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法理学真题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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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法理学真题分享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格言说:"不知自己之权利,即不知法律。"关于这句法律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享有权利

B.任何人只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就等于知道整个法律体系

C.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D.权利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内容,在此意义上,权利即法律,法律亦权利

【答案】C、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考点】对法律格言的理解

【解析】有关法律格言涵义阐释的题目,最好的做题方法是采取排除法。选项A,权利不因为是否知道法律而受到影响。选项B,权利只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好比冰山一角。选项D,权利和法律显然不能等同。再分析选项C,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对应的是实然和应然。首先是法律赋予了某项权利,其次是在现实中行使某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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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女穿行马路时遇车祸,致两颗门牙缺失。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负全责。张女因无法与肇事司机达成赔偿协议,遂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司机虽赔偿3,000元安装假牙,但假牙影响接吻,故司机还应就她的"接吻权"受到损害予以赔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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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张女与司机不存在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B.张女主张的"接吻权"属于法定权利

C.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D.司机赔偿3,,000元是绝对义务的承担方式

【答案】C

【考点】法律事实、法定权利、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绝对义务

【解析】综观本题,可以首先排除选项B,然后通过对三个概念的把握,逐一分析其他选项。

选项A,张女和司机之间因为司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法律关系,所以,二人之间是存在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的。

选项C,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在一般情况下,针对一般对象发布的能够反复适用和普遍适用的抽象的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在特定情况下,针对特定对象发布的一次性适用的具体的法律文件。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选项D,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司机赔偿3000元是相对义务的承担方式。

3、下列有关法的普遍性的表述正确的是:()(单选题)

A、宪法和法律在全国都有效,而地方性法规仅仅在地方行政区域内有效,这说明地方性法规不具有法的普遍性

B、法院的裁判文书仅仅适用于特定当事人,这是法的普遍性的例外情况之一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国家公务员规定了权利义务,不适用于非公务员的一般公民,所以这部法律是特别法,不具有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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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我国的许多法律都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但这不妨碍这些法律具有法的普遍性特征

【答案】D

【教材相关知识点】法的普遍性

【解析】法的普遍性是就法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单个的、特定的法律仅适用于特定地区或是仅适用于特定对象,这不影响我们对法的普遍性的界定和理解。至于法院的裁判文书,它不是法律,而只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因此B是干扰项。

4、下列哪一项表述是错误的? ( ) (单选题)

A、法有赖于国家

B、国家有赖于法

C、法的性质、作用和特点都与国家直接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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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法为实现国家职能所必需,这个说法体现了法有赖于国家

【教材相关知识点】法的特征

【答案】D

【解析】从法与国家的关系上讲,一方面,法有赖于国家,法的实施离不开国家的强制,法的发展、变化受国家的发展、变化的影响和制约;另一方面,国家有赖于法,法是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需的手段。因此,“法为实现国家职能所必需”强调国家对法的依赖性,而非法对国家的依赖性,故选D。

5、刘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中“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一规定中“子女”的含义进行了解释,他认为这里的“子女”仅指成年子女,不包括未成年子女。刘法官的这一解释属于

A.司法解释B.学理解释C.限制解释D.有权解释

【答案】BC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对法律解释各种分类形式的正确理解

【考点分析】法律解释是指由特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根据国家的立法意图、法理原则和政策观点对现行的法律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必要说明。一、根据法律解释主体的不同,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是有法定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包括(一)立法解释,是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及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它包括(1)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以及对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法律的解释。(2)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法规的解释。(3)省级人大及其它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得法人大对地方性法规的说明。(4)省级地方政府对其制定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二)司法解释,是最高国家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它包括(1)审判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判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2)检察解释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3)审判、检察联合解释两高对于具体应用法律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解释;(三)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它分为两种情况:(1)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它法律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2)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该种解释仅仅在所辖地区内发生效力。

非正式解释――是指没有法定的法律解释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公民个人对法律做出的没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包括:(1)学理解释法学研究者或机构对法律进行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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