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投标人的法权益,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准备、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远城区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招标。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依法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远城区)招标办应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其中,市招标办负责对市管项目及各中心城区所属项目进行监督,并对远城区(含东湖开发区、沌口开发区,下同)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各远城区招标办负责对本区区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证》。
实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凭招投标的全套资料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证》。
直接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凭项目报建表、监理合同及资质证件等相关资料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证》。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按规定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按规定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使用外资、合资由外资控股、私人独资、私有民营企业资金投资的,经核准后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应由招标人向市(远城区)招标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工程概况及邀请招标的理由),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它资料,以确定企业和项目投资的性质。
邀请招标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招标办审查认可后,可以不实行监理招标:(一)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和未超过资质范围的;(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和未超过资历范围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程。
山东省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建设监理的建设工程,除《条例》另有规定外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条例》规定可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将建设监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贵。
第四条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按《细则》第六条规定,实行省、市(地)分级管理。
第五条实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具备F列条件:(一)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二)工程项目已报建;(三)有进行勘察设计的基础资料;(四)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图纸和有关资料;(五)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六条实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
申请书包括:(一)建设单位名称及基本情况;(二)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及资金落实情况;(三)工程概况;(四)招标方式及组织招标单位;(五)对投标单位及其资质的要求;(六)需要申报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建设单位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办理招标资格审查手续。
经审查符合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程序在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标准的,应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依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投标申请书。
投标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单位名称及其概况;(二)技术力量、资质等级;(三)技术装备等情况;(四)近三年来承担相应监理工程的情况;(五)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申请投标的单位应持经建设单位签章的投标申请书,到管理机构办理投标许可证后,方可参加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最新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最新版)内容导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5、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制定的法律规范。
6、(二)招标申请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形式(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
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3、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的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包括全过程监理或分阶段监理)和其他工程项目需要委托监理的,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凡已建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中心的,监理招标应当进入管理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四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或制定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二)负责省属、中央在甘工程项目;独资、合资、合作等无主管部门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非工业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工作;(三)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全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四)调解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五)审核招标、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审定评标定标组织,审查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监督合同的执行。
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办公室应依照省建委及省招标办公室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分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单位即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业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单位投标资格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2007年建筑管理工作会议待议文件之三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以下简称监理招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招投标活动,实施对监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建设工程项目,且单位工程监理合同估算价市级管理项目在20万元以上或者区县(自治县)级管理项目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监理招标:(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二)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必须实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行监理招标:(一)属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的建设工程;(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三)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符合要求的;(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不实行招标的工程。
第五条监理招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监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及市级管理项目监理招标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项目监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其监理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豫建〔2006〕119号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代建制)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招标;(二)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三)监督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四)监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五)监督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或直接确定中标人;(六)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七)监督合同签订和履行;(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湘建(1999)监字第129号各地、州、市建委、建工局,省直各委、厅、局、办,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申请书2、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国有企业投资、国家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属于《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监理招标投标,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权限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三个以上监理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建设工程,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三个以上监理单位进行议标。
第五条监理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初步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编制招标书和评标办法,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二)招标单位举行招标会议,分发招标书,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查和答疑;(三)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书;(四)招标单位将评标小组名单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定;(五)招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六)评标小组评标,招标单位按照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七)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中标通知书。
第六条监理招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建设规模、工程等级、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及现场条件;(二)投标须知:包括监理工程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及投资控制要求,工程监理的阶段和内容,招标方式及参加投标单位的资格与条件、投标纪律、投标书的编制和投送规定,工程现场踏勘,招标答疑和开标、评标、定标时间的安排等。
河南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承发包交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精神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包括立项后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是指: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办公、公共活动和生活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仓储库房、办公楼、影剧院、宾馆、商场、学校、医院、住宅以及与经贸、水利、电力、交通、铁道、民航、邮电、通讯等专业工程配套的房屋建筑等工程;本办法所称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项目是指:与房屋建筑相配套的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通风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广场、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供电、燃气、热力及城市河流治理、水坝风景园林等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项目;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的发包必须进行招标:一凡河南省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省政府第38号省长令要求必须监理的项目的监理;二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建设部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风景区的主要建筑和重要地段有影响的建筑,以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三凡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四凡价款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备、材料的采购;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地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根据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不论其工程性质和隶属关系,必须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应该招标的工程是否进行了招标,是否按规定的方式进行了招标;二招标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是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三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满足工程招标的需要;四评标委员会产生和组成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五标底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六是否按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七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是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价格是否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项目法人招标人负责制;第八条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二有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和评标办法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人资格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并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第九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其他资料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向外泄露可能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进行总承包招标发包时,应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二招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发包时,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三招标人进行建设全过程监理招标时,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时,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四招标人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已落实;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已经审查;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五招标人进行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时,工程材料及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确定,所需资金落实;第十二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信息网络、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工程;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国内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10家的;二公开招标时,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名,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三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公开招标时,申请投标并符合资格的投标人超过八名时,招标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可以从中随机抽取6至8名为正式投标人;申请投标并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超过8名时,申请投标人为正式投标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时,提交投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办理招标工程登记备案;二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评标定标办法;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送投标邀请书;四审查投标人资格,通知合格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售招标文件;五组织现场勘察,进行招标答疑;六组建评标委员会;七召开开标会议;八组织评标定标活动,编写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九签发中标通知书;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的建设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的程序、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评标的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国家对招标建设工程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生产供应厂家,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某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五条招标的建设工程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中载明;招标人不得将一个承包单位能够独立承包的单位工程肢解招标;第十六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进行必需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7日前;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一般建设工程,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7日;大中型建设工程,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可以设有标底,也可以不设标底;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与标底编制、审查、管理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第三章投标第十九条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投标活动;未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省外、国外公司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第二十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提交投标申请书、营业执照、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投标人简况、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参加设备、材料供应的投标人,还应当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等;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密封后送招标人;投标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价格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不能承诺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中标后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非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其他单位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规划、勘察、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强揽工程业务;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七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在当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开标;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第二十九条开标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及招标工程的有关情况;二请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和有效性;三宣读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定标办法;四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目标、主要材料用量、投标保证金或保函以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等情况,并作当场记录;五与会的投标人的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果;六启封和公布标底七宣读开标会议结束,进入评标阶段;第三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开标时当场宣布无效;一未密封或在封口处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的;二投标书无投标人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印鉴的;三关键内容不全、字迹辩认不清或者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四投标书逾期送达的;五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无效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阶段;第三十一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招标人含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或建设监理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含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从评标专家库中选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落标人;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内,按照中标标价、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承发包合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但招标人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中标无效,招标人可以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一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进行投标的;二中标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三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四施工招标的中标人与招标人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或利害关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第三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合同价应当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相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审查;第三十七条中标后,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除返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外,赔偿投标人相应的损失,中标有效;第三十八条中标后,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将其中标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中标人将其中标的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禁止中标人将其中标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禁止合法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第四十条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求招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招标人应当提供;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对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文件、评标定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应当认真查阅,对上述文件中,若存在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条款和内容,及时予以纠正或否决;第五章处罚第四十二条凡适用本办法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有违法行为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建设厅备案;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
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包括全过程和分阶段监理)和其它需要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除军事工程、保密工程和其它不宜实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监理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负责《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范围的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 审核招标投标单位的招标申请,审查招标文件,审定评标办法及评标组织,核准“中标通知书”。
(四) 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定标结果,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分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按工程规模、专业特点、合同履行难易程度分为,全过程监理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施工监理招标。
第六条进行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项目法人具备管理项目资格(或已办理委托代理招标协议);2、建设项目立项,土地、规划手续齐全;3、实施监理阶段的资金已经落实;4、实施监阶段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七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可以采用下列主式进行:(一) 公开招标。
招标单位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在所属的有形建筑市场信息网或建设行政主管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是发布招标公告。
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
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并同时在湖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实行监理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招标人组织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建监理招标机构或办理委托招标手续;(二)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三)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采取资格预审的);(六)向具备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八)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九)开标;(十)评标;(十一)定标;(十二)招标人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三)签发中标通知书;(十四)合同签订与备案。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的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资格预审合格的,方可参加正式的投标竞争。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的方法、通过资格预审的条件、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质、组织机构、业绩、技术装备方面的证明材料等内容。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总投资50万元以上(区县<自治县、市>建筑面积800 平方米以上,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发包:(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四)国家及市重点工程;(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六)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七)住宅工程;(八)移民工程;(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市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企业业绩和合理报价等条件综合评价择优定标。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不得违法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指为加强中国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择优选择监理企业,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保护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部分地级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总则的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择优选择监理企业,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保护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部分地级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南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作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时负责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企业
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均可参加相应等级范围的工程项目监理投标。
外地进宛监理企业在市建委备案后方可参加监理投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活动,必须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所)(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以上是本店铺为建筑人士收集整理的关于“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详细建筑知识介绍。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万元)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业务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禁止场外交易活动。
第六条工程监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委托:(一)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二)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监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投资工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其他工程监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工程监理采用邀请招标的,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家。
第八条投标资格审查提倡资格后审,邀请招标不得采用资格预审。
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超过15名时,可以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其中,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确定不少于9名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应当确定不少于7名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五条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五)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七)处罚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八)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1.国家、省属项目中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6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2.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
建设工程招标的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人第六条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应资质证书;(二)具有招标项目的决策权;(三)具备招标项目的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有权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的工期、质量、投资等要求,以及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质证书,接受招标人委托,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应资质证书;(二)具有招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三)具备招标代理业务的技术、设备等方面的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招标人的要求,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秘密。
第四章招标投标第十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为了规范监理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效率,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一、总则1.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监理招投标活动。
2. 监理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 监理招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招投标组织1. 监理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组织。
2. 招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应依法设立招投标委员会。
3. 招投标委员会负责制定招投标文件,组织招投标活动,并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
三、招标1.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等。
2. 招标文件应公开发布,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够平等获取信息。
3. 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人的疑问进行解答。
四、投标1.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监理方案、人员配置、设备资源等内容。
3. 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开标与评标1.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2.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3. 评标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
六、中标与合同签订1. 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
2. 中标结果应公开发布,并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中标人。
3. 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
七、监督管理1. 招投标活动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
3.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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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的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包括全过程监理或分阶段监理)和其他工程项目需要委托监理的,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凡已建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中心的,监理招标应当进入管理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四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或制定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二)负责省属、中央在甘工程项目;独资、合资、合作等无主管部门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非工业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工作;(三)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全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四)调解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五)审核招标、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审定评标定标组织,审查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监督合同的执行。
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办公室应依照省建委及省招标办公室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分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单位即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业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单位投标资格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单位必须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组织招标。
第六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经有关部门立项;(二)工程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三)招标所需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七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一)公开招标。
招标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中心信息网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
由招标单位按选择投标单位的规定向初选的五个以上(含五个)有能力承,祖相应监理业务的单位发出邀请投标书。
(三)议标。
对有保密性要求或者有特殊专业性、技术性要求,不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分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进行议标。
监理招标可接工程规模、专业特点、合同履行的难易程度按设计、施工分别进行。
第八条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相符合的招标工作小组;(二)向招标办公室递交招标申请书;(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批;(四)发布招标信息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五)招标单位和招标办公室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按有关规定选定投标单位;(六)向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八)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九)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设送标书;(十)确定评标、定标小组组成人员;(十一)召开开标、评标、定标会议;(十二)发出审核后的中标通知书;(十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第九条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组织机构,项目条件,建设规模、招标内容,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及招标计划安排等内容。
需委托代理招标的,委托单位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查备案。
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可在设计和施工招标结束前完成。
第十条监理招标按工程性质和特点可分为技术标和商务标,其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项目综合说明。
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二)委托监理的任务范围和监理业务;(三)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交通、通讯、住宿等);(四)拟采用的监理合同条件;(五)对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六)监理检测手段要求,工程技术难点要求;(七)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八)投标书的编制要求;(九)评标原则及评标所采用的办法;(十)投标保证金额度等;(十一)投标须知;(十二)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要补充或变更的,须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后,于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发出7日内,招标单位应组织答疑会。
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三条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日期一般不少于15天。
第三章投标第十四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省内监理单位和经省建委批准进甘的省外监理单位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二)企业简历:包括企业在册职工人数,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三)投标单位拥有的检测设备一览表;(四)近年来的主要工程监理业绩;(五)现有监理任务。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综合说明;(二)监理深度,包括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目标及措施;(三)监理大纲;(四)监理人员一览表(其中应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五)总监和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须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上岗证、培训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六)用于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协议;(七)近三年来的监理工程一览表及奖惩情况;(八)监理费报价。
包括付款计划分配表。
投标书应按技术标和商务标要求分装密封。
技术标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招标任务工作范围的理解及完成监理任务的打算,具体措施,过去同类工程监理中取得的经验,对施工图中不足部分的合理化建议,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及在每个重要阶段的主要负责人及人数等;商务标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酬金报价表,为监理工程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仪器、设备等摊销费用报价:包括管理人员的费用、税金、保险费等项费用在内的总报价表,要求招标单位为监理工作提供的设施、设备等清单。
第十七条投标单位在送达投标书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
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八条投标书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印鉴(附委托说明),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招标单位。
送达的投标书确需更正和补充的,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期限前,以正式文件更正补充。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可以在投标书中提出对该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的合理化建议(包括经济方面的),与投标书同时送达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评标时参考。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当在招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一条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组织机构,应经招标办公室同意后,方可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评标小组应由项目法人、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视工程大小而定,一般为5-11人(单数为宜) ,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总人数的2/3.评标小组组长由项目法人担任。
专家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监理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三条开标应在全体投标单位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小组人员,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予以记录。
开标应按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阶段进行。
应当先开技术标,技术标评审通过后方可开启商务标。
第二十四条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标书。
(一)未密封;(二)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鉴的;(三)投标书逾期送达的;(四)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如期参加开标会议的;(五)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六)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编制,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七)投标书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涂改处没有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
第二十五条评标小组应当按照事先公布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
必要时可就投标书中的问题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投标单位以书面方式作出澄清和确认。
但投标单位不得借澄清之机更改报价、主要监理人员等实质性内容。
招标单位也不得利用澄清之机要求投标单位对上述实质性内容作出更改。
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说明或附加条件,一律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评标一般应采用科学量化的方法。
对投标单位的监理大纲、监理深度、人员素质、监理业绩、监理取费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评审。
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否则定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七条评标应由评标人员各自独立的进行。
评标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即为中标单位。
开标至定标一般不得超过15天。
招标单位参与人员和评标小组成员对涉及到各投标单位专利和要求保密的资料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八条确定中标单位后7天内,招标单位发出经招标办公室审核的《中标通知书》。
未中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7日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回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和要求退回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招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投标书及补充文件、答疑纪要、中标通知书草拟合同,招标办公室在两日内审查完毕,双方正式签署监理委托合同。
合同签约后招标单位应退回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