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 GB26687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1084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1084号)质检总局办公厅:你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86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以下简称《通则》)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辅料。
《通则》2.1项中允许用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辅料,应当符合《通则》4.1.4的规定,即符合有关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以及有关部门公告等要求。
二、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要求。
《通则》4.1.5项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标准规定,确保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匀,不产生新的化合物。
三、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制度。
《通则》4.1.6项中规定生产企业应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各种食品添加剂含量及检验方法,即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以及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或比例。
有关质量规格和检测方法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指定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四、关于有害物质控制。
《通则》4.1.4规定了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同时按照加强复配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要求,在《通则》4.3中将铅、砷列为有害物质加以控制。
如果在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的标准中均规定了铅、砷等有害物质限量,应当以加权计算方法,由生产企业制定有害物质的限量并进行控制。
复配水分保持剂使用情况公示
复配水分保持剂使用情况公示
复配水分保持剂是一种新型高效的品质改良剂,由多种食品添加剂科学复配而成,增强产品弹性、改善产品结构,口感细腻,淀粉不回生,出品率高;不出油,不脱水,延长产品保质期、货架期。
产品有极好的水溶性、乳化性、斩拌、滚揉、注射均可使用,稳定性强,倍特尔致力十年专注研究复配水分保持剂在肉制品方面的保水。
“复配水分保持剂”用于预制肉制品、熟肉制品加工,起到水分保持剂、抗氧化剂、酸度调节等作用,可以防止冻品肉卷发生氧化变黑、水分流失等,在行业内较为常用。
“复配水分保持剂”主要有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等成分。
“复配水分保持剂”是众多食品添加剂中的一种,我国对此类添加剂有严格的标准,包括GB 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对水分保持剂、膨松剂、酸度调节剂等都有最大使用量规定。
只要添加量符合国标,就不会对人的身体造成危害。
由于牛肉卷等产品外包装一般不会标注添加剂具体的使用剂量,因此建议消费者在选购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和包装完整的产品。
同时,如果比较喜欢原始口感的消费者,可以选择购买包装标有“原
切”或配料表中只有“原肉”“纯肉”的产品。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课件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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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命名原则
• 3.2 由功能相同的多种 功能食品添加剂 , 或者 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的,可以其在 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全部 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 , 即 “ 复配 ” + “ 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 别名称 ” , 也可以 在命名中增加终端食品类别 名称,即 “ 复配 ” + “ 食品类别 ” + “ 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 ” 。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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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三个指标要求:
1、感官要求
2、有害物质(砷、)
3、致病性微生物(常见的有沙门氏菌、单核细 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空肠弯 曲菌、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 菌等)
不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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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感官要求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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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2、有害物质:砷、铅
• 4.3.1 根据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中对铅 、 砷等有 害物质的要求 ,按照加权计算的方法由生产企 业制定有害物质 的限量并进行控制 。 终产品 中相应有害物质不得超过限量。
因此要求:食品添加剂与辅料均是获生产许可 证的产品。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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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基本要求
• 4.1. 5 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 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液体产品应 说明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理由)
食品包装上,这样标识食品添加剂才是正确的!
食品包装上,这样标识食品添加剂才是正确的!好多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或多或少会添加食品添加剂,那么如何在食品标签上正确标识食品添加剂呢?是每个企业必需要把握的,否则就会有经营风险!如何在食品标签上正确标识食品添加剂,盼望对广阔食品企业有所关心,并欢迎大家指正沟通。
第一点: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食品平安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3)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假如《食品平安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3)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
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美素)'为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和"甜美素'均为通用名称。
其次点:应当照实标示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可以选在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一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详细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如加氨生产、一般法、亚硫酸铵法生产的焦糖色,在标签上可统一标注为"焦糖色';二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INS号),假如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详细名称,如"磷脂'可以表示为"大豆磷脂';三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详细名称。
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食品平安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3)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参考。
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食品添加剂在产品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
举例: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1丙二醇;2增稠剂(1520);3增稠剂(丙二醇)。
食品中添加了两种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可选择分别标示各自的详细名称;或者选择先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再在其后加标示各自的详细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
食品添加剂相关法规解读
生产日期 (制造日期)
• 各种食品添加剂生产前段,只要没有加入用于销售 的包装桶/罐/袋等标有生产日期的容器,都应视为 半成品原料。可以有多种贮存形式,要注意贮存 库房的环境要求; 充分理解和使用“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以上九条在标签和说明书上如何分配没有具体规 定,只规定标签上必需有“食品添加剂”字样。
重视术语和定义
2 术语和定义 2.1 标签 食品添加剂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等
一切说明。 2.2 说明书 销售食品添加剂产品时所提供的除标签
以外的说明材料。 2.3 生产日期 (制造日期) 食品添加剂成为最终产
为标签标识中灰色地带,可标可不标的内容; • 食品添加剂灰色地带既可能存在于标签上、也可能存
在说明书上; • 误导形式:文字说明、图形暗示等; • 尤其注意复配食品添加剂功能介绍。
某食品添加剂有几个功能,要以GB2760中第一功能为 主,将第二、第三功能作为第一功能介绍是不可以的; • 不贬低其他产品,列出自己产品安全标准不维法; • 营养强化剂不可有预防、治疗的宣传
《 GB26687-2011 》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3.3 应真实、准确,不应以虚假、夸大、使食品添加剂 使用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添 加剂,也不应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添加剂使用者
3.4 不应采用违反GB 2760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的语 言文字介绍食品添加剂;不应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语 言、图形、符号,误导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复配添加剂
浅谈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要点■徐恋孙丹丹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摘要:复配食品添加剂其生产使用的原辅料、有害物质控制、致病性微生物控制、明示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等,直接影响到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建立和有效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为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提供了良好基础。
结合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的体会,从复配的原辅料、有害物质控制、致病性微生物控制、产品使用范围及其使用量、生产过程、检测方法和检验能力以及标识等方面,浅谈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要点。
关键词:复配食品添加剂审核要点1 参与复配的原辅料的审核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时,须向所在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控制要求简表》,现举例如下,具体见表1。
表1 是一个复配营养强化剂的产品配方及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控制要求简表,该复配营养强化剂强化的是胆钙化醇,由食品添加剂胆钙化醇、食品添加剂抗坏血酸钠、食品添加剂磷酸二氢钙、食品添加剂聚丙烯酸钠和辅料麦芽糊精共五种原辅料组成。
食品添加剂抗坏血酸钠起抗氧化作用;在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磷酸二氢钙可以作为水分保持剂、膨松剂、酸度调节剂、稳定剂、凝固剂、抗结剂,而在此复配营养强化剂中主要起膨松剂的作用。
食品添加剂聚丙烯酸钠起增稠的作用。
麦芽糊精作为辅料,起到填充的作用。
1.1结合表1,应审核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以上4 种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GB2760 、GB14880 和卫生部公告的规定,同时要与生产许可证副本明细上写的所用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进行核对,是否一致。
表1 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控制要求简表1.2 审核各参与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和辅料的执行标准的合理性。
食品添加剂胆钙化醇产品标准根据《关于指定胆钙化醇等14 种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0 年第18 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 年版)相关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GB26687
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GB26687•相关推荐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GB26687复配添加剂是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添加剂的配方混合物。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GB26687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 如果复配没有单一的食品添加剂效果好,就没有复配的必要行了。
其实,同样的化学成分和配比不一定会出现等价的功能,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根本在于采购价格组成和功能性的协同提高。
这才是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存在空间所在。
但是由于复配食品添加剂具有诸多的不可控性,特别是在最终食品中的使用的不规范性所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从而引发了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种种争议:2011—7—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以下简称通则)在大家的期盼中正式发布,并于2011年9月5日实施,通则一出即引起热切关注和激烈的讨论,大多数在慨叹通则的简单和不完整,质疑之声颇多,现就标准中的部分条款在这里与大家共同分享与探讨。
一、关于2.1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定义重点理解以下要点:1、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以外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2、方法为物理混匀辅料的作用是方便加工、存储、溶解二、关于3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原则1、在GB2760—2011版附表E中食品添加剂按其用途分为: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漂白剂、膨松剂、抗氧化剂、胶母基糖果中基础剂、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加工助剂及其它等类共23种。
在GB2760—2011版附表F中列出了食品分类和名称;2、根据3.1条款复配食品添加剂命名为:复配+XXX(仅对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单体复配而成的,XXX代表GB2760附表E中的规范名称;3、根据3.2条款复配食品添加剂命名为:复配+XXX(1)、复配+XXX(1)+XXX(2),其中XXX(1)代表GB2760附表E中的规范名称,XXX(2)代表GB2760附表F中的规范名称和分类,建议按复配+XXX(1)+XXX(2)命名;三、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1、4.1.1条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危害,是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问题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就是介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之间的中间产物,复配食品添加剂实际上就是食品生产的一个环节而已(如同固体饮料和复合香辛料),采用的原料就是生产食品企业采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
食品添加剂标准gb26687
食品添加剂标准gb26687
标准还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限量。
这是为了保证食品添加剂使用
的安全性,避免过量使用引发安全隐患。
标准对不同类型的食品添加剂给
出了具体的使用限量要求,如甜味剂的使用量不得超过食品总重量百分之三、色素的使用量不得超过标准中规定的最大使用量等。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质量指标。
质量指标包括纯度、不
溶物、重金属残留量、农药残留量、微生物指标等。
对于食品添加剂的纯度、不溶物和重金属残留量等指标,标准规定了具体的要求,以保证食品
添加剂的质量。
对于农药残留和微生物指标等,标准也对其进行了限制,
以确保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标准中还包含了对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
这些方法包括物理性能测试、化学性质测试、质量指标测试和微生物指标测试。
通过这些检验方法,可以对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标准要求。
复配食品添加剂国标有待_添_细则
中国食品报/2011年/7月/14日/第001版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出台业内人士期待相关执行细则尽快出台复配食品添加剂国标有待“添”细则本报记者武淑贤业内翘首以待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终于亮相。
7月6日下午,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以下简称为“复配添加剂国标”)在卫生部官网一出现,即引起众多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人士的热切关注和讨论。
不少复配添加剂从业人员表示,通则总算是出台了,但如何执行仍需等待相关细则。
有业内人士透露,该细则有望在本月底出台。
话题1如何命名? 如何标注单体及含量?“有一些失望!”理源(远东)集团食品产业事业部高级工程师阮东娜看到复配添加剂国标后这样感叹。
阮东娜说出了自己的两个疑问。
第一是“命名原则”环节,其中对于复配食品添加荆的命名规定有些笼统,尤其是一些功能繁多的复配食品添加剂。
第二个是在关于标志的规定中,要求标出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对于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
“标注单品成分没问题,但还需要在销售时标明各单品的含量,这样岂不是会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阮东娜提出疑问。
业内讨论:一看主要功能,二看销售对象烟台佳晶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唐台民告诉记者,自7月6日晚在卫生部官方网站看到复配添加剂国标起,他就开始结合自己的产品进行琢磨,7月7日更是研究了一上午。
他认为其中的命名原则有这么一个好处,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产品类别。
至于具体名称还需要结合GB2760-2011(最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他以公司现有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灌肠乳化剂”为例,按照现有国标规定,名称必须规范化。
其所用原料多达13种,属于食品添加剂单品的有6种。
其中磷酸盐具有抗结剂、酸度调节剂等5种功能,亚硝酸盐具有护色剂、防腐剂两种功能,乳化钠等钠系列则具备抗氧化剂等8种功能,这些加起来就15种功能。
按照GB2760-2011中有关食品添加剂的分类细则,该产品可用于白煮肉类、酱卤肉类等多种肉制品中,在过去则主要针对灌肠类肉制品,依此可取名“复配+肉灌肠类乳化剂”。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求
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三个指标要求: 1、感官要求 2、有害物质(砷、铅) 3、致病性微生物(常见的有沙门氏菌、单核细 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空肠弯 曲菌、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 菌等) 不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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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表 1 感官要求 检验方法
5.3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应当清 晰 、 明显 ,容易辨识 ,不得含有虚假 、夸 大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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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文《关于做 好复配食品添加剂 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
和受理 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
批准 三、生产许可和监管工作的衔接 四、有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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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4.3.2 若参与复配的各单一品种标准中铅 、 砷等指标不统一 , 无法采用加权计算的方法
制定有害物质限量值,则应采用表 2 中安全限 量值控制产品中的有害物质。
表 2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目 砷(以 As 计), mg/kg≤ 铅 (Pb)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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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质加权计算公式
某复配食品添加剂由A、B 和C 三种食品添加剂单一品
种复配而成,若该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铅限量值为d,数
值以毫克每千克(mg/kg)表示,按下列公式计算:
d = a×a1 + b×b1 + c×c1
式中:
a——A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mg/kg); b——B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mg/kg); c——C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mg/kg); a1——A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b1——B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c1——C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其中,a1 +b1 +c1 =100%。
复配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
复配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
1、定义
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同、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成的食品添加剂。
2、参考标准
GB 26687-2011《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3、感官指标
4、有害物质及致病性微生物
5、包装交付方式:25kg/袋,内包装为聚乙烯薄膜,外包装为塑料纺织袋;包装上有详细、清晰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并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内容符合GB 7718及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包装上必须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
内外包装应完整无破损及不得有碍食品卫生的污物。
必要时来货车辆及包装需要签封。
6、运输要求:运输中应防雨、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及易破的物品共存、共运。
7、贮存条件:产品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避免太阳暴晒。
8、其他要求:每批产品必须附有出厂检验报告(应包含3、4表格出厂中带“√”的项目),同批送货的生产日期不得超过三个,到厂生产日期不得超过保质期的三分之一时间;每年提供一次有效期内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应包含3、4表格第三方带“√”的项目)。
复配营养强化剂解读20131220
三十二、关于食品添加剂中辅料的标示 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
复配营养强化剂
【相关国标】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标准编号
GB 26687-2011 GB 14880-2012 GB 2760-2011 GB 7718-2011 GB 28050-2011 GB 10765-2010 GB 10767-2010 GB 10769-2010 GB 13432-201x
营养强化剂与食品添加剂
【着色剂】
β-胡萝卜素、核黄素、叶黄素
【抗氧化剂】
维生素E、抗坏血酸
【香料】
盐酸硫胺素、牛磺酸
【其他】
碳酸钙、氯化钙、氯化钾、硫酸镁、硫酸锌
营养强化剂与新的食品原料
二十二碳六烯酸 花生四烯酸 低聚半乳糖 低聚果糖 多聚果糖
新的食品原料
营养强化剂
经过加工,将营养强化剂和其他的食品添加剂(增稠剂、乳化剂、 抗结剂、抗氧化剂等),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 复配营养强化剂维生素A醋酸酯微粒 复配营养强化剂(VD3干粉100CWS/S) 复配营养强化剂合成维生素E醋酸酯干粉
复配营养强化剂
【GB26687-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
辅料 合计
产品指标 (/100g) 66μgRE 1.1μg
/
使用量 (mg/100g) 0.96 0.62
2.42 4 200 26
化合物来源
1 2
3
醋酸维生素A 胆钙化醇
食品添加剂标准gb26687
食品添加剂标准gb26687《食品添加剂标准GB26687》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和发布的一部安全食品添加剂标准,该标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使用条件,以及有关其安全控制的要求。
本标准共分为11部分,包括总则、食品添加剂的分类和定义、食品添加剂的成分和添加量、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价、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检测、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产品质量保证和监督检验、适用范围、实施条件和技术服务。
总则部分涵盖了本标准的范围和定义,明确了本标准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质量保证要求、申请食品添加剂的要求、可用于评价有害物质的指导原则等内容。
食品添加剂的分类和定义部分涵盖了本标准的分门别类,其中,口味剂的分类有调味剂、增香剂、鲜味剂、气味剂和精料;防腐剂的分类有抗氧化剂、缓蚀剂、阻腐剂、抗酸剂和脱脂剂;发育剂分为起泡剂、充气剂、脱垢剂、酸度调节剂和调色剂;还有营养补充剂、助剂、环境保护剂等。
食品添加剂的成分和添加量部分阐述了应当严格控制的食品添加剂的成分和添加量,包括确定用于特定食品的添加量,以确保其安全性,以及保证该食品其他属性及全部成分之间的平衡和协调。
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价部分阐述了每种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价要求,要求在使用之前,根据相关资料了解和评估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必要时进行检测。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部分阐述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条件,包括使用的食品种类、使用添加剂的比例、添加剂的使用依据等。
本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检测部分对食品添加剂的检测方法进行说明,旨在检测食品添加剂的性质、特性,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部分阐明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及标识,标签应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成分、用量、功能和用途、风险提示信息、质量保证和有效期限。
产品质量保证和监督检验部分要求,在市场上销售和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应严格执行本标准的质量监督检验要求,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14•【文号】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14日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以下简称GB 26687)。
为切实加强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和受理(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企业应采购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的获证产品。
(二)申请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GB 26687的规定提交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产品配方;2.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控制的品种以及限量要求。
采用加权计算的需提供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3.企业关于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的化合物的自我声明材料;4.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文本。
(三)企业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予以受理并依法审批。
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批准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批准应当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GB 26687的规定执行,并增加审查以下内容:(一)材料审查。
复配营养强化剂 固体饮料预混剂质量标准
编制依据:GB 26687-2011 表 2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 目 砷(以 As 计) ,mg/kg ≤ 铅(Pb) ,mg/kg ≤ 4.3 致病性微生物控制 根据所有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对 相应的致病性微生物进行控制,并在终产品中不得检出。 5 标识 5.1 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a) 产品名称、商品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b) 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辅料的名称, 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的 复配食品添加剂还应 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 c)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d) 保质期; e) 产品标准代号; f) 贮存条件; g) 生产许可证编号; h) 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i) 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 应标明“零售”字样; j) 法律、法规要求应标注的其他内容。 5.2 进口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说明书,除标识上述内容外还应载明原产地 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以使用 外文,可以豁免标识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5.3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明显,容易辨识,不得含有虚假、夸 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指标 2.0 2.0 检测方法 GB/T5009.76 GB/T5009.765
编制依据:GB 26687-2011
复配营养强化剂 固体饮料预混剂质量标准
1 目的:明确复配营养强化剂 固体饮料预混剂的质量标准,保证复配营养强化 剂 固体饮料预混剂的质量。 2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复配营养强化剂 固体饮料预混剂的质量控制。 3 责任人:QA、QC、物料部。 4 内容 4.1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要 求 检验方法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识和生产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解析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识和生产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解析
目录
1.什么是复配食品添加剂
2.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及使用时注意事项3.复配食品添加剂在食品配料表中如何标识4.复配食品添加剂许可资质相关问题
随着复配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工业中应用的越来越广泛,食品企业对于怎样规范生产使用和标识复配添加剂也越来越关注,本文列举了一些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识和生产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供大家参考。
1.什么是复配食品添加剂
根据GB 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特别注意:区分复配食品添加剂和商品化的单一食品添加剂
在某些单一食品添加剂中,为了保持添加剂的性能或者更好地发挥作用,有时会添加功能性的辅料,有些辅料本身也是食品添加剂。
比如,在着色剂中添加抗氧化剂或护色剂,以保持颜色鲜艳、不被氧化。
复配食品添加剂和含有辅料且辅料本身为添加剂的单一食品添加剂虽然均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但是不能混为一谈。
二者的使用标准和标识要求都是不同的。
浅谈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浅谈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现状及发展前景作者:暂无来源:《食品安全导刊》 2013年第8期邓新煜姜鑫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安全所摘要:本文系统地阐述了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定义、性质、优势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了我国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应用现状及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国外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应对我国发展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几点措施。
关键词:复配食品添加剂现状前景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工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允它对于改善食品的色、香、味,改进加工条件,提高食品的质量,延长食品的保质期等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被称作现代食品工业的催化剂,具有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
随着我国食品添加剂工业的快速发展,复配食品添加剂以其显著的优势已成为当前我国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发展方向之一。
今天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食品添加剂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尤其对于复配食品添加剂,人们开始认识到如何规范和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将成为未来食品添加剂行业的重要发展趋势和潮流。
1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和种类根据2011年7月5日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定义,复配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复配食品添加剂主要包括复配防腐保鲜剂、复配抗氧化剂,复配增稠剂、复配凝胶剂、复配乳化剂,复配甜味剂、复配酸味剂、复配膨松剂、复配凝固剂、复配品质改良剂、复配护色剂及复配消泡剂等。
2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复配原则添加剂的复配-般要求遵循稳定l生协同增效性、适应性、安全性等原则。
2.1复配成分的稳定性复配添加剂的每一种组分都要具备相对稳定的条件或在复配产品中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使复配产品性能更加稳定。
2.2复配组分的协同作用添加剂复配后各组分的特性起互补、协调作用,产生效果相加的效应。
如:不同的甜味剂复合后能减少单甜味剂的不良味道,使甜味更加协调醇厚,在实际使用中应考虑到其增效的结果,通过试验确定合适的添加剂量以达到安全使用的目的。
注意!复配食品添加剂常见问题解析
注意!复配食品添加剂常见问题解析1.什么是复配食品添加剂根据GB 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特别注意:区分复配食品添加剂和商品化的单一食品添加剂在某些单一食品添加剂中,为了保持添加剂的性能或者更好地发挥作用,有时会添加功能性的辅料,有些辅料本身也是食品添加剂。
比如,在着色剂中添加抗氧化剂或护色剂,以保持颜色鲜艳、不被氧化。
复配食品添加剂和含有辅料且辅料本身为添加剂的单一食品添加剂虽然均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但是不能混为一谈。
二者的使用标准和标识要求都是不同的。
区别复配食品添加剂和商品化的食品添加剂的主要依据有:(1)复配食品添加剂中的所有添加剂(辅料除外),都需要在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需要有共同的允许使用的食品类别;(2)商品化的食品添加剂,其中为了贮存、稀释、分散等保护此食品添加剂而加入的其他食品添加剂,其他食品添加剂是不允许在最终使用的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
2.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及使用时注意事项2.1基本要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时应符合GB 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的要求,该标准规定了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原则、基本要求、感官要求、有害物质控制、标识等内容。
GB 26687-2011中的基本要求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复配食品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规定,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
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等。
特别注意: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不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的适用范围明确:“本标准适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配食品添加剂。
复配糕点乳化剂执行标准
复配糕点乳化剂执行标准复配糕点乳化剂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执行标准,目前国家执行的复配糕点乳化剂标准为GB 26687-2011《糕点用复合食品添加剂》。
这个标准规定了复配糕点乳化剂原料的选取、生产制造、添加量和使用条件等一系列质量要求和安全标准。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这个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另外,复配糕点乳化剂还需要符合产品配方所规定的要求,其中包括乳化效果、稳定性等,其用量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限量。
其成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含有禁止使用的成分或超出允许范围的有害物质。
同时,复配糕点乳化剂的生产和使用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要求。
总之,复配糕点乳化剂需要遵守国家和产品规定的各项标准,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除了以上提到的执行标准,复配糕点乳化剂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选用合适的原料:复配糕点乳化剂的原料应该选用质量稳定、性能良好的食品添加剂,同时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保配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生产过程严格控制:复配糕点乳化剂的生产过程应该严格控制,确保生产环境、设备、工艺等符合要求,避免污染和交叉感染等问题。
3. 添加剂使用量合理:复配糕点乳化剂的添加剂使用量应该按照国家标准和产品配方规定的用量进行添加,不得超量使用,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储存和使用条件适宜:复配糕点乳化剂应该储存在干燥、阴凉、通风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等影响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因素。
在使用过程中,应该按照产品说明的用量和方法进行添加,不得随意更改。
5. 产品标识清晰:复配糕点乳化剂的产品标识应该清晰、明了,包括产品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方法等内容,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和正确使用。
总之,复配糕点乳化剂的生产和使用过程需要严格遵守国家和产品规定的各项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企业也应该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组分的应用分析
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组分的应用分析
赵维克
【期刊名称】《食品安全导刊》
【年(卷),期】2017(000)021
【摘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以下简称GB26687)"术语与定义"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描述是:为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由此可见,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配方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组成。
【总页数】2页(P40-41)
【作者】赵维克
【作者单位】安徽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复配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的风险识别和控制措施
2.食品用香料香精作为复配食品添加剂原料的合规性探讨
3.HACCP体系在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应用研究
4.HACCP在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中的应用研究
5.复配型皮革防霉剂的研究(Ⅱ)——多组分防霉剂的复配效果及比例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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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
如果复配没有单一的食品添加剂效果好,就没有复配的必要行了。
其实,同样的化学成分和配比不一定会出现等价的功能,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根本在于采购价格组成和功能性的协同提高。
这才是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存在空间所在。
但是由于复配食品添加剂具有诸多的不可控性,特别是在最终食品中的使用的不规范性所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从而引发了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种种争议:
2011-7-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以下简称通则)在大家的期盼中正式发布,并于2011年9月5日实施,通则一出即引起热切关注和激烈的讨论,大多数在慨叹通则的简单和不完整,质疑之声颇多,现就标准中的部分条款在这里与大家共同分享与探讨。
一、关于2.1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定义
重点理解以下要点:
1、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以外的,由两种或两种以
上的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
2、方法为物理混匀
3、辅料的作用是方便加工、存储、溶解
二、关于3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原则
1、在GB2760-2011版附表E中食品添加剂按其用途分为: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漂白剂、膨松剂、抗氧化剂、胶母基糖果中基础剂、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加工助剂及其它等类共23种。
在GB2760-2011版附表F中列出了食品分类和名称;
2、根据3.1条款复配食品添加剂命名为:复配+XXX(仅对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单体复配而成的,XXX代表GB2760附表E中的规范名称;
3、根据3.2条款复配食品添加剂命名为:复配+XXX(1)、复配+XXX(1)+XXX(2),其中XXX(1)代表GB2760附表E中的规范名称,XXX(2)代表GB2760附表F中的规范名称和分类,建议按复配+XXX(1)+XXX(2)命名;
三、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
1、4.1.1条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危害,是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问题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就是介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之间的中间产物,复配食品添加剂实际上就是食品生产的一个环节而已(如同固体饮料和复合香辛料),采用的原料就是生产食品企业采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
就其安全性而言,只要采用符合法规的单体添加
剂和食品配料,按照法规允许的使用量合理配比,规定在目标使用食品的使用量,在符合食品加工的卫生环境生产,就如同食品生产一样具有安全性。
至于该条款要求是否不同的产品均应提交毒理性评价报告,则各地要求不一致。
但按照当初标准出台时的解释是指前一种。
2、4.1.3规定用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和卫生部公告的规定,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
a、指明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在GB2760中
b、复配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最终食品品种应与所用单体允许的使用范围一致,是他们的交集部分
c 、复配食品添加剂中各单体的配比与推荐的最大使用量的乘积不得超过其规定的最大使用量
d、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的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3、4.1.4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其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
虽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标准应全部列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由于食品添加剂国家安全标准目前还部完备,在过渡期内还存在着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指定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因此该条款为过渡期留下了空间:
a、当使用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特别是在
GB2760、GB14880中明确了可以使用,但现在还没用国家
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指定标准、行业标准的,根据卫
生部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的
通知(卫监督发2011年64号文)》,可以使用企业标
准,
b、当使用进口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特别是在
GB2760、 GB14880中明确了可以使用,但现在还没用
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指定标准、行业标准的,
应按照《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
范》第九条第四款、第五款执行,
c、根据总局的批复,无标准的不要使用药典的规定,
d、辅料按获证企业的执行标准进行验收。
4、4.1.5 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
产生新的化合物。
a 、定义:复配食品添加剂——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如果在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发生了化学反应,生产新物质,那么,这种复配添加剂就不符合通则要求的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定义,就不符合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定义要求,不能适用于GB26687-2011。
b、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首先是指企业生产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各原辅料之间不发生化学反应,而不是到最终食品中起反应和作用,其次复配食品添加剂在长时间的贮存过程中会有变化,这就与通则规定的生产过程中的变化不同了。
时间长了,各种化学变化都会有,一般地,这种缓慢的化学变化是可控的,产物是明确的,不会威胁健康。
淀粉和蛋白质时间长了都会降解,但其变化是良性的,第三复配食品添加剂中各种原辅料生产过程中也可能会与外界的氧、水发生化学反应(如维生素的氧化、无机盐的吸水等)但这些反应均较为缓慢,处于可控范围,不应认为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新物质,
c、部分复配食品添加剂可能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反应,产生微量的物质,但应该注意这些物质不一定是新物质,如部分酯可能会水解,但其水解产物本身就在该酯类物质(由于产品不是100%纯品)中存在,因此标准极为重要(标准中有其他杂质的规定指标)。
d、论证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物质是这个条款的重中之重,也是最难以把握的,要做好论证无论是企业还是审查员都要掌握号以上的原则,其次由于复配食品添加剂品种千差万别,也没有特定的方法,但可以有一定的原则:1、所用原辅料的分子结构、化学特性,2、各物质能够发生化学反应所需的条件,3、各物质在复配食品添加剂或最终产品中所起的作用、发挥作用的机理,4、可以通过检测手段证明其存在型式和含量与配比一致,5、有无离子形态的物质存在等等,这均需要企业和审查员掌握一定的化学知识。
5、4.1.6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和检验方法。
a、由于卫生部2011出台的6号文规定不再对食品添加剂企业标准进行备案,因此该条款把过去企业备案的企业标准做为生产管理制度,是一个变通的条款,由企业根据产品的不同,自行针对性的做出有效地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在认证时审核通过,这样更加灵活机动,更加有针对性,避免了通则不能面面俱到的缺陷。
这样既可以满足所有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通用要求,也灵活机动地针对具体产品有了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可操作性。
b、该条款中规定的明确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和检验方法是指:
1、应结合第5条款来理解,对于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的
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应该标示含各种食品添加剂名称和含
量,对于企业间的产品仅需标示配料
2、该条款中规定的明确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是指企业
质量控制中各单一添加剂的执行标准,而不是复配后各种食
品添加剂如何进行检验的方法标准
6、有害物质的控制和确定
1、要确定重金属(Pb、As和致病菌微生物),
2、重金属通过加权发或统一按标准规定来执行
3、致病菌微生物通过原辅料来确定,对于参与复配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料其标准中的致病菌要求未规定具体检测项目的,应检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其限量要求为不得检出。
7、关于出厂检验和检验方法的选择
1、按照标准化法和总局的规定,当产品标准中没有标明哪些是出厂检验项目时,企业应按批批检验的原则对所有项目的进行出厂检验,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能委托,因此企业应具备出厂检验能力
2、Pb的检验方法执行时有极大的不可操作性,正在请示;
3、致病菌微生物应配备二级A1型以上(含二级)生物安全柜,同时应保证检验场所满足要求。
8、关于复配添加剂的标识是否需要制定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问题
a、在第5条标识已经详尽的说明了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识要求,就不应该在制定新的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通则。
b、5.1 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 产品名称、商品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 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
3)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 保质期;
5) 产品标准代号;
6) 贮存条件;
7) 生产许可证编号;
8) 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9) 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标明“零售”字样;
10)标示重金属含量和控制的致病菌品种(必要时建议)
11) 法律、法规要求应标注的其他内容。
( 详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征求意见稿)
c、5.2 进口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说明书,除标识上述内容外还应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以使用外文,可以豁免标识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d、5.3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明显,容易辨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