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特函[200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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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0引用文件最新版本汇总

GB 150引用文件最新版本汇总

1. GB 150.1~GB 150.4—2011各个部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25198—2010 GB/T 21433—2008 JB/T 4700—2000 JB/T 4701—2000 JB/T 4702—2000 JB/T 4703—2000 JB/T 4704—2000 JB/T 4705—2000 JB/T 4706—2000JB/T 4730.6—2005
JB/T 4736—2002
NB/T 47016(JB/T 4744)—2011
NB/T 47018.1(JB/T 4747.1)—2011 NB/T 47018.2(JB/T 4747.2)—2011 NB/T 47018.3(JB/T 4747.3)—2011 NB/T 47018.4(JB/T 4747.4)—2011 NB/T 47018.5(JB/T 4747.5)—2011 TSG R0004—2009
2.GB表150.2引用的文件概况及所列钢号统计
2. GB 150.1~GB 150.4—2011各个部分引用的文件数
4.附常用文件有效版本目录。

2012年外来上级文件有效版本目录(PV) (总计:691个)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修订进行时,要经常性、周期性地工作!)
反复强调、提醒:一定要举一反三。

你是哪种资质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等)、哪个层次级别(国家级、省级)的单位,根据你自己单位的产品特性去分门别类地搜集、识别、应
注1:目录中凡带浅色涂影的内容,是本目录的新增项或更新版本文件。

注2:新增新文件应按实施日期实施,有过渡期要求的旧文件可按过渡期要求执行,过渡期过后,旧文件废止。

2003年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通报

2003年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通报

2003年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通报国质检特设函[2004]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3年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总体呈平稳下降态势,没有发生特大事故,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比2002年有较大幅度下降。

现将2003年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03年共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289起,其中重大事故12起,严重事故277起,共死亡235人,受伤379人,直接经济损失3091.43万元。

在289起事故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下称承压类设备)事故159起,死亡114人,受伤281人,直接经济损失1779.63万元(其中非法制造、安装、使用“土锅炉”引起的事故43起,死亡30人,受伤58人,直接经济损失88.8万元);电梯、起重机械(含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下同)、场(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下称机电类设备)事故130起,死亡121人,受伤98人,直接经济损失1311.8万元。

承压类设备(不包括气瓶、压力管道、“土锅炉”)事故率为0.35起/万台,机电类设备事故率为1.05起/万台。

上述事故中,已结案或由其他行政部门处理的重大事故10起,事故结案率为83.3%;严重事故220起,事故结案率为79.4%。

与2002年相比,2003年特种设备事故总起数下降18%(其中重大事故起数下降40%,严重事故起数下降17%),死亡人数下降33%,受伤人数上升2%,直接经济损失上升21%。

承压类设备(不包括“土锅炉”)事故起数下降1%,死亡人数下降19%,受伤人数上升13%;“土锅炉”事故起数上升8%,死亡人数下降21%,受伤人数上升5%;机电类设备事故起数下降33%,死亡人数下降42%,受伤人数下降18%。

与2002年相比,锅炉、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压力容器、“土锅炉”事故起数有所上升,电梯、起重机械事故发生频率仍然较高(事故率分别为1.25起/万台和1.20起/万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质技监局量发[1999]108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4.23
34
关于几种新发证产品如何实施查处无证产品工作的通知
全许办[2001]25号
全许办
2001.10.12
35
关于委托加工企业备案问题的通知
全许办[2001]38号
全许办
2001.12.3
36
关于规范使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国质检锅函[2002]21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5.29
58
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5.24
59
关于查处无证生产小麦粉等五类食品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3]92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1
60
关于实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11.2
55
关于指导地震灾区特种设备检验和修复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8〕32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5.19
56
关于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转向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特[2008]347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6.30
57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站锅炉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7
12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1997年蚕茧价格政策和收购管理的通知》
国茧办[1997]2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7.02.0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采取措施解决出口环节假冒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办[2004]25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采取措施解决出口环节假冒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办[2004]25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采取措施解决出口环节假冒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采取措施解决出口环节假冒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15日国质检办[2004]25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年来假冒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名牌产品出口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我国出口产品市场秩序,还对我国的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为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秩序,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外经贸的健康发展,总局决定采取措施,加大解决出口环节假冒问题的力度。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和国内名牌产品的行为。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大对假冒UL标志产品的打击力度。

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检验检疫局建立打假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打假信息,包括假冒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名牌产品的信息,相互配合进行打假。

三、建立假冒外商投资企业品牌出口黑名单制度。

对于被举报假冒外商投资企业品牌和国内名牌出口并经查实的企业,由检验检疫部门列入黑名单,对其出口的产品检查品名、品牌和产地。

四、完善电子检验检疫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管。

将出口产品的品名、品牌、厂址等列入检验检疫部门监管的重要内容。

五、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出口口岸。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明确指定出口口岸的,检验检疫部门予以支持;凡相同品牌产品未列入指定出口口岸的,进行严格检查。

六、中检集团应进一步组织开展对假冒UL等标志的调查。

各地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中检集团的有关工作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的通知-质检特函[2010]2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的通知-质检特函[2010]2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的通知(质检特函〔201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快推进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服务与评价工作,按照《关于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服务能力建设的通知》(质检特函〔2009〕93号)的要求,我局对近期提交的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申报材料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初审确认意见进行了核查,现公布第二批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名单(详见附件)。

已公布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服务工作,并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0〕19号)文件的要求,开展锅炉能效快速测试试点工作。

附件:第二批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名单序号机构名称1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2吉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3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4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5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6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7陕西省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8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9哈尔滨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以上机构能效测试工作范围为:在用工业锅炉(含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能效测试。

——结束——。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公布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专业技术类)考核结果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公布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专业技术类)考核结果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公布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专业技术类)考核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2.09
•【文号】质检特函[2013]67号
•【施行日期】2013.1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公布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专业技术类)考核结果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满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监察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我局于2013年11月1日在南京市对符合并申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专业技术类)资格的86人进行了考核,合格75人。

现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本次弃考人员如需参加以后的专业技术类安全监察人员考核,需重新向总局特种设备局提交申请。

附件: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3年12月9日
附件:
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电梯政策法规文件

电梯政策法规文件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684号)
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号)
关于答复在非注册地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有关事宜的函(质检特函60号)
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37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62号)
关于实施新《电梯使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8号)
关于家用液压电梯有关请示的意见(私人住宅电梯不纳入强制性管理的批示)(质检锅便字第4026号)
关于对电梯能效测试问题的回复意见(质检特函2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电梯应急指南》的通知(建住房3号)
TSG 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TSG Z0005—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质检特函91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575号)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478号)
TSG Z0006—2009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TSG T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第三批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考核结果的函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第三批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考核结果的函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第三批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考核结果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0.25
•【文号】[2012]质检特便字第4013号
•【施行日期】2012.10.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第三批压力管道设计
审批人员考核结果的函
([2012]质检特便字第4013号)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
你们上报的中机联质〔2012〕328号、中石化勘设协字〔2012〕167号、中石化勘设协字〔2012〕213号、中色建协字〔2012〕034号等函收悉。

根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关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50号)的规定,我局同意公布上述来函中所附的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考核结果,并由相应的考核机构颁发《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第三批汇总
考核机构: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考核时间: 2012.11. 考核地点:成都
考核机构: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考核时间:2012年7月26日至8月1日考核地点:内蒙。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开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开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开展“重要技术标准研究”重大科技专项企业试点工作的函【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国科办计字[2004]13号【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03.16【实施日期】2004.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开展“重要技术标准研究”重大科技专项企业试点工作的函(2004年3月16日国科办计字[2004]13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全面实施“人才、专利和技术标准”三大战略,推进我国企业技术标准工作,探索企业技术标准工作的新模式,经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共同研究,决定在“重要技术标准研究”重大专项中开展企业技术标准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技术标准试点工作将以我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为指导,建立我国技术标准“以市场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的发展模式,提高企业技术标准工作的水平,形成若干个对推动我国技术标准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以点带面,推动我国经济和科技健康发展。

在专项中设立企业技术标准试点的指导思想是通过试点的典型示范作用,建立我国优势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和国内标准化工作、有效贯彻实施标准的新机制,树立企业重视技术标准的意识,为提高我国产品和技术的竞争力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企业试点工作按照“领导重视、条件具备、方案可行、保障有力”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择优选取20个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试点单位组织实施。

三、企业试点申报工作采用企业自愿,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与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推荐申报的方式进行。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推荐1至3个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申报,参加评审。

请各有关省市按照《技术标准企业试点工作申报指南》(附件1)的要求,做好技术标准企业试点工作的申报组织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质检特函[2004]51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4.10.28【实施日期】2004.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质检特函[2004]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今年初我局曾发文(质检锅函(2004)1号)就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由于特种设备种类较多,各地在工作中对特种设备事故界定和统计范围的理解仍有不同,为统一、规范地实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一、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本身或外在(人为)因素导致特种设备爆炸、损毁、失效、缺陷、故障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的总称。

由于供电部门停电引起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意外断电故障,停电后能按规定及时处理,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可以作为事故信息上报。

设备本身要求必备的配套发电设备,停电后引起的事故,按相应的事故上报。

人为破坏、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等造成的设备损坏及人员伤亡事故;特种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无违章操作或操作不当,未因失效、损坏、故障而导致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者相关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

二、一次特种设备事故的伤亡人数,以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为时限界定。

自发生事故受伤起,72小时后,若轻伤转为重伤,或者重伤转为死亡,伤亡人数与事故类别不再变更。

但急性中毒并留院医学观察或者治疗达72小时(包括运送路途时间)且确诊为中毒者,应当列入受伤人数。

伤害程度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和司法部门人体伤害鉴定中轻、重伤的对应状态。

目前《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规定,轻伤为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重伤为等于或超过105天的失能伤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加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机构或项目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加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机构或项目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加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机构或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13•【文号】质检特函[2004]70号•【施行日期】2004.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加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机构或项目的通知(质检特函[2004]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核准,决定增加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等25家单位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项目(或新增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增加国家化学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11家单位为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或增加型式试验项目)。

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另,质检锅函[2003]59号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芜湖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更名为“芜湖市特种设备与职业卫生检测检验中心”,“杭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测中心”更名为“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质检锅函[2004]7号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的鉴定评审项目中“2、轮胎式挖掘机、履带式挖掘机”变更为“轮胎式装载机、履带式装载机”。

增加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或鉴定评审项目和增加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或型式试验项目可以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国家质检总局特检中心网站()、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上查询。

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征求《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质检特函[2006]28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征求《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质检特函[2006]28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征求《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质检特函[2006]28号)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布日期】2006.05.3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

质检特函[200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电梯安全监察工作,提高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我局组织起草了《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研究讨论,并要求于2006年7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与建议反馈给我们。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人:何毅
联系电话:010-82262254
传真:010-82260185
E - mail:*************.cn
附件:《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ОО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关于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办发[2004]5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采用,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提高,以及由于建筑材料检测成本提高,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对原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川价费[2004]28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相关单位在执行时,应下达监督检验计划,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部门预算安排。

二、委托性检测任务,应和委托单位签定委托合同,参照此收费标准(川价费[2004]28号)执行。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川价费[2004]28号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报四川省建设工程主要进场原材料、构件及建筑施工机械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川建函[2003]3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采用,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提高,以及由于建筑材料检测成本提高,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已不能适应建材检测工作的需要,也不利于检测技术的提高和检测设备的更新。

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根据3号修改单修改)

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根据3号修改单修改)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机构实施鉴定评审,并且向申请机构通报鉴定评审情况。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实施机关。
汽车罐车(低温、罐式集装箱等)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21
RD8
长管拖车
定期检验
含集装管束
22
DJ1
长输(油气)管道
监督检验
23
DD1
定期检验
续表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备 注
24
DJ2
压力
管道
公用管道
督检验监
25
DD2
定期检验
26
工业管道
监督检验
27
DD3
定期检验
28
DJ4
管道元件
监督检验
29
KJ1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
核准项目
备 注
52
QJ5
起重
机械
升降机
监督检验
注明品种
53
QD5
定期检验
54
QJ6
缆索起重机
监督检验
55
QD6
定期检验
56
QJ7
轻小型起重设备
监督检验
注明是否含防爆
57
QD7
定期检验
58
QJ8
机械式停车设备
监督检验
59
QD8
定期检验
60
NJ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质检特设函[2004]1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质检特设函[2004]1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质检特设函[200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最近总局收到部分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单位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请示,为便于各地统一认识和开展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按照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规定,在国务院关于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以前,为确保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应当按照“三定”规定,依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及检验检测环节实施安全监察。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明确规定,质检总局牵头负责指导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

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应当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总局部署,认真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

在普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依法对压力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应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重大情况报告总局。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使用管理规则》)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使用管理规则》规范有效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使用登记(一)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

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除外)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不需要拆卸、重新安装即可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

起重机械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二)锅炉。

对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明确限制新建的燃煤锅炉,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使用登记,检验机构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

对已超出国务院或地方政府规定淘汰时限的燃煤锅炉,检验机构不得实施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使用单位不按时办理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采用公告的方式予以注销使用登记证。

办理使用登记时,余热锅炉不需要提供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三)工业管道和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使用管理规则》施行前,已经按只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按条使用登记的工业管道,使用单位应在2018年3月31日前重新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办理工业管道使用登记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后安装的管道,使用单位应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

(四)车用气瓶。

车用气瓶的产权属于个人的,产权单位所在地是指机动车注册登记地。

(五)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和随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

登记机关发放锅炉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应同时附带一个明确登记设备范围的表格并加盖登记机关的公章。

(六)变更登记。

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而无法提供的,办理改造变更、移装变更、更名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单位变更时,原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公布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人员考核结果的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公布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人员考核结果的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公布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人员考核结果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7.04
•【文号】质检特函[2014]19号
•【施行日期】2014.07.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公布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人员考核结果的函
(质检特函〔201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
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等有关规定,根据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的需要,我局委托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于2014年4月组织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人员考核,现将此次通过考核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通过考核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人员名单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4年7月4日附件
通过考核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鉴定评审人员名单。

质检特函[2004]28号

质检特函[2004]28号

质检特函[2004]28号
关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工作的有关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由于《条例》公布以前,对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资格许可活动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因此许可工作未曾开展。

目前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依据《条例》规定,正组织有关单位,就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许可条件等,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鉴此,在总局关于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许可规定未公布前,对压力容器安装许可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暂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14条规定执行。

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需在现场分片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应当由该设备的制造单位或者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单位承担。

2.具备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可以安装其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3.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安装所有的压力容器。

4.承担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负责,并按《条例》规定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5.对于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待总局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公布后再予以实施。

请当地将此函转发本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并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

关于压力容器安装申请有关问题的答复

关于压力容器安装申请有关问题的答复

关于压力容器安装申请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质检特便字3037号
时间:2005-06-14 来源:中特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质检特便字3037号
关于压力容器安装申请有关问题的答复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原油田勘探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关于压力容器安装申请》及其相关资料已收悉。

目前我局正在组织制订压力容器安装许可工作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许可工作尚未开展。

对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的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1. 严格按照我局2004年7月28日《关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工作的有关意见》(质检特函〔2004〕28号)执行。

2. 对于目前不具备压力容器制造资格或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在我局对压力容器安装许可工作开展之前,如具备2级(或以上)锅炉安装许可证或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工作(需要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组焊的和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以上的球型压力容器现场组焊除外)。

3. 今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待其安全技术规范公布后,按其规定执行。

二○○五年五月九日
抄送:中原油田勘探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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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工作的有关意见
质检特函[200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由于《条例》公布以前,对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资格许可活动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因此许可工作未曾开展。

目前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依据《条例》规定,正组织有关单位,就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许可条件等,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鉴此,在总局关于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许可规定未公布前,对压力容器安装许可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暂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14条规定执行。

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需在现场分片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应当由该设备的制造单位或者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单位承担。

2.具备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可以安装其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3.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安装所有的压力容器。

4.承担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负责,并按《条例》规定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5.对于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待总局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公布后再予以实施。

请当地将此函转发本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并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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