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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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薪[2005]289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薪[2005]289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2.15施行日期2005.12.15文号浙人薪[2005]289号主题类别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薪[2005]289号)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和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中若干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一)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挂钩,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基本保障部分和激励搞活部分两部分构成。

基本保障部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激励搞活部分由单位在可分配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发放办法和发放标准。

(三)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单位在可分配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

受聘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由单位在档案中记载,并按国家和省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浙人薪〔2024〕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浙人薪〔2024〕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浙人薪〔2024〕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浙人薪〔2024〕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实施意见,发布于2024年4月30日。

本文旨在对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分配制度进行,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下面将就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一、的背景和意义1.背景:当前,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存在一些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问题,不能真正激发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2.意义:通过收入分配制度,可以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从而增强事业单位的服务能力和竞争力。

二、的原则和目标1.原则:公平、公正、激励2.目标:形成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发挥,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

三、的具体措施1.建立薪酬制度(1)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性质和要求,分为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

(2)建立多元化的薪酬分配机制,其中包括:岗位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工龄工资、奖金津贴等,以及制定临时性激励措施。

(3)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保证工资的合理增长和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行。

2.完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1)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工作业绩作为薪酬分配的重要指标。

(2)建立透明、公正的考核评价机制,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建立违规违纪惩戒机制,对考核评价中存在的舞弊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完善分配制度(1)制定福利待遇制度,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权益。

(2)优化福利分配机制,多层次员工福利体系,使福利更加合理化、科学化。

4.健全监督管理机制(1)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体系,确保薪酬分配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2)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确保措施的顺利推进。

四、的保障和推进措施1.建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推进进度的监督。

杭州市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表

杭州市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表
中级工
1890
1260
3150
初级工、普工
1890
1260
3150
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表
岗位等级
岗位津贴
生活补贴
工龄补贴

Ⅱ*

管理岗位
管理三级(正厅)
4000
3000
2000
每人每月1600
每一年工龄,每月15元
管理四级(副厅)
3680
2760
1840
管理五级A(副局)
3360
2520
1680
管理五级(正处)
3200
2400
1600
管理六级(副处)
2880
2160
1920
1440
960
技术员
1760
1320
880
工勤岗位
技师
2240
1680
1120
高级工
1920
1440
960
中级工
1760
1320
880
初级工、普工
1600
1200
800
初期、见习期
1280
960
640
*
我校执行标准II
附表2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岗位等级
基本补贴
补充补贴
合计
管理岗位
管理三级(正厅)
3970
2645
6615
管理四级(副厅)
3590
2395
5985
管理五级A(副局)
3355
2240
5595
管理五级(正处)
2980
1985
4965
管理六级(副处)

浙人薪〔2006〕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浙人薪〔2006〕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浙人薪〔2006〕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发布时间:2007-10-20 14:12:18 发布人:中国人事工资网新闻来源: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久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他各项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发[2006]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实施范围。

凡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核算事业编制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绩效分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这两者之间有比例,一般是70%-30%或60%-40%.基础性绩效中有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两部分,奖励性绩效考核发放,一般年底发。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国家有具体的套改标准,分管理、专业技术、工勤三类岗。

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奖励绩效基础绩效占绩效工资的70%;奖励绩效占30%二、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构成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四个方面构成:一是基本工资,二是津贴,三是补贴,四是奖金。

1、基本工资,即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工资结构的主体,也是确定公务员退休金、抚恤金等项目的主要依据。

2、津贴由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构成,其中地区津贴又包括地区附加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3、公务员的补贴制度还在改革之中,有待将来的配套法规作出具体规定。

4、奖金实际上是指公务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凡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公务员均可享受。

三、事业单位考核基本标准规定1、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2023年最新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2023

2023年最新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2023

2023年最新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2023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浙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一、执行时间在职人员新增绩效工资额度和离退休人员新增生活补贴,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每年执行12个月。

二、执行范围在编人员、享受在编人员同等待遇的人员及离(退)休职工。

三、绩效工资总额的组成1、年终一次性奖金。

2、节假日补贴。

3、现行的生活补贴。

4、2023年1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5、在职人员:新增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新增生活补贴。

四、发放办法:一、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现行生活补贴发放渠道不变,即由单位自筹;离退休人员新增生活补贴由财政全额发放;在职人员新增绩效工资的50%由财政补助,其余部分自筹解决。

二、标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新增绩效工资标准单位:元/月三、职级标准管理岗位副局585正处550副处430正科355副科265科员255办事员235试用期150本文章摘录牧鹤昆仑的博客,特此声明专业技术岗位教授600副教授430讲师265助教255技术员235工人高级技师355技师265高级工255中级工235初级工195普工195学徒期150重庆教师的绩效工资重庆成为我国第一个兑现教师绩效工资的地区已与09年7月发放以下是重庆各地绩效工资70%基础性部分涨幅重庆渝中区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70%上卡部分,八级:2023,九级:1919;十级:1801;十一级:1610;十二级:1496;十三级:1379重庆市巴南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5级2295, 6 级2154, 7 级2023, 8 级1806, 9级1696, 10 级1604, 11 级1463 12 级1388, 13 级1281重庆市沙坪坝区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5级2411, 6 级2266, 7 级2133, 8 级1917, 9级1818, 10 级1720, 11 级1556, 12 级1448, 13 级1344重庆市大渡口区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5级2822;6级2631;7级2451;8级2083;9级1921;10级1759;11级1535;12级1422;13级1267重庆市北碚区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12级1436,11级1513,10级1658,9级1744,8级1830,7级2046,6级2182,5级2354。

浙江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定

浙江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定

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4号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84号)精神,结合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省属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准确核定津贴补贴水平。

清理核查工作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09〕42号)规定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并以此作为调控不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基准线,根据单位的分类、财政经费保障力度等因素,建立分类规范、调控制度,进行限高、稳中、托低。

首次核定时,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对清理核查后省直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平均水平进行确认,以确认后的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和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作为核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和确定基准线的主要参考依据。

1、对于财政补助单位的规范和调控对于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要加大规范和调控力度。

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附表

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附表

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附表篇一: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XX〕30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久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他各项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XX]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XX]59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发[20XX]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实施范围。

凡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核算事业编制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人员对象。

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制度改革范围的人员对象是:20XX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浙江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定

浙江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定

浙江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定浙江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定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224号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1〕84号)精神,结合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省属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准确核定津贴补贴水平。

清理核查工作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1〕42号)规定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并以此作为调控不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基准线,根据单位的分类、财政经费保障力度等因素,建立分类规范、调控制度,进行限高、稳中、托低。

首次核定时,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对清理核查后省直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平均水平进行确认,以确认后的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和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作为核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和确定基准线的主要参考依据。

宁波事业编制工资计算公式

宁波事业编制工资计算公式

宁波事业编制工资计算公式在宁波市,事业编制工资是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来确定的。

这个公式是由相关部门制定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宁波事业编制工资的计算公式。

首先,宁波事业编制工资的计算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三部分。

其中基本工资是根据岗位等级和工作年限来确定的,津贴补贴是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和岗位要求来确定的,而奖金则是根据个人的工作表现和单位的绩效考核结果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宁波事业编制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系数。

津贴补贴=岗位津贴+工龄津贴+职务津贴+特殊津贴。

奖金=绩效奖金+岗位奖金+其他奖金。

综合工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

其中,岗位工资是根据个人所在岗位的等级和工资标准来确定的,绩效系数是根据个人的工作表现和单位的绩效考核结果来确定的;岗位津贴是根据个人所在岗位的特殊要求和工作条件来确定的,工龄津贴是根据个人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职务津贴是根据个人的职务级别和职责要求来确定的,特殊津贴是根据个人的特殊情况和需要来确定的;绩效奖金是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来确定的,岗位奖金是根据个人所在岗位的特殊要求和工作条件来确定的,其他奖金是根据个人的其他工作表现和单位的其他考核结果来确定的。

通过以上公式,可以看出宁波事业编制工资的计算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到个人的岗位等级、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绩效考核结果等多个因素。

只有在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之后,才能确定出一个合理的工资水平。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宁波事业编制工资的计算公式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和完善。

因此,个人在计算工资时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和规定,以免出现计算错误或者遗漏。

总之,宁波事业编制工资的计算公式是一个综合考虑了多个因素的复杂过程,只有在充分了解了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正确地进行计算。

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是指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员工的工资水平的制度。

一般来说,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由基础工资和岗位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基础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岗位等级确定的固定工资,一般与员工的学历、职称、工龄等因素有关。

岗位绩效工资则是根据员工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的,包括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多个方面的绩效指标。

通常会对每个指标进行评分或打分,并根据评分结果确定岗位绩效工资的水平。

在事业单位中,绩效工资的实施有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包括岗位绩效评价的方法和标准、绩效评定的周期和频率、绩效奖励与处罚的机制等。

同时,绩效工资的确定应当公平、公正、透明,遵循事业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政策。

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可以起到激励员工积极工作的作用,促进员工提高绩效和工作效率,对于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行省直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行省直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行省直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6•【字号】•【施行日期】2015.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行省直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加强省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人事工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

经商省委组织部同意,决定在省直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系统基础上,推行省直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系统主要功能全面、准确、实时掌握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实现人员、岗位变动与工资、社保信息联动。

(一)在线业务办理1.事业单位工资日常管理;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岗位变动、公开招聘、考核奖惩、人员交流申报、审核、备案;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业务在线申报,通过系统逐级上报审核,逐步实现网上电子认证、电子签章,最终替代传统的纸质化办公模式。

(二)在线信息查询根据不同用户权限,对单位信息、人员信息、岗位信息、审批历程记录等进行数据查询检索,并可导出查询结果。

(三)自动生成报表根据不同用户权限,自动生成输出事业单位相关统计报表。

可定义时间参数输出历史报表,也可导出可以再编辑的EXCEL电子表。

二、适用范围对象省直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系统适用于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外的省直事业单位,及其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系统由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开发管理,免费提供给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使用,为每个用户免费提供一个Ukey,用于用户登录时数字安全认证。

三、有关工作要求从2016年1月起,省直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岗位变动审核备案,将通过省直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系统申报,对没有按要求安装使用管理系统的单位将暂缓办理。

尚未纳入系统管理的省属事业单位,务请于10月30日前将具体联系人名单和电话,报省级单位统发工资办公室。

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说明

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说明

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说明我拿到工资政策文件并不比大家早多少。

下面,我与大家共同学习此次实施绩效工资的相关政策文件。

一、关于实施范围和时间问题。

省直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以外的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除训练服务中心运动技术学校已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了绩效工资外,省体育局所有27个直属事业单位均在此次实施绩效工资范围。

列入范围的工作人员,是截至本月1日正式在册人员,即到本月1日在省人社厅工资库中已有人员。

从即日起至本月底,省人社厅工资处工作人员将在金圆大厦集中办公,在此期间不再审批人员变动涉及的工资调整,事业单位如有退休、调入、晋升等级的,暂缓报批。

实施绩效工资的起始时间是2010年1月1日。

这个时间也是我们后面要填的表中的“执行起始时间”。

二、关于清理核查津贴补贴问题。

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事业单位现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奖金的实际发放水平。

在清理核查的基础上,规范津贴补贴,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省直事业单位清理核查和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关于清理核查津贴补贴问题,省里的意见是:合法合规的都要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坚决取消。

改革性补贴(包括取暖费、住房公积金等)和特岗津贴(包括办案津贴、信访补贴等)予以保留。

三、关于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问题。

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省人社厅、财政厅核定。

我省省直机关公务员规范后现在津贴补贴年人均20400(不含改革性补贴、特岗补贴、年终奖),那么核定的我省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也是这个数。

为了说明的方便和习惯,下面我们将“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简称为全额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称为差额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定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定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定的确立,是为了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整体绩效水平,从而推动事业单位的发展。

这一规定既要考虑员工的劳动成果,也要照顾到单位的财务状况,使得绩效工资的分配既公平又合理。

下面结合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定进行阐述。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定一般分为两个方面:基本绩效工资和奖励绩效工资。

基本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工作量、业绩和业务能力等来衡量的,基本绩效工资的多少取决于员工的工作表现。

奖励绩效工资则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质量、创新能力和协作精神来评估的,奖励绩效工资的多少则取决于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

首先,对于基本绩效工资的确定,可以采用按照目标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划分的方法。

一般来说,目标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待提高和不合格。

优秀员工可以获得更高的基本绩效工资,而不合格员工的基本绩效工资则会相应地降低。

中间等级的员工的基本绩效工资则可以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适当的调整。

其次,对于奖励绩效工资的确定,可以通过多个方面的考核进行评估。

例如,可以根据员工的创新能力、工作成果、团队精神等方面进行评估,将绩效考评结果与奖励绩效工资进行挂钩。

以此来鼓励员工在工作中积极创新,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此外,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单位的财务状况来确定绩效工资的发放比例。

一般来说,单位的财务状况越好,绩效工资的发放比例就越高。

而财务状况较差的单位则需要适当控制绩效工资的发放比例,以保证单位运转的稳定。

最后,对于绩效工资的发放方式,可以采取月度或季度发放的方式。

月度发放可以更加及时地反映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结果,但也容易造成员工之间的竞争;季度发放则可以更好地综合考量员工的整体工作情况,但相对较长的发放周期也可能降低员工的动力。

因此,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适合的发放方式。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定的确立是为了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整体绩效水平。

在规定绩效工资时,应该综合考虑员工的工作量、质量、创新能力等方面因素,并根据单位的财务状况来确定发放比例。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浙人社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施范围除《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明确的范围外,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且根据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

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尚未获得批准前原则上应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关于岗位总量的确定事业单位应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确定岗位总量。

但对学校、医院等一些事业发展较快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所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岗位总量。

三、关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浙江省特级专家;(二)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为国内同行所公认;(三)在工程技术领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或技术创新,并有重要应用成效,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为国内同行所公认;(四)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取得重要研究成果或显著社会效益,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浙人薪〔2007〕102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浙人薪〔2007〕102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四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2006年7月1日实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对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有关问题,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以年度考核为依据,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从次年1月起增加1级薪级工资。

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以及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人员,次年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事业单位2007年1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凡2006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从2007年1月起增加l级薪级工资。

200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列入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范围。

以后每年按年度考核结果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均参照此办法执行。

二、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一)新参加工作人员,从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执行期满正式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当年计算考核年限,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从次年1月起正常增加1级薪级工资。

在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待遇的人员,其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考核期必须在工作满一年后的当年开始计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执行初期工资的人员,若参加工作当年明确岗位,并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其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考核年限从参加工作的当年开始计算。

浙江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浙江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浙江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浙江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拥有众多的事业单位,这些事业单位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需要支付员工相应的工资。

因此,浙江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那么,浙江省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浙江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浙江省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的。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浙江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津贴等内容。

其中,基本工资是事业单位工资的核心部分,它是根据员工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年限等因素来确定的,而津贴补贴、奖金和津贴则是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和工作情况来发放的。

其次,浙江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是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是根据员工的岗位等级来确定的,不同的岗位等级对应着不同的工资标准。

此外,员工的工作年限、学历、职称等因素也会对工资标准产生影响。

例如,工作年限越长、职称越高的员工,其工资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再次,浙江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是经过严格的程序来确定的。

在确定工资标准时,事业单位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确保员工的工资能够合理、公正地确定。

同时,事业单位也会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和财政预算来确定工资标准,保证工资的支付能够得到保障。

最后,浙江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是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工资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因此,浙江省事业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对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的来说,浙江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它是公开、公平、公正的,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整理浙江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定

整理浙江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定

关于省JUNE 2021直行政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后再次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省直有关单位:依据辽政办发[2015]52号文件精神,本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调整,从2014年10月份起计发。

因此,请各有关单位在工资调整结束后,按照2014年度增资后全年月平均工资,再次核定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现将具体要求说明如下:一、报审材料(一)年初已按规定进行了2015年度公积金基数调整的单位,持下列材料报审1.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审核表2.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明细表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调整后2015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报审表(省直中心网站下载)4.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汇总表各一式三份(二)年初未进行2015年度公积金基数调整的单位,应按常规基数调整要求,填列2014年工资明细,再结合本次工资调整,一并报审。

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1.2014年工作手册及12月份工作表(或含绩效工资明细,并请据实填列职工人数变动情况,以便核定全年工资)2.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审核表3.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明细表4. 2015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报审表(本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调整的各项增资额单独列示)5.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汇总表各一式三份二、报审时间请各单位于2015年10月底前,务必完成基数调整报审及2015年差额补缴工作。

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15年7月28日整理丨尼克本文档信息来自于网络,如您发现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我修正;如您发现内容涉嫌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浙江:出台完善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若干意见

浙江:出台完善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若干意见

2018.1人才资源开发BAMIANLAIFENG|他山之石窑八面来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社行政部门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

对于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相关规定情形的,列入期满后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天津市将加大与京冀两地人社行政部门的协同对接力度,及时通报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健全对拖欠工资案件的跨地区监管,使违法违规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在京津冀地区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

(摘自2018年1月8日中国政府网,作者:廖晨霞。

)日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城镇居民(三亚市、洋浦开发区及陵水黎族自治县为城乡居民,下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将开展住院按单病种付费工作。

按病种付费是以单一病种作为付费单位,按照诊断明确、技术成熟、并发症少、疗效确切、诊疗规范明晰的原则在临床路径规范、治疗效果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中选取,对相应病种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实行单病种付费管理。

首批制定支气管扩张等100个病种的医保支付定额标准。

参保人住院治疗诊断符合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原则进行结算。

统筹支付标准为:支付定额标准/病种(不含公务员补助)。

参保患者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需要注意的是,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暂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

(摘自2018年1月3日中国政府网,作者:文盛。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省属事业单位创新发展,构建充满活力的人才激励机制,近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推动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简称《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2.08•【字号】浙人薪〔2006〕307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关系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他各项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实施范围。

凡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核定事业编制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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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1.5 —3 倍的幅度内。
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确定。对单位目标
任务完成情况好, 在促进事业发展、 经济效益增长、 单位社会效益等方面做出较
大贡献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 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对主要承
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控制在本单位工
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
分类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 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 优绩优酬, 重点向关键岗位、
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
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
(六)对已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前退休人员提高补贴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即 财政渠道补助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列支共同解决, 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待遇差额部 分仍由单位发放。 按企业办法调整其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部分, 仍在社保统筹基金 中解决。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二)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 30%的部分 (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 ,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按本单位 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也不能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 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 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 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 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 12 月份 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省人力社保厅、 省财 政厅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 财力状况、 物价消费水平、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 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 按照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 核定,并以此作为调控不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基准线, 根据单位的分类、 财政 经费保障力度等因素,建立分类规范、调控制度,进行限高、稳中、托低。 首次核定时,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对清理核查后省直事业单位津贴 补贴平均水平进行确认, 以确认后的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和 上年度 12 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作为核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和确 定基准线的主要参考依据。 1、对于财政补助单位的规范和调控 对于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要加大规范和调控力度。其中:财政保障比例为 100%的单位,只允许按基准线水平发放。财政保障比例 50%(含)以上的单位, 允许按基准线水平的 30%比例内浮动;财政保障比例 50%以下的单位,允许按基 准线水平的 50%比例内浮动。在浮动区间发放的水平不征收调节金,超过浮动上 限发放标准的单位,按超过基准线额度的 100%比例征收调节金。 对低于基准线水平的财政补助单位,按单位性质、财政保障力度,分别由 单位和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分担,共同筹措经费,确保其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对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量和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的工
作人员, 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对病事假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 可按聘
用合同或有关规定酌情减发岗位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用于基础性绩效工资发
放后,其他可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在考核的基础上, 由单位确定奖励性
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的 2 倍以内;对公益二类且经费财政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主
要领导,其绩效工资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的 2.5 倍以内;对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其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
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 3 倍的幅度内。
五、离退休人员补贴确定
(一)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
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 [2011]224 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浙人社发 〔2011〕84 号)
精神,结合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
通过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核
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 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
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 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根
据单位类别、 层级、 效益等因素, 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
实施绩效工资后,参保人员的退休待遇(含基本退休费和补贴)由省社保 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退休人员 补贴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单位按一定比例分担解决 (实际执行时与杭州市实施 绩效工资后出台的政策相衔接)。由单位承担的部分,单位负责筹集资金,缴纳 到指定的专户中支付。经费困难的单位,申请省财政予以资金补贴。
(四)其他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补贴所 需经费主要由单位自筹解决, 部分单位经费确有困难的, 在征收的调节金中适当 弥补。
(五)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未参保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参加省社保经办 机构组织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 参保人员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 月平均工资的 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每月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20%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核算。
(四) 省属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相关政策参照省属义务教育学校 相关政策执行。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保障办法执行。
(五)省属非在杭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设区市、县(市)事业单位同步 实施绩效工资,其中,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参照设区市、县(市)所属事业单位退 休人员补贴标准确定。
(六)为加强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管理,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对省 直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进行规范管理。具体规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纪发〔2008〕
40 号)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1. 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生活补贴、岗位津贴、 工龄补贴等三个项目,除此之外,各单位一般不得自行设立其他项目。其中:
——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 统一标准。
——岗位津贴主要体现行业特点、岗位职责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实 行一岗一薪。
——工龄补贴主要体现工作年限等因素。 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分别按照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的不同比重,制 定了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详见附表 1、2、3),其中,对承担行政职能, 或者公益性较强、财政保障比例 100%的事业单位,主要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占 绩效工资 70%比例的标准(详见附表 1);对具有一定公益性,财政给予经费补 助的事业单位,主要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 60%比例的标准(详见附表 2);对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主要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 50%比例的标 准(详见附表 3)。各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分类及经费财政保障情况,提出执 行不同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申请, 经主管部门初审后, 报省人力社保厅、 省财 政厅核准。
资水平高于基准线的财政补助单位,退休人员补贴原则上由单位确保发放到位,
并随着在职人员的上浮幅度适当增加退休人员补贴水平。
(三)对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低于基准线的财政补助单位,退休人 员增加补贴所需经费按单位性质、 财政保障力度分别由单位和财政按照不同比例 分担。
以收取规费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撑单位运行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参 照上述两款执行。
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 可设立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
项目,也可设立其他项目。 各单位奖励性工资发放情况需报主管部门和省人力社
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
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 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和分配的指导。 各事业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 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基 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比重一般为 50%—70%。奖核结果发放, 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 和办法。
2、对经费自理单位的规范和调控 以收取规费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撑单位运行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参 照财政补助单位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和调控。 以收取服务费和经营收益支撑自身运行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 位实施绩效工资相关政策, 结合单位自身发展的实际, 提出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案, 按规定程序核准后实施。 对绩效工资水平超过基准线的单位不征收调节金, 但应 保持合理的增长比例; 低于基准线的单位, 应自筹经费保证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 目标准的发放,财政不予托低补助。 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省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 办法进行规范。 (二)省人力社保厅、 省财政厅综合考虑单位类别、 人员结构、 岗位设置、 事业发展、 经费来源等因素, 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 资总量。 在省人力社保厅、 省财政厅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 单位主管部门结合 绩效考核等因素,核定所属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 考核优秀、 知识技术密集、 高层次人才集中、 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 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 考核较差的其他事 业单位,可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主管部门核定的所属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 量,在下达前须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三)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 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省人力社保厅、 省财政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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