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园林城市标准
国家园林城市名单
评选标准
• 国家园林城市的评选标准包括以下几点 • 城市绿地率达到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 • 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城市郊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15平方米以上。 • 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5%以上。 • 城市水系得到治理和保护,水体岸线自然化率达到80%以上。 •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保留的天然生态保护片区占建成区面积的10%以上。 • 此外,评选标准还对城市规划、景观设计、城市生态、城市交通等方面有相应的要求。
保护生物多样性
园林城市在规划和建设中 注重植物的多样性和生态 系统的平衡,有助于保护 和恢复城市生物多样性。
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良好的生态环境能够提高 居民的生活品质,增加居 民的幸福感和健康水平。
国家园林城市的社会价值
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国家园林城市为居民提供 了优美的生活环境和休闲 空间,有利于提高居民的 生活品质。
人口密度
国家园林城市中,人口密度较高的城市多位于东部沿海地区 ,但也包括部分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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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出的园林城市
2020年国家园林城市名单
• 河北省承德市 • 江苏省宿迁市 • 安徽省安庆市 • 江西省赣州市 • 山东省日照市 • 河南省许昌市 • 广东省汕头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 四川省泸州市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陕西省汉中市 • *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增强社会凝聚力
园林城市的建设和美化过 程需要广大市民共同参与 ,有利于增强社区凝聚力 和市民的归属感。
国家园林城市名单
国家园林城市名单国家园林城市名单是一个重要的名单,这个名单列出了中国境内被认证为国家园林城市的地方,这些城市都有着丰富的自然和人工景观,体现了中国独特的园林文化。
本文将介绍国家园林城市名单的背景和意义。
一、国家园林城市名单的背景国家园林城市名单是由中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中国城市绿化协会联合发布的,根据一系列标准和指南来评定城市的园林状况。
这些标准包括城市绿化率、城市建设绿色发展、城市园林规划与设计、城市园林管理、城市园林文化与旅游等多个方面。
国家园林城市名单的发布可以促进城市发展绿色经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城市人民的生活品质和环境质量。
二、国家园林城市名单的意义1. 建设生态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名单的发布,强调在城市规划和设计中注重生态和环境保护,推进城市绿色发展,建设生态城市,提高城市人民的生活品质和环境质量。
2. 促进城市旅游发展国家园林城市名单的发布能够促进城市旅游发展,拓展城市旅游市场。
园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之一,通过园林文化的传承,可以加深游客对中国文化的了解,进一步推动旅游业的发展。
3. 弘扬园林文化国家园林城市名单的发布还有助于弘扬园林文化,丰富中国文化内涵。
国家园林城市不仅有着丰富的自然和人工景观,还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这些底蕴包括园林设计的理念和技术,生态文明的理念和实践,以及中华民族的园林文化传统。
4. 推动城市绿化事业发展国家园林城市名单的发布,可以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推动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
有利于实现城市与自然和谐共存,促进城市绿色可持续发展,为城市人民提供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三、国家园林城市名单的数量和分布国家园林城市名单根据园林发展水平评定,目前已评定出了100个国家园林城市名单,这些城市分布在全国各地。
1. 华北地区: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
2. 东北地区: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
3. 河南地区:郑州、洛阳、南阳、平顶山、许昌、信阳、开封、周口。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调研暨召开全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调研暨召开全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座谈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调研暨召开全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座谈会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行业主管局:为总结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开展以来,特别是国务院20号文颁发以来我省城市园林绿化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园林绿化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住房城乡建设部拟在全国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调研(建城园函[2012]190号),根据部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调研工作通知如下:一、调研提纲(一)调研主题1、各地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20年来取得的成绩和经验;2、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文件的情况;3、各地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原因,希望出台的政策措施;4、各地今后一个时期园林绿化发展的工作思路、重点方向、对策措施。
(二)调研内容1、园林绿化建设(1)城市绿量的增长、中心城区的绿化;(2)节约型园林建设(园林科研,新技术、新材料的运用等);(3)公园建设(动物园、植物园、湿地公园、重点公园等各类公园);(4)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资源保护、地域特色彰显(自然山体、水体、湿地资源、生物多样性等保护,矿坑、垃圾场等生态修复);(5)大环境绿化建设(防护绿地、风景绿地等建设);(6)城乡统筹发展与绿道建设。
2、园林绿化管理(1)园林绿化管理机构、队伍情况;(2)各地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措施制定情况;(3)园林绿化执法情况(执法队伍建设以及侵占绿地、乱砍乱伐园林树木等破坏绿化成果的情况和案例);(4)园林绿化规划编制、修编及规划建设实施情况:(5)城市绿线划定、公示及执行情况;(6)园林绿化市场监管情况(市场管理体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企业管理等);(7)园林绿化体制机制改革情况;(8)园林绿化建设及养护管理资金投入情况。
国家园林城市名单
国家园林城市名单第一篇:国家园林城市名单国家园林城市名单第一批(1992年)北京市、合肥市、珠海市第二批(1994年)杭州市、深圳市第三批(1996年)马鞍山市、威海市、中山市第四批(1997年)大连市、南京市、厦门市、南宁市第五批(1999年)青岛市、濮阳市、十堰市、佛山市、三明市、秦皇市岛、烟台市、上海浦东区(国家园林城区)第六批(2002年)江门市、惠州市、茂名市、肇庆市、海口市、三亚市、襄樊市、石河子市、常熟市、长春市、上海市闵行区(国家园林城区)第七批(2003年)上海市、宁波市、福州市、唐山市、吉林市、无锡市、扬州市、苏州市、绍兴市、桂林市、绵阳市、荣成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富阳市、开平市、都江堰市第八批(2006.01.23)武汉市、郑州市、邯郸市、廊城市、长治市、晋城市、包头市、伊春市、日照市、淄博市、寿光市、新泰市、胶南市、徐州市、镇江市、吴江市、宜兴市、安庆市、嘉兴市、泉州市、漳州市、许昌市、南阳市、宜昌市、岳阳市、湛江市、安宁市、遵义市、乐山市、宝鸡市、库尔勒市第九批(2006.09.26)成都市、焦作市、黄山市、淮北市、湖州市、广市安、青州市、偃师市、太仓市、诸暨市、临海市、桐乡市、宜春市、景德镇市第二篇:2017年国家园林城市名单2017年国家园林城市名单一、2017年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浙江省杭州市河南省许昌市江苏省常熟市、张家港市二、2017年国家园林城市河北省辛集市、黄骅市山西省永济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彦淖尔市辽宁省盘锦市江苏省邳州市浙江省慈溪市安徽省巢湖市江西省贵溪市山东省安丘市、曲阜市河南省鹤壁市、汝州市、禹州市湖北省丹江口市、枝江市、宜城市、安陆市、石首市、利川市湖南省衡阳市、资兴市广东省河源市、云浮市海南省儋州市四川省攀枝花市贵州省安顺市陕西省延安市、汉中市甘肃省兰州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三、2017年国家园林县城河北省魏县、曲周县、任县、威县、涿鹿县、承德县、东光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山西省应县、静乐县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鄂托克前旗、阿荣旗、科尔沁右翼前旗江苏省建湖县、阜宁县、泗洪县安徽省肥东县、肥西县、濉溪县、五河县、金寨县、广德县福建省仙游县、德化县、武平县江西省湖口县、靖安县山东省金乡县、五莲县、莒县、郯城县河南省宜阳县、洛宁县、范县、方城县、固始县、鹿邑县、新蔡县湖北省郧西县、监利县、罗田县、崇阳县、巴东县湖南省攸县、桂阳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浦北县、德保县、南丹县重庆市梁平县、武隆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四川省米易县云南省富民县、宜良县、马龙县、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昌宁县、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镇康县、大姚县陕西省岐山县、淳化县、旬邑县、宜君县、宁陕县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玛纳斯县、奇台县、轮台县、若羌县、博湖县、特克斯县四、2017年国家园林城镇江苏省苏州市甪直镇、太仓市沙溪镇、常州市雪堰镇、扬州市曹甸镇江西省婺源县江湾镇、靖安县宝峰镇河南省荥阳市高山镇、栾川县赤土店镇、济源市下冶镇、济源市坡头镇、济源市思礼镇、永城市太丘镇、新县吴陈河镇、新县郭家河乡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巴南区东温泉镇、忠县石宝镇、云阳县南溪镇四川省宜宾市高店镇第三篇:国家园林城市名单国家园林城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鼓励城市绿化而设立的城市称号。
山东省绿化养护标准
山东省绿化养护标准
一、概述。
山东省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省份,绿化工作一直备受重视。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绿化品质,制定了山东省绿化养护标准,以规范和指导绿化养护工作的开展。
二、绿地养护标准。
1. 绿地的日常养护应保持地面整洁,清除杂草和垃圾,修剪树木和灌木,保持绿地景观的整体美观。
2. 绿地的浇水养护应根据季节和天气情况,合理安排浇水次数和水量,确保植物的生长需要。
3. 绿地的施肥养护应选择合适的肥料种类和施肥时间,避免过量施肥和施肥浪费。
4. 绿地的病虫害防治应加强监测,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保护植物健康生长。
三、道路绿化养护标准。
1. 道路绿化的修剪养护应保持植物整洁有序,合理修剪树木和灌木,确保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
2. 道路绿化的绿化带养护应保持绿化带内植物的健康生长,及时清除杂草和垃圾,保持绿化带的整洁美观。
3. 道路绿化的景观照明养护应定期检查照明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更换损坏的灯具,保证道路绿化的夜间照明效果。
四、园林景观养护标准。
1. 园林景观的植物养护应根据不同植物的生长习性,制定合理的修剪和管理方案,保持植物的生长健康。
2. 园林景观的水体养护应保持水质清澈,定期清理水体底泥和水草,确保水体的生态平衡。
3. 园林景观的草坪养护应定期修剪和施肥,保持草坪的整洁和草色的翠绿。
五、结语。
山东省绿化养护标准的制定,为推动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各地绿化部门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认真履行养护责任,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美好的生活空间。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0月28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 2011年11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城管执法、财政、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鼓励居民参与居住区绿化;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等功能;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以及微喷、滴灌、渗灌等节水技术,组织培育、应用本市适宜植物种类;第七条对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县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城市绿化用地面积;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因调整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下列区域城市绿线的调整,不得减少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二重要的防护绿地;三中心城区的山体;四城市风貌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海岛以及其他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的绿地;城市绿线调整涉及到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在报请批准前,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一编制或者修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二划定或者调整城市绿线;三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四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而确需建设的建设项目;五重要的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六涉及城市绿化的其他重大事项;对前款规定的事项,有关机关在作出审批或者批准决定之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按照规划人口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二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二城市旧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并按照规划人口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点零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零点七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三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四新建学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工业、商业、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绿地面积标准按照所含类别的最高比例确定;第十四条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走廊、河道等两侧的防护绿地,由相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第十五条城市绿地建设应当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生态习性、种植形式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城市绿地建设选用外地植物种类和栽植胸径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时,应当对其可行性、安全性等进行专业论证并明确相应的技术措施;除科研、专类公园建设需要外,不宜栽植需要外地特定生长环境的树木;第十六条城市绿地内的植物种植面积占绿地总面积的比例和植物配置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中,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应当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五;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的铺装,宜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城市绿地内的游憩、服务、管理设施等工程建设,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市、县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二绿地布局是否合理;三植物的种类、配置是否适当;四绿化设计是否符合园林景观要求;五绿地内道路、给排水以及其他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园林设计规范;建设单位报送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达不到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绿地面积标准以及其他相关绿化设计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但确需建设的,经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但住宅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规定标准;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九条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布局、植物配置等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绿化工程建设;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主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清理绿化用地,并在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工程建设;第二十一条绿化工程项目和含有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款规定的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查验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闲置土地和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简易绿化;第二十三条新建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立体绿化;居民住宅楼、高架桥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适宜立体绿化的,鼓励进行立体绿化;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市、县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改变绿地性质不得违反国家和本条例有关建设项目绿地面积标准的规定;经批准改变绿地性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易地建设同等面积城市绿地;城市绿地性质改变涉及到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市、县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占用期满后,申请人应当及时恢复城市绿地并报原批准部门查验、确认;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五临时绿地,由用地单位负责;权属不明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养护;第二十七条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单位实施日常养护管理,其他绿地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委托专业养护单位提供养护服务;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城市绿化管理档案,按照绿化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对死亡树木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树木,应当在报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第二十八条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修剪树木;修剪时,不得影响树木生长,不得破坏绿化景观;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管线主管单位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修剪树木应当兼顾树木正常生长和管线安全使用;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在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前,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意见;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落实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市政、通讯、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前,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养护责任单位确定保护绿化的措施;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因下列情形需要迁移树木的,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城市建设需要;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三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经批准迁移树木的,应当移植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绿地,并在迁移树木旁设置标志;树木迁移后一年内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或者按照规定缴纳树木补偿费;对应予迁移而确无迁移价值的树木,可以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树木补偿费;因抢险救灾需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可以先行修剪、迁移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第三十一条迁移、砍伐树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市区一处迁移或者砍伐三株以下且胸径不足十厘米的树木,由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处迁移、砍伐四株以上二十株以下或者胸径十厘米以上的树木,经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迁移、砍伐二十一株以上的树木,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县级市一处迁移或者砍伐十株以下且胸径不足三十厘米的树木,由所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迁移、砍伐十一株以上或者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树木,经所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以及迁移、砍伐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以及监督电话等;第三十三条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树龄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参照二级古树名木进行保护;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在绿地内焚烧物品,倾倒废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二钉、拴、刻划、攀折树木或者在树木上捆绑电缆、电灯以及其他物件;三在绿地内抛撒、堆放、晾晒物品,设置广告;四擅自采摘绿地内花果枝叶,损坏植被,硬化或者圈占小区绿地;五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捕猎、耕种;六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七擅自在绿地内搭棚建房、停放车辆;八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坐椅、园灯、建筑小品、供排水等绿化设施;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园林植物病虫害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园林植物病虫害预警预防控制体系;第三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山林防火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编制山林防火应急预案,负责对防火队伍的组织、培训和演练;第三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绿地普查,建立城市绿地数字化管理系统,对城市绿地实行动态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全市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协作机制,按照职责对城市园林绿化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三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城市绿化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四十一条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城市绿化监督检查时,对绿地面积以及涉及城市绿化专业内容的事项不能直接确认的,应当书面征询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原许可材料予以确认;第四十二条对批准改变城市绿地性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迁移、砍伐树木等行政许可决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以及相关材料抄送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对被许可人违反园林绿化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以及相关材料抄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管理信息公开平台,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将下列信息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三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四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对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第四十四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各自职责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绿化工程建设或者主体工程竣工后未在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工程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或者未按照要求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绿地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期限和范围占用城市绿地或者占用期满后未按照要求恢复城市绿地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项目开工前未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项目完工后未通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查验或者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养护责任单位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或者未按照规定清理树木并补植更新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养护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或者要求修剪树木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现场设置告示牌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简易绿化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养护责任单位未尽到养护责任造成绿地损失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迁移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植相应的树木,处树木补偿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植相应的树木,处树木补偿费六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按照以下规定给予罚款:一有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有第二项至第七项以及第九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有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按其造价二倍处以罚款;第五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调整城市绿线的;二未按照规定标准批复城市绿地指标的;三配套绿化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而同意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城市园林绿化事项进行审核、审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公示的;六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投诉举报的;八包庇、纵容违法当事人,对依法应当处罚的园林绿化违法当事人不予处罚的;九其他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过程中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等;二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等圃地;三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山东省级园林城市标准
山东省级园林城市标准园林城市,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评选出的分布均衡、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景观优美,人居生态环境清新舒适、安全宜人的城市。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山东省级园林城市标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山东省级园林城市标准一(一)认真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和城市绿化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市、县(市、区)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城工作指导思想明确,创建活动和全民绿化工作动员有力、组织健全、政策到位、成效明显。
(三)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和省政府“三定方案”的规定,建立健全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工作到位并逐步得到加强。
(四)政府各部门积极支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职能到位,形成合力。
在创建活动中,各部门有明确的工作分工,并全部完成。
(五)本城市各新闻单位和媒体积极宣传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舆论监督到位,创城宣传有声势、有特色、有效果。
山东省级园林城市标准二二、城市景观容貌(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特别是城区山体、植被、水系、湿地得到有效保护和整治。
(二)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城市传统街区、历史优秀建筑等的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景观和谐,环境容貌美观。
(四)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沿街店铺招牌整洁、美观。
(五)主要街区和公共场所的公共设施完好,无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停乱放和乱设经营摊点。
(六)城市出入口环境良好,无垃圾围城和白色树挂现象。
山东省级园林城市标准三三、规划设计(一)近五年来编制(修编)完成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符合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大纲要求,已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0月28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 2011年11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城管执法、财政、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
鼓励居民参与居住区绿化。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以及微喷、滴灌、渗灌等节水技术,组织培育、应用本市适宜植物种类。
第七条对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县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济南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
《济南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修订稿)202x年1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设科学、合理的城市绿地系统,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山东省、济南市所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园林绿化规划(xx年—202x年)》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和深化调整而成。
第三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xx.12.26)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xx.12.26)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xx.4.28)4、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xx.8.1)5、国家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6、国家行业标准《城市分类标准》7、《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xx.7.2)8、鲁建发《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xx.1.8)9、《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xx年—202x年)》10、《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xx年—202x年)》11、《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园林绿化规划(xx年—202x年)》第四条规划范围分为市域、市区、中心城区三个层次。
市域为济南市全部行政辖区,面积8227平方公里。
市区为济南市行政五区,面积2119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以古城区及商埠区为核心,东至机场路,西至玉符河,南至分水岭及崔马庄,北至黄河及济青高速公路,面积526平方公里,是绿地系统规划的重点范围。
第五条规划期限与城市规模本规划适用规划期为202x—202x年,其中:近期为202x—202x年,规划期末中心城区人口规模为198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86平方公里。
远期为202x—202x年,规划期末中心城区人口规模为220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05平方公里。
第六条规划指导思想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宗旨,美化城市景观、方便群众游憩为目的,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的原则,把大环境绿化与城市绿化相结合,大力植树造林,提高绿化覆盖率,充分利用山、泉、湖、河、城等自然环境要素,突出“家家泉水,户户垂杨”特色,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历史文化名胜和自然景观,形成融山、泉、湖、河、城为一体的,具有泉城特色的现代化园林城市,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设计依据及设计标准《山东省园林城市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居住区景观设计导则》《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214-2003)设计定位:本次设计区域应在充分研究办公楼的基础上,根据本项目情况,分别设计满足项目需要的地面停车场、休闲广场、绿化小品、标识标牌等设施,并做好人员、车辆的交通流线组织,地块所处位置周边地形高差较大,注意处理该地块与周边地块与道路的关系。
在绿化树木的选择方面,需因地制宜的进行,多采用本土树种,尽量减少外地品种。
重要节点可考虑珍贵树种或大规格树种,常见树种、小规格树种用于次要地段,以降低成本。
综合考虑各种植被的花期及落叶期,形成色彩变化、季相变化丰富的景观特色。
植被搭配讲究层次感,营造丰富的空间效果。
并需在竣工早期就能体现出较好的景观效果,适当采用常绿速生植被与成型高大树种,结合慢生型植物进行树种搭配以及采用部分易养护的植种,降低景观维护成本。
铺装设计要与绿化设计相映成趣,合理运用景观小品、标识标牌等手段烘托出高品质的办公氛围。
项目景观绿化工程成本需控制在650元/㎡以下。
景观设计原则1、高品质办公氛围项目景观园林设计已烘托出高品质办公氛围为主要原则,设计人应在充分研究泰安当地办公购物场所的基础上,结合本项目特点,用于成熟的园林景观设计手段,云造来高品质的办公氛围。
2、休闲活动功能注重园林景观的可参与性,在项目内设置一定的硬质景观、共享空间,室外健身场所,满足办公区内人员休憩,活动等要求,为集体活动提供一定的休闲、交往、活动的场地,营造和谐、友善、温馨的人际关系氛围。
注意满足无障碍要求,具体包括:残疾人无障碍、老人无障碍、儿童无障碍。
园林景观设计深度要求1、概况1.0.1为了加强对园林景观设计文件的编制、管理,保证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参照建设部颁发实施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内容要求,编制建筑场地园林景观设计深度规定,以保证设计质量。
山东省园林城市标准
山东省园林城市标准一、山东省园林城市标准指标体系
二、山东省园林城市否决项
(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不达标;
(三)城市污水处理率不达标;
(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
(五)未建成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12319热线未开通或运行不正常的;
(六)城市集中供热分户计量和热计量收费未达到国家有关要求的。
即墨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存在的差距及对策
种类单一 ,分布不 匀 ,现有公园 中基础设 施和景观建设配套未全 ,不能满足服务半 要求 。我 市 中心 城 区 、北 部 、西 部 问题 尤其突出 ,比如西部现在有安居 小区 、德
效。 由于城 市总体规 划进行修编 , 但 我市的 城 市绿地 系统规划还需要重新修订。在城
市规 划的执行过程 中,绿地 系统 的建设 目 标难 以实现 , 绿地被缩减规模 、 缓建 、 变更 或取 消 也 经 常 发 生 。即 便 是 已经 建 成 的绿
内主 次干道绿 化投资 不足等 问题 。 ( )单 位 及居 住 区绿 化 问题 三
单 位及居 住区绿地 纵 向比进步较大 , 但 绿 地 达 到 优 良率 的 总 数 不 高 , 建成 区 内
的发展平台 , 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 力。 即墨 市2 0 年获得 了 “ 05 山东 省园林城市”称号 , 本 文将 就 即 墨 市 创 建 国 家 园 林 城 市 的 有 关
率要达到 3 %以上 ,城 市绿化覆盖率 3% 4 8
以 上 , 市 人 均 公共 绿 地 达 8 5 方米 , 城 .平 城
心城区预 留公 园绿地偏 少 ,使城市 中心区 人均绿地指标低 ,达 不到人均 5平方米以
( )绿化管理存在不足 四 即墨 市根 据 囱林 绿地 养 护管 理 的实 际,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 上, 出台了城市 园林 绿 地 养 护 管 理 办 法 和 即墨 市城 区招 标 养 护绿地考 核办法 》 ,绿地 管理取得很 大成
市标准衡量 ,绿地面积和 绿化 覆盖面积分 别相差 3 26公顷和 3 3 5 1. 8 . 公顷 ,公共绿地 缺 9 公顷 , 6 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的差距比较 大 。国家 明确规定 ,对 申报 国家级园林城 市的 考 核 ,是 利 用 航 空 遥 感核 实 申报 数 据
济南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
济南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修订稿)2000年1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设科学、合理的城市绿地系统,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山东省、济南市所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园林绿化规划(1996年—2010年)》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和深化调整而成。
第三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12.26)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6.4.28)4、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1992.8.1)5、国家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6、国家行业标准《城市分类标准》7、《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9.7.2)8、鲁建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规划编制技术纲要>(试行)的通知》(1994.1.8)9、《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1994年—2010年)》10、《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2010年)》11、《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园林绿化规划(1996年—2010年)》第四条规划范围分为市域、市区、中心城区三个层次。
市域为济南市全部行政辖区,面积8227平方公里。
市区为济南市行政五区,面积2119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以古城区及商埠区为核心,东至机场路,西至玉符河,南至分水岭及崔马庄,北至黄河及济青高速公路,面积526平方公里,是绿地系统规划的重点范围。
第五条规划期限与城市规模本规划适用规划期为2000—2010年,其中:近期为2000—2005年,规划期末中心城区人口规模为198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86平方公里。
远期为2006—2010年,规划期末中心城区人口规模为220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05平方公里。
第六条规划指导思想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宗旨,美化城市景观、方便群众游憩为目的,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的原则,把大环境绿化与城市绿化相结合,大力植树造林,提高绿化覆盖率,充分利用山、泉、湖、河、城等自然环境要素,突出“家家泉水,户户垂杨”特色,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历史文化名胜和自然景观,形成融山、泉、湖、河、城为一体的,具有泉城特色的现代化园林城市,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园林城市评判标准
园林城市评判标准
园林城市的评判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城市绿地率:指建成区内各类绿地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2. 城市绿化覆盖率:指建成区内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3.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指建成区内城区人口人均拥有的公园绿地面积(城区人口包括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
4. 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指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的居住用地面积占居住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5. 城市绿道服务半径覆盖率:指建成区内绿道两侧1公里服务范围(步行15分钟或骑行5分钟)覆盖的居住用地面积占总居住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6. 10万人拥有综合公园个数:指建成区内城区人口每10万人拥有的综合公园个数。
7. 城市生态廊道达标率:指建成区内组团之间净宽度不小于100米的生态廊道长度与城市组团间应设置的净宽度不小于100米且连续贯通的生态廊道长度的比率。
8. 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达标率。
此外,园林城市的评判还涉及到城市大环境绿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污水处理率、城市大气污染指数、水体沿岸绿化效果、市政设施等多个方面。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可以查阅园林城市评选标准相关文件,了解具体评判标准及内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桓台县等8县(市)为山东省园林城市的通报-鲁政字[2013]24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桓台县等8县(市)为山东省园林城市的通报
正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桓台县等8县(市)为山东省园林城市的通报
(鲁政字〔2013〕24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自2011年省政府命名第5批“山东省园林城市”以来,各级政府继续重视并有效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城市绿量有了新的增加,绿化水平有了新的提高,绿地布局趋于合理,促进了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为推动全省园林城市创建活动更好地开展,经专家评审和现场考核,省政府决定命名桓台、安丘、曲阜、微山、金乡、五莲、郯城、临邑等8个县(市)为“山东省园林城市”。
希望受到命名的市、县(市)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争创国家园林城市。
各市、县(市)要积极开展城市绿荫行动,实施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努力推动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作出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3日
——结束——。
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园林评价标准(最新)
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 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内。 (二)道路绿化
1、城市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 80%以上;
2、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3、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美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形成城市特
2 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有机的完善系统;
3 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规划; 4 认真执行《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园林的设计、建设、养护管理达 到先进水平,景观效果好。
三、景观保护(8分) 1、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
28(29)
30(31)
32(34)
绿化覆盖 率(%)
秦岭淮河以南 秦岭淮河以北
35(36)
33(34)
37(38)
35(36)
39(40)
37(38)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管理(10分) 1 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2 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绿化美化工作,创建活动动员有力,组织保障、 政策资金落实;
附件: 1、国家园林县城标准
2、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办法
(二)国家园林城市(区)名录 国家建设部自1992年以来,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
分别为: 第一批(1992年)北京市、合肥市、珠海市。 第二批(1994年)杭州市、深圳市。 第三批(1996年)马鞍山市、威海市、中山市。 第四批(1997年)(共4个)
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园林评价标准(最新)
第十二批 (2009)(共41个) 重庆市(渝)、承德市、武安市(冀)、太原市、潞 城市、侯马市(晋)、铁岭市、开原市(辽)、宿迁 市、泰州市、金坛市(苏)、台州市、平湖市、海宁 市(淅)、池州市(徽)、萍乡市、吉安市(赣)、 潍坊市、临沂市、泰安市、章丘市、肥城市(鲁)、
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2、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3、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 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4、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四、绿化建设(30分)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 指标最近五(三)年逐年增长;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 求(试行)》(建城园函[2003]95号)和《关于调整国家园林城 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的通知》(建城园函[2009]89号)同时 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 一、测试范围
12
6
13
5
21
15
2
2
14
3
(19) 1
18
6
4
2
8
2
1
10
2
12
0
1
1
5
2
2
1
288 127(1)
县级市 城市数 园林城市
24
1
16
0
23
1
6
0
7
0
14
2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泰政发[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发[2006]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泰安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优化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蓝天、碧水、青山绿色家园”的总目标,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载体,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利用我市的自然资源条件,强化以城市园林绿化为重点的生态环境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努力把泰安建设成独具特色的国家园林城市。
总体目标:2007年,泰安市申报国家园林城市,肥城市力争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宁阳、东平要达到省级园林县城标准;2008年,将泰安建设成园林城市群。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
以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为手段,强化城市绿化建设管理。
2006年全面推行“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制定落实“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的实施方案,并尽快完成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绿线”的界定,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将“绿线”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对现有城市公共绿地确权发放土地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绿线实行严格控制,“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新的经营性开发建设。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0月28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 2011年11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城管执法、财政、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
鼓励居民参与居住区绿化。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以及微喷、滴灌、渗灌等节水技术,组织培育、应用本市适宜植物种类。
第七条对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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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园林城市标准
(一)认真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和城市绿化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市、县(市、区)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城工作指导思想明确,创建活动和全民绿化工作动员有力、组织健全、政策到位、成效明显。
(三)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和省政府“三定方案”的规定,建立健全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工作到位并逐步得到加强。
(四)政府各部门积极支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职能到位,形成合力。
在创建活动中,各部门有明确的工作分工,并全部完成。
(五)本城市各新闻单位和媒体积极宣传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舆论监督到位,创城宣传有声势、有特色、有效果。
二、城市景观容貌
(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特别是城区山体、植被、水系、湿地得到有效保护和整治。
(二)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城市传统街区、历史优秀建筑等的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景观和谐,环境容貌美观。
(四)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沿街店铺招牌整洁、美观。
(五)主要街区和公共场所的公共设施完好,无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停乱放和乱设经营摊点。
(六)城市出入口环境良好,无垃圾围城和白色树挂现象。
三、规划设计
(一)近五年来编制(修编)完成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符合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大纲要求,已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城市绿线范围已向社会公布。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三)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常用植物以乡土树种及乔木为主,乔、灌、地被植物相结合,植物品种不少于150个。
(四)认真执行《公园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山东省城市公共绿地详细规划技术规定》等规范、标准,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具有较高水平。
四、园林绿化建设
(一)总体指标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最近3年的增长速度不低于全省的平均水平。
2、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基本指标要求(见附件)。
3、城市中心区与郊区、新城区与老城区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
本年度,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绿地面积在2平方米以内。
4、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5平方米以上。
5、具有当地特色,获国家、省有关部门奖励表彰的园林绿化工程不少于3个。
(二)道路绿化
1、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地率、达标率分别在20%和80%以上。
2、市区主干道绿化覆盖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40%。
3、提倡行道树双排、多排种植,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4、停车场、人行道、游览路等,积极采用透水性地面铺装材料。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绿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居住区内绿地应按有关规定分级分类设置。
2、全市已获省、市命名的花园式、园林式居住区占总数的3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有明确的部门和人员负责,资金落实,措施落实,绿化种植维护管理良好,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
1、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
已获省、市命名的“花园式单位”占单位总数的30%以上。
2、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了拆墙见绿。
3、各单位和居民个人积极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室内绿化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五)苗圃建设
1、全市园林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城区面积的2%以上。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苗木自给率达到较高水平。
2、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
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的优良品种。
(六)公园建设
1、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以植物造景为主,突出生态优先原则,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为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水平高,维护管理良好。
2、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公园管理的规定,制定了保护古典园林、历史名园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得到了有效保护。
3、设区城市建有5公顷以上综合性公园5处以上,植物园1处;县级市建有综合性公园3处以上,有植物园建设规划;县城建有综合性公园2处以上。
(七)公共绿地建设
1、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贴近居民,利用率高,维护良好,特色鲜明,服务半径达到500米(公共绿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要求。
2、城市广场绿地率不低于60%,植物配置要以乔木为主,乔、灌、花、草合理搭配,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八)立体绿化利用建筑物的屋顶、墙面,以及立交桥、挡土墙等构筑物,实施立体绿化,达到一定规模,景观效果好。
五、园林绿化管理
(一)城市绿化管理法规和制度健全、配套,实施了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已发生违法事件得到有效处理。
(二)城市园林绿化执法到位,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发生。
(三)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列入城建资金使用计划,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四)注重园林绿化科研工作,有机构、有基地,科研资金投入逐年增加,科技成果及转化成绩显著。
(五)本城市有完善、规范的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考核细则,并得到有效实施。
(六)全面推行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优良率达到60%。
(七)城区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到位,组织得力,制度健全,成效显著。
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90%,尽责率在90%以上。
(八)组织开展城市绿地的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的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九)已完成古树名木普查,并完成本市单行本的印刷。
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建档立卡挂牌,资金到位,责任明确,措施有力。
(十)大力发展节水型绿化,推广应用耐旱、节水、涵养水源型植物取得成效,绿地采用节水型灌溉设施的比例达到60%以上。
六、生态建设
(一)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环城绿化、绿色通道建设效果明显,城市高速公路出入口、铁路、外环路、国道两侧建有不少于50米的绿化隔离带,形成城郊一体的绿化环境。
(二)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在城市功能分区交界处、城市周边建设30-50米防护林带、绿地隔离带、防护绿地,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扎实开展,效果明显。
在申报年度城市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当年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并适度超前。
(四)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百分之百;设区城市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县(市、区)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百分之百。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渠等水体变清,沿岸绿化效果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生态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城市建有湿地公园。
(六)城市近郊及市区山体植被效果好,对裸露破损山体进行了整治和绿化,并已见成效。
(七)城市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45%以上。
七、市政建设
(一)燃气普及率设区城市在95%以上,县级市、县城在80%以上。
(二)城市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达10标台以上。
(三)实施城市亮化工程,景观照明科学合理,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98%以上,主次干道亮灯率97%以上。
(四)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城市主要道路养护良好,完好率达90%以上。
(五)用水普及率98%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
(六)道路机械清扫率20%以上;每万人拥有公厕3座以上。
八、特别条款
(一)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达不到基本指标,不予验收。
省级园林城市基本指标:
(二)未按要求编制(修编)评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未按规定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
入城市总体规划;未落实绿线制度的,均不予考核。
(三)近二年曾发生严重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不予考核。
(四)城市污水处理厂未建成投入运行或运行不正常的;城市垃圾处理达不到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均不予考核。
(五)结合本地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已经在全省推广,并对全省工作发挥示范、推动作用的,适当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