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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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造价〔2015〕2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计取的通知

合造价〔2015〕2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计取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计取的通知合造价〔2015〕2号各有关单位: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设部办[2005]89号)、《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2015〕33号)等规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计取作如下规定:一、本通知所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是指按《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2015〕33号)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用具和设施等所需费用。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组成部分,属不可竞争费用(费用计算详见附表1)。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合理确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

三、依法进行工程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编制投标最高限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单独列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并随招标文件公布。

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不得低于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

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扬尘污染治防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五、建设单位按合同价款的0.5~1.2%预先支付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其中房建工程1.2%,市政、轨道交通、园林工程0.8%,装饰工程0.5%,安装工程0.5%),并在办理合同备案及报监手续时出具支付凭证。

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情况签证确认。

七、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使用清单备查。

八、工程竣工结算时,对未予签证确认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费用, 应按本通知要求扣除相应费用。

九、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2015年3月31日抄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抄送:巢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30日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相关运输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建(构)筑物拆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拆除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拆除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尘抑尘措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拆除发包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人,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落实;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在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五条施工单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造价〔〕号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造价〔〕号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
造价〔2014〕13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防治工作经费投入,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精神,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计取作如下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是指按《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七条治理措施所需的费用。

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二、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部分内容已经包括在现行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未包括的部分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均应按《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执行。

四、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以定额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础,其计取标准为:建筑、市政工程费率为2%;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率为1%。

五、新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工程,应当就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签订补充协议,计取相应费用。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扬尘污染防治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内容对比表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4月10日
抄送:厅标准定额处、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
扬尘污染防治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内容对比表。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城市空气质量,我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进行防治,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计取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环境保护所需的费用由政府依法予以保障,对环境破坏者依法追究责任并责令赔偿损失。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三)为保障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和空气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单位需要缴纳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

二、缴费标准(一)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性质和规模,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缴费标准由相关部门提供。

(二)具体缴费标准将根据施工项目的情况进行测定,包括施工规模、施工时间、施工区域、扬尘控制措施等方面的因素。

三、缴费及管理(一)施工单位在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前,需向相关政府部门申报,并缴纳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

(二)缴费时间为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在相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缴费。

(三)施工单位需保留缴费凭证,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费用核查及监督检查。

四、违法及处罚(一)未按规定缴纳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施工单位,将被责令限期缴纳,并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二)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五、附则(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落实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计取工作,并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培训,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二)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具体计取办法将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向施工单位通知。

特此通知。

以上为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空气质量,必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希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落实这一通知,并提高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意识,共同推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尊敬的各位施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减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对环境的影响,我公司决定自即日起,在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实行扬尘排污收费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的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旨在引导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并鼓励施工单位加强管理、创造绿色施工环境。

二、收费标准1.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标准根据工地面积和工程类型进行区分。

2. 收费标准按照每平方米/天计算,具体标准如下:a. 住宅类工程:0.2元/平方米/天;b. 商业类工程:0.3元/平方米/天;c. 工业类工程:0.4元/平方米/天。

三、收费的方式和周期1. 收费方式:施工单位每月按照实际施工工地面积上报,并通过财务部门缴纳相应的扬尘排污收费。

2. 收费周期:每月收费一次,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收费款项的使用扬尘排污收费所得款项将用于购买环境保护设备、改善环境、培训环保人员以及开展环境教育宣传等环保项目。

公司将定期公布收费款项的使用情况和相关项目的推进情况。

五、监督与执法1.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实行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规行为的,都可以向我们举报。

2. 对于违反扬尘排污收费规定的单位,我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吊销资质等措施。

六、其他事项如有收费标准调整或其他相关事务的通知,我公司会及时发布通知文件,各位施工单位请随时关注。

请各位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的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公司的监督检查,共同创建绿色施工环境,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通知。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造价〔〕号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造价〔〕号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造价〔2014〕13号各市造价(定额)站: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防治工作经费投入,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精神,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计取作如下规定:一、本通知所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是指按《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七条治理措施所需的费用。

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二、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部分内容已经包括在现行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未包括的部分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均应按《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执行。

四、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以定额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础,其计取标准为:建筑、市政工程费率为2%;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率为1%。

1.五、新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工程,应当就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签订补充协议,计取相应费用。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扬尘污染防治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内容对比表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4年4月10日抄送:厅标准定额处、质量安全监管处。

2.附件:扬尘污染防治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内容对比表3.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4.。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造价〔2014〕13号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造价〔2014〕13号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
造价〔2014〕13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防治工作经费投入,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精神,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计取作如下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是指按《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七条治理措施所需的费用。

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二、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部分内容已经包括在现行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未包括的部分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均应按《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执行。

四、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以定额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础,其计取标准为:建筑、市政工程费率为2%;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率为1%。

五、新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工程,应当就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签订补充协议,计取相应费用。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扬尘污染防治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内容对比表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4月10日
抄送:厅标准定额处、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
扬尘污染防治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内容对比表。

扬尘污染防治应急预案

扬尘污染防治应急预案

目录一、工程概况......................................2二、编制目的......................................2三、编制依据......................................2四、适用范围......................................3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3六、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4七、部门责任分工...................................4八、空气重污染预警响应分级........................5九、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6十、应急响应流程..................................7十一、空气重度污染应急措施及分工.................8十二、监督查处....................................11十三、应急演练....................................11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污染防治预案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合肥佳海工业城H—3区标准厂房建设单位:合肥佳海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勘察单位: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设计单位:安徽华盛国际建筑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安徽国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地点:合肥市新蚌埠路与魏武路交叉口合肥佳海工业城内结构形式:框架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约为8244。

47㎡。

各单体面积:H7/H8楼为4844。

79㎡,H16楼为2403。

12㎡,物管用房、泵房地上690㎡,地下160㎡,开闭所为146。

36㎡.二、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防范、应对能力,控制和减缓大范围长时间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三、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4、《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5、《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6、《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2013〕156号)7、《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计取的通知》(合造价〔2013〕17号)8、《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秘〔2014〕7号)9、《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910、《合肥市扬尘治理阶段性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建筑施工现场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为了保证本项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的工作目标得以实现,成立控制扬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指导现场施工扬尘的控制工作。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尊敬的施工单位: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的防治工作,减少对周边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影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的要求,我国正式实施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计取工作。

特此通知相关施工单位,以便收取相应费用并确保施工环境的卫生与净化。

一、费用的计取基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基准为每立方米建筑面积扬尘排放量。

具体费用计取标准按照地区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请各施工单位务必与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沟通,准确了解费用计取标准。

二、费用的计取程序1.施工单位在开始施工前,应主动与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联系,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的材料。

2.环境保护部门将根据申请表格中提供的信息,进行资料审核,并根据工程的规模、类型、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3.施工单位收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费用计取通知后,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缴纳相应的费用。

4.施工单位应将缴纳费用的凭证保留备查,并在施工期间随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费用的用途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用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购买和维护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防尘设备、防护设施等。

2.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

3.采购和使用环保型材料和清洁能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对违规施工行为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促使施工单位依法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四、监督与执法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将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行动。

施工单位需配合并积极响应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提供相应的材料和配合相关工作。

如有违法行为发现,环境保护部门将依法对违规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对于多次违规的施工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将采取严厉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切断用水、中止施工许可证等。

五、后续工作安排各施工单位务必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工作,确保按时足额缴纳费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执法行动。

扬尘措施费

扬尘措施费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合造价〔2013〕17号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合造价〔2013〕17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计取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设部办[2005] 89号)等规定,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计取作如下规定:一、本通知所称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是指按《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扬尘治理用具和设施等所需费用,其中新增的现场出入口车辆冲洗、现场污水有组织排放、设置沉淀池、现场安装视频监控和农民工远程教育(网络服务费)等费用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费用计算详见附表1)。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本通知要求,合理确定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

三、依法进行工程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本通知要求单独列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并随招标文件公布。

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不得低于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

四、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必须按本通知要求计算出相应的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并将费用一次性转付至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经费专用账户,工程实施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各项措施。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各项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扬尘治理各项措施情况,应当及时签证确认。

六、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使用清单备查。

七、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实施的施工扬尘治理措施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计算表》扣除相应费用。

八、本通知自2014年1 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2013年12月23日抄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抄送:巢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附表1: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计算表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费率(%)备注建筑、装饰市政、轨道交通、园林1 施工现场封闭围挡定额人工费+机2.58 1.60 安全文明增加费2 场内主要施工道路硬化 4.44 2.75 安全文明增加费3 场内裸露地面绿化械费0.34 0.21 安全文明增加费4 现场出入口车辆冲洗0.66 0.73 新增5 现场污水有组织排放,设置沉淀池0.45 0.25 新增6 建筑垃圾封闭式管道或容器运输1.67 1.04 安全文明增加费7 施工现场洒水降尘、清扫 1.40 1.54 安全文明增加费8 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和农民工远程教育(网络服务费)1.11 1.11 新增9 农民工业余学校 1.00 1.00 职工教育经费10 外运土方、渣土运输机械封闭外运土方体积2.30 2.30 定额已含(元)11 建筑物外立面悬挂密目网密目网面积0.80 定额已含(元)12 施工现场与城市道路连接的施工道路硬化按实际计取三通一平注:施工现场与城市道路连接的施工道路硬化,属三通一平范围,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如由承包人实施,其费用应按实际发生计取。

参考:安徽省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汇编

参考:安徽省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汇编

参考:安徽省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汇编一、官方文件安徽省造价总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合肥市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计取的通知安庆市转发安徽省造价总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池州市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池建市函(2014〕104号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关系1.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部分内容已经包括在现行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未包括的部分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2.安全文明施工费是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共四项费用组成(住建部建办[2005]89号第四条)。

三、地方文件要点1.合肥市的市级文件是在省级文件之前出台的,所有差异较大,但是基本思路是一样的。

2.滁州市建安字[2006]104号:"实行定额(估计表)计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已含在综合系数内,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另行计取。

"3.安庆市建价(2014)15号文件重点:"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现场经费费率中应扣除临时设施费费率"。

4.池州市(2014)104号文件重点:"费率按2005费用定额费率区间的中值取定"。

(2005费用定额给的是弹性费率,不是固定值,所以这个文件对工程造价人员来说可操作性更强。

)四、清单计价: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1.组织措施中需增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费率(土建市政2%,装饰园林1%),与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同一个层次级别,但是此项费用属不可竞争费用。

2.安全文明施工费:在组织措施中原来已经有了,不需要另列。

五、传统定额计价: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1.增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费率(土建市政2%,装饰园林1%)。

安徽省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

安徽省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

安徽省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第一篇:安徽省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造价〔2014〕13号各市造价(定额)站: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防治工作经费投入,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精神,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计取作如下规定:一、本通知所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是指按《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七条治理措施所需的费用。

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二、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部分内容已经包括在现行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未包括的部分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均应按《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执行。

四、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以定额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础,其计取标准为:建筑、市政工程费率为2%;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率为1%。

五、新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工程,应当就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签订补充协议,计取相应费用。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扬尘污染防治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内容对比表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4年4月10日抄送:厅标准定额处、质量安全监管处。

第二篇: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建定〔2014〕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造价〔2014〕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执行《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及《2009安徽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的工程,按文件规定标准计取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市政工程扬尘防治专项方案

市政工程扬尘防治专项方案

--------------------综合配套建设P P P项目市政建设工程部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编制:审核:批准:-------------------------有限公司2020年7月目录一、编制依据 (1)1.1 设计文件 (1)1.2 合同文件 (1)1.3相关法规和地方文件 (1)二、工程概况与目标 (2)2.1、工程概况: (2)2.2、控制目标 (2)三、组织指挥机构 (3)3.1施工扬尘控制工作领导小组 (3)3.2建立健全施工扬尘控制工作责任制 (4)四、污染源识别与控制措施 (4)五、施工扬尘控制措施 (7)5.1扬尘治理的相关要求 (7)5.2本项目控制施工扬尘污染的技术措施 (8)六、施工扬尘防控制度 (9)6.1、报监制度 (9)6.2、建立巡视监督检查制度 (10)6.3、建立不良记录制度 (10)6.4、建立违章处罚制度 (10)6.5、制定扬尘控制责任书 (10)七、施工扬尘资源配置计划和费用投入 (11)1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一、编制目的根据我公司宁国港口生态工业园区市政道路工程第二批项目部根据工程情况,编制施工现场污染防治方案,确保施工过程能有效控制扬尘问题。

二、编制依据2.1 设计文件本工程图纸对大气污染、扬尘污染、固体垃圾污染的相关要求。

2.2 合同文件本工程施工合同对施工现场关于扬尘污染控制的相关要求。

2.3相关法规和地方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4、《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5、《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计取的通知》(合造价〔2013〕17号)6、《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97、合同及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要求三、工程概况与目标3.1、工程概况:3.1.1 柏枧路本项目柏枧路为工业区东西向城市次干路,本次工程西起规划文脊路,东至规划月鉴路,工程全长976.0676m(不含交叉口),工程沿线分别与规划文脊路、仙源路以及月鉴路相交。

关于计取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费的通知

关于计取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费的通知

关于计取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费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加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提高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水平,改善中心城区空气质量和提升城市品质,现根据《鹰潭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操作规程》要求,凡在我市内政府、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计取扬尘治理措施费。

现就措施费有关计价要求通知如下:一、扬尘治理措施费计价依据1.《鹰潭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操作规程》。

2.《江西省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字(2017)1号)3.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

二、扬尘治理措施费工作内容扬尘治理措施费工作内容涵盖《鹰潭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操作规程》中规定的全面内容(其中围挡列安全文明措施费,不在扬尘治理措施费中计算),包括:扬尘喷淋系统喷雾头、管线采购和安装费用,降尘设备的采购或租赁费用,扬尘监测系统设备采购和使用费用,裸土覆盖材料采购和铺设费用,用水用电及日常维护、洒水车洒水、加压泵采购安装运行等费用。

三、扬尘治理措施费计费方法和标准扬尘治理措施费计取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定额,参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费方法和计费基础计取。

具体计费标准如下表:扬尘治理措施费计费方法和标准序号项目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市政道路工程项目1计价标准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2计费基础按审定预算中所套《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定额的定额人工费(不含安装工程定额人工费)按审定预算中所套《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定额的定额人工费(市政大型土石方工程按定额人工费和定额机械费的合计,综合价项目按综合价项目金额的20%)3计算(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造价〔2013〕17号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 计取的通知

造价〔2013〕17号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 计取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合造价〔2013〕17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计取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设部办[2005]89号)等规定,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计取作如下规定:一、本通知所称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是指按《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扬尘治理用具和设施等所需费用,其中新增的现场出入口车辆冲洗、现场污水有组织排放、设置沉淀池、现场安装视频监控和农民工远程教育(网络服务费)等费用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费用计算详见附表1)。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本通知要求,合理确定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

三、依法进行工程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本通知要求单独列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并随招标文件公布。

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不得低于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

四、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必须按本通知要求计算出相应的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并将费用一次性转付至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经费专用账户,工程实施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各项措施。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各项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扬尘治理各项措施情况,应当及时签证确认。

六、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使用清单备查。

七、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实施的施工扬尘治理措施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计算表》扣除相应费用。

八、本通知自2014年1 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2013年12月23日抄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抄送:巢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附表1: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计算表。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建筑工程扬尘治理举报热线的通知-建质函[2014]288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建筑工程扬尘治理举报热线的通知-建质函[2014]288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建筑工程扬尘治理举报热线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建筑工程扬尘治理举报热线的通知(建质函〔2014〕28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深入贯彻《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精神,使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落在实处,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3月17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建筑工程扬尘治理举报热线。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明确专门机构和负责人。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的重要性,明确专门机构和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区举报热线启用工作,充分依托社会力量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

二、加强宣传,营造共防共治的工作氛围。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深入施工现场一线,将有关扬尘防治规定宣传至每个项目部;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开辟举报热线专栏,鼓励实行有奖举报等措施。

三、健全制度,构建长效工作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受理、处理、反馈一揽子工作制度,原则上对举报投诉案件要限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存档工作。

对已设立已设立12319或12345热线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逐步建立统一热线平台。

四、加强联系,力争做到无缝对接。

经与省电信公司协调,此次举报热线的后5位与城建服务热线电话“12319”一致(详见附件),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当地电信公司联系,确保2014年3月底前全面启用。

关于调整安徽省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的通知建标202242号-精品

关于调整安徽省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的通知建标202242号-精品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建标[2021]42号关于调整安徽省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相关费用投入,依据现行相关政策、规范和标准等要求,现对我省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不可竞争费由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税等费用构成(费率见附件),扬尘污染防治费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

编制与审核建设工程造价时,相应费用应按规定费率计取,不应调整。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构成。

• 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费用。

包括: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降低噪声、防扰民措施;控制扬尘采取的洒水、裸土覆盖、场地硬化,对易飞扬颗粒建筑材料进行密闭存放或覆盖措施,土石方、渣土外运车辆进出场冲洗及防护措施,设置移动式降尘喷头、喷淋降尘系统、雾炮机、围墙绿植、环境监测系统;生活垃圾收集、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

•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费用。

包括:施工现场设置标志、标牌,现场绿化,临时设施、围挡的美化;配备生活卫生设施、消毒设施、饮水设备、防暑防寒设施及用电;治安综合治理;配备医药保健器材、物品和急救人员培训;现场防火要求采取的相应措施;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的保存。

•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费用。

包括:编制安全资料、专项施工方案;工人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购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安全宣传;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通道、安防监控系统、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的安全照明与警示设施。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所需费用。

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一条为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颍淮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工地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建筑工程施工、市政道路和设施建设、园林工程施工、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的挖掘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工地(围墙)内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施工单位不得挪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第五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一般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工地项目部必须成立扬尘治理工作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专职安全员为副组长,施工员、材料员、监理员、门卫为主要成员;必须建立扬尘管理网络并上墙公示;必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账;必须落实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

(二)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挡。

(三)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尽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场地,应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遇到5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作业,同时作业处覆以防尘网。

(四)渣土等建筑垃圾及土方、砂石、粉煤灰等材料应分类堆放,严密覆盖。

需要运输、处理的,按市容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至指定的场所处理。

(五)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草、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六)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闭式外运。

(七)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第六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房屋建筑施工作业的除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施工工地围墙设置不低于2.5米高度的硬质密闭围挡,围挡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浆外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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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
【信息时间: 2014-4-10 阅读次数: 2232 】【我要打印】【关闭】
造价〔2014〕13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防治工作经费投入,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8号)精神,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计取作如下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是指按《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七条治理措施所需的费用。

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二、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部分内容已经包括在现行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未包括的部分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均应按《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执行。

四、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以定额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作为取费基础,其计取标准为:建筑、市政工程费率为2%;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率为1%。

五、新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工程,应当就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签订补充协议,计取相应费用。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扬尘污染防治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内容对比表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4月10日
抄送:厅标准定额处、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
扬尘污染防治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内容对比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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