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_范文模板及概述说明
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范文模板及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本文主要讨论的是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其范文模板,旨在介绍和解析行政诉讼中告知书的重要性和作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采取的不合法或不当决定、处理结果提起的一种特殊诉讼方式。
而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则是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作为告知申请人和相关方案件情况、权利义务等信息的重要文书。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引言、正文、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范文模板和结论。
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将概述这篇文章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并介绍文章的结构。
其次,在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探讨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和意义。
然后,在第三部分中,我们会提供一个范例模板来展示如何撰写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逐步解释其中各个部分应包含的内容。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总结全文,并发表一些对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重要性的思考和展望。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为读者提供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相关背景和基本结构,使其了解该文书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对范文模板的分析和解释,读者可以更好地把握撰写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技巧和要点,并能确保在实际应用中发挥其预期效果。
同时,文章也将就该文书的重要性进行一些思考和展望,以推动更加完善和科学化的行政诉讼制度建设。
2. 正文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送的一种通知书,旨在告知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该告知书具有明确、规范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对于确保公正、公平的行政诉讼程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 诉讼请求:告知当事人需要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并详细阐述理由和证据。
这有助于确保当事人清楚地理解自己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和主张。
2. 行政行为和事实:将涉及的相关行政行为以及背景情况详细陈述清楚,确保当事人对案件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有充分了解。
行政案件当中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当中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
(实用版)
目录
一、引言
二、行政案件中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原因和影响
三、解决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方法
四、结论
正文
【引言】
在行政案件中,权利义务告知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
这份文
件通常会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案件处理的程序和规定。
然而,在实际的行政案件中,有时会出现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情况,这将会对案件的处理带来一定的影响。
【行政案件中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原因和影响】
出现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原因可能有多种,例如,行政机关的疏忽,或者告知书在邮寄过程中丢失等。
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影响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更为严重的是,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可能会影响行政案件的公正处理。
当事人如果没有及时收到权利义务告知书,可能会无法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例如,无法及时提出陈述和申辩,无法及时申请听证等。
这样,就可
能导致行政机关的决策偏离公正,影响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
【解决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方法】
为了解决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问题,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
首先,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权利义务告知书的管理和邮寄工作,确保告知书能够及时送达到当事人手中。
其次,如果出现了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
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例如,及时补发告知书,或者将案件处理程序推迟到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之后。
【结论】
总的来说,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是行政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办案人员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
2、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有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但应当说明理由。
3、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但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对询问中涉及到的证人、受害人的隐私,证人、受害人有权要求为其保密。
5、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有使用当地通用语言回答的权利;不通晓当地语言的有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翻译的权利。
6、有核对笔录的权利,如果没有阅读能力,办案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7、有白行书写陈述或者证言的权利。
8、对笔录、清单以及依法送达的其他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有签名、捺指印的义务。
9、对依法进行的传唤、询问、勘验、检查、先行登记保存、扣
押、收缴、追缴、抽样取证、鉴定、检测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调查取证措施,有接受并予以配合的义务。
10、对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此告知书在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
询问前向其宣读或者送达,并在笔录中注明。
)
我已于年月日时分收到〈〈公安行政案
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
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尊敬的被害人:您好!经过我们的仔细调查和审查,对于您所报案件,我们认为不具备起诉的条件。
在此,我们向您发出《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特此告知您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事项。
一、您的权利:1. 知情权:作为案件的被害人,您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相关证据和证人的证言等信息。
2. 申诉权:如果您对我们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您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被害人陈述权:如果您愿意,您可以在庭审或听证会上进行陈述,向法庭表达您的意见和诉求。
4. 赔偿权: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您有权向相关机关提起赔偿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您的义务:1. 配合调查:作为案件的被害人,您应积极配合警方和检察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言和相关证据。
2. 保密义务:您应对案件的调查情况和相关信息保密,不得将案件信息泄露给他人,以免影响案件的侦办和审判工作。
3. 合法权益维护:您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发现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案件线索,应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4. 不扰乱公共秩序:即便对案件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您也应以合法的方式表达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得采取暴力手段或者扰乱公共秩序。
三、知识普及:1. 不起诉并不意味着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只是在目前的调查和审查阶段,我们认为不具备起诉的条件,但不排除后续改变决定的可能性。
2. 不起诉决定并不影响您向民事法院提起诉讼,您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3. 您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申请复查,提供新的证据或者申请重新审查,以期改变案件的处理结果。
四、联系方式:如果您对我们的不起诉决定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您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电话:XXX-XXXXXXX地址:XXXXXX我们再次强调,不起诉并不代表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我们将一直关注您的权益,如果有新的证据或线索出现,我们将重新审查案件,并及时与您取得联系。
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尊敬的申请人:欢迎您向本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和公平性,特向您告知以下事项:1.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您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采取行为或者作出裁定。
2. 诉讼标的:行政诉讼的标的是请求法院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裁量等)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撤销或者改变作出裁定。
4. 诉讼费用:行政诉讼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5. 诉讼时效:在行政行为被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1. 提供证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您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及调取证据的方式和方法。
2. 遵守法定程序: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您需遵守相关法定程序,尊重法院的工作秩序和法官的职权。
3. 保持文明礼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您需保持文明礼貌,遵守法律道德规范,不得侮辱、威胁、滋扰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者。
4. 遵守法院裁决:法院作出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您应当遵守法院的裁定决定,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尊敬的申请人,行政诉讼是一种法律手段,可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希望您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法维权,维护自身利益。
如对行政诉讼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及时向法院或法律援助机构咨询。
祝您诉讼顺利,维权成功!第二篇示例: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法律途径。
行政诉讼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过程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遵守程序规定,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我们特制定了《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希望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时,能够了解相关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5种治安表格
审批表注:对审批领导不同意审核部门意见、审核部门不同意承办单位意见、承办单位不同意承办人意见的,上述审批领导、审核部门、承办单位在签署意见时,应当写明具体处理意见,不应仅签署“不同意”。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森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翻译人员,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要求其回避的权利:(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四)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三、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四、未成年人的被询问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询问的权利。
五、聋哑的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六、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七、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八、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九、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认为笔录有误或者遗漏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
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办案人民警察如实宣读询问笔录的权利。
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
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森林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
十一、对森林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本告知书的内容□我已看过□已向我宣读。
被告知人(签名):年月日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被询问人(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由被询问人签名确认后附卷。
行政权利义务告知书
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可以通过申请监督、控告等方式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线索,支持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申请人、控告人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申请监督、控告的权利,同时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有意捏造、歪曲事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且在人民检察院通知的期限内仍未补齐主要材料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四、当事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
五、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监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
六、当事人有权知悉案件承办人的姓名、法律职务,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当事人有权申请召开听证会。
七、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监督申请后,依法对
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监督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监督条件的,将案件处理结果以通知文书方式告知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作出监督决定,并不必然导致案件改判;不符合监督条件的,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案件,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八、人民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并对案件进行审查,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行政相对人(被处罚人)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2对于办理行政案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3、有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4、有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
5、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时,有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办理行政案件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控告、检举的权利。
二、义务:
1、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2、协助行政机关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
3、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行政案件当中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当中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案件当中的权利义务告知书是指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之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行政机关的相关执法事项。
下面是一份行政案件中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相关参考内容。
权利义务告知书尊敬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您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并根据您的案件特点,向您告知如下权利和义务,请您仔细阅读并配合执行:一、权利告知1.您有知情权:您有权了解全面、准确的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包括案件涉及的法律和规章、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权责关系以及行政处罚的程序等。
2.您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您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罚决定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请求听证。
在听证环节中,您还可以提请事先告知参加听证的证据和证人,并对证据形成过程发表意见和交流。
3.合法防卫、紧急避险等辩护权:您如果认为自己依法采取了合法防卫、处于紧急避险等情况下,可以进行辩护,将自己的辩护意见告知行政机关。
4.法律援助权:如您经济困难,无力请律师的,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法律援助。
二、义务告知1.您有配合义务:您有义务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调取证据、介绍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庭、答辩、参加听证等程序。
2.证据协助义务:您有义务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提供必要的协助和相关解释。
3.处罚执行义务:如您不服本处罚决定,并已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您有对外不公开的履行本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
三、特别告知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您有权对本处罚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缓刑、减轻处罚权利:如果您符合缓刑、减轻处罚的条件,您有权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将依法进行审查,视情况作出相关决定。
3.行政惩治、诚信记录权利:行政机关根据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会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您的个人诚信档案中,可能影响您的信用记录和社会评价。
行政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行政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知道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3、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6、公民、法儿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7、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对其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8、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依法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9、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保密。
10、当事人要求自己书写陈述的,应当准许。
11、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新的申请,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12、公民、法人后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处罚,其违法行为对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3.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14、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5、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的,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16、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17、违法嫌疑人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18、证据先行登记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权利: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浙公通〔2016〕73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公通〔2016〕73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行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实现案件办理“繁简分流”,是对现行执法办案机制的改革和创新,是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办案效率、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执法需求的重要举措。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发动,大胆先行先试,将其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二、积极实践,稳步推进。
各地要组织执法民警认真开展学习,全面掌握本规定规定的快速办理的案件范围、途径方法、工作程序,转变工作理念,积极探索实践,在注意做好与现行执法办案机制、模式相衔接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
具体工作开展中,可以采取由点到面,先易后难的方式分阶段、分步骤进行,逐步扩大快速办理的案件范围和数量。
同时做到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不断提高规范操作水平。
三、注重效率,质效并举。
开展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在充分考虑执法办案的效率的同时,也要坚持依法办案的质量,在做到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程序要求,把好案件基本事实、证据关的前提下,加快行政案件的办理速度,切实做到办案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既要克服因怕影响办案质量而不敢不愿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思想,又要避免因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而随意降低执法要求的不良做法。
四、加强保障,强化监督。
要从录音录像等硬件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对快速办理机制实施工作的保障。
行政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具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一、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二、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回避。
三、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案件事实是证据证明的事实,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但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言语或者方式。
五、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八、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被调查人权利告知书
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等法规条例的规定,作为被调查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身份知悉权。
被调查人接受询问时,可以要求办案人员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或证件。
2、申请回避权。
对纪检监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被调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辩解陈述权。
被调查人对了解调查的问题有充分陈述说明或申辩的权利。
4、核对笔录权。
谈话笔录完成后应当交被调查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被调查人可以补充或者更改。
5、侵权控告权。
对于纪检监察人员违反规定侵犯被调查的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各项权利时,被调查人有权提出控告。
义务:
1、如实回答问题的义务。
被调查人应自觉接受组织调查,如实说明情况,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对隐瞒事实、编造虚假情节的,应承担加重处分的责任。
2、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调查问题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财务凭证;出具伪证或者转移、隐匿、篡改、销毁证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纪律责任。
3、遵守有关规定的义务。
不得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纪检监察人员进行威胁、诬蔑、陷害或其他打击报复,违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纪律责任。
以上内容已向我告知
被告知人(签名、捺印):
年月日。
刘亮与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刘亮与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豫71行终1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林轶王婧李小菲【审理法官】吴林轶王婧李小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亮;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郑州市公安局【当事人】刘亮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当事人-个人】刘亮【当事人-公司】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郑州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王辉展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辉展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辉展【代理律所】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亮【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本院观点】其提交的证据部分与一审经质证的证据一致,不作为新证据认定,其他证据与本案无关,均不予采纳。
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要求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进行受理、登记的权利。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质证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要求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进行受理、登记的权利。
公安机关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当事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案件当事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
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陈述范文
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陈述范文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陈述范文尊敬的***:您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我单位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发现您在***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公平、公正的执法原则,进行行政处理决定前,我单位特向您发出此事先告知书,向您陈述相关事实和理由,并告知您的权利和义务。
一、案件基本情况据调查核实,***(事实和证据)。
该行为违反了《***法》(法律、法规名称),成为构成违法行为的行为事实。
二、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和理由1. 依据根据《***法》(法律、法规名称)第**条第**款的规定,我单位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2. 理由(1)依法性: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您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2)严重性:您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给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3)社会影响性:您的行为给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风气造成了负面影响。
三、行政处理决定措施综上所述,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根据您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1. **处理决定根据《***法》(法律、法规名称)第**条第**款,对您进行**行政处理。
2. **处理依据和措施具体内容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单位决定对您进行**处理,具体内容如下:(1)处以罚款/警告等一定数额的行政处罚。
(2)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3)限期改正或整改,并进行跟踪督促。
(4)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四、您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1)您有权要求听证。
(2)您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您有权提供证据和辩护。
2. 义务(1)接到本告知书后,您应及时回复是否要求听证、要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您应按照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3)您应主动履行执法机关要求的义务,避免二次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附件1. 相关证据材料:一份或多份。
2. 相关法律法规的摘录和解析。
行政案件当中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当中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
在行政案件处理中,权利义务告知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文件。
它是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文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然而,有时候在行政案件处理中,可能会出现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情况。
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在行政案件中是不合法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如果行政机关未向当事人告知其权利义务,那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受到损害。
当行政案件中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时,当事人应该及时提出异议。
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出具权利义务告知书。
如果行政机关仍未配合,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或者行政机关的监督机构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案件中,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可能会导致行政行为的非法性,进而影响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务必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出具权利义务告知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当事人也要保持警惕,及时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权利。
只有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够保障行政案件的合法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违法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违法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违法嫌疑人(被处罚人)有以下权利、义务:1、对于办理行政案件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证处里的。
2、违法嫌疑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3、有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4、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人民警察向其宣读的权利;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提出补充或者更正的权利。
5、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法嫌疑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6、是人大代表或者未成年人的违法嫌疑人,应及时表明自己的身份、年龄。
7、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有一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8、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诶处罚人的财务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
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坏被处罚人;(2)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3)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权利: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全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证处理案件的。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de)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de)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民警,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有要求其回避(de)权利:
(一)是本案(de)当事人或者当事人(de)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四)是本案(de)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de)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de)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de)问题,有拒绝回答(de)权利.
三、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de)权利.
四、不满十六周岁(de)被询问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询问(de)权利.
五、聋哑(de)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de)人提供帮助(de)权利.
六、不通晓当地通用(de)语言文字(de)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de)权利.
七、有陈述和申辩(de)权利.
八、有自行提供书面村料(de)权利.
九、有核对询问笔录(de)权利,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de),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没有阅读能力(de)被询问人有要求办案人民警察如实宣读询问笔录(de)权利.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de),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
十一、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de)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己向我宣读
签名:
年月日。
行政案件当中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当中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
(最新版)
目录
一、引言
二、什么是行政案件
三、什么是权利义务告知书
四、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影响
五、结论
正文
【引言】
在行政案件中,权利义务告知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
它能够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
然而,有些行政案件中却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这会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一定的影响。
【什么是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是指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争议案件。
这类案件涉及到的当事人通常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
【什么是权利义务告知书】
权利义务告知书是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的书面文件。
它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的重要手段。
【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影响】
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会影响当事人的权益。
首先,当事人无法准确了解自己在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无法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
其次,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可能导致案件处理的不公正。
当事人在
不了解自己权利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对案件的处理提出有效的异议,也无法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结论】
总的来说,权利义务告知书在行政案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未附权利义务告知书会影响当事人的权益,也可能导致案件处理的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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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民警、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有要求其回避的权利: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2.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3.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在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聋哑人在接受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4.不满十八周岁的被询问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基层组织负责人、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参加询问的权利。
5.有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6.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7.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8.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
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办案民警如实宣读询问笔录的权利。
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9.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10.对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侵犯其合法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1.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
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2)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被询问人,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