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主城四区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房屋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昆明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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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昆明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昆政办〔2021〕62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昆明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昆明城市更新工作的要求,加快推进昆明城市更新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充分体现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力推进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努力走出高质量的现代化城市发展之路。
(二)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引领、产城融合。
将城市更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高起点确定城市发展定位,高标准谋划城市更新。
以城市为基础,承载产业空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以产业为保障,驱动城市更新,提升城市机能活力。
依托昆明“三山一水”自然地理禀赋,加快构建“老城换新、新城崛起、新区发力、城乡融合”的城市空间格局。
按照“以水定城,量水发展”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属地管理、市场运作,在“生态修复、城市修补”的统领下,充分尊重公众意愿,切实改善民生,科学确定城市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选择适宜发展的优势产业,突出项目区位、根据不同的地域文化特色,采取“留、改、拆”相结合,保护历史传承,通过大规划先行、大片区更新、大产业带动、大项目支撑、大企业助力等方式,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不断拓展昆明城市格局,完善城市综合功能,提升城市品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培育建设区域性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培育建设区域性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fbfadb5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4365850.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培育建设区域性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0.14•【字号】昆政办〔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培育建设区域性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昆明市培育建设区域性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0月14日昆明市培育建设区域性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内需促消费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云南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培育建设消费中心城市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的通知》(云商市运〔2023〕16号)要求,加快将昆明建设成为规模大、能级高、品质优、市场聚集力影响力显著、民族文化特色突出、辐射南亚东南亚的区域性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推动昆明城市知名度、消费繁荣度、商业活跃度、到达便利度显著提升,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城市名片”,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一)提升城市知名度。
到2025年,入境游客接待量突破182.3万人次,举办或承办国际国内重大展会、活动与赛事数量不低于50场,新增国际知名品牌首店10个。
(二)提升消费繁荣度。
到2025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4000亿元,网络零售额突破950亿元,外贸进出口总额突破1800亿元。
(三)提升商业活跃度。
到2025年,拥有4个以上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商圈、商业街区,中心城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覆盖率80%以上,拥有5个以上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拥有4个以上退税商店(网点)。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二三板块县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二三板块县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4da4b2a0d0d233d4b14e695d.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二三板块县区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办[2011]53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19
【实施日期】2011.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二三板块县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昆政办〔201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二、三板块县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禁止建设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消耗型项目,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我市二、三板块县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区域环境保护压力日益增大。
特别是近期部分县区引进、承接了滇池流域综合整治已经取缔的一些七小行业、养殖业、污染企业
等项目,进一步加剧了区域环境问题。
各县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生态立市、环境优先的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重大决策、区域开发、项目建设等方面严格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1]98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1]98号](https://img.taocdn.com/s3/m/b10927ee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ab.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1〕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区域性国际城市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市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工作,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质,加快把昆明建设成为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区域性国际城市,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以及《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市委九届七次全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加快把昆明建设成为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区域性国际城市的战略目标,紧扣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城市品质国际化”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全面统筹,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的思路,创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机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铁板一块”的与区域性国际城市相适应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新模式,实现我市环境卫生“全面覆盖,不留死角,长效管理,永久保洁”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城市品质国际化,管理目标定量化的原则。
遵循区域性国际城市的运行规律,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着力构建与区域性国际城市相适应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垃圾运输管理模式。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2]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45b6818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08.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批转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有住宅出售关系到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出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做好宣传、解释和组织出售工作,确保这项改革措施顺利推行。
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住房体制,规范房地产市场,保障直管公有住宅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行政区域内,经承租人租用并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契约》的直管公有住宅出售(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直管公有住宅出售实行公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直管公有住宅出售以户为单位,一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
由承租人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承租人出售。
第五条下列直管公有住宅不允许出售:(一)已列入计划拆迁改造建设的;(二)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三)经普查属危险房、水淹房、火险房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出售的。
第六条昆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直管公有住宅的出售管理工作。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房产管理局(处)具体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直管公有住宅出售审核工作。
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c7d5cadcc22bcd126ff0cbc.png)
昆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2)第三章建设用地主要控制指标 (3)第四章建筑间距 (10)第五章建筑退让 (17)第六章建筑高度与景观绿化控制 (25)第七章停车和地下空间开发 (29)第八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38)第九章特定区域 (40)第十章城市市政工程 (41)第十一章乡村居民点规划 (49)第十二章附则 (50)附录一名词解释 (51)附录二计算规则 (56)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兼容表 (61)附录四特定区域表 (63)附录五道路红线切角及转弯示图 (6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法保障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标准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主城四区(五华、盘龙、官渡与西山)、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和呈贡县(不含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托管区域)的行政管辖范围内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晋宁县九个乡镇(昆阳、晋城、古城、宝丰、中和、新街、化乐、上蒜、六街)与嵩明县三个乡(白邑、大哨、阿子营)的行政辖区以及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应参照本规定执行;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区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划管理技术要求。
第三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与土地使用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5f2970bd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1d.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6•【字号】昆政发[2008]88号•【施行日期】2008.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8〕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降低住房交易税费、简化开发建设程序等文件要求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8〕207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举足轻重,对于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对于推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昆明市房地产市场总体保持了平稳健康发展态势,房地产开发投资稳步增长,商品房供应结构不断优化,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平稳,市场秩序基本良好。
但是受国际金融动荡、国内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整个房地产市场走势等因素影响,我市房地产业,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业发展,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房地产市场、支持鼓励住房消费的各项政策措施,着力规范投资、保障消费、促进销售、保持价格稳定、防止过大波动,同时,将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各项工作与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相结合,加大住房结构调整力度,全面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二、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服务职责、构建良好住房消费环境(一)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
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
![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466312a21ed9ad51f11df21c.png)
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定的《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昆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
二○一○年七月五日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变我市建筑垃圾简单粗放的处理方式,鼓励企业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避免建筑垃圾简易处置造成的土地占用、环境污染、土壤结构破坏、地表沉降等问题,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关闭滇池流域“五采区”、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主城四区、呈贡新区、三个开发(度假)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清运、中转、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包括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根据用途分类如下:(一)以废混凝土、废砖、废沙灰为主的建筑垃圾称为建筑废弃物。
(二)以弃土、余泥为主的建筑垃圾称为工程弃土。
建筑废弃物以资源化处理为主,工程弃土以回填、复垦、覆土绿化为主。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参与的运行模式;坚持规范化,产业化的有序发展方向,大力促进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逐步提高资源化利用率是建筑垃圾处理的发展方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产业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产业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7839004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f1ecd55.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产业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产业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我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晋宁县、宜良县、石林县、安宁市(以下简称“四区四县一市”)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城乡产业一体化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化”化“三农”的方针,以工业化带动城市化,以产业布局及产业结构一体化为重点,延伸产业链,壮大产业集群,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城乡经济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推进产业一体化发展,到2012年“四区四县一市”的生产总值超过2400亿元,年均增长13%左右,为实现率先跨越打下扎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规划先行原则。
在“三规合一”的基础上,做好产业规划与各级各类相关规划的衔接。
城乡联动发展原则。
发挥城镇及园区的载体作用,以城带乡,以点带面,形成城乡协同发展的局面;二是一体化发展原则。
围绕主导产业,引导关联配套产业发展,培育形成产业链和产业集群,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三是差异化发展原则。
依托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因地制宜,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四是可持续发展原则。
坚持经济发展同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相一致,着力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二、以工业为先导,推进产业布局一体化(三)推进产业连片发展。
以工业突破和园区建设为先导,按照“一产划圈层、二产进园区、三产分功能”的原则,产业向优势区域布局,构筑以“圈层”为梯度,以“园区”为载体,以“轴带”为脉络的产业布局一体化体系,构筑城乡结合、产业联系紧密、空间布局合理、资源深度整合、区域特色明显、基础设施共享的产业连片发展新格局。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58cdc5f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e8.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1•【字号】昆政办〔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昆明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1日昆明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要求,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统筹抓好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
把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标准、最迅速的行动,压紧压实责任,全力开展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彻查消除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基本原则1. 明确主体,压实责任。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规定,各级党委政府严格落实管理责任;按照“三个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产权人、使用人严格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
2. 全面动员,群防群治。
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纵向要全面动员部署到位,自建房所有人、使用人横向要全面宣传动员到位。
广泛发动专业技术人员、居民群众等社会力量主动参与排查整治。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8b30825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a3.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昆政办[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我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主城规划区内(除沙朗乡、厂口乡、双龙乡、小河乡、茨坝办事处、青龙办事处、龙泉办事处、团结镇、碧鸡镇、海口镇、矣六办事处、大板桥镇、小板桥办事处、官渡办事处、六甲办事处外)的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人可以自行实施房屋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
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原则上由市、区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担任房屋拆迁人。
房屋拆迁工期应根据房屋拆迁项目的规模和房屋拆迁轻重缓急等因素确定。
房屋拆迁期限自《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超过6个月。
对规模较大的项目可以分期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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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昆政办〔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有关直属机构:《昆明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17日昆明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目标,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一、调控开发供应(一)综合城市区域发展、商业商务用房库存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商业商务用地供应规模,科学调节供地节奏。
商业商务用房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在不影响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前提下,可暂缓供应商业商务用地,结合市场需求合理确定用地供应计划。
(二)在土地出让前,属地政府(管委会)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商业商务用房配置、去化等情况,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按程序申请调整新供应土地的商住比或商业商务用房的开发量,依法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三)对已供应尚未建设的商业商务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属地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可依法适当降低商业商务用房开发量;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向属地政府(管委会)申请将商业商务用地调整为托幼、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据项目所在片区人口规模及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情况,研究调整方案,报市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程序审议。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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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昆政办[2015]104号•【施行日期】2015.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财产所有权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9日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辖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辖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辖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调机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条辖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云南省住宅竣工验收有关要求,产权清晰、无权益争议。
第四条辖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辖区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违法建设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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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违法建设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1•【字号】昆政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违法建设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3〕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总体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为持续开展拆临拆违工作,全面创新管理手段,建立健全拆临拆违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彻底杜绝城乡违法、违章建设,扎实有效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杜绝增量、减少存量、综合整治、逐步推进、长效管理、永无违建”的总体要求,坚持“疏堵结合、稳中求进、创新推动、跨越发展”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细化职能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强制规范一切城乡建设行为。
二、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一)工作范围主城五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晋宁县。
(二)工作内容主城五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晋宁县周边所有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主要包括:1.住宅小区违法建设行为;2.农房违法加层和无序建房行为;3.违法用地、违法租地建盖厂房、作坊、仓库、商铺等违法行为;4.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三、工作标准通过数字化城管与数字城市相结合的科学手段,对全市临违建筑现有存量进行全面普查,并以此普查数据为标准基数,实现逐年递减。
对新增违章建筑,各辖区要按照“发现一起,拆除一起,凡违必拆,拆违务尽”的工作要求抓好落实。
四、工作方法(一)削减违章建筑存量对已普查的全市现有违章建筑进行梳理,建立数据库,分情况、分类别梳理,逐年削减。
1.对住宅小区违法建设行为未整改、未拆除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房产证或转让、抵押等手续;2.建盖的违章建筑,市拆临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梳理,及时向各辖区下达拆除任务;3.对城中村违法加层和无序建房,通过城中村改造,逐步削减;4.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擅自在耕地、林地上建房的,由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7bae20a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ed.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昆政发[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发〔2008〕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现将《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建设的决定》(昆发〔2008〕12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考核评价机制,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机构。
市政府成立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若干考核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三条考核内容。
对各县(市)区考核内容: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城市道路、建筑渣土、城郊结合部及城中村环境卫生、打击非法营运、违法建设查处和临街建筑物立面管理、建筑工地、园林绿化、爱国卫生及社会监督共11项。
对市级各职能部门考核内容:管理工作、规划工作、建设工作、绿化工作、卫生工作。
第四条考核对象:14个县(市)区政府、3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卫生局。
市与县(市)区考核工作分别实行统一的考核标准,并根据市级部门管理职能和县、区工作的差异性和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实行市级职能部门组和城区组、郊县区组三套考核扣分细则。
其中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经开区、高新区、度假区、呈贡新城和空港经济区为城区组,以各自管辖区域作为考核范围;东川区、安宁市、呈贡县、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为郊县区组,以县城建成区作为考核范围;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卫生局为市级职能部门组,以涉及城乡环境管理中各自工作职能为考核范围。
《【2021年第17期】昆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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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年第17期】昆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第一篇:【202x年第17期】昆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202x年第17期】昆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发布时间:202x-11-19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变我市建筑垃圾堆放、填埋的粗放处理方式,避免建筑垃圾无序处置对土地、空气、水源等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减少土地占用,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昆明市政府令第58号)、《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和建筑垃圾处理工作。
坚持以市场为主体,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构筑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产业体系,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水平,逐步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昆明市政府严格禁止建筑垃圾乱堆乱填,大力提倡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模式。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特别是在垃圾特许经营、垃圾清运处置收费、垃圾资源化设施投资、资源化产品推广应用等方面,应及时制订和落实土地规划、资金补贴、税收减免、政府采购等配套政策。
(二)科学规划,示范先行,合理布局的原则。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投资较大,生产链长,涉及面广,影响力大,但可借鉴的经验却很少。
所以,应尽快通过示范工程,对适用技术、标准规范、运营模式、配套政策等进行验证和调整后,再以集中处置为原则,统筹规划,形成合理的生产力布局。
三、主要目标(一)逐步降低以回填和填埋方式处置建筑垃圾的比例,以新型的资源化处理基地替代传统的消纳场。
(二)尽快建成建筑垃圾清运调剂的市、区两级体系和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及收费体系,今年要建成一至两个工艺水平、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先进的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理示范工程,主城四区各建成一个过渡性建筑垃圾处置场并投入运营,完成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的生产力布局。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9dcd0dc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7e.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昆政办[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统一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主城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上述区域范围内的五华区沙朗乡、厂口乡;盘龙区双龙乡、小河乡、茨坝办事处、青龙办事处、龙泉办事处;西山区团结镇、碧鸡镇、海口镇;官渡区矣六办事处、大板桥镇、小板桥办事处、官渡办事处、六甲办事处和其他县(市)、区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偿安置指导价。
第三条城镇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拆迁范围经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后,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
第四条建立昆明市城镇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推动“四区”联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推动“四区”联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144a19b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86.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推动“四区”联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23•【字号】昆政办〔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推动“四区”联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昆明市推动“四区”联动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23日昆明市推动“四区”联动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综合保税区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四区”联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2023〕64号)精神,推动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昆明综保区、磨憨—磨丁合作区(以下简称“四区”)资源要素高效聚集、政策优势互补互促,建设更高质量的开放型经济“试验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畅通市场主体跨区域流动。
在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建立集群注册登记制度,降低企业准入门槛,促进企业集群集聚发展。
通过“流程再造、精简材料、优化系统、数据共享”,解决企业跨区域迁移登记“两地申请、多次跑动”问题,联合推出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实现“一地、一窗、一网、一次办结”,最大限度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四区”管委会〕二、推动“一照多址”全覆盖。
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将特定行业的“一照多址”适用范围由单一注册区拓展至“四区”。
在“四区”范围内从事商贸类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其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四区”范围内不同地址的,可以不再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增加经营场所备案,新增经营场所的监管由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四区”管委会)三、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COP15昆明市市容环境保障提质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COP15昆明市市容环境保障提质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2d5c7e2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dc.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COP15昆明市市容环境保障提质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昆政办〔2020〕82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COP15昆明市市容环境保障提质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COP15昆明市市容环境保障提质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COP15昆明市市容环境保障提质提升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筹备好COP15大会市容环境保障各项工作,持续巩固整治提升成果,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昆明市市容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0年)》(市委办〔2019〕47号)文件要求,结合市容环境整治阶段性取得的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做好市容环境提质提升工作,着力解决城市市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营造“环境净化、交通顺畅、生态优美、舒适宜居、安宁和谐”的城市环境。
二、工作目标严格遵循“花小钱、办大事、见成效”的原则,持续通过“美化、净化、绿化、亮化”、“治乱、治污、治差、治堵”以及“增绿、添彩”等举措,实施美丽昆明提质提升行动,努力让城市更有序、更安全、更干净、更漂亮,确保将COP15大会办成一届具有“中国气派、云南特色、春城风貌、惊艳世界”的国际盛会,向世界人民及与会嘉宾展示春城花都的迷人魅力。
三、提质提升区域范围结合COP15大会市容市貌保障工作要求,对62条重要城市道路整治进行优化提质,对会场、嘉宾入驻酒店周边市容环境进行重点整治。
其他县(市)区仍按照《昆明市市容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0年)》(市委办〔2019〕47号)有关要求,对本县(市)区城区主要出入口、重要迎宾道路及风景区周边主要道路进行提质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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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主城四区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房屋权属登记及房屋产权证发放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昆政办[2010]183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13
【实施日期】2010.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主城四区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房屋权属登记及房屋
产权证发放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昆政办〔2010〕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
各直属机构:
由于历史原因,我市主城房屋权属管理存在分割及多头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及房屋产权
证发放的情况,除市住建局下属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市房产交易中心)以外,
西山区、官渡区,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住建部门也在办理相关业务,给全市房地
产市场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个城市只应设置一个统一的房屋登记机构”的要求,为确
保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和产权证发放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