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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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85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项目部管段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项目部管段工程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二章重大隐患认定
第三条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条重大风险因素判定准则:风险因素的风险级别为3级及3级以上(D 大于等于70分)以上时,该风险因素为重大风险因素;风险评价小组认为应列入重大风险因素的因素;本年度发生伤亡事故的风险因素等。
第三章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制度
第五条隧道施工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经理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全面负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重大隐患,按照定隐患、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限、定责任人的“五定”原则限期整改。
(二)安全总监负责研究制定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对本工程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及玉临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研究决定。
(三)项目经理负责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复查验收,销号管理。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并将复查验收结果报公司及玉临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备案。
(四)安全部做好重大隐患的上报工作。
(五)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
第六条安全部主要负责重大隐患的督促整改、分析通报等工作。
(一)安全部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每月25日前将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整改进展情况汇总后报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日常新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24小时上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挂牌督办、验收销号、汇总上报、分析建档等情况进行通报。
(三)对上报的重大隐患进行汇总分析,督促或指导按“五定”原则限期整改,并每月进行通报。
第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管理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督办或整改;
(三)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督办;
(四)整改结束,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向管理部门提出销号的书面申请;
(五)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整改情况,合格的应当予以销号。
第八条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容:
(一)被挂牌督办单位名称;
(二)挂牌督办容;
(三)整改要求;
(四)整改期限。
第九条重大隐患报告和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容。
(一)重大隐患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容: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及分类。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必须在隧道洞口或作业人员出入较集中的显著位置贴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发挥警示作用。其容包括:隐患容、产生地点、主要危害、治理措施、应急预案、治理责任部门、督办责任部门、治理进展情况等。
第十一条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应包括单位、编号、分类、隐患容、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牵头部门、督办部门、发现日期、整改时限、实际完成
整改日期、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意见、是否销号等。
重大隐患的档案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十二条重大隐患未彻底整改前,必须制定针对性安全防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产停建整改;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严防发生事故。
第十三条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重大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被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建治理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项目部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公司及玉临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验收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第四章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十五条未认真履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因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其主要责任,并清理出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中铁十八局集团玉临高速公路项目部。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