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待岗离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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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待岗、离岗条例

(1)待岗条例:

①不服从护理部安排,不服从护士长的正确领导,干扰护士长行使管理职能及日常工作,对护士长的正确批评、帮助不接受,经护理部处理不改正者。

②服务态度恶劣,影响医院形象或患者举报2次以上,调查情况属实,经帮助、教育不能改正者。

③经常不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做私活、脱岗、串岗,私自调班,经护士长处理不改正,上述现象累计达二次者。

④护士着装、仪表不符合要求(如裙子长于工作服,浓妆,上班期间佩带戒指、手链、耳环,指(趾)甲涂色,工作时间不戴手表),违反本条中的任何一项,超过三次者。

⑤护士涉及下述三条中的任何一条,即待岗:

a.基础理论考试成绩不合格,补考二次仍不合格者。

b.基本技能考核成绩不合格,补考二次仍不合格者。

c.第一次无故不补考罚款100元,第二次无故不补考者。

⑥在工作中不踏实,不执行护理常规,弄虚作假(如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患者巡视、观察记录等)致使危重患者因未及时观察病情,而延误抢救时机者,或一般患者未及时观察,经查实,护士长帮助、教育不改正者。

⑦护士涉及上述任何一条,由护士长报护理部,提交院护理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签署意见,报人事科备案。

(2)待岗人员待遇:

①待岗之日起,由护理部组织举办待岗人员学习班一个月。

②学习期间不拿奖金。

③待岗原因记入护理技术档案。

④学习期满考试合格,本人认识态度较好,经科室护士长同意回原科室上班。

(3)离岗条例:

经待岗处理后,对护理部、护士长的帮助、教育不能正确认识,态度不端正,经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离岗,报人事科、财务科备案。

(4)离岗人员待遇:

①离岗时间为三个月。

②第一个月取消奖金。

③第二个月取消奖金及工资活动部分。

④第三个月取消奖金、工资活动部分及护龄津贴、误餐补贴。

(5)离岗护士试岗条例:

①离岗期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护理部。

②护理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科室试岗或自找科室,如该科室护士长同意接受,则在此科室试岗。

③试岗期为三个月。

④试岗期间不享受奖金。

⑤试岗期满,由本人写出书面小结,交病区护士长做鉴定,交护理部存档。

⑥病区护士长同意接收,由护士长在鉴定中提出;若病区护士长不同意接收,则护理部提交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视情况决定继续待岗或另行安排科室,重

新试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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