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 正当行为
刑法正当行为
第九章 正当行为
第一节 正当行为概述
第二节
第三节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在令人遗憾的消极方面,即不可避免地给无辜第三者造 成利益的损害。(有条件逃跑、报警、直接对抗危险) 2、负有特定职务或业务义务的人不适用。
如,警察负有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特定责任,当犯罪发生时,
必须制止犯罪,以排除犯罪对社会所构成的危险,绝不能以自己可
能受到伤害甚至可能死亡,以避免本人危险灿拒绝履行职责。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刑法》—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
不法侵害,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主观条件——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
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的认识,并
三、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对于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危险 进行避险,属于避险不适时。
四、对象条件——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危险的来源还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如,甲为躲避乙向其刺过来的刀子,不得已拿起丙的 一台笔记本电脑抵挡,致使电脑损坏。
五、可行性条件——不得已、禁止人员
⒈原因:从总体上讲有益于社会,但从局部上说,存
甲意欲杀乙,在刺了一刀后,突发测隐之心,停 止犯罪,转身要走,受害人乙趁其不备予以反 击,致甲重伤。 某甲抢劫某乙,结果某乙是武术学校的教练,某 甲不是对手,被乙制服,遂跪地求饶,某乙仍气 不过,继续对甲拳打脚踢,某甲哀求不得,摸到 了地上的一块砖头向某乙砸过去,将某乙砸伤。 某甲、某乙的行为……?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9章 正当行为
第二节 正当防卫
四、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1.防卫过当的概念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即(1)具有防卫 性;(2)特殊形式的犯罪情形 2.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间接故意或过失 3.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定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适用具体罪名 量刑:“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 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 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特征:(1)伤害人身、损毁财产的行为表现; (2)合法权益遭受重大危险时采取的紧急措施; (3)不得已采取的权宜之计。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假想避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避险不适时) 3.对象条件:针对避险人和不法侵害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4.目的条件:主观上具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6.限制条件:不得已的情况
防卫无意识:防卫挑拨、互殴行为、偶然防卫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三、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
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度条件,但不法侵害必须具有明显的法定暴力性)
(2)性质: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
(3)目的: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个人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1.起因条件:发生和存在不法侵害行为。(1)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必 须具有违法性;(3)不法侵害必须客观实际存在—假想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1)不法侵害已经开始;(2)不法 侵害尚未结束。不法侵害结束的四种情况—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和事后 防卫) 3.对象条件:防卫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目的条件: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防卫意识;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正当行为)
第九章正当行为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正当行为概述1.正当行为的概念(1)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2)特征①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②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2.正当行为的种类(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救行为。
(4)正当业务行为。
具体包括:医疗行为和竞技行为。
(5)履行职务的行为。
具体包括: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
(6)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
具体包括: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和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
(7)法令行为。
3.研究正当行为的意义(1)有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
二、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①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②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
③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而不属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正当防卫的意义①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障国家的、公共的、公民本人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②有利于有效威慑犯罪分子,从而遏制犯罪行为。
③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正当防卫的条件(1)防卫意图①正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其内容包括:a.防卫认识,即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它包括对不法侵害的诸多事实因素的认识,其基本内容包括:第一,明确认识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的存在;第二,明确认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第三,明确认识不法侵害者;第四,明确认识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且能够以防卫手段加以制止;第五,还应基本认识到防卫行为所需要的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必要损害后果。
第九章--正当行为
遭劫旳哥追凶撞死劫匪
警
方
正
在
现
场
调
查
法院判决:
2023年3月23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中权犯有意伤害罪,但犯罪后自首且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失,判处黄中权有期徒刑3年6个月,补偿姜伟之父经济损失36998.78元。接到判决后,黄中权和姜伟之父姜再生均表达不服,提起上诉。姜再生以为,姜伟被撞死后造成经济损失12万余元,应由黄中权全部补偿。而黄中权则以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是无罪之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在8月30日旳宣判上,二审合议庭进行了更充分旳阐明:姜伟与其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后,已逃离黄中权视野区,故姜伟已不再处于“正在进行旳不法侵害状态”中,所以黄中权驾车撞击姜伟旳行为已不再具有防卫特征,而是有意伤害犯罪。二审法院以为,黄中权旳犯罪事实和依法可取得从轻或减轻处分旳情节已在一审判决中得危及人身安全旳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施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该允许防卫时间合适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旳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D.因为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旳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能够杀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旳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旳,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二、正当行为旳种类
有关正当行为,我国刑法明文要求旳只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但在刑法理论上和外国旳刑法中,正当行为还有下列某些情形:1、法令行为 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旳要求,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旳行为。四类: 一是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旳行为。 二是法律有意明示了正当性条件旳行为。 三是职权(职务)行为。 四是权利(义务)行为。
四、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旳要求,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程度造成重大损失旳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也必须具有正当防卫旳根据,在此条件下,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程度造成重大损失。因防卫过当而犯罪时,行为人旳主观方面既能够是有意也能够是过失。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对于防卫过当应该根据其符合旳犯罪构成拟定罪名。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旳要求,防卫过当初,应该减轻或免除处分。
刑法第8--11章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二)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三)防卫过当的定罪 (四)防卫过当的量刑 四、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 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条第3款规定 刑法第 条第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 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1.基础条件 基础条件——特定暴力犯罪侵害现实存在 基础条件 特定暴力犯罪侵害现实存在 2.时机条件 时机条件——特定暴力犯罪侵害正在进行 时机条件 特定暴力犯罪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 主观条件——特定防卫意图真实存在 主观条件 特定防卫意图真实存在
第三节 紧急避险
1884年 英国法院面对以下这则棘手的人间惨剧: 1884年,英国法院面对以下这则棘手的人间惨剧:一 艘名为玛格丽特的帆船在离好望角约1600英里处发生 艘名为玛格丽特的帆船在离好望角约1600英里处发生 1600 海难,包括船长及水手在内的4 海难,包括船长及水手在内的4名船员及时登上救生 艇,但在海上漂流20天却仍未获救,粮尽水绝。为免 但在海上漂流20天却仍未获救,粮尽水绝。 20天却仍未获救 即将饿渴而死的厄运, 即将饿渴而死的厄运,3位船员遂决意杀死最年轻且 已奄奄一息的船员J 已奄奄一息的船员J,直到后来因偶然经过船只而获 救时, 位船员皆靠J的血肉维生。 救时,3位船员皆靠J的血肉维生。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根据刑法第 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条的规定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的理解: “不法侵害”的理解: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紧迫性 客观真实性(误想防卫) 客观真实性(误想防卫) 例如:甲乙一向 和,甲一直在外扬言遇到乙要给乙好看,某 例如: 甲一直在外扬言遇到乙要给乙好看, 日甲乙狭路相逢,乙见到甲在背包内找东西,以为甲要拿凶器, 日甲乙狭路相逢,乙见到甲在背包内找东西,以为甲要拿凶器, 乙即先发制人,开枪打甲,事实上, 乙即先发制人,开枪打甲,事实上,甲只是在找卫生纸擤鼻涕 而已。 而已。
刑法 正当行为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 只有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 防卫。
❖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尚未结束的持续状态。
❖ 关键:开始时间、结束时间 ❖ 1.开始时间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
❖ 刑法明文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 其他正当行为的范围,包括:
(1)依照法令的行为,又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职务行 为,执行命令的行为;
(2)业务正当行为,如医疗行为、竞技行为等; (3)自救行为; (4)自损行为; (5)被害人同意的行为,包括事前同意的行为,推定承
是并列的,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超过了正 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案例:女司机遇劫撞死劫匪无罪
❖ 37岁的容女士是小有成就的生意人,居住在顺德伦教鸡洲某社区。2008年7月13 日凌晨5时许,容女士驾车驶出车库,准备出门做生意。不料,两名年轻人早已 埋伏在她家车库旁,他们手持铁制钻头,一左一右站在容女士驾驶的小车两侧, 用钻头敲打两侧车窗。
❖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 属于正当防卫
❖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 防卫过当
❖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 故意杀人
❖ (02.卷二.单.6)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 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 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 么性质?( )
诺的行为,以及事后的同意或宽恕行为;(安乐死?) (6)其他正当行为,如义务冲突行为、警察圈套等。
第二节 正当防卫
❖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而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刑法》第八章 正当行为解析
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 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况下所享有的自 卫权利,也是公民参与同犯罪作斗争的方式之一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前提条件——不法侵害存在
不法侵害的范围: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不法侵害的状态:急迫性、攻击性
案例(2011司考)
甲与乙系叔侄关系,二人因故发生争执并甲怕再惹事端, 没敢应声开门,乙敲门无果,就用柴草浇上汽油,进行放火, 欲烧甲的房屋。迫于无奈,甲开门出屋,乙见状就手持木棍 朝甲打去,甲也拾起一根钢筋进行还击,打斗中甲将乙打昏 在地,甲怕乙爬起再打,甲就又用钢筋朝乙头部打去,直至 乙死亡。甲的行为的性质以下正确的是? A.甲的前一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一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B.根据刑法规定甲的行为是无过当防卫权,因此对甲不以犯 罪论处 C.构成故意杀人罪 D.以上观点均不正确 ac
假想防卫:即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 的行为
不符合前提条件的行为
对并不急迫的或者非攻击性的行为所实施的 防卫行为
案例
赖某,男,25岁。某日晚,赖某见两男青年 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被其中 一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对打时,便衣警察 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公 安人员的身份。赖某误以为黄是帮凶,便拔 刀刺黄左臂一刀逃走。
案例
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 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 儿王某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其 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 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王兆宽惟恐其妻 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女儿王某 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 都是你养的。”王某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 王兆宽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 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 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第9章正当行为
第9章正当行为第一篇:第9章正当行为《刑法学》授课大纲第九章正当行为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一、正当行为的概念正当行为,又称排除犯罪性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虽然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依法排除犯罪的行为。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我国刑法只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正当行为。
除此外,其他正当行为主要包括:履行职务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等。
第二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
二、一般正当防卫(一)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1)对“不法侵害”的理解。
作为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不法侵害是指由行为人实施的,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2)对无责任能力者(包括精神病人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但为全面保护法益,应尽量限制在必要场合。
(3)违反起因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进行所谓的防卫行为,成立假想防卫。
对于假想防卫,行为人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①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不法侵害已经”,开始通常是以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为标志。
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则无法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的,也应认定为已近开始,即虽然没有达到着手的程度,在预备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②正当防卫的结束时间: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
但是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刑法总论知识点
刑法学总论第一章绪论一、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
它是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1979年颁布,198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对它进行了一次大的修改,习惯上我们把1979年未经改动的刑法称为旧刑法,把1997年经过修订的刑法称为新刑法。
截止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先后通过了九个《刑法修正案》,增设和修订了一系列罪名。
2、单行刑法。
(与附属刑法一道被称为“特别刑法”)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制定,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形式出现,是对刑法典的补充,它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97年以后全国人大常委又颁布了新的单行刑法,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规定》--目前为唯一一个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在行政法、经济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即对违反禁令的行为,轻则处以行政处罚,重则规定刑事罚则,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我国的附属刑法称不上真正的刑法。
一、刑法的性质:1、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
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干预社会的谦抑性(补充性).4、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二、刑法的根据、任务和目的1、根据和目的:刑法:第一条根据:宪法。
目的:保护人民。
2、刑法的任务:《刑法》:第二条四、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每一部分又分为章、节、条、款、项、段等层次。
全文用统一的序号。
五、刑法的解释(一)以解释的主体或者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所作的解释.刑法实施中,司法机关发生分歧,立法机关出面解释。
如对第93条第2款的解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二)以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
对条文的字、词、句的概念、术语,从字面含义上加以解释。
既不广于字面含义,又不窄于字面含义,不偏不依的解释。
刑法—正当行为
正当行为第一节正当行为一、正当行为的概念是指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而实际上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正当行为,理论界又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行为、非犯罪事由、阻却犯罪事由等。
正,指行为的性质;当,则指行为的程度,是质和量的统一。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1、法规行为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2、超法规的行为(1)自助行为(2)警察圈套(3)被害人承诺(4)安乐死(5)职务行为第二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刑法20条规定)二、正当防卫的本质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三、正当防卫的条件(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强度条件)(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1、不法侵害的概念侵害是指对某种权益的侵袭和损害。
不法侵害,则是指对某种权益做出违反法律规定的侵袭或损害。
注意:(1)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存在。
(2)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违法行为,故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在内。
(3)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
本来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行为人误以为存在着该条件,进而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这种情况是假想防卫。
如,甲在商场付完款后,拉着所买的平板电视往外走,保安误以为甲是盗窃者,上前将甲打伤在地。
假想防卫排除故意的成立。
根据行为人是否应当认识到并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分别认定为过失或意外事件。
讨论:对职务违法行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职务违法行为与职务行为有严格的区别,职务违法行为都是不法行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在必要时还应当对职务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因此,职务违法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不法侵害,对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持续状态。
刑法学课件-正当行为
第二节正当防卫(5)
· 1、不法侵害开始的时间——已经着手直接 实施侵害行为
·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或 其导致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
· 3、防卫不适时 · A、事先防卫——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阶
段或犯意表示阶பைடு நூலகம் · B、事后防卫——不法侵害已经结束—4种
第二节正当防卫(5)
· ㈤防卫限度——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第三节紧急避险(2)
·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 ㈠避险意图——正当的避险意图——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
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心 理状态。 · 1、避险认识 · 2、避险目的 · ㈡避险起因——危险 · 1、自然的力量 · 2、动物的侵袭 · 3、非法侵害行为 · 4、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 2、不具备正当防卫意图的几种情况: · ⑴防卫挑拨 · ⑵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 · ⑶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 ㈡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 ·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对合法行为不能 · 2、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犯罪和严重违
法 · 3、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否则假想防
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3)
· ㈢避险时间——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 · ㈣避险对象——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 ㈤避险限度——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
避免的损害—保护的权益>损害的权益 · ㈥避险限制——只能是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才能实
施——客观限制条件 · ㈦避险禁止——“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
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第二节正当防卫(4)
· ㈢防卫对象——不法侵害者本人 · 1、原则上,对无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
刑法总论第九章 正当化行为-精选文档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正当化行为
正当化行为概述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其他正当化行为
第一节 正当化行为概述
一、正当化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正当化行为的立法根据和意义 三、正当化行为的类型
正当化事由
正 当 业 务 行 为 被推 害定 人的 承承 诺诺
正 当 防 卫
紧 急 避 险
1. 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侵 害行为:应当视为不法行为,原则上应允许正当防卫,但 出于人道考虑应尽量避免。 2. 对动物侵害的防卫情形,分为三类:
3. 对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不可实施正当防卫 4. 对过失行为 5. 为保护赃物而防卫的情况 6. 不符合起因条件的防卫:假想防卫 (1)理解:假想防卫是指没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但防卫人误认为存在着不法侵害,或者客观上存在着侵害, 但这种侵害为合法的,而防卫人不明了其行为合法性而进 行防卫,造成损害的情形。 (2)性质:认识错误,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或者意外 事件 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 亡罪 案例:陈学谷扎伤民警
(一)定义 (二)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对象、意图条件 时间条件:正在进行;对象:不法侵害人;意图:防卫
起因条件
一般 正当 防卫 无过 当 防卫
防卫限度
一般的不法侵害,包括除严重 有限度限制:没有明显超过必 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之外 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制止 的其他可防卫犯罪、可防卫的 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 一般违法行为 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 无限度限制:可以造成不法侵 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 害人伤亡 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刑法总论九章 正当化行为
1. 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侵 害行为:应当视为不法行为,原则上应允许正当防卫,但 出于人道考虑应尽量避免。 2. 对动物侵害的防卫情形,分为三类:
3. 对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不可实施正当防卫 4. 对过失行为 5. 为保护赃物而防卫的情况 6. 不符合起因条件的防卫:假想防卫 (1)理解:假想防卫是指没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但防卫人误认为存在着不法侵害,或者客观上存在着侵害, 但这种侵害为合法的,而防卫人不明了其行为合法性而进 行防卫,造成损害的情形。 (2)性质:认识错误,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或者意外 事件 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 亡罪 案例:陈学谷扎伤民警
3. 不符合时间条件的防卫:防卫不适时 (1)防卫不适时:是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 进行“防卫”的,分为事前加害和事后加害。 (2)性质: A 故意犯罪: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束 B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时间 C 意外事件:客观情况使防卫人不可能预见
4. 案例:董玉环打死其子案
三、被害人同意(被害人承诺)
(一)被害人的承诺 被害人的承诺并非阻却一切违法性(拐卖儿童罪),只阻却以违 反被害者意志为前提的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1. 承诺的构成条件: (1)承诺者对承诺事项具有处分权限 (2)理解能力,承诺能力 (3)真实意思表示 (4)现实的承诺 (5)行为实施前承诺 (6)不得超越承诺范围 2. 基于错误的承诺 (1)因承诺动机错误的承诺,有效 (2)因受骗而对承诺起关键作用的认识错误,承诺无效 (二)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 现实上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按常理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 后当然会承诺,推定被害人的意志所实施的,保护被害人法益的行为
刑法总论第十章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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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第一,可以及时有效地保障合法权益,使之 免受不法侵害,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合法权益的 不可侵犯性。 第二,有利于威慑违法犯罪分子,制止和预 防犯罪。 第三,有利于鼓舞和支持人民群众同违法犯 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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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虽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是一种正义的、合法的行为,但它毕竟是一种私 力救济,在客观上会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一 定的损害。因此,正当防卫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定 的条件才能成立。
第十章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
第一节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概述 一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的概念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是指形式上具有社会危害 性,但实质上却是为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 法权益而实施的有益于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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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的概念 有以下特征: (一)形式上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实质上有益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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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的种类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种类较多,有法定的正当行 为,有非法定的正当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正 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行为为正当行为。但从刑法 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来看,事实上还存在其他一 些刑法上的正当行为,如依法律、法令而为的行为 ,正当的业务、职务行为,自损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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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 20条第 1款规定,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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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二)正当防卫的意义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是为实现刑法的目 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的。这种制 度的确立,可以及时有效地同侵害我国社会主义 社会关系的一切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以制止和 预防犯罪,保护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 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
❖ 参照答案: ❖ (4) 保安员旳行为是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应负刑事
责任;
❖ 问题:下列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负刑 事责任?
❖ (5) 某甲在回家途中被一持刀男子乙拦住,乙要 甲交出所带钱物,甲不从。于是乙持刀向甲冲过 来,甲奋起对抗,扭打中甲抢过刀向乙刺了一刀, 乙被刺后伤重不治。
在渔船存在翻沉旳危险情况下,王甲持砍刀砍钢 缆绳未果,又登上该航标船将钢缆绳解开后驾船驶 离现场,致使脱离钢缆绳旳航标船顺江漂流至下游 两公里旳锦滩回水沱。17时许,重庆航道局木洞航 标站接到群众报案后,巡查到漂流旳航标船,并于 当日18时许将航标船复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 币1555.50元。同年8月19日,公安机关将王甲抓 获归案。
❖避险认识:正当权利正在发生危险 ❖避险意图:保护正当权利免受危险
紧急避险旳成立条件·对象条件
❖ 避险行为损害旳是危险起源之外旳别人或 者财产
紧急避险旳成立条件·不得已
❖采用避险行为是保护某种正当权益免受 危险旳唯一选择。
紧急避险旳成立条件·程度条件
❖不能超出必要程度造成不应有旳损害: 即损害旳利益应该不大于保护旳利益
❖二、正当防卫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旳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旳不法侵害,采用对不法侵害人 造成损害旳措施,阻止不法侵害,没有明显超出必要程 度造成重大损害旳行为
❖正当防卫成立旳条件
正当防卫成立旳条件·起因条件
❖ 必须有实际旳不法侵害存在 ❖ 不法侵害旳范围? ❖ 是否涉及一般违法行为? ❖ 假想防卫及其处断原则 ❖ 假想防卫旳种类:无侵害、无不法侵害、对象错误
刑法总则第九章正当行为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 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 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罪过形式:过失/间接故意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共同点: 1、他们的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保
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 法权益而实施; 2、两者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3、在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 情况下,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同点:
1、危害的来源不同 2、损害的对象不同 3、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 4、限度条件不同 5、主体范围不同
1、不法侵害的含义与范围问题 一般违法行为 犯罪行为 2、假想防卫的处理
(三)防卫时间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1、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一般情况下,是指行为人已开始着手实施某 种危害行为。 “着手”是指行为人已开始 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的行为。有时不法侵害尽管没有“着手”, 但不法侵害的实行已迫在眉睫(不防卫会丧 失时机),合法利益即将受到侵害,也可视 作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所引 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 生命权为最高权利 财产权利按价值大小衡量
(六)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避险行 为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七)紧急避险的主体条件——职务 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 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
四、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1、概念: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 害的行为 。
2、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过 失、间接故意。
3、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应当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 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八章 正当行为解析
案例
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 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 儿王某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其 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 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王兆宽惟恐其妻 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女儿王某 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 都是你养的。”王某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 王兆宽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 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 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 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况下所享有的自 卫权利,也是公民参与同犯罪作斗争的方式之一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前提条件——不法侵害存在
不法侵害的范围: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不法侵害的状态:急迫性、攻击性
无限防卫的条件
不法侵害的严重性 保护权益的有限性 防卫强度的无限性
被告人由某,女,29岁,农民。1998年3月15日, 村民承某见由某的丈夫外出打工,当晚窜入由家, 欲行强暴,由某挣扎中摸到枕下一把剪刀,然后 不顾一切往承某身上猛刺。承某胸部、腹部多处 被刺当场死亡。
案例
下列选项中哪项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A.某便衣民警带领联防人员夜间巡逻,见一卡车停在路 旁,车上无人,遂前去查看。该车司回来,疑有人偷车,即 找几人持棍赶到现场,民警误认为坏人袭击开枪将司打死 B.甲、乙、丙同在饭馆喝酒,甲、乙因故争吵并纠打起 来,两人越打越激烈,最后各抄起一把菜刀,丙将两人劝开, 先在一旁劝说甲,乙突然一刀刺向甲,造成甲重伤 C.一日,甲忽见乙持刀追逐其邻居年仅8岁的儿子,为 使孩子免遭不测,甲随手操起一根铁棍,把乙打倒。经查, 乙左脚被打致粉碎性骨折 D.甲骑车不慎撞着行人乙,乙上前对甲拳打脚踢,致甲 鼻、口出血,然后扬长而去 正确答案:C
9.第九章:正当行为
二、正当防卫
1.概念: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 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但没有超 出法定限度,因而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2.意义: (1)正当防卫是犯罪论的重要内容,其作用在于排除防 卫行为的犯罪性质,明确犯罪的消极条件。 (2)正当防卫又是刑法赋予给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可 以鼓励公民正确运用正当防卫的武器与各种犯罪作斗争, 有效地震慑违法犯罪人,从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 5)主观条件:保护合法权益。这是紧急避险成立的主观要件,行 为人在损害某一合法权益实施紧急避险时,必须是出于避免较大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而不能出于损人利己和故意损害他 人合法利益的目的。在紧急避险时乘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于 没有避险意图和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是 乘机避险 ;正在损害他 人合法权益而巧遇紧急避险的,是 巧合避险,也应当追究法律责 任。 ( 6)限度条件: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 要限度,是指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的代价。必要 限度主要根据危险的大小、危险对合法权益威胁的程度、避免危险 的难易和合法权益的性质等因素综合衡量。危险越大、越紧急,保 护的合法权益越重要,必要限度就越宽松。 紧急避险通常是牺牲较小利益保护较大利益,但是有两种情况正好 相反:一种情况是,当整个的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时,损失大部分合 法权益后才避免了危险,相对于不避险全部合法权益都将损失而言, 保住了部分合法权益也属于紧急避险;另一种情况是,当紧急避险 只需要损失微小的合法权益就可以避免危险时,如果损失了较大的 合法权益,尽管损失的合法权益仍然小于保护的合法权益,避险行 为也超过了必要限度,构成避险过当 ,因为损失的合法权益中有 一部分并非紧急避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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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正当行为一、概述(一)概念:形似有罪,实为无罪。
是指外表上似乎具备某种犯罪的构成条件,然而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二)正当化事由的种类1、法定类型(刑法)刑法明文规定两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2、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分类(1)正当行为(2)紧急避险(3)自救行为(4)正当业务(5)履行职务行为(6)基于权利人的承诺或者自愿的损害(7)法令行为(8)其他二、正当防卫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概述1、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分类(1)一般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正当防卫的本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4、意义:(1)能及时有效保障各种合法权益;(2)鼓励公民积极同各种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3)震慑犯罪分子。
(二)成立条件案例: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
1、防卫起因——前提条件(基础条件):客观上必须发生了不法侵害(1)具有社会危害性;(2)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紧迫性;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不是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指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侵害行为。
(3)不法侵害是真实发生的,具有现实性。
2、防卫时间——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指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行为状态。
(1)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一般认为犯罪预备阶段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所谓“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对合法权益形成的危险状态尚未消失,威胁尚未解除。
A、不法行为已经结束(既遂或犯罪分子已离开现场)B、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C、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丧失侵害能力3、防卫意图——主观方面: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实施。
(1)防卫认识: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基本内容:A、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B、认识到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C、认识到不法侵害者D、认识到情势的紧迫性(2)防卫目的: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这是意志因素。
(3)防卫动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4、防卫对象——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1)对共同不法侵害人的防卫只能对客观上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2)防卫第三人的问题思考:防卫行为导致第三人伤亡时如何处理?(3)对(动)物的防卫问题思考:动物的侵袭是否可以实施反击,反击动物侵袭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4)对无责人的防卫问题(5)对单位防卫问题5、防卫限度——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旧刑法第17条第2款: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会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1)什么试必要限度?“必要限度”,应理解为防卫的限度应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
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①不法侵害的强度为制止较小强度的侵害,不得采取较大强度的防卫行为,非交大的防卫强度不足以制止时,可以采取较大的防卫强度。
②不法侵害的缓急采用较缓和的防卫手段可制止时,不得采取激烈的手段,非采用不可时,可以采用较为激烈的手段。
③不法侵害的权益为了保护较小的财产权益等,不得造成重大的人身损害,即使该防卫行为是当时条件下的必须强度,也不能允许。
注意:超过必要限度应理解为防卫过当,但不一定构成犯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无限防卫权(特别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立法理由: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及其对被害人潜在性严重危害结果。
2、法条理解思考:杀人、抢劫是否一定可以适用无限防卫?(1)起因条件仅限于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一般认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约束着前面五种犯罪。
(2)何为“行凶”?①它既无显而易见的杀人行为,也无明确宣布其具有杀害他人的确定犯罪。
②行凶者具有或杀死或致命伤害他人的不确定故意。
(3)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理解①对“危及”的理解:可能损及防卫人的人身安全。
②“人身安全”的含义:生命和健康安全的重度侵犯。
防卫行为保护的利益仅限人身安全而不包括其他合法权益。
③对“暴力犯罪”的理解以防卫人所处形势判断,防卫人正遭受致命伤害或生命安全的紧急威胁。
课后思考:适用无限防卫权可能存在的问题?(四)非法防卫行为1、假想防卫(1)定义和特征是指本来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行为人误以为存在着该条件,进而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基本特征:①主观上存在正当的防卫意图;②客观上损害了未实施或未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③行为人的防卫认识产生了错误,使正当防卫意图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2)假想防卫的分类①不存在任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②存在不法侵害,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但行为人防卫是搞错对象,将无辜的第三者当成了不法侵害人,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③存在着侵害,但该侵害不是不法侵害,或者虽然是不法侵害但却不能对其进行正当防卫,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3)刑事责任①过失责任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否可能存在自信过失?②不负责任(意外事件)2、防卫不适时(不适时防卫)是指防卫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开始之前,或者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之后的情况。
(1)特征:①主观上不存在正当防卫意图,以损害侵害者的利益为目的;②反击对象是曾实施或将实施不法侵害的人;③是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结束后实施的,具有客观危害性。
(2)分类①事前防卫指在不法侵害开始之前即对侵害人采取反击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
②事后防卫指不法侵害确实已经结束之后,行为人对侵害者的某种权益所实施的打击行为。
关于事后防卫,如果防卫人由于惊慌、紧张、激动、恐惧而对不法侵害人有过多打击的,不宜认定为是事后防卫。
(3)刑事责任①事前防卫——按故意犯罪论处②事后防卫A、按故意犯罪论处B、认识错误——按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处理3、防卫过当☆(1)概念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给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具有一定社会危害的防卫行为。
特点:①发生在防卫过程中,具备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②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③防卫结果造成了重大损害。
(2)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按重大损害结果所损害的权益,以及犯罪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来确定罪名。
①重大损害结果所损害的权益②主观罪过A、过失的防卫过当B、意外事件的防卫过当——无罪C、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注意: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它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
(3)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防卫行为的关系☆正当防卫一定是防卫行为,但防卫行为不一定是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有正当防卫的前提,二者的差异在于是否符合防卫限度条件,超过防卫限度的防卫行为即为防卫过当,反之则为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不等于防卫过当犯罪。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才能构成犯罪)4、挑拨防卫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1)特点(与正当防卫的区别)①预谋的非法意图②挑拨的言语行动③严重的侵害后果④故意的罪过形式(2)应注意的两个问题①一般打架与挑拨防卫的区别一般打架中也有叫号,但不属于防卫挑拨。
②行为人挑起了事端,并不等于挑拨防卫挑起事端不一定存在非法意图,不属于挑拨的言语行动。
5、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
如相互斗殴。
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和非法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及相应结果,因而根本上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如果非法侵害的一方已经放弃侵害,而非法侵害的另一方仍穷追不舍,继续侵害,则已经放弃侵害的一方就具备了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种情形下的反击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6、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这类行为明显缺乏防卫意图的正当性,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思考:抢劫赌场,赌博犯可否采取防卫手段保护赌资?7、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如甲故意枪击乙时,乙刚好正在持枪瞄准丙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甲对乙的行为一无所知。
对于偶然防卫,因为行为人并无防卫意图,应当按照一般的犯罪行为处理。
思考:1、对职务违法行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2、对防卫过当行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三、紧急避险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一)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本质在于:两害相权取其轻。
(二)条件1、起因条件:必须有现实危险的存在从司法实践来看,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1)来自自然的力量(天灾)凡是可以危及合法权益的自然灾害,都是可能引起紧急避险的危险。
(2)来自人为的危害(人祸)有责任能力人或无责任能力人。
(3)来自动物的侵害如果杀伤的是一般的无主的动物,不构成紧急避险;只有杀伤属于特定人(国家、集体、个人)的动物时,才可能构成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