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土地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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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协议书范本

土地转让协议书范本

土地转让协议书范本2019甲方:乙方:丙方: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地块概况1、该地块位于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亩)。

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

二、转让方式1、甲方保证通过土地挂牌形式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绿化率很多于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__________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土地挂牌手续并在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__________天内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在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即时支付,丙方同意提供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成国用()字第__________号和成国用()字第__________号),抵押担保的范围与甲方承担的责任的范围相同。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天内到当地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至乙方取得机投镇________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止。

5、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

甲方愿意协助乙方解决相关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

项目开发结束并经审计后,项目净利润率超过_______%的,超过部分净利润乙方同意与甲方五五分成。

上海希科陶瓷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希科陶瓷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希科陶瓷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7【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4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汇鲍浩徐静【审理法官】张汇鲍浩徐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希科陶瓷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文昂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上海希科陶瓷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文昂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上海希科陶瓷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文昂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贺富强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何国平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贺富强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何国平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史万全贺富强何国平【代理律所】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上海希科陶瓷电器有限公司;上海文昂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以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徐汇规资局依法具有核发被诉规划许可证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第三人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以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徐汇规资局依法具有核发被诉规划许可证的职权。

被上诉人徐汇规资局受理原审第三人文昂置业公司的申请后,审查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材料,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并予以审核确定,征询了交通、绿化等相关部门意见、对建筑间距等技术条件进行了审查,被上诉人徐汇规资局向原审第三人核发被诉规划许可证,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并无明显不当。

租赁土地合同

租赁土地合同

租赁合同
甲方:周文勃
乙方:杨晓青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将汽车站的院子(面积:---亩)租赁给甲方使用,租赁费每年两万元,租期五年,租赁费一年一交。

二、1.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应按时交租赁费,如果不交租赁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合同签订后,如果乙方不能保证甲方使用所租的院子,愿意赔赏甲方五倍的年租金及相关损失。

3.合同签订后,希望双方共同遵守,违约方将承担一
切损失,未尽事宜需双方协商解决。

三、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证明人:(签字)
(公历)2019年3月28日。

土地出让金催缴通知书

土地出让金催缴通知书

XX国土催字〔2019〕X号
土地出让金催缴通知书
XXXXXXXXXX:
你(公司)于XXXX年X月XX日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位于XXXXXXXXXXXXXXXXX地块,用途为XX用地,面积为XXXX㎡(合XXX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XXXX年X 月XX日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XXXXXXXXXXXX)的约定,你(公司)必须在XXXX 年X月XX日前缴清土地出让金XXXXXXXXXXX元整(¥XXXXX)。

但你(公司)至今只缴纳了土地出让金XXXXXXXXXXX元整(¥XXXXXX),尚欠土地出让价款XXXXXXXXXX元整(¥XXXXXXX)。

请你(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缴清剩余的土地出让金。

否则,我局将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
- 1 -
关条款,对你校决定处罚收缴相应违约金。

特此通知
XXXXXXXXXXXXX局
2019年X月XX日- 2 -
XXXXXXXXXXXXX办公室2019年X月XX日印发
- 3 -。

王某、酒泉市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与罗某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酒泉市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与罗某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酒泉市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与罗某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命令【审理法院】甘肃省酒泉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酒泉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1【案件字号】(2020)甘09行终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平董海丁丽华【审理法官】刘平董海丁丽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酒泉市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罗某【当事人】王某酒泉市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罗某【当事人-个人】王某罗某【当事人-公司】酒泉市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酒泉市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本院观点】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酒泉市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具有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改判发回重审证据保全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酒泉市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具有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上诉人王某于2006年12月28日取得酒泉高新技术工业园区西园51.91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酒国用(2006)第132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截至2019年5月3日上诉人酒泉市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启动闲置土地调查程序之日,上诉人王某对该地块未进行开发建设,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酒泉市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认定该地块为闲置土地并无不当。

王某主张因酒泉市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将其所有的酒国用(2006)第13207号宗地出让给其他第三方开发建设、其取得的372.81亩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与本案地块无直接关联,王某可以另行依法主张其权利,故王某称酒国用(2006)第13208号宗地闲置因政府原因所致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

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2019年修正)

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2019年修正)

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8.15•【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1994年6月3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25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的决定》修正2003年6月27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3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5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本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土地,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141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8号),深刻汲取我市“河滩地”问题惨痛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坚持规划先行。

各地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前,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

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含1.0)。

城市重要地段或重要节点的拟出让建设用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方案,带城市设计方案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明确出让主体。

市人民政府为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外各自辖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对土地实行集中统一供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中府〔2019〕69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9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8日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加快城乡规划实施,推动闲置土地处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行政辖区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需调整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业、旅游、娱乐、住宅类用地;(二)符合所在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土地登记用途与控规一致;(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约定容积率低于控规指标的;(四)属于闲置土地,按规定进行处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五)本办法实施前未取得办理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业务的《建设用地缴款通知书》或未在《建设用地缴款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在2019年1月1日前已取得规划条件变更批复书但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可以直接获得本办法规定的调整容积率上网竞价资格。

“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按“三旧”改造相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2019修正)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2019修正)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13【实施日期】2019.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征用土地第四章收回土地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规范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并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收回土地,是指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及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合同(以下简称临时用地合同)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用地规划的规定,作出征用土地的决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负责组织实施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工作的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可以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补偿、安置等方面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做好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工作。

第五条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当事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但是法律、法规、征地协议、出让合同及临时用地合同规定不予补偿和安置的除外。

本条前款所称当事人包括被征用土地单位或者被收回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2019修正版本)(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2019修正版本)(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019年物权法司法解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5

2019年物权法司法解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5

2019年物权法司法解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5第五章登记办理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四十一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第四十二条【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理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三条【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理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以及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条【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理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证明材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十五条【适用】依法利用国有土地建造房屋的,理应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能够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四十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理应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并根据权利取得的方式,分别提交以下材料:(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应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应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出让合同以及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四)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应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五)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应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六)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应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3•【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施行日期】2020.0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具体征收工作。

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含代理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按照规定核算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并将有关报表和资料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省、市(州)分成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收支范围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出让总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补缴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公告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公告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中心于2019年5月24日在《深圳特区报》发布了《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2019〕9号,以下简称《出让公告》),以挂牌方式出让A122-0360等五宗居住用地的使用权。

现接委托人通知,就A122-0360宗地《出让合同》有关事宜补充公告如下:原《出让合同》第九条“土地利用要求”第(四)点“建筑高度或层数:高层并满足航空限高要求”修改为“建筑高度或层数:≤100米并满足航空限高要求”。

具体内容,请参阅在本中心网站公示的调整后的该宗地《出让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
2019年5月30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9.17•【文号】自然资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现就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见附件1),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权限在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的层级和权限。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2019)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2019)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13•【字号】•【施行日期】2019.11.13•【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9月23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三项特区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章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四章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五章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的终止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交纳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

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42页

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42页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19年5月31日发布2019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1适用范围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3依据4总则5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6编制、确定出让方案7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8编制出让文件9发布出让公告10申请和资格审查11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12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13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14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15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16办理土地登记17资料归档附录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录B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文本格式附录C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示范文本附录D 投标〔竞买〕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录E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示范文本附录F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示范文本附录G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示范文本附录H 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附录I 中标通知书示范文本附录J 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B 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使用的文本格式,附录A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附录F 、附录G 、附录H 、附录I 、附录J 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所需其他文本的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宋玉波、黄启才、潘光明、涂高坤、王联珠、牟傲风、叶卫东、钟松忆、林立森、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防。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12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12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加强土地整治供应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国有土地供应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表政府负责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工作。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以下简称“储备机构”)受其委托负责土地储备和整治工作。

储备机构要加大储备土地整治力度,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储备机构通过市场运作机制进行土地整治,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供应土地时,须严格按照熟地供应的要求供地,实现土地增值。

为体现土地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政府的诚信,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须要求储备机构提供土地交易的时间、交地状态、整治状况,明确土地成本收取的时间、价款和违约责任,在“招拍挂”出让须知中予以告之。

一旦告之,不得更改,储备机构须按公告要求严格执行。

二、认真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严格履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文本。

土地出让方、受让方、储备机构(交地方)必须遵循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交付土地、缴纳土地出让综合价金以及按时开发利用土地。

凡公告土地供应后由于受让方自身原因欠缴土地出让综合价金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出让合同约定追收;若属储备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地以及未达到公告须知或出让合同约定的交地条件的,也应按照公告须知或出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而杜绝土地供应后因政府违约而不能及时追收土地出让综合价金的现象。

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士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士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士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246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9.11.29裁判规则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导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以致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该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及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均无过错,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仅判决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及相应孳息,对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对于一方当事人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契税损失,在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合同的解除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公平原则平均分担。

正文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士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2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太原东街1048号。

法定代表人:胡守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艳,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蒙娜,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3066号。

法定代表人:曲国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大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林伯,该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长春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终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142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秦树棠、苍梧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秦树棠、苍梧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秦树棠、苍梧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2【案件字号】(2020)桂04行终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少培邱良陈国飞【审理法官】陈少培邱良陈国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秦树棠;苍梧县自然资源局;广西兴怡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秦树棠苍梧县自然资源局广西兴怡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秦树棠【当事人-公司】苍梧县自然资源局广西兴怡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木昌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木昌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木昌【代理律所】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秦树棠【被告】苍梧县自然资源局;广西兴怡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秦树棠主张其自留地及上旺村民小组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得征收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对在案证据采信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秦树棠主张其自留地及上旺村民小组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得征收的问题。

苍梧县人民政府经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以上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被征收的土地性质由集体所有已经变为国家所有,本院予以确认。

被上诉人苍梧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将国有土地出让给广西兴怡置业有限公司,该出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上诉人秦树棠被征收的土地、青苗补偿款按国家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计算并已经转入上旺村民小组,没有损害上诉人秦树棠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秦树棠不愿领取补偿款与他人无关。

因此,上诉人秦树棠提出不得征收土地、要求赔偿2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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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土地出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
合同双方:
出让方:
法定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让方:
法定地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_省_________ 市
土地管理局;受让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白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

在使用年限内可以
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

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
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 “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 “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域的
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 “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
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
地利用方案。

4. “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
白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
办和经营工业项目为主的工业区,亦准许%用地开办一
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

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
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
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

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
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月日。

土地使用费每年
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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