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商户管理办法

特约商户管理办法
特约商户管理办法

特约商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银行卡业务特约商户的管理,保障银行卡业务的稳健发展,维护(以下简称本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特约商户是指与本行签订《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在日常经营中受理银联卡,为持卡人提供消费服务的单位。收单行是指发展特约商户的本行各营业机构。

第三条各分支行发展特约商户,需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特约商户应拥有所在地工商营业机构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依法经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并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特色,适于用银行卡消费结算。

第五条愿意遵守本行银行卡章程,履行与本行签订的《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

第六条接受本行相关业务培训,经办人员能正确掌握受理银联卡业务的操作程序。

第七条拥有良好的通讯线路,愿意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并适当提供各种优惠。

第三章特约商户手续费率

第八条特约商户的结算手续费率按照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九条各营业机构负责制定特约商户开发计划及市场营销战略。电子银行部负责商户申报、机具配置、业务咨询、风险监控及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条各营业机构与确定的特约商户签订《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对特约商户受理卡业务情况进行回访,并对机具的维修做好登记。

第十一条各营业机构应设置特约商户管理员,负责特约商户POS机具的安装、特约商户及特约商户POS机具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特约商户管理员的培训由电子银行部负责。

(一) 特约商户管理员负责特约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业务咨询、POS机具的维护、日常对账、交易真实性分析,入账单据的传递、错账核对调整等,确保特约商户受卡工作的顺利、安全进行。

(二)特约商户管理员按《商户日常检查表》内容每月两次对特约商户进行检查,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商户日常检查表》上交电子银行部。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特约商户的各类经营信息、业务发展动态和经营风险情况;

2.POS机运行情况,是否有故障、若有故障请注明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

3.特约商户对POS机使用情况的反映,及对本行卡的意见建议;

4.特约商户POS机具是否移机、是否加装有其它非法设备。

(三)特约商户管理员应配合本行做好卡业务的宣传工作。将本行银行卡业务发展动态及时传递到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并与特约商户建立联系。

第五章为特约商户提供的服务

第十二条各分支行应做好特约商户的培训工作,提高特约商户操作人员受理、查验卡片和交易操作的效率和质量,以防止和减少特约商户人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风险损失。

第十三条对新发展的特约商户以及原有收银员发生变动的特约商户,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确认其能够正确操作后方可允许其开办业务。

第十四条对特约商户的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具的基本使用方法和简单的故障排除方法;

(二)可接受的银行卡交易类型及操作流程;

(三)银行卡的基本知识、银行卡的识别及相关的银行卡风险防范;

(四)验卡、验证的基本知识及相关业务流程;

(五)各种凭证的正确使用方法;

(六)银行卡受理的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各分支行应设立业务咨询,解答特约商户在受理银行卡业务过程中的疑问。

第十六条提供受理银联卡业务的机具、凭证及受理银联卡标志并负责了解和解决有关物品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准确、及时地为特约商户办理符合规定的进账手续及提供对账服务。

第六章特约商户银行卡交易资金清算第十八条特约商户必须开立有结算账户,用于银行卡资金清算。

第十九条特约商户POS连线交易,收单行应于次日(节假日顺延)完成资金清算;对于预授权交易,收单行须在30天的有效期内完成资金清算。

第二十条各分支行特约商户管理员应认真核对POS交易明细和签购单,发现错账要及时调整并通知商户。

第七章特约商户的风险管理和退出

第二十一条各分支行应采取的特约商户风险管理措施包括:

(一)做好特约商户发展前的资信调查工作;

(二)做好特约商户的培训、维护和走访,及时了解和掌握特约商户经营状况;

(三)帮助特约商户提高卡片受理、资金结算等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增强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防止和减少因收银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风险损失;

(四)做好高风险特约商户大额和异常交易的跟踪,对频繁退单和可疑交易进行监控;

(五)做好不良特约商户的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特约商户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收单行解除协议的,必须按协议规定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收单行,到期后协议自动解除,停止银行卡交易。协议解除后,在法律规定的有效

期内,特约商户仍需承担已发生交易产生的风险损失,收单行保留追索权利。

第二十三条特约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单行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特约商户解除协议,收回POS机具,并保留对风险损失的追索权利:

(一)多次出现违规操作,经指出拒不更改的;

(二)有欺诈行为的;

(三)多次无故拒绝受理银行卡的;

(四)多次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收单行查询查复业务和调单要求的;

(五)经营困难或即将破产的单位;

(六)两个月内未办理银行卡交易的;

(七)存在其他违规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对强制退出的商户,收单行应将其列入不良单位名单并通知银联公司,列入不良单位名单的单位,收单行两年之内,不得与其再次签约受理银行卡业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合理化建议与科技创新奖管理办法

三、合理化建议和科技创新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不断地促进公司的发展,适应环境及技术进步的需要,不断满足市场的需要,进一步调动职工创新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科委《国家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规定》、技术部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办法制定,同时借鉴了其他一些省、市、企业的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条合理化建议和创新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企业的生命力和发展的重要手段,总公司鼓励各单位大力开展这项活动,各单位在人力、物力、时间和财力上对职工参加这项活动给予支持。 第四条原则上,要求每个人在自己的岗位上每年都有所创新,提出自己的意见及实施方案,自己或自己领头组织实施,创新活动中取得的技术知识产权归单位所有,非职务性的技术成果归个人所有。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总公司负责合理化建议和科技创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总公司成立合理化建议和创新活动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和日常工作办公室,创新活动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名单附后。 第六条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科,科技科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各公司也要设立评审委员会和办公室/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并报科技科备案。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和实施鉴定评审奖励工作,办公室在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处理日常

事务。 第九条各级工会要积极参和合理化建议和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宣传、发动工作。 第三章内容 第十条发明创造 (一)对产品、方法改进或提出新的技术方案; (二)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提出新的实用技术方案; (三)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提出的新的具有美感并且适用于工程的新的设计; (四)发明的用于前所未有的工程适用的更加经济、耐用的新材料; (五)发明的能提高效益或产品质量,降低成本的新型机械设备。 第十一条科技进步 (一)使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技成果; (二)推广使用已有的技术成果;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 (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使用国外先进技术; (五)为决策和管理进行研究,经试用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软科学成果。 第十二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一)工程质量的提高,新材料的开发; (二)有效的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人力、物力以及利用自然条件; (三)生产工艺、试验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

收单特约商户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

特约商户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

1.总则 目的 为加强收单及专业化服务特约商户的发展,保护持卡人、特约商户(以下简称“商户”)、银行及交易中心等合法权益,保障收单及专业化服务业务的正常运行,明确各职能部门和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在特约商户发展的基本要求、商户业务培训、商户回访、商户信息变更、商户冻结/解冻、商户撤销等方面中实施全面的管理及控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总部及下属分支机构。 2.特约商户发展 商户发展流程图详见附录6流程图1-1 基本要求 商户发展条件 商户的基本条件 1、有合法经营资格; 2、在境内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3、“三证”齐全,且真实、有效。 “三证”是指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相关纳税证明)、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件。 对于不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等,应提供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所有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谨慎发展的商户 对于以下类型的商户,应谨慎签约,并采取更为严格的调查措施和审批程序。

1、易发生风险的商户类型 (1)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 (2)各类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OK、酒廊等; (3)电话购物、邮购及网购商户; (4)提供中介、咨询类服务的商户; (5)提供担保、抵(质)押类服务的商户; (6)持卡人需预付款的商户; (7)批发类商户,包括专业化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等; (8)实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明确的商户,如小型贸易公司、经贸公司等; (9)营业位置在写字楼、居民区内或非主要商业区内的商户; (10)主动上门要求装机的小型商户。 2、商户、商户法人代表或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料已作为风险信息,被列入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风险商户信息”或其它社会征信系统。 3、上海XX内部商户风险信息系统提示谨慎发展的商户。 4、被其它收单机构拒绝签约或撤销的商户。 禁止发展的商户 1、中国银联规定禁止发展的商户 (1)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2)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本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 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以及其它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附件: 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湘发[2008]14号)精神,规范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科技创新,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技术或工艺路线国内领先、产品性能稳定可靠、核心部件或整机产品自主开发生产,产品在国内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其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能替代进口、引领国内市场和带动湖南相关产业发展的产品。 第三条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委组成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认定机构”),负责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与标准,组织开展产品认定工作并公布《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州)由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经委成立相应市(州)级认定管理机构。 第四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我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优先购买列入《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

特约商户POS管理办法

特约商户POS管理办法 一、商户管理员职责 1. 负责辖内特约商户业务市场调研、拓展及初步审查。 2. 负责辖内特约商户业务培训、检查和指导。 3. 负责辖内特约商户风险管理。 4. 负责POS 机具安装、维护和管理。 5. 负责对特约商户进行巡检,每月至少一次。 6. 负责特约商户申请资料审核和上报。 7. 负责辖内特约商户业务统计、分析、上报及风险监控。 8. 负责辖内特约商户业务差错查询处理。 9. 负责辖内特约商户档案管理。10. 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商户办理条件:1、证照齐全,合法经营2、信誉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3、年销售额在当地较大,有一定的资金实力4、有一定规模且稳定的经营场所5、有专业经营能力6、禁止向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签约7、禁止向赌博及非法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及其它与本国法律相抵触的商户签约。 8、禁止向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本辖内的商户签约9、特约商户调查、审批、签约和解约 三、特约商户管理员递交商户相关资料上报审批,资料包括:(一)准入特约商户条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卡(存折)复印件(公司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5、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商户入网申请表6、商户信息调查表7、特约商户协议书8、经营场所照片(二)通过审批特约商户的,辖内管理员建立好商户基本信息登记表;未通过的特约商户,妥善处理好商户的解约和后续解释工作。四、特约商户日常管理(一)特约商户日常管理包括:特约商户基本信息建立、特约商户培训、特约商户差错处理、特约商户资料变更和特约商户关系维护。(二)特约商户管理员要定期对特约商户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1)机具的基本使用方法和简单的故障排除方法。(2)可接受的银行卡、交易类型及操作流程。(3)银行卡的基本知识、银行卡片的识别及银行卡风险防范。(4)各种凭证处理流程及与收单行进行查询及差错处理业务流程。需要培训其他事项。五、POS 机具管理(一)禁止POS 机具辖区外使用.(二)POS 机具设备出现故障无法维修,应及时收回POS 机上交电子银行部重新装机。因特约商户自身因素造成机具遗失、被资和损毁等事件,损失由商户承担。(三)装机前管理员建立商户基本信息台帐,管理员上门安装POS 机具设备。(四〕特约商户解约时,由特约商户

最新咨询公司合伙人制度管理办法汇编

合伙人制管理办法 制订部门:总裁办制/修订日期:2017年7月30日发布日期:副本号: 合伙人制管理办法

1、目的 1.1实现公司的管理突破,通过公司股东和员工及外部人员的共同经营、共同创业,共担 风险,共负盈亏,凝聚志同道合的长期合作伙伴,形成高效的资金、团队、运营模式。 1.2规范和完善公司内部的治理机制,规范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调合伙人的责任、 利益和风险平衡关系。 1.3确保公司的顺利运作,形成互补能力结构,提升公司的总体竞争力,实现公司永续经 营,提升公司的品牌价值。 2、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和项目工程管理。 3、定义及原则 3.1合伙人制度是指由公司内部员工及外部人员在认可公司价值观的基础上,通过签订相 关《合伙人协议》参与公司项目的业务、技术和资金等方面合作而发挥价值,履行相关义务和享受相关的权利及利益分配的新型合作经营模式。 3.2公司合伙人制度的实施原则 1)公司股权为公司投资人所有的原则; 2)逐步构建合伙经营模式和团队习惯的原则 3)利益分配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收益与风险共担的原则; 5)能力配比,增量激励的原则; 4、公司合伙人类别及吸纳 4.1合伙人类别:公司合伙人因其在公司业务活动中的投入资金、技术和业务关系等资源 的不同,以及其所承担的责任和享受的权利不同分为四级合伙人类别:一级是创始合伙人,二级是项目合伙人,三级是独立合伙人,四级是业务合伙人。 4.1.1四级业务合伙人:是公司业务活动的实际执行者,合伙人具有丰富的社会资源, 能在公司业务营销过程中发挥作用,在认可公司价值观的条件下签定《业务合伙人协议书》成为业务合伙人以公司名义开展营销业务。 4.1.2三级独立合伙人:以个人身份与公司建立长期紧密合作关系,具有独立运作公司 项目的资本和能力,对所操作的项目实行公司化的运作,对项目收入采取按比例分成的方式,在认可公司价值观的条件下签定《独立合伙人协议书》,以公司名义开展相

产品创新管理办法

银行产品创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产品创新管理,加强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强化风险管控,促进全行金融产品创新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全行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效益,根据《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等监管法规以及《银行产品创新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品创新是指我行根据市场变化、客户需求变化等,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的全新产品研发和对现有产品进行改进等产品管理行为,具体包括需求发起、立项、研发、审批、开发、上线准备、上线、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产品创新管理原则 (一)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全行产品创新应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开展,对涉及的风险进行全面和客观的 分析,并在上线前落实相关风险管控措施和监管报备程序。同时,应在上线后加强风险监控,并视情况适时追加风险缓释及控制措施。 (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全行产品创新应有明确的目标客户群和目标市场,重视客户体验,注重开发效率。 (三)综合效益最大化。全行产品创新应在上线前进行全面的成本收益分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证全行综合效益最大化。 (四)注重时效性。全行产品创新应注重时效性,各相关部 门应高度重视产品创新工作,安排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以保证全行产品创新工作的时效性。

(五)操作流程明确,产品核算清晰。新产品上线前,应明确业务操作流程、会计处理办法及分产品核算规则,并在后台操作、员工培训、营销推广、系统支持等方面做好准备,保证推向市场后产品效益可计量、运营高效率和客户服务高质量。 (六)动态更新改进。新产品上线后,应及时跟踪客户和市场反应、销售及业务运作情况等,并根据以上因素进行动态调整,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一级分行。 第二章创新产品的范畴及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创新产品具体包括: (一)全新产品,指从未向外部客户提供过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以及金融市场业务中新增的用于投资和交易的金融工具。 (二)现有产品的改进,是指我行对现有产品进行的将导致我行所承受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发生变化的功能优化、产品组合等改进行为,具体包括: 1. 现有产品增加新功能或原有功能发生变化; 2. 产品组合(捆绑或包装两个以上现有产品或服务); 3. 金融市场业务中现有金融工具由于币种、结构等发生变化而引入新的风险因素; 4. 其他改进。以下对现有产品的改进,如未新增我行所承受风险者,则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创新产品范畴,具体包括: (一)产品名称的改变;

特约商户管理

加强特约商户管理严防商户交易风险 3月1日,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桥北支行组织全行员工认真学习《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徐州地区信用卡套现案件的通报》精神,要求全行进一步加强对发展特约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关注商户的经营情况,增加对特约商户的回访次数,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现场调阅POS小票等检查工作,严防犯罪分子利用POS机具进行信用卡非法套现案件发生。同时,开展全面风险排查,停止风险商户收单服务。 牟平联社特约商户风险管理工作实现新突破 为切实加强特约商户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套现、欺诈等风险,牟平联社在积极拓展商户、发展业务的同时,时刻不忘风险管理。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创新管理方法,认真落实管理措施,加大风险监控力度,优化奖惩考核机制,提高商户服务质量,实现了商户风险管理的新突破。 落实责任,完善管理,严把商户准入关。该联社认真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商户准入流程和商户风险管理责任制,从源头上遏制不良商户的违法行为,降低商户管理风险。一是完善商户准入流程。商户拓展前期,拓展人必须对商户基本信息、资信情况、同业竞争、经营状况等真实性进行实地调查,形成正式书面材料。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审核,严格市场准入,认真落实商户实名制,对特约商户的审批、签约流程、日常管理、商户终端增减变更、责任落实等内容进行有效规范。二是严格落实商户风险管理负责制。商户风险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商户拓展人为商户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因资信调查不实和审查不力等原因造成的风险责任;商户的开户社为商户风险管理的第二责任人,承担因拓展人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商户管理职责。同时对商户风险管理控制较好的拓展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实行奖惩并重,充分调动员工对商户风险管控的积极性。 加强培训,定期回访,严把服务监督关。该联社高度重视对特约商户的服务工作,通过加强培训、定期回访、业务监督等工作,严把服务监督关,有效防范商户风险。一是加强商户培训。在每次POS 装机培训的基础上,针对黄金周等消费旺季,定期开展“特约商户专项培训”,保持每半年至少对商户培训一次的频率。在2010年2月份春节前夕,组织开展了一期“特约商户风险防范培训班”,传达了监管部门对POS业务的政策变动和规范管理的要求,结合该社商户的行业分布情况,阐述了POS消费中的一些风险防范技巧,提高了商户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二是开展不定期回访。商户拓展人在装机后要不定期对商户进行回访,排查安全风险,询问其交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对POS管理的建议,堵塞风险漏洞。以此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满足商户的合理需求,增进与商户的沟通,拉近与商户的距离,

产品创新设计方案书

产品创新设计课程作品 多功能储物架”设计方案书 组员: 蜗居多功能储物架设计说明书 摘要: 蜗居多功能储物架主要包括储物架主体、平行四边形结构储被架、丝杆自锁分层台、简易电脑桌、垃圾桶移出装置、翻转鞋架、双摇杆雨伞架及接水装置、旋转衣帽架。其主要特点是最大程度地节约利用空

间,将生活必需品统一整理收纳实现多功能储物。采用机械结构简单易实现,连贯性好,设计结构紧凑。关键词: 节约空间,整理收纳,丝杆自锁,平行四边形。 作品简介 蜗居多功能储物架将生活零散必需品更具规划性地整理收纳并在整场储存中贯彻最大空间利用率的思想。按具体储存需求可逐个取出特定功能的储存装置使用,而在不需要某项储存功能时又可将该部分隐藏在储物架主体里。 如遇雨天需悬挂湿雨伞时,只需推出第二层并掰下隐藏于其底下的双摇杆伞架和拉出接水装置即可;被褥冬用夏储,当冬季不再需要储被架,只需掰下两边支杆,利用平行四边形机构即可将储被架收缩至紧贴储物架主体而不占用空间。 主要应用在小户型居民住房和集体宿舍。 1.研制背景及意义。 我国一直致力于解决买不起房买不到房的新升级社会矛盾,由此推出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此类住房有一共性,即住房面积较小,大都被控制在35平米到80平米之间。蜗居”便成了当下社会的一个流行词。并且,随着人们对未来生活品质要求的提高,如何高效利用小面积住房的空间也成了当下一个热议话题。 高效利用室内空间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尽量减少储物框架本身占空率;二、储存统 一化规整化。而目前市场上虽然储物架众多,但大都为固定框架,不能根据实际需求减少储物架本身所占用空间,对小面积居民房和集体宿舍造成放置压力,如:使用一个一般储物架来储藏冬被,那在冬季被褥使用时,储物架处于空置状态白白占用室内空间。并且,现有储物架都只具备单一储物功能,如:鞋架、书架、衣帽架等,零散放置在室内,显得杂乱无章,既浪费空间又不符合人们对高整洁度品质生活的追求。 而我们设计和制作的蜗居多功能储物架主要为解决以上两个问题,对现有储物架的一种改良与创新。针对性解决现今广为推行的小户型居住房以及集体宿舍的空间利用率和整洁度问题。

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保障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理咨询中心”的工作能够规范、有序、高效地运行,根据《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之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包括: (一)心理咨询中心的专职教师和咨询员; (二)心理咨询中心聘任的兼职咨询员; (三)心理测验员; (四)在心理咨询中心内设工作机构中担任各种职务的学生干部和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学生骨干等。 第三条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学院及其学生工作处、心理咨询中心的领导与管理,接受本院聘请的专家以及与本院心理咨询中心有业务关系的专家的指导。 第四条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坚持诚心诚意为学生成才发展服务的工作宗旨,恪守职业道德和专业规范,遵循心理咨询的基本程序,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第五条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知识,积极参加本中心举办的业务培训、心理讲座和其它有利于改善知识结构与提高能力的活动,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心理咨询员 第六条心理咨询员包括专职心理咨询员和兼职心理咨询员。 专职心理咨询员由心理咨询中心专职教师担任。 心理咨询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具有心理咨询资格的教师和在读心理学专业且有心理咨询经验的优秀研究生担任兼职心理咨

询员。 心理咨询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个人的特点和专长,安排心理咨询员承担个体咨询、团体咨询、面谈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任务。 兼职心理咨询员的名单、工作任务及和值班安排须报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七条心理咨询员在个体咨询中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心理咨询必须以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和医学等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科学规律,禁止宣扬和采用宗教、迷信、虚幻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二)保密原则。心理咨询员应当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的姓名、来访事件、咨询内容、测量结果、治疗方案等个人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必须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权利不受损害为前提; (三)积极关注和精神支持原则。心理咨询员应当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尊重当事人,热情接待来访者,积极关注当事人成长的潜力,适时、适度共情,认真耐心倾听,体现真诚一致; (四)价值中立原则。心理咨询员不能代替来访者作价值选择,对来访者以及与其心理问题相关的矛盾双方的各种个人风格、价值观、信仰,心理咨询员不应予以倾向性的批评,但可就上述问题与来访者进行平等的讨论; (五)至善原则。心理咨询员应当以来访者为中心,一切为了来访者心理健康的发展;在给予来访者精神支持的同时,亦不能伤害与来访者有矛盾的其他人; (六)行为有度原则。心理咨询员应该认识到心理咨询的功能、目标、时间和地点都具有一定的限制性,不得代替来访者做出任何行动决定,不得与来访者发生非咨询关系和不正当的关系; (七)知情同意原则。心理咨询员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评估等心理测试时,应当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作用、

创新管理办法

附件 中信银行产品创新管理办法(1.0版,2014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产品创新管理,加强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强化风险管控,促进全行金融产品创新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全行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效益,根据《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等监管法规以及《中信银行产品创新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品创新是指我行根据市场变化、客户需求变化等,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的全新产品研发和对现有产品进行改进等产品管理行为,具体包括需求发起、立项、研发、审批、开发、上线准备、上线、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产品创新管理原则 (一)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全行产品创新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开展,对涉及的风险进行全面和客观的分析,并在上线前落实相关风险管控措施和监管报备程序。同时,应在上线后加强风险监控,并视情况适时追加风险缓释及控制措施。 (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全行产品创新应有明确的目标客户群和目标市场,重视客户体验,注重开发效率。 (三)综合效益最大化。全行产品创新应在上线前进行全面的成本收益分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证全行综合效益最大化。 (四)注重时效性。全行产品创新应注重时效性,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产品创新工作,安排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以保证全行

产品创新工作的时效性。 (五)操作流程明确,产品核算清晰。新产品上线前,应明确业务操作流程、会计处理办法及分产品核算规则,并在后台操作、员工培训、营销推广、系统支持等方面做好准备,保证推向市场后产品效益可计量、运营高效率和客户服务高质量。 (六)动态更新改进。新产品上线后,应及时跟踪客户和市场反应、销售及业务运作情况等,并根据以上因素进行动态调整,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一级分行。 第二章创新产品的范畴及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创新产品具体包括: (一)全新产品,指从未向外部客户提供过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以及金融市场业务中新增的用于投资和交易的金融工具。 (二)现有产品的改进,是指我行对现有产品进行的将导致我行所承受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发生变化的功能优化、产品组合等改进行为,具体包括: 1.现有产品增加新功能或原有功能发生变化; 2.产品组合(捆绑或包装两个以上现有产品或服务); 3.金融市场业务中现有金融工具由于币种、结构等发生变化而引入新的风险因素; 4.其他改进。 以下对现有产品的改进,如未新增我行所承受风险者,则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创新产品范畴,具体包括: (一)产品名称的改变; (二)营销方案的改变(比如改变产品的外观等); (三)部分分行已投产的新产品引入其他分行或跨条线运用;

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2010〕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特约商户风险管理办法

特约商户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司特约商户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特约商户各项相关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约商户是指与我司签订合作协议,作为我司预付卡消费渠道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司所有特约商户。 第二章合作管理 第四条特约商户签约时,需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提交以下基本资料,进行复印存档: (一)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二)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 (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管理系统需登记特约商户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合作期限等。

第五条特约商户只能指定其一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收款。公司应当核验特约商户指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其开 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六条特约商户不得在我司发行的卡片上贴任何未经允许的广告图标。 第七条特约商户的撤销 (一)撤销条件 为规范有效资源,针对以下合作商、合作商符合条件的进行撤销: 1、服务质量差:连续2月度投诉量在5次以上且不做调整的合作商; 2、交易量低的商户:无客观原因,连续3月每月交易量5000元以下或交易次数在10次以下的合作商; 3、合作商因自身原因提出的撤销申请; 以上情况经公众通相关负责人确认以后进行撤销机具、账号关闭、终止合作处理 (二)处理办法 按撤销条件解除合作的合作商、合作商,根据协议扣除违约金后,核算剩余期限后按比例清退合作费及机具解除合作。 (三)撤销流程 1、将所领用设备物料退还公司,若机具损坏,需照价赔偿; 2、向公司发起撤销商户审核流程; 3、自发起申请日起,经公司审核通过后三个月内将保证金退回

产品创新设计方案书

产品创新设计课程作品 “多功能储物架”设计方案书 组员: 蜗居多功能储物架设计说明书 摘要: 蜗居多功能储物架主要包括储物架主体、平行四边形结构储被架、丝杆自锁分层台、简易电脑桌、垃圾桶移出装置、翻转鞋架、双摇杆雨伞架及接水装置、旋转衣帽架。其主要特点是最大程度地节约利用空间,将生活必需品统一整理收纳实现多功能储物。采用机

械结构简单易实现,连贯性好,设计结构紧凑。 关键词: 节约空间,整理收纳,丝杆自锁,平行四边形。 作品简介 蜗居多功能储物架将生活零散必需品更具规划性地整理收纳并在整场储存中贯彻最大空间利用率的思想。按具体储存需求可逐个取出特定功能的储存装置使用,而在不需要某项储存功能时又可将该部分隐藏在储物架主体里。 如遇雨天需悬挂湿雨伞时,只需推出第二层并掰下隐藏于其底下的双摇杆伞架和拉出接水装置即可;被褥冬用夏储,当冬季不再需要储被架,只需掰下两边支杆,利用平行四边形机构即可将储被架收缩至紧贴储物架主体而不占用空间。 主要应用在小户型居民住房和集体宿舍。 1.研制背景及意义。 我国一直致力于解决买不起房买不到房的新升级社会矛盾,由此推出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此类住房有一共性,即住房面积较小,大都被控制在35平米到80平米之间。“蜗居”便成了当下社会的一个流行词。并且,随着人们对未来生活品质要求的提高,如何高效利用小面积住房的空间也成了当下一个热议话题。 高效利用室内空间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尽量减少储物框架本身占空率;二、储存统一化规整化。而目前市场上虽然储物架众多,但大都为固定框架,不能根据实际需求减少储物架本身所占用空间,对小面积居民房和集体宿舍造成放置压力,如:使用一个一般储物架来储藏冬被,那在冬季被褥使用时,储物架处于空置状态白白占用室内空间。并且,现有储物架都只具备单一储物功能,如:鞋架、书架、衣帽架等,零散放置在室内,显得杂乱无章,既浪费空间又不符合人们对高整洁度品质生活的追求。 而我们设计和制作的蜗居多功能储物架主要为解决以上两个问题,对现有储物架的一种改良与创新。针对性解决现今广为推行的小户型居住房以及集体宿舍的空间利用率和整洁度问题。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 2 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

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 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3 (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气;(六)公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十三)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工程;(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第八条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一)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12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上传者知盟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55951362.html,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首购、订购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

向市场的产品(以下统称首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订购,是指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以下统称订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以下统称订购产品供应商)的行为。 第五条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应当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属于自主创新产品的,应当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第六条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首购管理 第八条首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 (二)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 (三)生产和制造供应商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 (五)具有潜在生产能力并质量可靠; (六)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九条首购产品的认定按照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执行。 第十条首购产品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科技部推荐符合首购政策精神的产品,

商户管理办法3

特约商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结行移动商务有限公司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总则一、为有效利用公司资源,改善公司商户体系,促进长江掌中行IC卡业务有效、健康发展,为终端市场推广奠定良好基础,切实规范营销服务中心特约商户业务的日常运作,公司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业务管理办法。二、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特约商户是指已经正式与我公司签订了长江掌中行IC卡特约商户合作协议的并对重庆市商业银行发行的长江掌中行IC卡持卡人提供长江掌中行IC卡消费结算的特约商户。三、本管理办法为试行管理办法,总公司产品部将结合实施效果及市场情况对此进行修改。第一章职责分工一、市场经营部(一)负责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制订长江掌中行IC卡特约商户发展规划,并指导商务中心开展商户拓展工作。(二)指导客服部开展商户的安装、维护工作;(三)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策划、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特约商户业务市场营销活动;(四)负责特约商户业务数据的统计、

分析工作;(五)配合总公司产品部门开展新功能开发的市场调研工作;(六)负责与总公司相关部门、重庆分公司内部的协调工作;(七)负责与业务合作银行的协调工作。 二、商务拓展部(一)负责在市场经营部的指导下,开展本地特约商户拓展工作;(二)配合重庆市商业银行、重庆移动公司开展商户拓展工作;(三)负责与特约商户及合作银行签订《掌中行IC卡特约商户合作协议》及《掌中行IC卡特约商户补充协议》;(四)在市场经营部的指导下开展特约商户市场营销活动。三、客户服务部(一)负责特约商户POS设备安装、广告宣传品安装工作;(二)负责特约商户日常回访、维护工作;(三)负责特约商户POS设备维护与故障排除、投诉处理工作;(四)负责特约商户业务所需的各种凭证的配送工作;(五)配合市场经营部开展市场活动;。四、总公司技术部(一)负责特约商户POS设备程序灌制、软硬件维护工作;(二)根据市场情况,逐步完善特约商户业务所需的后台、终端设备的软硬件环境;(三)负责业务相关基础数

创新设计方案

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创新设计方案 创新产品的名称: 多功能太阳能手电筒 创新的由来: 太阳能手电筒的概念很早就被人们所提出,许多人提出来基于趣味,或当作笑话看待。因为认为以太阳能作为能源来源的机械只能在有光源的情形下运作,这和手电筒一般于无光情形下运作的概念相违背,认为会大大的降低它的实用性。因此这个概念常常被人用来取笑,或当作不可行概念的代名词。例如在恒春兮里面就以太阳能手电筒作为取笑的对象;在哆啦A梦里面,也有出现过太阳能手电筒;在电影国产凌凌漆大战金枪客里面;太阳能手电筒也是出现作为笑点。 然而,太阳能手电筒并不是不切实际的构想,只要设计上能适当的储存足够太阳能,手电筒一样可以在无光的情形下使用一段时间。尤其在野外,要得到阳光比找到新的电池容易得多,所以许多太阳能手电筒是设计为野外使用的。只要有充足的存电能力,省电的灯泡,太阳能手电筒就是一个很好的发明,这也是为什么市面上许多的太阳能手电筒采用LED灯泡。白天放到太阳底下晒晒,晚上就可以用几个小时,不需要更换电池,不会造成环境污染;是真正的低碳环保绿色产品。 而鉴于目前主流的太阳能手电筒,要么尺寸过小,使用范围受限;要么功能单一,无竞争优势。因此我们设计出一款多功能太阳手电筒,以弥

补市售太阳能手电筒的不足。 创新产品的用途: 1、太阳能发电。 2、照明。 3、FM收音机。 4、可对手机及各类数码产品充电。 5、指南针。 因此该产品适用于家庭或户外照明、狩猎者、徒步旅行者以及露营者,军事、警卫、交通勘查和从事紧急情况的工作。 实施方案: 1、外壳组件:上壳体、中壳体、下壳体及按钮开关等组成。 2、发电组件:由附在上中下壳体的太阳能极板、镍氢电池及控制线路等组成。 3、照明组件:LED若干只。 4、FM收音机组件:FM收音机电路、开关等组成。 5、充电组件:由充电电路、镍氢电池开关等组成.。 6、指南针组件:指南针一只。 采集光线,将光能转换为电能。并由安定器转变,带动LED发光,FM 收音机工作,以及对手机及各类数码产品充电。 使用方法: 1、太阳能极板正对着太阳光下照射给蓄电池充电。 2、按动按钮灯点亮进行照明或者使用其它功能。 使用注意: 1、请勿将本品放置在高温,高湿的地方。 2、太阳能极板充电时要正对着太阳,否则会大大影响充电效果。 产品特点: 1、绿色环保,本产品由于用太阳光作为能源,不产生废物、不污染环境、绿色、环保。

全过程咨询服务质量管理制度.doc

全过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不断完善和提高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全过程造价咨询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日常质量监管机制管理模式 公司常务质量管理机构将全面负责全公司质量的动态管理。主要通过调阅下属项目咨询成果资料和检查正在实施过程中的咨询项目程序的合规性等方式进行监管。 1、监管方式 (1)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是指公司对下属单位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实施的集中检查。 (2)抽查 抽查是指公司对下属单位咨询过程的规范性情况,进行的监督抽查。 (3)专项稽查 专项稽查是指公司依据投诉、举报和重大质量事故,进行的专门监督检查。 2、监管检查结果的评价办法 公司综合了影响咨询质量的各种因素,制定了执业质量检查评价的评分标准。检查评分实行百分制,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80分的为合格,80分以上的为优良。对多个项目的质量检查结论,按最低得分项目的得分来确定。 3、监管检查结果的处理 (1)检查情况应形成文字书面意见。检查意见应与被检项目进行充分沟通。被检项目收到检查结果书面意见后10天内,应将项目整改

意见和整改情况回复公司。 (2)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咨询初步成果审核后,应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质量控制流程单》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按照《质量检查评分标准》对审核后的咨询初步成果进行评分。咨询成果在三级复核范围内出现的问题,实行质量问题问责制,由复核人员承担责任。 (3)年度检查结果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布。对获得全公司优良评价第一名的项目,给予奖励。对低于60分和问题严重的下属项目,在下一年度质量检查中需进行复查,同时对其项目参与人员进行处罚。 (4)对获得全公司优良评价第一名的项目组奖励元,其业绩作为执业人员晋升的参考依据。 对低于60分的项目组,对项目参与人员及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处罚额度为: ①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元; ②项目组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元/人; ③单位技术负责人元/人。 (7)专项稽查检查结果涉及到个人职业道德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的,由公司常务质量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上报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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