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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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洪府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南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五章表彰奖励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南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示范带动各类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昌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奖励、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是南昌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南昌市具有法人资格,已经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头作用,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效益的组织(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组织)和为质量强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国家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好中择优,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审1次,每届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各不超过2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市质量强市与名牌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提高组织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质量事业发展,中国质量协会在国家质检总局的指导下,设立全国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质量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质量奖是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质量奖评审遵循为组织创造价值的宗旨,坚持“高标准、少而精”和“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质量奖评审标准对组织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第四条质量奖每年组织评审,按照评审标准、组织的质量管理实际水平,适当考虑组织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等确定授奖奖项.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五条目前质量奖奖项设置有:大、中型企业,小企业,服务业,特殊行业,卓越项目奖。

今后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调整和增加奖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职责第六条质量奖评审机构由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和质量奖工作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地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有权威的质量专家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审定获奖组织名单。

第八条质量奖工作委员会由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评审人员组成。

负责实施质量奖评审,并向审定委员会提出获奖组织推荐名单。

第九条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质协,其主要工作是:拟订、修改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评聘质量奖评审人员;组织实施质量奖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对获奖组织进行监督和帮促。

第四章评审人员第十条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教育水平: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三)培训: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四)经历: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五)能力: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可通过评审专业培训获得),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善于与人交往并具备自身独立性的能力.(六)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第十一条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员,由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选拔和聘用,并由中国质协颁发证书。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我市企业和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全力推动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有关规定,参照《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福州市政府质量奖,作为我市经济领域的最高质量荣誉,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结构、技术、质量、市场、管理和效益各方面应适应我市发展需求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建立以推广实施卓越绩效经营模式为基础,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决策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市场评价、好中选优、不收费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可按照制造业、服务业和小企业等分类分别进行评审,每次评审所有类别授奖总数不超过五家。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

市质评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市政府办公厅、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上报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质评委负责研究、确定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审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七条市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挂靠在福州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质评办主任由福州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市质评办具体职责是:(一)制订(修订)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评价细则。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龙政综〔2020〕83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20〕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3日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精神,引导、激励我市产品、工程、服务业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推进龙岩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3号)、《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岩委发〔2019〕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岩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促进龙岩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各类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严格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结合市场评价、专家评审等方式,坚持评审标准,宁缺毋滥,好中选优,评定奖项。

第四条龙岩市政府质量奖每届的评审周期为二年。

龙岩市政府质量奖每届授奖总数不超过三个。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由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以下简称质评委)。

质评委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和工信局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德阳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四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德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德阳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德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市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生产型或服务型企业或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资格审查、材料审核、现场评审、评定委员会集体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批六个评定程序,以政府推动、政策引导、社会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鼓励支持德阳市辖区内大型央企及在国内行业居领先地位的生产企业积极争创“全国质量奖”、“四川省政府质量管理奖”。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和个人,引导和激励本市各类单位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增强本市城市综合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包括“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两个类别,均分“组织”和“个人”奖,是市政府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授予的质量奖励。

其中:(一)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工作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处于领先地位,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本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二)上海市质量金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在本市同行业内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数量)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2个;上海市质量金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10个,按照制造业、服务业、小企业及其他组织(包括教育、医疗等)等,分别进行评定,获奖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申请;(二)科学、客观、公正;(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评审标准)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个人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

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奖励及经费)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或个人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组织管理第七条(管理机构及职能)市质量技监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成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7•【字号】邢政[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邢政〔201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邢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8日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17日邢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表彰本市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引导并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高总体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和《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邢台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

组织奖授予在邢台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有广泛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工业企业、施工单位和服务单位,非紧密型企业集团除外。

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以推广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为基础,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坚持自愿申请、严格标准、好中选优以及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年度组织评选一次,一般当年全市获奖单位不超过五家,奖项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的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在省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包括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省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省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5个、提名奖每次不超过10个。

第五条省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对申报个人的评选标准,参照中国质量奖等评选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

鼓励省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质量管理荣誉。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省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省内外领先水平;(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激励在本市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本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XXXXX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质量法和《XXXXX市产品质量条例》《XXXXX 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XXXXX市政府质量奖,包括“XXXXX市市长质量奖”和“XXXXX市质量金奖”,均分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组织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个人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一)XXXXX市市长质量奖是本市最高质量荣誉,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卓越、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全国和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二)XXXXX市质量金奖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优秀、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推动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第三条(奖项内容)XXXXX市政府质量奖为省级表彰项目,主办单位为XXXXX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为XXXXX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

XXXXX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每次XXXXX市市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总数均不超过4个,XXXXX市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不超过20个、XXXXX市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不超过10个。

第四条(评定原则)XXXXX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标准、好中选优、自下而上”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标准)XXXXX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相关地方标准等。

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XXXXX市政府质量奖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乌海政办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2020年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审标准第五章申报及评审程序第六章奖励及经费第七章扶持措施和鼓励政策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质量强市建设,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内政发〔2015〕92号)、《乌海市委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乌党发〔2019〕3号)和《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7〕19号),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乌海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乌海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乌海市质量和品牌提升方面绩效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愿申报,严格标准,优中选优。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1届,每届评出获奖组织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组织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设立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从评审入围的组织中评定,每届不超过3个,提名奖可以空缺。

唐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唐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唐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正文:---------------------------------------------------------------------------------------------------------------------------------------------------- 唐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唐山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

组织奖授予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县(市、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得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总数不超过5家,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不超过5人。

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可复评。

第五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企业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申请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负担。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为确保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唐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

评定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市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5•【字号】保市政[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保市政[2013]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15日保定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各行业的组织和个人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和质量工作水平,提高全市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定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

组织奖授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建设施工和服务,已贯彻并有效实施卓越绩效国家标准,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经营结果等方面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保定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

个人奖授予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方面工作,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在企业和个人自愿的基础上,经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县(市、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1年评选1次,获奖企业总数不超过5个,获奖个人不超过3个。

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04•【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21〕3号)已经2021年6月3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1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五章激励及经费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示范引领全社会追求卓越绩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韶关市政府质量奖是韶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授予在韶关市登记注册(企业)、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在我市处于领先地位,在创新质量管理、提升质量水平等方面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对全市质量发展事业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前提下,不向企业或组织收取费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三年评选一届,分为韶关市政府质量奖、韶关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和质量管理小组奖(QC小组奖)。

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届各评选3家。

设立质量管理小组奖(QC小组奖),每届不超过3个,授予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同一企业集团、控股公司所属企业(组织)申报同一届市政府质量奖和质量管理小组奖(QC小组奖)的数量不超过2家(个),获奖数量不超过1家(个)。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附件: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激励和引导本市各行各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规范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性质) 本办法所指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包括上海市质量金奖和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两者皆为政府质量荣誉奖。

上海市质量金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取得优秀绩效,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为政府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取得卓越绩效,在社会上具有广泛影响力,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奖项设置)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1次。

其中:上海市质量金奖获奖企业总数不超过12个,获奖个人不超过5个,均设入围奖,可少额或空缺。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2个,均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定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及“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依据)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组织评审依据为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个人评审标准依据为《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另行制订)。

第六条(工作经费)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负责组织成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

审定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审定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审定委履行以下职能:(一)指导、推动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二)审议并通过政府质量奖评审规则;(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四)确定上海市质量金奖奖励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

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台州市政府质■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标准强市、质量强市、品牌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强化标准创新引领,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设3个奖项,包括“台州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和“台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以下简称“标准奖”)和“个人奖二“质量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标准奖”授奖对象为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

“个人奖”授奖对象为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管理方法创新方面或在标准化理论研究、标准研制、标准推广实施、国际标准化或标准化综合管理、国际标准组织治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一线员工。

第三条“质量奖”每次获奖组织名额不超过8个,“标准奖”不超过8个,“个人奖”各不超过2个,每二年评审1次。

为推进台州市政府质量奖梯度培育创建,设立“台州市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和“台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鼓励奖”,每次获奖名额按当年度申报和评审情况确定,最多各不超过8个。

第四条“质量奖”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评审;“标准奖”依据《台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分细则》评审;“个人奖”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标准奖”时为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下同)成员单位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代表和专家学者共15人组成,其中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4人为常任评审委员,并在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中随机抽取5人,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分别随机抽取1人,在行业协会代表中随机抽取1人,在专家学者中随机邀请3人。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8.06•【字号】杭政办函〔2019〕70号•【施行日期】201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7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有关办法和市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二)市政府质量奖是杭州市政府设立的,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授予的全市最高质量奖励。

(三)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评出获奖组织不超过3家,同时评出获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组织不超过3家。

申请组织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四)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市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依据,主要对申报组织前3年上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医疗和教育行业参考医疗、教育卓越绩效实施指南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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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我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X年)》和《X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X名委〔X〕X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X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或组织,包括提供服务的非政府性机构。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坚持自愿申报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或组织不超过3家,可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X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委会”)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X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
室(以下简称“市质委办”)具体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X市质量管理奖评价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员绩效考评选用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国家、省级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单位或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评审人员履职情况;
(七)汇总并向市质委会报告市政府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织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侯选名单。

第六条市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由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实践
经验,一般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有关知识;
(四)掌握市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评审方法和技能,具有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专家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七条市质委办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评审员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

评审组应由4-6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市场监管局、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和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或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X市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在X市区域内取得合法证照,业务开展五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其它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认证。

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卓越绩效模式管理、六西格玛管理等),在市场调研、产品开发、生产过程和售后服务各项活动中能科学、有效、灵活地应用质量管理技术和统计技术,并有提高效率、产生效益的证明;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省内或同行业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X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优秀服务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
(五)有市主管部门、县区市场监管局、市行业协会其中之一的推荐。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环保、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
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三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六)在质量方面存在弄虚作假,或受到失信惩戒的。

第四章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一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为《X市质量管理奖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

第X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审查分值占30%,现场审查分值占70%。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

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前,由市质委办在市级
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本次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时间及工作安排。

(二)申报。

由申报单位或组织对照GB/T19580《卓越
绩效评价准则》、GB/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和《X市质量管理奖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填写《X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撰写自我评价报告,在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区市场监管局、市行业协会推荐后,将有关证实性材料一并报市质委办。

(三)资格审查。

市质委办对申报单位或组织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受理申报。

(四)资料评审。

市质委办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单位或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单位或组织名单。

(五)现场评审。

市质委办成立现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六)综合评价。

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综合评价,向市质委会提出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

(七)审定公示。

市质委会研究审定后,将候选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市质委办将候选名单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政府进行奖励。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五条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或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六条市政府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市政府质量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工作。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或组织,由市质委办查证属实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市质委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获奖单位或组织定期巡访,及时了解获奖单位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获奖单位或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委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奖项,并向社会公布。

撤销奖项的单位或组织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申报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三)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四)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五)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六)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

获奖单位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申报该奖项;超过有效期的获奖单位可提出复评申请,通过复评的只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承担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三条在市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X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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