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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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制 度 要 求 . 实 施 水 库 调 度 运 用 . 开 展 水 库 日 常 安 全 管
理 与 工 程 维 护 . 进 行 大 坝 安 全 巡 视 检 查 . 报 告 大 坝 安
全情况 。
第十 二条
小 型水 库 租 赁 、 承包 或从 事 其 他 经 营活 动
第七 条 小 型水 库 安 全管 理 二 作 贯 彻 “ 全 第 一 、 r 安 预
组 织 制定 了《 型水 库 安全 管理 办法》 2 1 小 。 0 0年 5 月 3 日 , 小 型 水 库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 水 利 部 文 件 水 1 《 以 安 监 f0 0 2 0号 正 式 印 发 本 刊 特 别 推 出 专 题 , 该 办 法 进 行 解 读 , 期 通 过 该 专 题 使 公 众 进 一 步 2 1]0 对 以 了 解 我 国 小 型 水 库 的 现 状 。 时 促 进 各 地 增 强 水 库 安 全 风 险 意 识 . 实按 照 《 法 》 化 小 型 水 库 安 同 切 办 强
第 十 条 水 库 主 管 部 门 ( 业 主 ) 责 所 属 小 型 水 库 或 负 安 全 管 理 明 确 水 库 管 理 单 位 或 管 护 人 员 , 定 并 落 实 水 制 库 安 全 管 理 各 项 制 度 . 措 水 库 管 理 经 费 . 所 属 水 库 大 筹 对 坝进 行 注册 登记 .申请 划定 工 程管 理 范 围与 保 护 范 围 . 督
辖 区 内小 型水库 安 全 实施 监 督 。 级 水行 政 主 管部 门应 加 上
强 对 小 型 水 库 安 全 监 督 工 作 的 指 导 第 六 条 小 型 水 库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按 照 防 汛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服 从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的 指 挥 调 度 并

水利部关于印发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1.12•【文号】水运管〔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运管〔2021〕6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全面实施安全鉴定制度,规范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水利部组织编制了《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宣贯培训,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安全鉴定工作。

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反馈水利部运行管理司。

水利部2021年1月12日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0万(含)~100万立方米(不含)且坝高小于15米(不含)的水库,其他水库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执行。

本办法鉴定对象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金属结构、管理设施及影响安全的岸坡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审定大坝安全鉴定意见(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产权所有者)负责组织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由水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解读 专 家 :
题 调 研 , 合 编 制 中 的重 点 与 难点 问题 . 陕 西 、 西 、 结 对 山 浙 江 、 南 等 省 小 型 水 库 安 全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了 调 研 编 制 过 湖 程 中 还 召 开 了 多 次 专 家 咨 询 讨 论 会 .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征 求 并 了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的 意 见

作. 确保小 型水库工 程 的安 全运行 和综合效益 的充分发挥
二 是 明 确 小 型 水 库 保 坝 安 全 工 程 措 施 在 考 虑 坝 型 、
坝 高 、 置 等 小 型 水 库 重 要 性 以 及 特 殊 性 基 础 上 . 确 小 位 明 型 水 库 安 全 管 理 硬 件 基 本 要 求 明 确 挡 水 、 水 、 水 三 类 泄 放
键 问题 。重 点在 明 晰责任 主 体 , 实安全 责任 : 落 明确 监管 职
在 我 国 现 有 的 87万 多 座 水 库 中 .小 型 水 库 近 83万 . . 座 , 占 水 库 总 数 的 9 % 小 型 水 库 数 量 大 、 布 广 。 经 约 6 分 在 责 , 强 监 督 检 查 : 善 工 程 设 施 , 善 管 理 条 件 ; 全 管 加 改 完 健 理 制 度 , 重检 查 维 护 ; 强 应急 管 理 。 实 处 置 预 案 : 注 加 落 在 小 型 水 库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化 、 制 化 、 代 化 建 设 方 向 上 提 法 现
特 别 关 注
2 0 1 中 国 水 利 01 .2
《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解读
水 利 部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中 , t常务 副 主 任 2 蔡 跃 波
水 库 安 全 管 理 1 作 的 意 见 》 2 0 ) 《 于 加 强 水 库 安 全 管 = (0 2 、关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省人大议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Ⅰ)、小(Ⅱ)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承担;使用权归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要由使用单位承担.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水利所、水利会、水利站,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负责制。

乡、镇长(主任)是本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第六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七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县、区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办监督〔2020〕124号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办监督〔2020〕124号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正文:----------------------------------------------------------------------------------------------------------------------------------------------------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4月17日水监督〔2019〕123号印发根据2020年5月29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5个监督检查办法问题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办监督〔2020〕124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工程运行监管,落实安全运行责任,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关于落实水库安全度汛应急抢护措施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组织的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是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划分对管辖范围内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负总责,组织、监督和指导小型水库“三个责任人”(安全度汛行政责任人、抢险技术责任人、值守巡查责任人,下同)、“三个重点环节”〔监测预报预警通信措施、调度(运用)方案、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下同〕和工程安全运行问题整改等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负责所属水库的安全管理、运行和维护,具体落实抢险技术责任人、值守巡查责任人和“三个重点环节”,严格履行各项职责,保证水库安全和效益发挥;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是所属水库安全运行问题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对安全运行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整改销号和信息建档等工作。

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的法律法规

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的法律法规

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的法律法规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的法律法规引言小型水库作为一种重要的水利设施,对农田灌溉、水资源调控和防洪排涝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小型水库的安全和环境,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和管理措施。

本文将介绍小型水库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小型水库保护范围的法律法规1. 《水法》《水法》是中国的水利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对小型水库的建设、管理和保护都有相关规定。

根据《水法》,小型水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水利设施之一,其保护范围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的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地。

2. 《水利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水利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在开展小型水库建设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在评价过程中,需要明确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 《小型水库建设与管理规定》《小型水库建设与管理规定》是对小型水库建设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其中包括了小型水库建设的审批程序、设计标准、施工要求等。

同时,该规定明确了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要求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水域等资源不得私自开垦、占用或破坏。

4.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对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保护范围内的大坝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同时,该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5. 《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是我国为保护水资源和土壤资源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根据该法,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水库周边的土地资源。

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应进行良好的土地治理,防止水库周边土地的水土流失和污染。

小型水库保护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保护范围划定和管理制度,明确保护区内的各项控制措施和限制性规定。

2. 定期开展小型水库的安全检查,确保水库大坝的安全稳定运行。

3. 加强水库周边土地资源的保护,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流失和水污染。

4. 制定小型水库周边环境保护计划,加强环境监测和保护措施,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0﹞200号)

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0﹞200号)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4]28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4]28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年8月22日水规计〔2014〕28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小型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实施方案》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含)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新建水库或扩建水库。

第三条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由地方负总责,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协调督促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五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管理,落实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

第六条项目具体前期工作程序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应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开展。

第七条各阶段项目前期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同时,要同步做好建设移民征地安置规划大纲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目的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9年11月25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2年11月3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适用范围】依据:《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落实管护经费,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政府责任】依据:《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系。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目的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9年11月25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2年11月3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适用范围】依据:《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落实管护经费,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政府责任】依据:《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系。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1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保障水库大坝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重要小型水库指小(1)型或坝高15米以上小(2)型,以及坝高15米以下但影响下游城镇、铁路公路、重要管线和军事设施安全的小(2)型水库,其他小(2)型称为一般小型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和防汛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责任制要求,逐库落实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人和防汛责任人。

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汛责任人名单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同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水库主管部门及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职责由相应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承担,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五条水库主管部门对管辖的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经费由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负责筹措。

安全运行管理经费包括水库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等事项的经费。

公益性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管理经费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筹措,区财政应当予以补助。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七条水库同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政府责任人和防汛行政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和防汛工作,落实水库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安全事故和防汛应急处置。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安监〔2018〕126号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督查工作,保障督查工作有力有效开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8年7月5日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督查(以下简称专项督查)工作,督促各地各单位全面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保障督查工作有力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督查工作由水利部统一领导,安全监督司牵头组织,各流域管理机构、建安中心、原南水北调办公室工程建设稽察大队具体承担(以下简称督查承担单位)。

第三条督查内容主要为各地落实小型水库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巡查责任人“三个责任人”情况;小型水库监测预报预警通信、调度运用方案、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三个重点环节”情况;以及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情况等。

第四条督查依据为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监管的指示、水利部领导在全国水库安全度汛视频会议上有关工作要求,《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落实水库安全度汛应急抢护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督查范围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小型水库。

第六条督查时间为2018年6月至9月,每半月组织一批督查。

第七条督查承担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周密部署安排,按要求开展督查工作。

第二章制定督查方案第八条督查承担单位应根据水利部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结合所承担的具体督查任务,制定督查方案并报水利部。

第九条督查方案主要包括督查范围、水库数量、人员组成、督查方式、时间安排和成果处理等内容。

第十条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督查本流域内的小型水库。

部建安中心、原南水北调办公室工程建设稽察大队选取部分地区小型水库进行督查。

广州黄埔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

广州黄埔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广州市黄埔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 年国务院令第77 号, 2011 年修订)、《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 200 号)、《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000 年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 号, 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全区小型水库(除水口水库外)由所属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小型水库,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承担其主管部门职责。

租赁、承包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除险加固、日常维护、安全监测等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运行小型水库的管理。

小型水库是指库容为3 3的水库。

库容310 万 m~1000 万 m 100 万 m~ 10003 3 3为小(二)型水万 m 为小(一)型水库,10 万 m~ 100 万 m库。

第三条提供管理服务单位、人员的确定。

小(一)型水库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确定提供管理服务单位、人员。

(一)委托所属村(居)作为提供管理服务单位。

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与村(居)签订水库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职责,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协议拨付经费给村(居)。

(二)由劳务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服务类单位作为提供管理服务单位。

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区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或委托确定提供管理服务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管理职责。

小(二)型水库由村委会自行组织管理或委托确定提供管理服务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管理职责。

水库管理人员须具备条件:年龄宜在5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工程情况和识别基本险情。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五小”水利工程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五小”水利工程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五小”水利工程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穗水[2008]131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五小”水利工程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水〔2008〕131号)各区、县级市水利(农业水利、农林水利、水务)局:经市水务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广州市“五小”水利工程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广州市“五小”水利工程整治实施方案市委、市政府一贯高度重视水务工作,1994年以来,先后组织珠江堤防、流溪河综合治理、市区河涌整治、“两涌一河”综合治理等工程建设,大力实施城乡防灾减灾工程。

目前,我市已初步构筑了防御常规自然灾害的水安全体系。

根据市委“富民优先、民生为重”的战略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实利益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为加强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力度,决定在全市大力开展“五小”水利工程整治,以确保城乡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富民优先、民生为重”的战略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切实利益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以解决城乡水安全为着眼点,大力开展“五小”水利工程整治,着力解决威胁我市水安全的“短板”问题,进一步完善城乡防灾减灾工程体系,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五小”水利工程整治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任务艰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的原则。

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大政策、资金的支持力度,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协同推进“五小”水利工程整治。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内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4•【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内容解读一.为什么要制定本办法,必要性在哪里?答:我市素有“岭南水乡”的美誉,河流纵横,湖库密布。

但长期以来,人们在开发利用水域资源的同时,忽视了对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占用水域的问题日益突出,据调查,2005年至2009年我市水域面积年均减少2.98%;珠江近百年来河宽缩窄约200m,平均缩窄率约50%。

水域面积的衰减,导致水环境容量减少,河湖纳污能力减弱,自然净化能力降低,水生态环境恶化,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

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进行系统、具体的规范,使其走上依法、科学、有序的轨道,以达到加强水域管理和保护,保障防洪、排涝、供水和生态安全,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的。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构筑以花城绿城水城为特点的生态城市”的战略目标,广州将打造成为水资源合理利用、水安全有效保障、水环境生态自然、水文化异彩纷呈、水管理高效科学、水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人水和谐的岭南生态水城。

2012年5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提出要严格水域管理,根据“谁占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水域占补平衡制度,并授权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落实《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具体管理制度,有利于《条例》更好的实施。

当前,我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工作存在水域保护意识淡薄,随意占用水域;现行的水法规对水域保护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完善、操作性不强;水域占用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等突出问题。

本次立法针对当前我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具体、可操作的解决方案,将为我市水域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建管函〔2018〕385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建管函〔2018〕385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建管函〔2018〕3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目前,全国各地已陆续进入汛期,安全度汛形势依然严峻。

按照部领导指示,为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水库安全度汛,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各地要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相关要求,全面落实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逐库落实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水库主管部门(或产权所有者)承担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职责,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具体负责小型水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工程维护。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督促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库全面落实责任制,确保安全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册,并于2018年5月15日前报国家防总、水利部备查。

二、逐库落实小型水库管护主体2013年以来,各地以小型水库为重点,积极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据统计,全国明晰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的小型水库已超过90%,但是仍有数千座小型水库管护主体尚未落实,部分小型水库存在管理机构缺失、管护人员不到位等问题。

各地要抓紧研究未完成改革小型水库的具体情况,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尽快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明确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完善巡查值守等管理制度,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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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保障水库大坝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开展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水库是江河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调控水资源时空分布、优化水资源配置最重要的工程措施。

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水库在防洪抗旱、生产生活供水及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全市水库共计330座,其中,大型1座,中型17座,小型312座;总库容11.24亿立方米。

水库工程集中分布在增城、从化、花都和白云区,其中,增城区水库数量最多,共计102座,约占全市的30.9%;从化区水库总库容量最大,约为6.18亿立方米,约占全市的55.0%。

经过多年努力,我市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部分水库尤其是小型水库,大坝由于设计、施工不完善等原因,部分小型水库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如大坝结构不稳定、坝顶高程不足、坝体及坝基渗流易发生管涌和流土破坏、甚至滑坡、溃坝等风险。

制定《办法》不仅是对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新时期治水的响应和要求,而且可以明确大坝安全主体责任,针对我市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短板,建立切实有效的大坝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利用体制机制来保障小型水库大坝安全。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二)《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各地要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

大坝安全责任制要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同级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水利、建设、农业、交通、国资、林业等部门是其所管辖水库的主管部门;企业业主是其所属水库的责任主体;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为政府责任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管。

水利部每年汛前在全国性新闻媒体公布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责任人名单的公布方式。


(三)《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水建管〔2013〕311号)“第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是福的应急处置。

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逐库
落实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者)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或管护人员),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五)《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利部水建管〔2002〕188号)“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一)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各项责任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所有者(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其主管部门的职责。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要逐级、逐库签定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相应的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筹措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建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四)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负责组织水库管理单位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实施年度检查、除险加固等,对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技术责任人。

(五)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

无专门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管理方式,将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落到实处。

)”
(六)《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水建管〔2013〕311号)“第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逐库落实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者)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或管护人员),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我局于2019年8月、2019年9月和2020年2月就《办法》三次征求省水利厅、市直属有关单位、各相关区政府及区水务局共39个单位的意见。

3个单位共提出34条意见,其他单位无意见;其中,26条采纳,2条部分采纳,6条不采纳。

2019年11月5-20日,在市水务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公众反映或者提交意见和建议。

2020年6月19日收到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并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成。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分别对基本原则、管理责任、工程设施、管理措施、应急管理、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规定。

1、明确了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基本原则和责任单位的职责。

在第一章明确了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责任,使各相关责任单位能够按照本单位的职责做到对水库的安全管理,同时对
水库的“三个责任人”的履职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2、对水库工程设施做出了严格规定。

水库安全管理涉及大坝、溢洪道、输水涵、金属结构等建筑物安全运行,只有保证了相关建筑物满足设计和安全运用要求,才能保证水库的正常运行,第三章对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同时对管理房、防汛物资、防汛道路、通讯设施、警示牌等配套设施也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3、对管理设施的要求。

在第四章中对水库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调度运用、巡视检查、安全监测、隐患整改、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提出比上位法更细致的要求;定义了重要小型水库的范围,对重要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管理人员、档案资料等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对水库管理人员、监测设施、养护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对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4、应急管理要求。

针对小型水库必须增强忧患意识,未雨绸缪,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应急管理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先进行周密分析,制定科学性强、可操作性好的应急预案,做好工程抢险和人员转移的各项准备,并在紧急时刻以此为依据,安排抢险措施,组织人员和财产转移,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应急管理作为一项重要、有效的控制水库大坝风险的非工程措施,不仅能够提高水库安全管理水平,还可以有效降低病险水厍大坝风险,提高溃坝灾害防控能力,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的意义将会越来越重要。

第五章针对小型水库的应急管理,对应急预案、险情报告、防汛物资、应急演练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5、对小型水库监督检查作出明确规定。

水库的日常巡视检查由管理人员负责,但长期的巡视检查会导致管理员检查流于形式,对水库出现的问题熟视无睹,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可以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同时也可对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起到督查和警示的作用。

第六章要求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水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留存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到位;对玩忽职守的相关人员制订了惩罚措施。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法》的制定将有助于完善我市的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
《办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我市水库现状制订管理单位、人员职责和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在此基础上确定安全监测与维修养护、安全鉴定、降等与报废审批及达标加固、水库防洪应急预案及水库调度规程编制制度、注册登记制度、巡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警示、自动化管理等内容,从制度上规范了我市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

《办法》的制定不仅是对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新时期治水的响应和要求,而且可以明确大坝安全主体责任,针对我市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短板,建立切实有效的大坝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利用体制机制来保障小型水库大坝安全。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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