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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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

在工业生产中,生产安全事故不可避免,但我们可以通过及时报告和有效处置来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1.发生事故后,首先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内部安全管理部门、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等。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受影响人员数量、可能造成的影响等详细信息。

2.报告内容要准确、清晰,避免隐瞒事实或虚报情况,以免延误救援和处置工作。

3.报告信息应及时更新,随时向相关部门提供最新的情况,以便部门能够及时做出应对措施。

二、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办法。

1.事故发生后,首先要确保人员的安全。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疏散和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2.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措施遏制事故扩大,防止事态恶化。

比如,关闭事故现场的相关设备、管道,切断事故源头。

3.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事故处置工作。

根据事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比如清理现场、处理有害物质、修复设备等。

4.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事故处理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以减少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总之,生产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和有效处置对于减少损失、保障员工安全至关重要。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以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以及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事业部及其它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适用于军工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三条根据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者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或者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事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一、引言本文旨在介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的不良事件。

为了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必须建立健全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事故,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报相关人员,包括责任人、监管机构等,并迅速启动事故报告程序。

2.事故报告程序包括报告内容、报告对象、报告形式等要素的规定。

3.事故报告要包含: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员和设备、对环境的影响等详细信息。

4.报告对象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包括企业内部人员、相关部门、监管机构等。

5.报告形式可以是书面报告、口头报告、电子报告等,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1.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应以发生的事故为基础,及时、准确地统计和记录。

2.统计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

3.统计机构和责任人应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汇总,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统计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报告,为他们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

5.统计数据应在企业内部进行统一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2.调查工作应由专业的人员负责,包括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追究、救援工作等。

3.调查结果应做出详细的报告,包括调查过程、调查结果、责任认定等。

4.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部门进行追责,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5.调查结论应及时公布,并对事故的教训进行总结和分析,以便于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五、结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是保障生产过程安全的重要保证。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明确职责,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受伤员工得到及时治疗和处理,并让分公司其他员工从事故中受到教育,通过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最大限度的保障分公司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及事故调查结果,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分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事故定义及分级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各单位(市公司各部门及各县分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个等级。

省公司内部将一般事故分解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四级事故4个等级:(注: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六条事故等级不清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判定:一是按受伤情况判定,具体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及《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二是按直接经济损失判定标准,具体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分公司安委办。

分公司安委办根据相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先以电话方式简要报告事故情况,并于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填写《生产安全事故初始报告单》(附件1),以书面报告分公司安委办。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初始报告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已经采取的措施;(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报告责任1. 每位员工都有责任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向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2.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等。

二、调查程序1. 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小组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2. 调查小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72小时内完成调查报告,并提交给相关部门。

三、调查报告1.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人、相关证据、损失情况及事故对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影响等内容。

2. 调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详细,并在报告中提出对事故预防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四、责任追究1. 对于造成严重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包括警告、罚款、停职或解聘等处理。

2. 对于事故调查报告中发现的管理不力或违规行为,单位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加强相关管理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处罚规定1. 对于未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员工,将根据单位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罚。

2.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改进措施1.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改进措施,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2. 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规范和有效管理,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希望广大员工和管理人员遵守相关规定,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是公司在面对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常规做法,旨在及时报告和调查事故原因,并采取合理的处理办法,保障员工和公司财产的安全。

以下是一个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范例,共500字。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一、报告流程1.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以便上级领导能够及时了解事故情况。

2.上级主管领导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通知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理。

3.事故应急小组成员应到达现场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并减少事故影响。

4.同时,应当立即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并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调查,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善后工作。

二、调查流程1.事故应急小组成员应首先确保现场的安全,制定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包括隔离现场、封控物品和设备、确保现场无明火等。

2.事故应急小组成员应开展现场勘察和采集事故现场的证据,包括照片、视频、记录等。

3.事故应急小组应深入调查事故原因,通过对人、物、环境、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分析,找出事故根本原因。

4.调查过程中,应注重与现场相关人员的沟通和交流,了解事故发生前的相关细节和过程,以便全面还原事故现场和过程。

5.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和整改建议等内容。

三、处理办法1.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结果和意见,制定相关措施和行动方案,以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2.责任部门应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以纠正违规行为和提高工作素质。

3.责任部门应对受影响的设备、物品进行修复或更换,并建立健全预防和应急措施,以避免相同问题的再次发生。

4.及时进行事故经验总结和分享,以提高全员对生产安全的重视和防范意识。

5.定期组织生产安全培训,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以上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一个范例。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针对不同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具体的报告和处理流程,并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和处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事故上报、调查核实、责任追究和风险防控相结合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军队以及其他组织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第四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进行报告,同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扩散,并组织抢救和救援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单位、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已采取的措施等。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同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应由专门调查组组成,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调查经验。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程序包括事故现场勘查、证据收集、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相关建议等环节。

第九条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事故当事人和目击者的陈述,获取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现场勘查和实验研究。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原则包括追求真实、公正、公开,重点查明事故的责任和原因,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第十一条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应当注重防范和预防工作,提出完善措施和建议,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附件附件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表格附件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国现行的法律,旨在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安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前言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失职、疏忽、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原因,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高事故的预警和防范能力,本公司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二、制度内容1.报告程序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事故等级进行报告,保证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准确性。

2.报告要求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可能的原因以及应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尽快上报主管部门。

3.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小组应在收到报告后立即成立,并按照事故等级进行调查。

调查小组由主管部门指派,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调查要点调查小组应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包括人为因素、设备故障、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

在调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调查程序和保密原则。

5.调查结果调查小组应及时完成调查工作,并出具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的原因、责任人、预防措施等内容,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以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6.处理程序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惩处,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同时,还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7.处理措施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和处理程序,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严重的事故责任人,可以采取停职、辞退等措施。

对于一般责任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

8.调查报告审批调查报告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根据需要进行公开发布。

同时,还应将调查结果及时通报到相关部门和人员,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制度宣传为了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本公司将利用各种渠道对员工进行制度宣传和培训。

并将制度纳入各级负责人的岗位责任,并进行考核。

四、总结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是保障公司生产运营的重要环节。

本公司将依据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执行机制,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五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五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一、事故统计报告1、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关于事故的报告规定。

2、如果发生行车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报告,施工负责人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

3、如果发生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负伤者或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除向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

并迅速启动救援预案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一般事故发生后,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上级写出书面报告;重大事故发生的,事故单位则应在____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参考____4____号令。

重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统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采取的措施;(5)事故报告单位。

7、一旦发生事故,必须及时、如实上报,不得谎报和隐瞒不报。

二、事故分级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上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____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____万元以上____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3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3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单位发生本条例所称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协助处理有关的责任和赔偿事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其直接原因是生产过程中的机械、电气、物理、化学、生物、消防、交通等安全方面的问题,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事件。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生产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在生产过程中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当贯彻以事故原因为导向,以查明事故原因、履行赔偿责任为目标,以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为宗旨的方针,坚持调查处理与法律制裁相结合,注重事故责任的追究和经济赔偿的处理,重视教育和预防,促进生产安全形势的稳定和持续改善。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六条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和救援,保护现场安全,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明确职责,加强值班监控,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有预见性和可以预防性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条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接到生产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派遣专业队伍,到现场实施调查核实,组织抢救和救援工作。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当如实报告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采取的措施和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情况等,如实讲述与本次事故有关的信息。

如必要,应当向公众公开有关信息。

第十条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上级部门的指导和事故的备案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任何发生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都必须立即报告给相关部门。

报告程序如下:
1. 现场人员发现安全事故后,立即停止工作,保护好现场,避免二次伤害。

2. 立即上报给所在工区主管,并由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3. 安全管理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处置办法
对于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制定了以下处置办法:
1. 灭火救人:在发生火灾等危险事故时,立即启动灭火器材、报警器材,组织人员疏散、救援伤者。

2. 现场封锁:对于发生设备故障等安全事故,立即现场封锁,停止相关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3. 救援处理:组织专业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和处理工作,减少事故损失。

4. 事故调查: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事故的起因和责
任,并制定整改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最后,公司将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进行定期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第一部分: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安全事故是指生产活动中突发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不安全事件。

第四条: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重要措施。

第五条: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以真实、客观的态度进行,不得掩盖事故真相,造成误导和不良后果。

第二部分:报告程序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程度等重要信息,并附上相关照片和资料。

第八条:安全事故报告应当按照报告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传达和沟通。

第九条: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事业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制定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部分:调查处理第十一条:调查组应当通过调查事故现场、采集证据,听取事故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陈述等方式,全面了解事故的发生过程和原因。

第十二条:调查组应当依据事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调查组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报告调查进展情况,并定期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的查明和责任的追究应当依法进行,对违法行为和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做好赔偿和安抚工作。

第四部分: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本办法及时向全体员工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总结: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是保障生产安全的重要工作,通过规范和标准化的程序,可以及时、准确地报告和处理事故,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再次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意外事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甚至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

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迅速处置是确保生产安全的关键环节。

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1. 事故发生初期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首先需要及时发现事故并立即启动事故信息报告程序。

相关人员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生命安全,控制事故扩散,并尽快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 事故信息报告(1)填写事故报告表事故报告表是记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重要文件,应当包括事故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原因等详细信息。

填写时要准确、清晰,不得漏报关键信息。

(2)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除了向公司内部报告外,还需要及时向相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如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根据规定提交报告材料,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3)报告方式事故信息报告可以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渠道进行,但必须确保信息及时到达,避免延误处理时机。

二、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办法1. 事故现场处置(1)事故扑救在事故发生当场,应当迅速采取措施进行事故扑救,以减少事故影响范围。

(2)事故隔离在控制事故扩散后,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隔离,确保周围人员安全,并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2. 事故后续处理(1)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完毕后,必须展开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制定相应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事故报告完成事故调查后,需要制定事故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汇报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结果。

(3)事故风险管理针对事故情况,需对相关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和管理,制定应对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结语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可避免,但能否妥善处置和预防事故再次发生取决于我们的应对措施和管理能力。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不断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稳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最新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最新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最新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生产一线负责、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处理。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法律、事实、证据、责任”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科学、公正、及时处理。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五条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发生了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上一级管理单位;其他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本单位管理权限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上一级管理单位和事故当事人。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核实事故情况,了解事故影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救援伤员和隔离危险区域,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条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制定应急预案,组织事故调查和调查报告的审查、评估事故影响、研究报告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应当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依法采集证据,深究事故原因。

对于重大以上事故,应当及时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协助调查。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包括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对事故影响范围的调查、对事故当事人的询问、对证据的收集、对事故成因的分析和对责任的认定。

第十条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反映事故的原因和影响,并依法给出责任主体和相关建议。

第十一条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考虑事故造成的后果和责任主体的情况,分别给出相应的处置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以及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事业部及其它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适用于军工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根据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者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或者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事故。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一、引言在现代工业生产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员工的健康与生命安全。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本公司特制定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以规范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做到及时、有效地应对安全事故并防范未然。

二、安全事故报告程序1.任何员工发现或了解到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其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按照情况的紧急程度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

2.部门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处置,并保护现场,防止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

3.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给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按照公司规定的报告格式填写安全事故报告,并附上相关证据、照片等。

三、安全事故调查程序1.安全管理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成立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的调查组。

2.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

调查组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并尽可能采集现场痕迹、证据、询问事故当事人等。

3.调查组应及时编写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概况、调查过程、调查结论、责任认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建议等。

4.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提交给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根据讨论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责令相关部门执行。

四、安全事故处理措施1.如果事故发生后有员工伤亡,公司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进行伤亡报备,妥善处理伤员并提供医疗救助,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所有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应接受相应的处罚和追责,包括罚款、停职、降职等。

同时,公司将对其进行安全教育,提升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3.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公司将加强对责任单位的监督,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4.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将根据调查结果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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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神东洗选〔2015〕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洗选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程序、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后尽快恢复正常生产,依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规范中心各单位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公共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中心各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单位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及承包商。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安全管理部职责(一)安全管理部是中心事故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管理规定的制定、贯彻执行的监督考核,事故汇总、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中心事故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存。

(三)组织成立中心事故调查组,并从专业方面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四)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制定、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公司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生产指挥中心职责(一)对中心所属各单位上报的事故,第一时间上报总调度室及中心主要领导和主管安全的领导。

(二)及时启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等必要资源,对突发事故进行协调和指挥。

(三)及时掌握事故信息,对事故发展情况进行跟踪,建立健全事故进展情况档案,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及时掌握水害及风、火、雷、电的事故情况,并从业务保安方面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意见;参加水害及风、火、雷、电事故的调查,并从专业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督促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机电技术部职责及时掌握机电运输事故情况,并从业务保安方面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意见;参加机电运输事故的调查,并从专业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督促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党政办(含工会、纪检)职责落实群安群防工作要求,参加事故的调查,提出事故处理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事故善后处理。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对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的党员干部按照《神东煤炭集团管理人员问责暂行规定》进行问责;参加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调查过程进行监督;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经营部职责参加中心事故的调查,提出事故处理建议;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因工负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经营部和安管部应对工作机制,准确、客观、及时地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并建立事故档案和宣传手册。

第十条财务科职责负责事故经济损失的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中心其他有关部门及部门职责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在其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职责。

各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按照公司规定原则上公司只负责重伤及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

必要时,公司也参与调查处理所属各单位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

中心发生一般事故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安监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重伤及一般经济损失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由公司安监局组织调查,并提交事故报告。

发生一般以上伤亡事故及时报请国家煤监局、地方政府和神华集团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中心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部负责调查确定重伤及一般经济损失事故,编制《事故调查报告》,并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报公司安监局审定。

第三章事故汇报及响应程序第十五条事故汇报须及时、准确、完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事故。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中心生产指挥中心报告。

(二)生产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领导、中心主任,并通知相关单位;中心主任、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生产指挥中心,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同时生产指挥中心立即向服务区域救护中队值班室、公司总调度室、安监局报告。

第十六条中心汇报及响应(一)生产指挥中心接到各单位事故报告后,立即汇报生产指挥中心经理、中心值班领导及其他领导,并通知中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通知救护大队做好出动准备,通知总医院做好人员抢救准备工作。

(二)根据事故灾害程度分级,启动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第一时间成立救灾指挥部(各专业组同时成立),决定救护队是否出动。

(三)安全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请示领导,1小时内向公司总调度室、安监局报告事故。

第四章分级响应程序第十七条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一)IV、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公司决定。

事故单位应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二)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神华集团公司或省区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实施;神华集团各有关单位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三)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救援中心组织实施;神华集团各有关单位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

(四)分级标准1.启动Ⅳ级响应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2人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人以下的事故。

2.启动Ⅲ级响应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及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人及以上的事故。

3.启动Ⅱ级响应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及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4.启动Ⅰ级响应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及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第五章事故报告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中心负责人,必要时要立即通知救护消防大队进行救援。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和灾害报告后,要在事故发生的30分钟内,用事故快报报告公司总调度室和安监局,事故快报形式见附件3。

若有人员受伤或死亡,中心要在事故发生2小时之内,报告公司安监局,经营部要建立工伤管理台账,在每月最后一日将当月的工伤报表报安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类别。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交接班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条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二十一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迟报、漏报或者谎报。

第二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第二十三条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

第六章事故调查第二十四条轻伤事故由事中心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调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把书面事故调查报告送达公司安监局,安全管理部要核实事故情况和员工受伤情况。

重伤事故由公司安监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安全管理部落实并督办相应处罚。

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由公司相关部门配合政府煤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轻重伤人身事故内部调查执行轻重伤人身事故内部调查流程(详见附件4)。

第二十五条发生一般非人身事故,由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事故发生单位进行调查,必要时应报神华集团公司,由神华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

(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和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包括轻、重伤)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由公司安委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按照安监局下发的指定格式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格式和具体内容。

(具体详见附件5)第七章事故处理第三十二条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第三十三条事故处理的依据(一)《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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