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经济相关法律制度
(9)清朝法制
第一审级:县、州——审判笞、杖、徒刑案件 第二审级:府、道 第三审级:省级——提刑按察使司 第四审级:总督、巡抚
(三)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1、中央: (1)设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司之 官”,其长官为左、右都御史。 (2)六科给事中:创始于明朝,其职权 是“稽查六部百司之事”。清雍正时期并 入都察院。
清朝的法律制度 (1644-1840)
清朝疆域
一、清初立法指导思想
1、全面继承明朝法制
2、“首崇满洲”基础上的“满汉一家”政策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一)《大清律例》的制定 1、《大清律集解附例》:颁布于顺治三年(1647 年),清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大明律》的翻 版。 2、《大清律集解》:雍正五年(1725年) 颁行。 “原例”,“增例”,“钦定例” 3、《大清律例》 (1)制定:乾隆时,命群臣对大清律逐条考证,折 衷损益,于乾隆五年完成,“刊布中外,永远遵行” (2)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 建成文法典
秋审
热审
1、加强了皇权对于司法权的控制;
2、目的是标榜“慎刑”;
3、加强了中央与地方司法的沟通,有利于立
法的及时修正与执法的统一。
(二)允许奴婢赎身 (三)贱民地位有所改善,将一些贱籍豁 除为良 (四)废除匠籍制度 (五)实行摊丁入亩,地丁合一
(六)保护旗地、旗产制度的废弛 (七)完善典权制度 (八)婚姻家庭继承
族长入律 承认家法 独子兼祧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 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重案、 京师笞杖以上案件和中央百官的案件 大理寺—复核死刑案件及刑部、都察院审 理的案件 都察院—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并 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644年——公元1840年)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学习重点: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清代立法思想“参汉酌金”与“祥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参汉,就是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
酌金,是有条件地援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清代的主要立法(一)《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清朝入关不久,即开始将明律译为满文,并对明律略加修订,使之成为清朝法典。
顺治三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是第一部成文法典。
基本沿袭明律,稍有删改,但没能认真执行;? (二)《大清律例》的制定乾隆时期,《大清律例》对《集解》的整理删改。
律后增加小注。
律后附例,是以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法典。
更加严密周详。
整部律例共有条例1042条。
清初由简单袭用明律,经过近百年时间,几经修订,终于完成《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颁行后,作为“祖宗成法”,律文自乾隆五年以后不再修改,只是每五年一次将新颁的条例续纂入律例。
所谓“律一成而不易,例则逐年增删,五年一小修,又五年一大修,通行天下”。
这样就使《大清律例》沿用至清朝灭亡前夕,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直到清末修律时才被《大清现行刑律》代替。
(三)例的制定清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例,例是统称,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律条与条例,条例与条例之间彼此矛盾冲突,影响法制的统一和稳定。
条例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务所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是经过整理编写的事例。
(四)《大清会典》的制定清朝会典是仿照明朝的会典编成的,康熙二十三年,正式编篡会典。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4、清朝的律、例关系
“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形式,源自明朝 中叶。
乾隆时定下制度:条例“定限三年一次编 辑”,并在刑部设“律例馆”,定期开馆编 修,后改为“五年编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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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条例”也称“定例”,是明清时期在实 践中起广泛作用的制定法,是“律文”之外 的重要法律形式。明清时期,臣僚就国家各 方面新问题提出解決方案,即提出“奏本” 或“题本”(通常谓之“臣工条奏”),经皇 帝同意以后公布,成为单行法规。其中一些 较为成熟的单行法规,经过定期的整理编辑, 被编入国家的基本律典之中,成为与“律” 并行的“条例”。首先,明清時期的“条例” 是律之外的一种“制定法”,而不是“案 例”,更非“判例”。第二,“条例”是经 过一定程序形成的正式法律规范,是成文法 的一种。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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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代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第三节 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本章重点
清代的立法指导思想;《大清律例》的 主要内容;清代的律例关系;清代司法机 构与会审制度的发展;清代少数民族的立 法
本章难点
清代的律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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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三,在不违背“律”所确立的大的原则 和方向的前提下,“例”经常根据实际需要 作出新的规定,內容更详细,以补律之不足。
第四,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存在“以例 破律”的情况。但大多仅是轻重之分,而非 是非之别。
5、各部院则例的制定
各部院则例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的行 政规则。清代的则例分为两类:一般则例和 特别则例。一般则例是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 务而定的则例。特别则例是指就各部所管辖 特定事项而制订的行政规章。
清朝法律体系及其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清朝法律体系及其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的法律体系对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虽然清朝的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明朝的传统,但通过对地方法律的整合和制定新法律,清朝法律体系呈现出了一定的新特点。
一、清朝法律体系的发展清朝法律体系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期的继承和整合、康乾盛世的创新和变革、近代法制建设的尝试。
前两个阶段时期长达两百年,期间形成的法律体系对中国现代法制的建设具有不可忽略的贡献。
清朝初期的法律制度主要是继承和整合了明朝的传统。
明朝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备,并采取了法官制度,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审判模式。
清朝保留了这些制度,并对明朝的法律进行了整理和修订,使得清朝的法律系统比明朝更为完善。
康乾盛世是清朝法律体系的创新和变革时期。
这个时期的清朝经济繁荣、文化显赫,各类法律组织和制度得以形成和完善。
比如,康熙帝制定了《大清律》和《大清仪则》等法律条文,使得清朝法律制度更趋完备;康乾帝创立了廷试制度并推行乡试制度,加强了管理和审判的监督机制。
近代法制建设的尝试则是清朝朝廷在面临外侵和内乱的压力下,尝试引入西方法律制度的时期。
这个时期朝廷曾试图修改旧制,制定新法律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例如,清朝末年通过了《大清民律》和《大清商律》,并创设了通商口岸,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现代的法制建设。
二、清朝法律体系的特点从整体上看,清朝法律体系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法律内容的广泛性清朝法律体系的法律内容非常广泛,不仅涵盖了刑法、民法、商法等民事法律,还包括了军法、官法、律令、制度等法规。
此外,清朝的法律体系还涵盖了宗教法和海商法等法律法规。
这种广泛性表明了清朝法律体系对于社会各种关系的规范力度之强,但同时也暴露了其法律实施的困难之处。
这一点在明清时期的法律实施中就非常明显,官吏在执行法律时常常受到地方习俗、民间观念以及宗教信仰等诸多因素的干扰。
(二)法律思想的变化清朝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一些与明朝和宋元时期不同的法律思想。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1644-1840) 学习要求:了解清朝立法的成就;清明立法的特 点;清朝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一、清初立法指导思想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三、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四、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朝疆域
第一节 清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详绎明律,参以国制”
(2)难荫:指为王室而死者,可荫一子为官。 (3)特荫:指为朝廷立有大功勋者,其子孙可以加恩
赐官。
三、职官考绩制度 该制度在继承明朝基础上又有了发展,分“京察”与
“大计”两种。
1、“京察”是对京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 2、“大计”是对外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
“京察”与“大计”考核标准均为“四格六法”。 四、监察制度 清朝监察制度基本沿袭明制,强化对官员的监察,建
每年阴历八月, 中央高级 霜降后十日 官员
结果
情实、缓 决、
可矜、留 养
来自各 省的
秋审 死刑 监侯 案件
每年阴历八月, 霜降后第十 一天
地点:天安门 金水桥西
几乎所有 中央政 府高级 官员
情实、缓 决、
可矜、留 养
(三)胥吏幕友参与、干预司法
胥吏与幕友参与、甚至干预司法是清朝司法制度的一 大特点。
所谓“详译明律”,就是要仔细研究参详明律,领 会其中的精神与深意;
所谓“参以国制”则是要求在立法是应该结合本朝的 实际情况和当时的实际要求,这样方能既领会中国传统 法律的真正精神要旨,掌握汉族先进的法律技术,又保 留满族的民族利益、传统和习俗。
(二)崇儒术,重礼教 清朝在借鉴明朝法律制度的同时,继承并发展了传统
“地丁合一”完成了自唐朝两税法以来赋税制度的变 革,取消了征税中人丁、地亩的双重标准,免除了无地 农民的人头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严重 情况,缓和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知识点
(一)清代立法概况
1.立法思想: “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1.严刑峻法维护高压统治。(1)对“十恶”重罪特别是侵犯皇权的犯罪加重处罚;(2)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3)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刑;(4)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震慑知识分子。
2.旗人特权的法律化:(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2)赋予旗人以法律尤其是司法上的特权。(3)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4)旗人触犯法律特殊的审判机构。
4.参考结论
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产物,自汉以后,统治阶级以儒家学说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把宗法伦理道德看得最高,而宗法伦理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是“孝”的观念。留养承祀即是“孝”的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清代秋审对存留养亲制度进一步发展,确立了对死刑犯的留养承祀制度。清代法律中规定的承祀制度,更多地考虑到了家族血脉的延续,而不是为了赡养无人照顾的老人,体现了存留养亲制度在清朝的拓展。
唐律有“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的规定,《宋刑统》沿用了这一规定。明清律都设有犯罪存留养亲专条,并规定了留养的具体条件以及不予留养的情形,直到清末改革刑法,才将此条删去。
(2)存留养亲制度的原因探讨
犯罪存留养亲的制度能够存在如此之久,原因是它能够适应封建王朝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瞿同祖在评价存留养亲时认为,存留养亲是“为养亲老而非为姑息犯人。”中国古代,自汉武帝后历代皆以儒家学说为治国指导思想。孝为儒家思想核心内容之一,孝即要求尊老、敬老、养老、爱老,留养制度即是孝影响到法律制度的一个体现。统治者宣扬“孝”道,其目的是为了让万民“尽忠”。所谓“其为民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2]这些都说明了统治者宣扬孝,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其统治。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一、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立法思想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2.“以德化民,以刑辅治”和“宽严之用,因乎其时”(二)《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作为清朝第一部通行于全国的综合性法典,于顺治四年三月正式“颁行中外”。
同年十二月,《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满文本也正式颁发。
《大清律集解附例》的篇目体例一准《大明律》,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共30门,律文459条。
虽然顺治皇帝对于此《大清律集解附例》十分重视,在颁行时要求“子孙臣民世世守之”①,但由于抄袭《大明律》的痕迹过重,许多地方与清朝的实际距离太远,所以在当时出现了“律例久颁,未见遵行”的情况。
后世学者也多认为此律无异于明律的翻版。
(三)康、雍、乾三朝的立法与《大清律例》的制定乾隆初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
律文436条,分47卷,30门,附例1049条。
《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
《大清律例》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上,都全面继承了秦汉以来千余年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是一部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法典。
(四)《大清会典》的制定(五)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法规清朝是满族贵族统治集团在中原地区建立的全国性、多民族的封建政权。
从立国伊始,清政府就在政治、法律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审慎处理民族问题,以巩固满族政权对全国的统治。
在政治层面,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对于各民族采取不同的政策。
配合民族政策的实施,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调整民族关系和处理少数民族聚居区事务的法律、法规。
《理藩院则例》最初由《蒙古律书》演变而来,共分63门,计713条。
道光、光绪年间,曾有三次修订。
其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理藩院的机构职掌及编制。
(2)关于蒙古地区的行政区划、职官和各项社会管理制度,如蒙古地区的土地、丁口、赋税、官员俸禄、朝觐,蒙古王公扈从、仪制、婚礼、赐祭、军政、会盟、邮政、边禁及喇嘛事例,等等。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
1.清朝编撰会典开始于下列( )皇帝在位期间 A.顺治 B.康熙 C.雍正 D.乾隆 2 .下列会典的编撰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 的原则的有( ) A.《康熙会典》 B.《雍正会典》 C.《乾隆会典》 D.《嘉庆会典》 3.下列法典中是七篇体例的有( ) A.《宋刑统》 B.洪武六年《大明律》 C.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 D.《大清律例》
(二)维护旗人特权和满族统治
1、保障满族贵族政治地位
满汉复职,但实权操于满官之手; 特设“官缺”制度 ;
2、保护旗地旗产 3、维护满人司法特权
•刑法方面,满人犯罪享有“减等”、“换刑”特权; 在缉捕传讯及刑罚执行方面,宗室、觉罗和旗人也享 有各种优待; • 司法方面, 旗人诉讼自成系统 。
专门审理满人的司法机关
4. 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 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 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的程序是( ) 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D.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
5. 以下对于会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 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 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B. 清代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 审体制 C. 清代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D. 在清朝,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 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第三节
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清代的司法机关 (一)中央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但刑部职权更重于明代。 (二)京师及地方:
京师为五城察院、步军统领衙门;地方基本承袭明代的 行省体制。各省督抚、州县长官都负有司法上的权责。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是中国
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
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
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
分考虑了清朝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
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
2、各部院则例的制定
(1)一般则例: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务而定 的则例。
(二)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 (三)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
罚。 (四)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威慑知
识分子。
庄廷鑨文字狱案(明史案)
此案发生在清朝康熙二年(1663), 是康熙朝首例文字狱案。浙江吴兴县巨富庄 廷鑨以重金购得原明朝相国朱国桢所著《明 史》,据为己有,并请人刊刻。其中称努尔 哈赤为建州都督,没有写清帝年号,而写南 明年号,多有指斥满清之语。案发后,刑部 遣侍郎审理此案。但此时庄廷龙已死,朝廷 仍下令开棺戮尸,并株连七十余人,包括庄 廷鑨之弟及为此书作序者、刻者、读者、藏 书者等。(据《康雍乾间文字狱》第5页)
雍正:爱新觉罗·胤禛 (1722—1735年)
(4)乾隆年间的律文修订
①《大清律例》的完成
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
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
颁行天下。
这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
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
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乾隆帝:爱新觉罗·弘历 (1711—1799)
②《大清律例》的篇章体例
国颁布《盛京定例》 4、1634年,皇太极颁布《崇德会典》 清入关前的法律制度均不过是君主谕令汇
编,没有有体例的成文法典,内容也不完备。
(二)清入关后的法 制概况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讲述的清朝法律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集大成者。
在法律思想上虽然带有一定民族色彩,但并不像元朝那样严重。
法律制度上完备和成熟,尤其是在律典体例、刑罚制度、司法制度上,这也是我们学习本章的重点。
本章考察的对象主要是名词解释,学习时应加以注意。
【本章知识点】:1.清初的法制指导思想2.清朝的法律形式3.清朝犯罪和刑罚的特点4.清朝的典权制度5.清朝的行政管理制度6.清朝的海外贸易制度7.清朝的诉讼和审判制度第一节清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一、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清朝政府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律制度的继承方面非常开明,对明朝法律的延续是全面和具体的,清初的《大清律集解附例》可以说是对《大明律集解附例》的抄袭。
二、正人心、厚风俗清政府竭力推崇儒家学说,力图以此来统一中原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同时防止任何不利于其统治的异端邪说的存在。
“文字狱”、以人的文字言论论罪等都是这种思想的表现。
三、有治人,无治法在实施“人治”方面,清朝统治者首先强调皇帝本人亲自掌握刑罚大权。
清初的皇帝高度重视立法、司法事务,三次定律都是皇帝亲自写律文,对秋审更是事必躬亲。
其次,清朝重视法律的“人治“功能,也是要求官员对皇帝忠诚,强调皇帝的用人权,强调官员的素质,尤其是对纲常伦理的掌握才是决定司法成败的关键。
清朝统治者在实施法律方面还重视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重视具体措施上的“宽猛相济”、“世轻世重”,灵活运用法律打击威胁专制统治的犯罪行为。
【疑难分析】:如何看待清初法制思想中对中原传统法律的继承?在满洲势力入关后,面对巨大变化的统治环境,尖锐复杂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清代统治者迅速采取联合汉族地主官僚阶级,全盘继承明朝的政治法律制度。
其立法思想秉承儒家正统法律思想,明刑弼教。
清朝统治集团认识到要统治以汉族占大多数的中华民族,必须要树立儒家学说的正统地位,并以此指导立法。
在此思想下,明朝维护纲常名教的法规均被继承下来。
清末法律制度
清朝:古代(1840年前)
1840——1901,被动变法
清末(晚清):近代
(1840——1911)
1901——1911,主动变法
变化:中华法系解体(诸法合体——诸法分立)
1
第一节 清末变法旳指导思想
一、变法修律旳原因、目旳和实质 1、原因:挨打亡国旳风险
经济上,自然经济受到破坏 政治上,主权独立遭到重创 司法上,治外法权得以确立(领事裁判权) 文化上,西学(西法)大肆涌入
其三、变法修律旳内容上,中法与西法、古法与今 法、保守与先进、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旳结合
这其实是渐进式改革旳常态,比西化派、国粹派可行,是古 为今用、洋为中用
其四、变法修律旳成果上, 难免灭亡与铺垫后世旳结合
被国民政府、台湾地域政府继承
36
要求)
25
2、民事立法
《大清民律草案》(1569条) (1923年)
只是草案,未予颁布
总则
前三编 债权 修订法律馆起草,代表法理派,体现西法
物权 亲属
——较先进 中西合璧
后两编
礼学馆起草,代表礼教派,体现中法
继承
——较保守
洋果 泊来
26
内容:
前三编 总则:自然人、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时效等 债权: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等 物权:全部权、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
第一部:《商人惯例》《企业律》两编 表面旳民商分立
第三部:《总则》《企业》两编
实为单行企业法
第二部:企业、票据、海商、海运、保险、行纪、经纪等,
无所不包——原则旳民商分立
第二部:不合国情也未完毕 , 第三部:中华民国北洋政府继承之
23
清朝的法律体系
清朝的法律体系随着清朝的建立,中国的法律体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由于清朝与以前的朝代不同,其法律制度也与以前的朝代不同。
清朝的法律体系遗留至今,影响深远。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法律形式、实践应用和影响等方面介绍清朝的法律体系。
一、历史背景清朝的法律体系是基于先前朝代的法律体系建立而来的。
汉朝制定的法律,称为汉律;唐朝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唐律;宋朝又在唐律的基础上制定了宋律。
此后元朝、明朝和清朝也都在前朝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改进,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
随着清朝的建立,整个中国的法律体系也经历了一次巨大的变革。
清朝采用满族的法律制度,并且将这个制度推行到全国。
这个制度虽然和以前的汉律、唐律和宋律有很大的不同,但也在很多方面吸收了它们的精华。
二、法律形式清朝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满族法、汉族法和藏族法三个部分。
其中,满族法最为重要,是清朝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基础。
满族法是清朝最主要的法律制度,它由满洲人根据自己的习惯和传统制定而成。
这个法律体系包括了各种罪行的定义、各种惩罚的执行方法以及司法程序。
满族法是经过多次修改和丰富之后得以成为完整的法律体系的。
汉族法是以前朝代保留下来的法律体系,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朝时期的法典,是明朝的最高法律。
在《大明律》中规定了各种行政、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以及官员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
藏族法是藏族地区的特殊法律体系,由于藏族地区与其它地区的不同,一些法律规定需要特别适用。
三、实践应用清朝的法律体系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满族法成为了清朝官方的最高法律,被所有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所熟知。
在清朝,法官和律师需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和培训才能上岗。
在实践中,法律的执行有时会因为官员的个人偏见而不公正。
然而,总体来说,清朝的法律体系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方面做得很好。
四、影响清朝的法律体系不仅影响了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影响了周边国家的法律制度。
例如,朝鲜半岛在历史上一度是清朝的附属国,朝鲜半岛的法律体系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清朝法律的影响。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背景:清承明制,其法律制度直接渊源于明朝,其内容和体系与明基本相同。
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在清朝法制体系中均得到了全面的继承。
但是,为了适应封建社会后期经济、政治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统治的特点,清朝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实行了更为广泛、更为严厉的控制。
在思想政治领域中大兴文字狱在经济上肆意摧残资本主义萌芽在法律上全面保护满族贵族特权对境内各少数民族实行司法管理1、入关前简况天命五年(16 2 1),努尔哈赤发布《禁单身行路谕》,这是满族政权建立后最早发布的一个成文法规,也是满族法制由不成文法向成文法过渡的明显标志皇太极以大汗谕令的形式颁布了《离主条例》。
规定沦为私奴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人身解放,满族社会已开始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2、立法指导思想参汉酌金皇太极:仿效“古圣王之成法”摄政王多尔衮:“自后问刑,准依明律”。
政局基本稳定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从简单的借用、模仿,到融会贯通、得心应手,清朝的统治逐步纳入了儒家法律文化的正统轨道3、立法概况《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典,完成于顺治四年(1647)其篇目体例一准《大明律》,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3 0 门,4 5 9 条。
《大清律例》康熙即位后,对大清律及定例进行了大规模修订,并在每篇正文后增加总注以疏解律义。
康熙四十六年完成将《刑部现行则例》分门并入大清律的工作。
但未予颁行雍正皇帝即位后,以康熙年间的修订为依据,对原有大清律例进行修改。
雍正五年(1 7 2 7《大清律集解》正式颁行。
这次立法活动的重点是对律后所附条例进行分类处理。
正式明确了例的法律地位高于律乾隆五年(1740)《大清律例》修订完成,正式颁行。
篇目结构与明律同《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大清会典》《大清会典》是清朝具有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包括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
清朝的法律制度
四、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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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立法的实质
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点,体现着深 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二)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1、宣布“预备立宪” 2、《改革官制谕》和单行行政法规 3、《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4、商律的修订 5、民律草案的修订 6、诉讼律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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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4.清律例将死罪(指“真犯死罪”)按是否秋 后处决分为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 四种,分别在律文之后注明。
5.在附加刑方面,清朝律例大大扩大了刺宇 刑的适用范围,受刺宇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必须 充当“巡警之役”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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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1.清律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及株连范 围。 2.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 行文化专制政策.
民族英雄郑成功收复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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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3年,清军进入台 湾,郑成功的后代归顺 清朝。
1684年,清政府设置 台湾府,隶属福建省, 实现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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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清律例》 (二) 《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
1. 《大清律例》的结构 《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在结构形式上与 《大明律》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 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因“以例附律”,故称律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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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 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 可矜、留养承嗣。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
监候或斩监候 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
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
B.《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
C.“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
清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
清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正裁判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清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进行论述,以了解其特点与影响。
一、法律制度清朝的法律制度主要由《大清律例》和《大清宪章》组成。
《大清律例》是清朝的刑法典,条文内容丰富,详细规定了各类刑罚与法律程序。
《大清宪章》则是清朝的宪法,旨在确立皇权与民权的平衡关系,并明确规定国家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在法律实施上,清朝采用了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制度。
中央设立六部,即吏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户部,分别负责行政、礼制、军事、刑罚、工程与财政等方面的事务。
地方上设立省、县、府等机构,专门处理地方性法律事务并负责执行中央政策。
二、司法体系清朝的司法体系分为官府司法与民间司法两个层面。
官府司法主要由官员组成,他们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决与审判。
官府司法部门设立有六法司、都察院等,负责刑事审判与行政纠纷处理。
而民间司法则是由民间机构或地方乡绅组织的,主要处理一些轻微的争议与小规模刑事案件。
民间司法的特点是简化、迅速并注重调解,能够有效减轻官府司法的负担。
值得一提的是,清朝对于满族与汉族之间的刑事案件有不同的审判标准。
满族人与商人被视为优先级较高的公民,因此他们在刑事案件中享有特权,而汉族人则在法律面前被不公平地对待。
这一制度既体现了满族统治者对汉族人的歧视,也导致了司法公正受到质疑。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影响清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与公正。
通过法律条文的详细规定,人们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益与义务,并在法律保护下行使与维护自身利益。
同时,官府司法与民间司法的结合也为人们提供了多样的解决纠纷的途径。
然而,清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系也存在一些缺点与问题。
首先,满汉刑事案件审判标准的不公平性使得汉族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这引发了社会的不满与反抗。
其次,法律文本的复杂性与理解困难也给人们带来了困惑,使得法律的适用变得复杂与耗时。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上)
分佐领、约3万兵力(满州八旗中人口最
多)
【总人口】:约15万人
【名人】:纳兰明珠纳兰性德(康熙
帝宠臣)、索尼(重臣)
镶黄旗 : 上三旗之一
【驻屯地】:今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西南部 【清末期管辖兵力】:84个佐领、 2个半分佐领、约2万6千兵力 【总人口】:约13万人 【名人】:孝和睿(嘉庆帝的皇后 )、慈安等
中央特设的司法机关有:
宗人府,主要审理满族贵族宗室、觉罗诉讼案件的; 内务府慎刑司,专门审理内务府管辖的上三旗或宫廷太 监案件。 户部现审处,审理八旗地亩等民事案件的。
地方特设的司法机构有:
步军统领衙门,负责京师所在地的普通旗人诉讼案件 将军、正副都统,负责京外省区的一般满人案件; 盛京(今沈阳)刑部,专门审断盛京地区旗人的案件; 理事同知,负责旗营驻防地的旗人之间诉讼。 以上满族、旗人诉讼案件由专门机关处理,一般司 法机关无权过问。满汉之间的诉讼,由理事同知与州 县官员会同审理,普通司法机关虽有受理权,但无判 决权,只能将满人口供及审拟意见转送各专门司法机 关处理。
一、立法思想与立法成就
(一)“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与立
法活动
在入关前,满洲统治层已经考虑
到如何对待自己的文化和先进的汉 文化的问题,提出了“参汉酌金”
的口号。
“参汉酌金”,即是主张借鉴参考中原汉 族、特别是明朝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 ,同时根据本民族的实际需要来建立自 己的体制。应该说,清入关前形成的这 种指导思想,以及在这种思想背后的接 受、利用汉人、儒家理论为我所用的思 路,为清入关后的立法建制、为满族成 功统治中原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地方司法机构 县、府、臬司、省(督抚)四级制; 第一审级是州县,主审笞、杖案件; 第二审级是府道,受理辖区内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 经过审理后,出具意见,上报省级官署; 第三审级是臬司,即省提刑按察使司,负责复核、审 理省内各府、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核议后加署意见 ,呈送督抚。同时负责一省监狱,并监督考核全省官 员政绩风纪之责。 第四审级是督抚,负责审核复拟该省臬司上报的案件 ,徒刑自行批结,在审结后报刑部备案。充军、流刑 、发遣等咨报刑部批结,死刑报刑部,最后由皇帝核 准。
清朝的法律与社会秩序
清朝的法律与社会秩序在中国历史上,清朝是一个统治时间最长的朝代,其法律与社会秩序对于当时的社会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清朝法律的基本框架、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清朝法律的基本框架清朝的法律基本框架建立在封建法律的基础上,注重对领土与民众的统一管理。
其法律体系以《大清律例》为核心,是清朝法律的最高法规,它包括了诸多条例和规定,用以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
此外,《大清律例》还专门规定了地方法官的职权和责任,确保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的公正性。
二、清朝的具体法律制度1. 家法清朝注重家族和家庭的稳定,因此实行了严格的家法制度。
家法对于家庭成员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如对子女的教育、夫妻的关系、家族财产的继承等都有具体的法规来规范。
2. 婚姻法清朝婚姻法对婚姻的合法性、夫妻的权利与义务、离婚的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婚姻法主要以男尊女卑的观念为基础,强调男方在婚姻中的权力。
3. 刑法清朝的刑法体系以《大清律例》为主要依据,它规定了严格的刑事责任和相应的刑罚措施。
刑法细致地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4. 土地法清朝以封建土地制度为基础,实行严格的土地法。
土地法规定了土地的分配、使用和流转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土地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三、清朝法律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清朝的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它强调家族和家庭的稳定,通过严格的家法规定,促进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
婚姻法的实施维护了婚姻的稳定,减少了家庭纠纷和离婚的发生。
刑法的执行维护了社会公正和秩序,有效地威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土地法的实施促进了农业的发展,稳定了农村社会秩序。
然而,清朝的法律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体系对于农民和底层人民的保护相对不足,封建等级制度限制了他们的权益。
其次,法律执行不均衡,地方官员的权力滥用和贪污现象较为普遍,导致司法的不公正和社会的不稳定。
第十一章清朝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清朝法律制度第十一章清朝法律制度(1644年—1840年)重点、难点:一、立法指导思想;二、法律形式的特点;三、刑事法制的特点;四、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
一、清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详绎明律,参以国制”满族从一个比较落后的弱小民族发展壮大,并取代明朝统治幅员广阔之地,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满族善于学习、吸收比自己更为先进的制度及文化。
从努尔哈赤、皇太极、多尔衮至顺治、康熙、雍正、乾隆为代表的满清统治集团,在后金政权和大清国政权的立法建制中,一直积极探求汉家立法精神,注重借鉴明朝立法及法律制度。
顺治元年(1644年)六月,清占北京仅一个月,顺天巡抚柳寅东启言摄政王建议“宜速定律令,颁示中外”。
其后,上言修律者不绝于书。
摄政王多尔衮谕令“法司官会同廷臣详绎明律,参酌时宜,集议允当,以便裁定成书,颁行天下”,确立了“详绎明律,参酌时宜”的立法原则。
顺治三年(1646年),清朝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颁布,顺治在御制序文中重申了“详绎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即继承明朝法律的同时又要保留满族原有法律。
2、崇儒术,重礼教清朝统治是以异族身份入主中原,民族矛盾异常尖锐,为维持其统治,满清统治者需要寻求政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①满族统治者宣称明王朝是亡于贼寇,而清军入关是秉承天命,救民于水火,是为大明复仇,以此论证其政权延续的正当性。
②清统治者极力尊崇孔子、重礼教,以儒家正统自居,以此赢得士人们的心。
顺治即位之初,即令孔子六十五代孙袭衍圣公,继续沿用五经博士等官制;顺治二年又把国子监孔子神位改为“大成至圣文宣先师孔子”。
康熙皇帝推崇程朱理学,奉理学儒术为“正学”。
康、雍正乾三朝皇帝钦定、“御纂”有关《诗》、《书》、《礼》、《易》、《春秋》等方面的著作有几十部之多,力图以儒家“天命”、忠君思想统一中原地主阶级的意识。
3、维护旗人特权清朝初期别满汉之异,注重维护旗人特权。
旗人主要是满族人,也包括满族化了的八旗蒙古和汉军,在旗的人不编入地方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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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经济相关法律制度
清朝在土地制度上大体承袭了明朝的土地制度,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试图通过不断地颁布法律来解决,当一个具体问题解决后又颁布另一个法律。
这造成了清代法律众多。
仅《大清律》的目录就多达27 页。
清朝的满族作为国家的统治者对于其民族自身是有一定特权的。
为了维护了统治阶级的特权,法律规定旗人生来就是有土地的。
由皇帝发布诏书,大量征收汉人的土地,这一现象在今天的河北一带较为常见,加上明朝时皇家享有的土地,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圈地运动。
而八旗兵勇自己是不会亲自去耕种的,这样一来,旗人有地无人耕种,而那些没有土地的农民,就成为了这些土地的佃户大量的农民投靠到了这些旗人的农场中从事劳动。
这就是为什么清朝时的小农经济是由佃农和自耕农组成的原因。
然而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满族贵族内部也产生了矛盾。
原来清太祖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时,为了方便管理成立了八旗制度,皇帝统领两黄旗,剩下的六旗有其子弟亲信统领。
两黄旗归皇帝直属,各旗内部有一个旗主掌管旗内一切大小事务。
各旗之间为了争夺土地互不相让,在圈地运动中鳌拜的势力最大,在遭到各旗主的反对的同时也招致康熙皇帝的不满,这也是后期鳌拜被铲除的原因之一。
这样的混乱在当时引起经济的极大震动,清朝的统治者不得不出台一部法律来改变这种情况。
但是好景不长,由于农民不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种,这种土地经营形式十分
落后,导致粮食的减产,这引起了统治阶级的不满。
统治者又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田庄制度。
这种田庄制的运营形式主要是,土地由内务府统一管理,内务府将土地出租给农民,再由农民向政府缴纳租金。
到了年末政府就将这些租金的以部分按原来土地的比例给这些大地主。
这样既能保证每年的粮食产量,又曾加了政府的税收,还能保证八旗贵族的利益,在当时不失为一种两全之策。
但是在清朝后期,由于法律的特别优待,一些王公贵族整日无所事事,慢慢失去了自力更生的能力。
他们经常私卖祖产,把政府分来的田地偷偷的典卖给他人。
这种行为造成土地大量的兼并。
统治者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又颁布了法律来加以控制颁布“井田”制。
主要的目的是把田地分给没有职业的旗人,有他们来统一耕种。
这一制度在一般人看来这种制度无异于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可就是这种优越的条件也丝毫没有引起无业八旗子弟的兴趣。
旗人受不了整日忙碌的耕种,不久逃离者十有***,这种制度也不能维持了。
有时候对特殊人群的优待,反而是一种无意间的坑害。
后期由于军事的需要清朝的统治者在边疆地区推广屯田制。
前期军队在战争时期从事军事活动,在和平时期从事农业生产,这与八旗制度建立的目的有点相似。
八旗军战时为兵,平时为民。
这种生产方式既能保证军队的粮食供给,又能节省部队平时的开销,为中央政府减少负担。
这种生产方式逐步演变成了,军队占有土地后租给农民耕种,农民在岁末向军队缴纳一定的租金。
这样在能保证军队保证战斗力的同事,军队又有足够的粮食与经济收入。
当然清朝的统治者也梦
想着“江山永固,一同万年”,在康熙年间皇帝颁布御诏称“永不加赋”,这时期中国的人口较之前增加了 3 倍,这一政策是之前的历代王朝所不敢尝试的,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当时的国家经济已经发展到封建社会的最高峰。
在经济方面统治者并没有意识到商业的重要性,对于商业方面的立法也大多以防范商人偷税漏税为主。
统治者似乎认为商人站在了国家的对立面,而没有商人也不利于国家的统治。
这促使统治者制定较为复杂的税制来向商人征税。
对于商人的成功避税,贡献最大的要数当时的官员了,他们熟知法律可以帮助商人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避免沉重的赋税。
一个法律的出台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有不利的一面虽然皇权对商业有所抑制,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封建小农经济的发展。
在清朝早期曾经实行“迁戒禁海”政策,禁止出海打渔住在海边上的居民也要迁移至内地。
虽然这一政策主要是为了收复台湾。
在当时台湾岛的粮食来源主要是依靠大陆,如果将大陆的居民内迁,以当时台湾的粮食储备来看,这些粮食是不足以维持半年的。
清代针对商人的法律规定也十分严苛,商人禁止穿绸缎,商人一旦从商其子女是不准参加科举考试的,但即使是这样也没有阻止东南沿海一带的工商业发展。
在清代末期手工业作坊及商业出现了空前的繁荣。
由于一些地区的人从事商业,后以地域血缘为纽带带动了整个地区的商业发展从而形成了一些大商帮。
其中有苏州一带的盐帮,山西一带的晋商,和安
徽的徽商,这些商帮在我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同时随着商人的财产不断积累,他们对身份的要求也是越来越迫切。
传统的士农工商的思想深深的根植与这些地位较低的商人的头脑中。
他们大多希望后代能考取个“功名”光宗耀祖,更有甚者为自己的祖宗买一个官职来冲脸面。
统治者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为了拉拢商人他们颁布法令准许商人子弟参加科举,从此商人的子弟获得了与普通士子一样的权利,这一法令大大提高了商人的地位,从侧面促进了清末商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令志.请前期土地制度的研究[M].北京: 民族出版社,2001.
[2]盛昱.八旗文经卷[M].成都: 四川民族出版社,2002.[3]孟森.清代史[M].台湾: 正中书局,1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