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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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CommericalLaw)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CommericalLaw)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CommericalLaw)名词解释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ic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及规范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独资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所谓独资企业也指个人企业,是指一个人单独出资所建立的企业。

合伙企业partnership: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它是一个人和性的组织。

公司corporation: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是一个资合性的组织。

合伙协议partnership contract:也就是合伙合同,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合伙协议就不能产生合伙企业。

直接投票制straight voting:参加会议的普通的股东按照认购股份的份额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而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

累积投票accumulative voting:股东享有表决权数以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董事的人数来计算,股东可以把自己享有的所有表决权投到一个候选者名下。

解散dissolution:公司的解散是指依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而消灭的法律行为,也称公司法人人格的消失。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章程articles of corporation: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制定的关于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

要约offer:又称“报价”或“发盘”。

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有在其要约一旦得到承诺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即构成要约。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越国家边界的商业交易和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这些规则旨在规范国际商业交易的各个方面,包括贸易、交付、支付、保险、知识产权、仲裁和争议解决等方面。

国际商法不仅涉及到私人之间的商业交易,也包括政府之间的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

国际商法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公平、稳定、透明和可预见的国际商业环境,以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和合作。

国际商法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和国际商业仲裁等领域。

国际商法的发展离不开国际贸易和全球化的发展,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增长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国际商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国际商法主要是由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构成的。

国际商法的主要公约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贸易单证统一规则》和《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等。

在实际应用中,国际商法的适用通常涉及到国家法和国际法的互动,在国际商法的运用中,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国家利益等因素。

因此,了解和应用国际商法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贸易和国际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和规则。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一些与国际商法相关的重要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领域的法律术语。

1. 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国际商法是指用于调节跨国贸易、国际商事合作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集合。

它包括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如国际商事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等。

国际商法的目的是为全球贸易和投资提供稳定、公平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2.公约 (Convention)公约是一种国际协议,其签署国同意以共同规则和原则调整特定领域的国际行为。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由77个国家签署的公约,旨在调整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相关事项。

公约的签署国必须遵守其规定,并将其纳入其国内法律体系。

3.仲裁 (Arbitration)仲裁是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

当合同或协议中包含有关仲裁条款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处理,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

仲裁的优点包括效率高、专业性强、适用于跨国争议等。

4.合同 (Contract)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商法中,合同是贸易和商业活动的核心。

合同通常包括商品的描述、价格、交付条件、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规则,否则可能会导致违约或诉讼等后果。

5.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在国际商法中,知识产权保护是重要的议题。

为了鼓励创新和提供合理的竞争环境,国际组织制定了多项协议和公约,旨在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使用。

6.适用法 (Applicable Law)适用法是指在国际商事争议中用于确定适用的法律。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和。

2.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虽然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卖方必须承担对货物的权利,担保这项默示的合同义务。

3.先例的约束力原则:是指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必须得到遵循,即对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否则,就谈不上判例法。

4.背书:是指背书人依法定方式在票据背面或其粘单上进行记载,以转让票据权利或实现其他目的。

5.对价: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

对价: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6.公司: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组织。

7.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9.海上路货:当卖方先把货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方订立买卖合同时,这种交易就是在运输途中进行的货物买卖,在外贸业务中称为“海上路货”。

10.普通合伙人:泛指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自然人简答一.第三章第一节中国参加《公约》时的两项保留,书面形式,适用范围。

两项保留:1.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1.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2.(英国法的)担保:如果合同双方认为某一条款不是实质性的,而是附属性的或第二位的,则该条款为一项担保。

在一方违反担保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要求得到赔偿,但不能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

3.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4.错误:指合同当事人对有关事实情况的误解,如果没有这样的误解,该当事人本来不会依现有的合同条件签约。

5.最终裁决是指整个案件审理终结之后,仲裁庭就全部提交仲裁争议事项所做出的终局性裁决。

最终裁决一经做出,除了并不多见的裁决更正、修改或补充外,整个案件的仲裁程序即告结束。

1.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英国法的)条件:如果合同双方认为某一条款具有实质性(essential),则该条款为一项合同条件。

当条件被违反时,受损害方有权解除自己的进一步履约的义务。

与此同时,该方也有权就其蒙受的损失让另一方做出赔偿。

3.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4.实际履行:就是令违约方实践其诺言,即让他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对受损害方承担的义务。

5. 部分裁决:是指对整个争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已经审理清楚,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有利于继续审理其他问题,仲裁庭先行做出的对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的终局性裁决。

1.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2.根本违反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_名词解释+案例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_名词解释+案例

国际商法复习材料1.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国际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3.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渊源也就是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国际商法的渊源为国际立法(国家间就经济、贸易、法律等权利及义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际商事惯例(反复使用被各国普遍采纳和接受的习惯做法)以及各国相关立法(国内立法),尤以前两者为主。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大陆法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国、德国法律以及模仿二者立法例制定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

英美法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其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

两者的主要区别有:(1)法律渊源不同;(2)法律推理方式不同;(3)法律结构不同;(4)法律分类不同;(5)诉讼制度不同;(6)受罗马法影响的方式和程度不同。

5先例约束力原则1、概念:指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即对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否则,就谈不上判例法。

这种先例约束力原则,对普通法和衡平法都同样适用。

2、内容:(3点)①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均需遵循,只有上议院本身可不受约束。

②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其对自身及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

③高级法院每一个庭的判决对所有低级法院均有约束力,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分为判决理由和判决词中为解释判决理由所阐述的法律规则两部分,只有判决理由对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后者只有说服力。

1.6“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评价P资料1.7常见的国际商事惯例查资料1.8中国已经加入的主要国际商事公约纽约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等PART.2 商事组织法2.1商事组织主要类型P284四大类型: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合作社1、业主制企业亦称:独资企业,个人企业,个体商人概念:一个出资者单独出资,并由其自己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点:无法人资格,无独立财产,出资人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2、合伙制企业P286,第三人P292,解散P293,3、公司概念:通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4、合作社2.1.1独资企业法的设立条件、特点(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国际商法 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 名词解释

1.International commerce law: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之间从事跨国境的商业活动,尤其是跨国间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mon law :普通法, 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具备司法连贯性特征并在一定的司法共同体内普遍适用的各种原则、规则的总称3.Equity :衡平法, 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4.大陆法系;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总称5.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国际贸易法:国际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

(商事交易)国际商法: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公司、投资)与商事交易(买卖)的各种法规的总称。

强调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英美法系:中世纪以来英国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仿其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

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一中法律指读。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独资企业(个人企业):由一个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以自己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点:企业非法人,无独立财产合伙企业: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自、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特点:企业非法人,无限责任。

合作企业:由法定人数以上的社员出资组成的,在互助的基础上,以共同经营的方式谋求社员经济利益或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社团法人。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1.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限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于票据上对于他人所记载的要件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3.信用证: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4.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这种有价证券的权利与证券占有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离开证券根本不能主张权利。

5.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该法律行为非经本人追认对本人不发生拘束力。

1.商事调解:指在商事裁决程序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庭或仲裁庭的自行决定,在法庭或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决彼此之间的商事法律争议的一种活动和方式。

2.合同落空:指在合同成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错,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的受到挫折,如果仍然坚持按合同履行,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诚信原则,因此,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以免除或变更责任。

3.善意取得:是指受款人善意而又支付了相当对价后,从无正当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处取得的票据权利。

使善意取得成立的要件有四个,即:(1)须从无票据权利的人处取得票据。

(2)取得时须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3)须支付相当的对价。

(4)须依交付或背书和交付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4.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他届时将不会履行合同的义务。

5.根本违反合同: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

1.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的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2.参加承兑:是指在汇票到期日前,由于付款人拒绝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承兑或付款、付款人或承兑人受破产宣告等场合下,为了防止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及为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一般由预备付款人或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加入票据关系参加承兑,以保全票据的信用的行为。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贸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涵盖了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运输、国际投资、国际商标、国际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为保障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首先,国际商法的特点之一是其适用范围广泛。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际商业交流日益频繁,各国间的贸易往来不断增加。

而国际商法就是为了处理这些涉及多国交易的商业活动而设立的。

无论是跨境合同纠纷、国际仲裁还是国际商标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商法的框架下都有相应的规则和机制。

其次,国际商法的发展与国际贸易紧密相连。

国际商法作为国际贸易的法律保障,其发展与国际贸易的发展紧密相连。

随着贸易模式的多样化和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国际商法也在不断演化和完善。

例如,国际贸易合同的标准化和国际仲裁的普及,一方面减少了跨国贸易的风险和成本,另一方面也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再次,国际商法的核心原则是公平、合理和互惠。

在国际商法的规范下,各国主体在跨国贸易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合同自由原则保障了各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合同;最惠国待遇原则确保了不同国家的投资者享有同等的待遇;公平竞争原则保护了市场的公正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

这些原则的贯彻使得国际商法在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此外,国际商法还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是国际商法的适用问题。

由于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跨国商业活动往往涉及到不同的法律体系。

因此,当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适用的国家法律和仲裁地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是国际商法的司法管辖和执行问题。

由于跨国商业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涉及到的司法管辖和法院执行问题也常常引发纠纷。

因此,建立有效的国际仲裁机制和加强司法协助合作至关重要。

总之,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为跨国贸易和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由于国际商法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其深入研究和完善仍然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1、商行为:商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为追求营利依法所实施的各种营业活动。

2、合同:是指相关当事人确定,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3、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根据一定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兑时就对提出要约一方产生约束力之意4、承诺:受要约人根据要约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加以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5、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6、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7、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行使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8、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9、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的签发的,约定在即期或定期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示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10、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情况12、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有限受偿13、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14、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15、缔约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16、商事代理:代理商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卖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国际商法资料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资料名词解释

29. 汇票的普通承兑:亦称为单纯承兑,即由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并签具付款人的姓名和日期,除此以外没有任何附加条件。
30. 汇票的追索权: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为了保护执票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认为执票人有权向前手背书人以汇票的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上的金额,这项权利在票据法上称为追索权。
31. 本票:又称为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允诺。
1要约邀请:即使要约人的意思表示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但如果意思表示不具体、不确定,而且不期望他方的承诺即能使合同成立的话,也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3速遣费:承租人向出租人领取提前完成约定装卸时间的相应费用。
43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而请求支付保险标的保险金额。
第十章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44.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
45.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18. 直接代理: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表的身份,即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和合同,其效力直接及于本人的,称为直接代理。
19. 间接代理:如果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本人的计算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为间接当理。
20. 外贸代理制:就是由我国的外贸公司充当国内用户和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其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
2票据行为:是指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作出的要式的法律行为。

什么是国际商法

什么是国际商法

什么是国际商法国际商法,又被称为国际私法或国际贸易法,是指调整跨国商业交易中涉及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法律体系。

随着全球贸易的蓬勃发展和跨国企业的兴起,国际商法日益成为重要的法律领域。

本文将对什么是国际商法进行探讨。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是一门涉及国家间商业交易的法律学科。

它包括了国际贸易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等多个学科范畴。

国际商法通过法律制度和机制,调整各国商事主体在跨国商业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商法的特点1. 跨国性质:国际商法适用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交易,因此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国际公约的规定。

2. 私法性质:国际商法主要调整私人之间的商业交易,与国际公法略有不同。

3. 民事性质:国际商法主要调整商事关系,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规制。

4. 法治性质:国际商法注重法律制度和法治原则,以保障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的稳定。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国际商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跨国贸易规则:国际商法通过调整贸易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和运输等规则,保障跨国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2. 跨国投资规则:国际商法通过调整外国投资、跨国并购和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则,鼓励和规范跨国投资行为。

3. 跨国争端解决:国际商法通过建立仲裁机构和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跨国商事纠纷,保障商事主体的权益。

4. 国际商法片面性:国际商法还包括了一些专门领域的规则,如国际金融法、国际货币法和国际电子商务法等。

四、国际商法的意义国际商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具有重要的意义:1. 促进国际贸易:国际商法为跨国商业交易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规则和机制,降低了跨国交易的风险和成本,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2. 保护商事主体权益:国际商法通过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商事主体的信心和合作意愿。

3. 维护经济秩序:国际商法通过规范跨国商业交易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经济秩序。

4. 解决商事纠纷:国际商法建立了跨国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保障了商事主体的权益。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1、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法: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国际商事仲裁: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

4、世界贸易组织:是负责监督成员经济体之间各种贸易协议得到执行的一个国际组织。

5、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

6、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7、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8、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9、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0、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后承担赔偿责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11、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合意: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在客观上意思一致的表示。

13、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二、简答1、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类型:一是以美、法为代表的严格责任型;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中间责任型,即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三是过错责任型,通常用“事实自证”来缓和受害人不利地位。

2、合同即告终止的情况:1.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履行;2.由于障碍(不可抗力),履行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3.双方当事人就终止合同达成协议。

4.宣告合同无效。

3、代理人的义务:(一)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二)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三)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

《国际商法重点》

《国际商法重点》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欺诈:有意作出的、表意人不相信是真实的或对它的真;经济胁迫:以让对方丧失一定的经济利益作为胁迫的手;附和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是指;合同受挫:在其履行取决于特定的人或物的国际商法名词解释: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约束力的规范。

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

欺诈:有意作出的、表意人不相信是真实的或对它的真实性抱着一种无论真假都无所谓的态度的表示。

经济胁迫:以让对方丧失一定的经济利益作为胁迫的手段,使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接受强加的合同条件。

附和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是指由一方预先拟定合同的条款,对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即订立或不订立合同,而不能就合同的条款内容与拟定方进行协商的合同。

合同受挫:在其履行取决于特定的人或物的继续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着一项默示条件,即应该人或物的不复存在而导致的履行的不可能应使该合同的履行得到免除。

不可抗力:非因债务人自身的原因而导致的、具有不可预见性和不可抵御性的事件。

卖方的权利担保:卖方在将货物出售给买方时必须保证,买方对购买的货物拥有一个货主通常会拥有的完好的所有权。

卖方的品质担保: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要求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按照合同要求的方式承载或包装。

根本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违反,如果导致了对另一方的损害,以至于实质性的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获得的东西,即构成根本违约。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什么是国际商法?国际商法,也称为国际贸易法,是指涉及跨国经济交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是研究和规范国际商业合作、跨国投资、国际贸易和相关争议解决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商法有几个基本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订立合同,享有自主选择合作对象、合同内容和条款的权利。

2. 诚信原则:合同各方应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可靠性。

3. 平等原则:国际商法倡导各方在商业活动中平等相待,尊重各方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4. 公正原则:国际商法追求公正,保障各方在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中的公正权益。

5.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拥有自主决定和管理本国经济活动的权力,但也要尊重国际法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规定。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 国际贸易规则:涉及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国际运输和支付等方面的规则。

2. 国际投资规则:规定了跨国投资的条件、限制和保护措施,以及对外商投资的准入规则。

3.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业调解和跨境诉讼等方式解决商事争议。

国际商法的重要组织和法律文书国际商法的重要组织包括: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负责制定和推广国际贸易法规则的机构。

2. 世界贸易组织(WTO):负责协调和解决全球贸易相关的争端和问题。

3. 国际商会(ICC):提供商业行为准则、争议解决服务和国际商事标准的非政府组织。

国际商法的重要法律文书包括: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规范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国际公约。

2. 统一的国际商事仲裁法(UNCITRAL仲裁规则):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

3. 国际商会国际商事调解规则(ICC调解规则):用于国际商事调解的规则。

以上是关于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概述,它在促进全球贸易和经济合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德两国法律以及效仿其法例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

救济: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普通法:最早是法官选择适用于各地的习惯法来审理案件而形成的判例所确立的法律制度。

衡平法:由大法官不受普通法的约束,按公平和正义原则加以审理和裁判,以补充和匡正普通法不足所形成的法律制度。

上诉法院:有权复审案件的法院。

实体法:是规定权利、义务或者法律保护的法律。

程序法: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遵循的程序的法律。

商事组织法: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商事组织设立、营运、解散、清算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普通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责任:当事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时,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伙”。

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组成的特殊有限合伙企业。

人格:个体在法律上行事的资格。

公司: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资本组合公司:指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而成立的公司。

人合公司:指以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份:股份既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又是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股权的象征,其有价证券形式为股票。

公司机关:是指表达公司法人组织意志,管理公司内外事务的机构。

公司经理:是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执行公司业务的行政负责人。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或者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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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2.(英国法的)担保:如果合同双方认为某一条款不是实质性的,而是附属性的或第二位的,则该条款为一项担保。

在一方违反担保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要求得到赔偿,但不能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

3.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4.错误:指合同当事人对有关事实情况的误解,如果没有这样的误解,该当事人本来不会依现有的合同条件签约。

5.最终裁决是指整个案件审理终结之后,仲裁庭就全部提交仲裁争议事项所做出的终局性裁决。

最终裁决一经做出,除了并不多见的裁决更正、修改或补充外,整个案件的仲裁程序即告结束。

1.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英国法的)条件:如果合同双方认为某一条款具有实质性(essential),则该条款为一项合同条件。

当条件被违反时,受损害方有权解除自己的进一步履约的义务。

与此同时,该方也有权就其蒙受的损失让另一方做出赔偿。

3.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4.实际履行:就是令违约方实践其诺言,即让他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对受损害方承担的义务。

5. 部分裁决:是指对整个争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已经审理清楚,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有利于继续审理其他问题,仲裁庭先行做出的对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的终局性裁决。

1.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2.根本违反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3.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4.意思说:强调探求表意人的真实的意思(intention or will),而不拘泥于文词;它是以当事人意思自主原则为依据的。

5.涉外仲裁协议: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在合同中订明仲裁条款、签订独立仲裁协议或采用其他方式达成的就有关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表明当事人承认仲裁裁决的拘束力,将自觉履行其义务。

它是涉外仲裁得以进行的法定前提。

1.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他人的财产或其它利益。

2.经济胁迫:也是以让相对方丧失一定的经济利益作为胁迫的手段,但经济胁迫不仅限于以扣留货物相威胁,也不仅限于买卖合同的卖方对买方进行的威胁。

3.(德国法的)积极违约:可理解为履行不能和履行迟延之外的其他形式的违约。

4.表示说:它是以维护法律秩序为出发点的,这种理论认为,当事人的内心意思非他人所得而知,只有表示出来的意思才能作为解释他们的合同的依据。

5.中间裁决:是指对整个争议案已部分审理清楚,为了有利于进一步审理和做出最终裁决,仲裁庭在某一审理阶段做出某项暂时性的裁决。

2.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做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5.涉外仲裁协议: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在合同中订明仲裁条款、签订独立仲裁协议或采用其他方式达成的就有关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表明当事人承认仲裁裁决的拘束力,将自觉履行其义务。

它是涉外仲裁得以进行的法定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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