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待岗离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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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医院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培养员工工作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体制是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职在岗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待岗管理。

(一)、在医院双向选择竞聘上岗中落聘者;(二)、劳动态度、业务素质、工作技能等不胜任本职工作者;(三)、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者;(四)、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被所在科室解聘而又未能应聘到其他岗位;(五)、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六)、因工作质量、服务态度被有理投诉,并已造成医院不良影响;(七)、因个人原因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八)、因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沟通不到位等原因被有理投诉≥2次/月;(九)、因违反医疗制度或医疗文件书写不规范造成医疗纠纷,产生一种不良影响;(十)、有打架或打架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一)、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回扣者或者索收受患者红包的。

第四条:待岗程序:1、员工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待岗意见,填写《员工待岗审批表》;2、人力资源部会同监察室、党办、医务科、护理部等对待岗意见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3、待岗人员确定后,由人力资源部下发《员工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本人,待岗人员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交接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经培训后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服从医院调岗者,建议其辞职,若不同意辞职则按解除聘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六条:待岗期间待遇:待岗期间绩效工资、津贴、年终绩效奖、责任奖等一律不发,只按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第七条:待岗员工管理:1、医、药、技人员由医务科负责管理,护理人员由护理部负责管理,其它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要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加强思想和业务学习,提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认真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争取重新上岗。

离岗管理规定

离岗管理规定

急诊科医务人员离岗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急诊科正常的医疗秩序,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员工在上班时间串岗、脱岗等现象的发生,保障急诊患者能够及时有效得到治疗,特制定本规定。

上班期间所有定岗定位在岗医务人员(包括急诊科医生、注射室护士、处置室护士、服务导诊员、救护车司机等)均遵照本规定执行。

1.所有在岗人员在上班期间离开工作岗位,须向科主任、护士长申请,并征
得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离岗员工应明确离岗时间、归岗时间、离岗原因。

3.主任护士长离岗超过15分钟要向主管院长及医务科请示。

4.所有申请离岗的员工的岗位必须有在岗人员值守。

5.离岗人员人数不得超过值班人数的四分之一。

6.科主任护士长详细登记离岗人员的信息,每月总结,月离岗次数不得超过
三次。

7.科主任护士长认真履行职责,对自己所管人员加以教育和督导,严格执行
离岗登记手续,对不履行登记手续的主任护士长给予严重警告,经批评教育不改善者,记小过一次。

8.对于离岗人员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未能返岗者,给予警告,两次以上给予
严重警告,不听劝阻者给与经济处罚,严重者调离急诊工作岗位。

9.离岗人员返岗时,要主动向科主任护士长销假,并及时接管原岗位,并要
进行登记手续,以便追踪相关管理人员的监管责任。

10.人事部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员工离开工作岗位没有请假,将责成科主任护
士长予以改善,对于改善不力,给予严重警告一次。

11.急诊室医生护士要坚守岗位,交接班要在岗交接,接班人员未到,值班人
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医院关于待岗、停岗的规定

医院关于待岗、停岗的规定

医院关于待岗、停岗的规定根据**附院(2021)院字第38号《关于实行待岗、停岗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院现阶段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岗位责任制,维护正常的医、教、研工作秩序,现对待岗、停岗做如下规定:一、待岗、停岗人员的范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确定为待岗人员。

1.医院机构、科室撤并、编制缩减或其他原因(如调整充实技术人员)造成的富余人员,不服从分流安排者。

2.未被聘任、被解聘或不应聘者。

3.停职检查或停岗人员经学习,认识有了提高,医院同意其复岗或重新上岗,但无科室接受者。

4.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者。

5.其他无法安排岗位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确定为停岗人员。

1.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不服从医院或科室工作安排,无理取闹,滋生是非,影响或干扰医院或科室正常工作。

2.由于其不当行为给医院、科室、他人造成损失或有其他方面的问题,经科室批评教育无效,被责令停职检查的。

3.出现医疗质量问题的(详见医疗质量控制方案)。

二、待岗、停岗人员的确定程序1.有所在科室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由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科室盖章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查。

2.有关职能部门在调查了解情况后,提出意见,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力资源处,由人力资源处报院长审查备案。

3.对某些科室实行优化组合时,未被聘任的人员为自然待岗,不需经以上程序审批。

三、待岗、停岗人员的管理1.待岗、停岗人员在待岗、停岗期间由人力资源处管理。

待岗、停岗明确后,当事人应于当日到人力资源处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旷工;逾期30天不报到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2.待岗、停岗人员按照人力资源处的要求,每日按医院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学习、培训,并进行严格的考勤。

每日按要求记录日志,每周对学习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必要的考试。

待岗、停岗期满考试合格后,安排临时性工作。

期间待岗人员可自行联系接收科室(各科室增人应首先从待岗人员中考虑),科室接收时要逐级报批。

3.待岗人员应无条件服从医院安排,其安排顺序为:①在原科内安排(含顶替临时工岗位);②有关职能部门在本系统内调剂;③医院安排临时工作(含顶替临时工岗位)。

护士医院待岗制度范本

护士医院待岗制度范本

护士医院待岗制度范本一、总则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护士待岗定义本办法所称护士待岗,是指护士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在岗位上工作,需要接受培训、休息或其他安排的情况。

三、护士待岗条件1. 护士待岗期间,应当保持电话畅通,随时接受医院召回。

2. 护士待岗期间,应按规定参加医院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3. 护士待岗期间,不得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护士职业无关的活动。

四、护士待岗安排1. 医院应根据护士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护士待岗计划,确保护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2. 护士待岗期间,医院可根据需要安排护士从事其他相关工作,如行政管理、教学、科研等。

3. 护士待岗期间,医院应关注护士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帮助。

五、护士待岗培训1. 护士待岗期间,医院应组织相关培训,提高护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2. 护士待岗培训内容应包括:护理专业知识、护理技能、医院规章制度、职业道德等。

3. 护士待岗培训方式可包括:线上培训、线下培训、实践操作等。

六、护士待岗考核1. 护士待岗期间,医院应对护士的学习、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

2. 护士待岗考核结果作为护士职称晋升、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3. 护士待岗期间,如有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职业道德等情况,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七、护士待岗待遇1. 护士待岗期间,医院应保障其基本工资待遇,不得降低工资。

2. 护士待岗期间,如有特殊贡献,可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3. 护士待岗期间,医院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办法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通过以上护士医院待岗制度范本,我们可以了解到医院对护士待岗的管理要求和相关待遇。

这有助于规范护士待岗行为,提高护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医院人员离岗制度

医院人员离岗制度

医院人员离岗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管理,保障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一、员工暂离岗位管理
(一)、严格执行员工考勤制度。

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

如因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岗的,要告知同事去向:离岗半日以上的,要向科室领导请假,不得擅自离岗、空岗;因故请假导致缺岗的,科室要及时安排替岗。

无请假擅自离岗、空岗3次内按当天工资 50%扣除,情节严重者按旷工处理。

(二)、各临床医疗、医技、护理及水、电、气、计算机、挂号收费等岗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

医院设立总值班室,负责协调与处理正常作息时间之外各项行管、后勤事宜,以及来访接待。

正常工作时间内,因会议或外出等情况,各行管后勤科室办公室最少要有一名工作人员值守。

(三)、工作时间内,不得随意窜岗,确因工作需要,也要尽快回到本工作岗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办理工作交接。

(一)、因工作需要轮岗、换岗、晋升、外出学习等原因岗位变动位变动者。

(二)、员工提出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者。

(三)、因合同到期未能续聘或因各种原因中途解除劳动关系者。

三、离岗交接要求
(一)、向所在科室提出调岗、离岗的书面申请。

经科主任、职能科室负责人及院领导签字同意后办理调岗、离岗手续。

(二)、调岗者由原所在科室办理完工作交接后,于规定时间内到新岗位交接,相关职能科室进行备案。

调离医院者,凭《离院通知单》到各科室办理工作、财物移交手续。

(三)、离岗交接未办理完毕者,不得擅自离开原工作岗位,不得办理其他离职手续。

医院__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__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待岗人员的管理,保障医院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医院整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因各种原因处于待岗状态的人员,包括因工作需要调整、因病休假、因培训等原因暂时离岗等。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分类及管理第四条待岗人员分为以下几类:1. 因工作需要调整待岗人员;2. 因病休假待岗人员;3. 因培训等原因暂时离岗待岗人员。

第五条待岗人员的分类及管理如下:1. 因工作需要调整待岗人员:(1)医院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待岗人员的工作岗位,确保医院工作的正常运行;(2)待岗人员应服从医院工作安排,不得擅自离职;(3)待岗期间,医院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

2. 因病休假待岗人员:(1)病休假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交病假证明,经医院审批后,方可休假;(2)病休假期间,医院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3)病休假人员应按照医院要求,按时参加体检,恢复健康后,应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3. 因培训等原因暂时离岗待岗人员:(1)暂时离岗人员应按照医院要求,参加培训或完成工作任务;(2)待岗期间,医院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3)暂时离岗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或培训后,应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考核与待遇第六条待岗人员的考核:1. 医院应定期对待岗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团队协作等方面;2. 考核结果作为待岗人员重新上岗、晋升、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七条待岗人员的待遇:1. 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2. 医院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待岗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3. 待岗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离职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医院离岗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离岗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离岗人员管理,规范离岗手续,保障医院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离岗人员,包括离职、退休、调离、病休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规范、高效、人性化的原则。

第二章离岗手续办理第四条离岗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离岗申请,填写《离岗申请表》。

第五条部门负责人对离岗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对离岗申请进行审批,并办理以下手续:(一)办理离职手续:为离岗人员办理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等手续。

(二)退还医院财产:离岗人员应退还医院提供的财产,如工作服、工作牌等。

(三)档案管理:离岗人员的档案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归档管理。

(四)结算工资:离岗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和医院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三章离岗人员管理第七条离岗人员离岗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泄露医院内部信息,不得损害医院利益。

(二)不得从事与医院业务相关的竞争性工作。

(三)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

第八条离岗人员如有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医院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离岗申请表(一)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 性别:____ 出生日期:____籍贯:____________________ 政治面貌:____ 学历:____ 专业: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邮箱:__________________(二)离岗原因:(三)离岗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四)所在部门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负责人签字:____(五)人力资源部审批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 人力资源部部长签字:____。

医务人员离岗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离岗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离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医务人员的离岗管理,合理调配人力资源,确保医院正常运行和患者的安全与服务质量,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医务人员,包含医生、护士、技师等。

第三条离岗包含但不限于请假、产假、年休假、病休假、值班时间结束等情况。

第二章离岗管理流程第四条医务人员离岗前,应提前向所在科室、护理部或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离岗申请,并经过科室或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审批。

第五条离岗请假申请应提前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提交。

病休假申请应在疾病确诊后的24小时内提交。

第六条全部请假、病休假申请必需填写离岗事由、离岗时间、离岗期限等相关信息,并附上有关证明料子。

第七条经批准的离岗申请,需在离岗前至少一天通知相关科室、护理部或管理部门,并确保岗位交接完成。

第八条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擅离岗位,迟离岗、早回岗或未按申请离岗期限返岗的医务人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离岗事由和离岗期限第九条离岗事由包含但不限于:1.病假:由医务人员本人因疾病需要在家休息调养所致。

2.事假:由医务人员因个人事务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所致。

3.年休假:医务人员依据规定享受的全年带薪假期。

4.产假:女性医务人员因怀孕生育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所致。

第十条离岗期限如下:1.病假:医生每月最多5天,护士每月最多10天,以医院相关规定为准。

2.事假:依据医务人员的具体情况,一般不得超出10天。

3.年休假:依据医务人员的工作年限,逐年加添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4.产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执行。

第四章离岗期间管理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离岗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接受医院相关通知。

第十二条在病假期间,医务人员应按医生的引导进行治疗,乐观搭配医院的病愈计划。

第十三条离岗期间如有特殊情况或需要延长离岗期限,医务人员必需提前向所在科室、护理部或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料子。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如要提前返岗,必需提前三日向所在科室、护理部或相关管理部门提交返岗申请,并经过审批。

医院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待岗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待岗人员的行为、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待岗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实习医生、护士、药剂师等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院待岗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维护医院形象。

第四条医院待岗人员应当服从医院的管理,听从上级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离岗或旷工。

第五条医院待岗人员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尊重患者的人身权利,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第六条医院待岗人员应当遵守医德医风,不得向患者索取财物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七条医院待岗人员应当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医院待岗人员应当保护医院的公共财产、设备和设施,不得私自挪用、损坏医院资产。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分类第九条医院待岗人员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分为以下几类:(一)实习医生:指在医院实习学习的医学生或卫生专业学生,受聘于医院,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实习。

(二)护士:指在医院从事护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护理资格证书。

(三)药剂师:指在医院从事药物管理和配药工作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药剂师资格证书。

(四)其他医务人员:指在医院从事其他医学相关工作的人员,如检验师、放射师等。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第十条医院待岗人员应当主动遵守医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服从岗位安排,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医院待岗人员应当服从上级领导的指挥,听从医院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如接到工作指令需及时反馈和执行。

第十二条医院待岗人员应当保护医院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医院的商业秘密和患者的隐私信息,如有违规行为,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医院待岗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人身权利,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专业的护理服务和医疗帮助。

第十四条医院待岗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之间的客观事实,保持良好的工作风气和合作氛围,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医院待岗制暂行规定

医院待岗制暂行规定

医院待岗制暂行规定为加强医院管理,强化医德医风建设,严肃院规院纪,建立对全院职工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一、适用范围本院在职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制人员)。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待岗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五次及以上的,擅离职守、脱岗、脱班三次及以上的,群众意见较大的;2、在工作场所打牌、酗酒闹事、打架、干扰破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3、对患者及家属发生争吵、打架、服务态度恶劣的;4、对患者不合理检查、用药,治疗违反医疗原则的;5、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分配的;6、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机构改调、人员定编定岗及科室优化组合中被减员,本人又找不到新岗位的;8、不认真贯彻路线、方针、政策和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命令、决定的;9、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问题的,损害单位社会声誉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10、不执行首诊负责制、首问负责制,推诿患者(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重大医疗抢救通知不到位的;11、违反规定私自收费的;12、在患者名下“搭车开药”、“搭车检查、治疗”,以及少收或不收各种费用的;13、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出具假证明,假诊断,假报告的;14、收受患者、家属“红包”的;或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私自收受各种“红包”“回扣”和“好处费”的;15、未经医院许可将患者介绍到院外检查、治疗、手术、住院,从中谋利;16、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外出会诊、手术、私收费的;17、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被群众举报并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执行办法1、违反上述条例1至7条的,待岗1至3个月;2、违反上述条例8至17条的,待岗4至6个月。

3、受到待岗处理者取消当年晋职晋级评先资格;4、科室负责人受到待岗处理的,一律免去行政职务。

四、待岗人员的待遇待岗人员待岗期间,领取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给),待遇从原渠道解决。

医院员工待岗管理制度

医院员工待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员工管理,保障医院正常运营,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员工。

第三条待岗制度是指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员工在一段时间内暂停工作,但仍保留与医院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待遇。

第二章待岗条件第四条员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待岗:1. 因医院业务调整,需暂时减少部分岗位人员;2. 因个人健康原因,经医院批准,需要休养;3. 因家庭原因,需暂时离职照顾家庭;4. 因医院其他原因,经医院领导批准,需要待岗。

第五条员工待岗期间,应保持与医院的联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

第三章待岗程序第六条员工申请待岗,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待岗原因、期限及待岗期间待遇要求。

第七条部门负责人对员工待岗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对部门意见进行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医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医院领导审批待岗申请,批准后与员工签订待岗协议。

第十条待岗协议应明确待岗期限、待遇、解除待岗条件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章待岗待遇第十一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享有以下待遇:1. 基本工资:按照医院规定发放基本工资;2. 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3. 其他福利:根据医院规定,可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如需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医院按规定缴纳。

第五章待岗解除第十三条待岗期限届满,员工需恢复正常工作,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恢复工作的,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延期。

第十四条员工在待岗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医院可解除待岗协议:1. 待岗期间,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医院规章制度;2. 待岗期间,员工出现重大过失,给医院造成严重损失;3. 待岗期间,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待岗协议。

第十五条待岗协议解除后,医院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为员工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医院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医院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待岗人员的管理,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所有待岗人员,包括因工作调整、停薪留职、病假、产假、事假、休假等原因暂时脱离工作岗位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界定第四条待岗人员分为以下几类:(一)因工作调整需暂时待岗的人员;(二)因停薪留职待岗的人员;(三)因病假、产假、事假、休假等原因暂时待岗的人员;(四)因其他原因暂时待岗的人员。

第五条待岗人员应按照医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明确待岗期限、待遇等事项。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待岗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待岗期间,不得从事与医院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泄露医院商业秘密;(二)待岗人员应保持与医院的联系,及时了解医院工作动态;(三)待岗人员应按照医院要求参加培训、学习,提升自身能力;(四)待岗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不得违反。

第八条待岗人员的待遇:(一)待岗期间,医院根据国家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给予待岗人员一定的生活补贴;(二)待岗期间,待岗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三)待岗期间,待岗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休假。

第四章待岗人员的回归与复职第九条待岗人员回归岗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待岗人员提出回归申请,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二)人力资源部审批通过后,待岗人员与所在部门签订复职协议,明确复职后的工作职责、待遇等事项。

第十条待岗人员复职后,应按照医院规定,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医院脱岗离岗制度模板

医院脱岗离岗制度模板

医院脱岗离岗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职工的管理,确保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脱岗离岗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所有职工。

第三条医院对脱岗离岗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职工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二、脱岗离岗的定义及分类第四条脱岗指职工在上班时间未到工作岗位履行相应职责的行为。

第五条离岗指职工因故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但未办理离职手续的行为。

第六条脱岗离岗分为故意脱岗和无意脱岗。

故意脱岗指职工明知故犯,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无意脱岗指职工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到岗,未履行请假手续。

三、脱岗离岗的处理第七条职工故意脱岗的,一经发现,医院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条职工无意脱岗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谅解。

如有连续多次无意脱岗,医院将视情况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九条职工因特殊原因需要离岗的,应提前向上级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未办理离岗手续的,视为脱岗离岗行为。

四、脱岗离岗的预防与监控第十条医院应加强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道德素质,增强其工作责任心。

第十一条医院应建立健全考勤制度,采用现代化手段进行考勤管理,确保职工出勤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科室负责人应对本部门的脱岗离岗行为进行严格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

五、脱岗离岗的申诉第十三条职工对脱岗离岗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给予答复。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人力资源部门。

通过以上医院脱岗离岗制度模板,医院可以对职工的脱岗离岗行为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

医院职工待岗管理制度

医院职工待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职工待岗管理,保障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待岗是指职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暂时停止工作,但保留其劳动关系和待遇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二章待岗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待岗条件:1. 因医院工作需要,科室调整、重组等原因,需暂时调整职工岗位;2. 因职工个人原因,如健康原因、家庭原因等,暂时不能履行岗位职责;3. 因医院业务量减少,需暂时减少部分职工工作量;4. 其他经医院领导批准的待岗情况。

第五条待岗程序:1. 科室负责人根据待岗条件,提出待岗申请,经科室讨论通过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2. 人力资源部对申请进行审核,经院长批准后,向职工下达待岗通知;3. 职工接到待岗通知后,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积极配合医院安排。

第三章待岗待遇第六条待岗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正式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和医院薪酬制度执行;2. 合同制职工:按照合同约定执行;3. 临时工: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待岗期间,职工的社保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社会保险继续缴纳,由医院按照规定缴纳;2. 待岗期间,职工本人应继续缴纳医疗保险,由医院代扣代缴。

第四章待岗期满与复岗第八条待岗期满后,职工应按照医院安排,复岗或调整岗位。

第九条复岗时,职工应按照规定办理复岗手续,并接受岗位培训。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职工待岗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职工对待岗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或上级领导反映。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医院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护士待岗、离岗条例[五篇范例]

护士待岗、离岗条例[五篇范例]

护士待岗、离岗条例[五篇范例]第一篇:护士待岗、离岗条例护士待岗、离岗条例(1)待岗条例:①不服从护理部安排,不服从护士长的正确领导,干扰护士长行使管理职能及日常工作,对护士长的正确批评、帮助不接受,经护理部处理不改正者。

②服务态度恶劣,影响医院形象或患者举报2次以上,调查情况属实,经帮助、教育不能改正者。

③经常不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做私活、脱岗、串岗,私自调班,经护士长处理不改正,上述现象累计达二次者。

④护士着装、仪表不符合要求(如裙子长于工作服,浓妆,上班期间佩带戒指、手链、耳环,指(趾)甲涂色,工作时间不戴手表),违反本条中的任何一项,超过三次者。

⑤护士涉及下述三条中的任何一条,即待岗:a.基础理论考试成绩不合格,补考二次仍不合格者。

b.基本技能考核成绩不合格,补考二次仍不合格者。

c.第一次无故不补考罚款100元,第二次无故不补考者。

⑥在工作中不踏实,不执行护理常规,弄虚作假(如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患者巡视、观察记录等)致使危重患者因未及时观察病情,而延误抢救时机者,或一般患者未及时观察,经查实,护士长帮助、教育不改正者。

⑦护士涉及上述任何一条,由护士长报护理部,提交院护理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签署意见,报人事科备案。

(2)待岗人员待遇:①待岗之日起,由护理部组织举办待岗人员学习班一个月。

②学习期间不拿奖金。

③待岗原因记入护理技术档案。

④学习期满考试合格,本人认识态度较好,经科室护士长同意回原科室上班。

(3)离岗条例:经待岗处理后,对护理部、护士长的帮助、教育不能正确认识,态度不端正,经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离岗,报人事科、财务科备案。

(4)离岗人员待遇:①离岗时间为三个月。

②第一个月取消奖金。

③第二个月取消奖金及工资活动部分。

④第三个月取消奖金、工资活动部分及护龄津贴、误餐补贴。

(5)离岗护士试岗条例:①离岗期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护理部。

②护理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科室试岗或自找科室,如该科室护士长同意接受,则在此科室试岗。

关于实行待岗及解除聘用合同的管理规定-模板

关于实行待岗及解除聘用合同的管理规定-模板

关于实行待岗及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管理规定为适应医院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强化医院职工动态管理机制,规范待岗及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条件,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医院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更好的服务于患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的范围为本院在职在岗人员,包括在编、合同(同工同酬)、其他在岗人员。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院有权要求其待岗2个月至6个月:(一)拒不服从医院工作岗位安排;(二)工作不尽职尽责、不服从医院和科室管理;(三)拒不执行医院指令性工作任务;(四)工作不负责任,给医院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五)违反廉洁行医及职业道德,经查实并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六)科室(或班组)有私收费或漏收费等行为,违反医院财务管理制度,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应予待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七)在本院具有相关诊疗条件的情况下,私自将患者介绍院外就医治疗的;(八)私自经营药品、卫生器材和医疗设备,或者为药品、卫生器材和医疗设备的经营者招揽客户损害医院利益的;(九)受到医疗服务投诉2次及以上,并给医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查实确属个人原因的;(十)工作不适应岗位要求,或经培训转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十一)医疗期满后,医院不能安排相应岗位的人员;(十二)在一个季度内,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以上,或一年内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者;(十三)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造成医院财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者;(十四)本院职工及其家属有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辱骂他人等扰乱医院正常管理秩序或给本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应予待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十五)医德医风综合考评不达标者;(十六)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第三条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发给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按白城市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条件时,可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护士待岗、离岗条例

护士待岗、离岗条例

护士待岗、离岗条例(1)待岗条例:①不服从护理部安排,不服从护士长的正确领导,干扰护士长行使管理职能及日常工作,对护士长的正确批评、帮助不接受,经护理部处理不改正者。

②服务态度恶劣,影响医院形象或患者举报2次以上,调查情况属实,经帮助、教育不能改正者。

③经常不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做私活、脱岗、串岗,私自调班,经护士长处理不改正,上述现象累计达二次者。

④护士着装、仪表不符合要求(如裙子长于工作服,浓妆,上班期间佩带戒指、手链、耳环,指(趾)甲涂色,工作时间不戴手表),违反本条中的任何一项,超过三次者。

⑤护士涉及下述三条中的任何一条,即待岗:a.基础理论考试成绩不合格,补考二次仍不合格者。

b.基本技能考核成绩不合格,补考二次仍不合格者。

c.第一次无故不补考罚款100元,第二次无故不补考者。

⑥在工作中不踏实,不执行护理常规,弄虚作假(如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患者巡视、观察记录等)致使危重患者因未及时观察病情,而延误抢救时机者,或一般患者未及时观察,经查实,护士长帮助、教育不改正者。

⑦护士涉及上述任何一条,由护士长报护理部,提交院护理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签署意见,报人事科备案。

(2)待岗人员待遇:①待岗之日起,由护理部组织举办待岗人员学习班一个月。

②学习期间不拿奖金。

③待岗原因记入护理技术档案。

④学习期满考试合格,本人认识态度较好,经科室护士长同意回原科室上班。

(3)离岗条例:经待岗处理后,对护理部、护士长的帮助、教育不能正确认识,态度不端正,经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离岗,报人事科、财务科备案。

(4)离岗人员待遇:①离岗时间为三个月。

②第一个月取消奖金。

③第二个月取消奖金及工资活动部分。

④第三个月取消奖金、工资活动部分及护龄津贴、误餐补贴。

(5)离岗护士试岗条例:①离岗期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护理部。

②护理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科室试岗或自找科室,如该科室护士长同意接受,则在此科室试岗。

③试岗期为三个月。

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为适应医院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强化医院职工动态管理机制,规范待岗、下岗人员的管理,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医院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待岗、下岗人员的范围全院在编在岗职工(包括人事代理人员)。

第二条待岗人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待岗:1、拒不服从医院工作岗位安排者;2、工作不尽职尽责,不服从医院和科室管理,经科室研究上报医院待岗者;3、拒不执行医院指令性工作任务者;4、工作不负责任,给医院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5、索要“红包”经查实并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者;6、私收费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者,科室(或班组)有私收费行为的,科室负责人(含护士长)知之不纠不报者就地免职,相关责任人待岗;7、私自介绍病人到院外检查、治疗、住院者;8、私自卖药、卫材、设备者。

9、多次受到医疗服务投诉,并给医院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查实确属个人原因者;10、工作不适应岗位要求,或经培训转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者;11、因长期病假不能坚持工作者;12、上班经常迟到早退,或一年内连续矿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矿工5天者;13、医德医风综合考评不达标者;14、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第三条下岗人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下岗:1、工作中造成重大责任医疗事故产生严重后果者;2、受贿行贿尚未构成经济犯罪者;3、因工作失误对医院造成较严重经济损失者;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5、一年内连续矿工5天以上或累计矿工10天以上者;6、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经医院同意,在外兼职谋取个人私利,损害医院或科室利益者;7、犯有其它严重错误者。

第四条管理与安置(一)拟待岗、下岗人员一般情况下应由人事科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待岗或下岗。

(二)职工一经被确定为待岗、下岗人员,由人事部门下发待岗、下岗通知,并注明待岗、下岗原因、时间和待遇,发至本人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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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待岗、离岗条例
(1)待岗条例:
①不服从护理部安排,不服从护士长的正确领导,干扰护士长行使管理职能及日常工作,对护士长的正确批评、帮助不接受,经护理部处理不改正者。

②服务态度恶劣,影响医院形象或患者举报2次以上,调查情况属实,经帮助、教育不能改正者。

③经常不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做私活、脱岗、串岗,私自调班,经护士长处理不改正,上述现象累计达二次者。

④护士着装、仪表不符合要求(如裙子长于工作服,浓妆,上班期间佩带戒指、手链、耳环,指(趾)甲涂色,工作时间不戴手表),违反本条中的任何一项,超过三次者。

⑤护士涉及下述三条中的任何一条,即待岗:
a.基础理论考试成绩不合格,补考二次仍不合格者。

b.基本技能考核成绩不合格,补考二次仍不合格者。

c.第一次无故不补考罚款100元,第二次无故不补考者。

⑥在工作中不踏实,不执行护理常规,弄虚作假(如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患者巡视、观察记录等)致使危重患者因未及时观察病情,而延误抢救时机者,或一般患者未及时观察,经查实,护士长帮助、教育不改正者。

⑦护士涉及上述任何一条,由护士长报护理部,提交院护理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签署意见,报人事科备案。

(2)待岗人员待遇:
①待岗之日起,由护理部组织举办待岗人员学习班一个月。

②学习期间不拿奖金。

③待岗原因记入护理技术档案。

④学习期满考试合格,本人认识态度较好,经科室护士长同意回原科室上班。

(3)离岗条例:
经待岗处理后,对护理部、护士长的帮助、教育不能正确认识,态度不端正,经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离岗,报人事科、财务科备案。

(4)离岗人员待遇:
①离岗时间为三个月。

②第一个月取消奖金。

③第二个月取消奖金及工资活动部分。

④第三个月取消奖金、工资活动部分及护龄津贴、误餐补贴。

(5)离岗护士试岗条例:
①离岗期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护理部。

②护理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科室试岗或自找科室,如该科室护士长同意接受,则在此科室试岗。

③试岗期为三个月。

④试岗期间不享受奖金。

⑤试岗期满,由本人写出书面小结,交病区护士长做鉴定,交护理部存档。

⑥病区护士长同意接收,由护士长在鉴定中提出;若病区护士长不同意接收,则护理部提交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视情况决定继续待岗或另行安排科室,重
新试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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