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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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有关要求

企业要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首先必须理清企业及其相关人员有哪些责任,尤其是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明确责任,才能思路清晰、正确履职。以下介绍《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等有关规定,仅供参考。

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18日印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提出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1、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

(2)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3)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4)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

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5)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2、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

(2)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

(3)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3、强化企业预防措施

(1)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

(2)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

(3)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

(5)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6)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4、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2)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3)加强安全生产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先进经验。

二、《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有关要求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总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四条)(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7个方面):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7个方面)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建设)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培训教育)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重大危险源管理)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检查安全、排查隐患、改进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制止“三违”)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履职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2)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法律约束)(4)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6、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素质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交安A、B、C证,建安A、B、C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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