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集下载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07号原告迪斯尼公司(Disney Enterprises,Inc.)。

授权代表人玛丽·B·福西埃(Mary B. Fossier)。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伟峰,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迪开音像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黎。

原告迪斯尼公司与被告上海迪开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迪开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11月2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迪斯尼公司委托代理人杜伟峰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迪开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国家宝藏》(National Treasure)、《超人特攻队》(The Incredibles)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上述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2006年7月18日,原告代理人从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大沽路505号被告处购得前述电影作品的盗版DVD影碟。

原告认为,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原告上述作品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擅自销售上述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电影作品著作权。

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音像制品;2、被告在《新民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137元,合计人民币140,137元。

审理中,原告将公证费和购买碟片的费用进行分摊,本案相关费用为人民币136元。

被告迪开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1日,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出具(2006)沪黄一证经字第7355号公证书。

公证书记载:戴马克(Roland Mark Day)作为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及美国电影协会负责中国事务的首席法律顾问,确认其已获得原告迪斯尼公司授权,并确认原告是《国家宝藏》(National Treasure)、《超人特攻队》(The Incredibles)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并同时提交了相应的DVD光盘。

上海各区县人民法院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各区县人民法院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各区县人民法院地址电话一览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电话:6308000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电话:62751200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电话:56700000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武进路527号电话:63648355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电话:51235588上海市海事法院上海市杨树浦路1360号电话:6519114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丁香路611号电话:38794518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电话:64120000卢湾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合肥路213号电话:63856666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电话:64680966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电话:52574999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电话:57968100南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南汇区惠南镇城西路155号电话:58024700奉贤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501号电话:57417490 松江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0号电话:67735279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浦东新区源深路161号电话:58214483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法庭浦东新区德州路111号电话:58741454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桥法庭浦东新区金桥路1490弄4号电话:50701257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外高桥法庭浦东新区高桥镇学前街80号电话:58670582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川沙法庭浦东新区川沙镇华夏东路1458号电话:50922990闵行人民法院民一庭闵行区水清路800号电话:64120000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法庭闵行区颛桥颛盛路333号电话:64890333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闵行区沪松公路460号电话:64780088闵行区人民法院浦江法庭闵行区浦锦路15号电话:64110027卢湾区人民法院五里桥法庭卢湾区中山南一路1109弄1号101室电话:63032905 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泾法庭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电话:57311051南汇区法院周浦法庭南汇区周浦镇繁荣路沪南公路口电话:68131971南汇区人民法院芦潮港法庭南汇区芦潮港镇果园桥车站东首电话:68281063奉贤区法院奉城法庭城中心镇城协路北侧、政苑路东侧电话:57520275松江区法院泗泾法庭松江区泗泾镇江达南路4号电话:57610943松江区浦南人民法庭松江区泖港镇中南路电话:57861795松江区仓桥人民法庭松江区松蒸公路12号电话:57823848松江区茸城人民法庭松江区松江县松汇路47号电话:57814106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辖: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延安东路1234号电话:53584777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河间路29号电话:35124588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北宝兴路531号电话:56333300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康定路1097号电话:62718212闸北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共和新路3009号电话:36034666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铜川路1433号电话:52564588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号电话:56604808嘉定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3号电话:59421000青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城中北路555号电话:69201478崇明县人民法院上海市崇明县城内人民路25号电话:59611568宝山区大场人民法庭宝山区大场镇少年村路55号电话:56680796宝山区人民法院泗塘法庭宝山区淞南路302号电话:56739728嘉定区法院南翔法庭南翔镇沪宜公路15号电话:59122550嘉定区人民法院安亭人民法庭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66号电话:59564307嘉定区外冈人民法庭嘉定区嘉定东外冈镇外青松公路165号电话:59588317 嘉定区人民法院徐行人民法庭嘉定区徐行镇电话:59558790青浦区朱家角人民法庭青浦区朱家角镇新镇区电话:59240757崇明县法院海岛法庭崇明县横沙乡新民镇电话:66720019。

上海法院地址及电话邮政编码

上海法院地址及电话邮政编码
59521000 20180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城中北路555号
69201478
201700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武进路527号63648355 200085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上海市崇明县城内人民路25号
59611568
202150
上海海事法院
上海市杨树浦路1360号
65191144
200090
上海法院地址及电话邮政编码
[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1466 |更新时间:2006-3-1 |文章录入:admin2 ]
小资料:上海法院地址及电话邮政编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地址:肇家浜路308号电话:63080000邮编(邮政编码)20003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62751200 200336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友谊路15号56604808 20190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雅志路99号64120000 20110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金山大道2288号57968100 20054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北宝兴路531号
56333300 200083
上海市嘉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北路567号56700000 20007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浦东丁香路611号38794518 200135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宜山路188号64680966 200031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虹桥路1133号52574999 200051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铜川路1433号62656265 200333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共和新路3009号36034666 200072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河间路29号35124586 20009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5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5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5号原告梁锦水。

被告李昌众。

被告上海欧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康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伯虎,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瑞鑫,浙江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锦水诉被告李昌众、上海欧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欧纳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于2005年5月18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同年7月21日,本院委托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进行技术鉴定。

同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梁锦水,被告李昌众、被告欧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伯虎、胡瑞鑫到庭参加诉讼。

同年12月1日,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梁锦水,被告李昌众、被告欧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康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潘伯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1年7月12日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瓦楞蜂窝复合纸板的制造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

该两项专利分别于2003年7月2日以及2005年1月19日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号分别为:ZL01231324.6和ZL01120410.9。

该两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基本一致。

2005年3月,原告与案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每套设备的专利使用费为人民币30万元。

后原告发现被告李昌众将仿制原告专利的设备销售给被告欧纳公司使用,并获得了高额利润。

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被告李昌众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被告欧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两被告共同支付调查取证费人民币2,000元,两被告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欧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的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和发明专利证书及其相关文件;2、两项专利的年费发票;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文件;4、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5、原告与瑞安市红旗轻工设备厂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6、原告与被告李昌众签订的《定购设备合同书》;7、被告李昌众与他人签订的部分设备合同;8、证人证言;9、被告欧纳公司介绍涉案设备的网页;10、原告寄给被告李昌众的公函及其回执。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2民终43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佩玲,女,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代理人郭金山,男,194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佩勇,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代理人邢妍,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科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冯晓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妍,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佩玲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朱佩玲于2008年退休。

2012年2月29日,朱佩玲(作为乙方和被聘用人员)与高佩勇(作为甲方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从事总监等工作;聘用时间自2012年3月1日起至注册证书期限失效为止;甲方支付乙方年薪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5,000元,每月支付朱佩玲7,000元(内容包括工资、加班工资、车贴、饭贴、劳防用品、社会保险等费用),余款年底一次性结清;另年底一次性支付住房补贴5,000元;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上海市公布的城乡居民名义收入的增长率每年调整;乙方享受公司其他正常待遇;甲乙双方均不能终止协议,下列情况除外: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不能胜任本职工作;2、乙方提供的证件不符合注册要求;3、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应得劳动报酬。

同日,朱佩玲(作为乙方和职工)与高佩勇(作为甲方和用人单位)又签订一份聘用协议。

该协议约定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至注册证书期限失效为止;乙方工作地点为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XXX弄XXX号XXX室及各项目组;乙方的月工资为2,500元;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上海市公布的城乡居民名义收入的增长率每年调整。

最新-(2019)沪二中刑初字第20193号 精品003

最新-(2019)沪二中刑初字第20193号 精品003

(2019)沪二中刑初字第163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二中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王甲,曾用名王乙。

指定辩护人徐虹,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丙,又名王丁。

指定辩护人张庆森,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19]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丙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王丙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王甲与刘甲保持着不正当两性关系。

2019年5月20日上午11时许,王在其暂住地本市青浦区徐泾镇徐泾居委会徐泾某号第某号出租房内与刘因分手之事发生争执,王用手紧扼刘颈部致刘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嗣后,王清理犯罪现场并将刘甲的尸体藏匿于床下的三夹板夹层空间内。

同月23日,王为处理刘的尸体购买了锯子、尼龙绳、铁锹等工具,在分尸未果后将尸体进行了包扎,后通过其母亲被告人王丙借来人力三轮车。

当晚10时许,王丙在明知王甲已杀害了刘甲的情况下,仍帮助王甲用人力三轮车将尸体运至青浦区崧泽大道、明珠路西侧500米的河边绿化带内,王甲用铁锹在河道边挖坑欲掩埋尸体未果后,由王丙望风,王甲将尸体抛入该河道内。

次日,二人逃离上海。

同年5月28日,被告人王甲在河南省新乡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王丙向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局滑集派出所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其实物、调取证据清单、《抓获证明》、《情况说明》、该分局物证鉴定所的《手印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工具痕迹鉴定书》、证人王戊、刘乙、魏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

最新-(2019)沪二中刑初字第20197号 精品001

最新-(2019)沪二中刑初字第20197号 精品001

(2019)沪二中刑初字第127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沪二中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王甲。

辩护人王文琴,上海市正义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19]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晓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王甲于2019年4月16日下午3时许,在其租赁的暂住地本市普陀区雪松路458弄某号603室内,与包某某发生性关系后,产生争执。

争执中,王甲用手掐包某某的颈部,又用刀朝包颈部、胸部捅刺数刀,致包死亡。

后王甲将包某某的尸体装入五斗橱内,运至本市普陀区武威路1019弄春光家园某号附近,丢弃于新槎浦河内。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包某某系生前被他人压迫颈部等并用锐器刺戳胸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王甲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春光家园监控录像视频截图、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证人钱某某、毛甲、毛乙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人凌某某、杨某某、陈甲、陈乙、赵某某、王乙的证言、被告人王甲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丁某某受贿案

丁某某受贿案

丁某某受贿案文章属性•【案由】受贿罪•【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3.05.17裁判规则国有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数据统计、传输、维护等信息管理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其统计、传输、维护的信息和数据系国有医疗机构对医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决策的重要依据,属于医保信息,工作内容具有公务性质,该人员系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该类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他人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正文丁某某受贿案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

因本案于2011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丁某某犯受贿罪,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在担任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室信息管理员期间,利用其负责构建、维护计算机网络及日常信息统计工作等职务便利,于2006年至2011年间,分别收受许荣、张汉球、吴银兵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9万余元。

具体如下:1.2006年至2011年,陆续收受非洛地平片、伤湿止痛膏等医药销售代表许荣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7600元;2.2007年下半年至2011年的3、4月,陆续收受浙江海力生公司医药销售代表张汉球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0000元左右;3.2008年至2010年,先后3次收受电脑设备供应商上海银兵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吴银兵给予的礼券、消费卡,价值共计2000元。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5月17日收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关于本市医疗系统贿赂案件线索通报后,发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信息管理员丁某某有受贿嫌疑,于2011年5月18日开展初查。

2011年5月23日上午,嘉定区马陆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找丁某某谈话时,丁某某主动向单位组织交代其收受有关医药代表贿赂的犯罪事实,同日下午,丁某某经通知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谈话时,亦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最新上海各法院通讯录及立案庭地址

最新上海各法院通讯录及立案庭地址

最新上海各法院通讯录及立案庭地址目前上海很多法院本部地址与立案庭地址不一致,为避免大家立案来回折腾,特向大家奉上最新各法院通讯录及立案窗口地址电话。

法院本部地址、电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电话:63080000立案窗口东兰路248号4号楼电话:6451112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电话:62751200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电话:56700000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武进路527号电话:63648355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电话:51235588上海市海事法院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电话:68567567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丁香路611号电话:38794518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雅致路99号电话:64120000立案窗口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三楼电话:64120000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电话:64680966立案窗口文定路209号,靠近凯旋路电话:54896200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电话:52574999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电话:57968100奉贤区人民法院南桥镇解放东路199号电话:37190666松江区人民法院南青路701号电话:67735555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辖: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延安东路1234号电话:53584777立案窗口合肥路213号电话:63856666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河间路29号电话:35124588立案窗口杨树浦路1360号电话:65430055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北宝兴路531号电话:56333300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康定路1097号电话:62718212闸北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共和新路3009号电话:36034666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铜川路1433号电话:52564588立案窗口铜川路1472号电话:62656265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989号电话:26078989嘉定区人民法院嘉定区德富路1221号电话:59521000青浦区人民法院青浦区城中北路55号电话:69201478崇明县人民法院崇明县人民路25号电话:59611568。

最新-(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778号 精品

最新-(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778号 精品

(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778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77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盘正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盘正光犯抢劫罪一案,于2019年11月30日作出2019宝刑初字第105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盘正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经审阅全部卷宗材料,提审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林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确认,被告人盘正光与他人结伙,于2019年7月13日13时40分许,至本市华灵路某号博文网吧,由同伙负责吸引被害人翁某某的注意力,被告人盘正光上前盗窃翁某某放在该网吧17号电脑台上的一部三星579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750元。

在盗窃时,被翁某某当场发现,被告人盘正光在逃跑过程中,取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相威胁,抗拒抓捕。

后被群众扭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盘正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法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以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

鉴于被告人盘正光系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犯罪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盘正光有期徒刑二年,并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9)沪二中刑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立英(系死者梁龙华之母),女,1934年8月15日生,汉族,河北省清河县人,上海铁合金厂退休职工,住本市中华新路817弄17号301室。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龙飞(系死者梁龙华之兄),男,1956年6月22日生,汉族,江苏省邳县人,个体运输户,住本市中华新路817弄17号301室。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龙娣(系死者梁龙华之姐),女,1958年5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邵县人,上海吴淞化工厂工人,住本市泗塘八村65号503室。

户籍所在地本市中华新路817弄17号301室。

委托代理人刘克华,男,1947年12月9日生,汉族,上海市延安中学教师,住本市田林八村29号601室。

委托代理人戴义家,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懿,男,1977年3月26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上海体育运动技术学院武术队队员,住本市彭浦新村162号甲301室。

因本案于1996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收容审查,同年12月30日被闸北分局取保候审。

1998年3月9日再次被闸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敏华,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利德,男,1956年2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无业,住本市中华新路893弄11号104室。

因本案于1998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凡,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懿故意伤害一案,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侦查终结后,于1997年6月23日移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9月26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立英、梁龙飞、梁龙娣于1998年2月23日以原审被告人张懿、葛利德犯故意伤害罪,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张懿、葛利德刑事责任,并判令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

上海二中院2016-2020年股东资格确认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二中院2016-2020年股东资格确认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二中院2016-2020年股东资格确认案件审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2016-2020年股东资格确认案件审判白皮书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往往源于股权权属形式上的记载登记与实质不符,原告请求确认恢复至实质状态。

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审理其他与公司有关纠纷的前提,其审理思路遵从“内外有别”原则,“对内”日益体现出尊重公司自治、弱化形式主义的倾向,而“对外”则注重公司债权人与名义股东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本审判白皮书则围绕“对内”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展开。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未将股东名册及章程的记载作为唯一的设权标准,而承认了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优于形式要件,这使得“对内”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更加复杂、多样。

上海二中院于2016年至2020年期间审结的股东资格确认类案件中,从股东资格“名实分离”的成因来看,分为股权代持、冒名、企业改制、出增资、继承、让与担保六类,其中,企业改制引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多为历史遗留问题,因让与担保引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属于在2020年后兴起的新型案件。

因六类案件形成机理不同,审理思路亦存在明显差异,本审判白皮书在此分类基础上尝试对股东资格确认案件进行系统性梳理,以期帮助企业进一步提高内部治理水平,为市场主体有序开展营商活动提供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的规则指引。

一、2016-2020年股东资格确认类案件概况(一)案件数量于2018年出现峰值上海二中院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审结的股东资格确认类案件,去除管辖、执行、指令审理以及纯粹股权转让类纠纷,有效案件共计94件,其中,一审案件1件,二审案件93件。

从结案年份来看,2016年为14件,2017年为8件,2018年为42件,2019年为19件,2020年为11件。

备忘录(上海一中院和二中院分工)

备忘录(上海一中院和二中院分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分工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区域管辖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区域:浦东新区、闵行区、徐汇区、长宁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辖区域:黄浦区、杨浦区、虹口区、静安区、闸北区、普陀区、宝山区、嘉定区、青浦区、崇明县。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案件的范围1、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至2亿元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为人民币2000万以上至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民商事案件;3、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至1亿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4、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调解和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及仲裁机构裁决;6、对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仲裁协议效力持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定或者申请撤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件;7、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纠纷案件;8、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邻接权、科技成果权等纠纷案件;9、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0、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11、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12、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和仲裁判决;13、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14、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参照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书(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51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书(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51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书(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51号原告徐浩明。

原告徐伟。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施青年,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贝红通信电器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耕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林华,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辰鑫通信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耕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兰,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昌橙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耕昌,该公司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平,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浩明、徐伟与被告上海贝红通信电器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红公司)、上海辰鑫通信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鑫公司)、上海昌橙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橙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同年7月26日,因贝红公司、辰鑫公司以涉案的专利权权属纠纷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案号为(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10号(以下简称210号案),本院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

同年12月13日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2006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浩明、徐伟、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施青年,三被告法定代表人陈耕昌、被告贝红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林华、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徐浩明、徐伟系电磁液压式低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12日,专利号为01210475.2,该专利产品型号为L-DZ5-30B型断路器。

徐浩明、徐伟曾分别担任贝红公司、辰鑫公司的董事长,故在职期间两人对贝红公司、辰鑫公司使用该专利未提异议。

2002年4月,徐浩明被辞退,此后徐伟也被辞退。

贝红公司曾承诺不使用该专利。

然而,2003年10月,徐浩明、徐伟发现贝红公司、辰鑫公司在使用该专利生产、许诺销售、销售L-DZ5-30B型断路器,侵犯了两原告的专利权。

昌橙公司明知贝红公司、辰鑫公司侵犯他人专利,还为该两公司制造断路器关键零部件整体式锁扣,亦构成对两原告的侵权。

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业务分工一览

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业务分工一览

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业务分工一览一、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区(县)法院管辖诉讼标的在5000万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法院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内设5个民事审判庭民一庭:负责审理普通民事案件;民二庭:负责审理房地产及其相关案件;民三庭:负责审理金融和投资纠纷案件;民四庭:负责审理普通经济纠纷和破产案件;民五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部分法院民事审判庭分工(1)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内设4个民事审判庭:民一庭:负责审理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房地产纠纷及其他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特别程序案件;民二庭:负责审理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及破产等案件;民三庭:负责审理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发现、发明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行政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民四庭:负责审理民商事简易程序案件。

(2)卢湾区人民法院内设3个民事审判庭:民一庭:负责审理涉及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等普通民事案件;民二庭:负责审理涉及商事、经济纠纷的案件;民三庭:负责审理涉及房地产、建筑工程案件。

(3)徐汇区人民法院内设3个民事审判庭:民一庭:负责审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侵权等普通民事案件;民二庭:负责审理涉及经济、商事等案件;民三庭:负责审理涉及房地产的案件。

(4)长宁区人民法院内设3个民事审判庭:民一庭:负责审理涉及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等普通民事案件;民二庭:负责审理涉及商事、经济纠纷的案件;民三庭:负责审理涉及房地产、建筑工程、装修装潢纠纷案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文浩,上海信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雷,上海信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杨睿,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达电梯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1)闸民一(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迅达电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文浩,被上诉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杨睿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上海迅达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期限为2001年3月12日至2003年3月1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担任董事长秘书。

上海迅达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张某办理了起始日期为2001年3月12日,终止日期为2003年7月31日的招退工登记手续。

2003年8月25日,张某与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签订期限为2003年8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2003年8月1日至2003年11月1日,约定岗位为法务主管。

2004年7月23日,商务部批复同意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迅达电梯公司。

2005年8月16日,张某与迅达电梯公司签订期限为2005年7月3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法务主管。

2008年1月18日,双方签订最后一份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工作内容为法务管理工作,工资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38,000元/年,按12个月计发,每月11,500元。

迅达电梯公司为张某办理了起始日期为2003年8月1日,终止日期为2010年1月13日的招退工登记手续。

2007年1月5日,迅达电梯公司发布《关于员工在迅达公司间调动的规定》,其中载明该规定适用于迅达中国公司的员工,按内部招聘流程,加入中国范围内迅达所属其它公司所涉及的劳动雇佣关系的改变;调入公司承认被调员工在其他迅达在中国的公司的工龄,所有涉及工龄的事宜均以员工在迅达的连续工龄计算。

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管辖范围邮编电话等一览表

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管辖范围邮编电话等一览表

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管辖范围邮编电话等一览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邮编:200031 电话:6308000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邮编:200336 电话:62751200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邮编:200070 电话:56700000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武进路527号邮编:200085 电话:63648355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邮编:200072 电话:51235588上海市海事法院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邮编:200135 电话:68567567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丁香路611号邮编:200135 电话:38794518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雅致路99号邮编:201100 电话:64120000卢湾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合肥路213号邮编:200025 电话:63856666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邮编:200030 电话:64680966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邮编:200051 电话:52574999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邮编:200540 电话:57968100南汇区人民法院惠南镇城西路55号邮编:201300 电话:58024700奉贤区人民法院南桥镇南奉公路9501号邮编:201400 电话:57417490松江区人民法院松江区文诚路80号邮编:201600 电话:67735279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源深路161号邮编:200135 电话:58214483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法庭浦东新区德州路111号邮编:200126 电话:58741454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桥法庭金桥路1490弄4号邮编:200136 电话:50701257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外高桥法庭高桥镇学前街80号邮编:200137 电话:58670582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川沙法庭川沙镇华夏东路1458号邮编:201200 电话:50922990 闵行人民法院民一庭闵行区水清路800号邮编:201100 电话:64120000 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法庭闵行区颛桥颛盛路333号邮编:201108 电话:64890333 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闵行区沪松公路460号邮编:201101 电话:64780088 闵行区人民法院浦江法庭闵行区浦锦路15号邮编:201112 电话:64110027 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泾法庭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邮编:201500 电话:57311051 南汇区法院周浦法庭周浦镇繁荣路沪南公路口邮编:201318 电话:68131971南汇区人民法院芦潮港法庭南汇区芦潮港镇果园桥车站东首邮编:201308 电话:68281063奉贤区法院奉城法庭城中心镇城协路北侧、政苑路东侧邮编:201411 电话:57520275松江区法院泗泾法庭松江区泗泾镇江达南路4号邮编:201601 电话:57610943 松江区浦南人民法庭松江区泖港镇中南路邮编:201607 电话:57861795松江区仓桥人民法庭松江区松蒸公路12号邮编:201600 电话:57823848松江区茸城人民法庭松江区松江县松汇路47号邮编:201600 电话:57814106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辖: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延安东路1234号邮编:200003 电话:53584777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河间路29号邮编:200090 电话:35124588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北宝兴路531号邮编:200083 电话:56333300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康定路1097号邮编:200042 电话:62718212闸北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共和新路3009号邮编:200072 电话:36034666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铜川路1433号邮编:200333 电话:52564588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号邮编:201900 电话:56604808嘉定区人民法院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3号邮编:201800 电话:59521000青浦区人民法院青浦区城中北路55号邮编:201700 电话:69201478崇明县人民法院崇明县城内人民路25号邮编:202150 电话:59611568宝山区大场人民法庭大场镇少年村路55号邮编:200436 电话:56680796 宝山区人民法院泗塘法庭宝山区淞南路302号邮编:200441 电话:56739728 嘉定区法院南翔法庭南翔镇沪宜公路15号邮编:201802 电话:59122550 嘉定区人民法院安亭人民法庭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66号邮编:201805 电话:59564307 嘉定区外冈人民法庭东外冈镇外青松公路165号邮编:201806 电话:59588317 嘉定区人民法院徐行人民法庭嘉定区徐行镇邮编:201808 电话:59558790青浦区朱家角人民法庭青浦区朱家角镇新镇区邮编:201713 电话:59240757 崇明县法院海岛法庭崇明县横沙乡新民镇邮编:201914 电话:66720019。

最新-(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685号 精品

最新-(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685号 精品

(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685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二中刑终字第685号抗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叶发彬曾用名叶法彬。

原审被告人李辉平。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发彬、李辉平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青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

判决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3日以沪青检刑抗[2019]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健出庭支持抗诉。

原审被告人叶发彬、李辉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消防协会、上海市消防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假发票、假发票专用章、假工作证等物证,以及1993怀铁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2000石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狱字第115号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认定,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叶发彬、李辉平伙同他人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李辉平驾驶一辆换上沪开头假牌号的桑塔纳普通型小客车真牌号为苏,先后共同至本市青浦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等地,手持对讲机,胸挂工作证,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消防总队市消防安全检测中心、上海市消防安全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多家个体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饮食店进行检查,以交纳消防安全设施费、办证费、管理费和罚款等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400元,并开具假的上海市消防服务中心统一票据。

被告人李辉平因嫌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如实交代了上述全部事实。

据此认为,被告人叶发彬、李辉平的行为均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被告人叶发彬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辉平有自首情节,依法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8年)目录前言一、强化司法质效管理体系,增强执法办案的公信力二、优化司法服务保障体系,增强法院工作的连接性三、深化司法改革推进体系,增强制度举措的有效性四、拓展智慧法院建设体系,增强司法能力的现代化五、锻造司法能力提升体系,增强干警队伍的战斗力前言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全面配套和纵深推进阶段,人民法院工作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所承担的压力越来越大,所担负的责任越来越重。

在新形势和新任务下,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发展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着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8年,我院在市高院党组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按照“提高政治站位、功能站位、工作站位”和“办好案、服好务、改好革、建好队”的工作思路,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积极建设司法质效管理体系、司法服务保障体系、司法改革推进体系、智慧法院建设体系、司法能力提升体系,积极进取,奋发有为,有效地提升了审判质效、队伍素质和司法公信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强化司法质效管理体系,增强执法办案的公信力2018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3397件,同比下降2.77%;审结案件23411件,同比下降3.32%;存案1833件,同比下降0.76%;同期结案率达100.06%,居全市法院前列,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审判任务。

我院被评为首届“全国法院审判管理优秀业务单位”。

在2018年审结的各类案件中,按照审级划分,一审案件占10.18%,二审案件占64.56%,再审案件占0.53%。

按照案由划分,民事案件占63.71%,刑事案件占7.22%,行政案件占4.34%,申诉审查和申请再审案件占4.08%,国家赔偿案件占0.1%,执行案件占7.54%,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占1.05%,减刑假释案件占6.84%,其他案件占5.12%。

(一)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准确把握和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710件,同比下降1.38%;连同存案审结1692件,同比下降2.53%。

其中,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15件,同比上升1.77%;判处罪犯198人,同比上升7.02%;生效案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占比71.12%,同比下降4.27%。

审结二审刑事案件1575件,同比下降2.84%。

审结再审刑事案件2件。

——重点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做好“2·14温州路放火、故意杀人案”的审理工作、“冰柜藏尸案”的审结工作。

全年共审结一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30件,同比下降9.09%;判处罪犯35人,同比下降7.89%。

审结毒品犯罪案33件,同比下降19.51%;判处罪犯45人,同比下降37.5%。

审结一审抢劫、诈骗、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14件,同比上升27.27%;判处罪犯47人,同比上升193.75%。

——妥善审理经济类犯罪。

依法审结“中晋”集资诈骗案等经济犯罪案件。

严厉打击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首次对“套路贷”诈骗犯罪案件3名主要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共审结一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25件,判处罪犯54人。

其中骗税、制售假发票等经济犯罪案件6件10人,集资诈骗罪案件10件31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案件3件4人,合同诈骗罪案件5件7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案件1件2人。

——严厉惩处职务类犯罪。

妥善审结最高法院指定管辖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和其他职务犯罪案件。

共审结一、二审贪污、贿赂案件19件,同比上升5.55%;判处罪犯27人,同比上升17.39%。

——依法审理涉少刑事犯罪。

审结一、二审涉少刑事案件38件,其中涉少强奸案件9件,盗窃、抢劫案件10件,寻衅滋事案件3件,聚众斗殴案件1件,猥亵儿童案件7件,遗弃案件1件,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2件,组织卖淫及淫秽表演案件2件,非法拘禁案件1件,妨害公务案件1件,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件1件。

(二)深化民事审判工作全年新收一审、二审、再审民商事案件14910件,同比下降3.73%;连同存案审结14915件,同比下降5.09%,诉讼标的额共计142.18亿元,同比下降0.32%。

其中,新收一审民商事案件1740件,同比下降16.39%;连同存案审结1772件,同比下降14.27%。

全年受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8993件,同比下降3.49%;连同存案审结8981件,同比下降5.16%;诉讼标的额共计122.98亿元,同比上升2.65%。

受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875件,同比下降11.79%;连同存案审结884件,同比下降12.39%。

受理财产权属确认、人身损害、宅基地纠纷等权属、侵权案件5042件,同比下降2.6%;连同存案审结5050件,同比下降3.55%;诉讼标的额共计16.06亿元,同比下降25.79%。

——依法审理商事金融案件。

组建专项合议庭专门审理涉进博案件,切实为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提供司法保障。

依法审理首例强制清算案件,保障出清“僵尸企业”,优化营商环境。

共受理各类商事金融纠纷案件1663件,同比下降8.78%;连同存案审结1711件,同比下降6.2%。

——稳妥审理涉民生案件。

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妥善化解人民群众关心的侵权、教育、就业、医疗、住房、婚姻家庭等领域矛盾纠纷案件。

审结涉及赡养、抚养和扶养纠纷的案件66件,继承纠纷案件202件,离婚纠纷案件436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144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4件,同居关系纠纷案件5件,其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7件。

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143件,同比下降12.85%。

——审慎审理涉房地产案件。

共受理各类涉房地产纠纷案件3589件,同比下降1.59%;连同存案审结3511件,同比上升11.14%。

其中,受理一审房地产案件21件,同比上升10.53%;连同存案审结15件,同比下降37.5%,涉案标的额为16.77亿元,同比上升7.5%。

共受理二审房地产案件3538件,同比下降1.97%,连同存案审结3472件,同比上升11.4%,涉案标的额为8.43亿元,同比下降37.2%。

共受理再审房地产案件30件,连同存案审结24件。

——依法妥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共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306件,同比上升14.18%。

其中,审结涉外民商事一审案件57件,同比上升35.71%,二审案件174件,同比上升16.78%。

共审结涉台案件24件,同比上升9.09%;涉港案件51件,同比上升2%。

(三)推进行政审判工作坚持依法裁判和协调化解并重,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全年新收各类行政案件873件,同比下降33.86%;连同存案审结1015件,同比下降22.75%。

其中,审结一审行政案件497件,同比下降38.49%。

审结二审行政案件517件,同比上升2.38%,其中房屋土地资源类及规划类152件,治安类144件,劳动保障类30件,工商、税务、司法行政类28件,安全、卫生、环保、药品类12件,民政、教育类7件,交通、水利、乡政府类28件,其他案由116件。

审结再审行政案件1件。

推进行政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努力提高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能力水平。

全年共协调化解行政案件89件,和解撤诉率8.77%。

(四)强化执行工作“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重大进展,执行工作成效显著。

积极探索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实现简案快执快结的效果。

全年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827件,连同存案执结1766件,执行存案234件;执行到位人民币13.79亿元,执行标的清偿率为9.63%。

其中,执行实施类案件1095件,占执结案件总数的62%。

执行实施类案件中,共执结刑事案件54件,同比持平;民事案件391件,同比下降33.95%;行政案件34件,同比上升161.54%;仲裁类案件497件,同比上升23.02%;公证债权文书类案件12件,同比上升140%;司法协助类案件1件,同比持平;执行恢复案件106件,同比下降27.4%。

在非执行实施类案件中,共审结执行复议案件208件,同比上升58.78%;执行监督案件13件,同比下降50%;执行异议案件174件,同比上升37.01%;执行保全案件274件,同比上升12.76%;执行协调案件2件,同比持平。

二、优化司法服务保障体系,增强法院工作的连接性坚持服务大局理念,主动将法院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去谋划和考量,找准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工作结合点,发挥好功能作用,履行好职责使命。

(一)大调研工作稳步推进按照市委统一部署,制定我院大调研实施方案,建章立制、配备人员,确保大调研工作稳步推进。

全年共开展专题大调研活动26次,走访共和新路街道、上海国检局、市律协、田子坊园区等41个机关、企事业单位,收集问题89项、建议65项,解决问题60项,取得了较好成效。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痛点和难点问题,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确保问题有答复、建议有回音、举措有落地、整改有成效,被推荐代表法院系统在全市政法系统大调研总结和推进会上作交流发言,反响良好。

(二)服务大局能力提升制定《关于司法服务保障企业家创新创业、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若干意见》,从产权保护、市场交易、信用建设等方面加强司法规范和引导,着力营造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制定《关于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实施意见》,对接需求,设立博览会案件立案绿色通道、博览会园区巡回审判点等,确保进口博览会成功举办、持续发展。

贯彻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本院以及辖区法院正在审理的涉黑涉恶情况进行排摸,建立案件台账,做到上报及时、信息畅通。

配合市委、市府对违法违规商业办公项目(即“类住宅”)的清理整顿工作,指派专门合议庭对该类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准确界定过错责任,取得良好效果。

召开以“做合格金融消费者防金融投资性风险”为主题的金融消费典型案例发布会,发布8起典型案例,涵盖民事、刑事领域,引导消费者理性投资。

举行2018系列审判白皮书发布会,发布8本一套的审判白皮书,内容涵盖刑案证人出庭、“套路贷”、涉未成年人子女离婚、涉业主委员会、群体性劳动争议、名誉权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等社会热点问题,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保障上海发展大局。

(三)司法为民卓有成效以“由诉讼服务中心提供庭审以外的全部诉讼和非诉讼服务”为工作目标,推动诉讼服务中心转型升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