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收养家庭能力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黄冈儿童收养信息公示
湖北省黄冈儿童收养信息公示近日,省民政厅出台《湖北省收养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收养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民政部门预算,不得向收养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依法开展收养评估是收养依法登记的基本要求。
2020年12月30日,民政部出台《收养评估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制定,对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流程、评估标准、融合期评估、评估报告、部门监督与管理等作了细化规定,使得收养评估流程、评估指标体系更为系统科学,评估打分更具可操作性。
中国内地公民在湖北省内收养子女,按照《实施细则》进行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期评估。
收养继子女的不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能力评估是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评估,包括对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基本状况、收养动机、目的和抚育安排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所作出的综合评定,由收养动机、年龄、受教育程度、工作情况、经济情况、住房条件、健康状况、道德品行、性格心理及人际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等12个大项31个小项构成。
融合情况评估是对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被收养人相处状况、被收养人与收养家庭融合情况进行评估。
《实施细则》专门规定了收养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融合评估阶段须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尊重和权益保护。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收养申请人应年满30周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申请人应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当地居民家庭中等收入水平以上,有固定住所,且人均住宅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住宅面积水平。
了解收养孤儿的法律条件和家庭评估要求
了解收养孤儿的法律条件和家庭评估要求收养孤儿是一种重要的举措,可以给无法生育或者无法提供足够关爱的家庭一个机会,同时也为孤儿提供一个稳定和爱的家庭环境。
然而,为了确保孤儿的权益得到保障,以及收养家庭的适应能力和责任心得到验证,法律对于收养孤儿提出了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本文将介绍收养孤儿的法律条件和家庭评估要求。
一、法律条件1. 年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与被收养孩子年龄差距不得小于30岁,不得超过45周岁。
这个条件的目的是确保收养人的成熟和稳定。
2. 健康条件:收养人需要接受体检,确保身体健康,没有可能给被收养孩子带来健康风险的疾病。
这是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3. 经济条件:收养人需要提供经济支持和保障,确保有能力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
这一条件不是要求富有,而是要求稳定的经济状况和能力。
4. 婚姻状况:收养人必须是合法结婚的夫妻,且婚姻关系稳定。
单身人士或离异人士在一些地区可能也可以收养,但需要符合特定条件。
5. 是否有合法子女:某些地区对收养人是否已经有合法子女有一定的要求。
这是为了确保收养人对孩子的照顾和关爱没有影响。
二、家庭评估要求除了法律条件外,家庭评估是收养孤儿的另一个重要环节。
评估的目的是确认收养人的适应能力和意愿,保障孩子的权益。
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家庭环境评估:评估员会对收养人的家庭环境进行评估,包括住房条件、居住环境、卫生状况等。
要求住房宽敞明亮、有稳定的居住条件。
2. 家庭经济评估:评估员会审查收养人的经济状况,确保有能力给孩子提供日常生活、教育和医疗条件。
3. 心理及教育背景评估:评估员会关注收养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包括情绪稳定、责任感、爱心等。
同时,也会关注收养人的教育背景和家庭教育观念。
4. 收养意愿评估:评估员会与收养人进行面谈,了解他们收养孤儿的动机和意愿,是否能给予孩子稳定的关爱和支持。
5. 家庭关系评估:评估员会观察收养人夫妻之间的关系和相互支持情况,确保收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民政部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2]189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2]189号)上海市民政局、江苏省民政厅、湖北省民政厅、广东省民政厅、重庆市民政局: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全面保障被收养儿童权益,进一步提升收养工作水平,按照第十三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提出的“完善儿童收养政策,建立收养评估制度”的要求,民政部决定在上海、江苏、湖北、广东、重庆等地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建立收养评估制度,是主动适应收养工作发展形势、更好地贯彻落实《收养法》、完善收养制度的现实需要。
《收养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当前被收养儿童生存权益保障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儿童福利保障的提高,收养制度需解决的问题已转变为更好实现被收养儿童成长权益问题。
从国际通行做法以及国内个别地方的实践来看,建立完善收养评估制度,为被收养儿童寻找更为适合的收养家庭是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的现实选择。
同时,《收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收养人应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涉及收养人的婚姻家庭状况、性格心理,以及与被收养人的相适度等诸多方面,对其科学判断需要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方法。
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建立收养评估制度也是更好贯彻落实《收养法》规定,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进行科学判断的必然要求。
二、积极探索扎实完成收养评估试点工作任务(一)探索建立收养评估模式。
目前国内外收养评估主要有收养登记机关直接评估、社会组织评估、福利机构评估等模式。
收养孤儿的家庭情况评估与考核
收养孤儿的家庭情况评估与考核收养孤儿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任务,这需要家庭拥有稳定的经济基础、温馨的家庭环境以及对孩子全面的照顾和爱护。
为了确保收养孤儿的家庭情况得到准确评估并进行考核,以下将介绍一些关键因素。
1. 经济状况评估首先,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是养育孩子的基本要求之一。
考察家庭的收入水平、财务状况,分析其是否足够支持孩子的生活、教育和医疗开支。
此外,还需要考虑家庭的负债情况,以确保经济能力能够持续满足孩子的成长需求。
2. 家庭环境评估家庭环境对孩子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
评估家庭的住房条件、生活空间以及安全设施,确保提供一个适宜孩子居住的环境。
此外,关注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否和睦融洽,以及家庭成员对孩子的态度和对待方式。
3. 亲密关系评估建立亲密关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评估家庭成员对孩子的照顾和爱护是否真诚、细致入微。
同时,需要考察家庭成员的教养方式和育儿观念是否与孩子的需求相符合。
家庭成员应具备爱心、责任感和耐心,愿意付出时间和精力与孩子共同成长。
4. 教育背景评估孩子的教育是家庭的重要责任之一。
评估家庭成员的教育背景和学习态度,对孩子的教育支持和指导是否得当。
家庭应有培养孩子良好学习习惯的能力,并能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资源。
5. 心理健康评估孩子在家庭中需要得到充分的关注和照顾,包括心理健康方面的支持。
评估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状况和心理承受能力,了解他们在面对挑战和压力时的应对方式。
家庭成员应具备正面的心态、稳定的情绪以及适应能力,能够有效地支持孩子的成长发展。
6. 监护能力评估对于收养孤儿的家庭来说,监护能力是核心的评估要素之一。
评估家庭成员的监护经验、分工合作、时间安排以及面对孩子成长所面临的挑战的能力。
家庭成员应具备适应孩子不同阶段成长需求的能力,能够提供稳定的监护支持。
综上所述,评估与考核收养孤儿的家庭情况需要关注经济状况、家庭环境、亲密关系、教育背景、心理健康和监护能力等方面。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民政局2022年度购买服务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民政局2022年度购买服务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2.01.23
•【字号】宁社管〔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民政局2022年度购买服务项
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宁社管〔2022〕4号各相关处室:
《南京市民政局2022年度购买服务项目清单(第一批)》已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南京市民政局
2022年1月23日南京市民政局2022年度购买服务项目清单。
市收养家庭能力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xx市收养家庭能力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科学评估收养家庭抚养教育能力,全面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明确xx市收养家庭能力评估的模式、指标体系、收养后回访、隐私保护、监督及保障机制,确保收养评估工作规范、准确;第三条收养评估是通过专业人员对收养家庭的收养动机、婚姻状况、经济能力、身心状况及道德品行等进行调查评估,对收养家庭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第四条收养家庭能力评估结论是各区民政部门审核收养申请家庭是否具备收养条件的重要依据;内地居民在本市申请收养未成年子女,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配合完成调查评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的除外;第五条评估应当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客观、公正、科学、便民;尊重隐私和保密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第六条各区民政部门负责能力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宣传收养相关政策法规,监督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的工作;第七条评估工作一般由民政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有条件的各区民政部门也可自行开展评估;第八条评估人员应当为具有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资质的专业人员;第三章评估流程和方式第九条评估人员进行调查评估时,应当主动出示各区民政部门的委托介绍信、评估机构的工作证和收养申请人的授权书等;第十条收养家庭应当积极配合,依照本细则规定接受家庭情况调查评估;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家庭应当接受评估人员的回访评估;第十一条评估流程包括收养申请人登记备案、评估通知、评估前准备、能力评估、综合评估、回访评估等六个环节;一申请人登记备案;收养申请人在本市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向各区民政部门咨询,填写xx市收养登记意愿申请表;各区民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审核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初审符合条件的,完成备案登记;二评估通知;各区民政部门向已备案登记的收养申请人发出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三评估前准备;收养申请人持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与评估机构签订收养评估同意书,并准备相关书面材料;四能力评估;评估机构在意向收养家庭材料备齐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走访评估,出具xx市申请收养家庭能力评估报告;评估内容:收养动机、个人经历、家庭背景、受教育情况、婚姻状况及子女情况、职业和经济状况、身心健康状况、道德品行、居住环境、养育准备、养育能力;评估方法:约见访谈、入户调查、心理测评、走访申请人相关单位和社区等,附以照片佐证;(五)综合评估;收养意向评估合格后,收养申请人与送养人达成收养意向的,被收养人进入收养家庭生活与融入,融合期为90日;融合期后15个工作日内,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能力和被收养人意愿进行综合评估,出具xx市收养家庭综合评估报告;评估内容:收养申请人的身体、经济、精神、社会支持状况变化,亲子互动状况与目前存在的困难;被收养人的生活、心理、社会发展状况,满意度和期望等;在融合期内,发现收养申请人、被收养人具有以下行为的,应当终止融合:1.收养申请人不愿意建立收养关系的;2.六岁以上的被收养人不愿意与该家庭建立收养关系的;3.收养申请人存在忽视、虐待、遗弃、性侵等行为的;4.收养申请人发生吸毒、赌博、滥用药物等不良违法行为的;5.收养申请人存在参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敌视政府和仇视社会等行为的;6.因其他原因导致收养申请人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收养申请家庭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及时向评估机构反映情况,收养评估员应及时对家庭进行家访并对报告内容进行补充更新;(六)回访评估;各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征求收养人回访意见,签署收养家庭回访协议,并在收养登记满6个月、18个月,评估机构各回访一次,了解被收养人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出具xx市收养家庭回访报告;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儿童福利机构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儿童福利机构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收养评估员可以运用约见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心理测评及部门内部协调调查等形式对收养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估;一约见面谈;主要通过听取个人陈述、深度访谈等形式进行,对象为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含被收养人;二查阅资料;查阅收养申请人按照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中提交的各项材料;根据收养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和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与收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计生、民政、公安以及银行等部门函调核查收养申请人的子女、财产、犯罪记录和个人征信记录等情况;三实地走访;到收养申请人家庭住所实地查看居住环境,走访相关部门、单位、居村委会,征求收养申请人亲属、朋友、同事、邻里等相关人员意见;四心理测评;收养申请人应到三甲医院精神科或心理科等科室进行性格、心理、精神及智力等专业测评,或者由评估机构进行专业测评,费用由收养申请人承担;五部门内部调查核实;涉及市政府调整取消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通过内部调查核实的方式取得评估内容;第十三条评估机构出具xx市申请收养家庭能力评估报告结论合格后,儿童福利机构与收养申请人签订试养协议;第四章评估内容第十四条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从以下方面进行调查、评估;一收养动机;收养申请人能够从儿童利益优先的角度出发认识收养问题,收养动机纯正,了解收养后的权利义务,心理准备充分,承诺不遗弃、不虐待儿童,积极配合家庭评估;二家庭情况;收养申请人的年龄、出生地和居住地、个人生活和工作经历、受教育程度、兴趣爱好、家庭关系、人际交往、性格心理、民事行为能力、育儿经验等;三婚姻状况;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单身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收养子女的意愿获得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明确支持;再婚的收养申请人,离婚的主要原因及现在的婚姻态度;四健康状况;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生理和心理健康,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具备抚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影响抚育的不利因素;五道德品行;收养申请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无酗酒、吸毒、赌博、嫖娼、滥用药物、家庭暴力、虐待儿童、遗弃儿童、不赡养老人等行为记录;六职业及经济状况;收养申请人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收养子女后家庭人均收入可处于当地中等收入水平以上;家庭生活支出合理,收支平衡,无不良负债;无固定职业者,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已参加社会保险;七住房条件;收养申请人有固定住所,收养子女后人均居住面积达到当地人均水平,居住地区有完善的教育机构、卫生医疗机构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八子女情况;收养申请人子女情况,子女对待被收养子女的态度;九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与收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其他成员愿意接纳被收养人;十抚育计划;收养申请人对被收养人有明确的抚育计划和物质条件方面的准备,如抚育开支计划,有关教育、个人才能培养的长短期安排,主要生活照料人的安排及抚育能力的情况,以及当收养申请人出现特殊情况无法照顾被收养人时,对被收养人的监护安排;十一居村委会或工作单位意见;走访居村委会或工作单位,与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收养申请人情况及受访单位建议;第十五条收养评估员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能力评估时,应采用指标打分和要素评定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各方面情况,作出全面、科学、公正的评估结论;第十六条指标打分法主要用于可量化项目评估,对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抚养教育能力进行客观评分;收养评估员在实施完调查走访后,对照收养能力综合评分表对收养申请人双方分别逐项打分;评估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满分100分,75分及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十七条要素评定法主要用于可定性评估,对收养申请人的主客观重要情况关键要素进行评定,分为优先性指标、否决性指标和减分性指标三类;一优先性指标:在同等条件下,收养申请人指标打分高于75分且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收养;1.失独家庭等特殊群体;2.对社会有重大贡献,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荣誉表彰等;3.积极参与社会志愿活动;二否定性指标:若收养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则不得收养儿童;1.收养申请人平均年龄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55周岁以上;2.收养申请人子女不赞成收养的;3.收养申请家庭收入未达到城乡最低收入;4.收养申请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5.收养申请人有刑事犯罪记录;6.收养申请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的;三减分性指标指若收养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则在收养能力综合评估表减分;1.目前的婚姻状况是未婚、离异、丧偶或其他情况;2.夫妻关系经常发生语言及肢体冲突,关系僵化;3.存在婚变史;4.身心不健康;5.有不诚信记录或者治安处罚记录;6.受教育程度为初中及以下;7.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xx市人均住房面积或无固定住所的;8.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xx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9.尚未为被收养人的成长做出初步的规划和安排;10.收养申请人有虐待儿童、遗弃儿童、家庭暴力、不赡养老人、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或违法行为;11.不愿意配合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家庭调查评估及收养后跟踪回访;第十八条评估机构对被收养人也应作出相应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一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状况1.被收养人的身体健康状况;2.被收养人的心理健康状况;3.被收养人的气质类型、性格特征;二被收养人的意愿被收养人年满6周岁的,应征询其被收养意愿:1.喜欢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2.愿意与收养申请人共同生活;第五章评估报告第十九条收养评估员对申请收养家庭的整体情况作出真实、全面评估后,形成评估材料,由评估机构根据各阶段情况,制作书面收养评估报告;第二十条 xx市申请收养家庭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正文包括收养申请人情况和收养建议,附件包括证明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访谈笔录、家访照片、相关单位、居村委会、亲友的收养推荐信等;第二十一条 xx市收养家庭综合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正文包括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的情况和评估结论,附件包括证明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访谈笔录、家访照片等;第二十二条报告结论由进行收养家庭能力评估的工作人员共同签名,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加盖机构公章;第二十三条 xx市收养家庭综合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各区民政部门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抚养教育子女能力的依据,收养申请人对其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向各区民政部门申请复核;第二十四条 xx市申请收养家庭能力评估报告自出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xx市收养家庭综合评估报告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超过期限重新评估;第二十五条 xx市申请收养家庭能力评估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各区民政部门留存正本,收养申请人和评估机构留存副本各一份;xx市收养家庭综合评估报告正副本各一份,各区民政部门留存正本,评估机构留存副本;第六章收养家庭回访第二十六条各区民政部门颁发收养登记证、征得收养人同意后,签订收养家庭回访协议,适时开展回访服务,为收养家庭提供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指导;回访服务由各区民政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第二十七条评估机构在回访过程中,可以采取电话回访、走访观察等形式,对被收养人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进行了解,并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和心理辅导;第二十八条评估机构应当在完成回访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xx市收养家庭回访报告,提交各区民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收养家庭和被收养人出现抚养或监护问题,或者收养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时,评估机构应当及时介入,提供帮助和支持,并及时报告给各区民政部门;第三十条评估机构发现收养人有家庭暴力、虐待等不履行抚养义务、影响被收养儿童正常生活的行为,甚至发生遗弃、吸毒、性侵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民政部门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收养人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第七章评估的监督及保障第三十一条为保障评估工作客观、公正,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对评估机构的监管,监控评估全过程,及时处理违反本细则规定的问题;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和评估机构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收养关系当事人的隐私不被泄露;泄露隐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评估工作不得向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发现评估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等行为的,对评估机构给予批评警告,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xx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1: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附件2:收养评估同意书附件3: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附件4: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附件5:收养能力综合评分表附件6:xx市申请收养家庭能力评估报告附件7:xx市收养家庭综合评估报告附件8:收养家庭回访协议附件9:xx市收养家庭回访评估报告附件1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收养申请人男: 身份证号:收养申请人女: 身份证号:为进一步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中国公民在本地区申请收养子女,应当接受家庭情况调查评估;根据收养顺序和收养意向,并征得你们同意,你们将作为福利院送养的孤儿/弃婴□男□女, 年月日出生收养申请家庭之一,参加收养评估,以确定你们符合收养条件,并在收养申请人中为被收养人选择最合适的家庭,现发给你们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请收养申请人收到此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本通知书到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同意书,配合完成评估工作;评估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评估机构地址:收养登记机关盖章年月日注:本通知一式两份,收养申请人一份,收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附件2收养评估同意书评估机构用尊敬的评估家庭:您好本同意书为受估者与评估方之间确立服务关系的协议,目的在于使受估者了解双方权利与义务,明确受估者同意接受评估服务,以更好地保障收养服务质量;本人受估者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 ,知晓评估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同意在服务过程中收集和记录本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影像、音频等资料,查看与收养服务有关的家人、子女、亲属的资料,同意这些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存于其后的个案记录或报告可传阅予收养登记服务机关或政府部门,以协助开展收养服务;受估者签字:年月日评估机构盖章:年月日收养申请人材料准备清单尊敬的收养家庭:您好您已被列入收养候选家庭,我评估机构将对您开展家庭评估工作,请在10个工作日内备齐以下材料并提交给我们:1.夫妻双方的家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房产证、结婚证/离婚证单身无需提供等资料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2.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收入劳务合同复印件和工资单据单位公章需清晰可辨;3.夫妻双方的社保缴纳及银行存款等资料原件与复印件社保在个人在网上打印、银行存折;4.夫妻双方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近期体检报告由三甲医院出具、3个月以内,含:身体健康体检、脑电波检查、EPQ量表、SCL-90量表、韦氏智力测验;5.夫妻双方无犯罪记录情况请持民政局部门进行函调或者查询数据库进行共享核实办理;交齐上述材料后,请耐心等待我们下一步实地走访评估通知;走访结束后,如评估合格,您将被列入正式待配对收养家庭;一旦社会福利机构报送符合您要求的送养儿童,会及时通知您前来了解儿童的情况,并可以安排您与待收养儿童见面;如果您愿意收养该儿童,请在10个工作日到xx市收养登记中心领取试养通知书,并凭试养通知书到xx市儿童福利院领养孩子回家融合;融合期为90天;融合成功的,可以向xx市收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正式收养登记手续;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本收养评估机构联系方式:地址:评估机构盖章年月日附件3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夫妻双方各一份本人 ,身份证号 ,为配合开展收养能力评估,特授权收养评估机构收养评估人员,代表本人就如下情况进行核实查阅;1.有无违法犯罪记录;2.本人收入和家庭资产状况;3.个人信用状况;本授权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被授权人签字:授权人签字:被授权单位盖章:附件4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本人 ,男,身份证号码: , ,女,身份证号码: ,本家庭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约为万,家庭收入约为万元/年;填写: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如有,则填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平台,家庭成员个人信用信息提示的内容为 ;以上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愿意积极配合收养评估机构调查核实上述情况;男方签字:女方签字:年月日附件5收养能力综合评分表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评估时间:附件6收养能力评估报告Ⅰ档案号:xx市申请收养家庭能力评估报告申请收养家庭:委托单位:xx市区民政局委托时间:年月日出具报告时间:年月日xx市XX社会工作事务所盖章声明1.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民政部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xx〕189号、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xx〕179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xx市儿童收养评估委托xx市XX社会工作事务所以下简称XX开展;此为儿童收养家庭评估工作的合法性依据;2.评估社工工作的前提是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评估社工须遵守保密等原则,保障程序合法合理,尽量避免对收养家庭生活造成影响,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调查报告的撰写工作,及时送达委托部门;3.评估工作由XX负责,评估社工通过入户走访调查对收养家庭的情况进行评估,全面了解儿童在家庭的收养情况及其家庭其他成员接纳等情况,在详细讨论的基础上,得出评估结论,确保调查及评估结论的中立性、公正性、客观性;除此之外收养调查和评估结论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预;4.本评估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收养登记机关留存正本,收养申请人和收养评估机构留存副本各一份;使用本收养评估报告应当保持其完整性、严肃性和保密性;一、评估经过年月日,收养申请人XXX持XXX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前来XX社工事务所,评估社工XXX 和XXX接案,并与其签署了收养评估同意书;年月日,评估社工通过方式,对收养申请人XXX 家庭开展了调查评估,详细了解收养申请人XXX的教育职业、身心健康、道德品行、婚姻状况、家庭经济能力、收养动机、收养准备、居村委会意见等情况,并做出专业评估意见;二、申请人基本情况1.基本信息收养人姓名丈夫:XXXXXXX,民族XXX,文化程度XXXX,年龄XXX,工作单位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收养人姓名妻子:XXXXXXXXX……2.教育职业状况3.身心健康情况4.道德品行情况三、申请人家庭情况1.居住条件2.婚姻状况3.家庭经济状况4.家庭卫生状况5.饮食营养状况6.周边环境配套状况7.邻里关系状况四、申请人收养能力情况1.收养动机2.收养前的准备3.收养能力评估表得分五、居村委会意见六、收养风险七、收养建议评估社工评估社工签字签字审核人签字xx市XX社会工作事务所盖章。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5.09.07•【文号】民发〔2015〕168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收养、寄养管理,收养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15〕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自2012年开展收养能力评估试点工作以来,经过各地的不断努力,全国已有28个省份的156个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建立收养能力评估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评估人员不够专业、评估程序不够规范、评估内容不够全面的情况,影响收养能力评估试点工作的预期效果。
为进一步推进收养能力评估试点工作,结合各地试点工作经验,我部制定了《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标准,并做好对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培训指导。
附件:1.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2.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3.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4.收养能力评估报告民政部2015年9月7日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为科学评估收养家庭抚养教育能力,进一步明确收养能力评估的对象、流程、标准和评估方式,规范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格式,确保收养能力评估工作规范、准确地开展,现制定本指引。
一、评估对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依照本指引进行收养能力评估。
收养继子女的,不进行收养能力评估。
二、评估机构及人员收养评估工作可以由收养登记机关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者收养登记机关开展。
民政部门优先采取委托第三方方式开展收养能力评估,评估人员为社会工作师、律师、医生、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专业人员。
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由收养登记机关自行评估,评估人员为公务人员或具备专业资质的聘用人员。
三、评估流程收养能力评估流程包括评估告知、评估前准备、实施评估并出具报告等。
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实施家庭依法收养残疾儿童鼓励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实施家庭依法收养残疾儿童鼓励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济民发〔2021〕58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寄养管理正文关于实施家庭依法收养残疾儿童鼓励政策的通知各区县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医保局、残联: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7〕5 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17〕11 号)要求,鼓励我市家庭依法收养残疾儿童(孤儿、弃婴),为我市家庭收养残疾儿童(孤儿、弃婴)实施鼓励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对象济南市户籍家庭在济南市儿童福利院收养的0-18 周岁残疾儿童(孤儿、弃婴)。
二、鼓励措施(一)落实户口登记。
建立家庭收养残疾儿童(孤儿、弃婴)落户绿色通道,对收养残疾儿童(孤儿、弃婴)符合落户条件、材料齐备的,实施“一窗受理,一站办结”。
(二)落实生活保障。
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收养的残疾儿童(孤儿、弃婴)每月发放生活补贴,至被收养儿童(孤儿、弃婴)年满18 周岁。
(三)落实教育保障。
对于家庭收养的残疾儿童(孤儿、弃婴)落实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学生相关资助政策,由教育部门按照《济南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济财教〔2021〕2 号)执行。
(四)落实康复保障。
家庭收养的残疾儿童(孤儿、弃婴),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受助儿童接受不少于规定时间的训练,且符合市残联等9 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济南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残联〔2021〕14 号)条件的,可享受济南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五)其他待遇:被收养残疾儿童(孤儿、弃婴)可享受的教育、就医、医保、康复等待遇,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落实。
三、申请审核(一)提出申请。
XX市收养家庭融合评估报告
档案号:XX市收养家庭融合评估报告收养家庭:被收养儿童:委托单位:XX市区民政局出具报告时间:年月日XX市XX社会工作机构(盖章)声明1.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等相关规范性文件,XX市儿童收养评估委托XX市XX社会工作事务所(以下简称XX)开展。
此为儿童收养家庭评估工作的合法性依据。
2.评估社工工作的前提是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评估社工须遵守保密等原则,保障程序合法合理,尽量避免对收养家庭生活造成影响,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调查报告的撰写工作,及时送达委托部门。
3.评估工作由XX负责,评估社工通过入户走访调查对收养家庭的情况进行评估,全面了解儿童在家庭的收养情况及其家庭其他成员接纳等情况,在详细讨论的基础上,得出评估结论,确保调查及评估结论的中立性、公正性、客观性。
除此之外收养调查和评估结论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预。
4.本报告正副本各一份,收养登记机关留存正本,收养评估机构留存副本。
使用本收养评估报告应当保持其完整性、严肃性和保密性。
一、评估经过年月日,评估社工对收养人XXX家庭开展了融合阶段的调查评估,采取面谈、参与式观察与非参与式观察等评估方式,详细了解收养申请人XXX在融合期的身心健康、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关系及社会支持状况等方面是否稳定以及目前存在的困难,被收养儿童XXX的身心变化、社会状况发展及对现状的满意度和未来的期望以及亲子双方的互动等情况,做出专业评估意见。
二、收养申请与融合情况概述三、融合期收养人情况变化1.身心状况(1)身体发展状况(2)心理发展状况2.家庭经济与环境状况(1)家庭经济发展(2)家庭环境变化3.家庭关系及社会支持状况(1)家庭关系(2)社会支持4.目前存在的困难四、融合期被收养儿童情况变化1.生活状况2.身心状况(1)身体发展状况(2)心理发展状况3.社会发展状况4.满意度与期望(1)对目前生活的感受(2)对未来的期望与要求五、融合期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互动情况六、评估结论评估社工评估社工(签字)(签字)审核人(签字)XX市XX社会工作机构(盖章)。
收养家庭评估制度
收养家庭评估制度一、家庭背景评估1.家庭结构:评估家庭成员的构成,包括夫妻、子女、其他亲属等,了解家庭的基本情况。
2.家庭环境:评估家庭居住环境,包括房屋类型、居住面积、家居设施等,以了解家庭的生活条件。
3.家庭氛围:了解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家庭氛围是否和谐,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等问题。
二、家庭成员健康评估1.身体健康状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包括疾病史、体检报告等,以确保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良好。
2.心理健康状况:对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包括情绪、性格、行为等,以确保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状况良好。
三、家庭财务评估1.收入状况:了解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以确定家庭的收养能力。
2.支出状况:了解家庭支出情况,包括日常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以确定家庭的收养能力。
3.储蓄状况:了解家庭的储蓄情况,包括存款、投资等,以确定家庭的收养能力。
四、家庭教育评估1.教育理念:了解家庭的教育理念,以及家庭成员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以确保家庭能够对被收养儿童进行良好的教育。
2.教育方式:了解家庭的教育方式,包括家长指导、自主探究等,以确保被收养儿童得到良好的教育指导。
3.教育能力:对家庭成员的教育能力进行评估,包括知识水平、教育经验等,以确保家庭能够对被收养儿童进行有效的教育。
五、家庭心理评估1.家庭成员的个性特征:了解并评估每个家庭成员的个性特征,如乐观程度、责任心、自律性等。
这将有助于预测他们与被收养孩子的相处情况以及是否能给予孩子足够的情感支持。
2.家庭动态:了解并评估家庭的动态情况,如沟通方式、决策过程等。
这将有助于判断家庭的稳定性以及是否能给予孩子足够的关注和支持。
3.心理适应能力:对家庭成员的心理适应能力进行评估,以确保他们能够适应新的家庭成员和新的家庭环境。
这可以帮助避免潜在的心理压力和矛盾,以保证被收养儿童的心理健康。
六、家庭社会关系评估1.社会地位:了解家庭成员的社会地位和社交网络,以判断他们能否为被收养儿童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儿童福利和收养登记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儿童福利和收养登记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儿童福利和收养登记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市收养登记中心:现将《2020年上海儿童福利和收养登记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推进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2020年2月17日2020年上海儿童福利和收养登记工作要点2020年,本市儿童福利和收养登记工作将聚焦孤残儿童、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困难儿童群体的生存权、发展权,进一步健全儿童福利制度政策,强化兜底保障,扩大社会参与,完善关爱保护体系,加强儿童福利工作载体建设,进一步提升上海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和收养登记服务工作水平。
一、全面抓好儿童福利领域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民政部关于儿童福利领域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完成各项疫情防控工作任务。
一是抓好各类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防控工作,对机构实行封闭管理、分区域分类管理,严格执行防护流程,规范开展儿童护理,强化应急保障,落实监测和报告制度;对市儿福院寄养在外的孤弃儿童一并纳入疫情防控范围,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二是落实社区特殊儿童疫情防控工作,建立每日联系和长效关爱制度,将社区特殊儿童优先纳入社区疫情防控体系、纳入社区重点关怀对象,落实实际生活照料人,全力保障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进一步加大孤弃儿童保障力度。
一是扎实做好孤弃儿童养育工作。
研制出台本市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政策文件,指导市儿童福利院认真落实孤弃儿童收、养、治、康、教、寄养、送养、安置等工作,各区民政部门牵头落实社会散居孤儿各项保障政策,确保孤儿基本生活等各项权益。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10.19•【字号】渝民〔2022〕216号•【施行日期】2022.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市儿童福利院,市儿童爱心庄园:为贯彻落实《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进一步规范全市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现将《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22年10月19日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对象第三章机构服务第一节养育第二节医疗康复第三节教育第四节社会工作第五节寄养送养第四章机构管理第一节入院管理第二节离院管理第三节安全管理第四节人员配备第五节档案管理第六节综合管理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重庆市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
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第三条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
市、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不断提高儿童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方面保障水平。
工作人员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儿童。
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6.24•【文号】民函[2014]179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正文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自2012年6月民政部在上海、江苏、湖北、广东、重庆等五省(直辖市)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地区勇于开拓创新,在收养评估工作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
一些省份也积极响应号召,自行试点、研究,为收养评估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为进一步深化收养评估试点工作,民政部决定开展第二批收养评估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第二批试点省份和地区要在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2〕189号)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明确收养评估基本内容,加强对收养评估指标的设计、梳理。
明确将收养动机、个人经历和家庭背景、受教育情况、婚姻状况及子女情况、职业和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状况、道德品行、居住环境、对收养做出的准备等作为收养评估的基本内容。
围绕评估的基本内容,重点对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无虐待(忽视)儿童、家庭暴力或者其他针对儿童的违法行为,有无吸毒、酗酒或者暴力犯罪;申请人的收入或经济能力是否足以负担家庭生活;申请人能否提供充足的空间满足家中新增被收养儿童的需求;申请人有无身体或者心理疾病影响其给予被收养儿童适当的照顾,申请人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等事项,按照科学、具体、可行的原则,综合考虑现有评估手段,加强对具体评估指标的设计、梳理,初步建立收养评估指标体系。
(二)探索完善收养评估程序,优化收养评估流程。
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强化对收养评估程序的论证研究,探索完善收养评估程序,充分尊重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意愿,更好地维护、发展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的意见(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收养登记办法》)和民政部《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民发〔2015〕16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是对收养申请人的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收养动机、养育安排等进行调查并做出综合评定,确保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寻找到合适的收养家庭、获得健康成长环境的重要手段。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积极探索科学的收养评估模式,建立收养评估指标体系,规范收养评估程序,将评估结论作为调整收养关系的重要依据,切实维护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其健康成长。
二、收养能力评估的主要内容(一)评估对象中国内地居民在本自治区申请收养子女的,依照本意见进行收养能力评估。
收养继子女的,不进行收养能力评估。
(二)收养能力评估模式收养能力评估可以采取收养登记机关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或收养登记机关直接开展两种模式。
具备条件的,鼓励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模式开展收养能力评估,由收养登记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工作。
暂不具备条件的,由收养登记机关自行评估,评估人员为公务人员或具备专业资质的聘用人员。
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模式的,按本意见进行。
(三)收养评估机构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的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收养评估机构)其业务范围应当为从事儿童和青少年健康成长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并聘有2名以上从事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保留规
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7.11.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各市、县(区)民政局,厅属各单位:
为了维护法治统一,确保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民政厅对历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情况进行公告。
一、废止16件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失效2件规范性文件;
三、保留51件规范性文件。
现予以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7年11月28日
自治区民政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民政厅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收养家庭评估指标
上门核实
七、居住状况(8分)
27
居住安排(2分)
被收养人是否有单独的房间:
(1)有单独的房间,设施齐全(2分)
(2)有单独的房间,设施相对简陋(1分)
(3)无独立房间(0)
上门核实
八、品德品行
(12分)
28
遵纪守法
情况
(6分)
1、是否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1)无(2分)
(2)有(取消评估资格)
走访调查
2、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
(1)无(2分)
(2)有(取消评估资格)
公安部门证明
30
信用状况
(2分)
1、是否有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的:
(1)无(1分)
(2)有(取消评估资格)
调查核实
2、是否有不良征信记录:
(1)无(1分)
(2)有(0分)
调查核实
九、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状况
(10分)
31
对待收养态度
(2分)
是否支持收养孩子:
(1)都支持(2分)
(2)部分不支持(0分)
走访了解
32
健康状况(2分)
身体、心理、智力健康状况:
(1)健康(2分)
(2)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取消评估资格)
医院体检报告调查核实
(1)无(2分)
(2)有(取消评估资格)
公安部门证明
2、是否有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
(1)无(2分)
(2)有(取消评估资格)
公安部门证明
3、是否有买卖、性侵、虐待或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陕西收养子女家庭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陕西省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陕西省范围内申请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接受家庭情况调查评估,形成《陕西省收养子女家庭评估报告》,并在办理收养登记前提交。
第三条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家庭应当接受收养登记机关的长期跟踪回访。
第四条收养评估工作由收养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的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收养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关资质。
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地区,也可由设区市儿童福利机构承担。
收养调查评估委托书中应含有双方职责划分、违约责任和保护收养关系当事人隐私内容。
第五条收养评估机构和人员。
收养评估机构应具有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等工作人员。
收养评估工作人员应具备社会工作师资质,在本专业岗位工作3年以上,并接受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组织的收养法律、法规和评估业务培训,获得收养家庭调查评估资格。
第六条收养评估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评估工作时,应主动向收养申请人家庭出示机构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资质证明。
对单个家庭进行收养调查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在2人以上。
第七条收养评估及回访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注意保护收养人及被收养儿童隐私。
评估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规泄露收养申请人隐私或弄虚作假的,应取消评估委托或评估资格。
第八条对收养申请人的家庭调查评估内容包括:(一)收养动机1、能够遵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利益,提供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抚养和健康成长的条件。
2、收养申请理由适当,动机纯正,心理准备充分,对收养可能存在的不适应情况如儿童行为问题和身体疾病问题等有足够认识,提交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儿童的书面承诺。
3、愿意配合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家庭调查评估及收养后跟踪回访。
(二)家庭基本情况1、收养申请人的年龄、出生地、个人生活和工作经历、受教育、社交情况。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家庭寄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家庭寄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9.14•【字号】青民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寄养管理正文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家庭寄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民规〔2022〕2号各区(市)民政局,市儿童福利院:为进一步规范家庭寄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4号)、《家庭寄养评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MZ/T122-2019)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家庭寄养管理实施细则》,并已经2022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2022年9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寄养家庭申请、受理、评估和审核第三章寄养家庭培训和寄养手续办理第四章寄养儿童养育、教育、医疗和康复保障第五章检查监督和管理服务第六章安全养育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理第七章寄养关系的解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青岛市家庭寄养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庭寄养工作,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4号)、《家庭寄养评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MZ/T122-2019)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寄养儿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青岛市儿童福利院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收养家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民办〔2016〕4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收养家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宁夏收养家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民办〔2016〕48号各市、县(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自治区民政厅制定了《宁夏收养家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该《细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联系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2016年12月7日宁夏收养家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及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内地居民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申请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家庭情况调查评估,形成《宁夏收养家庭评估报告》。
第三条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申请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宁夏收养家庭评估报告》。
第四条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人应当配合接受收养登记机关的跟踪回访,并形成《宁夏收养家庭跟踪回访报告》。
第二章评估机构和人员第五条评估工作由具有资质的地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或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承担。
收养登记机关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第六条参与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取得社会工作师资质,在专业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并经过自治区民政厅组织的相关收养法律、法规和评估业务培训。
第七条受委托机构的评估工作人员对收养申请人家庭进行调查评估工作时,应当主动出示资质证明和委托证明,并保证收养申请人的隐私不外泄。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黑民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正文黑民规〔2021〕2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民规〔2021〕2号各市(地)民政局:《黑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民政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或取得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报告。
黑龙江省民政厅2021年4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小组与评估机构第三章评估的流程第四章评估内容第五章评估的监督及保障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收养登记管理,完善收养工作程序,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居民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继子女的,不进行收养评估。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五条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章评估小组与评估机构第六条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
收养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
第七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三)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者评估,或者具备评估相关经验;(四)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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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收养家庭能力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科学评估收养家庭抚养教育能力,全面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明确xx市收养家庭能力评估的模式、指标体系、收养后回访、隐私保护、监督及保障机制,确保收养评估工作规范、准确。
第三条收养评估是通过专业人员对收养家庭的收养动机、婚姻状况、经济能力、身心状况及道德品行等进行调查评估,对收养家庭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收养家庭能力评估结论是各区民政部门审核收养申请家庭是否具备收养条件的重要依据。
内地居民在本市申请收养未成年子女,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配合完成调查评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的除外。
第五条评估应当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客观、公正、科学、便民;尊重隐私和保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第六条各区民政部门负责能力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宣传收养相关政策法规,监督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的工作。
第七条评估工作一般由民政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
有条件的各区民政部门也可自行开展评估。
第八条评估人员应当为具有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资质的专业人员。
第三章评估流程和方式第九条评估人员进行调查评估时,应当主动出示各区民政部门的委托介绍信、评估机构的工作证和收养申请人的授权书等。
第十条收养家庭应当积极配合,依照本细则规定接受家庭情况调查评估;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家庭应当接受评估人员的回访评估。
第十一条评估流程包括收养申请人登记备案、评估通知、评估前准备、能力评估、综合评估、回访评估等六个环节。
(一)申请人登记备案。
收养申请人在本市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向各区民政部门咨询,填写《xx市收养登记意愿申请表》。
各区民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审核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初审符合条件的,完成备案登记。
(二)评估通知。
各区民政部门向已备案登记的收养申请人发出《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
(三)评估前准备。
收养申请人持《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与评估机构签订《收养评估同意书》,并准备相关书面材料。
(四)能力评估。
评估机构在意向收养家庭材料备齐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走访评估,出具《xx市申请收养家庭能力评估报告》。
评估内容:收养动机、个人经历、家庭背景、受教育情况、婚姻状况及子女情况、职业和经济状况、身心健康状况、道德品行、居住环境、养育准备、养育能力。
评估方法:约见访谈、入户调查、心理测评、走访申请人相关单位和社区等,附以照片佐证。
(五)综合评估。
收养意向评估合格后,收养申请人与送养人达成收养意向的,被收养人进入收养家庭生活与融入,融合期为90日。
融合期后15个工作日内,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能力和被收养人意愿进行综合评估,出具《xx市收养家庭综合评估报告》。
评估内容:收养申请人的身体、经济、精神、社会支持状况变化,亲子互动状况与目前存在的困难;被收养人的生活、心理、社会发展状况,满意度和期望等。
在融合期内,发现收养申请人、被收养人具有以下行为的,应当终止融合:1.收养申请人不愿意建立收养关系的;2.六岁以上的被收养人不愿意与该家庭建立收养关系的;3.收养申请人存在忽视、虐待、遗弃、性侵等行为的;4.收养申请人发生吸毒、赌博、滥用药物等不良违法行为的;5.收养申请人存在参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敌视政府和仇视社会等行为的;6.因其他原因导致收养申请人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
收养申请家庭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及时向评估机构反映情况,收养评估员应及时对家庭进行家访并对报告内容进行补充更新。
(六)回访评估。
各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征求收养人回访意见,签署《收养家庭回访协议》,并在收养登记满6个月、18个月,评估机构各回访一次,了解被收养人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出具《xx市收养家庭回访报告》。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儿童福利机构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儿童福利机构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收养评估员可以运用约见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心理测评及部门内部协调调查等形式对收养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估。
(一)约见面谈。
主要通过听取个人陈述、深度访谈等形式进行,对象为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含被收养人。
(二)查阅资料。
查阅收养申请人按照《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中提交的各项材料。
根据收养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和《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与收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计生、民政、公安以及银行等部门函调核查收养申请人的子女、财产、犯罪记录和个人征信记录等情况。
(三)实地走访。
到收养申请人家庭住所实地查看居住环境,走访相关部门、单位、居(村)委会,征求收养申请人亲属、朋友、同事、邻里等相关人员意见。
(四)心理测评。
收养申请人应到三甲医院精神科或心理科等科室进行性格、心理、精神及智力等专业测评,或者由评估机构进行专业测评,费用由收养申请人承担。
(五)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涉及市政府调整取消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通过内部调查核实的方式取得评估内容。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出具《xx市申请收养家庭能力评估报告》结论合格后,儿童福利机构与收养申请人签订《试养协议》。
第四章评估内容第十四条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从以下方面进行调查、评估。
(一)收养动机。
收养申请人能够从儿童利益优先的角度出发认识收养问题,收养动机纯正,了解收养后的权利义务,心理准备充分,承诺不遗弃、不虐待儿童,积极配合家庭评估。
(二)家庭情况。
收养申请人的年龄、出生地和居住地、个人生活和工作经历、受教育程度、兴趣爱好、家庭关系、人际交往、性格心理、民事行为能力、育儿经验等。
(三)婚姻状况。
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单身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收养子女的意愿获得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明确支持。
再婚的收养申请人,离婚的主要原因及现在的婚姻态度。
(四)健康状况。
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生理和心理健康,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具备抚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影响抚育的不利因素。
(五)道德品行。
收养申请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无酗酒、吸毒、赌博、嫖娼、滥用药物、家庭暴力、虐待儿童、遗弃儿童、不赡养老人等行为记录。
(六)职业及经济状况。
收养申请人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收养子女后家庭人均收入可处于当地中等收入水平以上。
家庭生活支出合理,收支平衡,无不良负债。
无固定职业者,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已参加社会保险。
(七)住房条件。
收养申请人有固定住所,收养子女后人均居住面积达到当地人均水平,居住地区有完善的教育机构、卫生医疗机构及公共服务设施等。
(八)子女情况。
收养申请人子女情况,子女对待被收养子女的态度。
(九)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
与收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其他成员愿意接纳被收养人。
(十)抚育计划。
收养申请人对被收养人有明确的抚育计划和物质条件方面的准备,如抚育开支计划,有关教育、个人才能培养的长短期安排,主要生活照料人的安排及抚育能力的情况,以及当收养申请人出现特殊情况无法照顾被收养人时,对被收养人的监护安排。
(十一)居(村)委会或工作单位意见。
走访居(村)委会或工作单位,与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收养申请人情况及受访单位建议。
第十五条收养评估员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能力评估时,应采用指标打分和要素评定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各方面情况,作出全面、科学、公正的评估结论。
第十六条指标打分法主要用于可量化项目评估,对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抚养教育能力进行客观评分。
收养评估员在实施完调查走访后,对照《收养能力综合评分表》对收养申请人双方分别逐项打分。
评估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满分100分,75分及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要素评定法主要用于可定性评估,对收养申请人的主客观重要情况(关键要素)进行评定,分为优先性指标、否决性指标和减分性指标三类。
(一)优先性指标:在同等条件下,收养申请人指标打分高于75分且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收养。
1.失独家庭等特殊群体;2.对社会有重大贡献,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荣誉表彰等;3.积极参与社会志愿活动。
(二)否定性指标:若收养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则不得收养儿童。
1.收养申请人平均年龄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55周岁以上;2.收养申请人子女不赞成收养的;3.收养申请家庭收入未达到城乡最低收入;4.收养申请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5.收养申请人有刑事犯罪记录;6.收养申请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的。
(三)减分性指标指若收养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则在收养能力综合评估表减分。
1.目前的婚姻状况是未婚、离异、丧偶或其他情况;2.夫妻关系经常发生语言及肢体冲突,关系僵化;3.存在婚变史;4.身心不健康;5.有不诚信记录或者治安处罚记录;6.受教育程度为初中及以下;7.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xx市人均住房面积或无固定住所的;8.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xx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9.尚未为被收养人的成长做出初步的规划和安排。
10.收养申请人有虐待儿童、遗弃儿童、家庭暴力、不赡养老人、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或违法行为;11.不愿意配合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家庭调查评估及收养后跟踪回访;第十八条评估机构对被收养人也应作出相应评估,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