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的通知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3、国外退休条件的简要情况
从目前我们掌握的182个国家的退休年
龄情况看,男女同龄退休的共102个,占总
数的59%;男女不同龄退休的共68个,占总
数的39.3%。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1)政治待遇
1、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2、阅读文件 3、离休党员的组织生活 4、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 5、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
提高离休干部待遇的有关文件
《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 1 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 《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的 2 通知》(中组发[1984]4号) 3 《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1999]40号)
4 《关于提高部分老同志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01]50号)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三)几种特殊情况处理
与机关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3提高待遇针对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不同级别的离休干部相应提高一个级别的政治或生活待遇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19844号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0429号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128号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4护理费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086号规定生活不能自理600元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4护理费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组通字200720号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0848号规定
关于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关于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离休干部的护理需求日益增加,而护理费用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离休干部的生活质量,我国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了离休干部护理费的标准。
那么,关于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我们应该了解些什么呢?首先,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确定是根据离休干部的实际需求和生活水平来制定的。
一般来说,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会根据所在地区的物价水平、离休干部的收入水平、护理服务的质量等因素来进行综合考量和确定。
因此,不同地区、不同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其次,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调整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情况来进行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也在不断上升,因此,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障离休干部的基本生活需求。
另外,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执行是需要相关部门和机构来进行监督和落实的。
政府部门、社会福利机构等都需要积极参与到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执行中,确保离休干部能够按照规定享受到相应的护理服务,并且避免出现滥用、浪费等问题。
最后,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公开透明也是非常重要的。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并且向社会公众进行相关解释和说明,确保离休干部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到相关政策和标准,从而更好地维护离休干部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关于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我们应该充分了解其确定、调整、执行和公开透明等方面的相关情况,以便更好地保障离休干部的生活质量和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标准,为离休干部提供更加优质的护理服务,让他们能够安享晚年。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2.01.04•【文号】国发[1982]1号•【施行日期】1982.01.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2]1号1982年1月4日)我军老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英勇作战,努力工作,对革命战争胜利,对社会主义建设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人民的宝贵财富。
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干部年轻化的要求,有些老干部需要作离职休养安置。
关心、爱护老干部,是我党我军的光荣传统。
为了把离休干部安置好、管理好,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军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年大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下同)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入伍的团职或行政十八级以上干部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入伍的师职或行政十四级以上干部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可以离休。
具备上述条件的军队干部,离休的年龄为:师职以下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军职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干部年满六十五周岁。
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
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推迟离休。
已离队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改办离休。
第二条离休干部的安置,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以及配偶居住地区安置,有的也可以到子女居住地区安置。
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
驻边防、海岛、高原等地区的干部,在内地安置时,安置地区应优先接收。
从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要从严掌握。
第三条离休干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单位管理,并由原单位一次发给相当本人两个月工资额的安家补助费;回农村安置的,由县市人民武装部管理,并由原单位一次发给相当本人四个月工资额的安家补助费。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提高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提高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标 签】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费,提高高龄护理费标准【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闽地税﹝2013﹞52号【发文日期】2013-04-22【实施时间】2013-03-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市、县(区)地税局、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及派出机构,省税校,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局、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提高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闽委组通〔2013〕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提高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闽委组通〔2013〕21号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公务员局、财政局,平潭综合试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管委会财政金融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提高我省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费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0元,即: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600元;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200元;1945年9月3日及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900元。
以上对象中属于鳏寡孤独的(指未婚或丧偶且没有子女和包括没有经法律手续认可的养子女的孤身者),每人每月再增发100元。
二、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00元。
(一)“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是指: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GB/T16180一2006)中关于护理依赖程度的规定,生活自理范围五项指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中至少有三项需要护理的完全护理依赖或大部分护理依赖的。
组通字[2007]20号
![组通字[2007]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bfa32c453610661ed9f4a5.png)
组通字[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四、本通知自20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7年8月1日起执行。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提高护理费人员的范围是,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二、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三、提高护理费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关于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管理,改进和优化服务,决定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精神病退休军人(以下简称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程序进行规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护理费对象(一)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政联字〔1993〕第6号)规定,“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伤残或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享受护理费”。
(二)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精神病退休军人发放护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干〔2013〕149号)规定,“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因精神病退休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享受护理费”。
二、享受护理费条件按照民政部等部门政联字〔1993〕第6号和政干〔2013〕149号文件规定,享受护理费的条件是:(一)军队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按现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为因战因公一至四级残疾)的(凭伤残等级证书)。
(二)退休干部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
其中,因病“生活不能自理”认定条件: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上述5项均需护理,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三)军队退休干部因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于医疗期满即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极重度智能减退,完全丧失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的。
三、护理费审批程序(一)军队退休干部本人或监护人、家属提出申请。
军队退休干部本人应到所在市指定医院进行伤病情医学鉴定,由本人或监护人、家属凭医院鉴定结果,到军队退休干部所在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书面提出护理费申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几项经费问题的通知-民[1987]安字36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几项经费问题的通知-民[1987]安字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dccafb9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1a.png)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几项经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几项经费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11日民(1987)安字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财政局:根据国发(1984)17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的几项经费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一、离休干部的公勤费,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86)后财字第735号《关于调整在职军以上干部和离休干部公勤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按公勤费的全费标准发给,享受护理费的不发公勤费。
二、离休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86)政干字第25号《关于调整随军的牺牲、病故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执行。
三、离休干部丧葬费,按当地同职级党政干部的标准执行。
此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所需经费从拨给的离退休经费中调剂解决。
附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在职军以上干部和离休干部公勤费标准的通知((1986)后财字第735号1986年2月1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考虑到物价调整等因素,现决定对在职军以上干部和离休干部公勤费全费标准,在三总部一九八四年九月七日[1984]参联字2号通知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
其地区分类、享受范围及有关要求仍按三总部通知执行。
公勤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份起执行。
附表:公勤费标准表(自1986年11月起执行)单位:元<font size=+1>──┬──────┬─────┬────────────────────地区│在职│离休的││和离│师职以││休的│下干部││军以│││上干│││部││├──┬───┼─────┤地区名称分类│全费│半费│1/4月标准││月标│月标│││准│准││──┼──┼───┼─────┼────────────────────第一││││上海市、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山东类地│68│34 │17│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区││││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第二││││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不包括列入类地│70│35 │17.5│三类的地区)、广东省(不包括列入三、四类区││││的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甘肃省││││(不包括列入三类的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福建省的厦门市、广东省的广州市、汕类地│75│37.5 │18.75│区││││头市、海南岛、甘肃省的玉门市、青海省──┼──┼───┼─────┼────────────────────第四││││广东省的深圳市、珠海市类地│80│40 │20│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font>附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的牺牲、病故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通知((1986)政干字第25号1986年2月1日)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各高级陆军学校政治部、后勤部:为妥善解决随军的牺牲、病故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经中央军委批准,现对随军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牺牲、病故的行政十七级或正团职以下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五十元;行政十六级或副师职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每月发给五十五元;行政十五级或正师职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每月发给六十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服务处(医务室)关于离退休人员有关医疗政策和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服务处(医务室)关于离退休人员有关医疗政策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文号】•【施行日期】20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服务处(医务室)关于离退休人员有关医疗政策和规定一、离休干部的就医范围1、原合同医院、就近医院、社区医院、中医院继续保留;2、新增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19家:(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8)北京积水潭医院(9)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11)中日友好医院(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1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15)北京市健宫医院(16)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1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18)北京市石景山医院(19)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二、关于离休干部因病护理费的报批根据中组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08〕6号),护理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2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600元。
三、住院床位费规定一般人员(处以下人员):三甲医院(如,北京医院)24元/日,普通医院(一、二级医院)20元/日。
局级:三甲医院(如,北京医院))84元/日,普通医院(一、二级医院)80元/日。
副部级医疗待遇人员:三甲医院(如,北京医院)400元/日(中央保健办{2012}3号)。
四、全自费项目根据《京劳社医发〔2000〕90号文件》精神,各种出诊费、急救车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手术加台费、特需病房费、院内外会诊费等费用公费医疗一律不予报销。
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离休干部

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离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工作流程根据《关于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大组〔2018〕66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为确保提高的护理费及时准确发放到离休干部手中,现将具体审批工作流程通知如下:一、调整人员范围1.已认定的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含2017年7月1日后死亡的离休干部)。
2.新增的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
二、增发标准按《关于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大组〔2018〕66号)执行。
三、审批时间2018年11月9日-22日区委老干部局离退休科霍虹83622420区委组织部干部二科温鑫83635991区人社局工资福利科王慧颖39661827四、审批流程1.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规定,通知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到全市三甲以上医院开具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证明,其中在2009年以前已经按照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标准发放护理费的离休干部,不需开具证明。
2.申报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增发护理费申报表》(附件2)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增发护理费名单》(附件3)(一式五份),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局属事业单位需报主管部门审核);3.申报单位携带上述表格、干部的医疗证明或原始审核表、工资单到区委老干部局审核备案;4.申报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到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审批,报财政部门。
五、发放要求涉及离休干部经费支付渠道变更的事业单位需要分为两段办理(指2018年1月起由社保转本单位开支的离休干部),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增加的护理费需要按照市社保中心《关于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离休干部护理费经办流程的通知》进行办理。
2018年1月至今按照本工作流程进行办理。
附件1:大组发[2018]66号《关于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附件2:《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增发护理费申报表》附件3:《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增发护理费名单》附件4:市社保中心《关于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离休干部护理费经办流程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05.16•【文号】劳人老[1983]20号•【施行日期】1983.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1983年5月16日)自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发布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解释。
经征求部分省、市和部、委老干部部门同志的意见,并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我们拟制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一、关于离休条件问题1.问:《处理意见》第一条提出:“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其中“个别老解放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怎样理解?答:凡一九四八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都可视为个别老解放区。
由这些地区的人民政府规定的薪金待遇办法,即为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
也包括经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薪金待遇。
2.问: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可否办理离休?答:可以。
3.问:一九四八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以后提为干部的,可否办理离休?答:可以。
4.问:什么叫包干制?建国前实行包干制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答: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
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老友》
【年(卷),期】2006(000)011
【摘要】最近,有些老同志询问关于离休干部特需经费和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标准问题。
现将中央和省有关部门关于这方面的政策规定刊登于后。
【总页数】1页(P37-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2
【相关文献】
1.卫生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 [J], 无;;;;;;;;;;;;;;;;;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J], ;
3.省省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通知的通知 [J], 无
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J], 无
5.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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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湖南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湖南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是根据离休干部的生活需求和医疗保障情况而设定的,旨在保障离休干部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根据相关规定,湖南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护理费的范围和标准。
离休干部护理费的范围主要包括日常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两个方面。
日常生活护理包括饮食、起居、卫生等方面的护理服务,医疗护理包括疾病治疗、康复护理等方面的护理服务。
根据离休干部的实际情况和医疗需求,护理费标准将根据不同的护理项目和护理等级进行细化和调整,以确保离休干部能够获得合适的护理服务。
二、护理费的申请和发放。
离休干部可以通过医疗机构或相关部门申请护理费,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
医疗机构或相关部门将根据离休干部的实际情况和医疗需求审核护理费申请,并进行发放。
护理费的发放应当及时、准确,确保离休干部能够及时获得所需的护理服务。
三、护理费的管理和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离休干部护理费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对护理费的使用和发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存在滥用、挪用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确保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合理使用和发放。
四、护理费的调整和完善。
随着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离休干部的实际需求变化,护理费标准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
相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离休干部的生活和医疗需求,不断改进护理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护理费标准,确保离休干部能够获得合适的护理服务。
综上所述,湖南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是为了保障离休干部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而设定的,是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护理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护理费的合理使用和发放,不断完善护理服务,满足离休干部的实际需求。
希望通过不懈努力,能够为离休干部提供更好的护理服务,让他们晚年生活更加幸福安康。
总后勤部、总政治部、民政部发布《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的通知

总后勤部、总政治部、民政部发布《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5.06.19•【文号】民[1985]安35号•【施行日期】1985.06.19•【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总后勤部、总政治部、民政部发布《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的通知(民〔1985〕安35号1985年6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政治部、后勤部(院务部),武警总政治部、后勤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精神,军队部分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 移交地方后,暂时保留军籍(不发军服),其生活待遇原则上保持军队离休干部的标准,所需的各项费用,当年剩余月份的由军队一次拨给地方的安置部门,具体办法由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
现将《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一、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地区性工资补助和生活费补贴,不包括从事有毒有害等专业性的岗位津贴。
基本工资按中央军委[1980]3号文件执行;地区工资补助和生活费补贴均按总后勤部(65)第15号文件执行(见附件之一)。
二、公勤费:师职以下离休干部,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规定执行。
发放标准,按1984年参联字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发给一个公勤人员全费的四分之一。
领取护理费的不发公勤费。
领取公勤费的离休干部,个人生活需要管理部门料理的,按规定交费(见附件之二、三)。
三、服装费:离休干部不发军装,按标准发给服装费。
我省抗战离休干部有关政策待遇

我省抗战离休干部有关政策待遇作者:来源:《老友》2015年第05期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应红军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同志要求,现将近年来中央和省里出台的有关红军及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相关政策待遇整理归纳如下:一、提高医疗待遇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的通知》(赣组字[2011]54号)。
2.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按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的通知》(赣组字[2011]55号)。
3.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司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的通知》(赣组字[2009]58号)。
4.1937年7月7日至1938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的通知》(赣组字[2011]54号)。
5.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的通知》(赣组字[2011]54号)。
6.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的通知》(赣组字[2009]58号)。
二、提高生活补贴标准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离休干部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他们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离休干部的养老护理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离休干部的生活质量,制定和实施合理的护理费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应当根据离休干部的实际需求来确定。
离休干部的年龄普遍较大,身体健康状况各异,因此在护理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离休干部的身体状况、生活习惯、护理需求等因素,确保护理费标准能够真正满足离休干部的实际需求。
其次,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应当与当地物价水平和离休干部的生活水平相适应。
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存在差异,离休干部的生活水平也因地区而异,因此护理费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确保离休干部能够享受到合理的护理服务,同时也不能给地方财政造成过大负担。
在确定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时,还应考虑到护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护理服务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离休干部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因此在制定护理费标准时,应当注重护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确保离休干部能够得到优质的护理服务,提高生活质量。
此外,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充分考虑到社会保障政策和离休干部的经济状况。
离休干部是国家的重要群体,他们在工作期间为国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应当享有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
因此,在制定护理费标准时,应当考虑到离休干部的经济状况,确保他们能够承担得起护理费用,同时也不能给离休干部造成经济负担。
综上所述,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离休干部的实际需求、当地物价水平、护理服务质量和效果以及离休干部的经济状况,确保离休干部能够享受到合理的护理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同时也不能给地方财政和离休干部造成过大负担。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制定,为离休干部的养老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4.09.25•【文号】国发[1984]130号•【施行日期】1984.09.25•【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84)130号1984年9月2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1号文件)和《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2〕16号文件),对军队干部离休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一)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二)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三)极少的普通津贴费。
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
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
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
二、原在日伪军政单位,以及由日伪军政机关直接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服务,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到同年九月二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不享受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待遇,可以享受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待遇。
【知识学习】关于解决困难离退休干部生活问题的情况汇报

关于解决困难离退休干部生活问题的情况汇报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也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安排好困难群众的生活。
去年12月我局在接到##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转发的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切实解决好困难离退休干部生活问题的紧急通知》(#市老字[XX]29号)后,切实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把解决好困难离退休干部生活问题作为当前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来抓,取得了良好成效,现就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老干部是我们党和国家发展历程中形成的特殊群体,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广大老干部为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老干部过去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中坚力量,现在仍然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及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我局在接到上级通知后,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及实现、维护和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把解决好困难离退休干部的生活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局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全局上下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活动的成果转化为关心困难离退休干部的实际行动,扎扎实实为老干部们办好事、办实事,确保了我市广大离退休干部生活正常、安全越冬。
二、确实把解决好离退休干部各项生活待遇落到实处在解决困难离退休干部生活问题上,我局把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医药费作为此项工作的突破口来抓。
今年我们围绕这个重点采取了一些新的办法,收到了较好的成效。
(1)离休干部离休费全部纳入社保所发放,财政保底,做到了足额及时发放。
(2)建立了财政每年补助企业离休干部1000元医药费的制度。
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了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的解决。
(3)实行了企业离休干部地方性补贴由财政统一拔付,保证了全市企业离休干部地方性补贴的足额及时发放。
(4)提高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我局从XX年1月提高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进一步明确规范的通知(讨论稿)市直各部门组织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为了使离退休人员及从事离退休工作的人员,进一步明确离退休费各项待遇的名称和标准,便于理解和掌握,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及津贴补贴项目再次进行明确规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规范后的离退休待遇项目名称将现执行的所有离退休费及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13项,分别为:基本离退休费、增发离退休费、生活补贴1、生活补贴2、特需补助费、驻济地方福利补贴、物价补贴、福利费、乘车费、电话费、护理费、住房补贴、其他津补贴。
二、明确规范后的离退休待遇项目内容(一)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标准工资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
(二)增发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按鲁老[1988]9号、鲁老[1989]8号、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号、国发[1993]79号、国发[1995]32号、人发[1997]74号、国办发[1999]78号、国办发[2001]14号、国办发[2001]70号、国办发[2003]93号及以后按国家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三)生活补贴1: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离退休人员17元;[1990]鲁人退字14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离退休人员,一个级差,但离休人员不低于15元,退休人员不低于10元;85工改后至89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一个级差;2001年12月市委、市政府决定,职务补贴及副局以上干部职岗补贴;鲁人发[2004]30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生活(岗位)津贴等项目。
(四)生活补贴2:[1986]鲁人老字7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退休人员8元;鲁老[1988]9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离休人员0.5-3元;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93工改前离退休人员5元;99年12月市委、市政府决定:100元;原保留补贴事业20元、机关40元。
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首先,离休干部是国家的重要力量,他们在工作岗位上付出了大量心血和汗水,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重要贡献。
他们的辛勤劳动和付出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和关怀,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是对他们辛勤劳动的一种尊重和回报。
其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物价水平不断上涨,生活成本也在不断增加。
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可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让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
这也是对离休干部的一种关爱和关怀,让他们能够享受到社会发展成果带来的福祉。
再次,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可以激励更多的人积极投身到国家建设事业中,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作出更多的贡献。
离休干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的光荣传统和丰富经验对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提高护理费标准可以更好地激励他们,让他们在离休后仍然感到社会对他们的尊重和关爱。
最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离休干部为国家
和人民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们应当享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怀。
提高护理费标准,可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让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
这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让离休干部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利和福利。
总之,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是社会对离休干部的一种尊重和关怀,也是社
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我们应当更加关注离休干部的生活状况,让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让他们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和关怀。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及时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让离休干部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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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
根据《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吉老联字[2014]1号)文件精神,自2015年1月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对于提高标准所需经费,将按照财政供给政策编入2015年部门预算。
请各部门(单位)于2014年10月17日前将提高护理费标准离休人员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审批表》复印件及变更登记表报送财政厅预算编审中心,以便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对于未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造成漏核、少核经费预算的,明年预算执行中不再追加,所需经费由单位在基本支出中自行调剂解决。
附件:《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吉老联字[2014]1号)
省财政厅预算编审中心
201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