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维护方案

公路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维护方案

公路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维护方案

一、工程完工后,首先成立工程竣工维护组,人员不少于10人,由项目部总工为组长,主管工程师为常务副组长,负责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的维护工作。

二、缺陷责任期内,维护组要定期对所建工程进行全面、仔细的组织检查,遇地震、暴雨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后要随时组织检查,对出现的工程缺陷要登记清楚,分析缘由,及时向业主上报缺陷数量、缺陷范围、缺陷责任及原因等,并立即组织维修。

三、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的维修,要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时采取可行的防护措施,确实需要中断运行时必须在业主同意下才可进行。

四、各项缺陷的修复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并取得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的认可。

五、缺陷责任的维护分两种情况,若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结构内部受力变化或外部破坏的,自己拿出修复方案并报业主批复后立即实施。若属设计或是其它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要及时上报业主和设计院,并按照业主和设计院批复的方案组织维修。

六、缺陷责任期内成立的维护组必须保证管段排水畅通、路面洁净,沟、渠、涵内没有淤积物和阻塞物。

七、成立的缺陷维修组,还将对管段内设计方面不完善之处进行合理完善、补建,确保路基边坡稳定、环境好。

八、按照ISO9000系列标准要求,承诺实行竣工回访,工程交付业主后,仍要不断取得联系,每三个月至少回访一次,听取业主的使用情况和意见。

公路工程保修期规定

公路工程保修期规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质量保修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有相关的规定:第50.2注:工程保修期一般为5年,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桥涵)与路面工程分开招标,5年保修期从最后完工的工程项目开始计算。桥梁工程的保修期可适当延长。 二、缺陷责任期是从FIDIC合同体系中引进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与质量保修期内义务相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2012年九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都有出现,但存在一些不同,导致实践中的分歧。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缺陷责任期为2年。《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起算日期 质量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同—实际竣工日期。 17.4.2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对公路工程而言,交工与竣工是两个步骤,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存在一个从不同向统一的转变过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的是缺陷责任期在前,质量保修期在后: 48.1 交工证书签发并移交管养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的照管和维护。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60. 4 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将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

574.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含保修期)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含保修期) 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含保修期)收尾工程、缺陷修复、运营养护、专项验收、决算审计等工作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高效运营,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指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均自工程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以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为准。 第四条项目法人(含代建项目,下同)是工程竣(交)工验收和项目试运营期收尾工程、缺陷修复、专项验收、决算审计的责任人,负责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依法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五条运营管理单位是项目试运营期运营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人,负责做好收费、路政、监控及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维护和公路养护工作,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配合

项目法人做好收尾工程、缺陷修复及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各设区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负责协调项目法人做好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一)督促项目法人、运营管理单位做好试运营期收尾工程、缺陷修复、专项验收、决算审计; (二)协调本辖区征迁安置机构收集、整理、汇总和移交征迁资料,完成征迁费用决算并接受审计,协助项目法人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三)协调试运营期收尾工程、水毁工程、缺陷修复工程所需用地的补征(租)用; (四)其他应当由市高指负责协调的工作。 第七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计等参建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做好竣(交)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试运营期工程缺陷责任认定、缺陷修复和收尾工程监理,配合项目法人做好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审计工作。 第八条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市高指、项目法人和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计等单位应当保留原机构,配备必要的主要管理人员,负责完成竣工验收和试运营期的各项工作,项目主要负责人不得调离岗位。 第二章交工验收与交接验收

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附件 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缺陷责任期工程合同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明确各级工作职责,规审核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缺陷责任期是指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至竣工验收通过为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所有分项工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容及职责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工程容包括施工质量缺陷、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损坏及工程设计完善。 第五条项目办、驻地监理办和项目经理部分别成立缺陷责任期现场管理机构并常驻工地现场进行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承担缺陷责任期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项目办工程科负责缺陷责任期工程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审批工作,质量安全科负责缺陷责任期工程的质

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承包人负责对所有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容的维修和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已完工程的质量巡查和对质量缺陷维修和补充增加工程施工的监理。 第八条对项目办安排的工作任务,监理单位应按期完成,否则,项目办将按相关规定酌情扣除监理服务费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建立每日上路巡查制度,并填写《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巡查记录表》见附件1,每半月(15日之前)上报项目办,如在项目办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监理单位对此问题未发现,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第十一条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较严重损坏或需完善设计、补充增加的工程,按工程设计变更报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对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 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第三章管理程序

公路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省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 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青临高速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各单位工作容、责任、工作流程,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缺陷及遗留工程施工及行车安全,特制订本办法,从而用于指导青临高速公路工程责任缺陷期的工程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临高速公路路桥、交安、绿化、房建及附属工程等的责任缺陷期工程管理工作。机电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各单位职责及工作流程 第三条青临高速公路各单位职责: (一)省市项目办: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对工程缺陷及遗留工程进行调查及修复、施工,对不及时整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对各施工单位上报的竣工资料进行整理、存档;负责与运营单位的协调与沟通。 (二)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剩余工程的实施情况;巡视检查已完工程;记录发生的工程缺陷,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责任及修复费用进行调整、确认;督促驻地办、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三)驻地办:驻地监理工程师应配合总监理工程师对所辖施工单位已完工程质量缺陷及遗留工程的调查,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责任及修复费用进行调整、确认、上报;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四)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对本标段已完工程进行认真自检,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及遗留工程按照缺陷责任期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要求进行及时修复,办理涉路施工许可、开工申请;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第四条工作流程: 对于省市项目办及总监办、驻地办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及遗留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施工前应将施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项目办,并取得运营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申请上路施工;开工申请批复后,必须对人员进行质量、安全培训后方可施工,驻地办监理人员必须对现场施工进行全过程旁站。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 第五条严格开工程序,开工前施工单位需填写开工申请表(表式见附件一),施工、安全保畅方案未批复不得开工,保畅措施未落实不得开工,施工负责人不到位不得开工,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得开工,技术及安全交底不到位不得开工。 第六条严格现场监理程序,驻地办监理人员全过程进

公路工程保修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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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保修期规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质量保修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有相关的规定:第注:工程保修期一般为5年,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桥涵)与路面工程分开招标,5年保修期从最后完工的工程项目开始计算。桥梁工程的保修期可适当延长。 二、缺陷责任期是从FIDIC合同体系中引进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与质量保修期内义务相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2012年九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都有出现,但存在一些不同,导致实践中的分歧。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缺陷责任期为2年。《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起算日期 质量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同—实际竣工日期。 17.4.2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对公路工程而言,交工与竣工是两个步骤,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存在一个从不同向统一的转变过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的是缺陷责任期在前,质量保修期在后: 交工证书签发并移交管养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的照管和维护。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60. 4 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将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 50. 2 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工程进入保修期,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 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使用了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对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同。进一步明确规定: 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

公路工程保修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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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保修期规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质量保修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有相关的规定:第注:工程保修期一般为5年,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桥涵)与路面工程分开招标,5年保修期从最后完工的工程项目开始计算。桥梁工程的保修期可适当延长。 二、缺陷责任期是从FIDIC合同体系中引进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与质量保修期内义务相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2012年九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都有出现,但存在一些不同,导致实践中的分歧。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缺陷责任期为2年。《》第十六条规定: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起算日期 质量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同—实际竣工日期。 17.4.2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公路工程保修期规定(终审稿)

公路工程保修期规定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公路工程保修期规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质量保修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有相关的规定:第50.2注:工程保修期一般为5年,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桥涵)与路面工程分开招标,5年保修期从最后完工的工程项目开始计算。桥梁工程的保修期可适当延长。 二、缺陷责任期是从FIDIC合同体系中引进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与质量保修期内义务相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2012年九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都有出现,但存在一些不同,导致实践中的分歧。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缺陷责任期为2年。《》第十六条规定: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起算日期

质量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同—实际竣工日期。 17.4.2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对公路工程而言,交工与竣工是两个步骤,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存在一个从不同向统一的转变过程。 《》第十五条规定: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的是缺陷责任期在前,质量保修期在后: 48.1 交工证书签发并移交管养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的照管和维护。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60. 4 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将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 50. 2 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工程进入保修期,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

(整理)公路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 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青临高速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各单位工作内容、责任、工作流程,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缺陷及遗留工程施工及行车安全,特制订本办法,从而用于指导青临高速公路工程责任缺陷期的工程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临高速公路路桥、交安、绿化、房建及附属工程等的责任缺陷期工程管理工作。机电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各单位职责及工作流程 第三条青临高速公路各单位职责: (一)省市项目办: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对工程缺陷及遗留工程进行调查及修复、施工,对不及时整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对各施工单位上报的竣工资料进行整理、存档;负责与运营单位的协调与沟通。 (二)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剩余工程的实施情况;巡视检查已完工程;记录发生的工程缺陷,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责任及修复费用进行调整、确认;督促驻地办、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三)驻地办:驻地监理工程师应配合总监理工程师对所辖施工单位已完工程质量缺陷及遗留工程的调查,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责任及修复费用进行调整、确认、上报;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四)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本标段已完工程进行认真自检,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及遗留工程按照缺陷责任期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要求进行及时修复,办理涉路施工许可、开工申请;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第四条工作流程: 对于省市项目办及总监办、驻地办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及遗留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施工前应将施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项目办,并取得运营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申请上路施工;开工申请批复后,必须对人员进行质量、安全培训后方可施工,驻地办监理人员必须对现场施工进行全过程旁站。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 第五条严格开工程序,开工前施工单位需填写开工申请表(表式见附件一),施工、安全保畅方案未批复不得开工,保畅措施未落实不得开工,施工负责人不到位不得开工,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得开工,技术及安全交底不到位不得开工。 第六条严格现场监理程序,驻地办监理人员全过程进

缺陷责任期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管理

缺陷责任期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管理 【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我国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公路工程建设的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伴随着我国公路行业的快速发展,公路工程的施工项目管理工作作为现代管理科学的一个小的分支,也随着管理科学的发展而不断的得到了完善。我国人均汽车拥有量不断的增加以及人们自驾外出频率的增加,给我国的高速公路机电系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考验。高速公路机电系统主要由通信系统、收费系统、监控系统组成,三大系统设备质量的好坏以及其运行效率的高低对整个的机电系统都有直接的影响。本文重点就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机电工程管理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缺陷责任期;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管理 随着我国人均生活水平的提升,我国的汽车人均拥有量呈直线上升趋势。人们驾车进行长途出行时,最主要的交通途径就是高速公路,同时,高速公路的安全性和畅通性也就成为人们所关心的重点问题。因此,对于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管理来说,就需要明确缺陷责任期的工作内容、做好缺陷期质量调查、找出质量问题的原因,这就能够有效的保证高速公路的使用质量。 1.缺陷责任期概述 缺陷责任期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国际上最长为十二个月,即一年。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高速公路机电系统概述 通信系统、监控系统及收费系统三大系统支撑着高速公路的现代化管理系统,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不仅要依靠其设备自身质量水平的提高,更为重要的是需要依靠日常工作中的维护与维修工作。三大系统若能长期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便可有力保证高速公路的通畅,并能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2.1 通信系统 高速公路的通信系统主要包括通信中心以及各路段的通信网的广域网,并根据路网拓扑结构构成,包括接入网及光纤主干传输网,通信中心在保证对网络管理及时钟同步顺利完成的同时,还需要进行路由设备、电源设备、SDH传输设备、交换设备及时钟设备等的配制工作,同时为收费系统的数据、语音、监控等各种综合业务提供相应的平台。因此,对于通信系统来说,对其的维护是保证全国高速公路安全顺利运行的基础。

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附件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缺陷责任期工程合同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明确各级工作职责,规范审核程序,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缺陷责任期是指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至竣工验收通过为止。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内所有分项工程管理。第二章管理内容及职责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工程内容包括施工质量缺陷、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损坏及工程设计完善。第五条项目办、驻地监理办和项目经理部分别成立缺陷责任期现场管理机构并常驻工地现场进行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承担缺陷责任期相应的工作任务。第六条项目办工程科负责缺

陷责任期工程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审批工作,质量安全科负责缺陷责任期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承包人负责对所有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内容的维修和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已完工程的质量巡查和对质量缺陷 维修和补充增加工程施工的监理。第八条对项目办安排的工作任务,监理单位应按期完成,否则,项目办将按相关规定酌情扣除监理服务费用。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建立每日上路巡查制度,并填写《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巡查记录表》见附件1,每半月(15日之前)上报项目办,如在项目办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监理单位对此问题未发现,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

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第十一条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较严重损坏或需完善设计、补充增加的工程,按工程设计变更报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第十二条对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第三章管理程序第十三条监理单位要随时组织组织施工单位对所辖合同段内的工程进行缺陷检查,正常情况下每半月(15日之前)向项目办上报《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排查表》(见附件2),排查记录作为监理计量依据。第十四条对排查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单位应第一时间 通知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填写《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电话通知

高速公路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总结 精品

**高速公路工程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一、工程概述 **高速公路是《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7918”工程)**至**高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与**的快速通道。2006年7月29日开工,于2006年11月20日达到通车条件。 本工程路线全长25公里,共分五个合同段,其中,路基、路面、桥涵工程共分3个合同段,交通安全设施1个合同段,中央分隔带绿化工程1个合同段,一个驻地监理处,驻地监理处由我公司组建。 2006年12月14日业主单位组织了合同工程交工验收,对工程实体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在管理处召开了交工验收会议,通过了交工验收报告,签署了交工验收证书,标志着缺陷责任期的开始。 二、监理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设备配置情况 驻地监理处根据剩余工作量,配备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现场巡视、检查、质量检验、及、合同管理。在缺陷责任期内,驻地监理处将安排驻地工程师***和合同计量工程师**等3名监理人员,负责缺陷责任期内有关事宜。组织机构框图如下: 缺陷期监理组织机构框图(略) 三、缺陷责任期监理的工作内容 1、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对剩余工程的完成情况 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单位剩余工程计划的实际情况。 2、检查已完成工程缺陷修复情况。 3、确定工程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4、对已交工工程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病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其原因并确定责任归属。 5、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图纸和竣工资料的编制和整理工作 四、《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程序

1、符合《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的必要条件 2、成立缺陷责任期工作检查小组 检查小组的任务主要为:审查施工单位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报告;对工程进行最终的整体检验,并侧重缺陷责任期工作内容的检查;审查交工资料;对缺陷责任期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确定是否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3、检查小组审查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报告 4、最终检查和评价,最终检查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①剩余工作及缺陷工程的完成情况: ②整个工程的使用情况。 评价主要围绕现场检查结果进行,除合理磨损外,工程均应达到合同规定的检验标准。 5、编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概述:检查小组的邀请信及其名单、工作简况、收受施工单位申请的日期; ②现场检查的内容及情况; ③检查小组对施工单位缺陷责任期全部工作的评议; ④小组的结论; ⑤.附件:施工单位的终止缺陷责任申请,检查活动计划,工程缺陷一览表及施工单位剩余工程计划等。 五、监理工作执行情况 1、2007年4月-6月,第五合同段对未完的绿化苗木进行栽植。 2、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对第五合同段进行计量。 3、2007年6月,驻地监理处组织对全线的缺陷工程进行统计调查。 4、驻地监理处组织对第五合同段的绿化苗木的成活率进行了统计。 5、2007年7月,驻地监理处与审计部门对全线合同段的计量工作进行了审计。 6、2008年9月29日,驻地监理处协同业主单位对全线的未完工程及缺陷工程进行了调查。

公路缺陷责任期

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 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是指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并通过交工验收,取得交工证书移交管养单位后,自竣工日起一年内的运行保修期。目的在于跟踪已竣工工程在运行条件下的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缺陷责任期处在高速公路的试用、运营阶段,一方面由于高速公路刚刚建成,随着交工通车后各种机械磨损和自然气候环境的影响,过去施工中存在的诸如材料不合格、设备工艺不合要求、设计不合理等问题就会逐渐暴露。另一方面,由于受季节或其他原因影响往往不可避免地存在部分未完工作。可以说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关系到工程建设缺陷的及时发现、整改,关系到一条高速公路建设经验的深入总结,更关系到高速公路竣工后的稳定运营。 从近年来国内高速公路新建通车后的实际运行情况看,缺陷责任期在许多高速公路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忽视,导致发现缺陷后在责任区分上互相扯皮,有的出现问题后不能及时找到监理和承包商,有的对缺陷病害的调查迟缓。实际上是谁也不想再投入,最后往往只有接管单位自己承担处理,造

成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对存在缺陷的处理只能是草草了之,使暴露的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治和控制。 加强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管理,应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一要提高对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要看到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浩大、技术复杂、工程标准高、施工组织繁琐,存在缺陷有时很难避免。缺陷责任期内自然沉降、质量隐患、运行适应等都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 积极加强对这一时期的衔接管养,单从技术使用方面讲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明确责任,依法管理。高速公路建设合同已经十分明确地规定了施工和监理单位在缺陷责任期的责任、义务,作为业主和接管单位,从交工之日起就必须采取措施,进一步明确和强化这种责任,不能因工程已基本完工并交工,就放弃对承包商的监督,更不能因为预扣了责任保留金,就认为万事大吉了。缺陷责任期合同义务的履行,更重要的在于及时改正缺陷,恢复并提高优良的路况水平,使之保持持久的技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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