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公开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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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

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

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活动。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工程,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三条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招标委托第四条采购人在办理委托前,应编制详细的用户需求书。

用户需求书包括采购预算(一般应包括市场参考单价)、商务要求、技术需求和服务要求等。

商务要求包括合格投标人条件、交货期、货款结算方式、履约保证金、货物安装调试、检验及验收、保险以及争端的解决等;技术要求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质量保证等;服务要求包括产品配送地点、质保期、售后服务等。

用户需求书中不得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某一品牌特有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根据同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以下原则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类,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采购人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收取代理费的标准等。

第三章组织招标第七条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要求保密的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信息预告,就采购标准是否有倾向性、歧视性征集潜在供应商意见。

(一)对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项目;(二)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三)政府采购项目金额较大的。

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表

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表

目录
货物类 一般设备
电器设备 电视机 电冰箱 摄影、摄像器材 空气调节设备
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 打印机 传真机 复印机 投影仪 扫描仪 计算机配件 UPS 软件
家俱 办公家俱 宿舍家俱
办公消耗用品 办公用纸
物资 救灾物资 防迅物资 抗旱物资 农用物资 其他物资
专用材料 制装
专用设备 印刷设备 网络设备 服务器 路由器 交换机 其他网络设备 医疗设备 计划生育设备 农用机械设备 档案、保密设备 教学、科研仪器 广播电视、影像专用设备 会议系统设备 体育设备 电梯 锅炉 无线电管理设备 节能、节水设备
部门单位 省消防总队
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
省卫生厅
项目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项目 货物类Leabharlann 服务类 工程类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的各类房屋建筑物
包括文件资料、内部书刊、信封等印刷。 含方案设计。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有关服务项目
单价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单价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各类汽车。
B
C C01 C03 C07 C0701 C0702 C0703 C08 C10 C11 C12 C99
工程类
服务类 印刷 软件开发设计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汽车保险 汽车加油 汽车维修 会议接待 物业管理 国际机票 网络建设及系统集成 其他服务
三、部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单项或同批预算30万元 单项或同批预算30万元 单项或同批预算50万元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限额标准
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 软件开发设计、物业管理、网络建设及系统集成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其他服务类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 定一定期限内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服务类采购需求公开招标

服务类采购需求公开招标

服务类采购需求(公开招标)一、采购需求概况采购人:(单位公章)1、以下需求在采购项目正式开始前可供参考,最终以采购文件内容为准。

2、采购需求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强制)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序号项目名称安徽省宁国市人民医院手术室净化维保采购项目1 采购预算人民币 280000.00 元2 项目概况、介绍宁国市人民医院本部及西区手术室净化层流设备维保已到期,另外手术室净化设备中的各类过滤网也已全部达到使用年限,需全部更换,现拟招一家服务单位,为本项目提供维保服务,服务期限一年。

3 ▲采购需求一览及主要服务要求详见下方第二部分内容。

4 项目联系人采购单位项目联系人姓名:胡女士联系方式(固话):采购单位地址:安徽省宁国市津河路76号5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6 项目是否分包及分包预算是()共分为个包,具体如下:第1包:分包名称,预算:元。

第2包:分包名称,预算:元。

…………否(√)7 供应商资格要求一、法定资格条件: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具体如下:(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具体如下:1、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中标供应商:(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2)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3)投标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4)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5)投标人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2_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与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主要区别(卢海强)(1)

2_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与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主要区别(卢海强)(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与政府采购工程
公开招标主要区别
为便于比较,本文所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是指政府采购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其适用政府采购法体系。

所称的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是指政府采购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行为。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其适用招标投标法体系。

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与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的主要区别。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5年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招标第十一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第十二条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三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第十七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第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第二十六条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四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五条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第四章开标、评标与定标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第三十九条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第四十条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第四十一条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四十二条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四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第五十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第五十二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第五十三条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评标总得分=B /N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第五十四条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六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评标方法和标准;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第五十五条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第五十六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第五十七条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第五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第五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第六十条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实施指引》适用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的实施操作。

项目实施指自签订委托协议书开始到文本归档的一系列过程,凡涉及招标的书面文件、通知等的发出,应以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合并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名义并加盖公章发出。

一、签订委托协议书(一)签订委托协议书:1、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时必须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书,采购人应明确采购方式,所采用的采购方式要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接受委托。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如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连续两次公开招标失败需更改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省财政厅的批准。

2、在委托协议书中应对技术、商务等需求的提出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代理手续费的收取等作明确的约定。

(二)委托协议书原件应存档保管。

(三)采购人应通过公开、公平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部门特殊类项目采购)。

二、编制招标文件委托协议书签订后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人的需求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前期的调研工作,理清编标思路,与潜在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

(一)编制招标文件:应按照《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无效标标准及评标的具体方法。

(三)招标文件需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

(四)经确认后的招标文件应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送省财政厅备案(采购金额3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备时,应出具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通过电脑随机抽取两名以上专家对招标文件作出评审意见)。

备案过程中,省财政厅认为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或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的事项,有权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修改的,或在公告期被责令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如至原定截止时间不足15个日历日,则需延长开标时间)前,在招标文件原公告媒体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取得签收回执。

2023年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题库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33题

2023年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题库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33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33题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在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独立评审期间,评标室只允许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进入。

( )错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 )对3评标报告签署后,经复核发现存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采购代理机构应通知评标委员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报告中记载。

( )错4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对5对于公开招标项目,未中标供应商可以申请参与项目验收。

()对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 )对7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 )对8采购人与中标人所签订的合同可以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少实质性修改。

( )错9采购人应当按照资金占比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 )错10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 )对11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也可以设定最低限价。

( )错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对13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对14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87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与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主要区别(卢海强)(1)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与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主要区别(卢海强)(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与政府采购工程
公开招标主要区别
为便于比较,本文所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是指政府采购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其适用政府采购法体系。

所称的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是指政府采购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行为。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其适用招标投标法体系。

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与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的主要区别。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4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4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4-01-06 10:19:41.0 来源: 财政部网站作者: 点击次数: 3070 【大中小】《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4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4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4-01-06 10:19:41.0 来源: 财政部网站作者: 点击次数: 3070 【大中小】《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服务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方案

服务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方案

服务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方案1.引言本文档旨在为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文件编制提供方案,以确保公开、公平、透明、有效的招标过程,并最终选定具备资格和能力的供应商来提供所需服务。

2.背景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为了确保公共利益和资源的高效利用,政府采购过程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并采取透明、公正的方式进行。

本次招标文件方案适用于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旨在提供明确的招标流程和要求,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开性和竞争性。

3.招标文件制作准备在编制招标文件之前,招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需求,并准备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项目背景和目标 - 项目范围和规模 - 技术要求和标准 -合同条款和条件 - 预算和付款方式 - 招标文件编制注意事项等4.招标文件编制流程招标文件的编制流程如下:4.1 招标文件准备在编制招标文件之前,招标人应进行详细的项目规划和需求分析,并确定招标文件的基本架构和内容范围。

4.2 招标文件编写招标文件的编写应包括以下内容: - 招标文件封面 - 目录 - 招标人介绍及资格要求 - 服务需求描述和技术规格 - 投标文件要求 - 投标评审标准 - 合同条款和条件 - 补充文件及附件4.3 招标文件审查和修改编写完成后,招标文件应经过内部审查,并对需要修改或完善的地方进行调整,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4 招标文件公示经过内部审查和修改后,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向公众公示,以便潜在供应商了解项目需求并提出问题。

4.5 招标文件发布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将修订后的招标文件发布,并向潜在供应商发送招标邀请函,引导他们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5.招标文件评审和中标结果公示5.1 投标文件评审收到投标文件后,招标人应按照事先确定的评审标准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初选。

5.2 供应商答辩初选通过的供应商将被邀请参加答辩环节,以进一步评估其技术能力和综合实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失败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失败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失败如何处理?
问:某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已经过两次公开招标,第一次招标因供应商不足3家流标,第二次招标因满足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而再次流标。

请问:两次招标失败以后是否必须再招标?能否直接审批为单一来源采购或直接采购?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依据这一规定,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来讲,如果首次招标失败,只要达到法定情形,即可报财政部门批准改用其他采购方式。

结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失败后如需报财政部门改用其他采购方式,应当提交如下材料:①采购大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②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③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④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
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⑥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公开招标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公开招标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公开招标项目进场交易操作规程一、政府采购项目受理(一)承办科室(人):政府采购交易科窗口受理员(二)服务时限:即时受理(三)操作规程及要求:1、审核资料: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表》、《政府采购方式批复表》,同时提供《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一式两份)、《采购人授权委托书》、《采购项目需求表》及采购货物主要技术要求清单(清单必由新乡市财政局审核并加盖备案章)、《采购人廉洁自律承诺书》。

专业性较强或技术复杂的项目还需提供详细的技术说明及要求。

交易项目中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提交财政部门出具的书面核准意见。

2、项目受理:对手续齐全的项目,受理员应向采购人出具《项目交易受理回执单》,并通过内网将受理项目根据项目分类传递给科室负责人或科室分管负责人。

3、一次性告知:对手续不全的项目,受理员应向采购人一次性告知需完善的内容并在《项目交易受理资料告知单》中注明。

4、受理员应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对采购人咨询交易活动有关情况给予耐心解释。

二、开展项目预评估(如果有)(一)承办科室(人):政府采购交易科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二)服务时限:项目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三)操作规程及要求:1、确定项目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或科室分管负责人收到窗口受理员内部传递的受理资料后,根据项目的特点、分管人员的特长、能力及当前的业务量,综合考虑后确定项目负责人。

重要采购项目由科室负责人直接选定项目负责人。

2、开展项目前期调研:项目负责人接受任务后,应进行项目前期调研工作,详细研究项目特点和技术要求,同类项目以往交易情况以及供应商和市场情况等,掌握第一手资料和信息,并及时和采购人代表取得联系,约定预评估会议的时间;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首先在网上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技术复杂或项目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视情况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3天。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如果有供应商对采购技术需求提出异议或建议,应待公示期满后,由项目负责人将供应商的异议或建议汇总后一并交采购人,由采购人落实并进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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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公开招标项目进场交易操作规程一、政府采购项目受理(一)承办科室(人):政府采购交易科窗口受理员(二)服务时限:即时受理(三)操作规程及要求:1、审核资料: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表》、《政府采购方式批复表》,同时提供《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一式两份)、《采购人授权委托书》、《采购项目需求表》及采购货物主要技术要求清单(清单必由新乡市财政局审核并加盖备案章)、《采购人廉洁自律承诺书》。

专业性较强或技术复杂的项目还需提供详细的技术说明及要求。

交易项目中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提交财政部门出具的书面核准意见。

2、项目受理:对手续齐全的项目,受理员应向采购人出具《项目交易受理回执单》,并通过内网将受理项目根据项目分类传递给科室负责人或科室分管负责人。

3、一次性告知:对手续不全的项目,受理员应向采购人一次性告知需完善的内容并在《项目交易受理资料告知单》中注明。

4、受理员应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对采购人咨询交易活动有关情况给予耐心解释。

二、开展项目预评估(如果有)(一)承办科室(人):政府采购交易科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二)服务时限:项目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三)操作规程及要求:1、确定项目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或科室分管负责人收到窗口受理员内部传递的受理资料后,根据项目的特点、分管人员的特长、能力及当前的业务量,综合考虑后确定项目负责人。

重要采购项目由科室负责人直接选定项目负责人。

2、开展项目前期调研:项目负责人接受任务后,应进行项目前期调研工作,详细研究项目特点和技术要求,同类项目以往交易情况以及供应商和市场情况等,掌握第一手资料和信息,并及时和采购人代表取得联系,约定预评估会议的时间;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首先在网上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技术复杂或项目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视情况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3天。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如果有供应商对采购技术需求提出异议或建议,应待公示期满后,由项目负责人将供应商的异议或建议汇总后一并交采购人,由采购人落实并进行妥善处理。

如有必要,项目负责人可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召开标前项目论证会。

3、召开预评估会议: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采购人授权代表、中心信息科、监督科相关人员参加。

专业性较强、技术复杂的项目还应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会议,专家的产生必须是在监督科相关人员监督下由采购人授权代表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项目负责人应当场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出具项目预评估报告(监督科及信息科相关人员须在预评估报告上签字确认),报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三、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一)承办科室(人):政府采购交易科项目负责人(二)服务时限: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时限(三)操作规程及要求:1、项目负责人应结合采购人的要求和项目预评估情况,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中心《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编制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评标办法应选择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

同时,评标办法中应对优先采购环保产品、节能产品及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加以体现。

3、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经内部审核通过后,由项目负责人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向采购人进行反馈。

4、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经过三级审核后,由采购人授权代表应在招标公告、《招标(采购)文件确认书》上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方可通过内网办公系统进行提交审核(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须同时提交)。

负目负责人的招标公告及采购文件提交至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核时应至少在报名开始日期两个工作日前。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至少在报名开始日期前一个工作日提交至信息科发布。

5、项目负责人应对印制好的招标文件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加盖公章交由信息科发售,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招标文件交采购人一份。

四、招标公告发布(一)承办科室(人):信息科信息管理员(二)服务时限:按招标公告发布规定时限(三)操作规程及要求:1、信息科信息管理员收到内网传递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后,于当天予以发布。

2、信息管理员应对公告的发布情况进行登记。

公告发布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全部下载存档。

3、招标文件对外发售后两日内,信息管理员应将招标文件的电子文本以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各相关监督机构的电子邮箱中,重要项目向交管办、监察局、检察院、财政局、建委、审计局发送,其它项目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送,告知相关监督机构项目的专家抽取、开评标时间以及地点,提示相关监督机构及时进场监督。

五、投标报名受理(一)承办科室(人):信息科报名受理员(二)服务时限:即时受理(三)操作规程及要求:1、信息科分管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特长及当前的任务量,确定报名受理员负责受理投标申请人的报名和招标文件发售工作。

2、报名受理员接受任务后,应及时下载招标公告,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的管理规定,准确把握报名要求并严格按照招标公告规定内容受理投标人资料,报名期间不得擅自离岗。

3、报名受理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由报名受理员审查,报科室分管负责人复核。

对通过报名受理的,应向投标申请人出具《报名受理回执单》、发售招标文件,并对报名资料加盖受理专用章签字后存档备查。

4、对未通过报名的投标人,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和报名截止时间,并在《报名受理资料告知单》中注明。

5、报名受理员负责对投标人名单的保密工作,凡泄漏投标人名单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6、报名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报名受理员应及时向科室(分管)负责人报告,由信息科会同交易科协商解决。

7、投标报名截止前一天,如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三家,报名受理员应及时通过短信群发系统向中心供应商库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布项目交易信息提示。

向交易科项目负责人反馈报名情况,以便项目负责人与采购人联系,采取延长公告报名时间等措施,并由采购人确认。

8、投标报名截止后,投标申请人仍不足三家,报名受理员应及时向交易科项目负责人传递报名受理情况。

项目负责人应与采购人及时取得联系,研究招标失败的原因,制定相应措施,重新组织招标。

如需改变采购方式,项目负责人应提示采购人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六、答疑会(如果有)(一)承办科室(人):政府采购交易科项目负责人、项目助理员(二)服务时限: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三)操作规程及要求:1、需要勘察现场的,投标人应在答疑会前前往项目实施地点进行现场勘察。

2、为了不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人不参加投标预备会,所有疑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采购人提交,但不得显示投标人信息。

3、答疑会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召开,会议由项目负责人主持,采购人代表与其专业技术人员也应出席答疑会议,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答疑会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会同采购人整理、编写补充或答疑文件,并经采购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补充或答疑文件中关系到开标时间、地点变动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内网向监督科传递,向办公室重新预约会议场所。

同时将答疑或补充文件及时传递给信息科,信息科负责及时传递给监督机构,并向投标人发放,由投标人签署领取记录或传真回执。

七、评审专家抽取(一)承办科室(人):信息科专家库管理员(二)服务时限:开标前2小时内抽取(三)操作规程及要求:1、交易科项目负责人应于开标前一天通过内网向信息科传递评审专家选取通知。

采购人的授权代表应于开标前一小时内持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参加评审专家抽取,专家库管理员指导采购人授权代表进行抽取。

抽取专家时,应有监督机构、中心监督科代表现场监督抽取过程。

2、评审专家抽取结束后,专家库管理员应将《专家抽取情况汇总表》书面打印,由现场参加抽取人员签字确认。

3、专家库管理员负责评审专家的签到。

评审专家到齐后,由监督科抽取专家的人员负责核对身份,并向项目负责人移交。

八、开标(一)承办科室(人):政府采购交易科项目负责人、项目助理员(二)服务时限: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三)操作规程及要求:1、标前准备:项目负责人应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召集项目助理员、监督科人员召开标前准备会议,检查开标表格、资料准备情况,落实开标会议参加人员名单(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定人定岗定责。

项目负责人应提前预测项目进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做好相应预案。

2、项目负责人、项目助理员、监督科人员应当至少提前半个小时到达开标现场,做好开标前设备、资料的准备工作、负责维护会场秩序,提供现场服务。

3、项目负责人应安排专人负责投标人签到工作。

组织签到时应重点核对投标人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是否按时交纳了投标保证金等。

在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后,方可允许投标人授权代表在投标人签到表上签字并接收投标文件。

主持人应宣布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已到,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4、项目负责人应安排专人负责参加开标会议的采购人代表、监督机构代表签到工作。

中心参加会议的所有工作人员也应签到以示出席。

5、开标会议由项目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可同时担任唱标人)。

会议议程按中心统一的开标程序要求进行。

主持人应请在场的监督机构代表或中心监督科人员宣读开标会议纪律。

6、开标过程应当书面记录,记录人应按要求详细、准确记录唱标内容,并由所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现场签字确认。

7、对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提交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主持人应当场宣布该项目招标失败,并将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九、评标(一)承办科室(人):政府采购交易科项目负责人、项目助理员(二)服务时限: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三)操作规程及要求:1、评标准备:专家库管理员应与项目负责人移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签到表。

项目负责人还应检查评标设备、资料和表格,做好评标会议前的准备工作。

2、进入评标区的人员仅限于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监督机构人员,并应签到以示出席评标会议,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和评标现场。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

3、评标会议由项目负责人主持,会议议程按中心统一的评标程序要求进行。

主持人应请在场的监督机构代表或中心监督科人员宣读评标会议纪律。

4、项目负责人应当熟练掌握评标会议的各个环节以及评标办法,除按评标程序配合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任务外,发现评审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审的,应当会同中心监督员及时给予提示或纠正、制止,拒不接受的,应立即向在场监督机构代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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