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凯里市实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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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凯里市实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贵州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完善水价计价方式的指导意见》(黔发改价格〔2014〕2397号)等文件通知要求。为贯彻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按照《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2015年10月12日,我局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召开了“凯里市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听证会”; 2015年10月20日组织召开了“凯里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座谈会,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经凯里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7日第1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15年12月26日起凯里市中心城区实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梯水价及各阶梯水量安排
2015年12月26日(2016年1月抄见水量)起对已经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用户开始执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
(一)阶梯级数分为三级:
第一阶梯水价:2.15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水价:3.23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水价:6.45元/立方米
未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非居民用户因不具备阶梯水量确认条件,仍执行单一制水价,水价为:2.15元/立方米。
(二)每户(或每人)每年各阶梯水量安排:
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每年用水量在216立方米(或每人每年72立方米)及以下的为第一阶梯水量。
每户每年用水量在216—288立方米(不含216立方米,含288立方米)之间或每人每年72—96立方米(不含72立方米,含96立方米)的为第二阶梯水量。
每户每年用水量在288立方米(不含288立方米)或每人每年96立方米(不含96立方米)以上的为第三阶梯水量。
二、2016年12月1日(2016年12月抄见水量)起对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合表用户水价按第一阶梯价格和第二阶梯价格进行算术平均后的综合水价执行,即(2.15+3.23)÷2=2.69元/立方米。
三、2015年12月26日(2016年1月抄见水量)起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超
定额累进加价幅度实行分段累进递增,累进级数分为三级。超定额20%以下(含2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1.5倍计收;超定额20%—50%(含5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3倍计收;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5倍计收。各行业用水定额由市自来水公司按照《贵州省行业用水定额》DB52/T725—2011规定的行业用水标准核定。
四、户的认定。原则上居民用水户按3人确认为一户,并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水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为兼顾家庭人口的差异性和具体的可操作性,家庭实际经常居住人口在3人及以下的,以“户”为单位确认各级阶梯水量;家庭实际经常居住人口超过3人的,经用户自行申报后,以“人”为单位确认各级用水量。对居住人口超过3人未申报的用水户,自动视为家庭人口数为3人的家庭。具体申报核定办法由你公司组织实施并予以公示。
五、执行周期。为兼顾季节性用水差异,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执行周期,未超出第一级水量的部分年度内可以跨月结转计算,保证居民用水户第一级水量的充分使用。
六、计费方式。(1)居民用水户同一年度内累计用水量达到第二、第三级水量后,开始实行所对应阶梯级数的水费加价。(2)非居民用水户按月抄表并结算水费,当累计水量达到计划用水量后,开始实行超定额累计加价。
七、对低收入群体在第一级阶梯水量内继续执行每立方米1.70元的优惠水价,具体优惠方案由你公司研究制定。超出第一级水量的部分,按所对应水量级数的阶梯水价执行。
八、加快推进“一户一表”改造进度,积极做好用户的宣传动员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第168次常务会议要求,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鼓励居民申请和配合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相关措施,确保“一户一表”改造工作进展顺利,全面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提供重要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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