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道保护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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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保护安全责任书
为深刻汲取“11·22”青岛市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教训,保证石油天然气管道沿线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各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2013〕9号文,防止和杜绝天然气管道事故和违章现象的发生,现与各乡镇签订《天然气管道保护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相关责任要求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确保天然气管道安全。
2、及时传达贯彻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适时部署安全生产检查及监督任务,对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3、按照有关规定,对天然气管道和附属设施及周边建设项目进行备案审查,确保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
4、禁止在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区域内规划建设影响管道设施安全的建(构)筑物。确属无法避让的,应征求管道企业书面意见,在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及费用的情况下再进行规划建设。
5、在管道沿线进行土地平整、区域治理及开挖作业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确保管道设施安全运行。
6、对辖区天然气管道存在隐患进行普查、建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监管责任督促企业排除隐患。
7、发生天然气管道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进行抢险和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破坏、盗窃、哄抢天然气管道设施及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案件。
9、督促天然气管道企业建立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天然气管道企业加强巡线工作,天然气管道标识标志工作。
10、会同管道企业每年至少向沿线群众进行一次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其他
1、已签订《天然气管道保护安全责任书》的乡镇和政府有关部门能自觉遵守以上规定,保证天然气管道安全平稳运行,杜绝安全事故及隐患的发生。
2、本《天然气管道保护安全责任书》一式三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县工信局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整改。
县人民政府(签字):乡镇政府(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单位(盖章):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