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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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考核范围和对象为全县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勤技能人员。
二、考核的原则与内容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以职位职责和个人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三、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人按照职位职责和要求进行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并认真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群众评议、测评。在个人总结述职基础上组织本单位公务员、工作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拟评定为“优秀”等次,优秀票原则上不少于50%;拟评定为称职(合格)等次的,优秀票、称职(合格)票合计必须在70%以上;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票和不称职(不合格)票之和达50%的,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经考核确属不称职(不合格)的,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三)单位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要求。
(四)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
(五)本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四、考核等次及优秀比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单位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实有在编人员的15%以内。
五、相关事宜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工作人员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不进行考核。
(三)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四)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3、因与职务有关的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
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因其他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4、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第二年考核中按其新任职务和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5、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时间与要求
年度考核纸质材料截止2015年1月22日前上报,上报至:人事股档案室(三楼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