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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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的保护,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功能区划定第二条中山市根据水资源分布、水质状态、生态环境需求等因素,划定了中山水环境功能区。

第三条中山水环境功能区分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保护区、生态景观区、重要渔业区等四个功能区。

第三章水质保护措施第四条在水源涵养区,禁止采矿、开发建设等活动,保障水源涵养功能的完整性。

第五条在饮用水保护区,对区域内的水源地进行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污染物排放。

第六条在生态景观区,加强对水体的监测和管理,保持水质清洁,维护生态景观的完整性。

第七条在重要渔业区,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捕捞,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中山市水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环境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立水质监测网络,对功能区内的水体进行定期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中山水环境功能区划定图2.中山市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质:指水体中各种物质的性质和含量。

2.水资源:指在特定时间和区域内可利用的水体。

3.生态平衡:指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达到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

4.水源涵养区:指具有水源涵养功能的地区,主要用于水资源的积蓄和补给。

5.饮用水保护区:指饮用水水源地及其周边地区,为确保饮用水的质量安全所设立。

6.生态景观区:指以水环境为主要要素,具有重要生态景观功能的区域。

7.重要渔业区:指渔业资源丰富,对当地经济和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区域。

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2008年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内容与指标的通知-中府办电[2009]18号

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2008年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内容与指标的通知-中府办电[2009]18号

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2008年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内容与指标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2008年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内容与指标的通知(中府办电〔2009〕18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为做好迎接2008年度珠江整治考核验收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整治珠江2008年考核内容与指标的通知》(粤珠办〔2009〕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内容与指标》印发给你们。

请各镇区认真做好考核、检查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做好迎检和总结材料准备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三月二十日2008年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内容与指标单位河涌环境综合整治污水处理厂设施养殖场的整顿河流两岸生态、景观整治重点河段达到水质目标工业污染防治其它火炬区完成珊洲上村涌、江尾头涌等河涌整治,推进小隐涌、下顷九涌整治,整治辖区内群众反映强烈、污染较重(劣于Ⅳ类)的河涌,并收到成效。

生活污水处理厂通过环保验收;按市政府要求规划建设辖区内纳入珍家山服务范围管网建设;按市政府要求开征生活污水处理费。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水达标排放;防止禁养区畜禽养殖回潮;加强农村污染防治。

对禁止设立饮食店的河段防止饮食店(摊档)回潮;整顿河流与河涌两岸违章搭建的窝棚与简易平房;清运所有位于河流沿岸的垃圾堆放点。

各河涌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

强化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杜绝偷排污染物行为,确保重点污染源稳定全面达标排放,对提出的限期治理和关、停、并、转项目要严格执行,严禁在规划区外新建电镀、纺织印染、制革、化工、建材、冶炼、造纸、发酵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优化产业结构。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发布)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发布)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发布)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山市水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恢复水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山市境内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市政府负责本市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保护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依法、科学、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中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山市水环境保护规划和水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加大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投入,促进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中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政策宣传,提高公众对水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引导全社会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技能水平。

第八条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投资的力度,提高水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水平。

第九条中山市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的监测评估体系,及时掌握水环境状况,制定有效的水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条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标准第十一条中山市水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全面改善水质,保护和恢复水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中山市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制定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划定水功能区和水源地保护区,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中山市应当加强对污染源和污染物的管控,限制污染物排放和非法排污行为,控制水体污染物总量和污染物浓度,保护水环境质量不受严重破坏。

第十四条中山市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和使用,推广水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技术,促进水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中山市应当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相应的行业准入和退出制度。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中府办[2011]84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中府办〔2011〕84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中山市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环境保护局衔接(联系人:李菊花,联系电话:88383181)。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山市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地应对饮用水源水质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明确各职能部门应急工作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应对处置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降低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保护饮用水资源,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是指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水源地上游境外相邻水域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的事件。

1.4工作原则(1)群防群控,预防为主。

引导公众积极有序地参与应急工作,鼓励公众报告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及其隐患,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机制,坚持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相结合,提高危机防范水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实行市、镇区二级负责制。

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保护工作,维护水生态平衡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范围内的水质保护工作,包括水源地保护、水域生态修复、水污染物减排、水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分类管理、动态监测、风险评估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水源地保护第四条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的水源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的水源地保护标准进行划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五条禁止在水源地周边区域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水质的污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等。

第六条水源地周边区域的经济活动应当严格控制,特殊情况下需进行经济适度调整,但不得影响水质安全。

第七条对于水源地周边区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对涉及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水域生态修复第八条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内的水域生态修复工作应当根据水域类型、水质状况进行细化,制定相应的修复方案。

第九条水域生态修复工作应当注重水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推动植物修复、生物修复、物理修复等多种修复方式的综合应用。

第十条水域生态修复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水生态系统的监测,及时评估修复效果,对修复不达标的水域,采取进一步的治理措施。

第四章水污染物减排第十一条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在水污染物减排工作中,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对各类污染物进行分类控制管理。

第十二条水污染物减排工作应当加强源头控制,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水污染物减排工作要注重与生态修复工作相结合,促进污染物的综合治理,提升水环境质量。

第五章水环境监测第十四条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网络,包括固定监测点和随机监测点。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本规定旨在加强对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水质达到国家设定的标准,并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水环境功能区划分
根据水资源状况和水环境质量要求,将中山市划分为不同的水环境功能区,并制定相应的水质保护措施。

第三章:水源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是指重要水源地周围的区域,主要用于源头水质的保护。

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进行有害物质的排放和固废的堆放。

第四章:水生态保护区
水生态保护区是指水生态系统的重要区域,主要保护水生物的栖息地和生物多样性。

在水生态保护区内,应限制河流的疏浚和开发活动。

第五章:水文化保护区
水文化保护区是指水文化遗产或具有文化价值的水域区域,主
要保护水文化资源的完整性和传承。

在水文化保护区内,应加强文
化教育和宣传活动。

第六章:重点污染源治理
对于水环境功能区内的重点污染源,要实施严格的治理措施,
确保排放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对于排放不达标的企业,要严肃执法,强制停产整改。

第七章:水质监测与评价
加强对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及时掌握水质变
化趋势,并根据监测结果制定相应的保护策略和措施。

第八章:水资源合理利用
在水环境功能区内,要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推广节水措施,并鼓励开展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再利用工作。

第九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水质保护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山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山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山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5•【字号】粤府函〔2020〕229号•【施行日期】202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山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中山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定〈中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的请示》(中府〔2019〕106号)收悉,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中山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二、古镇新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在古镇镇取水口迁移工程完工、新取水口具备实际供水能力、旧取水口拆除,并向省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调整方案方可生效。

南部供水总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在南部三镇取水口上移工程完工、新取水口具备实际供水能力、旧取水口拆除,并向省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调整方案方可生效。

南头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在南头(黄圃)镇取水口迁移工程和黄圃水厂取水口迁移工程完工、新取水口具备实际供水能力、旧取水口拆除,并向省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调整方案方可生效。

内河涌型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应在相接主干河流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生效后方可生效。

三、中山市要严格落实好各项水质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各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开展河涌综合整治,加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要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

附件:1.中山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2.中山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示意图及主要拐点坐标广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9月15日。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水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三章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并建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协调领导机制,统筹协调辖区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使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规划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符合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饮用水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水质保护实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鼓励清洁生产,削减污水排放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水、公安、海事、渔业、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反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的行为。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中府[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08〕96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辖区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要,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我市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根据《广东省水功能区划》,我市水功能一级区为开发利用区,水功能二级区在开发利用区中划定,并划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用水区和排污控制区六类。

第六条除排污控制区外,水功能二级区各功能区的水质必须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标准执行:饮用水源区、渔业用水区执行Ⅱ类、Ⅲ类水质标准;工业用水区执行Ⅳ类水质标准;农业用水区执行Ⅴ类标准;景观用水区执行Ⅳ类、Ⅴ类标准。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水功能区的,依最高水功能区的质量标准执行。

第七条《中山市水功能区划》(附件)依据《广东省水功能区划》及《水功能区划技术导则》编制,是本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1999]13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1999]13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1999]136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防治结合,加强监督,注重效益的方针;遵循先批准后开发利用,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水土保持工作。

各镇(区)水利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管理工作。

市国土、规划、环保、建委、农业等行政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水土保持经费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水利、电力、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工业企业等新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项目,凡会引起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并领取《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可申请立项。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强化对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的保护,提高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内的水质保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水体。

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定由中山市人民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应遵循科学规划、统筹管理、分类保护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水环境功能区划定与评价中山市人民应结合区域水资源特点、生态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水环境功能区划定规划。

水环境功能区划定规划应包括水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划定原则、划定依据及方法等内容。

水环境功能区划定的原则包括生态保护优先、综合考虑、分类管理、科学设置等。

水环境功能区划定的依据包括水质状况、水功能区划、土地规划、环境容量等。

水环境功能区划定要综合考虑流域的自然环境特点、经济社会条件和人居环境要求,科学设置功能区。

水环境功能区划定完成后,应进行评价,包括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质量等方面的评价。

第三章水环境功能区的保护与管理水环境功能区划定后,中山市人民应加强对功能区水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应实行直管,由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的管理工作要围绕水质保护目标,加强水环境监测,提升管理能力,加强科研攻关,推动水环境治理技术创新。

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应建立健全巡查、制度规范、信息共享等水环境管理机制。

对于功能区内违法排污、污染物高于标准排放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山市人民所有。

附件:________附件1:________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定图附件2:________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附件3:________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规,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对水环境质量的要求。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中府办〔2019〕1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中府办〔2019〕1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中府办〔2019〕10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已经十五届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镇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区划》在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将其作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利用规划、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5日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前言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生态安全格局”的建设方略。

党的十九大报告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并进一步提出“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等具体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适当增加生活空间、生态用地,保护和扩大绿地、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明确要求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

党和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部署对进一步开展区域生态功能区划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山市历史上未开展过全面系统的生态功能区划工作,但零散开展了部分工作。

在2005年市政府颁布的《中山生态市建设规划(2005-2020)》中,对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进行了粗线条的初步划分,既是一次初步尝试,也在后期中山市生态保护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引领和指导作用。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日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要求,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加强中山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应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坚定不移践行新发展理念,积极做好“一核一带一区”重要支撑点,深度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思维,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衔接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建立覆盖全域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支撑,加快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山、加快实现高质量崛起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发展。

持续推进饮用水水源地“划、立、治”实施方案

持续推进饮用水水源地“划、立、治”实施方案

持续推进饮用水水源地“划、立、治”实施方案“美丽中国”目标的提出为建设美丽XX指明了方向。

我国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明确了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倒逼产业、能源、交通等结构实现低碳转型,推动绿色生活方式加速形成,为XX制定碳排放达峰行动计划、推进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实现碳达峰目标提供力量源泉。

一、持续推进饮用水水源地“划、立、治”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善水源保护区定界和标志牌建设工作,强化保护区监管巡查,开展水源地环境问题巡查整治工作。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修复,持续推进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二、主要目标展望2035年,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格局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XX更有魅力,云山珠水、吉祥花城之美惊艳世界。

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显著增强,环境空气质量根本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形成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国土空间格局,山水林田湖海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体恢复,基本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健全高效,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到2025年,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不断优化,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明显提升,深入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系统安全性稳定性显著增强,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重点领域改革和制度创新取得重要进展,建设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美丽XX,建成美丽中国样本城市。

“十四五”时期具体目标为:——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绿色低碳发展加快推进,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全国领先,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比例达到省下达目标要求,深入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优良水体比例进一步提升,实现河湖“长制久清”,生态环境得到新改善。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03•【字号】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施行日期】2019.04.03•【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12月30日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2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1月23日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涌、湖、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水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着力改善水环境。

第四条市、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水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市、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及事后环境修复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状况和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镇人民政府开展水环境保护工作。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本月修正简版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本月修正简版

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中山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1. 引言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自然资源之一,保护水环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中山市作为山水相融的江南之城,致力于保护水环境,确保市民生活水平的提升。

为了规范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保护工作,特制定本规定,以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环境的持续改善。

2. 定义2.1 水环境功能区指中山市范围内划定的具有特定水质保护目标和功能的地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景观水体保护区等。

2.2 水质保护规定指水环境功能区内的水质标准、保护措施、监测要求等具体规定,旨在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的稳定和优化。

3. 水质保护目标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的主要水质保护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护自然水体的水质,确保水体达到指定的水质标准;- 保护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可靠;- 保护景观水体的水质,提升城市景观环境的品质。

4. 水质保护措施为了实现水质保护目标,中山市将采取以下一系列水质保护措施:4.1 污水处理措施- 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对生活污水、工业废水进行合理处理,确保排放水质达标;- 加强管网管理,及时清理疏通污水管道,防止污水倒流和外泄。

4.2 水资源合理利用措施- 实施水资源定额管理,推广节水型设备和工艺;- 加强水资源的监测和调度,优化供水网络,提高供水效率。

4.3 生态修复与保护措施- 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河湖湿地的自然触角;- 设立生态保护区,保留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5. 水质监测与评估为了监测水质达标情况,中山市将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并定期对水环境功能区进行监测和评估。

具体做法包括:- 建立水质监测点位,选取代表性样点进行定期监测;- 制定水质监测计划,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进行水质评估,针对监测结果制定水质改善措施。

6. 水质保护责任水质保护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中山市将明确各方的水质保护责任:- 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水质保护规定,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企事业单位应履行水质保护义务,加强自身的污水处理和水资源利用;- 市民应加强环保意识,节约用水,举报水污染行为。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6.20•【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土流失造成的灾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工作原则】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水土流失,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并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自然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进行预防和治理。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目标,将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等水土保持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省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履行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部门间沟通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等沟通协调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稿)

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稿)

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和省生态补偿有关部署,落实《中山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纲要》、《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8〕1号)的具体要求,指导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原则。

饮用水源保护的受益者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同时,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并为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生态服务的行为主体应该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补偿。

(二)统筹兼顾、公平公正原则。

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纳入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根据生态公益林、耕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布确定镇区生态补偿责任,受益大于付出的地区作出补偿,付出大于受益的地区接受补偿。

- 1 -(三)动态调整原则。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与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五年后根据生态补偿政策评估调整,确保生态补偿政策契合生态环境保护需求。

(四)比例分担原则。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与耕地、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共同纳入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市、镇区财政按比例分担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

第二章生态补偿范围、对象和标准第三条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范围包括全市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市属国有林场林地除外)。

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和各镇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由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根据省政府批复的现行有效的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方案确定。

第四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对象,即因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造成合法权益受损和因履行饮用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付出额外成本的镇区、村(社区)、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2018年启动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2018年至2022年,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分别执行500、250元/年·亩标准。

中山市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2007年发布)

中山市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2007年发布)

【法规标题】中山市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2007年发布)【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中府〔2007〕118号【适用区域】中山市【发布时间】2007-09-06【生效时间】2007-09-06【关键词】勘采许可,取水用水管理,资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中山市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07〕118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六日中山市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必须遵守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节约,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饮用水源地保护第五条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由市人民政府对社会公布。

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按《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办理。

水源保护区应设立明显标志,明确水质保护目标及保护区内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六条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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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和省生态补偿有关部署,落实《中山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纲要》、《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8〕1号)的具体要求,指导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原则。

饮用水源保护的受益者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同时,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并为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生态服务的行为主体应该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补偿。

(二)统筹兼顾、公平公正原则。

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纳入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根据生态公益林、耕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布确定镇区生态补偿责任,受益大于付出的地区作出补偿,付出大于受益的地区接受补偿。

(三)动态调整原则。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与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五年后根据生态补偿政策评估调整,确保生态补偿政策契合生态环境保护需求。

(四)比例分担原则。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与耕地、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共同纳入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市、镇区财政按比例分担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

第二章生态补偿范围、对象和标准第三条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范围包括全市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市属国有林场林地除外)。

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和各镇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由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根据省政府批复的现行有效的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方案确定。

第四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对象,即因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造成合法权益受损和因履行饮用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付出额外成本的镇区、村(社区)、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2018年启动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2018年至2022年,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分别执行500、250元/年·亩标准。

第三章生态补偿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第六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规定如下:(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纳入中山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二)坚持“市财政主导、镇区财政支持”的纵横向结合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模式。

市、镇区两级实行均一化生态服务付费,各镇区根据其生态补偿责任上缴生态补偿资金至市财政,纳入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市生态补偿支出。

市、镇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采用基于区域综合平衡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模式,并按比例分担耕地、生态公益林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

对于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基本农田的生态补偿资金,市财政按照1:1配套省财政生态补偿资金,并填补省财政下发资金中用于竞争性分配及省统筹管理缺口,剩余部分市、镇区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对于市级生态公益林、其他耕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资金,市、镇区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

火炬开发区自行负担,五桂山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镇区应支付生态补偿资金按镇区生态补偿综合责任分配系数核算。

(三)待条件成熟,将适度吸纳社会捐赠,逐步形成“市财政主导、镇区财政支持、社会捐赠”的多渠道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机制。

第七条从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中提取1%作为市级管理经费,由市生态环境局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支出,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信息化建设,精细化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营维护,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突发性水源污染事故处置,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维护,装备和设备购置,饮用水源保护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宣传培训等。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镇区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面积、标准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指数制定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市财政在完成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资金收缴1个月内,下达至资金使用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镇区应获得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核算公式为:()99%i i i i Z M B M B q =⨯+⨯⨯⨯一级一级二级二级 (公式一)其中:i Z 为第i 个镇区应获得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单位为元;i M 一级为第i 个镇区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面积,单位为亩;B 一级为全市当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单位为元/亩;i M 二级为第i 个镇区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面积,单位为亩;B 二级为全市当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单位为元/亩;i q 为第i 个镇区上一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指数,由评估结果决定,无量纲。

第九条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日常支出,饮用水源保护相关项目支出,保护区内土地直接补偿,和保护区内土地的征收或收回。

生态补偿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运作,奖金、津贴补助等各种人员经费,其他不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的支出项目。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日常支出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人员的工资、巡查交通费和测量、水质检测等相关巡查装备的购置费;测量、水质检测费用;保护区标志牌和物理隔离设施建设与维护;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关水域保洁管理;保护区周围1村/社区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运维;保护区周围村/社区生活垃圾长效保洁经费;保护区内及周围土地(含地上附着物)或构筑物租金;对为保护水源实施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项目和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进行补偿;饮用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和镇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所产生的支出。

(二)饮用水源保护相关项目支出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周围村/社区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周围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关河道整治工程;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关自然生态修复工程;和其他有利于保障水源水质的1保护区周围村/社区是指其污水、生活垃圾等管理状况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影响较大的村/社区。

工程。

(三)保护区内土地直接补偿。

不得同时申请保护区内及周围土地(含地上附着物)或构筑物租金补偿。

(四)保护区内土地的征收或收回。

第十条镇区政府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时,应:(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用于第九条规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日常支出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中列支。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用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项目支出时,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见附表一),连同项目相关材料提交至镇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镇区财政部门按照镇区国库集中支付审批程序予以拨付。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土地直接补偿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土地的权利人向所在居(村)委会提交申请表(见附表二),村委会汇总申请后,报镇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镇区生态环境部门视情况征询镇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等相关部门后,出具审核意见。

审核通过后,镇区政府与申请补偿对象签订水源保护承诺书,并根据水源保护承诺书内容按程序以直接支付方式将直接补偿金发放给申请人。

水源保护承诺书包括土地直接补偿对象、申请补偿的土地面积、申请补偿的土地范围、补偿标准、补偿金额、银行账户和申请人水源保护责任承诺等内容。

水源保护承诺书一式三份,申请人、所在居(村)委会和镇区生态环境部门各执一份。

直接补偿标准与受补偿土地所属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一致,即位于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受补偿土地的直接补偿标准分别为500、250元/年·亩。

若已获生态公益林或耕地生态补偿的,则应扣除已获得的其他类型(林地资源特殊性补偿金除外)生态补偿资金。

申请人上一年度存在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不予直接补偿。

接受直接补偿金的村集体或个人,应履行水源保护责任,若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规定,则追回直接补偿金。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土地征收或收回时,镇区政府与保护区内土地权利人签订相关协议,并根据协议内容办理有关支付手续。

协议应明确所征收土地中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土地的面积、范围、交易价格和土地权利人的水源保护责任。

第十一条镇区内部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全过程档案管理,镇区应对年度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全过程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各镇区在规定时间内将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和生态补偿项目进展情况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将生态补偿资金收支情况表上报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要及时公开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情况。

各镇区对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和生态补偿项目进展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镇区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金额、使用情况、使用依据等。

第四章生态补偿评估第十三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以获得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镇区政府为对象,以镇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为评估范围。

第十四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指标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过程指标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效果指标两类。

实施过程指标占70%权重,包括资金管理、组织实施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三项指标,分别占25%、5%和40%。

实施效果指标占30%权重。

评估满分为100分,最终评估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得分在80(含80分)以上,90分(不含90分)以下的为良好等次;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为合格等次;得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指标体系由市生态环境局于上一年度下半年制定并发布。

第十五条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配合生态补偿工作需求,评估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十六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和评估,镇区配合提供评估相关材料,评估所获得的全市各镇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指数用于镇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分配计算。

第十七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结果作为分配生态补偿资金的依据。

评估优秀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指数(i q)取1.1;评估良好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指数(i q)取1.0;评估合格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指数(i q)取0.8;评估不合格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指数(i q)取0。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实施一票否决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①在水源保护区内引进污染项目或新增污染源;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评估结果未达到优秀的;③饮用水源水质达不到Ⅲ类的;④因属地管理原因发生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污染事件导致县级城市集中式饮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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