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案
行政法中“钓鱼执法”违法性论文
行政法中“钓鱼执法”的违法性浅析摘要: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是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的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从事了违法的活动。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钓鱼执法”、”五指论”、行政法基本原则、违法性、危害性事件1:2009年9月8日,上海白领张晖因好心帮载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路人,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的”黑车”,遭扣车与罚款1万元。
事件2:2009年10月14日晚,司机孙中界驾驶面包车行驶在路上,一男子衣着单薄,恳求搭车,男子上车几分钟后,孙中界的车即被两辆车包围、逼停,随即被指认涉嫌”黑车”经营,回到公司后孙中界遭遇指责,他无法接受自己做好事反而被冤枉的事实,遂用菜刀切断左手小指以示清白。
事件的结果:上海市政府于2009年10月26日召开的常务会议透露,浦东新区将终结孙中界”钓鱼执法”案并向其公开道歉;闵行区张晖事件因为执法取证不正当,区政府也将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
①事件中执法人员欲查处的”黑车”属于非法营运的车辆。
②这两起事件掀起了全国人民对”钓鱼执法”现象的热议。
一、简析”钓鱼执法”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相类似。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的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
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的对象必须是犯罪嫌疑人;第二,警方已经掌握了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
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在”钓鱼执法”的案件中,执法人员并非本人按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而是雇佣所谓的”钩子”,假装患病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急需用车,向私家车主寻求帮助。
并且会主动付费,或者在车主拒绝时主动把钱遗留在车上以此作为车主违法的”证据”,到达目的地以后将车主及车辆当场扣留作为非法营运的证据交付行政执法人员。
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钓鱼执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执法手段,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钓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从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钓鱼执法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诱导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进而对其进行处罚的执法行为。
2. 特点(1)诱导性:钓鱼执法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
(2)欺骗性: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隐瞒真相,使违法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合法。
(3)隐蔽性:钓鱼执法往往在隐蔽的场合进行,不易被发现。
三、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 违法性(1)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钓鱼执法可能导致违法行为人被错误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
(2)违反程序正义: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可能未遵循法定程序,导致处罚决定缺乏正当性。
(3)滥用职权:钓鱼执法可能涉及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2. 违反法律规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钓鱼执法可能违反该原则。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钓鱼执法可能违反该原则。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钓鱼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可能构成诈骗罪、滥用职权罪等。
3. 侵犯公民隐私权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可能获取违法行为人的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权。
四、案例分析以下为一起钓鱼执法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案例:某地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非法经营案件时,执法人员通过虚构事实,诱导一家店铺老板实施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
后经调查,该店铺老板并未实施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被撤销。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
2009年10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了关于10.14“钓鱼执法”事件的调查报告,称“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然而,这一结论遭到了公众的普遍质疑,多数网友认为这是相关部门“老子查儿子,自己查自己”。
多方压力之下,上海浦东新区官方21日宣布,一个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中央和地方媒体代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将对此案深入调查。
至此,上海孙中界遭遇“钓鱼式执法”而被迫“断指鸣冤”的个案,已经演变成为关乎政府公信力、行政执法罚款创收、社会道德等多个方面的公共事件。
然而,这一事件中最让人关注的,不是孙中界决绝血腥的断指举动,也不是“钓鱼执法”方式本身的匪夷所思,而是行政执法部门在利益面前,仗着手中的公权力,利用公民的善良和信任而进行“抢劫”、“碰瓷”。
对此,《人民日报•人民时评》曾指出,“包括…钓鱼式执法‟在内的…非法执法‟,不仅麻痹和摧毁着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更可能摧毁人们向好行善的价值追求”。
为全国舆论所瞩目的上海两件“钓鱼执法”事件,终于有了一个公正、权威的结论:浦东新区将终结孙中界“钓鱼”式执法案,并向公众公开道歉;闵行区张晖事件执法取证不正当,区政府将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
这一决定体现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得到广泛肯定和赞许。
然。
“钓鱼执法”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处理过程却引人深思,“钓鱼执法”为何屡见不鲜?钓鱼者钓的究竟是谁?如何才能彻底折断这把鱼竿?事件经过- 9月8日,张军驾车载客,在闵行区北松路被区交通执法大队执法检查时暂扣。
之后被区交通执法大队认定其“非法营运”,罚款1万元。
9月28日,张军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
10月14日晚,浦东新区原南汇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打击非法营运“黑车”行动时,截下一辆金杯面包车,驾车者为孙中界。
该大队认为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遂将车暂扣。
孙中界当晚伤指以示清白。
贩毒案件钓鱼执法案例
关于田剑波贩卖、运输毒品案的第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刘潜审判长、尹立中主审法官、张梁法官:本律师依法接受上诉人田剑波的委托,为其贩卖、运输毒品案【(2014)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48号】的第二审辩护人。
经本律师依法会见上诉人、查阅案卷卷宗,并认真研究了一审判决,现根据本案有关事实和法律,提出第二审辩护意见,望省高院依法采纳。
一、本案属于因公安特情引诱、策划而产生本案属于公安特情引诱策划而形成,上诉人之所以会运输、交付数量高达970克的冰毒,完全是在特情人员“宋某某”的间接犯意引诱、数量引诱和深圳市公安局景田派出所的精心布置下实施的,上诉人并没有实现真正的毒品交易,实施了取得、运输毒品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一审判决书中的事实,公安局出具的书证《受案登记表》、证人“宋某某”的证言以及四被告的供述和辩解,案件事实可以整理如下:从上述案发过程可以清晰看到,“阿良”即宋某本来只声称要购买至少90克冰毒,报案后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竟将数量增至一公斤,前后数量悬殊,相差10倍,且公安机关事先布置好了交易地点,安排派出所巡防员李某假扮毒品买家和民警埋伏在房外,一切事实表明深圳公安机关一手策划了此起重大毒品犯罪,诱使上诉人提供数量为一公斤的冰毒。
一审判决书以上诉人未对毒品的数量提出异议认定上诉人本来就有贩卖大量毒品的主观意愿不符合逻辑,因为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实施特情间接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上诉人就不会间接产生取得冰毒的主观意愿了。
而且,上诉人客观上并没有实现真正的交易,一切皆为公安机关的布局,加之上诉人只是取得冰毒,未有证据证实上诉人与提供冰毒的卖家有金钱交易,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一审认定上诉人为主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直接取得毒品,并在交易现场负责与买家交接毒品及毒资”为由就认定上诉人是主犯的理由不充分。
在本案中,上诉人系从陆丰人处获得一公斤冰毒(实际只有970克),上诉人虽在现场收取了假毒资,但实际上假毒资并非完全由他掌控,而是当场交给了田炳羊,上诉人实施了参与行为,真正需要惩罚的、本案的主犯应该是提供毒品的陆丰人。
钓鱼执法的案例分析
调查认为,“乘客”陈雄杰对调查组的陈述存在虚假。调查组在抽查原南汇交通执法大队其他执法活动的案卷中发现了陈雄杰曾有以“乘客”身份作证非法营运的笔录。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建议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作进一步的调查。
随后,姜区长宣读浦东人民政府关于“10·14”事件处理意见的通报。姜区长说,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调查,简单草率,10月20日公布的结果与事实不符,误导了公众和舆论,为此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众作公开道歉,浦东新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终结对此案的执法程序并启动相应的问责程序,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在听闻了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后,当事人孙中界表示满意,他当场落泪:“终于还了我一个清白!”。2009年11月19日对浦东新区分管建设交通、住房、环保市容等工作副区长陆月星,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吴福康,给予两人行政警告处分。
17日,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人员带着礼品到医院看望了他,并表示对此事很重视,会认真调查处理此事的。孙中界说,如果此事得不到公正处理,他准备起诉讨回公道。
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主任丁香说,“钓鱼执法”取证方式是违法的,用违法手段取证是无效的,因此导致的处理结果也是无效的。孙中界的遭遇让人同情,但他悲愤之余采取极端的自残方式并不妥当,这也是对他自己的再次伤害。
钓鱼执法的十个著名案例
钓鱼执法的十个著名案例钓鱼执法是指通过设置虚假场景或诱饵,引诱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依法予以打击和制裁的一种执法方法。
下文将介绍十个全国有影响力的著名钓鱼执法案例。
一、“阳光辉昂”案该案是国家税务总局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的打击逃税漏税行为的一次重要行动。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利用“阳光计划”大数据应用平台,开展“阳光辉昂”联合行动,通过向疑似逃税企业发送涉税咨询邮件的方式,设置附带诱惑性质的“红包”链接。
一些企业通过点击获得“红包”后,会收到一条提示,称其涉税行为被系统监控,并通知交税,果然有疑似逃税的企业主动联系税务机关处理。
二、“彩票追号”的“扫黑打恶”行动2018年,南京公安局打掉了一个利用网络彩票向全国追号诈骗的犯罪团伙,涉案金额高达8.5亿元。
该犯罪团伙通过互联网发行虚假的彩票预测信息,吸引客户投注,达到追号目的后,迟迟不兑奖或拖延兑奖,最终把钱骗走。
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中使用了钓鱼执法手段,通过设立虚假预测平台和诱饵吸引犯罪团伙上钩,捣毁了该团伙。
三、“预约封号”案2019年,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通过设立一个虚假的警务预约服务平台,设置假警信息并发布到网络平台,吸引需要交钱才能解决问题的网民上钩。
犯罪嫌疑人通过这种方式,骗取了20余万元的钱财。
该案揭示了哪些使用真实公权力信息作为诱饵,垄断社会资源,谋取私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虚假网上借贷案2019年,浙江省银保监局号召各地金融监管机构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打击虚假网上借贷的行动。
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通过设置虚假网贷平台,骗取了多个暗中操控多个网贷平台的“网贷大师”,涉及金额达数千万元。
该案旨在打击利用掩人耳目的手段,吸引借款人投资,然后卷款跑路的犯罪行为。
五、“天网”行动中的钓鱼执法天网行动是公安部2018年发起的打击严重犯罪的大型行动,该行动在侧重打击毒品、盗抢等传统犯罪之外也重点打击网络诈骗。
公安机关通过钓鱼执法手段,即设置诱饵吸引犯罪嫌疑人上钩,或者在真实的交易中置入虚假货物等方式诱骗犯罪嫌疑人出现,然后进行抓捕和打击。
钓鱼执法
危害后果:对法治和道德的破坏 危害后果
对程序法治的破坏。(违背正当程序原则,悖离程序 法治原则)(以孙中界事件为例) 对实体法治的破坏。(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损 害政府的公信力。 ) 导致社会道德生态环境的恶化
孙中界事件相关具体情节: 当事人孙中界告诉记者:“当时,七八个人围着我,抢 走车钥匙,根本不容我辩解,像抓犯人一样将我双手反 扣卡住推搡至一辆面包车里,同时强行搜身,搜去我的 行驶证,并拿出一份准备好了的调查书叫我签字,然后 给我一份《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通知 书》后,才将我推下车。” 孙中界在执法大队取车时, 执法大队让他了签署一份“我放弃陈述、申辩”的证明, 并受到“如果不签,就取不走被扣车辆”的威胁。
延深思考: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线索,再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证 据,是否有合法性呢? 根据收集证据的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程序二者相违背的程度以及收集该证据的行政机 关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相区分,但同时也应该充分考虑行政效率的问题。 可将行政机关非法取证的行为按恶性程度分为三类来决定“钓鱼执法”的合法性,即: 1、构成犯罪的违法取证行为;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取证行为;3、轻微违法取证行 为。对于行政领域中通过“钓鱼执法”进行证据收集应该采用“原则排除加例外”原 则。 首先,对于钓鱼执法原则上应当排除。因为如果允许将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获得的其他 行政证据转化为合法行政证据的话,那么行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便会形同虚设, 实际上是等于承认行政非法证据的合法性; 其次,对于钓鱼执法有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以行政 非法证据为线索取得的行政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不可替代的,如“钓鱼执法”收 集到的是实物证据;二是以行政非法证据为线索取得的行政证据是“最终和必然发现 的”。
钓鱼执法案例
钓鱼执法案例钓鱼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利用特定的手段和方法,诱使违法者自己暴露违法犯罪事实,从而取证的一种执法方式。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了解一下钓鱼执法的实际操作和效果。
案例一:某市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某公司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执法人员决定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进行调查。
他们通过虚构一个税务机构的名义,以检查纳税情况为由,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并邀请其到税务机构进行面谈。
在面谈过程中,执法人员巧妙地向负责人提出了一些关于公司纳税情况的问题,负责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透露了一些重要的信息。
最终,执法人员成功获取了该公司偷税漏税的证据,并对其进行了处理。
案例二:某地环保部门接到举报,称某工厂存在非法排污行为。
为了取证,环保执法人员决定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
他们伪装成环保设备维修人员,前往该工厂进行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他们巧妙地向工厂负责人提出了一些关于排污设备运行情况的问题,负责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透露了一些重要的信息。
最终,执法人员成功获取了该工厂非法排污的证据,并对其进行了处理。
案例三:某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称某商家存在假冒伪劣商品销售行为。
为了取证,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决定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
他们伪装成顾客,前往该商家进行购物。
在购物过程中,他们巧妙地向销售人员提出了一些关于商品质量的问题,销售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透露了一些重要的信息。
最终,执法人员成功获取了该商家假冒伪劣商品销售的证据,并对其进行了处理。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钓鱼执法作为一种隐蔽的执法手段,能够在不引起违法者警觉的情况下,搜集到有效的证据,为后续的执法行动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钓鱼执法也需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需要谨慎使用钓鱼执法的方式,确保依法合规,做到既取证成功,又保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
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因而行为人由于主观上没有从事违法行为的意图,因此实际上不具有可罚性。
产生原因在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之下(比如查处毒品按数额奖励、查处黑车和卖淫嫖娼、赌博等按罚款提成等等),“钓鱼执法”大有在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特别是行政执法领域中较为普遍。
比较典型的案例:1、2008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2008年3月9日《东方早报》)。
2、2009年上海浦东新区孙中界被钓鱼执法案(视频)。
孙中界事件始末上海关于钓鱼执法现状的后续:2010年6月9日,上海市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透露,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上海即将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明文禁止“钓鱼执法”,并将切断“钓鱼执法”的源头。
《规范》明文禁止行政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暂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费。
《意见》规定,保证执法手段的合法、正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两份新文件还明文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行政执法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或者奖励经费使用。
最新教学案例5:上海钓鱼执法事件
精品文档教学案例5: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案例呈现】2009年10月1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18岁男子孙中界开着公司车因好心搭乘一名乘客,不料这名乘客竟是上海交警队“钓鱼执法”的工具。
孙中界也因“非法营运”遭到罚款。
他回公司后又遭到同事的指责,为了表示自己清白,一怒之下他便自断小指,并上诉法院。
在孙中界进医院的第二天,哥哥孙中记到附近的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表示拒绝受理,理由是“我们是执法的,他们也是执法的,怎么管?”孙中记只得向媒体投诉,10月16日,上海两家都市报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经互联网转载,引起轩然大波——“一天来五六拨媒体”。
第二天,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回应:“10·14”涉嫌非法营运一事(指孙中界黑车事件)不存在“倒钩”问题。
舆论再一次哗然。
4天后,在上海市领导的干预下,上海浦东新区第二次成立了调查组,展开了进一步的调查。
据上海媒体10月17日报道,10月14日发生在浦东闸航公路上的“涉嫌非法营运”交通行政执法一事,引起上海市政府的高度重视。
上海市政府已明确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之于众。
上海市政府强调,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依法维护正常的交通营运秩序,依法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采用非正常执法取证手段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案例点评】钓鱼执法,又称钓鱼式执法或倒钩(执法),一般指的是行政、执法部门故意采取某种方式,隐蔽身份,引诱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从而将其抓捕的执法方式,其形式类似其他一些国家的“诱惑侦查”,但其性质却是利用公权为欺骗手段,谋取部门利益,属于“权力敲诈”。
上海各区县的交通执法部门采取“放倒钩”的方式来打击黑车,同时一些无辜的车主被牵连其中。
这种现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种现象,是对法律的践踏,是对广大善良民众赤裸裸的侵犯。
这种现象如果任其发展,后果将不堪设想。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倍受公众关注,对公众法治观念的形成也最具影响力。
钓鱼执法案
钓鱼执法案基本案情2009年9月8日中午1点多,上海市民张晖在路口等红灯时,一男子说自己肚子很痛,可能胃有毛病,等不到出租车,他家就在前面不远。
要求张晖顺带过去。
其间,张晖还表示有事马上要到公司,要白衣男在前面下车。
白衣男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
张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伸手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
被双手反扣,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
闵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以“非法营运”为理由,扣车,罚款1万元。
9月28日,张晖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鉴于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庭审前已经自行撤销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张晖存在非法运营的事实,法院遂认定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违法行政。
判决被告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50元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评析本案受到诟病最大的就是行政执法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潜在威胁着每一个正常驾驶者的安全,并且严重破坏社会公序良俗。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指定的法律的活动。
行政执法应当依法进行,而“钓鱼”执法违背正当程序、损害法律形象、执法恣意、缺乏理性,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
1、钓鱼执法违背了行政合法性原则浦东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通过引诱当事人搭载自称胃痛的路人骗取当事人非法营运的证据,这种取证方式与我国依法行政严重违背。
行政法里有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钓鱼执法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上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作为行政相对人原本没有非法营运事实,但是在管理部门故意设置的钓鱼执法圈套下利用当事人的善心帮助了胃疼又不打不到车的路人的这种非法手段才诱发的非法营运行为,本身这种非法营运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性。
钓鱼执法修正版
钓鱼执法“钓鱼执法”是近来比较受关注的问题。
它违背正当程序、损害法律形象、执法恣意、缺乏理性,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
在我们谴责“钓鱼执法”的同时,更要注重行政法的发展趋势,让行政法走上程序化、法治化、理性化的发展道路,以满足社会的需要。
一案例简介(一)上海钓鱼执法的案例简介2009年9月8日,上海一位白领张军(化名)因好心捎了一位自称胃痛的路人,结果遭遇“倒钩”———运管部门钓鱼执法,张军被扣车罚款一万。
当事人张军在9月28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退还罚款。
11月19日日下午,上海闵行区“钓鱼执法”案在闵行区法院开庭审理。
经过一个小时庭审和半个小时的休庭后,法官当庭宣判,被告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在9月14日作出的NO.2200902973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50元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后不久,无独有偶。
2009年10月14日晚上7时许,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司机孙中界沿着闸航路往航头镇的方向行驶,之后遇到一名男青年突然从路边拦车,出于好心,孙将该男子送到目的地,却被几个执法人员强行拘留,遭遇“钓鱼事件”。
一气之下就以砍断手指以示清白。
(二)钓鱼执法的简介1.钓鱼执法的概述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
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
伏季休渔执法典型案例
伏季休渔执法典型案例一、案例一:深夜偷捕的“幽灵船”在咱们沿海的某个小渔村附近海域,那可是有着明确的伏季休渔规定。
可就有这么一帮贪心的家伙,以为夜深人静就可以为所欲为。
有一艘看起来破破烂烂的小渔船,在休渔期的一个深夜偷偷溜出了港口。
这船啊,就像个幽灵一样,没开什么大灯,悄悄地驶向了禁渔区。
他们觉得自己特别聪明,想着趁这个时候多捞点鱼,能卖个好价钱。
但是啊,咱们的执法人员可不是吃素的。
执法船就像海上的神探一样,通过各种高科技设备,像海上的雷达啊,还有一些秘密的监测手段,就发现了这个异常的小渔船。
这执法船马力一拉,“嗖”的一下就朝着那艘“幽灵船”奔去。
等靠近了,执法人员拿着大喇叭喊:“停船,接受检查!”可那偷捕的船还想跑,加足了马力想溜之大吉。
这可把执法人员给惹恼了,在海上展开了一场追击大战。
就像电影里演的一样,最后执法船成功把那艘偷捕的“幽灵船”给截住了。
上船一看,好家伙,船舱里全是各种各样刚捕捞上来的鱼,有不少还是幼鱼呢。
这偷捕的人还一脸可怜相,说什么家里穷,没办法才出来偷捕的。
执法人员可不吃这一套,严厉地对他们说:“休渔期就是为了保护渔业资源,你们这么干,以后大家都没鱼吃了。
”依法对这些偷捕者进行了重罚,没收了他们的渔船和捕捞工具,那些鱼也都被放回了大海。
二、案例二:伪装的“运货船”实则偷捕船。
还有这么一个狡猾的案例呢。
有一艘大船,表面上看起来是一艘普普通通的运货船,在海上慢悠悠地航行着。
可实际上,这船是经过伪装的偷捕船。
它的船舱经过改造,藏着好多捕捞设备。
而且这伙偷捕者特别狡猾,他们不在近海作案,而是跑到比较远的海域,觉得这样执法人员就不容易发现了。
但是啊,执法人员就像大海里的福尔摩斯。
他们发现这艘船的航行路线有点奇怪,按照正常运货船的航线,它不应该出现在那个海域。
于是,执法人员悄悄地靠近这艘船,准备来个突然检查。
当执法人员登上船的时候,那些偷捕者还故作镇定,说自己就是运货的。
可是执法人员那眼睛多尖啊,很快就发现了隐藏的捕捞设备和已经捕捞上来的鱼。
案例分析钓鱼执法
理解如下: (1)经济体制决定并制约行政体制,行政体制也影响 和制约经济发展; (2)政治体制决定行政体制,行政体制是政治体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二.行政体制的类型
(2)总统制
起源于18世纪末期的美国,是以总统既为国家元首,又为政府首 脑的中央政府组织形式。
总统由全国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不需要议会批准。总统 既是国家元首,又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政府首脑。总 统对全国选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政府由总统组阁, 不需要得到议会大多数的支持。议会中的政党对总统没 有直接的决定性影响,总统所在的政党并不一定是议会 中的多数党。
执法”,接着拒绝公开真相。其在应对舆论质疑方面的不积极、 不作为再次成了评论的焦点话题。媒体舆论的继续质疑,再加上 网民的民意推动,最终有了上海浦东区政府的道歉,以及对钓鱼 执法的公开认错。 “错误的执法易引起民怨。”然而,类似“钓鱼执法”的事件频 繁发生,表明我们的执法人员仍然自觉不自觉地将自己视为“高 人一等”。抱着这种思维去执法,信息是否公开,程序是否公正, 执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一旦执法与部门利益相结合,“钓鱼执法”的出现就不可避免。
二.行政体制的类型
(5)部长会议体制
前苏联1946年建立的一种中央政府的组织形式。 部长会议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选举产生,是国家最高权 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要服 从它的决定,无权与它抗衡,也无权将它解散。 部长会议由部长会议主席.第一副主席、副主席、各部 部长、各国家委员会主席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它有权 按照宪法来领导和管理国家一切政务。部长会议主席团 是其常设机构 。
钓鱼执法
事件癿政府问责后癿结果
而此事件癿政府问责后癿结果就是:浦东新区将终结孙 中界“钓鱼”式执法案,并向公众公开道歉;闵行区张晖 事件执法取证丌正当,区政府将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然 而,政府承诺赔偿至今并未兑现,甚至连一两个当事官员 癿都没有被查处和撤职。 • 堂堂癿执法机关,以欺骗和欺诈癿手段对付手无寸铁癿 普通公民,其行为所造成癿恶劣性后果丌言而喻。“钓鱼 执法”事件反而俞演俞烈,咄咄怪事在光天化日之下屡屡 上演,一群披着“执法”外衣癿“执法员”在堂而皇之地 向老百姓“钓鱼”。我们丌仅要问:此种行为到底是在执 法还是违法? •
谢谢
பைடு நூலகம்
“钓鱼执法” 到底是执法还是违法?
收集素材:白文杰 ppt制作:曹丽 主讲:方喃喃
“钓鱼执法”癿意思
•
所谓癿“钓鱼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化装成 行人,谎称需要帮助,坐上司机癿车,事 先并没有提起报酬问题。但是在到达目癿 地时丌由分说将报酬放在司机面前,早已 潜伏在周围癿执法人员一拥而上将司机制 服,称其“非法营运”,强制司机接受罚 款戒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事件癿来龙去脉】
• 事件1:上海癿白领张军在9月8日遭遇当地运管部门癿 “钓鱼执法”,在被迫缴了1万元罚款并声明放弃申诉癿 权利后,才取回了自己癿车。随后,张军委托维权律师郝 劲松,起诉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要求其 撤销行政处罚并承担诉讼费用。 • 事件2:10月14日晚,据当事司机孙中界称,当时自己驾 驶面包车行驶在路上,一男子衣着单薄恳求搭车,男子上 车几分钟后,自己癿车即被两辆车包围、逼停,随即被指 认涉嫌黑车经营,回公司后遭遇指责,他无法接受自己做 好事反被冤枉,遂用菜刀切断左手小指以示清白。
钓鱼执法癿原因
• (1)执法队员都有相应癿“执法指标”,查处毒品、查 处黑车、卖淫嫖娼、赌博等这些都有执法指标。 • (2)利益因素也许是导致“钓鱼执法”癿重要原因。 比如查处毒品按数额奖励、查处黑车、卖淫嫖娼、赌博 等按罚款提成等等。
上海钓鱼执法案心得体会
上海钓鱼执法案心得体会 - 心得体会前天,看完中央二台的《经济半小时》播出的《上海“钓鱼执法”调查:99%黑车司机被钩过》,节目中说到,在当地先是雇请的“钓钩”装出需要急助之状,待稍有爱心的司机让这样的人上车之后,这些人就会一面掏出10元钱,一面抓抢车钥匙;随后就会有执法车出现,执法者会不惜用暴力威胁司机认罚,罚款的名义是“非法营运”。
这样的“钓鱼执法”,我认为这是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假如情况属实,务必以涉黑案件重典整治。
而这些危害社会法纪的工作人员,不抓难以平民愤。
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具备以下特征:一是组织构造比拟严密,人数较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是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展敲诈讹诈、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成心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从央视披露的新闻看,发生在上海闵行区以所谓“建立和交通委员会”组织施行的“钓鱼执法”,根本具备上述黑社会的犯罪要件。
具报道,上海交通执法部门在招募“钓钩”时有详细要求:一是要长得干净,不猥琐;二是衣服得穿得干净,像个普通市民;三是容易被信任,“最好胖一点,憨厚一点”。
有人估计,整个上海市至少有上千个在路上拦截车辆的“钓钩”。
假设从1至9月份全上海以这种方法查获的所谓非法营运车辆就到达17000多辆的数据看,这样的组织规模是可信的。
“钓钩”之上有“钓头”,“钓钩”泄密要担忧“被打死”,证明着这不仅是个组织,而且还有相当严密的系统和相当严格的纪律。
其次,有经济实力。
仅以最近9个月查获的17000多辆车计,每辆车的处分标准最少2000元,最多到达5万元,罚款总额非常惊人;仅以执法部门给每个“钓钩”每次300至600元的奖励计,奖励总额也会非常惊人;此外,还要给“钓钩”头目每次200至500元不等的奖励。
“钓鱼执法”事件
“钓鱼执法”事件引发的争议应当如何避免“钓鱼执法”的事件再次重演?怎样从源头上治理“钓鱼执法”?笔者认为:首先,行政部门要程序正当地执法。
行政执法的前提是程序的正当性,要体现公开性和程序严密性,就是说在执法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
如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特意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这是因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行政相对人总是处于一个弱者的地位。
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出示证件,这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免受不当侵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的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及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钓鱼执法因为隐秘性的执法而使人产生证据效力和程序上的合理怀疑。
因此,钓鱼执法不仅有违执法程序的正当性,同时也有损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应当予以唾弃。
行政执法必须在阳光下进行,而在钓鱼式执法下,行政行为人所获得的证据一般都是通过未经过行政相对人的同意而获得。
其次,要减少执法机关的利益驱动。
“钓鱼执法”事件中,交通执法部门为什么这样做,真正的动力是什么,真正的根源在哪里?很明显,“钓鱼”执法的真正动力在于罚没所得款项的去处,某些执法者为了执法工作的“可持续性”打起了合法运行者的歪主意,用参与制造违法事实的方式,达到既从“数字上”整治了的黑车,又从“经济上”使执法者获得丰厚收益的双重目的。
该事件说明,行政执法机关为利益驱动而明知故犯的违法执法行为,仍然相当严重,“去执法的利益化”应该是我们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最主要的做法就是要减少执法机关的利益驱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让罚款行为还原成为纯粹的执法行为,不被异化为部门利益的提款机。
如果能把收支两条线执行好,像“钓鱼执法”这样一些现象就会得到有效的治理,甚至根绝。
总体说,最好的办法是由财政部门统一核查、统收统支,收的渠道是集中收取,应收尽收,支的渠道则集中支付,当支即支。
钓鱼执法事件
上海钓鱼事件,司机孙中界本是好心搭载"路人",却被认定"非法营运",遭遇"钓鱼式执法",18岁司机孙中界愤而断指自证清白。
此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思考。
钓鱼”事件中的网络路线图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是一个多月以来中文互联网上最为热门的词汇。
10月26日,用谷歌搜索“钓鱼执法”,竟获得多达约499万条结果,互联网的高热关注度让这一本来很可能被各种纷繁信息湮没的事件得以放大,并最终形成汹涌的舆论,推动事件最终解决——10月26日上午,上海浦东新区召开新闻通气会,姜樑在通气会上表示,“10·14”事件中确实存在使用不正当取证手段。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0月20日公布的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
浦东新区政府为此向社会公众作出公开道歉。
这又是一次网民介入舆论的典型案例,这同时也是一次网民自发参与公共事务的又一次尝试。
钓鱼执法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
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
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据悉,英美法系中专门有执法圈套(entrapment)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民警“钓鱼执法”被判有罪
局 湖滨 森林警 察 中队: 作 的李 某 , _ r 认识 了在卢 氏县经营根雕 T艺 品的吉军 。
占军 夫妻及 司机宋某 以涉嫌非 法运输珍 贵 、 危野 生动物 制 品罪 案侦查 。同 濒 日决定对 宋某取 保候 审 , 吉军 被刑事 拘
留 第二 天 , 红 也被刑 拘 。二人被羁 魏
东窗事发
2 1 年 5 1日, 安 机 关 以吉 军 和 01 月 公
2 1 年 1 , 某 调 至 = 门峡 市 森 林 0 1 月 李 i 公 安 局 刑 侦 大 队。 。 由 于 刑 事 侦 查 大 作
按照《 刑法》 3 1 第 4 条第一款的规定 ,
如果 涉案罪 名成立 , 吉军 和妻子 可能被 处 5年 以下有 期徒 刑或 者拘 役 , 处罚 并
金。
精心 设局
2 0 左 右 , i 峡 市 森 林 公 安 o 7年 在 ¨
长 冯某 、 差持刑事 侦查 大队 l作 的 副大 I
民警“ 钓鱼执法’ ’ 被判有罪
口孔 力
押 于 陕县 看 守 所 。
大 队的一 名 民警 。被抓 前一 天 , 军携 吉 带 两只鸳 鸯标本 、 只红 腹锦 鸡标本 送 三 与“ 买主 ”交 易成 功。吉军一次 出售 、 , 两 次运输 国家重点保护珍 贵濒 危野 生动物 制 品均系“ 小李” 诱使所致 。 湖滨 区人 民检 察院 审查后 认 为 , 吉
j 门 峡 市 森 林 公 安 局 副 局 长 冯 某 、 侦 刑
约定 , 带一 只金雕标 本 的吉军和 魏红 携
在 等 待 “ 主 ” , = 门峡 市 森 林 公 安 父 时 被 i 局 民警 抓 获 。 吉 军 是 ¨ 峡 市 卢 氏 县 人 , 卢 氏 在 县城 开 了一 家 “ 草 地 ” 店 , 要 经 营 绿 商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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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孙中界:“做好事反被诬陷成黑车”.cn 2009年10月16日04:41 东方网前天晚上7时许,浦东新区闸航路、召泰路路口附近,一名年约20岁的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
此时,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司机孙中界正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路过。
看到这名年轻人无公交车、出租车可搭乘后,他顺道开车将其送到了1.5公里外的目的地。
然而,就是这不到5分钟的善意之举,却被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为“非法营运”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年仅18岁的孙中界竟然选择了自杀,用刀砍向了自己的手腕。
所幸同事及时制止,才没有酿成惨剧。
但其手指被割伤,需住院治疗。
司机遇路边强行拦车者据孙中界回忆,前天晚上7时许,他开车把厂里的工人送到闸航路近召泰路的宿舍后,就沿着闸航路往航头镇的方向行驶。
刚开出没多久,就看到一名男青年突然从路边快步冲到路中央扬手拦车。
“我当时是被逼着停车的,那条路只有2条车道,他一个人站在路中央,我不可能开车直接撞他,所以只能靠边停车。
”孙中界停车后,这名拦车男子称要去航头镇,但天色已晚,没有公交车,附近也叫不到出租车,问司机能不能带他一程。
此话一出,还没等孙中界回答,那名男子就一把拉开车门,坐到了副驾驶的位置,让司机把他送到闸航路的水泥搅拌厂。
“他说很冷,能不能帮个忙。
”孙中界曾经听说过“钓鱼”抓黑车事件,所以他半开玩笑地问了句:“兄弟,你是不是‘钓鱼’的?”对方没有应答,脸上表情自然。
因为对闸航路的路况比较熟悉,孙中界知道公交车芦杜专线末班车是晚上6时许,当时7点已过,已经没车了。
考虑也是顺路,于是他就开车将那名青年带到了水泥搅拌厂。
在约1.5公里的行驶路途中,孙中界又一次询问了关于“钓鱼”的问题,这次问得更加直接:“兄弟,你不会是‘钓鱼’的吧?”那名男子依旧没有作答。
在孙中界的印象中,这是他们整个路途中唯一说过的一句话。
胡同里冲出执法队员孙中界将车停在了水泥搅拌厂区域。
就在停车的瞬间,那名男青年突然从裤子右后侧口袋里拿出了一叠钱,抽出一张放在了副驾驶位置前的台面上,随后侧身伸手去拔车钥匙。
孙中界看到如此怪异行为,以为遭遇了抢车,试图猛踩油门,与前方一辆机动车相撞,以避免自己的车被抢。
然而,几乎就在他踩油门的同时,那名男青年用左脚死死踩住了刹车。
在车钥匙被抢后,孙中界还没有来得及将自己上衣口袋里的手机拿出来报警,就看到从路边一条胡同里冲出来好几个人,不由分说打开驾驶室的车门,将其手机夺走后,又将他强行拽下车,并将他随身携带的行驶证一起拿走。
“几个人我没有看清楚,好像是从一辆停在胡同里的车上一起下来的,车的型号我也没有看清,我的衣服裤子都被撕破了。
”孙中界被带上了一辆依维柯。
在同一辆车上,他看到了3名与他有类似遭遇的司机。
在车上,几名自称是执法队的人拿出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和暂扣、扣押物品凭证,要求孙中界签名。
孙中界看到有图章敲着“该车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字样后,拒绝在上面签字。
此后一个多小时,因为孙中界拒绝签字,他被要求不能离开。
此时,他再次提出要报警,但对方拒绝还给他手机,也拒绝替他打110。
双方僵持到晚上8时45分许,孙中界要上厕所,但对方仍坚持必须签字才能走人。
万般无奈之下,孙中界只能签字。
在他签字后,对方立即归还了手机,并允许其离开。
年轻司机愤而自杀前晚9时许,由于无法接受助人为乐还要被扣车罚款的现实,孙中界用刀砍向了自己的手腕。
所幸同事及时制止,才没有酿成惨剧。
但其手指被割伤,需住院治疗。
面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出的调查处理通知书,孙中界说,希望有关部门能拿出确凿证据还他一个清白。
面对“从事非法营运车辆”的说法,孙中界坚决否认。
作为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聘用的司机,孙中界所驾驶的浙ADS595金杯面包车尽管驾驶证上是个人的名字,但其实际用途是每天接送厂里的工人到各个地方工作,车辆在每天使用完毕后,必须开到厂里停放,根本没有闲置时间允许他做“黑车”生意。
在一份由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管理登记表上,清楚地记着每一天车辆使用的地点。
公司负责人表示,车辆的管理有着严格规定,司机不允许擅自开车外出,车辆的出发地和目的地都必须登记。
这辆被扣的车是3年前购买的,目前行驶里程为10多万公里,这些行驶的里程全是公司日常营运所积累的,绝对没有做“黑车”生意。
昨天下午4时30分许,记者来到调查处理通知书上所写的处理地址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公路9758号,门上挂着上海市南汇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门牌。
门卫室的工作人员询问过负责接待采访的有关部门后告诉记者,领导都出去开会了,无法接受采访,让记者明天再来。
[记者对话年轻司机]问:你为什么要自杀?你觉得扣车和接下来可能会面临的处罚比自己的生命更珍贵?答:我觉得自己是清白的,但是我又没地方说理。
我想想好人居然没好报,而且还要被当作坏人,接受处罚,我想不通。
我真的没办法,从签完字的瞬间开始,我就有要死的心了。
问:按照你的说法,你之前都已经听说了“钓鱼”的人,那为什么会没有防备呢?答:唉,那人上车的瞬间,我就在想会不会是“钓鱼”的人,我就不想载他。
但看他真的很可怜,天黑了,路上又没有公交车了,那人看上去有点瑟瑟发抖的样子。
难道我这样的爱心有错吗?问:你觉得你是好心顺路免费带了一个路人,你有什么证据能证明你自己是清白的吗?答:我没有拿那个人的钱,是他主动放在我车上的,而且我压根就没想过钱的事。
我手机被没收,我怎么取证呢?因为要急着上厕所,所以被逼签字。
既然执法单位认为我涉嫌非法营运,那希望他们能拿出录音或录像证据,我愿意配合调查。
问:你说自己是被逼的,你当初为什么不报警?答:在他们几个人抓我的瞬间,我就大喊:“打110,让警察来。
”但是没有一个人理我,还说他们就是,我不知道他们说的“就是”后缀是什么,但当时我手机在第一时间已经被抢了,所以没办法报警,孤立无援。
问:你觉得3天以后去处理时,能看到他们执法的录音或录像证据吗?答:我不知道,但是交警在处理电子警察违章时,都能看到违章的证据,我觉得这个行政执法局也应该提供,只有这样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否则我不服。
问:如果以后开车再碰到路边有人生病或有困难要搭车,你会怎么办?面对这个问题,孙中界犹豫了很久,最终没有给出一个回答,也许他的内心正在挣扎。
来源:新闻晨报二、上海浦东新区:10-14钓鱼执法事件调查结果2009年10月26日10:32 新民网经过数天的深入调查,“10.14”事件再调查已有结论,上海浦东新区今天11:30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事件调查结果。
“10.14”事件发生后,舆论广泛关注。
针对查“黑车”中有无“倒钩”执法,上海市组织了全面调查。
上海市委主要领导明确指出,要实事求是、高度透明地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10-14”事件调查组由11名成员构成,分别来自人大、政协以及媒体,调查组采取分组行动的方式进行调查。
目前调查组已经有了调查结果,今天11:30向社会发布。
以下是新民网关于“10-14倒钩执法”事件新闻通气会滚动播报。
[2009-10-26 11:37:23] 新民网记者李欣现场播报:11时30分,新闻发布会开始。
[2009-10-26 11:39:56] 新民网记者李欣现场播报:11时30分许,新民网记者从浦东新闻发布会现场了解到,孙中界案调查组分三组调查:去孙中界所在公司、就诊医院进行现场调查,对参与执法人员、民警进行访谈,对孙中界进行访谈。
[2009-10-26 11:40:18] 新民网记者李欣现场播报:11时39分,浦东新区区长姜樑现在宣布浦东新区政府处理意见通报。
[2009-10-26 11:47:04] 新民网记者李欣现场播报:姜樑在现场宣布浦东新区政府处理意见通报时称,“1 0-14日”事件现已查明,原南汇交通执法大队在10-14执法中使用了不正当调查手段。
[2009-10-26 11:48:38]新民网记者李欣现场播报:姜樑在现场宣布浦东新区政府处理意见通报时称,当天南汇执法大队一中队一执法人员将执法地点事先告知乘客陈某。
陈某对调查组的陈述虚假,否认其以乘客身份作证非法营运事实。
[2009-10-26 11:48:56] 新民网记者李欣现场播报:姜樑在现场宣布浦东新区政府处理意见通报时称,孙左小指中节指骨骨折伴肌腱损伤,10月18日出院,医院医生认为今后可以基本康复。
[2009-10-26 11:53:38] 新民网记者李欣现场播报:姜樑在现场宣布浦东新区政府处理意见通报时称,浦东新区政府责成依法终结对此案的司法过程。
1.调查简单草率,10月20日公布的结论与事实不符,误导公众和舆论;2.浦东新区组建调查组,启动相应问责程序,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3 .浦东将加快公交网络改造努力营造有序的客运市场。
[2009-10-26 11:54:11]新民网记者李欣现场播报:姜樑现场允许提两个问题。
[2009-10-26 11:55:09] 新民网记者李欣现场播报:解放日报提问:联合调查组工作怎么进行?如何保证公正和准确?[2009-10-26 11:55:23] 新民网记者李欣现场播报:姜樑:今天会议是公布事实真相,今天联合调查组也有成员来。
这个事情非常匆忙,我们没有时间来(走)法律程序,但我们通过人大、政协有关部门,请人大代表、司法界人士征询他们意见,他们也愿意参加。
所以我们就成立了这个调查组。
他们是对政府工作起到监督作用的,有公信力的。
[2009-10-26 12:05:23] 新民网记者李欣现场播报:在回答媒体“更高层有无腐败?”的问题时,姜樑答道,首先要还事实本来面目,“所谓乘客”不是一般乘客,就是媒体称的“钩子”,有社会人员参与,执法队事先告知执法地点。
通过这种方式来取证是不正当的。
这是“10·14”事件的核心问题。
“10·20”的核心问题是发布的调查结果和事实真相是有出入的。
此事发生在浦东新区,我们区政府是要承认这个错误的,要对媒体和公众道歉。
道歉还不行,你做错事必须付出代价,所以我们在这里非常明确的表示,我们启动问责,我们接受追究,我们政府不能保证我们不做错事,但我们一定要保证我们是诚实的。
至于参与的人要不要处分怎么处分,会经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2009-10-26 12:08:42] 新民网记者李欣现场播报:在回答媒体“那么孙中界是黑车么?”的提问时,姜樑回答,这个我们今天新闻通气会就不说了,有些问题应该让调查组来说,有些问题比如追究什么法律责任,应该让行政执法、司法部门来解决。
[2009-10-26 12:08:56] 新民网记者李欣现场播报:11时50通气会结束。
[2009-10-26 12:09:25]新民网记者李欣现场播报:调查组的基本情况:2009年10月20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12名成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10月14日原南汇交通执法大队对孙中界涉嫌非法运营的执法过程中有关问题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