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考郄鹏恩商经法白皮书背诵知识点
法考-2019年法考大纲解读商经
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个人所得税法(修改)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居住≧183天: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
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
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42条)
6
四、《<保险法>司法解释四》
内容提炼和讲解
法条规定
1.保险标的交付未办登记,要赔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 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2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
加收利息。
纳税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法考商经法知识点
法考商经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股东权利》①基本定义:公司股东权利简单讲就是股东在公司里能拥有啥权力。
比如说分红权,就像你和几个朋友一起凑钱做小买卖,到赚钱分的时候你有份儿。
再比如表决权,就是在一些公司大事上能发言拿主意的权力。
②重要程度:在商经法里非常重要。
整个公司的运行很多时候围绕股东权利展开,要是弄不清楚股东权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啥的根本搞不懂。
你想啊,如果几个股东,自己有啥权力都不知道,公司能不乱套吗?这就像一个足球队,队员不知道自己在场上该干嘛,那比赛肯定输。
③前置知识:需要提前知道公司的基本概念,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基础知识。
就好比你要学炒菜,总得先认识锅碗瓢盆吧。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中,如果打算投资开公司或者参与公司事务,清楚股东权利能保障自己权益。
比如说你想去参股一个公司,要是不明白有啥权利,人家骗你说你没分红权,你还乐呵呵的,那不就是大傻蛋嘛。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这股东权利在商经法的公司法律这个大头里非常核心的部分。
就像人体的心脏一样重要,好多其他关于公司运行管理的知识都是围绕着它转的。
②关联知识:和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股权的转让啥的密切相关。
举个例子,要是股权一转让,新股东和老股东的权利肯定就会有相应的变化,它就和股东权利连起来了。
这就像一条绳上的蚂蚱,都是拴在一起的。
③重难点分析:难度有点大的地方在于股东权利种类繁多而且每种权利还有复杂的情况。
关键点在于要明白不同类型公司股东权利的不同规定。
好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像猫和狗,虽然都是小动物,但是习性还真不太一样。
④考点分析:在法考里必考。
考查方式经常是通过案例,比如给个公司经营出现分歧的情况,让你分析股东有哪些权利可以行使。
这就像是侦探推理,给你个犯罪现场,让你从蛛丝马迹里找出线索。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股东权利有很多种。
像自益权,就是股东为了自己利益的权利,像分红权,这很容易理解,公司赚钱了,股东拿自己那份利润。
司考商经法总结
一、公司法1、公司设立,没有成立后来欠债,对外连带,对内三步走:约定责任、约定出资、平分(出资不明晰).2、有限公司账本可以查阅不能复制(书面+理由,可以不正当拒绝,公司拒绝可以提起确权之诉),股份公司股东不能查也不能复制.3、股东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应当按章程)代表1/10表决权(de)股东,1/3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1/10是表决权(钱),1/3是人头)4、董事会聘请总经理,可以解聘总经理.5、司法解散:差人,股东连续两年没开会,开会无法表决;公司董事矛盾不断,持有10%以上(de)表决权(de),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是被告.提起以后对股东全体有效,其他股东不能再提起.6、不能同时提起司法解散和破产清算,一般司法解散优先.7、公司解散财产保全:担保(债务)+无影响公司.不能直接提起保全.8、上市公司,独董1/3;独董至少一名会计;不超过5家;不可持股1%、前十;上市公司或起附属公司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也不得担任独董.9、必须2/3表决权股东通过,修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增减资.10、分立合并必须是10日通知债权人,30是报纸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未接到通知(de)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1、分公司、子公司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有总公司承担一切责任,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不能继承董事长职位.12、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资格继承条件.13、出资证明书(名字、钱、出资排位)不具有流通性,公司成立后出具,对外登记有效,对内股东名册.有限公司颁发.14、股东清算:自行清算(如没有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de)负责人参与诉讼,债权人未改规定时间申报(de),可以补充申报,法院组织清算(de)清算方案报法院确认.)自行清算(de)方案要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15、公司财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能自行审计、赢利先弥亏、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可提可不提)、分红(章程-按照实际出资),资本公积金不能弥亏,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留存(de)不少于增资前(de)25% 16、董事和高管违反忠诚(不能直接免除董事长资格,有章程规定),行为有效,收益归公司.17、公司分立连带,合并担保.18、被冒名人不但责任,冒名人担责任.19、以自己名义签订(de)合同,在公司成立后确认或实际享有(de)权利担责,公司未成立发起人连带.20、章程可以约定严于公司法规定:7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开会(公司法15日),公司解散合并分立变更修改章程增减资(公司法2/3表决权);董事会表决按照人头表决,监事会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不是均由不担任董事(de)股东出任.国字打头公司董事要求有职工董事.21、董事会由董事长提议召开,不履行职务(de)由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也不开(de)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22、临时股东会:1/10表决权股东、1/3董事或监事.23、监事会(监事):检查财务;对董事高管进行监督、罢免、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可主持;向股东会提出提案;对董高进行起诉.可调查公司经营情况,必要时请会计和律师.24、董事长违法法律、或章程规定,应当连带承担返还出资义务.可限制股东权,催告返还出资,否则解除股东资格.25、代为诉讼,有限股东就可以,股份公司股东,180天,1%.代为公司诉,权益归公司.26、章程必须有,必须书面,对内不对外.27、法代可以是董事长或经理,经理、高管(董秘、)有公司董事会聘任、解聘.法代以公司(de)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经理任免公司中层,28、股东会职权: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选取非职工代表(de)董监.决定董监(de)报酬.29、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对内自由,对外头(股东人数)过半.30、有限公司修改章程要开股东会,不开要全体签字.31、股权转让不能部分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32、没有董事会,只有一名执行董事.33、股东权按照实缴资本.34、司法解散公司必须是人出现问题(经营管理问题,继续可能影响其他股东利益).35、股份公司可以查阅3会.36、异议,可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37、代为起诉,必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进行起诉.38指定清算清算组:股东董监高专业人,没有债权人.39、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在董事少于3人,继续履行职责.40、一人公司:执照上表明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出资,自然人只能出资设立一个;法人可以设立多个;要强制审计;没有董事会;财产混同连带责任.41、抽逃出资:虚假财务报价;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关联交易;其他.42、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43、实际出资人想成为股东,要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名义股东才是股东.44、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是有权处分.45、公司解散要清算,可以使用原来商号.46、股权出资:评估合手无(合法手续无瑕疵),合法持有依法可以转让.47、股份工作,股份转让对内外同等:三个(公司成立一年内,上市一年内,董监高不可以)一半(上市1年内,离职后半年)25%(每年不得25%)48、股份公司资合性,章程不得约束对股权转让自由(de)现在.49、创立大会:审议报告;通过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抵作财产进行审核;不可抗力,可不舍了决定.50、董事会参加人数不足3人,应将该事项交由股东大会审议.51、与券商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52、募集公司必须验资,实物出资必须评估.53、创立大会,发起人主持,通过章程、选取董事、监事.不选董事长、经理.董事长有限章程定、股份公司头过半选举产生.54、募集公司:章程-钱(35%)-签协议券商、银行-创立大会-章程等-出席大会表决权过半.55、变更企业形式(有限变股份),股东2/3,章程可自己严于这个规定.56、案例43-52专题二、合伙企业1、普通(如有执行人,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无权以合伙企业名义活动,已经完成(de),合伙企业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做补充连带.2、有限合伙人(不得劳务出资)潇洒哥四个不受限:可以交易、竞业、可以出资设置质押、出质、出资份额转让不要其他同意.提前30天通知即可.3、合伙事务执行人,相当于公司法人,可以对外签订合同.4、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外(de))经营管理人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5、全体一致同意:改变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地址变更;处罚不动产;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de)人做经营管理人;自我交易.6、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7、债权人不能代普通合伙人行使权力,不能抵消债务;可以取得收益,可以强制执行.6、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企业对债权人承担赔偿,也可也向该所主张全部赔偿后,向有错误(de)合伙人追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7、合伙企业,一般事项一人一票投过半.8、房屋使用权出资,可以买房房屋,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后有权要求合伙企业办理房屋.9、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同意,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10、合伙企业普和人退出,如果没期限,30+无影响.结算,解散才是清算.11、其他合伙人对执行人享有监监督查查账撤销权利.没有异议权.12、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不能因为相对人(de)不知情二归于有效.13、普通合伙人已出资抵押必须是合伙人一致通过,没有善意第三人说法.强制执行时有优先购买权.14、普转有分段承担责任,有转普统统负有责任.考点三、个人独资企业1、个独资企业必须是中国自然人,合伙企业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2、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也可以申请变更为个独.3、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民事权利、不能竞业、不能自我交易.4、企税:一般25、小微20、高科技15.专题四、破产法1、破产管理人:法院任命,要报告债权委员会.2、破产售后不可单独清算-宣告破产可以.3、法院受理破产后,管理对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具有决定权.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字受理日起二个月为通知对方(de)或收到对方催告之日30日内未答复(de),视为解除合同.4、第三方付(de)保险金、赔偿金,已经到达破产公司(de)或无法和其他财产进行区分(de),元出租人无法取回,未到,可取回.发生在破产申请前,按照普破债权,受理后按照公益债.5、破产重整,破产立案前可以,后亦可以.重整,债务人可以管理监督经营管理.重整期间不能转股、分红6、职工债权:无需申报、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罚款罚金、差旅费、诉讼时效届满、无效(de)债权.7、没有及时履行取回权,不是消灭取回权,只是增加取回权(de)费用.8、取回权(de)行使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9、立案前6个月,有破产原因仍然个别清偿(de)无效,例外:水电劳损害赔偿金,有财产担保(de)债权,法定程序进行清偿有效.10、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需要提供不能清偿债务(de)证据,不需要听过资不抵债证据.5(通知债务人)7(债务人提异议)10(决定受理).不能以有连带、保证而提出不破产.11、重整草案,谁管理谁制作. 重整草案债权人分组表决,和解不要分组.分组决议表决:头过半+钱2/3.草案分组必须全部通,有财产担保(de)债权人在重整有表决权,和解中没有.和解钱2/3必须是无财产担保(de)债权(de)2/3.12、破产费用和公益债:随时清,有钱就还;外部有先后(破产费优先)、内部按比例(破产费各项、公益债各项没有先后按比例);13、财产不足以清偿诉讼等破产费用,破产程序终结.14、债权人代表,最少9个,必须有职工代表.15、无清偿能力:无法变现;法代跑了;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切扭亏困难.16、破产欺诈行为可撤销:破产前一年: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价格进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提供担保;偿还未到期债务;恶意放弃债权. 17、债权申报:立案前;金钱债务(合同履行请求权不可以申报)专题五、票据法1、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de),不受给付对价(de)限制,但是,所有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享有票据(de)付款请求权,不享有票据(de)追索权.2、票据具有无因性,买卖合同无效不能影响票据(de)效力,不影响票据(de)付款.3、伪造签章:伪造人(侵权责任)、被伪造人(不知情)都不承担票据责任.4、善意取得可以享有票据权利.5、都不能附条件,出票付款附条件票据无效;背书、保证(连带责任)如附条件都无效,承兑如附条件,视为拒绝.6、票据保证如果没有记载日期,则以出票为保证日期.7、现金支票,就是取现.转账支票只能转账.8、支票、本票不能记载日期,否则无效.9、支票未记载收款人,支票有效可以补登.10、票决设权: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可流通转让.11、票据行为方式瑕疵(分别背、部分背),票据无效.12、挂失止付(3天,要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票据诉讼不必经.13、汇票可以是银行、公司、个人.14、汇票需记载事项: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付款人名(本票没有,谁开出谁负责);收款人名称(支票不要);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15、出票人对票据更改直接无效,分段(变造前签章(de)变造前(de)金额担责,后(de)后担责)+(分不清前后(de))视为之前16、票据背书意味着:不退出票据关系,不需要债务人同意.17、汇票经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18、银行可以用汇票结抵债务.专题六、证券法1、公募(不特定人、特定人≥200)证监会注册,私募(以下)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公募不可以买其他基金,私募比较灵活,可以购买其他基金.2、收购:要约收购、协议收购,两种不同(de)收购方式,不能并存.3、上市公司被收购不一定丧失上市资格,主要看股权结构.4、收购失败,收购方应可以购买被购方(de)股票,不过每年不可超过5%.5、持有股份达到30%时,继续收购时要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该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de)要约.6、公司信息公开制度:98页.中报(重点诉讼)、年报(概况+三种人)经营情况,董监高、发行(de)股票、总体(de)债务情况.大股东(前十名、10%以上)7、基金:享有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de)、可以转让、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来更换基金管理人.8、证券发行:公开发(公募),非公开(私募).对不特定人发行,只能通过证券公司承销.9、国有公司可以发债券,股份公司、募集设立(de)公司,都能发股票(可向≥200特定人发行).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10、股东会决定发行股票,不能折价发行,可以溢价发行(价格由公司和承销券商定).溢价发行款项列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能拥有弥亏.11、证券公司不能为股东关联人担保,一般公司可以.对于自己管理(de)多只基金要公平对待.专题七、保险法1、被保险人两年内自杀(de),保险人不赔(无民事人除外).2、以死亡作为保险条件(de),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认可金额(de),合同无效.3、保险单可以质押,但死亡险质押(de),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必须书面.明知他人代签无异议,视为同意.4、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应当在知道起30日内,最长2年内主张,否则不可解除合同.5、代位求偿权是自己(de)名义.不足额保险,部分赔偿.6、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限于:问.不问不答.不包括概括性条款.7、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同意就成立),不以保单交付为成立条件,没交保费也成立.8、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一起死,退订受益人先死.9、保险公司理赔前被保险人提出免责,保险公司也跟着免责,赔付后,被保险人免去侵害人责任(de),保险公司仍要向第三人求偿.装大款.10、保险解除:不交保费,在合同终止后2年内还没交钱(de),解除合同.投保人欺诈,没有履行安全维护责任,解除合同.经济法考点一、反不正当竞争法1、混淆性交易行为,注册商标混淆、知名商品,服务也受到保护(大队长酒楼).竞合.2、不正当竞争:诋毁商誉、混淆性交易行为.120 再练习专题二、垄断法1、瓜分市场份额,属于垄断行为.2、垄断协议未实施也可处罚,罚款50w,上一年度销售1-10%.3、垄断行为可:停罚没;小报告有功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只承担民事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4、纵向垄断:生产和销售者,限定最低价和固价.5、改过自新,发垄断组织只是暂时中止调查.国家发垄断组织可以授权省工商局可调查垄断行为.6、市场制支配地位:1个人1/2,2个人(经营者)2/3,3个人3/4,(3个人,2个人中不包括占有市场10%以下(de)),一般要看钱、市场份额、进入(de)难易程度.商业银行法1、同业拆借,禁贷,禁投.2、商业银行通过抵押获得(de)大楼必须两年拍卖完毕.可以兴建自用办公楼,不可以建造非自用办公楼.不能对非银行机构和企业投资,可以向银行投资3、预期:到期后经展期到期后还不还,两年还未还(呆滞,或虽未到期但生产已经停顿了).经过财政部规定,没有还(de)可能性了是呆账.4、商业银行三不:没有法人资格;二不按行政区划设立;拨付给各个分支机构(de)运营资金总和不能超过总行资本金总和(de)60%5、领取营业执照前,要取得银监会(de)许可证.依据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6、两法两证三不.7、购买商业银行股份超过5%,要银监会批准.大事小情要报银监会批.8、公款私存违法,产生(de)利息报酬银监会收缴.专题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银行业金融业审慎经营规则,银监会吊销金融许可证.2、业务没有获批就试销交易属于无效民事行为.3、商业银行违法审慎经营规则,银监会监督管理,人(股东、董事)财(禁止分红、限制财产转让,经营受限,业务不准开展分支机构不准设计、原来风险大(de)要砍掉)物.4、信用危机,不必已经发挥信用危机可能出现也可以,信用危机必须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de)合法权益(de)程度.可以接管,可以促成机构重组.5、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适用:财财务公司、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租金融租赁公司、投信托投资公司、考点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欺诈行为,(天山雪莲其实是土豆地瓜,是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才可以进行赔偿.知情权.2、7天无条件退货,7天无条件退款.3、虚假、欺诈行为退一赔三,底价500.专题六、产品质量法1、工商局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不能收取费用.召回,应承担购买者(de)必要(de)支出费.2、银行、宾馆商场,生产商、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3、明知缺陷恶意提供,还应当承担精神损害、所受损失2倍以下赔偿.4、消费者和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de)人身、财产损害(de),可以向销售、和生产要赔偿.如果不是缺陷就不能要求生产者.5、科技所限,是生产者免责事由,不是销售者免责事由.专题七、食品安全法1、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适用食安法,其他都适用食品安全法.2、未标明橄榄油配料添加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3、食品质量问题赔偿,商品价款10或损失3被,保底1000.4、生产者为一般主动召回主体,因超市消费者原因可以自行召回.5、影响本省(de),可由本省食药监部门进行公布食安信息.6、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向卫生和食药监部门进行报告,食药监向上级食药监和政府进行报告,政府组织各部门进行应急救援,事故指挥部.7、如果是农业部门和质监部门向食药监部门进行汇报.8、三新:新(de)食品添加剂、新(de)原材料、新(de)食品新品种要国务院卫生部门发放特别许可证.专题八、劳动法1、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16-18岁),都不能四级和矿山井下,未成年不能有毒有害场所工作,还要定期体检,2、女职工经期,不能三级、高处、低冷作业.3、女职工怀孕7个月不能安排夜班,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三级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夜班.4、用人单位用工一年不签合同,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5、用工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在内不在外.6、不能胜任工作培训后仍不能、非因公受伤、情势变更,单位可以预告解聘,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7、没有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属于小额案件,应当一裁终局(对用人单位不能起诉,也根据可撤销理由进行撤销,不对工人(15日可以在起诉))8、仲裁前置.9、一裁终局:小额、标准案件.10、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单位可开除不要加补偿.11、违法开除要给予2被赔偿金或继续工作.12、仲裁管辖:用人单位+履行地,(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13、末位淘汰、竞争上岗不是合同解除(de)理由,14、双方分别提起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只能向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仲裁.15、合并后员工不得解聘,工作年限继续,可以可鉴定新(de)劳动合同,如解除原合同已经给与补偿,可以不再计算工作年限.16、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签订新合同,要支付2倍工资.17、劳动仲裁诉讼时效(双倍工资)知应知1年.18、不定时工作制不能随时解除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可以.19、用人单位明知应知使用劳动者,构成侵犯商业秘密.20、认识派遣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且不超过6个月工作.21、诉讼时效从合同终止开始计算.22、因为用工单位导致争议,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连带责任.23、试用期:126,合同大于3个月小于1年,试用期1个月,1-3年试用期2个月,最长6个月.试用期工作不得少于用工工资80%.24、双倍工资最支付11个月.用工单位一个月后因劳动者原因没有签订合同,开除要补偿.25、工作纪律,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26、公司经济性裁员(经营不下去、技术革新等),方案不用职工大会批准,老员工和危险分子,不可经济性裁员,三病,15+5,孕产哺也不能随便开.专题九、社保法1、单位员工可以要求工伤,不能要求侵权(de)赔偿,可以要求侵权单位赔.2、用人单位没有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可以先行支付.3、五六级伤残(不太重),用工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1-4级工伤基金支付.4、失业保险必须交满1年,跨统筹地区就业,失业保险累积.5、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归个人账户,单位交(de),归资金池.专题十、税法1、个税,只对劳务报酬可以加成征收.2、单位代扣代缴义务,可以返点2%.3、三费(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两金(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de)金融债券利息、国家统一发放(de)补贴、津贴)一赔款(保险赔款)和国务院部委、省级,不要缴个税.4、奢侈品、高档品,交消费税.5、增值税是流转税,个税企税所得税税种.6、非居民,不要叫来自外国(de)报酬税.没有住宿,不满一年(de).居民都交.7、税款有限于罚没、无担保债权(有担保债权看时间先后).8、偷抗骗税款,没时效限制.因企业计算错误没有缴税款,一般3年追缴,可5年.9、代位权,应当向法院申请,以自己(de)名义代为行使.要通过法院行使.10、财政拨款不能再征税,国债利息不叫个税,也不交企税.11、税收保全措施,查扣冻.不能扣缴.12、对纳税不服,先交税在复议-起诉(复议前置).对税前保全不服可复议也可以诉讼.13、只有法律法规才能设立新(de)税种.专题十一、土地管理法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复议前置.赔钱民事争议.2、宅基地一户一宅,卖了就没了.3、一般出让前置,可以补救,在起诉前划拨转出让合同有效.4、土地变更要经过规划部门许可.5、转让房地一体.考点十三、城乡规划法1、临时用地,永久建筑规划拆除.公益捐赠,超过12%,3年内可以抵扣.环保法1、环评:项目变动+5年,要重新报批.2、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要避免重复.3、公益诉讼,在设区(de)市以上(de)民政部门登记(de)专门从事,连续5年无违法(de)组织,个人不可,外国(de)不可.4、敏感区、功能区、脆弱区划定红线.5、暂停审批新增环评文件:未达标、超标排污.审计法1、审计机关双头领导,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政府.2、审计、银监会只能看人家银行存款,法院才能冻结.3、审计机关报告,要先征得被审计机关(de)意见.上级审计机关认为必要(de)可以撤销决定.4、审计通知书,3日前送达.。
商经法必背考点
2016-08-11商经法必背考点(第一篇)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为阻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
(1)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典型情形:①股东转移公司财产;②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担保能力(1)外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2)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股东会担保决议的瑕疵不影响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4)一人公司与证券公司内保禁止(5)上市公司1年内担保数额超过资产总额30%的,经股东大会特别多数决。
3、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1)公司设立失败A外部:发起人对设立公司产生的费用、债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B内部: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2)公司设立成功A合同责任a对外合同(发起人名义):发起人担责。
但公司确认该合同或实际享有合同权义,相对人可以向公司主张合同责任。
b对外合同(设立中公司名义):合同有效,公司成立后,公司担责。
但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为自己利益的,且相对人恶意的,公司可以主张不承担责任。
公司法主观题考前必背金句20点@商经郄鹏恩
公司法主观题考前必背金句20点@商经郄鹏恩1.总公司、分公司(1)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分公司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本案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为本案的适格原告。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1)(债权人)可根据某合同(某债权债务)向甲公司(债务人)主张清偿责任。
(2)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本案中***……(坏股东的行为表现简单描述)可认定其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否认甲公司的人格,对于公司负债,由***(坏股东)和横向人格混同的乙公司(如果有就写明否则无需写明)承担连带责任。
故**(债权人)可以向***(坏股东)、乙公司主张连带责任。
3.股东分红权(1)【分红比例】股东有权主张按章程约定的比例/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根据案情锁定一种情形)(2)【分红期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4条的规定,股东有权因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向法院主张撤销股东会决议中的期限部分,主张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期限分配利润(决议中期限>章程期限时)(3)【分红诉讼】①公司未按决议分配利润,股东有权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分红权诉讼,主张利润及公司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②公司无红利可分,或无分红决议,不可起诉主张分红;③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起诉分红(此时的诉讼请求不应包含利息。
)4.发起人责任(1)【公司设立失败】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为合伙性质,故**(债权人)有权要求张某、李某、王某(发起人)中一人或几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设立成功,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署的合同】根据《民法总则》第75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请求张某(签署合同的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或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3)【公司设立成功,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签署的合同】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故张某(发起人)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署的合同有效,**(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郄鹏恩商经
公司法主观题考前必背金句17点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1)(债权人)可根据某债权债务向甲公司(债务人)主张清偿责任。
(2)【纵向混同情形中】向股东A主张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本案中股东A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独立人格,与公司出现财务混同、人员混同、场地混同(根据案情选择做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故A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3)【横向混同情形中】向股东A和乙公司、丙公司……(兄弟姐妹公司)主张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控股股东A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独立人格,过度控制甲、乙、丙公司造成其彼此之间界限不清,财务不明,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A和被控制的甲乙丙公司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4)【债权人只告股东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有限公司股东分红权(1)【分红比例】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有权主张按全体股东约定的比例/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根据案情锁定一种情形)(2)【分红期限——决议中期限>章程期限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4条的规定,股东有权因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向法院主张撤销股东会决议中的期限部分,主张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期限分配利润。
(3)【分红诉讼】①依据决议分红:公司未按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股东有权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分红权诉讼,主张利润及公司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②司法强制分红: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15条但书的规定,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起诉分红,但是司法干预的分红判决生效前,公司不负有向股东分红的义务,故不可主张利息。
3.发起人责任(1)【公司设立失败】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公司设立成功,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署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75条的规定,张某为了设立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A公司签署某合同,甲公司成立后,A公司有权选择请求甲公司或者设立人张某承担合同责任。
2019司考大纲民商经知法新增考点脱水背诵版(共五页)-12页word资料
2019司考大纲民商法新增考点脱水背诵版(周五晚上讲座讲义附后)一、商法证券法:取消了要约收购的报送义务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变更要约收购的审批权保险法:精算专业人员不再需要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另需注意,2019年4月下旬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新法不在考查范围之内。
)二、民法(一)《姓名权立法解释》考点必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公民可以选择的姓氏包括:①父姓、②母姓、③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④抚养人姓氏、⑤其他正当理由的姓氏。
(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1.三句话搞定司考民法部分(特别提示,此司法解释必须在侵权责任法关于机动车侵权的条款背景下理解)第一句:合法使用时,谁控制,谁责任(即驾驶人、使用人、有控制力的驾驶培训单位),包括以下情况:①租赁借用导致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分离——使用人承担,;②转让机动车交付未登记(含多次转让)——受让人承担③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驾驶人承担④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中——驾驶培训单位承担⑤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试乘服务者承担(试乘是指在经销商指定人的驾驶下,顾客乘坐在汽车上),第二句:涉及违法时,谁违法,谁责任,具体包括①买卖拼装报废车,含多次买卖的——所有的转让受让人连带②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的——盗抢人承担③驾车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④套牌车——套牌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被套者知情的连带)三、知识产权法(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考点必背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包括: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记忆口诀——“著演录”)(解释第一条)考点必背2: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不再包括个人使用、“双免表演”两项;另外,“发表译盲”和“五馆陈列”仍然属于合理使用,但增加了非营利性的要求(解释第六、条、第七条)考点必背3: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定许可仅仅限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使用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解释第八条)考点必背4: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推定许可(第九条)①仅限扶贫目的②仅限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③仅限免费提供且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郄鹏恩商经法讲义pdf
郄鹏恩商经法讲义pdf郄鹏恩教授的《商经法讲义》是一本传统商法的专业教材。
本书对商法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特别是在经济法律的方面,更是特别深入。
以下是本书的主要内容:一、商法总论:本章主要介绍了商法的概念、特点和内容。
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其特点是追求平等、自由、公正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在内容上主要涉及了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和商事法律关系等内容。
二、商事主体:本章主要介绍了商事主体概念、种类、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内容。
商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商业活动中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三、商事行为:本章主要介绍了商事行为的基本要素、种类、效力和解除等方面内容。
商事行为是指实施商业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行为,主要包括订立合同、转让财产权和独占行为等。
四、商事法律关系:本章主要介绍了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种类、形成和变更等方面内容。
商事法律关系是商事主体之间在商业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公司关系和独占关系等。
五、合同法:本章主要介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要素、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解除等方面内容。
合同法是商法中的重要部分,涉及到商业活动中最基本的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六、公司法:本章主要介绍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的种类、公司股权和公司的组织管理等方面内容。
公司法是商法中的一项独立法律制度,用来规范公司的组织管理和股权关系等。
七、独占法:本章主要介绍了独占法的概念、种类、独占企业的行为和独占地位的保护等方面。
独占法主要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也是商业活动中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
总之,《商经法讲义》是一本非常详细的商法专业教材,内容涵盖了商法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在经济法律方面,更是非常深入。
无论是从知识的角度,还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这本书都是非常有价值的。
法考商经《一般规定》知识点
2019年法考商经《一般规定》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一般规定》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一)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破产案件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二)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破产法适用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
我国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有: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
下列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资不抵债,是指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全部资产之和小于其对外的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有下列情况仍应当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经典真题】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中南公司以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为由表示异议。
2019司法考试《商法》重要考点详解精品文档17页
2019司法考试《商法》重要考点详解和解程序1.申请:只有债务人才能申请,可以直接申请,也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请。
2.法院审查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3.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4.和解协议生效的法律后果:(1)和解程序终结。
(2)全体和解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约束。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5.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法律后果: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6.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公司分立派生分立:A=A+B;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新设分立:A=B+C;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例题:中国电信的拆分就属于派生分立。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影响债权人,不需要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1)定义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灭;A的人格存续;新设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灭,产生新的人格C;思考:新设合并会灭失原来各方的无形资产,例如,索尼和爱立信合并,就采用了原名称的机械相加,索爱,为什么不采用新名?(2)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019年法考商经《有限合伙企业》知识点
2019年法考商经《有限合伙企业》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有限合伙企业》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由2-50个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需要记载普通合伙企业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还需载明以下特殊事项:(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5)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6)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人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损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四、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1.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普通合伙人非经协议约定或一致同意,不得进行交易。
3.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而普通合伙人是不可以的。
4.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而普通合伙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法考每天背一点之商经知(13)
法考每天背一点之商经知(13)三、公司的解散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最终失去法律人格的法律行为。
(一)原因1.自愿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
《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1)主管机关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如《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司法解散——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1)司法解散公司的构成要件: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具体指以下四种情形之一:a.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b.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c.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d.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考】商经法:公司的产生(五)
【法考每日背诵】商经法:公司的产生(五)|「货币不足\非货币未转移所有权和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责任」|「抽逃出资」1.抽逃出资的认定:制作虚假财报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假);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假);利用交易将出资转出(交易);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注意】将出资转入公司账户后又转出不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2.股东与第三人签署垫资还款协议属于协议,一般合法有效;为还款而抽逃出资的,需承担责任;无需为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抽逃出资的其他、、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抽逃出资」1.抽逃出资的认定:制作虚假财报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假报表);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假债权);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关联交易);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注意】将出资转入公司账户后又转出不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2.股东与第三人签署垫资还款协议属于借款协议,一般合法有效;股东为还款而抽逃出资的,需承担责任;第三人无需为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设立程序的种类」1.公司设立方式分为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由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适用的公司:公司、公司。
募集设立:由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适用的公司:公司。
|「设立程序的种类」1.公司设立方式分为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适用的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适用的公司:股份公司。
|「募集设立」1.符合条件的发起人2-200人,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不要求具有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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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考点:公司概念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性,财务须与总公司合并;无法自担责任,须由总公司连带负担;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产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公司之间人格混同的情形:
1.公司人员混同;
2.公司业务混同;
3.公私财物混同。
纵向混同时,股东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横向混同时,“壳公司”对被损害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人人格在个案中否认,并不影响公司在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人格。
同时,其所追究的责任主体,也限于在事实上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而不是涉及公司所有股东。
考点: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盈余分配决议时,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未按照决议及时给付,则应计付利息;
司法干预的强制盈余分配中,在盈余分配判决未生效之前,公司不负有法定给付义务,故不计付利息。
考点: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
如果债权人是因为名义股东对股权进行转让、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的相对人,则应保护其信赖利益,此时隐名股东无法主张股权利益。
但若债权人并非名义股东基于股权处分而形成的债权,不应受此保护。
实际股东可以对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执行股权的请求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考点:股东的出资
一、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种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现行公司法并未对股东出资的期限、注册资本现金比率等未作法定要求,由公司章程自治。
公司章程所约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能出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与公司约定出资期限,享受期限利益保护。
在此期限内,股东对公司不承担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债权人也不能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责任。
除非公司处于破产或清算时,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加速到期”。
但限于“未出资本息范围内 + 一次性 + 补充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
若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非法条)
瑕疵出资股东需承担的出资责任,不会因为其出让股权而受到任何影响。
(非法条)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影响其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也不影响其处分股东权利。
五、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依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限权新剩利”,但不可限制其于股东身份相关的查账权、知情权。
六、第三人垫资合法有效,股东转出资金偿还垫资不属于抽逃出资。
股东属于出资瑕疵,须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但第三人不承担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
考点:公司治理结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有权选举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但无权制定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
二、聘任及解聘经理是董事会的权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至少3人,职工代表不低于1/3。
四、监事会无权提议召开董事会,对董事、高管只能提出罢免建议。
五、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决议有效。
六、职工董事系职工推选产生,有任职不利的情形也应由职工会议更换,不能由股东会、董事会更换。
七、证券公司禁止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考点:股东权利保护
一、股东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二、查阅的会计账簿并不包括原始凭证,目前司法解释并不赞同股东有权查阅原始凭证的主张。
会计账簿只能查阅,不得复制。
三、有限责任公司中“离职转股”的规定,属于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意,并未剥夺股东的股权流通等固有权利,也没有违法违规的,只是对股权转让对象做了限制,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属于有效的自治范畴。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投反对票”,不能因为形式上没有参与会议,无法投反对票为由拒绝。
若其事后知悉股东会决议后,表达了异议的,仍应解释为“投反对票”的股东。
五、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交易的核心是公平,尽管交易已经履行了经管股东会同意的
法定程序,但违反了公平原则,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仍可以主张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公司做出利润分配的决议,股东享有的是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该权利已经独立于股东成员资格而单独存在。
股东转让股权的,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利润分配决议形成后尚未转让股权的,已经确定的利润属于原股东,股东仍可基于公司利润分配决议向公司主张权利。
考点:股权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股权转让,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转让股东可以行使“后悔权”。
但有两种例外: 1.公司章程或股东一致决议不允许后悔; 2.反复后悔,“滥用后悔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对外转让中,伪造其签名转让股权,并非基于真实的法律关系及意思表示,不能发生股权转让法律效力。
考点:公司变更
一、立法对股份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赋予了自由转让的权利,公司章程不得对此加以限制或剥夺。
二、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具有法人财产权,任何股东无权处分法人财产。
公司法人财产及经营权无法通过遗嘱或遗赠的方式进行继承,股东只能在遗嘱中处理自己的股东权益。
考点:公司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中,具备清算的法定事由后,所有股东都承担对公司即时清算的职责,公司法及司法解释都未规定出资规模、出资义务履行、是否享受过股东权益等作为免责事由。
考点:上市公司
一、上市公司股权不得隐名代持。
二、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的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事项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