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批准的22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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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批准的22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中国批准的22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中国批准的 s)
国际劳工组织概况...................................................................................................................4 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即《费城宣言》) .............................................7 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 10 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12 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14 确定准许使用末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 .............................................17 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 .........................................................19 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 .........................................................22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24 海员遣返公约.........................................................................................................................30 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33 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36 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38 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49 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51 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 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 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的公约 .................................57 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 .................................................................60 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 64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68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72 就业政策公约.........................................................................................................................81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84 劳动行政管理公约.................................................................................................................92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9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公约的监督检查: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专家委员会和大会公约委员会两个机构对会员国履行公约义务的一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方法和程序是: (1)由当事会员国提出实施公约措施的年度报告; (2)若某一会员国在其权限范围内不遵守已批准的公约,雇主或工人代表团体可向国际劳工局提出申诉,由理事会通知被申诉的政府,请其加以解释;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我国已批准的公约: 到1995年第82届国际劳工大会,已通过了174个国际劳工公约。其内容涉及基本人权、就业、社会政策、劳动管理、劳资关系、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妇女和儿童及未成年工职业保护、老龄、特殊人员及特殊职业就业保护等各方面。这些公约对各国劳动立法标准化起了一定的作用。 旧中国政府已批准了第7号、11号、14号、15号、16号、19号、22号、23号、26号、27号、32号、45号、59号、80号国际劳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4年5月30日予以承认。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建议书的异同
例ILO第170号公约与177号建议书
第177号建议书内容 二、 分类及有关措施 标签和标志 8.(1)根据公约第7条规定的对化学品加贴标签和加以标识的要求,应使处理或使用化学品的人员在接收和使用化学品时能对之加以确认和区分,以便安全地使用。 (2)对有害化学品加贴标签的要求,依照现有国家和国际制度,应包括: (a)应列在标签上的资料,如属适宜,包括: (Ⅰ)商品名称; (Ⅱ)化学品成份; (Ⅲ)供货人姓名、地址和电话;
国际劳工公约经出席国际劳工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须送交会员国批准。

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1、1920年第7号海上最低年龄公约(1936年12月1日批准)2、1921年第11号农业结社权利公约(1934年4月27日批准)3、1921年第14号工业每周休息公约(1934年5月17日批准)4、1921年第15号扒炭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1936年12月2日批准)5、1921年第16号海上未成年人体检公约(1936午12月2日批准)6、1925年第19号事故赔偿同等待遇公约(1934年4月27日批准)7、1926年第22号海员协议条款公约(1936年12月2日批准)8、1926年第23号海员遣返公约(1936年12月2日)9、1928年第26号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1930年5月5日批准)10、1929年第27号船运货物标明重量公约(1931年6月24日批准)11、1932年第32号码头工人事故防护公约(修订本)(1935年11月30日批准)12、1935年第45号妇女地下工作公约(1936年12月2日批准)13、1937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本)(1940年1月21日批准)14、1946年第80号最后条款修正公约(1947年8月4日批准15、1951年第100号同酬公约(1990年11月2日批准)16、1964年第122号就业政策公约(1997年11月17日批准)17、1976年第144号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1990年11月1日批准)18、1983年第159号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1988年2月2日批准)19、1990年第170号化学品公约(1995年1月11日批准)20、1973年第138号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99年4月28日批准)21、1978年第150号劳动行政管理公约(2001年批准)22、1998年第167号建筑业安全与卫生公约(2001年批准)23、1999年第182号消除有害的童工现象公约(2002年批准)24、1958年第111号就业及职业歧视的公约(2005年批准)25、1981年第155号职业安全和工作环境公约(2007年批准)。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简称IL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成立于1919年。

作为全球推动和保护劳工权益的重要组织,ILO通过通过制定和推动执行劳工标准、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改善工作条件以及加强对劳资关系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致力于实现全球劳工的公正与尊严。

为了确保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遵守劳工标准,ILO制定了一系列公约,以下将重点介绍其中几个具有重要影响的公约。

一、《工时公约》《工时公约》是由国际劳工组织于1919年制定的第一项公约,也是ILO建立的第一个劳工标准。

该公约规定了每日和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以及为超时工作支付加班费的情况。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确保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二、《无工时限制公约》《无工时限制公约》是于1935年通过的,旨在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该公约鼓励国家确立正常工作时数,并提倡为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提供适当的补偿。

三、《强迫劳动公约》《强迫劳动公约》于1930年通过,旨在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

它规定了强迫劳动的定义,并要求各国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国内法律以防止和惩治强迫劳动的发生。

四、《最低工资公约》《最低工资公约》是1936年通过的,目的是确保全球劳动力获得足够的报酬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

该公约要求各国制定并实施最低工资政策,并确保该政策覆盖所有行业和工种。

五、《集体谈判公约》《集体谈判公约》于1949年通过,旨在保护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利,并推动劳资双方的和谐合作。

该公约鼓励雇主与工会就工资、工时、工作条件等进行谈判,并提供行业协商机构的设立。

六、《歧视就业和职业机会公约》《歧视就业和职业机会公约》是1958年通过,该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消除就业和职业机会方面的歧视。

公约重点关注对待男女劳动者的平等原则,以及对待各个群体之间的平等原则。

七、《童工公约》《童工公约》于1973年通过,旨在防止和消除童工问题。

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共23个)1、1920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第7号公约):规定儿童在14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于船舶上。

2、1921年结社权(农业)公约(第11号公约):要求承允保证农业工人取得与工业工人同等的集会结社权,并废除限制农业工人集会结社权的一切法令或其他规定。

3、1921年每周休息(工业)公约(第14号公约):规定工业企业全体职工应于每七日的期间内享有连续至少二十四小时的休息时间。

4、1921年最低年龄(扒炭工及司炉工)公约(第15号公约):规定凡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船舶上充任扒炭工或司炉工。

5、1921年未成年人(海上)的体格检查公约(第16号公约):规定任何船舶对于十八岁以下的儿童或未成年人的使用,应以提出其适宜于此种工作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医生签字的体格检查说明书为条件。

6、1925年同等待遇(事故赔偿)公约(第19号公约):要求承允对于已批准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国的人民在其国境内因工业意外事故而受伤害者,或对于需其赡养的家属,在工人赔偿方面,应给予与本国人民同等的待遇。

7、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第22号公约):要求船主或其代表应与海员双方签定协议。

8、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第23号公约):规定海员在受雇佣期间或在受雇佣期满时被送登岸者,应享有被送回本国或其受雇用的港口或船舶开航的港口的权利。

9、1928年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第26号公约):要求承允制定或维持一种办法,以便能为那些在无从用集体协议或其他方法有效规定工资且工资特别低廉的若干种行业中工作的工人,确定最低工资。

10、1929年标明重量(航运包裹)公约(第27号公约):规定凡在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国境内交付总重量在一千公斤或以上的任何包裹或物件,由海道或内河运送者,应在未装上船舶之前,标明其总重量于该包裹或物件外面。

11、1932年伤害防护(码头工人)公约(修正)(第32号公约):规定工人往来在装卸工作场所所需通过的船坞、码头、埠头或其他类似处所的任何要道及岸上的任何此种工作场所均应适当顾及用此要道或工作场所的工人的安全而加以维护。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原创实用版)目录1.2020 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背景2.我国批准的具体国际劳工公约3.这些公约对我国的影响和意义正文【1】2020 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背景2020 年,我国在推动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批准了一系列国际劳工公约。

这一举措体现了我国对国际劳工权益保护的决心和责任,也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具体体现。

【2】我国批准的具体国际劳工公约2020 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包括:1.《国际劳工组织最低年龄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Minimum Age for Admission to Employment, 1933)2.《国际劳工组织禁止童工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hibition of the Use of Child Labour in Industry and Certain Other Employment, 1937)3.《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妇女就业权利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Right to Employment for Women, 1951)4.《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Discrimination in Respect of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1958)5.《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最低工资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Minimum Wage, 1951)【3】这些公约对我国的影响和意义这些公约的批准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首先,批准这些公约有利于提高我国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水平,尤其是对于童工、妇女和低收入群体的保护。

其次,这有助于减少社会不公和歧视现象,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实用版)
目录
1.2020 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的背景和意义
2.国际劳工公约的内容概述
3.我国批准的具体国际劳工公约
4.国际劳工公约对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影响和启示
正文
1.2020 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的背景和意义
2020 年,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关于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00 号公约>的决定》。

这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劳动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加强劳动法律制度建设,推动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表现。

2.国际劳工公约的内容概述
国际劳工公约是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推动劳动条件改善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国际法律规范。

其内容涵盖了劳动者权益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

3.我国批准的具体国际劳工公约
我国批准的具体国际劳工公约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第 100 号公约》等。

其中,《国际劳工组织第 100 号公约》是关于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国际公约,规定了劳动者和雇主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以避免劳动争议的恶化和升级。

4.国际劳工公约对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影响和启示
国际劳工公约对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启示。

我国在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同时,也在不断完善和加强国内劳动法律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推动劳动条件的改善和社会的发展。

例如,我国在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 100 号公约》后,积极推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劳动者和雇主的需求。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该公约为联合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已保护全体加入国劳工为主,该公约由若干个公约组成,并对加入国发生效力,我国已经加入附录一:部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要求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但允许某些例外,如服兵役、受到适当监督的服刑人员的劳动和紧急情况下的劳动,如战争、火灾、地震。

第87号: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年)--赋予所有工人和雇主无须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其自己选择的组织的权利,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确保这些组织在不受公共当局的干涉的情况下自由行使其职能。

第98号: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年)--为防止发生排斥工会的歧视,防止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之间相互干涉提供保护,并对促进集体谈判作出了规定。

第100号: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呼吁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给予同等报酬和同等津贴。

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近或强制劳动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教育手段,作为对发表政治或意识形态观点的惩罚,作为动员劳动力的手段,作为一种劳动纪律措施,作为参与罢工的惩罚或歧视的手段。

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呼吁制定一项国家政策,消除在获得就业机会、培训和工作条件方面,任何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的歧视,促进机会和待遇平等。

1/ 2第138号: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73年)--旨在消除童工劳动,规定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

第182号: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呼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它包括奴役制和类似的做法,强迫征募儿童参与武装冲突,使用儿童卖淫和从事色情服务,任何非法活动,以及可能危害儿童的健康、安全和道德的工作。

2/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文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文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文XXX公约第一部份人民自决权第一条(人民自决权)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

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XXX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第二部分一般规定第二条(缔约国义务)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分等任何区别。

二、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它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它措施。

三、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解救的人能由及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它及格当局肯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解救的可能性;(丙)保证及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解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第三条(男女平等)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享有本公约所载一切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权利限制)一、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纳步伐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任务,但克减的水平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步伐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它任务相矛盾,且不得包罗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

2、不得根据本规定而克减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

国际劳工组织及公约目录

国际劳工组织及公约目录

国际劳工组织及公约目录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

它把政府、雇主和工会集合在一起,为追求社会正义而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

在国际劳工组织中,这三方机构地位平等,投票权利相同。

1946年,国际劳工组织成为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

至1993年,国际劳工组织有150个成员国。

随着成员国数目的增长,它的活动也有了相当大的变化。

在以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和促进充分就业仍作为该中心目标的同时,它还处理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人和管理人员培训、劳资关系、妇女和移民工人、社会保障以及其他紧迫的社会问题。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The General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国际劳工组织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这个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组成的国际会议每次都讨论或通过有关劳工权益的问题。

其成果以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International Labour Conven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的形式记录下来,形成公认的"国际劳工标准"。

凡是批准了某一公约的国家必须就其在法律和实践中实施公约的情况定期提出报告,因为在法律上这些成员国受到这些国际契约的约束。

国际劳工局(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国际劳工局的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

它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

多年来,国际劳工局编辑、出版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和报告,出版发行了上千种书刊。

设于泰国曼谷的国际劳工组织亚太地区局(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Rigional Office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在开发亚太地区人力资源,引导各国劳务输出行业进行科学管理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和探讨。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篇一: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第135号建议书确定最低工资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建议书确定最低工资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建议书(本中文译文仅供参考,如有疑义请以英文版和法文版为准)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七○年六月三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五十四届会议,并注意到一九二八年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建议书,一九五一年确定(农业)最低工资办法建议书和一九五一年同酬建议书的条款,其中含有对确定最低工资机构的宝贵指导,并考虑到近年来的经验强调了某些同确定最低工资有关的附加因素的重要性,其中包括制定标准,使最低工资制度既成为一种社会保护的有效手段,也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一个要素,并考虑到最低工资的确定无论如何不应损害作为确定工资高于最低水平的一种手段的自由集体谈判的举行和发展,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确定最低工资的办法及有关问题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于一九七○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七○年确定最低工资建议书:一.确定最低工资的目的1.确定最低工资,应当成为旨在战胜贫困、保证满足全体工人及其家庭需要的政策的内容之一。

2.确定最低工资的根本目的是为工资劳动者得到可容许的最低水平工资提供必要的社会保护。

二.确定最低工资水平的标准3.在确定最低工资水平时,应主要考虑以下标准:(a)工人及其家庭的需要;(b)全国总的工资水平;(c)生活费用及其变动情况;(d)社会保障津贴;(e)其他社会群体的相应生活标准;(f)经济方面的因素,其中包括经济发展的需要,生产率水下,实现并保持高水平就业的愿望。

三.确定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范围4.应将未包括在一九七○年确定最低工资公约第1条范围内的人数和群体数保持在最低限度。

5.(1)可通过确定一种普遍适用的单一最低工资,或确定一系列适用于各特定工人群体的最低工资,从而把最低工资制度应用于列入该公约第1条范围内的工资劳动者。

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RC)是一项有关儿童权利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在1989年11月20日的会议上通过该有关议案,1990年9月2日生效。

《儿童权利公约》是首条具法律束力的国际公约,并涵盖所有人权范筹,保障儿童在公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中的权利。

这公约共有192个缔约国,得到大部份联合国成员承认(或有条件承认),当中只有美国和索马里没有加入。

公约内容公约定下共54项条款和2个任择协定书。

公约定义的儿童是指年龄18岁以下的每一个人,除非缔约国的法律另有订明。

公约保障了儿童的生存和全面发展,使其免受剥削、虐待或其他不良影响,同时确保儿童有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交生活。

《儿童权利公约》首41项条文保障每一位儿童的权利,必须受到重视和保护,并根据公约原则实践;第42至45条,阐述政府的义务,包括如何推广和实践公约等,要求缔约国定期提交报告,检讨公约的实施情况。

46至54条则为缔约、修订条文的程序和联合国在公约中的角色。

另外公约下的“儿童被卷入武装冲突”和“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协定书,亦分别于2002年1月18日和2月12日生效。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是监察缔约国执行“公约”和“任择协定书”的机构。

缔约国须于首2年内向委员会报告,检讨国内的儿童人权状况,其后每5年报告一次。

该委员会以18人组成,由成员国投票选出,委员包括各地的人权专家和“高道德水平”的人士。

条约与美国1995年2月16日,前美国联合国代表奥尔布赖特签署有关公约,但美国宪法规定,履行公约前必须得到三份之二的参议院议员同意,经过多年争议后,公约仍未获得正式施行。

现时美国一些州份,仍有对16-18岁儿童执行死刑的法例。

条约与香港1994年,英国政府将公约扩展至其他属土(包括香港),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早于1991年准约,故香港主权移交中国以后,公约继续适用于香港。

28项国际劳工公约

28项国际劳工公约

28项国际劳工公约I. 目的和原则1. 《国际劳工组织宪章》(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Constitution):确定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原则,包括促进社会正义、防止和解决工作场所问题、提供平等机会和待遇等。

II. 劳动标准2. 《工会自由和工团权利公约》(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se Convention):确保工人享有自由组织工会并加入工会的权利,以进行集体谈判和维护劳动者权益。

3. 《集体谈判公约》(Right to Organis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保障劳动者行使集体谈判权利,和雇主协商就工资、工时、福利等条件,并为达成协议提供妥善机制。

4. 《儿童工作公约》(Minimum Age Convention):禁止使用年龄不符合国际标准的儿童从事任何有害、危险或剥削性质的工作,并确保以适合年龄和能力的劳动方式提供教育和培训。

5. 《强制劳动公约》(Forced Labour Convention):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劳动,包括奴役、强迫劳动和人口贩卖,以及设计和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

6. 《歧视就业和职业法公约》(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Convention):制止在就业和职业方面对劳动者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基于种族、性别、宗教、年龄等因素。

7. 《工时和休息时间公约》(Hours of Work and Rest Periods Convention):确保劳动者在合理范围内的工时和适当的休息时间,以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III. 福利8. 《工资法公约》(Wages Convention):要求雇主向劳动者支付公正、及时和足够的工资,以满足其基本需求,并确保工资与生活成本相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摘要:
一、引言
二、2020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概述
三、国际劳工公约对我国的影响
四、我国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意义
五、结论
正文:
一、引言
2020年,我国在国际劳工领域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

在这一年里,我国政府批准了多项国际劳工公约,积极参与国际劳工事务,为全球劳动治理作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重点介绍2020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分析其对我国的影响及其意义。

二、2020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概述
1.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
2.国际劳工组织第105号公约
3.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
4.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
三、国际劳工公约对我国的影响
1.提高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水平
2.促进劳动市场改革与发展
3.推动我国企业履行国际社会责任
4.提升我国在国际劳工领域的地位与影响力
四、我国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意义
1.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2.有利于我国劳动者福祉的改善
3.推动全球劳动治理体系的完善
4.促进国际劳工标准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五、结论
2020年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国际劳工合作的积极参与。

这些国际劳工公约的批准实施,将对我国的劳动市场改革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全球劳动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四年五月决定承认的十四个国际劳工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四年五月决定承认的十四个国际劳工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四年五月决定承认的十四个国际劳工公约
1、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0年第二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2、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一九二一年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3、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一九二一年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4、确定准许使用未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第三届国际
劳工大会通过)
5、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一九二一年第三届国际劳工大
会通过)
6、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一九二五年第七届国际劳工大
会通过)
7、海员协议条款公约(一九二六年第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8、海员遣返公约(一九二六年第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9、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一九二八年第十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10、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一九二九年第十二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11、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一九三二年修正)(一九三二年第十六届国际劳
工大会通过)
12、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一九三五年第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13、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三七年修正)(一九三七
年第二十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14、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
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的公约(一九四六年第二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中译本)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8年6月1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五届会议,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37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和建议书,1937年(建筑业)预防事故合作建议书、1960年辐射防护公约和建议书、1963年机器防护公约和建议书,1967年最大负重量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性癌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服务系统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并注意到1964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所附并于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一览表,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建筑业安全和卫生的某些提议,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修订1937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的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8年6月20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98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一、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卸工作,包括从工地准备工作直到项目完成的建筑工地上的一切工序、作业和运输。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类组织)磋商后,可对存在较重大特殊问题的特定经济活动部门或特定企业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但应以保证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为条件。

3.本公约还适用于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的独立劳动者。

第二条就本公约而言:(a)“建筑”一词包括:(1)建造,包括挖掘和建筑、改建、修复、修理、维护(包括清扫和油漆)以及拆除一切类型的建筑物或工程;(2)土木工程,包括诸如机场、码头、港口、内河航道、水坝、河流和海滨堤坝或海防工程、公路和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高架桥以及用于通讯、排水、污水处理、饮水和能源供应等公共工程的挖掘和建筑、改建、修理、维修及拆除;(3)安装、拆除预制建筑物和结构,以及在建筑工地制造预制构件;(b)“建筑工地”一词指从事上述(a)项所述任何一项工序或作业的工作场地;(c)“工作场所”一词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必须在场或前往的,并由下述(e)项限定的雇主所控制的一切场所;(d)“工人”一词指从事建筑的任何人员;(e)“雇主”一词指:(1)在建筑工地雇佣一名或数名工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2)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主承包商、承包商或转包商;(f)“主管人员”一词指具有适当资格,即能顺利地完成一些特定任务所需的经适当培训以及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在2020年,我国批准了一系列国际劳工公约,这标志着我国在劳工权益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国际劳工公约是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并推行的,旨在保护全球劳工的基本权益和福祉。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让我们简要了解一下国际劳工公约的背景和意义。

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其内容涵盖了劳工权益的各个方面,包括工作时间、工资保障、职业安全和健康等。

这些公约的通过和实施,对于全球范围内提高劳工生活质量、推动劳工权益保护和促进社会公正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批准国际劳工公约,也意味着我们将积极参与全球劳工保护和发展,为促进国际劳工关系的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接下来,我们将对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进行深度评估。

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包括《禁止最恶劣形式的儿童劳动公约》、《保护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劳工公约》、《禁止强迫劳动公约》等多个方面。

这些公约的批准,标志着我国在保护儿童权益、促进妇女劳工权益保护、禁止强迫劳动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这不仅有利于我国劳工的权益保护,也为全球劳工权益保护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鉴于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的重要性,我们有必要对其内容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

通过批准这些公约,我国在劳工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为劳工的基本权益和福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国在国际劳工关系中的积极参与,也为全球劳工权益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展现了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让我来分享一下我个人对这个主题的观点和理解。

我坚信,劳工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批准国际劳工公约,是我国政府对劳工权益的高度重视和对国际劳工关系的积极参与的体现。

我对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充满信心,相信这将为我国劳工权益保护开创新的局面,为全球劳工关系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020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摘要:一、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概述二、国际劳工公约在我国的实施三、我国在国际劳工公约方面的贡献四、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对国内劳动市场的影响五、未来我国在国际劳工公约方面的展望正文:一、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概述根据不一定有用的参考信息,我国共批准了23个国际劳工公约。

这些公约涵盖了劳动权益、社会保障、工作时间、职业安全卫生等多个领域,旨在保护全球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谐。

二、国际劳工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我国在批准国际劳工公约后,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公约在我国得到有效实施。

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与国际劳工组织密切合作,推进国内劳动保障政策的改革和完善。

同时,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对国际劳工公约的认识和重视。

三、我国在国际劳工公约方面的贡献我国在国际劳工公约的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充分发挥了负责任大国的作用。

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劳工公约的制定和讨论,为全球劳动权益保障事业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通过国内立法和实践,我国为国际劳工公约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对国内劳动市场的影响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对国内劳动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

公约的实施有助于完善我国劳动保障体系,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此外,国际劳工公约还推动了我国劳动市场与国际接轨,为我国在全球劳动市场树立良好形象。

五、未来我国在国际劳工公约方面的展望展望未来,我国将继续积极参与国际劳工公约的制定和实施。

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框架下,我国将加大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力度,共同推动全球劳动权益保障事业的发展。

同时,我国将进一步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为全球labor market 做出更大贡献。

总之,我国在国际劳工公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为全球劳动市场贡献了中国力量。

四、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共2页]

四、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共2页]

正式恢复了我国在国际劳工组织中的活动。
(5)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制
国家制定的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 定的劳动规章,包括《集体合同规定》《最 209
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特殊劳动保护等劳 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违反
动条件和劳动待遇方面的用于保护劳动者利 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
益的法律制度。
(6)我国政府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
(3)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包
(3)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是指 括《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
由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关双方权利 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工带
义务的书面协议,并用于调整劳动关系的法 薪年休假条例》等。
律制度。
(4)地方性劳动法规。
(4)劳动标准制度。劳动标准制度是指
(5)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指 和建议书。
国家为使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后在年老、患
(7)其他规范性文件。
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获得 物质帮助和补偿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6)企业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是指 企业依法制定并在本企业实施,对劳动力进 行管理的相关制度。
(7)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 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指从用人单位 外部采取措施来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选项A属于劳动法律;选项B、D属于劳动 规章。
四、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答案】BCDE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法确立的主要制 度。劳动法确立的主要制度不包括认证认 可制度。
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由成员国组成的国 际性政府间组织。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 始国之一,1971年联合国通过恢复我国席位 的决议,其后,国际劳工组织于198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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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21 年最低年龄(扒炭工及司炉工)公约(第 15 号公约):规 定凡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船舶上充任扒炭工 或司炉工。 5、1921 年未成年人(海上)的体格检查公约(第 16 号公约):规 定任何船舶对于十八岁以下的儿童或未成年人的使用,应以提出其适 宜于此种工作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医生签字的体格检查说明书为条 件。 6、1925 年同等待遇(事故赔偿)公约(第 19 号公约):要求承允 对于已批准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国的人民在其国境内因工业意外 事故而受伤害者,或对于需其赡养的家属,在工人赔偿方面,应给予 与本国人民同等的待遇。 7、1926 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第 22 号公约):要求船主或其代表 应与海员双方签定协议。 8、1926 年海员遣返公约(第 23 号公约):规定海员在受雇佣期间 或在受雇佣期满时被送登岸者,应享有被送回本国或其受雇用的港口 或船舶开航的港口的权利。 9、1928 年确定最低工资办法公约(第 26 号公约):要求承允制定 或维持一种办法,以便能为那些在无从用集体协议或其他方法有效规 定工资且工资特别低廉的若干种行业中工作的工人,确定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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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和生活条件各方面问题进行研究解决,为雇主和工人及其各自组织 提供服务。 22、1988 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 167 号公约):规定批准国应 参照国际标准制定有关建筑业安全卫生的法律和条例并使之生效,在 建筑施工中应明确雇主、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应负 的责任,确保建筑工地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公约还对建筑施工工作 场地、机械、作业方式、以及工人的个人防护和急救措施等做了具体 规定。
中国批准的 22 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目录(Contents)
国际劳工组织概况...................................................................................................................4 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即《费城宣言》) .............................................7 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 10 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12 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14 确定准许使用末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 .............................................17 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 .........................................................19 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 .........................................................22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24 海员遣返公约.........................................................................................................................30 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33 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36 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38 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49 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 .................................................................51 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 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 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的公约 .................................57 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 .................................................................60 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 64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68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72 就业政策公约.........................................................................................................................81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84 劳动行政管理公约.................................................................................................................92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97
国际劳工组织概况
历史 国际劳工组织是在 1919 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召开的和平大 会上成立的,这次和平大会首先在巴黎举行,尔后又在凡尔赛举行。 1919 年 4 月和平大会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创立国际劳工组织首先是出于人道的目的。工人的工作条件日益 不能接受,大量的工人遭受剥削,根本不考虑他们的身体、家庭生活 和他们的个人发展。《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在序言中鲜明地反映了人 们对这种情况的关注,指出"现有的劳动条件使大量的工人遭受不公 正、苦难和贫困"。第二是出于政治目的。如果不改善工人的工作条 件,那么,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发展,工人的人数将不断增加,可能因 此而产生社会不安定,甚至出现革命。序言指出,不公正"造成了如 此巨大的不安定,竟 使世界和平与和谐遭受危害"。第三是出于经济 目的。由于改善工作条件不可避免地对生产成本带来影响,任何进行 社会改良的行业或国家可能会发现自己被置于与竞争对手不利的地 位。序言指出,"任何一国不采用合乎人道的劳动条件,会成为其他 国家愿意改善其本国状况者的障碍。"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期,来自 41 个国家的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出 席了在费城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代表们通过了《费城宣言》,它作
Collected By Jung Wong,2006
1
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要点:
1、1920 年最低年龄(海上)公约(第 7 号公约):规定儿童在 14 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于船舶上。 2、1921 年结社权(农业)公约(第 11 号公约):要求承允保证农 业工人取得与工业工人同等的集会结社权,并废除限制农业工人集会 结社权的一切法令或其他规定。 3、1921 年每周休息(工业)公约(第 14 号公约):规定工业企业 全体职工应于每七日的期间内享有连续至少二十四小时的休息时间。
10、1929 年标明重量(航运包裹)公约(第 27 号公约):规定凡在 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国境内交付总重量在一千公斤或以上的任何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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裹或物件,由海道或内河运送者,应在未装上船舶之前,标明其总重 量于该包裹或物件外面。 11、1932 年伤害防护(码头工人)公约(修正)(第 32 号公约): 规定工人往来在装卸工作场所所需通过的船坞、码头、埠头或其他类 似处所的任何要道及岸上的任何此种工作场所均应适当顾及用此要 道或工作场所的工人的安全而加以维护。 12、1935 年井下劳动(妇女)公约(第 45 号公约):规定凡女性概 不得使用于任何矿井的井下劳动。 13、1937 年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正)(第 59 号公约):规定 凡儿童在十五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任何公营或私营工业企 业。 14、1946 年最后条款修正公约(第 80 号公约) 15、1951 年同酬公约(第 100 号公约):要求各会员国促进并保证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我国 1990 年批准。 16、1976 年(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第 144 号公约):要 求承诺保证就国际劳工组织活动的有关事宜,在政府、雇主和工人的 代表之间进行有效协商。我国 1990 年批准。 17、1983 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第 159 号公约):要 求各会员国制定实施有关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的国家政策。我国 1987 年批准。 18、1990 年化学品公约(第 170 号公约):要求会员国制定和实施 一项有关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政策。我国 1994 年批准。 19、1964 年就业政策公约(第 122 号公约):要求会员国宣布并实 行一项积极的政策,其目的在于促进充分的、自由选择的生产性就业。 我国 1997 年批准。 20、1973 年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 138 号公约):要求会员国 制订有关法律规定,保证最低就业年龄不低于 15 岁,目的是消除童 工劳动。我国 1998 年批准。 21、1978 年劳动行政管理公约(第 150 号公约):规定劳动行政管 理的作用和职能为从事国家劳动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准备、实施、 协调和监督检查,对就业、失业和不充分就业问题、以及劳动者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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