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基本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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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基本问题研究

赏薇

【摘要】:犯罪中止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犯罪制度,在理论上,也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一种重要类型。因此,犯罪中止的研究不仅对于我们准确阐释其法律涵义和立法本意具有积极意义,而且对于预备犯、未遂犯、共犯等犯罪形态的深入理解也具有十分显著的作用。本文首先介绍我国犯罪中止的立法沿革,以期对犯罪中止制度有宏观的把握;其次是关于犯罪中止的概念及特征及对犯罪中止的处罚问题进行论述。最后对我国中止犯的处罚原则进行深入的反思,建议我国应在将来的立法完善中引入准中止犯制度。

【关键词】:犯罪中、成立条件、处罚原则

【 pick to 】 : the crime suspension is an important criminal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system in our country, in theory, also is a kind of important type of crime unfinished form. Discontinuation of a crime as a result, the study not only for us to accurately interpret its legal meaning and the legislative intention has positive significance, but also for ready made, an accomplice in the form of crimes, such as understanding also plays a very significant role.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of the legislation history of the discontinuation of a crime in our country, system of discontinuation of a crime in order to have a macro grasp; Second is about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rime suspension and punishment of crime suspension is discussed. Finally to our country suspend crime punishment principle in-depth reflection, suggested that our country should be in the future legislation introduced in must suspend crime system.

【 key words 】 : crime, establishment conditions, the principle of punishment

一、犯罪中止的法律意义

(一)刑事政策说。它不是从法律上而是从刑事政策上来阐明犯罪中止减免刑罚的根据。该学说首先由德国学者费尔巴哈提出,并得到德国刑法著名学家李斯特的支持,也称“黄金桥理论”。该说认为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理由,是出于防止犯罪发生的刑事政策上的考虑,犯罪中止制度的设立为犯罪人放弃犯罪架设了一座“后退的金桥”,对中止犯给予宽大处理,以鼓励犯罪分子从犯

罪活动的进程中后退来达到事先预防犯罪的政策目的。正如德国学者李斯特指出那样:“在不处罚的预备和应处罚的着手实行之间的界限逾越之时,未遂犯之处罚已经实现。这一事实不再能被改变,不能‘向后退而撤销之’,不能从这个世界中被摆脱掉。倒是,立法可以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在已经犯了罪的行为人之间架设一座中止犯罪的黄金桥”。

(二)是法律说。该说从法律上的犯罪成立条件来说明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其中又包括违法性减少、消灭说;责任减少、消灭说以及违法性、责任性减少说。

1.违法性消灭、减少说。该说认为行为人的主观要素对违法性产生影响,行为人基于自己意志而中止犯罪行为时,其主观犯意的转变,使得违法性消灭或者减少,因而应该对其减免处罚。

2.责任消灭、减少说。该说认为,行为人在产生了犯罪决意并着手实行犯罪之后,又撤回犯罪决意且中止了犯罪行为,是行为人的规范意识起了作用,因而对其进行非难的可能性消灭、减少了,因此对中止犯应当减免处罚。

3.违法性、责任性减少说。该说同时采用违法性减少说与责任减少说来说明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犯罪行为人产生了犯罪决意且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放弃犯罪意图的意思,客观上自动中止了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违法性减少了,同时责任也减少了,因此对中止犯应当减免处罚。

(三)是结合说。该说结合刑事政策说与法律说来说明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这一学说认为,上述任何一种观点,都不可能单独说明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理由,只有将上述观点结合起来,才能完整地说明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理由。具体包括违法性减少消灭说与刑事政策说的并合,责任减少消灭说与刑事政策说的并合,以及违法性减少消灭说、责任减少消灭说与刑事政策说三者的并合。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是伴随着犯罪未遂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世界范围内刑法理论由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倾斜,刑法学家将更多的目光从犯罪行为转向犯罪行为人。这一趋势,为犯罪中止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沃土。作为犯罪停止形态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长期以来刑法理论界对犯罪中止制度的研究和探索从未中断过,但由于对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乃至处罚原则等问题仍存在很多争议,使得对犯罪中止相关问题的解决成为理论和司法实践都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1.犯罪中止的时空性

犯罪中止的时空性是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之一。我国刑法总则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那么如何理解所谓的“在犯罪过程中”呢?学者们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见解,有三种观点比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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