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变法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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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中央集权, 拿宪法作愚民的 工具。”
设立“咨议局” 和“资政院”
《钦定宪法大纲》
强调君权和君主的神圣地位 确定皇帝拥有广泛的权利 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
《重大信条十九条》
——立宪虚伪性
对皇权作了不少限制,扩大国会权利 皇帝的权利和皇位的继承,均以宪法定 宪法的制定权不再“钦定”,而由“资政院议决”。 已基本具备了西方议会政治的特点,但只强调了皇 帝与国会的关系,对于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 更定刑名——宣告以刑罚威吓主义和报复 主义为特征的封建刑制终结,中国近代资 产阶级性质的刑罚体系建立
• 采纳西方近代刑法原则——罪刑法定、罪 刑适应、人道主义
• 法典体例结构西方化
礼法之争
“法理派”
(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 题 (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 相奸”等问题。 (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 题(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 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
一、宣布 “预备立宪”
六、诉讼 律的修订
二、《改革 官制谕》
变法修律 主要内容
《刑事民事诉 讼法草案》
五、民律草 案的修订
三、《大清现行 刑律》与《大清 新刑律》
四、商律 的修订
修律 中的 “礼 法之 争”
“大权统于朝 廷,庶正公 诸舆论”
背景及其实质
制定《钦定宪法大 纲》和《宪法重大 信条十九条》
“礼教派”
争论妥协的结果——《暂行章程》
《大清新刑律》的主要特点
• 资产阶级的刑法理论与旧律中的纲常立法 新旧杂糅,既冲突又融合
• 体现西方刑法的“三原则” • 打破旧体例成为单一的刑法典
2、规定商人的法律地位及一般规则
(一)《钦定大清商律》
1、奖励工商业
3、公司
(二)大清 商律草案》
商律
(四) 《破产律》
中央官制
(1)改总理各国事 务衙门为外务部
(2)设巡警部,编练新军
(3)“五不议”原 军机则处事不议、内务府事
不议、旗事不议、翰林院 事不议、太监事不议
地方官制
《大清现行刑律》
• “总目宜删除也” • “刑名宜厘正也” • “新章宜节取也” • “例文宜简易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1、改律名为《刑律》 大 清 2、取消六律总目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方针
三、清末修律的目的及其实质
• (一)以资产阶级法律形式掩盖君主专制 统治
• (二)配合预备立宪缓和矛盾抵制革命 • (三)实质: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第二节 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 法律改革的切入点 • 变法修律主要内容
法律改革的切入点
❖ 政权体制方面的宪政制度。 ❖ 私法领域的民商立法。 ❖ 刑事法律方面的罪制、刑制改革。 ❖ 诉讼方面的司法独立和公正程序的建立。
现 3、改革刑罚
行 刑 律
4、废除过 时法条,增 加新罪名

(1)仿
资产阶级
刑法体例


(2)采取 资产阶级
变 化
国家刑罚
体系
(1)吸收资产 阶级刑法制度
罪刑法定
内 对青少年犯罪 容 实行感化教育
变 化
创设《妨害选 举罪》、《妨
害交通罪》等
(2)对封建刑法 制度作了大量删削
吸收西方刑法文化,变通旧律
继承
《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特点
• 体现了中国民法发展中的重大转折 • 新旧杂糅,反映了特定的国情社情 • 以财产法上的形式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
等 • 对民事习惯缺乏认真的甄别采纳
领事裁
判权制度
租界的
诉讼审
“会审公廨” 判制度
的改革 司法机
构的改革
以司法独立为中心的司法改革
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强迫中国 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 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在 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 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 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 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 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或由其设在 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 判。故“领事裁判权”也称“治外 法权”。
(一)“司法独立”原则下的中
司 央司法机构改革
法 机
刑部
法部

大理寺
大理院


设总检察厅
革 (二)“四级三审制”与地方司法
机构的设立
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一)确定司法独立原则 (二)区别刑事、民事诉讼 (三)审判权、检察权分立 (四)承认辩护制度
(三)《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总则、商行为、公司律、票据法、海船律
《大清民律草案》
• “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 “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 “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 • “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一)前三编以
总则、 “模仿列强”为 债权、 主
物权
《大清民律草案》
图厘 治定 之民 要律
(二)后两编 “固守国粹为宗” 亲属、
第一节 清末变法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第一节 清末变法的指导思想
一、不平等条约对 清末变法的影响
二、“参考古今, 博稽中外”的修律 方针
三、清末修律的目的及其实质
• 改制更法思潮的主要内容:
• 提倡睁眼看世界,运用近代国际公法调整中外关系 • 师夷制夷思想的提出和最初的实施方案 • 抨击腐败的吏治,倡言改革司法 • 论证改制更法的历史必然性 • 传承与发展体现中华法制文明的“德主刑辅” • 用贫富“不相齐”而争,解释法制文明的起源
又称会审公堂,是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馆借 小刀会起义之机,要挟清政府同意,在外国租界内 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即: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 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的 诉讼,若被告系有约国人,由其本国领事裁判,若 被告为无约国人,也须有其本国领事陪审,甚至租 界内纯中国人之间的争讼最终也须外国领事观审并 操纵判决。在实际上,所谓“会审”只是空有其名, 审判的主动权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控制,中国官员往 往仅被当作象征性的陪衬。会审公廨制度的确立, 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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