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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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的区别(总结)

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的区别(总结)

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的区别搜集整理:西安石小强管理部门不一样典当行商务部门(市商务局、省商务厅、国家商务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担保公司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各市金融办,各县金融办承担各自辖区的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管理法规不一样典当行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担保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95号小额贷款公司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等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08]1号资质不一样典当行国家商务部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担保公司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一样典当行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担保公司跨省区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在省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在设区市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在省内县域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小贷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应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

业务方式不一样典当行:使用自有资金典当放款。

担保公司:和银行挂钩,只能提供担保,不能直接放贷。

放贷由银行进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 〕108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08]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应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责权明晰、管理规范、风险可控、运行高效的监管机制。

第二章机构职能第四条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金融办)是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

由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组成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指等同于扩权县待遇的开发区,后同)管委会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

各级政府(管委会)成立金融办的,由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没有成立金融办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

市级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县(区)级监管机构对其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监管。

上级机构可向下延伸进行监管。

第六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有:(一)审核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省金融办有关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对授权范围内的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 〕108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08]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应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责权明晰、管理规范、风险可控、运行高效的监管机制。

第二章机构职能第四条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金融办)是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

由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组成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指等同于扩权县待遇的开发区,后同)管委会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管委会)成立金融办的,由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没有成立金融办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

市级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县(区)级监管机构对其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监管。

上级机构可向下延伸进行监管。

第六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有:(一)审核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省金融办有关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对授权范围内的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

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1年6月27日阅读:3913 收藏此文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工贸信中小字〔2011〕1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第548号令)、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1〕3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在我委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现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子项一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在深圳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2项。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发布)第1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1.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主发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②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陕银保监发〔2020〕25号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陕银保监发〔2020〕25号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陕银保监发〔2020〕25号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陕西省分行、大型银行陕西省分行、股份制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外资银行西安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西安辖内各村镇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陕西分公司,各信托公司,各财务公司,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现将《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各银行保险机构周知,请相关监管部门遵照执行。

2020年8月20日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立案调查第四章取证第五章审理第六章审议第七章权利告知与听证第八章决定与执行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陕西银保监局及辖内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保险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保险监督管理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管理制度)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更好地满足我省“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运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二○○八年十月十壹日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运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运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XX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运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运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和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于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08]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更好地满足我省“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二○○八年十月十一日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22•【字号】陕发改投资〔2016〕786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为规范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6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要功能及运行规程第三章工作体系和部门岗位职责第四章基础标准和运行保障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六章附则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运行管理,确保高效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省政府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是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由省政府集中建设、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使用,实现投资项目法人单位在线申报、各级审批部门并联审批和依责监管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在线平台上联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中央平台),横向联接省级部门审批系统及信用信息、统计数据和资源交易等平台。

第二条在线平台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相关的各类审批监管事项,涉密投资项目除外。

项目申报材料中如有涉密文件(图件),应当直接送达相关部门办理。

第三条在线平台尚未纳入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可暂按原审批规定程序执行或在相关部门网上审批系统办理。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陕发改投资〔2019〕214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19〕214号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7〕7号)精神,为加强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咨询评估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我委制定了《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2月26日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咨询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7〕7号)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陕发改投资〔2017〕1331号)等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为投资和重大事项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批复、审定或核报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事项,以及涉及经济发展的相关事宜的咨询、评估、评价:(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投资概算调整、项目实施方案等;(二)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节能监察;(四)重大建设项目、中省预算内资金和专项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和评估评价,中省预算内投资专项实施情况评估和投资效益评价;(五)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公众利益的重大专项建设规划、重大改革事项,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六)中省预算内资金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具体项目安排、且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七)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授权开展的其他前期工作及重要事项。

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陕西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省人民政‎府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

各市、县(市、区)金融办(未成立金融办‎的由政府确定‎部门,以下分别称市‎级监管部门、县级监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并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 〔2015〕7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 〔2015〕7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5〕7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效化解各类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一)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

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事关经济金融发展、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面对当前一些地区和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特别是非法集资涉案金额大、涉案人数多,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抓好社会宣传,创新监管手段,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二)提高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能力。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

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养老服务”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

总的来说,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1日陕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 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2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3 省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审批。

(二)承接的职责。

1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2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3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4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三)加强的职责。

1 建立完善、规范、透明、高效的现代政府预算管理制度。

2 建立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地方税收体系。

3 健全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制度。

4 强化财政监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全省宏观经济政策并提出有关政策调整、资金筹措意见;制定省对市县的财税政策、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拟订本省财政、财务、地方税收、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9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9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9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陕西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省人民政府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

各市、县(市、区)金融办(未成立金融办的由政府确定部门,以下分别称市级监管部门、县级监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并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25•【文号】银监发[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已经2010年7月23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之间的业务合作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本指引披露信息的对象为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四条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遵循本指引的基础上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可比性的原则披露信息。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本指引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年度报告。

(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规定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概况。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陕金融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10〕7号)各市、县、区金融办(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现将《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为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3号令)、《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0〕95号)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要点、程序及要求(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全体发起人(出资人)签订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义务。

2.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

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

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按要求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材料。

6.县级、市级监管部门自受理完整申请材料之日1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向融资性担保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04•【字号】陕政办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4日陕西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

第三条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及退出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基金的相关资金,社会捐赠(捐助)资金及社会资本等。

引入社会资本,需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认缴制,分期出资。

省级财政根据财政状况和引导基金的投资进度分期出资,资金投向按年度投资计划和政策导向统筹安排。

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等方式,与其他出资人合作发起设立基金或增资已设立的基金。

引导基金投资的各类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单独出资设立子基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投资决策机构批准,引导基金可以直接投资项目。

第六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运行。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起设立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起设立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起设
立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陕金融发[2012]2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7.20
【实施日期】2012.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起设立工作的通知
(陕金融发〔2012〕22号)
各设区市及韩城市金融办、杨凌示范区金融办、西咸新区经发局: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了较快发展,在改善“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规范引导民间资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夯实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基础,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主发起企业、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资格的要求
1 / 1。

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陕金融发2011年8号省金融办传)

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陕金融发2011年8号省金融办传)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审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杨凌示范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市、县(区)积极响应,小额贷款公司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支持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审查申报工作,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设区市政府要严格按照《关于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等文件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要确定专人认真研究有关申报指导文件,严把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门槛,提高审查效率,将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加强对主出资人出资资格的审查。

要对主出资人近三年总资产变动情况、经营现金流情况、盈利情况、负债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考量,所在县(区)政府要对主出资人信用情况、合规合法经营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对于不符合《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规定的主出资人,县(区)级政府要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不得继续向上级部门申报。

三、进一步加强对验资真实性的核查。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对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各市在上报申报材料前,要对验资账户资金情况进行核实,严禁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金。

省金融办将对上报申报材料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一经发现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金的情形,立即取消主发起人的申报资格。

对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银行开设专门验资账户,不能将新增资本金存入基本存款账户验资。

四、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章程要在符合《公司法》的基础上,体现《指导意见》、《管理办法》中的要点。

必须包含合规经营章节,要将银监发〔2008〕23号、陕政办发〔2008〕108号、陕金融发〔2008〕1号文件中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的要求写入章程中。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3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3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3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服务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严重超越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给社会稳定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隐患。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本次清理整顿工作要严格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的精神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5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本次清理整顿主要围绕六个方面进行,即: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否非法集资、是否高利转贷、是否虚假出资、是否抽逃注册资本、是否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等违规违法行为。

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工作,要确保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得到全面落实,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能力显著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逐步在全省建立起规范的融资性担保业服务体系。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安排部署(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9月15日至9月20日)。

各设区市政府要召开专门会议,传达、学习国办发〔2009〕7号文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76号)精神,充分认识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清理整顿的紧迫感,积极部署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及时制订符合各自实际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

陕西省融资担保公司名录

陕西省融资担保公司名录

. 西安:(3家)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莲湖区(9家)西安莲湖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陕西中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西安融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万事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华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广泽担保有限公司陕西杰益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西安鸿飞置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广汇担保有限公司新城区(8家)陕西闽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西安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陕西亿融担保有限公司陕西钧信恒益融担保有限公司陕西信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陕西华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天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碑林区(10家)西安天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西安永诚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陕西银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中财担保有限公司陕西平安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陕西八百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西安碑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安居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陕西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雁塔区(3家)西安红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郎信担保服务有限公司陕西长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央区(2家)西安未央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陕西银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灞桥区(1家)西安市灞桥区金诚经济技术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阎良区(1家)西安市阎良区航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安区(1家)陕西昊悦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高新区(17家)陕西银联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西安创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西安泰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西安恒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翰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艾德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诚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北富担保有限公司陕西远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金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陕西大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中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泰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开区(4家)西安经发担保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禹龙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日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曲江(2家)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汇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港务区(1家)西安国际陆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浐灞(3家)西安浐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漳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航天基地(1家)西安航天基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航空基地(1家)西安航空基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凌: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铜川:铜川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铜川市商联信用互助担保有限公司宝鸡:宝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宝鸡宏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宝鸡中福联担保有限公司咸阳:咸阳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咸阳汇金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大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咸阳市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咸阳金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咸阳融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咸阳金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咸阳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咸阳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陕西金盛国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咸阳)陕西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咸阳)陕西海通嘉豪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咸阳)陕西鑫国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咸阳)陕西瑞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咸阳)陕西秦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咸阳)陕西融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咸阳)陕西鼎诚担保有限公司(咸阳)陕西金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咸阳)陕西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咸阳)渭南:渭南蒲城金农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渭南蒲城鑫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大荔洪源担保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宝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荔县红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澄城县华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白水县惠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汉中:汉中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洋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西乡县融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康:安康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商洛:商洛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山阳县德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商洛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诺南县信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延安: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力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诺川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甘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子长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延长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志丹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延安聚通担保有限公司黄陵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榆林:神木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府谷县银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榆林汇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榆林市凤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陕西方圆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怀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生产资金管理处榆林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榆林市银鑫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汇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榆林市艺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铂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利民金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神木县金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绥德县鸿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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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陕金融发〔2010〕7号各市、县、区金融办:现将《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为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要点、程序及要求申请筹
建的主要工作。

1.全体发起人签订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2.召开发起人大会,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

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

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按要求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材料。

6.县级、市级监管部门自受理完整申请材料之日1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向融资性担保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

7.筹建工作小组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
在1个月之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在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

未正式开业不得办理各项业务。

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筹建工作小组是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人。

2.申请材料报送程序:拟在全省范围或设区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向拟注册地设区市金融办递交申报材料,设区市金融办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拟在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拟注册地县金融办递交申报材料,经县级监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设区市金融办复审,设区市金融办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3.申请材料采取活页装订的方式。

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

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关于申请设立××担保公司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

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
原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4.申请材料内容参照《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目录》等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一式4份。

审核要点。

1.申报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可行性报告论证充分。

3.履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决议内容齐全。

4.发起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5.对筹建工作小组的委托授权合法有效。

6.筹建工作方案中关于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符合监管要求,组建方案切实可行。

7.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有明确的服务目标和手段,金融服务能够覆盖适当地域和人群。

8.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

9.公司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10.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11.股东符合规定的条件,股本结构符合监
管规定。

12.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13.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

14.高管人员配备合理,有相应的专业从业人员。

15.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齐备。

有关事项说明。

1.发起人。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需符合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2.筹建工作小组及其组成。

筹建工作小组主要发起人大会确定成立;其成员组成及职责须经发起人大会审议通过。

3.设立方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其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4.公司治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和设置公司组织架构。

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确保机构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5.从业资格。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人进行必要的任职资格审查,相关人员应具有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具备一定的银行金融知识,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6.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须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按照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审批。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和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程序及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的审批,按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程序报送变更事项申请书和董事会决议等资料。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

申请程序: 1.融资性担保公司向注册地市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2.持市级监管部门
出具的同意函,向拟设分支机构的注册地市级监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3.省金融办审核同意后,颁发经营许可证。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担保公司近2年财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

5.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拟设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和相关资格证明。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8.法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9.省金融办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1.《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目录》 2.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的初审意见及风险处
置责任承诺书。

3.筹备工作委托书及股东承诺书规范格式。

4.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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