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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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案例介绍】1、刘卫国(原告)住本市牡丹江路西侧38号,为解放前木结构二层楼房。

自1994年刘卫国长子刘保玉结婚以来,刘卫国即住一层,刘保玉夫妇住二层。

1996年5月,刘保玉夫妇留学美国,楼房二层便一直闲置。

1997年底,赵守江(被告)通过熟人联系到刘卫国,多次商议欲租住楼房二层,刘卫国因担心儿子留学归来,未同意赵守江的提议。

1998年3月,刘卫国听儿子说有可能在美国定居,便同意赵守江租住楼房二层,租期3年,年租金6 800元。

但刘卫国特意表示,如果儿子刘保玉万一不能定居美国,回国工作的话,即终止租赁关系,以便供儿子儿媳居住。

赵守江表示同意。

2000年1月,刘保玉夫妇留学归来,刘卫国即请求解除租赁合同,但赵守江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不同意搬出,并表示除非刘卫国愿意承担另租房屋的租金,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刘卫国便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限期搬出。

2、某个体户(被告)因向某商场(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1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

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

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余款”。

至2000年4月底,被告仍未还款。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依据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在王某还款以后被告才还款,现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按期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

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为附条件的租赁合同,双方虽约定租期3年,但由于原告刘卫国的儿子回国,使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因此租赁合同终止。

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另租房屋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无须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主决定采取何方式 注意:现代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以不要式为原 则、要式为例外。 区分的意义: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不采取特定形式,一般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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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以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 主民事法律行为(如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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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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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的几个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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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的几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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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行为的含义与类型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 素,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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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 (1)实践性行为以标的物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 (2)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成立的,采用书面形式 为特别成立要件。 (3)要式行为,法律规定的形式是特别成立要件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 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能够取得法律认可 的效力,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 民事行为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民事行为的有效,即 一个民事行为是否构成一个具有合法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属 于价值判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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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民事行为
是否以意思表示 为要件 行为发生依据 行为人是否具备 民事行为能力 是 行为人意思表示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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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行为
否 法律规定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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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为人们的民事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和规范。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一是要有行为人,即参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他们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要有意思表示,这是行为人将其内心希望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愿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三是要有标的,也就是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做了详细的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起着关键作用。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如果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比如受到欺诈、胁迫或者处于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做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多样,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则是通过语言直接表达意思;而其他形式,比如通过特定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像在自动售货机上购买商品的行为。

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面,《民法总则》规定了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条件和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是从要求上面来限制合同的生效与终止,一个是从时间上面来限制合同的生效与终止,这两个合同有着本质的差别,但是目的都是一样,是为了合同目的的实现,关于他们的区别?,在接下来的内容里面,可以跟着我一起看看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

附期限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前者,自期限届到时生效;后者,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例的合同。

前者,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后者,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法典》第159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

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

条件,根据其决定法律行为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作用可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

以条件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条件的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

条件的成就是决定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问题,因此事关当事人的利益。

条件成就的效力,在于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

这里的期限与法律行为的履行期限是有区别的,履行期限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为所负义务的履行所加的时间限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规定(3篇)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规定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民事主体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的依据。

附条件民事法律规定在保障民事主体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规定的概念、种类、效力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规定的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规定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民事主体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的依据。

附条件民事法律规定具有以下特点:1. 双方合意: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规定必须基于民事主体的合意,即双方均同意设定条件。

2. 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不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不生效。

3. 条件与法律行为效力关联: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紧密相关。

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规定的种类1. 期限:期限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一定的时间,该时间的到来或过去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的依据。

2. 事实条件:事实条件是指与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无关的事实,如自然事件、他人行为等。

3. 法律条件:法律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事实,如法律的修改、废止等。

4. 任意条件:任意条件是指当事人自行设定的条件,如一方当事人死亡、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等。

5. 不确定条件:不确定条件是指条件成就与否不确定,如一方当事人达到一定年龄等。

三、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规定的效力1. 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例如,当事人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交付货物,期限届满后,买卖合同生效。

2. 条件不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不生效。

例如,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后,遗产由另一方继承,若一方当事人未死亡,遗产继承合同不生效。

3. 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认定:对于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认定。

如事实条件,应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如法律条件,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涉税相关法律讲义】4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3)、附条件与附期限、代理(1)

【涉税相关法律讲义】4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3)、附条件与附期限、代理(1)

甲有笔记本电脑1台,对15周岁的乙表达出卖的意愿,限乙1周内答复,乙当即拒绝,但乙父次日知悉后表示同意。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甲乙间笔记本电脑买卖合同(A.可撤销B.不成立C.有效D.效力待定E.成立)。

【答案】CE【解析】15周岁的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根据民事法律及相关规定,下列法律行为中,属于可撤销行为的是()。

A.甲将朋友托其保管的相机卖给他人B.乙用其盗取的某公司空白合同与他人签订合同C.丙误将混纺面料当成纯毛面料高价购买D.丁在醉酒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将其名贵手表低价卖给他人【答案】C【奥运会前夕,甲对乒乓球运动员乙说:1个月后的奥运会上,你若获得单打金牌,我解析】(1)选项A :构成无权处分,属于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2)选项B :“盗取”违法,该情形下的合同无效。

(3)选项C :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选项D :属于有效法律行为(行为人应当对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和后果具有预见性,因此,醉酒后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43_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3)、附条件与附期限、代理(1)即送你1套价值500万元的海景房。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行为属于(A.附条件法律行为 B.有偿法律行为 C.实践性法律行为 D.附期限法律行为)。

【【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是()。

A.甲对乙承诺,如果明年乙获得博士学位,甲即赠给乙宝马车一辆B.甲、乙约定,如果明天下雪,则甲将其滑雪板租给乙C.甲、乙约定,若甲的儿子明年大学毕业回到本市工作,则乙将承租的房屋退还给甲D.甲对乙承诺,下次下雨时送给乙一把折叠雨伞【【答案】D 解析】(1)选项ABC :所述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2)选项D :所述事实必然能到来,因此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 2、显失公平。是指出于非自愿的原因,实 施民事行为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 对他方当事人过分不利。显失公平着眼于 实施民事行为的结果。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A.开始生效 B.开始无效 A.开始生效 B.开始无效 C.失效 D.继续有效 C.失效 D.继续有效 买卖是( 买卖是( ) A.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A.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C.单务民事法律行为 C.单务民事法律行为
•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1)单方 行为,是指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 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无需他人的同意就能 发生法律效力,如设立遗嘱、债务的免除等。(2) 双方行为,是由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 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赠 与合同等。(3)多方行为,是由多个行为人的意 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成立 合伙行为、公司股东的决议等。
• 3、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1)有偿行为,是指 行为人双方须为对价的行为。所谓对价,是指一 方为换取对方提供利益而付出的代价。(2)无偿 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行为。如赠与合同即是无 偿行为。 • 4、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依民事法律行为意 思表示之外是否还必须交付实物为标准来划分。 诺成性行为是指经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行 为,又称不要物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实践性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需要以物的 交付作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又称要物行为。如借 用、保管合同等。
• 4、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成就 • (1)条件的成就。条件的成就是指构成条件内容 的事实已经实现。以条件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 的是积极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的是消极条件。 • (2)条件的不成就。条件的不成就是指构成条件 内容的事实确定不实现。以条件事实的不发生为 条件不成就的是积极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为 条件不成就的是消极条件。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04讲_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04讲_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单元法律行为制度【考点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多选题)1.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2.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假)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释】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的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与朋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阴阳合同)。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释】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因此并非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都是无效的。

3.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谁错谁赔);(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4)其他制裁(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

【考题·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有()。

(2018年)A.6周岁的王某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赵某B.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由,胁迫王某以超低价格将祖传古董卖给自己C.张某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D.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答案】AD【解析】(1)选项B:宋某以胁迫手段,使王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王某(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选项C:不存在导致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2年单选题、2018年判断题、单选题)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5: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5:民事法律行为

(3)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心论,后者是以行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 为中心论。
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4)意思表示的生效:
①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
时生效。
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
效。
李瑞元观点:意思
(1)意思表示的构成:内心真意(信息+意向)、 表示的解释,分为
表示行为和外在意思(信息+意向)
两类,一类是有相
(2)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对人,另一类是无
①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相对人,都采用综
②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 合的解释方法,但
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前 者 是 以 文 义 中
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
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③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公告
北辰光法务
法条解构
中国民法典解构理论
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5)意思表示的解释: ①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 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 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 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 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2、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 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 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规定或者未经对

什么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什么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在民事行为中,把某种将来在客观上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指明为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原因。

一、特征1.条件所指明的必须是尚未发生,并且将来发生与否在客观上是不确定的事实;2.附条件是当事人任意对民事法律行为所加的限制;3.条件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4.条件是用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分类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延缓条件指如果该条件成就,则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并不立即发生效力,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条件成就后才生效,所以延缓条件也称停止条件。

解除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已发生效力,但如果该条件成就,则其效力消灭。

2.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肯定条件又称积极条件,指以指明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的成就。

否定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指以指明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的成就。

三、条件成就的法律后果条件的成就,就肯定条件来说,就是事实发生,就否定条件来说,就是事实的不发生,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消灭。

四、条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就会使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而他方则负担义务;在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就会使当事人一方丧失权利,他方则解除义务或者回复权利。

2、条件拟制效力。

当事人负有必须顺应条件的自然发展而不是加以不正当地干预的义务。

亦即不作为义务。

如果当事人违背此项义务,恶意促成或者阻止作为条件的事实发生,法律就要加以干预,拟制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效力,合同法第4 5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即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不实现;恶意阻止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已经实现。

五、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把某种将来在客观上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指明为期限,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终止。

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有哪些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在《民法典》中,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有着详细且重要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首要条件。

这意味着行为人必须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且能够独立地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

例如,未成年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能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意思表示真实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关键要素。

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受到欺诈、胁迫或者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况,那么该民事法律行为可能被撤销。

比如说,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另一方在错误的认识下作出了意思表示,这种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此外,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

如果一个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背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那么即使双方达成了合意,该行为也是无效的。

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方面,《民法典》规定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口头形式则是通过口头语言作出的意思表示。

还有一些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比如不动产的买卖、抵押等,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对于意思表示的作出,《民法典》也有详细规定。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几种情况。

除了前面提到的有效条件外,如果民事法律行为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等情形,那么该行为无效。

民法总则附条件是什么?

民法总则附条件是什么?

民法总则附条件是什么?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是非常的完善的,对于我们人民也是有相关的法律制度的。

对于我们人民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一般就是民法总则了。

民法总则是有附加条件的,附加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指约定的事件就是附加条件。

那么民法总则附加条件是什么?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是非常的完善的,对于我们人民也是有相关的法律制度的。

对于我们人民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一般就是民法总则了。

民法总则是有附加条件的,附加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指约定的事件就是附加条件。

那么民法总则附加条件是什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为条件,并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确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之依据的民事行为。

条件的成就与否,应以客观规律决定,当事人不得恶意促成或阻碍。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将所附条件分为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

生效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既可以附生效条件,也可以附生效期限。

1、民法总则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

总则编是民法典编纂工作“两步走”中的第一步,其内容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

总则编和各分编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承担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任务,可谓公民社会生活的“总规矩”。

2、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

附期限合同和附条件合同有什么区别

附期限合同和附条件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附期限合同和附条件合同有什么区别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

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为该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不同附期限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

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其作用与附条件合同中的生效条件相当。

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才发生。

终止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

附终止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与附条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条件的作用相当,故其又称为解除期限。

《合同法》规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5个月”。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与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对于这两个概念是否一致曾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为,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实质上就是合同中的履行期限,二者没有区别的必要;另一种意见为,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与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完全不同的,不可混淆。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为了适应社会成员在生产或生活中的各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有效期为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在合同中约定如甲在外地工作的儿子于该租赁合同有效期内调回本市工作的话,该租赁合同即行解除,那么,甲的儿子调回本市的事实就是所附条件,它的成立是合同效力解除的根据。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各项规定,惟有其所附条件具有相应的法律特点,应当符合特殊的法律要求,故应当注意所附条件的特性和种类。

(二)条件的法律特点在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谓条件就是当事人所约定的,具有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或者终止法律效力的客观情况。

它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

但是,当事人约定的客观情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才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所附条件,发挥其产生或终止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

,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则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如果当事人在约定之时确知其在将来必须发生或者必须不发生的事实,则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

如果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

因此,当事人作为条件所约定的事实就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附条件的分类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效力所起的不同作用 (1)延缓条件。延缓条件,又称生效条件,是指民事法律 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发 生法律效力,条件的作用在于推迟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附条件的分类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效力所起的不同作用 (2)解除条件。解除条件,又称为失效条件,是指民事法 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在条件成立时即 失去效力,条件的作用在于使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失去效 力。
条件的分类、举例
肯定的延缓条件 否定的延缓条件 肯定的解除条件 否定的解除条件
1、甲父曰:“如果甲今年考上大学, 就赠送甲一台复读机。”
2、甲、乙约定:“如今年不发生旱 灾,甲即供应乙小麦若干。”
3、甲、乙约定:“如甲的儿子回国 定居,与乙的房屋租赁关系即行终止。”
4、甲、乙约定:“如甲的种子未通 过鉴定,甲与乙的合同终止。”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期限的分类 1.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确定期限:如确定合同具体的生效日期 不确定期限:如甲乙双方约定甲父去世后甲将房屋卖给 乙。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对期限的限制 法律不允许对法律行为附加不能期限
综合案例
甲的外甥今年15岁,2004年5月,甲告诉乙说,如果乙能够在今年 考上重点高中,就赠送给乙一台价值2万元的笔记本。在当年的中考中, 乙如愿考上一所重点高中。甲按照先前的约定送给乙一台笔记本,后来 听说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出超出其年龄的民事活动,因此要求乙返还 笔记本,乙的父母表示拒绝,双方遂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问: 1. 甲的赠与行为是什么行为?有何特点? 2. 这一行为的效力是否因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受到影响?为什么? 3.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返还笔记本?为什么?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六章民法总论十三、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法律行为(1)所附条件的特点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不确定的事实、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合法的事实。

(2)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举例】①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甲通过税务师资格考试,乙就将房屋出租给甲开立税务师事务所之用。

(附生效条件)②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甲的儿子一旦留学归国需要住房时,将终止与乙的租赁。

(附解除条件)③甲跟乙说,如果你考试作弊我就请你吃饭。

(无效)(3)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举例1】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

”甲同意。

乙回家后非常后悔。

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拿起弹弓将喜鹊赶走,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

甲乙之间的买卖的合同已生效,乙应当履行合同。

【举例2】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

”甲同意。

乙回家后非常后悔。

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

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不生效,乙无需履行该合同。

2.附期限法律行为(1)条件和期限的区分:期限是必然能到来的,条件是可能发生的。

(2)附延缓期限:法律行为已成立,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附解除期限: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法律效力消灭。

【举例】甲、乙签订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即将其所有的、现供甲父居住的房屋出租给乙。

在本案中,由于“死亡”是必然到来的,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2019法硕考研-民法笔记(2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9法硕考研-民法笔记(2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感谢凯程教研室对本文重大贡献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

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看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

法律规定的或基于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条件的种类1.延缓条件。

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如:“周日天晴即租公共汽车春游”,这里的“周日天晴”即是延缓条件。

这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停止状态,在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

所以,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

2.解除条件。

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就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

3.积极条件。

积极条件是指把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又叫肯定条件。

4.消极条件。

消极条件是指把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又叫否定条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促成所附条件成就或恶意阻碍条件成就,而应听任事物的自然发展,否则,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和条件都是当事人约定的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某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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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2.条件的特征: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不能是法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3.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016AQ1)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诚实信用原则)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2.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例题1·2017年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既可以是人的行为,也可以是自然现象
B.既可以是将来事实,也可以是过去事实
C.既包括约定事实,也包括法定事实
D.既可以是确定发生的事实,也可以是不确定发生的事实
【答案】A
【解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但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在不可以是过去事实;C选项错在条件不能是法定事实;D选项错在所附条件不能是确定发生的事实。

【例题2·2016年案例分析题(截取)】2014年3月5日,机床生产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万元。

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行贷款400万元,并与甲公司约定:“仅在乙公司的400万元银行借款于2014年6月2日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始生效。


2014年4月2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直至6月16日,乙公司始获得丙银行发放的3个月短期贷款400万元。

6月17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履行机床买卖合同,甲公司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

【问题】甲公司是否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机床?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没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机床。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为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之前,合同不生效。

乙公司借款到账的时间超过条件所设时间,条件不成就,故双方买卖合同不生效,甲公司不负有交付机床的义务。

回顾与总结
第二节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提示】注意区分是以谁的名义,由谁实施,又由谁承担法律后果。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如订立遗嘱、结婚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
代理委托
名义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使权利以委托人或自己名义活动
事务
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为要素)
不要求“意思表示”为要素
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
关系3方关系: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2方关系:委托人、受托人
2.代理与行纪
行纪,指经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

【补充】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提示】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是一种典型的行纪合同。

代理行纪
名义被代理人行纪人(自己的名义)
法律效果被代理人
行纪人
(行纪人再通过如委托合同等其他法律关系转给委托人)
有/无偿有偿、无偿有偿
3.代理与传达
传达是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忠实地转述给对方当事人的行为。

代理传达
意思表示授权范围内独立
意思表示
传达人自己不进行意思表示,仅忠实传递委
托人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能

要求具有不要求具有
身份行为不得代理可以借助第三人传达意思表示
【例题·2019年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传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传达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意思表示
B.单方意思表示不能传达
C.传达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可以传达
【答案】D
【解析】传达是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忠实地转述给对方当事人的行为,A选项错误;身份行为可以借助传达人传递意思表示,D选项正确。

(三)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又称意定代理。

2.法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代理。

【提示】法定代理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回顾与总结
二、委托代理
(一)委托代理概述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又称意定代理。

【提示】要求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其他方式授权。

【提示】书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权委托书。

(二)代理权概述
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

(2018BQ1)
【提示1】授权行为区别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授权本身系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基础法律关系可以是委托合同、合伙合同等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018BQ1)
【提示2】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既可以向代理人进行,也可以向相对人为之,两者效力相同。

【例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节选)】2016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7月4日,甲为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权期间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

……
【问题】乙何时取得代理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乙于2016年7月4日取得代理权。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凭授权人甲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

(三)代理权滥用
(1)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①自己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双方代理: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③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提示】滥用代理权的前提是有代理权,如果无代理权,则构成无权代理,而非滥用代理权。

(2)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的法律效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对意思表示的追认与否。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2015年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A.代理人甲以被代理人乙的名义将乙的一台塔吊卖给自己
B.代理人甲以被代理人乙的名义卖出一台塔吊,该塔吊由甲以丙的名义买入
C.代理人甲与买受人丁串通,将被代理人乙的一台塔吊低价卖给丁
D.代理人甲在被代理人乙收回代理权后,仍以乙的名义将乙的塔吊卖给戊
【答案】ABC
【解析】滥用代理权包括:自己代理(选项A)、双方代理(选项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选项C);选项D:属于无权代理,而非滥用代理权。

(四)无权代理
详见第一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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