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官吏的科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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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官吏的科考制度我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一个最基本特征是君位由皇帝世袭,各级官吏由考选产生。秦汉的乡举里选,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隋唐以后的科举都是选拔官吏的重要方式。配合着这种选拔方式,国家又对官吏的功过行能进行考核,这便是科考。
科考有两种含义:一是考,即考察各级官吏任职期间执行国家法令的具体表现。二是课,即依照国家所规定的行政计划进行督课。换句话说,科考就是国家依照所颁布的法令和行政规划,在一定的年限内,对各级官吏进行考核,并按其不同表现,区别不同等级,作出评定,并予以升降赏罚。所以科考制度又与官吏的铨选与任用有着紧密的联系。
唐代的官员,不论职位高低,从制度上来说,每年都需经过一定的科考手续,称为小考。每隔四年(也有三年或五年)又举行一次大考。小考评定被考人的等第,大考则综合数年中的等第以决定升降赏罚。这项繁重的工作是由尚书省的吏部主管。吏部所属有考功司,顾名思义,这是专门负责科考官吏的机构。考功司设郎中,员外郎各一名,考功郎中品秩从五品上,负责京官考,员外郎从六品上,负责外官考。因为他们的品秩较低,只能负责四品以下官吏的科考,对三品以上的大臣,还需报呈皇帝亲自裁决。为加强科考工作的权威性,唐制还规定由大臣两人担任考校使(简称考使),分校京官、外官考。又规定由门下省的给事中和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分别监察科考的进行,称为监考使。这个制度开始确立于唐初的贞观时期。它一直到唐朝后期基本上没有变化。
中央所进行的科考工作,一般在年底以前必须完成。这是为次年的考选工作作准备。但在此之前,中央的省、台、寺、监以及地方州郡等机构的长官,先要对被考的下属人员进行品德才能的评定,并把他们当年的功过行能登入簿状(功过状),作为档案材料。
被考人有流内官和流外官。他们的等第亦有差别:流内官分为九等,流外官分为四等。定等第后,各机构的长官,再召集被考人当面宣读通过,注入簿册。至此,初审工作才算完成。此后,中央和地方各有关机构按照规定日期(京官限九月三十日,外官限十月二十五日以前)把被考者的簿状送报尚书省。与此同时,尚书省又把属下各司和各道监察官所收集到的有关官员的科考材料一并汇总,交考功司作为考校时的参考。唐代对官吏的科考,有一定的内容。每年尚书省各司都需在本职规定的范围内,把地方上的刺史县令的治绩,如殊功异
行、灾蝗祥瑞、户口赋役、田土以及盗贼多少等情况报送考功司。唐代又有与科考相结合的监察制度,常由中央派遣监察御史和特遣的巡察使、存抚使等分道察访官吏的工作状况,于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将被考人员的状况写出报考功司,这些都作为考功司决定等第或升降赏罚的参考或依据。最后的复考由考使和尚书省的考功郎中、员外郎进行,核定后,由考校使当面向齐集于都省的京官和地方各地的朝集使宣布。定考以后,中央和地方各机构的长官还要将被考人的名牒等第公开张挂于衙门上公示三天。县一级的被考官吏的名牒送到州后,于当天下达到县,公布如前。
如果所定等第有不当之处,被考人可以陈诉。经审查若符合事实可重新改正考第;若不符合事实,则降低被考人考第以示惩罚。凡被考的人,在考定等第后,都给以考牒作为凭证。从这些情况看来,唐代对科考工作相当重视,有关科考的组织程序已逐渐趋向完善。
唐代对官吏进行科考时有一定的标准。以流内官来说就有“四善二十七最”的要求。所谓“四善”即: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简言之即德、慎、公、勤四字。这主要是对各类官员共同的品德要求。至于“二十七最”则是针对各个部门的具体工作性质所规定的不同要求,这主要是才能方面的考察。“二十七最”就是:献可替否,拾遗补阙为近侍之最;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扬清激浊,褒贬必当为考校之最;礼制仪式,动合经典为礼官之最;音律克谐,不失节奏为乐官之最;决断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部统有方,警守无失为宿卫之最;兵士调习,戎装充备为督领之最;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雠校精审,明于刊定为校正之最;承旨敷奏,吐纳明敏为宣纳之最;训导有方,生徒充业为学官之最;赏罚严明,攻战必胜为军将之最;礼义兴行,肃清所部为政教之最;详录典正,词理兼举为文史之最;访察精审,弹举必当为纠正之最;明于勘覆,稽失无隐为句检之最;职事修理,供承强济为监掌之最;功课皆充,丁匠无怨为役使之最;耕耨以时,收获成课为屯官之最;谨于盖藏,明于出纳为仓库之最;推步盈虚,究理精密为历官之最;占候医卜,效验多者为方术之最;检察有方,行旅无壅为关津之最;市廛弗扰,奸滥不行为市司之最;牧养肥硕,蕃息孳多为牧官之最;边境肃清,城隍修理为镇防之最。在进行科考时,考官便是根据“四善二十七最”的标准,把被考人的考绩好坏和所得的善最多少,区别为九等评定。其具体办法是:一最四善为上上,一最三善为上中,一最二善为上下,无最有二善为中上,无最有一善为中中,职事粗理、善最不闻为中下,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缺为下中,居官谄诈、贪浊有状为下下(《唐六典》、《通典》、《册府元龟》诸书的文字稍有差异)。这种九等配置的办法,把各类官员的功过好坏区别得十分详尽。流
外官及三卫人员的等第则比较简化:流外官分为四等,即清慎勤公为上,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为下,贪浊有状为下下;三卫人员以及王府执仗亲事等佐卫人员则皆分为三等。
评定等第的目的是为了选贤任能、奖善罚恶、裁汰贪懦、澄清吏治,使官僚队伍更适合于封建统治的需要。因此,凡科考时,列于中等以上的官吏,在政治上可以升官,在经济上可以加禄;反过来说,凡列于中等以下的官吏,就要降级罚禄,在铨选的时候,情节严重的甚至要受到罢官的处分。这些在令文中都有具体的规定。
一千多年以前的唐代,在行政管理上能建立起如此周密的科考制度,这是社会历史发展和中央集权加强的结果,它是同时期的世界各国所不能比拟的。当然,严密的科考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封建吏治日益腐败的痼疾,何况执行中弊病也日益增多,到了中晚唐时期,藩镇割据,尾大不掉,科考制度也就难以在全国范围内认真执行了。不过,这种对官吏的科考办法,今天仍然能给人们以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