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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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间接选举: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
2、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资产阶级国家称为人权、公民权。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3、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4、“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而提出的基本国策。按照邓小平的论述,“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
1、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答: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审判工作中,必须遵守
以下主要原则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公开审判原则。即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
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公开宣判。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合议制原则。即除法律规定的情況外,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7)回避原则。这是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不应参加案件的审
理
2、为什么说宪法集中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答:(1)完法集中表现了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那个阶段的意志和利益
(2)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决定并影响着宪法的的具体内容
(3)当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发生变化时,必然会影响完法的变化。
3、现行宪法同前三部宪法相比较,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有哪些发展变化。\ 答(1)结构顺序有所变动。前三部宪法历来都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作为第三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后。而1982年宪法则把它改为第二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和总纲联结起来。
(2)条文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充实。1954年宪法是14条,1975年宪法只有2条,1978 年宪法是12条,1982年宪法增加到18条。而且内容更加充实、具体、明确。
(3)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究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另外还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4如何理解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答:(1)它是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表者,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
表组成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2)它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并向它负
责,受它监督。
(3)它行使国家的最高权力。
5、简述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答: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审判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主要原则: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公开审判原则。即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公开宣判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合议制原则。即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7回避原则。这是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不应参加案件的审
理
6、现行宪法对我国行政区域划分是怎样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如下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三、论述题(共20分)
1、试论公民的政治权利及其宪法地位。
(1)公民的政治权利又称为公民的参政权,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
的总称。
(2)公民的政治权利其实就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因而其性质也受到民主制度之具体方式
的制约。但无论是在直接民主制还是间接民主制之下,政治权利都具有能动的性质。政治权利的能动性决定了享有该权利的主体自身为实现对该权利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程度的独立的主体意志或意志决定能力。然而,独立的主体意志或意志决定能力须在不断的政治实践中才能获得。
(3)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自由。此外,还包括
其他各种政治参与的权利。如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第2条第2款),以及各种形式的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第2条第3款)等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中传统而典型的类型。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作为公民表达政治意愿的权利,也在现代国家政治生活中逐淅取得重要地位。因此,我国现行宪法第34条规定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紧接其后就在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5)公民的政治权利是“主权意义上的权利”,它既构成了实现人民主权原理及其各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