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超声筛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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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为了规范产前超声检查和诊断技术,提⾼产前超声检查质量,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结合产前超声检查国际进展、国内现状以及实际情况,在⼴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现提出修改稿,修改稿主要增加了早孕超声筛查规范内容以及对产科超声检查医⽣的操作培训要求。

供各级医院在产前超声操作培训及检查时参考。

⼀、产前超声检查分级和定义(⼀)胎⼉⽣长测量超声:包括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和中、晚期妊娠⼀般超声检查。

主要对胎⼉的⽣长发育进⾏⼤致评估,为产科临床提供⼀些有意义的诊断依据。

不涉及胎⼉畸形排查,除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外,中、晚孕胎⼉⽣长测量超声不涉及孕母妇科情况排查。

(⼆)胎⼉产前筛查超声:指在妊娠 18~24 周内时对胎⼉进⾏系统的超声检查。

主要观察胎⼉重要器官的形态结构,以便发现胎⼉是否有致死或严重致残性畸形,包括卫⽣部要求排查的⽆脑⼉,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单腔⼼、胸腹壁缺损伴内脏膨出和致死性软⾻发育不全 6 ⼤胎⼉致死性畸形。

有条件的孕妇应在孕 24 周前进⾏⼀次系统超声产前筛查,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有机会进⼀步检查明确诊断或对发现的异常有⼀个合理解释。

(三)胎⼉产前诊断超声:指在妊娠各期对胎⼉⽣长测量超声或筛查超声发现的问题进⼀步检查和分析,对胎⼉是否存在严重发育缺陷做出最终结论或合理解释。

胎⼉产前诊断超声需有严格的适应症,依循卫⽣部 2003 年颁布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单位,由资质的产前诊断⼈员双签名发布超声产前诊断报告。

(四)胎⼉针对性超声:指仅针对某⼀胎⼉脏器或某⼀系统进⾏超声检查,不涉及胎⼉其他器官检查。

1、在妊娠中、晚期孕妇,以往超声检查发现有⾮致命性胎⼉畸形或异常、腔室容积改变的随访等。

需注明检查脏器。

2、胎⼉⼼脏超声检查⼆、各级产前超声检查内容、标准和注意事项(⼀)胎⼉⽣长测量超声(1)检查内容:观察妊娠囊部位,是否多胎妊娠,评估孕周等。

产前超声筛查诊断技术规范(试行)

产前超声筛查诊断技术规范(试行)

河北省先天性心脏病产前超声筛查诊断技术规范(试行)为加强全省先天性心脏病综合防治工作,根据《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 号)、《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 号)、《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 号)、《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冀卫妇字〔2007〕17 号)、《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冀卫妇〔2009〕24 号),结合全省产科超声检查工作现状,制定本规范。

一、筛查、诊断分级为提高我省先天性心脏病(简称先心病)产前超声筛查率,全省先心病产前超声筛查、诊断推行三级服务体系。

I级即一般先心病产前超声检查,由县级以上非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医疗机构承担;口级即先心病产前常规筛查,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的产前筛查机构承担;川级即先心病产前系统筛查,由省卫生计生委许可的产前诊断中心、分中心承担;W级即胎儿超声心动图专项检查,由河北省胎儿先心病超声诊断中心、河北省产前诊断中心承担。

二、人员要求(一)1级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2.接受过产前超声筛查诊断系统培训、先天性心脏病产前超声检查系统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3.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超声图像,对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内脏和心脏畸形有一定的了解和识别能力。

(二)n 级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妇产科超声工作 5 年以上;3.接受过产前超声筛查诊断系统培训、先天性心脏病产前超声检查系统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4.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内脏和心脏畸形。

(三)川级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妇产科超声工作 5 年以上;3.接受过产前超声筛查诊断系统培训、先天性心脏病产前超声检查系统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4.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内脏畸形;能识别各种简单、复杂先天性心脏病的特征和表现;熟知先天性心脏病在整个孕期的特点和变化规律,了解胎儿超声心动图的局限性;能够综合应用各种超声心动图技术包括二维、M 型、脉冲多普勒、连续多普勒、彩色多普勒血流显像、三维等,对正常和异常的胎儿心血管系统作出评价;掌握胎儿发育过程中各个阶段心血管系统的解剖和生理发育进程;掌握胎儿心律失常的超声心动图特点并能作出正确的评价;掌握超声的生物学效应及其在胎儿检查中的应用原则;掌握孕期母胎的生理学变化以及熟知母亲的状况会影响胎儿的发育;熟悉产科诊断的最新进展,包括目前孕期可以选择应用的各种有创和无创检查;了解不断发展的胎儿心血管介入诊断与治疗的进展及疗效。

超声科中孕期筛查规范标准

超声科中孕期筛查规范标准

以下为本单位的现行标准 (本单位按此标准质控和考核)
检查内容:
除上述常规超声检查所需检查内容外,还应按颅骨、颅内结构、眼、鼻、唇、脊柱、颈部、 胸廓、肺、四腔心、左右室流出道、膈肌、胃泡、腹壁、肝脏、肠管、双肾、膀胱及四肢 长骨(上肢检查至尺桡骨远端,下肢检查至胫腓骨远端)有顺序的对胎儿结构进行检查。
8、大动脉短轴切面
9、三血管-气管切面
10、膈肌冠状切面(或分别显示左 侧及右侧膈肌矢状切面)
11、上腹部横切面(显示胃、肝、 脐静脉、脊柱)即腹围切面
12、胎儿双肾横切面和纵切面 (即显示双侧肾动脉)
13、脊柱矢状切面 (动态观察横切面和冠状切面)
14、一侧股骨及一侧肱骨测量切面 (动态观察时应观察双侧)
▲胎盘:
观察内容:胎盘位置、成熟度、胎盘下缘与宫颈内口的关系、脐带胎盘入口、测量胎盘厚度(胎盘厚 度应测量胎盘母体面及胎儿面之间的最大垂直距离) 。 观察切面: 脐带胎盘入口切面 胎盘厚度测量切面 宫颈内口矢状切面 注: ⅰ孕 28 周前一般不诊断前置胎盘。 ⅱ脐带胎盘入口难以显示或不显示时,应在报告上注明。 ⅲ 胎盘早剥主要为临床诊断,其产前超声检出率低,据报道,约 2%-50%。
ⅲ目前尚无足够证据支持在低危人群中广泛应用多普勒观测子宫动脉血流情况,但 当怀疑 IUGR 或妊高症时建议测量子宫动脉血流频谱。
存图要求 (共计25张图)
1、丘脑平面(双顶径测量切面)
2、侧脑室平面
3、小脑平面
4、双侧眼球横切面及颜面部正中矢 状切面
5、鼻唇冠状切面
6、四腔心切面
7、左室流出道切面
⑤腹围:
上腹部横切面(显示胃、肝、脐静脉、脊柱)即腹围切面
• 注:
• ⅰ腹围应在标准上腹部 横切面上测量。标准上 腹部横切面:近圆形, 肝、胃可见,脐静脉与 左门静脉相连,不显示 双肾,脊柱横断面显示 三个强回声团,测量游 标置于皮肤外缘。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文件规定医院应宣教孕妇16~24周按医院诊疗常规进行超声楂,主要为胎儿生长评估和体表及内脏结构发育检查;对可疑的孕妇应转诊至有条件进行胎儿系统超声检查的单位,在24孕周前进行全面超声检查;超声应诊断的致命性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单腔心、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一、对人员的要求从事超声检查的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承担中、晚期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医师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超声专业职称,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2、在本岗位上从事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的人员;二、设备要求承担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单位,应具有实时超声诊断仪及一台以上超声诊断仪,配有图像记录设备;三、不同孕期超声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卫生部全国产前诊断专家组建议超声检查分以下4个层次;第一层次:一般产科超声检查;是对胚胎和胎儿进行大致的生长发育评估,不是以检测胎儿畸形为目的,但对产科临床仍能提供一些有意义的诊断信息;仅要求双顶径、股骨长径及腹围的测量,位置、胎位及羊水情况的评估;适合条件较差的基层医院或在条件较好的医院已进行过系统超声检查的孕妇;第二层次:常规产科超声检查;即完成一般产科超声检查内容外,还应对胎儿主要脏器进行形态学观察,如颅内某些重要结构,,腹腔内肝、胃、肾等脏器的观察以及对胎儿严重致死性畸形进行粗略的筛查;第三层次:系统胎儿超声检查;该层次检查对超声医师、仪器设备、检查所需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时孕周大小均有严格要求;不是所有超声医师、所有医院都能进行该层次超声检查;应在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院、由取得产前超声诊断资格的超声医师检查,但并不排斥其他医院进行第三层次超声检查;通过该层次超声检查,达到提高胎儿畸形检出率,降低严重缺陷儿出生,提高我国人口素质的目的;第四层次:针对性超声检查;该层次检查包括胎儿超声检查;通常在前3层次检查的上开展,针对某一特定系统器官要求或目的进行针对性检查;一妊娠超声检查1、超声检查的适应证:1宫内孕的确定宫内有无孕囊、孕囊内有否探及卵黄囊、胚胎,并观察其大小;2妊娠的诊断观察孕囊个数、胚胎数;3评估孕周月经龄,检测孕囊大小;4胚胎是否存活孕7周后观察原始心管搏动;5疑有宫外孕观察宫外有无包块,盆腔有无积液;6阴道出血、葡萄胎、盆腔肿块、子宫畸形、辅助绒毛活检;此外,还应观察双侧卵巢内有无黄体囊肿或其他异常,子宫有无肌瘤等;2、检查方法经腹超声检查和经阴道超声检查3、检查项目1胎囊三径线标准测量、形态、位置;2胎芽胎芽长度或头臀长度、胎心搏动;3子宫、附件肌瘤位置大小、宫腔积液、附件包块;4子宫直肠窝子宫直肠窝积液;二中晚期妊娠常规超声检查1、适应证1胎儿发育情况、估计孕周,生长评估间隔3周以上;2评价胎儿体表与内脏结构,进行产前筛查,早期发现畸形;3羊水评估;4胎盘的检查;5确定胎位;2、超声观察内容1胎头双顶径或加测头围;2心率、心律、孕妇和设备条件允许情况下,观察四腔心;3孕7~14周测量颈项透明层NT厚度孕10~14周,NT>3mm有意义;4肾盂轻微扩张:小于孕20周时≈4mm;孕大于20周时5mm有意义;5肠腔强回声分3型:I型-轻度回声,为点状分散回声;II型-中度回声,为点状集中回声;III型-回声强度与骨回声相似;6脑室宽度,有无脑室增宽、脉络膜囊肿;7有无肢体短小;心内有无强光点以左室多见,发生率2.14%;8另须观察胎儿数、胎心搏动、胎动情况、胎儿颅内、脊柱、内脏及体表有无异常等; 9胎盘厚度、内部回声、脐带附着部位、脐带内动数;10羊膜腔情况;尚需测量以下数据:股骨长径、羊水最大深度及羊水指数、脐动脉S/D;如需估测胎儿体重,则尚需检测胎儿腹围;如发现胎儿畸形,应到产前超声诊断专门机构进行系统检查;3、重视高危孕妇的超声检查在常规超声检查中,如发现胎儿羊水过多或过少、35周岁以上孕妇、孕妇于孕早期有致畸因素接触史、有分娩过缺陷胎儿或有家族史及在超声检查中发现胎儿发育异常或有可疑畸形的均为高危孕妇;胎儿NT增厚者为高风险孕妇,应建议进一步做系统性或针对性超声检查,并进行羊水染色体、母血AFP、βHC G等检查;三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检查1、适应证中晚期妊娠常规超声检查发现或疑诊胎儿畸形,或有胎儿畸形的高危因素时,要进行系统胎儿超声检查;如有条件应在18~24周进行1次系统胎儿超声检查;2、检查项目1头颈部:颅骨环、脑中线、透明隔腔、侧脑室、脉络丛、小脑、枕大池小脑延髓池颈项部皱褶厚度中孕早期、口唇;2胸部:包含心脏和肺;心脏包括:四腔心、位置依据超声心动图检查适应证选择超声心动图检查;超声心动图检查适应证有以下几种:①胎儿因素:水肿、颈部水肿、脐疝、单脐、十二指肠闭锁、食管气管瘘、淋巴水囊、心律异常、严重IUGR、其他畸形;②母亲因素:先天性心脏病、糖尿病、结缔组织疾病、早孕病毒感染、药物、高龄;③家族史:家族成员先天性心脏病、基因异常;3腹部:胃、肾脏、膀胱、脐带数目、与腹部;4脊柱;5股骨长必要时加测肱骨长;四针对性检查对胎儿、孕妇特殊问题要求进行针对性检查,如测颈项部透明带、评估羊、胎盘、宫颈、胎儿状态、脐动脉S/D、疑点复查等;大多数情况,针对性检查应在先前完整检查基础上进行;五超声诊断报告超声诊断报告应与上述标准一致,阳性结果要有图像记录;因胎儿、孕妇等因素导致对胎儿解剖评价受限制的情况,要记录在报告上,必要时进行随访检查;。

超声产前筛查的规章制度

超声产前筛查的规章制度

超声产前筛查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超声产前筛查工作,提高筛查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进行产前超声筛查工作,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第三条产前超声筛查是一种通过超声声波检测胎儿异常状况的医疗诊断技术,是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和监护的基本项目之一。

第四条进行产前超声筛查应综合利用B超、彩超、3D/4D超声等技术手段,确保筛查准确。

第五条产前超声筛查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孕妇和胎儿健康”原则,妥善处理筛查结果及时告知孕妇并继续进行相关检查。

第二章产前超声筛查技术及操作规范第六条进行产前超声筛查的医疗机构应当具有相关资质和技术设备,医师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第七条超声产前筛查应当在孕妇怀孕8-14周时进行,以最佳时机探测出胎儿的异常情况。

第八条产前超声筛查应当检查胎儿的内脏器官、四肢、鼻梁、颅骨等部位,发现异常应当及时记录并设置相应随访计划。

第九条产前超声筛查的医师应当对筛查结果进行准确解读,并在筛查报告上进行标注和说明。

第十条产前超声筛查应当保护患者隐私,遵循医疗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第三章产前超声筛查结果处理和随访第十一条产前超声筛查结果分为正常、可疑和异常三种情况,医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建议和处理方案。

第十二条对于可疑或异常筛查结果的孕妇,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随访机制,定期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孕期发现的胎儿异常情况,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多学科协同诊疗服务,协助孕妇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评估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产前超声筛查工作进行内部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卫生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的产前超声筛查水平评估,提高筛查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医疗机构,将受到相关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擅自进行产前超声筛查工作的个人或机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产前筛查超声工作制度

产前筛查超声工作制度

产前筛查超声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提高我国产前筛查超声工作的质量,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母婴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产前筛查超声检查的程序、操作标准、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和设备维护等方面,以提高产前筛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展产前筛查超声检查的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妇幼保健院、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等。

三、工作原则1.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开展产前筛查超声工作。

2. 质量第一:确保产前筛查超声检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母婴安全。

3. 规范操作:遵循国际妇产超声指南和我国产前筛查超声操作规范。

4. 人文关怀:尊重孕妇意愿,充分沟通,确保孕妇权益。

四、工作内容1. 筛查对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超声检查。

2. 检查时间:按照我国产前筛查超声检查的标准程序,确定检查时间。

3. 检查内容:包括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胎儿结构畸形、胎盘位置、羊水量、胎位等。

4. 报告出具:筛查超声检查结束后,由具备资质的超声医师及时出具筛查报告。

5. 结果解读:对筛查报告进行详细解读,向孕妇及家属说明检查结果和后续处理意见。

6. 转诊指导:对筛查发现异常的孕妇,及时给予转诊指导,确保母婴安全。

五、操作规范1. 检查准备:确保超声设备性能良好,检查室环境整洁,遵守无菌操作原则。

2. 检查操作:超声医师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检查,确保图像质量。

3. 数据记录:准确记录检查数据,包括孕妇信息、检查时间、检查结果等。

4. 图像保存: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检查图像和数据。

六、质量管理1. 质控措施:实施常规质量控制,包括设备校准、图像评价、结果审核等。

2. 质控检查:定期进行质量控制检查,确保筛查质量。

3. 质控培训:加强对超声医师的培训,提高筛查技能和质量意识。

七、人员培训1. 超声医师: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资质,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2. 辅助人员:具备相关岗位资质,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超声科产前筛查规章制度

超声科产前筛查规章制度

超声科产前筛查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超声科产前筛查工作,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机构设置超声科产前筛查工作由医院超声科负责,设立产前超声筛查专门诊室。

三、人员要求1. 医院应配备专业的产前超声筛查医生,持有相应执业证书。

2. 医院应配备产前超声筛查技师,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3. 超声科医生和技师需定期参加相关培训,保持专业水平。

四、设备要求1. 产前超声筛查专门诊室应配备先进的超声设备,确保准确性和清晰度。

2. 超声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五、服务内容1. 孕妇产前筛查工作应在孕早期进行,主要包括超声检查和血液检查。

2. 超声检查主要针对孕妇的子宫、胎盘和胎儿进行,以发现任何异常情况。

3. 血液检查主要包括孕妇的遗传病筛查、染色体异常筛查等。

4. 在筛查结果出现异常时,需要及时通知孕妇,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六、工作流程1. 孕妇前来产前超声筛查专门诊室办理预约手续。

2. 孕妇按时前往产前超声筛查专门诊室进行超声检查。

3. 医生根据超声检查结果和血液检查结果,给出相应建议。

4. 孕妇填写相关意见表,签字确认。

5. 结果如有异常,需再次跟进检查,并制定处理方案。

七、注意事项1. 孕妇应注意营养,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2. 孕妇应遵医嘱,完成产前筛查工作。

3. 孕妇应及时就医,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

4. 医护人员应保护患者隐私,严格保密。

以上即为超声科产前筛查规章制度,希望全体医护人员严格遵守,共同努力,为保障孕妇和胎儿健康作出贡献。

产前筛查规章制度

产前筛查规章制度

产前筛查规章制度一、引言产前筛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产前筛查工作,提高筛查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开展的产前筛查工作,包括相关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对象。

三、产前筛查的目的和意义产前筛查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简便、经济和较少创伤的检测方法,从孕妇群体中发现某些怀有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胎儿的高危孕妇,以便进一步明确诊断。

这有助于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降低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提高人口素质。

四、产前筛查的项目和时间1、血清学筛查孕早期血清学筛查:一般在孕 11 13 + 6 周进行,主要检测妊娠相关血浆蛋白 A(PAPPA)和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等指标。

孕中期血清学筛查:通常在孕 15 20 + 6 周进行,检测甲胎蛋白(AFP)、βhCG、游离雌三醇(uE3)等指标。

2、超声筛查孕早期超声筛查:在孕11 13 + 6 周进行颈项透明层(NT)测量。

孕中期超声筛查:一般在孕 20 24 周进行胎儿系统超声检查,筛查胎儿的结构畸形。

3、无创产前基因检测(NIPT)适用于某些高危孕妇,如年龄大于 35 岁、唐筛高风险等,可在孕12 周以后进行。

五、产前筛查的工作流程1、咨询与知情同意医务人员应向孕妇详细介绍产前筛查的目的、方法、局限性和风险等,解答孕妇的疑问。

孕妇在充分了解后,签署知情同意书。

2、标本采集与送检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采集孕妇的血液标本或进行超声检查。

标本应及时、准确地送检,并做好登记和交接工作。

3、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检测能力,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检测。

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可疑结果应进行复查或进一步检测。

4、结果报告与解读检测结果应及时出具报告,并由专业人员进行解读。

对于高风险孕妇,应建议其进行进一步的产前诊断;对于低风险孕妇,应告知其仍需定期产检,并注意胎儿的发育情况。

产前筛查超声规章制度

产前筛查超声规章制度

产前筛查超声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孕妇及胎儿的健康,提高孕产妇保健工作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产前筛查超声的目的产前筛查超声主要是为了检测孕妇及胎儿的健康情况,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母婴的安全。

三、产前筛查超声的范围和对象1. 产前筛查超声适用于所有怀孕的孕妇;2. 孕妇需进行产前筛查超声检查的次数及时机由妇产科医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产前筛查超声的内容及方法1. 产前筛查超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胎儿大小、发育情况、脏器结构、胎心监测等;2. 产前筛查超声的方法包括常规超声、彩色超声等,根据孕妇及胎儿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检查方法。

五、产前筛查超声的注意事项1. 孕妇在进行产前筛查超声前需注意饮食、休息等,保持良好的状态;2. 孕妇需配合医生的指导,配合产前筛查超声检查,以确保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六、产前筛查超声的隐私保护1. 孕妇及其家属的隐私权应得到充分的尊重,产前筛查超声过程中应严格保护隐私;2. 产前筛查超声的检查结果应妥善保密,仅限医护人员知晓,不得泄露给他人。

七、产前筛查超声的结果解读及处理1. 产前筛查超声结果应由专业医生解读,告知孕妇及其家属;2. 针对产前筛查超声结果,医生会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孕妇需服从医嘱,积极配合治疗。

八、产前筛查超声的记录和归档1. 产前筛查超声的结果应及时记录在病历中,并妥善归档保存;2. 凡进行产前筛查超声的孕妇,均应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包括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等。

九、产前筛查超声的落实和监督1. 产前筛查超声的落实由医院的妇产科负责,确保每位孕妇都能按时进行产前筛查超声;2. 监督由医院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前筛查超声的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十、产前筛查超声的宣传和推广1. 医院应积极宣传产前筛查超声的重要性,提高孕产妇的认知和重视程度;2. 加强产前筛查超声的推广,为更多的孕产妇提供优质的产前筛查超声服务。

产前筛查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

产前筛查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

产前筛查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超声产前诊断是产前诊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包括对胎儿生长发育的评估、对高危胎儿在超声引导下的标本采集和对某些先天性缺陷的诊断。

一、基本要求(一)超声产前诊断机构的设置超声产前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国家级、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二)超声产前诊断人员的要求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中有关要求。

(三)设备要求1.超声室应配备高分辨率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2.具有完整的图像记录系统和图文管理系统医|学教育网整理,供图像分析和资料管理。

二、管理1.对胎儿有可疑发育异常者,必须进行全面的超声检查,并做必要的记录。

2.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3.未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常规产前超声检查时,发现可疑病例,应出具超声报告,同时必须将可疑病例转诊至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4.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由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

三、超声产前诊断应诊断的严重畸形根据目前超声技术水平,妊娠16周~24周应诊断的致命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

四、技术程序1.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的医院应在孕妇妊娠16周~24周进行常规超声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胎儿生长评估和胎儿体表及内脏结构发育的检查。

具体操作步骤应按医院超声检查的诊疗常规进行。

如疑有胎儿生长发育异常,应立即转诊到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医|学教育网整理。

2.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高危孕妇,应进行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对发现的异常病例应转诊到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

3.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转诊来的可疑病例以及产前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应在妊娠24周前对胎儿进行全面的超声检查并做详细的记录。

4.对无结构异常的腔室容积改变,需随访后再做诊断。

产前筛查诊疗技术规范

产前筛查诊疗技术规范

产前筛查诊疗技术规范产前筛查是一项重要的诊疗技术,其核心是让所有进行产前检查的孕妇都有机会接受产前筛查,并对筛查结果做出正确的解释。

为了确保产前筛查的质量,需要遵循以下规范:1.对所有孕妇进行宣传,让她们了解产前筛查的意义和目的,并有机会进行知情选择。

2.建议小于35岁的孕妇在孕15-20周进行产前筛查,而大于35岁的孕妇和高位孕妇则需要进行细胞遗传学检查。

3.对于需要进行产前筛查的孕妇,必须进行详细的病史采集和问诊。

这包括询问年龄、末次月经、体重、是否有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是否为多胎妊娠,是否吸烟,异常妊娠史以及前胎是否患有21-三体、18-三体等疾病。

4.咨询医生应根据妇产科学、遗传学、优生学等知识,对遗传咨询做出科学的解答。

在整个咨询过程中,医生应向病人陈述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后果,让病人自行选择采取的措施。

此外,医生还需让筛查者清楚筛查的局限性,并要求孕妇签署知情同意书。

最后,医生应根据孕妇的年龄、孕周等病史开出产前筛查送检单。

5.对于筛查结果的解释和临床处理原则,高风险的21-三体、18-三体孕妇应告知其结果只是说明胎儿患这两种先天异常的可能性很大,但并非确诊,建议进行羊水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

对于年龄≥35岁的高龄孕妇,即使筛查结果为低风险,医生也应告之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区别,给孕妇提供选择细胞遗传学检查的机会。

对于NTD高风险孕妇,应建议B超检查以排除神经系统发育异常的可能性。

对于筛查阴性或低风险的孕妇,应告知其结果只是说明孕妇胎儿患某一先天缺陷的可能性很小,但并非绝对排除。

6.下列孕妇应直接进行产前诊断:35岁以上的高龄孕妇、产前筛查结果属高危人群、曾生育过染色体病患儿的孕妇、产前筛查怀疑胎儿患染色体病的孕妇、夫妇一方为染色体异常携带者的孕妇、孕妇可能为某种X连锁遗传病基因携带者的孕妇、以及曾有不良孕产史或特殊致畸因子接触史的孕妇。

7.对于建议进行产前胎儿细胞遗传学检查的孕妇,主治医生应向其详细解释羊膜腔穿刺术和脐血采集等手术的诊断价值和风险,让孕妇明确知情并做出选择。

超声产前诊断规章制度

超声产前诊断规章制度

超声产前诊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超声产前诊断工作,规范超声产前诊断技术操作,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从事超声产前诊断工作的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超声产前诊断工作应遵循“安全、准确、及时、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超声产前诊断服务管理制度,明确超声产前诊断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超声产前诊断设备和设施,保证超声产前诊断工作的质量。

第六条从事超声产前诊断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关证书和资质,并接受规范培训。

第七条从事超声产前诊断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严守医疗纪律。

第二章超声产前诊断技术操作规范第八条超声产前诊断工作应当采用符合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第九条超声产前诊断工作应当在专业医生的指导下进行,确保检查过程中的操作规范。

第十条超声产前诊断工作中,医务人员应当仔细核对患者的基本信息,确保患者身份和检查部位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超声产前诊断工作中,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史和医嘱确定检查方案,选择适当的检查方法和参数。

第十二条超声产前诊断工作中,医务人员应当关注患者的安全和舒适感,保证检查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超声产前诊断工作中,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及时向执业医师报告,确保病情得到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超声产前诊断工作中,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患者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保障患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三章超声产前诊断质量控制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超声产前诊断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超声产前诊断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确保超声产前诊断工作符合科学标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超声产前诊断质量记录档案,记录超声产前诊断工作的相关信息和结果。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超声产前诊断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对超声产前诊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章超声产前诊断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超声产前诊断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超声产前诊断工作的安全性。

产前超声工作制度

产前超声工作制度

产前超声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产前超声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产前诊断准确性和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开展产前超声检查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工作原则1. 遵循科学、严谨、规范、安全的原则,确保产前超声检查的质量和准确性。

2. 尊重妇女权益,保护患者隐私,遵循知情同意原则。

3. 加强人员培训和设备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母婴安全。

四、工作内容1.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1)根据孕妇的年龄、孕周、生育史和家族史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产前超声检查计划。

(2)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系统超声检查,包括头臀长、胎心率、羊水量、胎盘位置、胎儿器官发育等情况。

(3)对发现异常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报告,及时向孕妇及其家属说明情况,并提供适当的咨询和建议。

2. 产前超声报告发放制度(1)产前超声检查结束后,及时向孕妇出具书面报告,明确检查结果和相关信息。

(2)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超声医师签发,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3)报告应保持清晰、完整,便于孕妇及其家属查阅和保存。

3. 产前超声病案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产前超声病案管理制度,对产前超声检查的病历资料进行归档和管理。

(2)病历资料应包括孕妇基本信息、孕周、检查结果、异常情况说明、咨询和建议等内容。

(3)病历资料应保持真实、完整、准确,便于查阅和追踪。

4. 产前超声质量控制和考核制度(1)建立健全产前超声质量控制制度,对产前超声检查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质量控制。

(2)定期对产前超声检查进行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服务质量。

(3)对产前超声医师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五、人员职责1. 产前超声医师职责(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产前超声检查,确保检查质量。

(2)对检查结果进行准确记录和报告,及时向孕妇及其家属说明情况。

(3)参与产前超声质量控制和培训工作,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产科超声检查可分为三类:①常规产前超声检查:包括早期妊娠和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②系统产前超声检查:包括早中孕11~14孕周及18-24孕周进行的胎儿系统超声检查。

③针对性检查。

要明确指出产科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胎儿畸形。

妊娠18~24周时超声应当检查出的致命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腹壁缺损及内脏外翻、致命性软骨发育不良。

一、人员要求从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承担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医师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大专以上学历,而且具有中级以上超声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②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二、设备要求实时超声诊断仪。

承担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单位,应具有一台以上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并配有图像记录设备。

三、超声检查标准(一)早期妊娠一般产前超声检查(常规产前超声检查)1、检查内容:确定宫内孕、诊断多胎妊娠、评估孕周、排除妊娠有关异常(异位妊娠、葡萄胎、胎停育)、排除其他妇科疾患(盆腔肿块、子宫畸形)等。

2、检查方法:经腹部超声检查;腔内超声检查3、检查项目:胎囊(大小、形状、位置)胎芽(头臀长、胎心搏动)子宫、双附件(二) 中、晚期妊娠常规产前超声检查1、检查内容:胎儿生长参数、羊水、胎盘、确定妊娠数、胎位。

2、检查项目:测量胎儿生长参数(双顶径、头围、股骨长、腹围);评估胎儿孕龄和体重;观察胎位、脊柱排列、胎心快慢、胎盘位置、羊水量。

3、说明:在实施中、晚期妊娠一般产前超声检查中,可能发现无脑儿等畸形,超声报告要作具体说明,并转致授权产前诊断的医疗单位确诊。

(三)胎儿系统超声检查(在时间、仪器和人员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胎儿系统产前超声筛查)1、检查内容:包括常规产前超声检查的内容,还应增加对胎儿主要脏器进行形态学的观察;对胎儿严重致死性畸形进行观察。

产前诊断规范

产前诊断规范

解读中国医师协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2014—08-11 10:30 来源:中华医学超声杂志作者:李胜利字体大小—| +产前超声检查是应用超声的物理特性,对胎儿及其附属物进行影像学检查,是了解胚胎、胎儿主要解剖结构的大体形态最常用、无创、可重复的方法.超声检查的应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的质量。

然而,由于超声技术的局限性,产前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的畸形,也不能对胎儿以后的发育做出预测,所以超声诊断不能等同于临床诊断。

该指南对从事产前超声检查医师的资质、仪器设备提出要求,并对各阶段产前超声检查的时机、适应证、检查内容及标准进行了规范和深入解读。

基本要求一、机构的设置1.产前超声筛查机构的设置:产前超声筛查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开展。

2.产前超声诊断机构的设置:产前超声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具有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产前超声筛查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产前超声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具有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二、人员要求1.产前超声筛查医师条件:(1)从事Ⅱ级或以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从事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助理执业医师可以从事Ⅰ级产前超声检查。

(2)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超声图像,对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有一定的了解和识别能力。

2.产前超声诊断医师的条件:与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产前超声诊断医师要求一致。

即:从事产前超声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2)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解读:本指南对从事产前超声筛查及产前超声诊断人员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产前超声检查分类及检查标准

产前超声检查分类及检查标准

产前超声检查分类及检查标准产前超声检查是孕妇在怀孕期间进行的一项重要检查,可以匡助医生了解胎儿的发育情况,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

产前超声检查根据检查的目的和时间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分类。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前超声检查的分类及检查标准。

一、产前超声检查的分类1.1 常规产前超声检查常规产前超声检查是孕妇在怀孕期间定期进行的检查,目的是了解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包括胎儿的体重、体长、头围等指标。

通过常规产前超声检查,医生可以及时发现胎儿是否存在生长迟缓等问题。

1.2 高危产前超声检查高危产前超声检查是针对孕妇或者胎儿存在特殊情况的检查,包括孕妇患有疾病、孕妇高龄怀孕、孕妇有家族遗传病史等情况。

通过高危产前超声检查,可以更加全面地评估胎儿的健康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1.3 孕期超声检查孕期超声检查是在孕妇怀孕期间进行的检查,可以根据孕周的不同进行不同的检查。

孕期超声检查可以匡助医生确定孕周、胎儿的发育情况,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产前超声检查的检查标准2.1 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产前超声检查的一个重要标准是评估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包括胎儿的体重、体长、头围等指标。

医生会根据这些指标来判断胎儿是否存在生长迟缓等问题。

2.2 胎儿器官的发育情况产前超声检查还可以评估胎儿器官的发育情况,包括心脏、肺部、脑部等器官。

医生会检查这些器官是否正常发育,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

2.3 羊水量的情况产前超声检查还可以评估羊水量的情况,羊水量过多或者过少都可能对胎儿造成影响。

医生会根据羊水量的情况来判断胎儿是否存在胎盘功能不全等问题。

三、产前超声检查的意义3.1 及时发现胎儿问题产前超声检查可以匡助医生及时发现胎儿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胎儿的健康。

3.2 提高孕妇的安全感产前超声检查可以让孕妇更加了解胎儿的情况,提高孕妇的安全感和信心,减轻孕期的焦虑情绪。

3.3 为分娩做好准备通过产前超声检查,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胎儿的情况,为分娩做好准备,减少分娩时的风险。

产前超声检查的规

产前超声检查的规
• (8)应明确区分皮肤和羊膜,避免将羊膜误认为皮肤而 误测NT。
• 二、中、晚孕期超声检查 • (一)一般产前检查(Ⅰ级) • 1.适应症 适合所有孕妇,主要适合于有以下适应证的
孕妇:估测孕周,评估胎儿大小、确定胎方位、怀疑异位 妊娠、胎动小时、怀疑羊水量异常、胎头倒转术前、胎膜 早破、胎盘位置及胎盘成熟度评估。
孕周、诊断多台妊娠、了解胚胎或胎儿情况(存活或死 亡),早孕期出血查找原因、早孕去下腹痛查找原因、评 估母体盆腔包括、子宫畸形、临床怀疑葡萄胎、辅助绒毛 膜活检。
• 2.检查内容
• (1)妊娠囊:观察妊娠囊的位置、数目、大小、形态。
• (2)卵黄囊:观察卵黄囊的大小与形态。
• (3)测量头臀长度,观察胎心搏动。
• 2.检查内容 • (1)胎儿数目。 • (2)胎方位 • (3)观察并测量胎心率 • (4)胎儿生物学测量: • ①双顶径; • ②头围; • ③小脑横径; • ④股骨长度; • ⑤腹围。
• (5)胎儿解剖结构检查: • ①胎儿头颅:观察颅骨强回声换,观察颅内重要结构,包括大脑半
球、脑中线、侧脑室、颅后窝池。 • ②胎儿颜面部:观察上唇部皮肤的连续性 • ③胎儿颈部:观察胎儿颈部有无包块、皮肤水肿。 • ④胎儿胸部:观察胎儿双肺、心脏位置。 • ⑤胎儿心脏:显示并观察四腔心切面,左心室流出道、右心室流出
产前超声检查的思路
1.产前超声检查的层次 2.系统产前超声检查时机 3.系统产前超声检查适应症 4.系统产前超声检查告知 5.系统产前超声检查项目 6.系统产前超声检查顺序 7.系统产前超声检查规范(质量控制)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四个
• 1.一般产科超声检查:对胎儿进行大致的生长发育评估; • 2.常规产前超声检查:除要求要完成第一个层次的检查内容,还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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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超声筛查诊断常规及操作规范超声检查是产前筛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包括对中期妊娠胎儿发现其生长发育异常或可疑、严重的体表和重要脏器畸形及羊水过多或过少,并及时转会诊。

一、基本要求
(一)产前超声筛查机构的设置
我院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开展筛查技术的二级医院。

(二)产前超声筛查人员的要求
从事产前超声筛查的人员必须符合《北京市产前筛查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还应接受北京妇幼保健院组织的产前筛查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培训和考核,并接受超声技术的专门培训和操作考核,两项考核均通过并获得考核合格证书。

(三)设备要求
1.独立的超声检查室至少一间。

2.超声室配备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包括图像存储设备)。

二、管理
1.建立科室工作制度,对每一位接受产筛孕妇按要求进行登记。

2.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3.进行常规产前超声检查时发现或可疑胎儿异常要出具超声报告,同时必须将可疑病例转诊至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4.产前筛查超声报告应由符合条件的展业技术人员签发。

5.追踪产前报告诊断回执。

三、产前超声筛查标准
应当遵循整体标准,其原则是要掌握适应症,在最低的超声暴露条件下获得必要的超声信息,做好产前筛查工作,达到规范要求的标准。

指标:主要要求在妊娠18~24周时对严重的致命的胎儿畸形进行筛查(包括无脑儿,脑、脊膜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

四、技术程序
(一)原则
1、在孕妇妊娠18周~24周进行常规超声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胎儿生长评估和胎儿体表及内脏结构发育的检查。

如疑有胎儿生长发育异常,应立即转诊到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

2、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高危孕妇,应进行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对发现的异常病例应转诊到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

(二)具体内容
1、中晚期妊娠常规超声筛查
检查的适应症包括:估计孕周,间隔三周以上胎儿生长评估,评价胎儿体表与内脏结构,羊水评估,胎盘定位及分级,确定胎位等。

检查内容:
胎儿头部:测量双顶径、头围,观察是否无脑儿、有无脑积水或
结构异常。

胎儿脊柱:观察脊柱排列是否平行规整,观察有无明显的脊柱裂、脊膜膨出。

胎儿心脏:检查心率、心律、四心腔结构、比例是否正常。

胎儿腹部:测量腹围或腹横径,确定有无大的腹裂、脐膨出。

胎儿股骨:测量股骨长度。

羊水:测量羊水厚径或指数,发现有无羊水过多、过少。

胎盘:胎盘定位、分级。

2.高危妊娠早孕期检查
确定妊娠数目、有无胎芽、胎心搏动、评估孕周。

测量孕囊、胎芽大小。

检查子宫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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