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楼青证券公司分支机构
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3b9661d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0f.png)
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65号,以下简称《通知》),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下放至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负责。
为深入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现行的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证券公司《许可证》继续由证监会机构部负责发放管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由各证监局负责发放管理。
二、我局负责下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一)辖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发放工作。
(二)辖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下列事项:1.分支机构因变更主要负责人、营业地址、营业范围以及许可证展期等事由涉及的《许可证》换发;2.分支机构因《许可证》破损或者遗失等事由涉及的《许可证》补发;3.分支机构经批准撤销涉及的《许可证》注销。
三、证券公司设立的非经营性机构(包括专门管理证券营业部的分公司等)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有关规定,不得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无须申领《许可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浙保监发[2009]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浙保监发[200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01383f18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8ee9b49.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浙保监发[2009]5号)各银监分局,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各股份制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各保险行业协会,浙江省银行业协会: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密切,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快速增长,在构建全面优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在利益驱动下,欺诈误导、强制投保以及账外收付手续费等违规行为也有所抬头,损害了投保人利益,破坏了保险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诚信规范形象,为大量集中退保埋下风险隐患,不利于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稳健经营。
为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加强银保合作,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加强银保业务管理作如下提示:一、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一)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对于2002年5月1日后备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必须在银行销售网点提供产品说明书供消费者查阅。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建立宣传资料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所代理公司提交的宣传资料情况。
(二)保险公司所有产品宣传资料必须与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并注明公司名称、网址和客户服务电话,方便客户核实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三)保险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并执行相关内控制度,对销售人员的产品宣传过程进行有效管控;尤其是银保产品说明会的宣传内容和话术,必须经过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上机构合规审核并全程建立、执行防范销售误导的内控制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李永孝证券公司分支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李永孝证券公司分支机](https://img.taocdn.com/s3/m/9256972602020740be1e9b99.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李永孝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浙证监许可[2014]140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7.24
【实施日期】2014.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李永孝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的批复
(浙证监许可〔2014〕140号)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4年7月1日受理你公司《招商证券关于对李永孝同志分支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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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袁义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袁义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3a2fa29c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02be845.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袁义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3.09.03
•【字号】浙证监许可〔2013〕103号
•【施行日期】2013.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袁义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3年8月9日受理你公司《关于袁义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中建证发〔2013〕411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决定核准袁义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袁义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
浙江证监局
2013年9月3日。
樊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
![樊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d0935e05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06.png)
樊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金融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2【案件字号】(2019)浙行终9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戴文波马良骥张榆【审理法官】戴文波马良骥张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樊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樊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樊良【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童卫华、夏露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童卫华、夏露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童卫华、夏露【代理律所】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樊良【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1.本案系因上诉人樊良向浙江证监局投诉反映浙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服务涉嫌违法违规而引发,审查对象系浙江证监局是否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及所作答复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第三人反证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05:32:28樊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浙行终9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樊良,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人民医院住院部六楼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一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田向阳,局长。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10号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dd9d52ce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cb.png)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10号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24日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
第三条注册地在我省的融资担保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为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职责,牵头协调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
设区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属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38df90d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e7.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6.06•【字号】浙证监机构字[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证监机构字〔2013〕29号)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近期,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等事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定》内容,根据《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3〕191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理解《规定》有关要求《规定》放开了分支机构设立的主体资格限制、地域限制、数量限制,明确了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要求。
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类型和实际管理能力,审慎决定分支机构设立及布局,推进业务转型,鼓励形成差异化的竞争格局。
各证券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的分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严格遵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与分支机构业务运营、人员管理相关的各项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二、认真做好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工作分支机构变更业务种类、负责人、名称、营业地址、面积、信息系统建设模式的,应当向我局备案。
其中,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增加或减少)业务种类的,应当在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及时向我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变更说明、公司确认文件、变更后的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以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其他变更事项的备案要求,请各证券经营机构参照我局已制发《辖区证券机构报备事项工作指引》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方懋旻期货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方懋旻期货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15fb2b57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ee.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方懋旻期货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9.08
•【字号】浙证监许可〔2011〕153号
•【施行日期】2011.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方懋旻期货公
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宝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方懋旻同志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申请》(宝城期货字〔2011〕20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拟任副总经理方懋旻的任职资格,资格编码为GM110066。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方懋旻的任职手续。
三、你公司应当自做出任用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龙井路证券营业部迁址开业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龙井路证券营业部迁址开业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8dd8aa06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9a.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龙井路证券营业部迁址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0.19•【字号】浙证监许可〔2011〕173号•【施行日期】2011.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龙井路证券营业部迁址开业的批复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我司杭州杨公堤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业验收的请示》(财券〔2011〕23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行政许可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2009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09〕27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审核了上述材料,并进行了现场验收,确认原址已关闭,现批复如下:一、你公司杭州杨公堤证券营业部从原址杭州市西湖区杨公堤15号迁往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西湖街道龙井路71号的新址符合开业条件,准予开业。
二、营业部名称变更为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龙井路证券营业部,营业部负责人为朱韬。
三、营业部营运资金不变,营业范围为证券经纪。
四、新址开业前,你公司应按照我局《证券营业部开业公告指引》的要求进行公告,并将公告情况报我局备案。
接此批复后,你公司应按规定到工商部门换领营业部工商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在完成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更新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司网站和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将变更后的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杨胜利期货公司监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杨胜利期货公司监事任职资格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82d39e32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98.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杨胜利期货公司监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3.07.16
•【字号】浙证监许可〔2013〕70号
•【施行日期】2013.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杨胜利期货公
司监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浙商期货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浙商期字〔2013〕08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拟任监事杨胜利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杨胜利的任职手续。
三、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用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任命文件。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迁址开业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迁址开业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56e0a96c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fc.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迁址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8.30•【字号】浙证监许可〔2011〕151号•【施行日期】201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迁址开业的批复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我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新址开业的请示》(方证字〔2011〕第27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行政许可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2009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09〕27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审核了上述材料,并进行了现场验收,确认原址已关闭,现批复如下:一、你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从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398号二轻大厦B楼8、9、11层迁往杭州市延安路398号二轻大厦A楼9、10层的新址符合开业条件,准予开业。
二、营业部名称不变,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证券营业部,营业部负责人为王莉华。
三、营业部营运资金不变,营业范围为证券经纪。
四、新址开业前,你公司应按照我局《证券营业部开业公告指引》的要求进行公告,并将公告情况报我局备案。
接此批复后,你公司应按规定到工商部门换领营业部工商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在完成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更新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司网站和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将变更后的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耿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耿敏)](https://img.taocdn.com/s3/m/0519190a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d7.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耿敏)【主题分类】证券期货互联网【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处罚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31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40014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538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383886457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7883888646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7838886579200【处罚日期】2022.04.08【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浙江省【处罚对象】耿敏【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5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4408分类行政处罚决定;上市公司监管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4月20日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5号(耿敏)文号主题词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5号(耿敏)当事人:耿敏,男,1963年7月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时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副总经理。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何书强期货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何书强期货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2083d269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94.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何书强期货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2.19
•【字号】浙证监许可[2014]23号
•【施行日期】2014.0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何书强期货公
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证监许可〔2014〕23号)
浙江中大期货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大期货关于何书强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申请书》(浙中期〔2014〕4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拟任副总经理何书强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何书强的任职手续。
三、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用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任命文件。
浙江证监局
2014年2月1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核准周长青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核准周长青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66b3716b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7c.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核准周长青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3.29
•【字号】鲁证监许可[2010]15号
•【施行日期】2010.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核准周长青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决定
(鲁证监许可[2010]15号)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周长青申报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请示》(鲁证字〔2010〕3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周长青(身份证号码:370722************)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并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杨小苹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杨小苹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cba40c5f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f1.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杨小苹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11.30
•【字号】浙证监许可〔2012〕171号
•【施行日期】2012.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杨小苹证券公
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2年11月20日受理你公司《关于申请杨小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请示》(浙商证字〔2012〕573号)及相关文件。
经审核,决定核准杨小苹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杨小苹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手续。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c0968b6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d6.png)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25•【文号】银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1.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银发〔2022〕18号为做好“十四五"时期金融标准化工作,现将《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2021年11月25日附件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2022年1月序言“十三五”时期,我国金融标准化事业取得突出成绩,有力支撑了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为金融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强大动力。
国家标准保基础、行业标准强支撑、团标企标促发展的新型金融标准体系基本健全,标准对金融功能全覆盖的格局基本形成,我国金融标准化事业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金融安全战略,《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优化标准化治理结构、增强标准化治理效能、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为金融标准化发展指明新方向、提出新任务。
金融标准是金融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为金融活动提供规则、指引。
金融标准化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支撑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抓住重点、守住底线、敢于担当,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强化标准化对建设高标准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高水平金融市场开放的支撑,为金融更好服务新发展格局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楼刚同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楼刚同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8d5492e4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a0.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楼刚同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1.03
•【字号】沪证监机构字[2008]4号
•【施行日期】2008.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楼刚同志证券公司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沪证监机构字[2008]4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楼刚同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楼刚(身份证号码:******************)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李萍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李萍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f514ef3b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c6.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李萍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3.09.26
•【字号】浙证监许可〔2013〕112号
•【施行日期】2013.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李萍证券公司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3年8月9日受理你公司《关于李萍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中建证发〔2013〕413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决定核准李萍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李萍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
浙江证监局
2013年9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彭瀚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彭瀚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3ca098ce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dc.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彭瀚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3.06.04
•【字号】浙证监许可〔2013〕58号
•【施行日期】2013.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彭瀚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3年4月26日受理你公司《华泰证券关于彭瀚祺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华泰证字〔2013〕172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决定核准彭瀚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彭瀚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并按规定到工商部门换领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自你公司作出有关任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在完成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更新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将变更后的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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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楼青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浙证监许可〔2013〕26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3.25
【实施日期】2013.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楼青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
批复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3年3月15日受理你公司《关于核准楼青任职资格的请示》(国信〔2013〕106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决定核准楼青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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