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If you want to live an ordinary life, you will encounter ordinary setback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在我国对于土地的管理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尤其对于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做了细致的规定,近几年房屋征收补偿的矛盾也是愈演愈烈,所以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我们解决生活中的问题是非常必要的,今天就以山东为例向大家普及一下。
的向大家阐述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内容。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2011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济建发2011第5号)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城乡建设委、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办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委托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市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原拆迁单位和土地收购机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公安、工商、物价、城管执法、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符合《征收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拟征收项目的前期规划策划、可行性研究、安置房源和资金落实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房屋征收意向书。
市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征收项目基本条件具备后,应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发出征询函。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聊城市茌平区河东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聊城市荏平区河东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城市更新,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在政办发【2016】27号)(在政办发【2017】25号)文件要求,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征收范围】河东片区:东至中心街、西至顺河街、南至新政路、北至振兴路(具体位置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第二条【征收、实施、监督部门(单位)】(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为房屋征收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不动产登记查询、房屋规划用途、违法建筑认定处理以及地籍成果的提供、相关证照认定协查等方面,协助配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二)在平区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心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在平区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审计机构为监督部门,负责对测量评估、协议签订、资金兑付、回迁安置等房屋征收工作全程跟踪监督审核。
第三条【补偿方式】合法住宅的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一种。
营业用房征收补偿为货币补偿。
第四条【冻结程序】征收范围确定公布后,不得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和迁入户口或分户手续,不得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五条【签约搬迁期限】(-)测量评估时间:1、2023年2月27日启动该片区测量评估工作。
该片区被征收人请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申请入户测量评估。
2、2023年3月10日对测量评估报告进行确认。
对测量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在签约期限内,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测量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于2023年3月12日前向房屋征收工作组申请复核。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图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图
房屋征收部门报人民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
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
征收程序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
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
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
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过渡方式和搬迁
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等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 政府公布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
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两种情况: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
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
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
交房、拆除 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公示期不少于30日 政府征收决定前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
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
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征收范围内,对被征
地农民及其他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益用权人的土地、房屋、附着物、栽植物等合法权益的补偿标准。
2022年,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了一些调整和变化,下面将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山东省有关政策规定,对于被征收的农村宅基地,按照土地市场价
格的50%进行补偿。
对于非农村宅基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70%进行补偿。
这
一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土地征收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对于被征收的农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80%进行补偿。
而对于被征收
的耕地、园地、林地等特定类型的土地,补偿比例有所不同。
这一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实现农民稳定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此外,对于被征收的房屋、附着物、栽植物等,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根据山
东省相关规定,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按照房屋市场价格的70%进行补偿。
对于被
征收的附着物、栽植物等,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这一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土地征收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总的来说,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年有了一些调整和变化,这些调整
和变化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监督力度,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到位,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也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农民稳定增收,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摘要:20世纪90年代,我国城市建设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在旧有拆迁制度下建设用地的获取,经常伴随着利益勾结、非法拆迁、暴力拆迁、群诉群访等严重社会问题。
为彻底根治拆迁乱象,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011年,国务院出台并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变“拆迁”为“征收”,主体亦从开发企业变为市县人民政府,在国家层面上对城市拆迁工作进行了彻底扭转。
如今,《条例》已经实施10年,现结合山东省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对《条例》实施10年的重大意义和带来的巨大变化进行简要总结和分析。
关键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引言自古以来,土地一直都是中国老百姓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重要资源。
在城市化率急速提升的当代社会,房屋土地已经成为普通家庭中最为珍贵的资产。
在旧有拆迁制度下,围绕房屋产权的财富争夺战,实质是开发企业与房产所有者之间的利益争夺战,故而催生的一系列暴力强拆、极端抗拆的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加之缺乏正确舆论引导的媒体的迅速传播,日益激化社会的矛盾,严重的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在此背景之下,《条例》的出台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
1.《条例》出台实施的重大意义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条例》将“拆迁”变为“征收”。
征收和拆迁有本质的不同,征收是具有公法性质的行为,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因此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而拆迁主要是开发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条例》贯彻《宪法》、《物权法》(目前合并在《民法典》内)的立法精神,以“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到实现,又要使被征收人利益切实得到保护。
从立法理念上体现了由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至上转变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保护并重,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利益,兼顾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发展,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在我国对于土地的管理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尤其对于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做了细致的规定,近几年房屋征收补偿的矛盾也是愈演愈烈,所以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我们解决生活中的问题是非常必要的,今天小编就以山东为例向大家普及一下。
的小编向大家阐述▲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内容。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山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出新规
山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出新规
山东省近日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进行规范,其中规定,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时,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房屋征收行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提出,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各项规划、计划,具体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各规划、计划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及时公布听证会意见的采纳情况。
必要时,可将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再次公布征求意见。
山东省提出,房屋征收补偿费,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通知指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或住房保障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相应住房保障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对于如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山东省提出,可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
如果15日内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形式,按体现大多数被征收人意愿或者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菏泽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7月31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菏泽市人民政府市长孙爱军2013年8月11日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作出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和决定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时报市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市规划区内市级财政投资和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县区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二)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三)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四)代本级政府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五)筹集、管理、使用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六)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八)组织公开抽签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九)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停产停业损失费是怎么计算的
停产停业损失费是怎么计算的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说到征收,就不得不提⼀提补偿的问题。
那么拆迁中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欢迎阅读了解。
停产停业损失费是怎么计算的
停产停业损失主要包含两⽅⾯,即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使得被征收⼈失去获得利润的机会,所以,其实就是利润损失;和由于征收⽽不得不发⽣的⼀些必要费⽤。
我国《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由于这只是⼀条原则性的规定,所以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办法》第五条规定:“⾮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于⽣产经营的⾮住宅房屋的⽉租⾦+⽉净利润×修正系数+员⼯⽉⽣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这种⽅法就是我们所说的“按照基本利润计算”。
对于“⽉净利润”,根据《北京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办法》,是指⽣产经营者利⽤被征收房屋,在停产停业期间每⽉平均能够获取的税后净利润。
⽉净利润按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的损益表确定。
⽆法根据损益表确定的根据⽣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推算。
我国《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三类应当补偿的事项,其中有⼀项叫做“停产停业损失。
以上就是⼩编为您解答的全部问题,若有其他疑问,欢迎到店铺进⾏在线法律咨询,也可以阅读相关法律知识进⾏了解。
2017年山东土地补偿政策相关规定
2017年山东土地补偿政策相关规定土地补偿有哪些新的政策,关于山东的土地补偿有哪些先关的政策值得关注。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山东土地补偿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年山东土地补偿政策一、山东省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山东省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三、山东省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山东省拆迁补助和奖励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
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蓬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蓬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
蓬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蓬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蓬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1•【字号】蓬政发〔2018〕8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蓬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蓬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蓬政发〔2018〕84号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维护公平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结合蓬莱工作实际,制定蓬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如下:第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条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第四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产权清晰,符合国家、省、烟台市和我市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和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第五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在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时,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应按最低面积补偿标准45平方米计算。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前款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
第六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按原登记面积实行货币补偿,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
下文是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测绘、预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4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确定了山东省住宅房屋拆旧补新的补偿标准,将确保被征收民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而对于因不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山东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新政策
⼭东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新政策全国各省都会⾯临拆迁这⼀难题,拆迁补偿也是根据各省的实际经济情况来进⾏衡量制定的。
最近有⽹友问到⼭东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店铺⼩编就将为您带来⼭东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您阅读愉快!⼭东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新政策为规范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由省住建厅起草的《⼭东省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近⽇正式出炉。
与2006年修订的《⼭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条例(草案)》特别增加了旧城改建项⽬超过百分之三⼗的被征收⼈不同意不得强征的规定,同时明确了最低不低于45平⽅⽶的补偿标准。
超30%被征收⼈不同意不能拆迁记者从省住建厅相关部门了解到,此次出台的《条例(草案)》中,增加了对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特别规定,明确了超过百分之三⼗的被征收⼈不同意征收书⾯意见,市、县级⼈民政府则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意见。
《条例(草案)》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对征收补偿初步⽅案提出书⾯异议的,市、县级⼈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案。
⽅案经修改和完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公⽰,公⽰期间若仍有超过百分之三⼗的被征收⼈表⽰反对,市、县级⼈民政府则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依据《条例(草案)》,因旧城改建征收个⼈住宅,被征收⼈选择在改建地段进⾏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数量较多的或者征收房屋⾯积较⼤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补偿标准下限提⾼⾄45平⽅⽶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直接关系被征收⼈的切⾝利益,是房屋征收⼯作中的核⼼环节,也是本次条例制定的重点。
记者了解到,为确保被征收群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积的新房,保证住宅被征收⼈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补偿内容、补偿标准,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做了特别说明。
2023国家对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什么标准
2023国家对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什么标准国家对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包括补偿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各地要完善政策措施,解决城市拆迁遗留问题,对经营性用房和手续不全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政府要督促开发企业落实拆迁补偿和安置问题,追究责任。
法律分析一、国家对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什么标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能力完成建设项目导致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安置用房不到位的问题,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抓紧落实;或先行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再根据法律法规和拆迁合同约定,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
综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拆迁补偿的标准,其中包括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一、征收目标和范围根据国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收目标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道路建设、城市更新等。
二、征收程序和政策1.征收需经过规划审批和听证程序,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征收权力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行使,征收程序需公开透明。
3.征收单位应当及时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和沟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4.被征收人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补偿标准1.征收补偿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包括原值补偿、搬迁费用、过渡期租金和搬迁补助等。
3.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合理市场价值,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补偿标准的依据。
四、征收补偿方式1.征收单位应当采取协商、补偿或者支付货币等方式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确保补偿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等方式进行补偿。
五、法律责任1.征收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对于违法征收和违法操作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3.被征收人享有提起投诉和申请复议的权利。
六、附则2.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3.对于房屋征收中的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和补充相关条款。
通过制定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可以有效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实现城市发展与民生保障的协调共赢。
同时,需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有效整合财政资源,提高征收和补偿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标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八日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和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裁决机关。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以下简称裁决机构)。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制度,所属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和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先协调后裁决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劳动保障、财政、建设、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农业人口统计、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等基础性工作,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减少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提供保障。
第七条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先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方可向原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和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八条征收土地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申请举行听证、协调、裁决的权利和期限。
济政发〔2019〕7号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
济政发〔2019〕7号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包括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城区、兖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指导,对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
市和任城区、兖州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关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地产测绘、预评估、房屋征收评估、法律服务、房屋拆除、专家鉴定等专业性工作,所需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国有土地征收如何补偿
国有⼟地征收如何补偿
为了规范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下国有⼟地征收如何补偿?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区别?国有⼟地上房屋征收如何补偿...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国有⼟地征收如何补偿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如何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依照规定,就补偿⽅式、补偿⾦额和⽀付期限、⽤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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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因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给予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用途;
(二)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近期纳税记录;
(三)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
第五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标准应在补偿方案中合理确定。
第六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可以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七条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非住宅临时安置用房的,不需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