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与政策监管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期:2004-10-21执⾏⽇期:2004-10-2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为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意见》,推动固定收益类产品创新,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办法》、《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定义和基本要求(⼀)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资产⽀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发起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所募集的资⾦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能够产⽣可预期稳定现⾦流的特定资产(即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代计划向原始权益⼈购买基础资产,并委托托管机构托管。
基础资产及其收益属于计划的财产,独⽴于原始权益⼈、管理⼈、托管机构的固有财产,不得与原始权益⼈、管理⼈、托管机构固有财产产⽣的债权债务相抵销;投资者可以转让所持受益凭证,但不得主张分割计划项下的财产,也不得向计划要求回购其受益凭证。
管理⼈按照约定管理、运⽤、处分计划项下的资产取得的收益,应当归⼊计划,所产⽣的法律后果由计划承担。
受益凭证作为投资者的权利证明,以计划项下的资产为信⽤⽀持,其收益来⾃于基础资产未来产⽣的现⾦流,属于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管理⼈仅以基础资产及其收益为限向投资者承担⽀付收益的义务。
投资者按照约定取得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基础资产及其转让(⼀)基础资产应当为能够产⽣未来现⾦流的可以合法转让的财产权利,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
基础资产为收益权的,收益权的来源应符合法律、⾏政法规规定,收益权应当有独⽴、真实、稳定的现⾦流量历史记录,未来现⾦流量保持稳定或稳定增长趋势并能够合理预测和评估;基础资产为债权的,有关交易⾏为应当真实、合法,预期收益⾦额能够基本确定。
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与政策监管(PPT 61页)
资产证券化发展概况
ABS起源于美国,距此已经有40多年的历史,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还只是刚刚起步,虽然最早出现于 2002年,但真正受到政府支持是2005年,而后来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而停滞。当前中国正 处于金融改革的创新时期,未来资产证券化发展将加速。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工具主要分两大类:
信贷资产证券化
中国证监会
贷款银行
审核速度 交易市场
2-3个月 银行间市场
投资者群体 银行、保险
2-3个月 交易所市场 保险、基金
3-6个月 交易所大宗交易 券商、基金、保险
1-2个月 无 无
融资成本 低
低
较低
较高
发行主体 发行规模 募资投向
主要优势
主要缺点
金融机构、企业 总规模不超过净资产的40% 限制较少
审核快、利率低
商业银行
收款 账户 监管
原始权益人 (发起人)
专项 计划 账户 托管
证券公司 (专项计划管理人)
承销商
设立、 管理
其他第三方中介 服务机构
基础资产出售
支付购买基础资 产对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SPV)
发行计划受益凭证 认购计划受益凭证
投资者 (受益凭证持有人)
发行时 计划存续期
基础资产现金流转移
分配专项计划收益
– 地方政府的支付能力、可支配财政收入及刚性支出等
拟证券化资产的要求
• “收益权”类资产(与未来经营性收入相关)
–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拥有某种收费或获取收益的权利 – 这种权利与企业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可以区分开,可以特定化 – 企业拥有收费或获取收益的法律与政策文件较为齐备 – 现金流独立,可进行识别 – 如果现金流需先上缴财政,需明确财政拨付的时间、金额或比例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为规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总则1.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营活动。
2.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将自身的信用资产、债权资产等进行证券化,发行证券产品进行融资或投资。
3.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券市场的相关规定。
二、资产证券化项目的选择和审查1. 证券公司在选择资产证券化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风险、收益和流动性,并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2. 在进行资产证券化项目审查时,证券公司应当对项目的资产质量、流动性、抵押物评估等进行审查,确保项目具有合规性和可行性。
三、证券产品的发行和销售1. 证券公司在发行证券产品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产品的风险和收益。
2. 证券公司在销售证券产品时,应当进行适当的风险揭示和产品说明,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四、投资者保护1.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销售或操纵市场等行为。
2.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五、风险管理1. 证券公司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应当制定风险管理方案,明确风险控制的策略和措施。
2.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和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六、内部控制1.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业务分工和权限,并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督和管理。
2. 证券公司应当聘请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专业性。
七、监督管理1. 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 证券公司应当配合证监会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业务资料。
以上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证券公司应当遵守以上规定,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开展业务。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制度约束及对策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制度约束及对策今天,资产证券化成为了金融行业的一个基本规则。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主要指的是将原有的资产转换为证券,以使它们能够在资产可转换性和流动性方面有所改善,这样,资产就可以通过证券市场流通,从而使资金更加有效地分配到更有价值的地方。
因此,资产证券化是当今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然而,由于资产证券化涉及到金融安全、流动性、信用风险等许多复杂的问题,因此,需要有一系列相应的制度约束。
首先,应加强资产质量把控,确保企业的资产质量高,把控实际控制人及其资产的实际状况,同时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规范和标准,确保证券化过程安全可行且有利可图。
其次,应谨慎审查资产证券化过程,以确保资产支持物的真实性。
最后,为了防止不良债务溢价,国家应实行投资者保护政策,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同时,为了更有效地提高资产证券化的效率,也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对策。
首先,应加强信息公开制度,让投资者了解资产信息,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应加强监管,建立预防和化解危机的机制,以确保资产证券化在安全可行性方面能够达到规定的最高标准。
再次,应加强投资者教育,使投资者更加了解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细节,从而有效防止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最后,应加强社会公众对资产证券化的认知,使资产证券化受到更广泛的认可,从而促进信息公开,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综上所述,我国在资产证券化上还需要完善制度约束及采取有效的对策,以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善人民生活。
最后,政府应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完善金融监管力度,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可靠的投资环境,把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好处带给社会大众,实现财富聚集,共同分享经济发展的红利。
资产证券化的应用与监管
资产证券化的应用与监管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金融创新领域的重要发展趋势。
通过将传统的资产(如贷款、债券、房产等)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产品,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资产所有者更快地获取资金,并提高资产流动性。
而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日益发展,监管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资产证券化的应用和监管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的应用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资产所有者将现有的资产转化为证券产品。
例如,一家银行可以通过将其发放的业务贷款转变为资产支持证券(ABS),来为自己筹集更多的资金。
ABS可以被分成不同等级,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风险需求。
另外,债务证券化(CDO)可以将不同类型的债务转化为证券产品,这些证券的回报可以来源于债务的还款和利息等。
资产证券化的应用已经逐渐从传统的债务领域扩展到更广泛的资产。
例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是一种将房地产转变为证券化产品的方式。
REITs可以从房地产的租金收入中获得回报,并通过证券市场来进行交易。
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帮助资产所有者提高资金流动性,还可以带来其他一些好处。
例如,它可以分散风险,因为证券化产品通常会将资产池分为不同的等级,以满足不同的风险偏好。
此外,证券化产品的流通性更强,因为它们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
二、资产证券化的监管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监管变得越来越关键。
监管机构需要确保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与稳定性,同时防止投资者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在美国,证券市场委员会(SEC)是负责监管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机构之一。
该机构要求发行人必须提交相关文件,包括注册和披露材料。
SEC还制定了一些规则,如Reg AB和Reg Z,以确保和规范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交易。
此外,监管机构也需要确保证券化产品的评级质量。
在过去,一些评级机构存在失职的情况,他们给予甚至是AAA级的资产支持证券打上虚假的评级。
因此,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确保他们的评级质量和透明度。
除了美国,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也在逐步完善尽职调查和证券化产品监管的相关规定。
资产证券化与法律监管
资产证券化与法律监管资产证券化,通俗的说,就是经由原始资产的担保把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变为可以流动的资产。
资产证券化的经营方式大大增强了资金的流动性,同时也提高了证券化主体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
所以我们大力提倡并发展资产证券化。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同时,因为资产证券化本身具有的特点,使得其很有可能被滥用,从而打乱金融市场的发展秩序。
一、目前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在法律层面,资产证券化制度是指通过发行关系当事人构筑一定的法律结构,将流动性不强的资产转化为一般私法上的有价证券形态,进而流通于市场的有关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
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是,通过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来加快资产的流转速度,从而分散经营者风险。
可见,资产证券化是通过金融衍生品的流通来实现的,所以目前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的中心是金融衍生品,可是这是不全面的,目前法律监管存在问题有,对证券化的过程缺乏监管,其实,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比非衍生品的流通过程更重要,它才决定着金融产品质量的好坏和市场风险的大小,但我们是避重就轻,并没有发挥法律监管应有的作用。
并且也没有对不当资本风险发生后的追责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这样法律监管的制度并没有设计在著力点上,监管范围比较狭窄。
二、重构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体系我们可以从监管范围的扩展和监管理念的改革这两个方面对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体系进行重构,加强对资产证券化衍生品流通阶段、资产整合阶段,风险产生后的追责阶段的法律监管。
同时合理配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使其实现权利义务的统一。
(一)对资产证券化过程的监督资产证券化中相关利益人在进行资产整合时,法律应尽可能的把资产整合中涉及到的义务更为详尽的囊括进来。
我们应该根据风险对证券化产品进行一定标准的分级,并把它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而且应明确资产池中基础资产的准入标准。
确立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分级标准,区别对待不一样的资本质量产生的金融衍生品,优级的风险最小,差级的风险最大,使投资者对其投资的产品有明确的了解,然后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投资。
资产证券化与法律监管探究
资产证券化与法律监管探究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不断推进,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方式。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不同种类的资产通过法律手段转化为证券,然后通过公开市场交易等方式进行买卖和投资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曾经给金融市场带来了极大的好处,但由于其风险与法律监管问题的存在,也可能会对金融市场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因此,本文就资产证券化与法律监管探究做一些阐述。
首先,资产证券化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资产证券化将资产分割成小份额,使其具备了流动性和可交易性,这有利于大众投资者对更多的资产进行投资。
其次,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资本优化,以及降低资金成本,并且提升了资产财务结构的合理性。
最后,资产证券化还可有效地分散风险,降低投资者的损失风险。
因此,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企业快速整合资金,实现资产优化,支持经济发展,并且开拓了更多的投资渠道,提高了市场的效率。
然而,资产证券化也存在一些风险,因此需要更加严格的法律监管。
首先,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由于其涉及到较多的金融风险,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框架,以确保证券化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需要加强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风险的评估,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证券化产品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三,需要防范潜在的造假风险。
因为证券化产品通常由较多类别、规模较小的资产组成,而某些不良资产可能被隐藏或难以被发现,容易引发信息不对称或者欺诈行为。
因此,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市场透明度和公正性。
为了应对上述问题,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措施。
比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方式相对严格,保持了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限制,而欧盟则更为开放,鼓励创新,但是同时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监管和监督。
我国在资产证券化方面也有很多的规定,比如现有的证券法和信托法,以及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比如《资产支持证券化管理办法》等规章。
尽管监管环境越来越严格,但投资者也应该相应增强对市场风险的认识,保持警醒,谨慎投资。
资产证券化视域下商业银行业务与监管变革
资产证券化视域下商业银行业务与监管变革资产证券化视域下商业银行业务与监管变革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系统的核心和稳定器,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商业银行业务和监管环境则面临着日益复杂和多样化的挑战。
在资产证券化视域下,商业银行业务和监管也需要相应地进行变革和适应。
首先,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业务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传统上,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吸收存款来进行贷款业务,实现存贷款的利差收入。
然而,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兴起,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打包成证券,并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
这样一来,商业银行可以更加灵活地配置资本,并扩大其贷款规模。
此外,资产证券化还可以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增加其资产的流动性。
因此,商业银行业务愈发呈现多元化和复杂化的趋势。
资产证券化与商业银行业务的变革相互关联,并对监管层提出了新的挑战。
传统的监管方法主要是对商业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活动的资本要求和风险管理进行限制和规范。
然而,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创新和变革,不断寻找监管的漏洞和规避方式,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因此,监管部门需要及时跟进和调整监管政策,以确保商业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
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变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监管应更加注重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使得监管部门需要更加关注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监管应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等方面。
此外,监管还应加强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监督,确保其有效性和科学性。
其次,监管应加大对商业银行业务的信息披露力度。
资产证券化业务往往涉及大量的复杂金融工具和交易结构,涉及到众多参与者的利益。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公平性,监管部门需要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公开其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资产质量、风险水平和盈利能力等。
资产证券化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相关服务机构。
第三条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将其拥有的应收账款、租赁债权、应收租金、交通收费等债权类资产,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转让给投资者,以实现资产流动性、分散风险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目的。
第四条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市场化原则;(四)信息披露原则。
第二章专项计划设立第五条设立专项计划,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二)资产质量良好,预期收益稳定;(三)专项计划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四)参与主体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
第六条设立专项计划,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文件:(一)专项计划设立申请书;(二)专项计划说明书;(三)资产评估报告;(四)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专项计划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八条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对专项计划内的资产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资产安全、收益稳定。
第九条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专项计划账户,对专项计划内的资产进行独立管理;(二)监督专项计划资产的使用情况,确保资产用途符合专项计划说明书约定;(三)定期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评估,并向投资者披露评估结果;(四)按照专项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专项计划收益;(五)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事项。
第十条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费用由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相关机构按照约定收取。
第十一条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策资产证券化是指将资产如房地产、债券、抵押贷款等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并发行给投资者。
它可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降低融资成本、分散风险、促进资金市场发展等。
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迅速。
本文将分析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发展现状1. 市场规模扩大:自1997年我国首次推出地产股票发行以来,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截至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已达数万亿元人民币。
债券类资产证券化占比最大。
2. 行业结构优化: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也带动了行业结构的优化。
过去,房地产领域资产证券化居主导地位,但近年来,汽车贷款、消费信贷等领域也开始加入。
3. 监管政策不断完善:为了规范资产证券化市场,我国监管部门不断出台相关政策。
银保监会于2013年颁布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创新业务管理办法》,规范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二、问题1. 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尽管有一些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政策,但仍存在缺乏整体性、系统性的法律法规,缺乏对关键环节的明确规定等问题。
2. 业务模式单一: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集中在房地产领域,其他领域的开展相对较少。
这导致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多样性相对较弱。
3. 风险管控不足: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但我国目前在风险管控方面还存在不足,特别是对于信用风险的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对策2. 多元化发展:鼓励其他领域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如消费信贷、汽车贷款等。
通过多元化发展,提高市场的竞争力和稳定性。
3. 强化风险管理:加强对信用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建立风险监测体系,提高风险防控水平。
加大对装备、技术、监管手段等方面的投入,提高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风险管理能力。
4. 加强信息披露:加强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信息披露监管,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确定性。
浅谈对资产证券化的金融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局[修改版]
摘要:为了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延伸,丰富金融产品,资产证券化应运而生,但随之也出现了许多问题,资产证券化体系不完善,立法制度缺陷等,导致监管不足。
监管当局应积极寻求措施,解决相关问题,促进金融市场安全稳健运行。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金融监管问题措施资产证券化源于美国60年代末的住房抵押证券,发展至今日,已经成为近三十几年来世界金融领域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工具。
资产证券化以其独特的融资形式,吸引了广大投资者,极大地丰富了金融服务与产品。
一、资产证券化及其现状1、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较低的资产转化为具有较高流动性的可交易证券,改善资产结构,提高基础资产的流动性。
2、中国市场资产证券化的现状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发展缓慢,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影响也比较小。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呈现以下特点:(1)发行规模增大,种类增多,机构投资者范围增加。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涉及不动产,应收账款,信贷资产,收费项目等,种类繁多。
其发行规模2005年为81.96亿元,截止2008年末已经达到302亿。
(2)二级市场资产证券化交易不活跃。
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机构投资者以大宗交易为主,一般会将证券产品持有至到期,从而导致市场流动性不足。
(3)基础资产供需矛盾,市场运作与目标不符。
证券化基础资产应是预期未来带来稳定收益的正常资产,然而,就目前的市场表现来看,基础资产中不良资产比重偏大,投资者必然失去信心,导致资产证券化交易受困。
二、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现况及问题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比较晚,至今也未形成一个成熟的市场,在探索发展的道路上,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许多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不完整。
目前没有一部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
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使监管存在很多漏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法律法规体系内容不完整,调整范围有限,监管效率低;二是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对资产证券化的规定出现重复与真空现象。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施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推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合理有序开展,确保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安全有效运行,提升业务水平,维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因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引发的金融风险。
第一条业务范围证券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包括:(一)资产证券化发行;(二)资产证券化交易;(三)资产支持证券业务。
第二条理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文件(一)产证券化发行:发行人向证券公司提交资产证券化项目申报书、发行承诺书、发行人信息、行业背景、资产信息及审计报告等;(二)产证券化交易:发行人提供完整的资产证券化档案和交易参考文件;(三)资产支持证券业务:投资人提供其合法权利的支持业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第三条信息披露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证券公司应严格遵守《关于信息披露要求的规定》,及时、如实、详尽地向投资者公开发行人实际情况、资产信息及业务发展情况等信息。
第四条核标准(一)证券公司应对资产证券化发行和交易中所涉及的实体、资产、交易过程、资金流向、担保等方面进行审查;(二)证券公司应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审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的财务状况、发行人业务规模及发行主体在行业内有无良好口碑等。
第五条理规定(一)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规定,定期对业务活动进行检查;(二)证券公司应严格审查发行资产抵押等担保方式,监督发行人对债务的履行;(三)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机制,严格审查发行人的资金使用状况;(四)证券公司应严格审查发行人的人员配备,把握发行人的业务状况及风险状况。
第六条袜运作证券公司要求应当建立完善的审查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保证发行人及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第七条约责任证券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发现发行人及投资者的违约行为的,应及时通报发行人和投资者,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发行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可能产生的损失。
我国资产证券化运用问题及其监管策略
我国资产证券化运用问题及其监管策略内容摘要:自2022年金融危机后,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停滞。
而资产证券化对于我国的经济优化有着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对资产证券化进行规范性研究,概述了其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的形成、参与主体、功能及弊端,探究了资产证券化发展与金融市场稳定的关系,并结合2022年次贷危机的产生做出阐释,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进行资产证券化应当注意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做出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信用金融市场监管策略资产证券化概述证券化分为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
融资证券化是指融资由银行贷款转向具有流动性的债务工具,筹资者除向银行贷款外,更多的是发行各种有价证券、股票以及其他商业票据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直接向国际社会筹集资金的方式,资金供应者在购进债券、票据后也可以随时把拥有的债权出售,转换为资金或其他资产。
此种方式大多为信用融资,只有政府和信誉极高的大公司才能以较低的成本取得资金,属于增量的证券化,又称“初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传统的证券发行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
资产证券化后其流动性大为增强,它从已有的信用关系上发展起来,属于存量的证券化,又称“二级证券化”。
在操作流程及机构设置上,资产证券化具有四个主要特征:首先是通过一个特设载体(Special-PurpoeVehicle,简称SPV)作为交易中介,由SPV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并以发行收入作为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从而使原始筹资者获取所需的资金,从这个角度说,资产证券化本质上是一个资本市场满足社会长期信用需求的直接融资过程。
另一个显著特征是信用增级,在发行前通过设立超额抵押或备付金账户进行内部增级,或者通过大型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担保进行外部信用增级来提高证券信用等级,从而吸引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然后是其规避风险的功能,通过资产组合、转让将集中与卖方的信用和流动性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可以降低系统性风险;最后是其广泛性,凡是可以参数收入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与法律监管探究
资产证券化与法律监管探究我们来了解一下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
资产证券化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资产转让给特定目的实体(通常是专门成立的资产支持机构),并由该实体发行相应的证券,将资产变现融资的一种金融手段。
在这个过程中,资产支持机构将所得到的现金再投入到企业的经营中,从而实现企业的再融资。
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账款、政府债券等。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优势在于,通过将资产转让给特定目的实体,企业可以迅速获得资金,提高资本的周转效率,减少债务风险,从而提高企业的融资成本。
通过证券化,企业还可以将风险分散给更多的投资者,降低企业的整体风险。
资产证券化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
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投资者可以更加透明地了解资产包的情况,从而提高了企业的透明度和市场的有效性。
资产证券化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由于资产证券化将资产转让给特定目的实体,这就需要企业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信任关系。
而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会出现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问题,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资产证券化市场可能会存在潜在的市场失灵风险,如果监管不力,可能会发生市场垄断、价格操纵等情况,损害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的稳定。
合理有效的法律监管对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法律监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金融市场进行规范和监督,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在资产证券化领域,法律监管主要涉及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投资者保护等方面。
在资产证券化监管制度方面,国家需要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以保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对于资产支持机构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国家需要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定,规定其业务范围、资本要求、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其业务的合规和稳健。
还需要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防范跨市场的金融风险传导。
在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方面,国家需要规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披露要求和标准,要求资产支持机构对资产包、风险情况、收益预期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披露,以提高投资者对产品的了解度和评估能力。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与监管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与监管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中,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正逐渐发挥着愈发关键的作用。
它不仅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和风险管理手段,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样化的投资选择。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操作的规范性和有效的监管成为了确保金融稳定和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要素。
信贷资产证券化,简单来说,就是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打包成证券,出售给投资者,从而实现资产的流动性转换。
这一过程看似简单,实则涉及诸多复杂的环节和专业的操作。
在操作层面,首先是基础资产的筛选和组合。
商业银行需要从众多的信贷资产中,挑选出具有稳定现金流、违约风险较低且具有一定同质性的资产进行组合。
这些资产通常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账款等。
然后,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进行资产的隔离和重组。
SPV 是一个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设立的法律实体,其作用在于将基础资产与发起银行的其他资产相隔离,以确保投资者的权益不受发起银行破产等风险的影响。
接下来是信用增级环节。
为了提高证券的信用评级,吸引更多投资者,通常会采取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种方式。
内部信用增级包括超额抵押、优先/次级结构等;外部信用增级则主要依靠第三方担保、保险等手段。
在完成信用增级后,需要对证券进行评级。
评级机构会根据基础资产的质量、信用增级措施等因素,对证券给出相应的信用评级。
这一评级结果对于证券的定价和销售至关重要。
最后是证券的发行和销售。
商业银行可以选择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的方式,将证券出售给各类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在整个操作过程中,还需要专业的法律、会计、税务等服务机构的参与,以确保各个环节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然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
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这就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监管方面,首先要关注的是基础资产的质量。
监管部门需要确保商业银行在筛选基础资产时遵循严格的标准,防止将不良资产或风险过高的资产纳入证券化范围。
资产证券化视域下商业银行业务与监管变革
资产证券化视域下商业银行业务与监管变革资产证券化视域下商业银行业务与监管变革引言资产证券化是指将资产转化为证券形式进行交易和投资的一种金融创新方式。
随着众多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深化,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产负债表、提高银行竞争力的重要工具。
然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和监管挑战也显而易见。
本文将从资产证券化的视角探讨商业银行的业务变革和监管变革,以期为未来的金融监管提供一定的借鉴。
第一部分商业银行业务变革1. 不良资产处置和风险分散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业务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与实体经济的直接关联,因此不良资产是其经常面临的问题。
资产证券化可帮助银行通过将不良资产转化为证券,进而在资本市场出售,从而分散风险和释放资本。
与此同时,通过转移不良资产给专门机构处理,商业银行可集中精力于核心业务的发展,提高效率。
2. 融资渠道多元化和降低资金成本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可以将各类资产进行切割和重组,从而形成各类证券品种供投资者购买。
这不仅可以提高融资渠道的多元化,还能够降低资金成本,减少负债端的压力。
3. 优化资产负债表结构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将长期资产变现,得到即时现金流,有利于优化资产负债表结构,提高银行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
第二部分商业银行监管变革1. 资产证券化监管与制度建设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金融工具,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
监管机构应关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投资者保护、风险控制等方面,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同时,监管机构还需要加强对重要参与主体的监管,通过合理的制度建设来降低市场风险。
2. 审慎监管和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注重审慎监管和风险管理。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确保其在资产证券化中不过度追求高收益。
商业银行也应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的建设,提高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可持续稳定性。
3.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对于投资者的决策至关重要。
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打包成证券,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进行融资的一种金融工具。
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对于规范资产证券化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主体、流程、监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应注重资产证券化交易实质,而非仅仅关注交易形式。
3. 依法合规原则: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产证券化活动合法、合规。
4. 风险控制原则: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应注重风险控制,防范和化解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5. 信息公开原则: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应要求信息披露充分、真实、准确,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三、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的主要主体1. 发起人:发起人是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主体,负责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策划、组织和实施。
2. 设立人:设立人是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受托人:受托人是指受发起人委托,代表投资者管理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机构或者个人。
4. 承销人:承销人是指受发起人委托,负责资产证券化证券发行和承销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5. 投资者:投资者是指购买资产证券化证券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定的主要流程1. 项目策划:发起人根据市场需求,选择合适的资产进行证券化,制定资产证券化项目方案。
2. 资产评估:设立人对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的价值。
3. SPV设立:设立人设立SPV,并将资产转移至SPV名下。
4. 证券发行:承销人负责证券发行和承销,将证券发行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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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回购债权
远东二期 中信证券
租赁合同债权
宁公控 (宁建二期)
中信证券
污水处理收益权
侨城收益 中信证券
欢乐谷门票凭证
区别于股票、债券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 依托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平台 以企业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优质资产为基础资产 通过买卖或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基础资产,实现资产与企业的风险隔离 投资者收益源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 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受益凭证并担任管理人 受益凭证具有固定受益产品性质
规模受限
上市公司(含海外上市) 各类企业
各类企业
总规模不超过净资产的40%
无净资产比例限制,根据未 来现金流贴现
受企业存贷比限制
限制较少
限制较少
受国家政策及银行 监管
发行规模不计短券中票额度
规模及评级不受主体信用及 偿债能力的限制; 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出表,不 增加负债率;
审批速度快
只适用于上市公司
流动性不足,融资成本略高
• 资产证券化产品分类
ABS (广义)
ABS(狭义)
MBS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
CDO 抵押债务证券
ABCP 资产支持商业票据
其他,如 信用卡,学生贷款,
应收款等
RMBS CMBS
CLO
CBO
市场概况
• 美国市场
2012年狭义ABS产品发行量为1600多亿美元 2012年末狭义ABS市场存量为1.85万亿美元 (狭义ABS产品与广义ABS产品相比,发行量约占7%, 存量约占11%) 2012年年末债券市场存量为36.76万亿美元
• 欧洲市场
2012年狭义ABS产品发行量为670多亿美元 2012年末狭义ABS市场存量为0.27万亿美元 (狭义ABS产品发行量与广义ABS产品相比约占22%, 存量约占12%)
数据来源:SIFMA
市场概况
• 信贷资产证券化
– 2005-2008年,共有11家金融机构发行了17个信贷资产 证券化项目,发行规模合计667.83亿元。
– 2012年,央行、银监会、财政部发文扩大试点,国务 院批复500亿额度。国开行、上汽通用、交行等已发行 约159亿。
– 2006-2011年,银行间市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现券交易 额合计284.52亿元,质押式回购交易额合计396.2亿元。
市场概况
• 企业资产证券化
– 2004年1月,“国九条”提出“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 券化品种”
企业资产证券化
• 由证监会主管 • 在交易所市场发行 • 基础资产为企业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资产 • 主要依据为《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
行)》,尚处于试点期 • 典型案例: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ABS,浦东建设BT项目ABS • 截至目前,我国已累计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13支,筹资
总额达325.05亿元。
• 证券化对企业的益处
降低融资成本:通过基础资产与企业的风险隔离,可获得更高的信用评级。
优化财务状况:增强企业资产流动性。
表外证券化融资可优化企业财务杠杆。
融资规模灵活:融资规模由基础资产的预期现金流决定,不受企业净资产
限制。
资金用途灵活: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情况下,可由企业
自主安排募集资金的使用,不要求公开披露其用途。
信息披露要求:仅披露计划账户财务信息,不涉及企业财务信息。
• 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融资
传统运营模式: “企业投资建设、政府分期回购” 滚动开发新模式:通过证券化将存量资产快速变现用于下一轮建设开发
缩短获利周期,优化负债结构,缓解现金压力
涉及领域:BT回购、污水处理收费、高速公路收费、电力销售等
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信信用用评评级级机机构构
资资产产评评估估机机构构
会会计计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拟证券化资产的要求
• 债权类资产(BT回购款)
– 已竣工验收的BT工程 – 地方政府的授权与承诺
包括:对于按BT合同回购款支付义务的确认 负责支付BT回购款的职能部门(如财政局) 支付BT回购款的工作程序 授权监管银行对用于支付的特定账户的财政资金余额进行 监管,并在支付日按时、足额划付 监管银行足额划付前不得动用财政专户资金
产品原理 • 交易结构
担外保部银担行保
原 原始始权权益益人人 ((企企业业))
信用增级 转让基础资产
募集资金
计 计划划管管理理人人
(证券公司)
登记、托管
与交易
设立并管理计划
中中证证登登/交交易易所所
专专项项资资产管管理理计计划划
资资金金托托管管
发行受益凭证 募集资金
受受益益凭凭证证 持持有有人人
托 托管管银银行行
原始权益人的要求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 第三十条 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 (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 (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企业资产证券化运作基本流程
– 目前,证监会监管框架下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是通过证券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实现,主要依据为《证券公司企业资 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尚处于试点期。
– 具体操作模式是: ➢ 由证券公司发起设立一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资产证券化的SPV。 ➢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向合格的投资者发行固定收益类的专项计划受益凭证来募集资金。 ➢ 专项计划募集所得资金专项用于购买原始权益人所拥有的特定基础资产。 ➢ 专项计划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入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偿付本息。
融资周期短,产品设计灵 活
审核周期快;可以质押 回购包括买断式回购
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出表, 不增加负债率;融资主 体受限少
主要缺点
发行主体受限,部分合资格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才能承做
无流动性,融资成本高, 信托公司净资本扣减严格, 受政策调控频繁
当前的交易结构类似抵 押融资,资产不能出表
审核严谨、对基础资产 法律合规,现金流权属 要求较高;
– 2005年8月,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一个试点项目,截至目 前共计11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功发行
– 2009年5月,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发布通知及《证券 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点)》
– 2013年3月,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 理规定》发布实施
市场概况
• 已发行产品:
2005年8月 至今 共发行12个专项计划, 累计融资307亿元, 其中8个专项计划在 深交所协议交易平台 挂牌转让。
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与政策监管
• 资产证券化释义:
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现金收入属性的资 产或资产组合(“基础资产”)
出售给特定的发行人,或者将该基础资产信托给特定的受托人
通过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一种金融
工具或权利凭证(资产支持证券)
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变现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
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关键环节 • 要点
– 基础资产质量决定证券化价值 – 基础资产管理规范,信息齐备、可追溯,提高信息透明度 –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表内/表外融资结构 – 减少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 简单、规范、透明的交易结构
• 第三十一条 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 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
• 第三十二条 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内
关键环节
• 债权类资产:
– 如BT合同债权、融资租赁、其他应收账款等 – 债权人义务应已履行完毕
较低
融资主体 基础设施项目债权资产
房地产及城投受限
房地产及副省级以下城 投平台受限
房地产受限
受托管理人/ 计划管理人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
无
证券公司
发行规模 无净资产比例限制
无净资产比例限制
无净资产比例限制,根 据未来现金流贴现
无净资产比例限制,融 资规模根据未来现金流 贴现
主要优势
审核周期快,融资成本低, 发行募集的各项费用均由受 托人或委托人承担
• 由人民银行、银监会主管 • 在银行间市场发行 • 基础资产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 • 目前已有比较完善的法规支持,主要依据为《信贷资产证券
化试点管理办法》 • 典型案例:开元信贷资产证券化、建元信贷资产证券化 • 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累计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22支,筹
资总额达775.60亿元。
短期为主,融资成 本高,规模受限;
企业资产证券化与相似融资品种比较
项目
保险债权计划
信托计划
资产支持票据(ABN)
企业资产证券化
法律规定》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 引》
《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 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 行)》
中国证监会
贷款银行
审核速度 交易市场
2-3个月 银行间市场
投资者群体 银行、保险
2-3个月 交易所市场 保险、基金
3-6个月 交易所大宗交易 券商、基金、保险
1-2个月 无 无
融资成本 低
低
较低
较高
发行主体 发行规模 募资投向
主要优势
主要缺点
金融机构、企业 总规模不超过净资产的40% 限制较少
审核快、利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