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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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大中修工程竣(交)工

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全省省养公路大中修等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搞好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公路大中修工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十公里内路基或路面改善工程、危旧桥加固工程、安全保障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等项目(以下统称: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其它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建设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和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各公路总段(分局)负责主持交工验收工作。省公路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中修工程和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大修工程项

目完工后,由公路总段(分局)及时组织进行竣(交)工合并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省公路局备案。省公路局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

改善工程和投资100万元以上大修工程项目完工后,按照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

上述公路大中修工程的划分应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中“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原则上以公路总段(分局)管养的一条路线(段)为一个项目进行验收。

特大桥、大桥和隧道等项目可单独按照交通部颁发的现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验收。

第六条验收依据:

㈠批准的工程设计、预算文件;

㈡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㈢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㈣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

㈤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中:交工验收时依据评分情况分合格和不合格;竣工验收时依据评分情况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综合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以上、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不含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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