承人。 如果从 中国人的传统观念 、 被继承人 的主 继承 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 存在着明显 的不足 。 观愿望上观察 . 孙子女等晚辈直 系血亲乃是 当然的、 正统的继承人 , 其 1 我 国的立法现状 地位应在兄弟姐妹之前。不过在他们 的父母健在时 . 他们的这种潜在 权利便显现 出来 。 成为一种现实化 的权利 。这种继承之所以称为代位 1 . 1 代位继承制度 的范围狭窄 继承. 是 因为代位 人是 以被代位人 的继 承顺序参与继承 . 并 取得被代 我 国继 承法规 定 . 只有被继承人 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死亡 . 才发生 位所应取得的继承份额 . 而不是 因为代位人继承了被代位人的继承地 代位继承 。 与其他国家立 法相 比, 代位继承人的范围非常狭窄 . 立法如 位 和权力 。以下三个方面是我 国继承法急需改善之处 : 此规定 的弊端与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 的过于狭窄 的弊端相 同. 均 2 . 1 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有可能导致被继承人的遗产因为没有继承人而收归 国有 . 因而背离 了 《 继承法》 中的代位继 承人范 围过小 , 应增加有关被继承人子女的 被继 承人 的生前遗愿 。《 继承法》 第 1 1 条规定 : “ 被继承人 的子女先于 有抚养关 系的继子女 的代位继承权 : “ 被 继承人生子女 的有 抚养关系 被继 承人死亡 的.由被继承人的子 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 第 的继子女可代位继承 : 被 继承人养子女 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代位 1 O 条规定 : “ 本法所 称的子女包 括婚生子女 、 非婚生子女 、 养子女和有 继承 : 与被继承人有抚养关 系的继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代位继 抚养关 系的继子女 ” 因而我国法律 中所指 的父母子女既包括 自然血 承。” 这样 的话才能更好 地体现婚生子女 、 非婚生子女 、 养子女和有抚 亲形成 的父母 子女关系 。 又包括拟制 血亲形成的父母子 女关系 . 作为 养关 系的继子女法律地位平等 的原则 。另外 , 这样规定也符合我 国代 非婚生子女 、 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 同样 的法 位继承权说的性质 .因为代位继承人是代被代位继承人行使继承权 . 律地位 , 而不应 当受到歧视。因为被代位继承人包括先于被继承人死 只要被代位人生前未丧失继 承权 . 则其晚辈直系血亲就可进行代位继 亡 的被继承人 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不仅包括 自 然血亲直系卑亲属 . 承而不论是 自然直 系血亲卑亲属 , 还是拟 制血亲卑亲属 。因此 , 应在 也包括拟制血亲直系卑亲属 《 继承法》 修正时增加有关代位继承人范 围的规定 , 以使得当事人 的权 1 . 2 父母子女死亡的先后时间不能确定 时使用代位继承规定不合理 益受到充分 的保护 《 意见》第 2 条规定 : “ 相互有继承关系 的几个人在 同一事件 中死 2 . 2 父母死亡先后顺序不确定时不适用代位继承 亡, 如果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 。 推定没有继承人 的先死 : 死亡人 《 意见》 第2 条规定 : “ 相互有继承的几个人在 同一事件 中死亡 , 推定 各自 都有继承人的 , 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 同. 推定长辈先死亡 . 几个死 没有继承人的先死; 死亡 人 各自 都有继承人 的, 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 亡人辈分相 同, 同时死亡 , 彼此不发生继承 。 由他们各 自 的继承人分别 推定长辈先死亡 。 几个死 亡人辈分相 同, 推定同时死亡 , 彼此不发生继 继承 。” 根据意见 的规定 , 可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况 : ( 1 ) “ 推定没有继承 承, 由他们各 自的继承 ^ 分别继承 。” 根据意见的规定 。 可以归纳为以下 人 的人 先死亡” , 即使子女没有其他继 承人 . 推定其先死 亡 . 因为没有 三种情况 : ( 1 ) “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假使子女没有其他继承人 。 继承人 , 所 以也没有晚辈直系血亲 。 更不用说发生代位继承 了. 假设父 推定其先死亡 , 因为没有继承人, 所以也没有晚辈直系血亲, 更不用说发 母没有其他继承人 , 推定其先死 亡 , 则子女后死亡 , 这样的话不符合代 生继承了 , 假使父母没有其他继承人, 推定其先死亡 , 则子女后死亡 , 这 位继承 的条件“ 必须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 2 ) “ 都 样的话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 须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 有继承人 , 备份不 同的 , 推定长辈先死亡 ” , 即如果父母先死亡 , 此时 只 亡” 。( 2 ) “ 都有继承人。 辈分不同的。 推定长辈先死亡” , 即使父母先死亡 , 发生转 继承问题 。 而不会发生代位继 承。( 3 ) “ 都有继承人 , 辈分相 同 此时只发生转继承问题 , 而不会发生代位继承 。 ( 3 ) “ 都有继承人 , 辈分相 的, 推定 同时死亡 , 彼此不发生继 承” 。 因而也不会发生代位继承 。 因此 同的 , 推定同时死亡 , 彼此不发生继承” 。 因而也就不会发生代位继承。 因 按照《 意见》 在父母子女先死亡的先后 时间不能确定时 。 不发生代位继 此按照《 意见》 在父母 子女死亡 的先后时间不能确定时 , 不发生代位继 承。但是在《 继承法》 中, 对此无明文规定 。 承。而在《 继承法》 中, 对此却规定可 以使用代位继承 , 这是不合理的, 应 1 - 3 丧偶儿媳 、 丧偶女婿可否作为被代位继承人无 明文规定 改为父母死亡先后顺序不确定时不适用代位继承制度 《 继承法》 第1 2 条规定 : “ 丧偶儿媳 、 丧偶女婿对公婆 、 岳父母尽 了 2 . 3 丧偶儿媳 、 丧偶女婿可作 为被代位继承人 主要赡养义务 的, 可以作为公 婆、 岳父母 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 如果丧偶儿媳、 丧偶女婿在对公婆 、 岳父母尽 了相 当长时间的赡养 最高人 民法 院《 意见》 第2 9 条 明确规定 ; “ 丧偶儿媳对公 婆、 丧偶女婿 义务后却略先于公婆 、 岳父母去世 的, 就丧失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格, 这 对岳父母 , 无论其是否再婚 . 以继 承法第 1 2 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 样的话不仅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相违背 . 而且不利于尊老爱幼传统 的 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 因此丧偶儿媳、 丧偶 女婿 和其子女 的继 发扬。《 继承法》 对此情况只规定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 、 丧偶女婿可 承权是相互独立的 . 都可以行使 继承权 但在 目 前的法条 中并未规定 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都是对先于父母去世的丧偶儿媳 、 丧偶女婿可 “ 尽 主要赡养义务” 的时间 , 从 一般意义上说 , 如果丧偶儿媳 、 丧偶女婿 否作为被代位继承 人 无规定。因此 。 当丧偶儿媳、 丧偶女婿在对公婆、 岳 在对公 婆、 岳父母 尽了相当长时间 的赡养 义务后却 略先 于公婆 、 岳父 父母尽了相 当长时间的赡养义务后却略先于公婆、 岳父母去世 的。 应发 母去世 的 , 就丧失第一顺序继承人 的资格 . 这样 的话不 仅和权利义务 生代位继承 . 其和原配偶的子女以及在原配偶死亡后收养的子女或者他 相一致 的原则违背 , 而且不利 于尊老爱幼传统 的发扬 因此 . 当丧偶儿 人 再婚 后生育 的子女 、 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代位继承 媳、 丧偶 女婿在 对公婆 、 岳父母尽 了相 当长时间 的赡养义 务后却先于 权。 丧偶儿媳、 丧 偶女婿 应当作 为被代 位继 承人写 入法典。 ● 公婆 、 岳父母去 世的 , 应发生代位继承 , 其 和原配偶 的子 女、 以及在原 配偶死亡后收养的子女或者与他人在婚后生育的子女 、 养子女 以及形 [ 责任编辑 : 丁艳 ] 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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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完善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很大变化,家庭财产逐渐增多,如果我们仍然按照现行《继承法》中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确定谁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那么死者的遗产无人继承的现象将会日益增多。

因此应当适当扩大《继承法》中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从而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关键词:继承法;法定继承;继承人范围一、问题的提出2007年9月,群众出版社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末代皇帝溥仪的著作——《我的前半生》中的著作财产权是无主财产。

群众出版社之所以要提起诉讼,与同心出版社也出版了溥仪的《我的前半生》有关,同心出版社称已经得到了溥仪的弟弟溥任的授权。

溥仪的弟弟是否有权继承该书的著作财产权呢?这一案件曾引起司法界、学术界等相关人士的激烈讨论。

据出版方介绍,自1964年该书公开出版近半个世纪以来,《我的前半生》系列图书国内累计发行已经突破200万册。

根据现行《继承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可知,遗产范围包括死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继承人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继承权。

溥仪死亡时,没有父母、子女,因此溥仪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其配偶李淑贤,该书的著作财产权由李淑贤继承。

溥任作为溥仪的弟弟,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于此情形下已经无权继承。

在李淑贤死亡后,李淑贤的继承人有权继承该书的著作财产权,因为该财产权成为她的遗产,但是李淑贤没有法定继承人,生前也没立任何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我的前半生》的著作财产权归国家所有。

李淑贤没有法定继承人,但是溥任作为李淑贤的小叔子,为什么不能继承嫂子的遗产?或者从另一方面讲,溥任作为溥仪的弟弟,为什么不能回到原点,即作为当初溥仪财产权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哥哥的遗产?看着自己亲人的遗产被收归国有却无能为力,连与会的专家学者都有类似的疑问,由此可见,现行《继承法》中有关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已与时代脱节。

二、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1]。

法律直接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人即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在适用法定继承时,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那些人。

适用法定继承的首要问题是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12条的规定可知,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是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较严格。

与死者有较密切亲缘关系的叔、伯、姑、舅、姨、甥、侄等旁系血亲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死者遗产的财产权利,即使是遗嘱继承也不可,因为根据《继承法》第16条规定可知,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我国《继承法》的突出特点之一,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继承立法均无此规定[2],实际上是扩大了我国的继承人范围。

三、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不足1.我国家庭结构日趋简单导致法定继承人在事实上缩小由于时代的发展变迁,目前我国家庭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特别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人们家庭观念的转变,核心家庭已成为社会家庭结构的主要模式,扩大家庭则日趋减少,仅在少数的农村地区可能还有一定的比例。

激烈的社会竞争和巨大的生活压力导致人们不愿意早结婚和生子,甚至有人甘愿做不婚族、丁克族,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事实上日益缩小。

一般情况下,死者希望把自己的财产留给与自己有密切亲缘关系的亲属,而《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却没有这样的体现。

前述案例中,该书著作财产权归国家所有,溥任作为溥仪的弟弟,李淑贤的小叔子却无权享有,这与人的自然情感和理解力是相违背的。

在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事实上日益缩小的趋势下,若继续按照现行《继承法》有关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死者的遗产无人继承的现象会逐渐增多。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够宽泛各国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规定的比较宽的国家,如德国、法国、匈牙利、美国和英国等国,其中以《德国民法典》规定的范围为最宽。

而另一些国家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的较窄,如我国、前苏联、保加利亚和日本等国,以我国和前苏联为最窄。

《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最宽,包括:配偶,直系卑血亲,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曾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高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

与被继承人有血亲关系的、依然存活的人都被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

《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比较宽泛,包括: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兄弟姐妹或其直系卑血亲,其他六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但在死者有行为能力,也未被剥夺公民权时,十二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有继承权);配偶只有在死者未遗有有继承权的亲属或者仅遗有除兄弟姐妹或者兄弟姐妹的直系卑血亲以外的旁系血亲时,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

美国《统一继承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

英国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配偶;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舅、姨。

《日本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为代位继承人),直系尊血亲,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为代位继承人)。

我国港澳台地区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也比大陆地区的宽泛。

例如《澳门民法典》第1973 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配偶,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与死者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人,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四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

我国现行《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当时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不高,私有财产较少,相应的,死者可作为遗产的财产不多,即使《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不够宽泛,也很少会出现纠纷,然而如今人民的生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个人财产权利意识也逐渐增强,我国《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有必要结合我国实际的同时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

3.违背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规定《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确立了该法制定的依据和目的,依据即我国《宪法》,具体而言是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的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目的即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

但是《继承法》第32条关于将遗产收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的规定显然与《继承法》的目的不一致,也违反了《宪法》第13条的规定,有人认为这部分遗产由国家继承是因为对公益事业有利[3],但是《继承法》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而不是公用利益,国家做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比如税收等。

从常理来推断,死者也更倾向于将自己的遗产留给亲属而不是归国家所有。

四、适当扩大和调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1.将子女的直系卑血亲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第一,对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确定,我国《继承法》目前采用的是“亲等继承制”实行配偶继承与血亲继承并重的原则[4]。

可见除了婚姻关系外,血亲关系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确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可以把子女的直系卑血亲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从而解决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不够宽泛的问题,同时也与国际立法通例相一致。

第二,在将子女的直系卑血亲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同时赋予其代位继承权。

当子女的直系卑系血亲符合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时,适用代位继承,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时,适用第二顺序法定继承的规定。

这样可以顺从被继承人把遗产留给自己后代的意愿,也可以协调祖孙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问题。

(《婚姻法》第28条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祖孙之间有抚养或赡养的义务,而《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即祖父母、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却不是祖父母、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父母只享有代位继承权,这显然是不对等的。

)2.将三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三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包括:被继承人的伯、叔、姑、舅、姨、甥、侄等。

和子女的直系卑血亲相比,三等亲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与被继承人的血亲关系稍微有点远,但是仍较为密切。

一般而言,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对被继承人有物质和精神上的扶持、帮助。

这也与我国的历史传统相呼应,在我国历史上,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之间是可以相互继承遗产的。

私有财产权日益得到重视和保护,将三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是明智的,既符合我国的传统习惯,又符合财产保持在近亲属手中的基本人情,也更有利于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3.将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予以保留关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问题,有学者认为应予以保留,有学者认为应予取消,在学术界存有较大的争议。

作者赞同肯定说,理由如下:(1)在配偶生存期间,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及赡养义务被视为代配偶履行法定义务。

但是,在配偶死亡后,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被视为形成扶养关系。

(2)保留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可以鼓励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继续赡养公婆、岳父母,符合我国的传统文化,同时也可以减轻社会负担,也利于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3)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以对公婆、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为条件而成为法定继承人,体现了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当然,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取得法定继承人地位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已经丧偶,不问其是否再婚;二是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参考文献:[1]郭明瑞.民法(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544.[2]马忆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22.[3]王泽宇,张光宏.浅谈我国继承法法定继承的修改[J].黑龙江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1,(1).[4]王杲纯.中国民商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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