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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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项目审批程序

不同类型项目审批程序

不同类型项目审批程序1、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

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3、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审批项目、核准项目、备案项目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议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在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对投资项目的审批进行了全面改革。

依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所有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都必须区别不同情况分门别类经过发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审批类项目:各项预算内投资项目,各类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统借国外贷款项目等都属于政府投资项目。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仍按原有审批程序实行审批制,审批的程序和内容主要有:①审批项目建议书②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③审批初步设计④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书核准类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

1、项目核准需申报的材料:①项目申请报告书②规划选址意见书③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④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公立医院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程序和风险防范

公立医院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程序和风险防范

1 . 对大型设备投入后的经营情况要有充分预测
外 国政 府 贷 款 与 国 内 一 般 商 业 银 行 贷 款 相 比优 势 在 哪 里。 同时 , 还 要 了 解 国外 政 府 贷 款 内 容 、 步 骤 和 风 险 防
控 等 j 个 方 面 的事 项 , 以 便 公 立 医 院顺 利 实 施 。
当前 , 群众 “ 看病 难 , 看 病 贵” 问题依 然 突 出 , 国 家
利率 较低 , 一 般在 1 . 5 %至 4 %之 间 , 部 分 国别 的 贷 款 为 发 改 委 已 多 次 下 调 公 立 医 院 大 型 设 备 检 查 价 格 。 一 旦 无息 贷款 ; 从 贷款期 限来看 , 国 内一 般 商 业 银 行 的贷 款 检 查 价 格 下 调 , 就会 降 低设备 带来 的预期 经济效 益 。 期 限一般 不超 过 1 0年 ,超 过 l O年 的 商 业 贷 款 需 特 别 所 以 , 在 可 行 性 论 证 中要 充 分 估 计 到 价 格 风 险 而 带 来

利 用 外 国政 府 贷 款 , 购置大 型设备后 , 医 院经营管 ’
理 者要 对设 备 投人 后 的使用 经 营情况 做 到心 中有 数 ,
不 能 盲 目追 求 贷 款 额 度 , 一 旦设备 利用率 低 , 经济效益
外国政府贷款与国 内一般商业银行贷款相 差 , 就 有 可 能 不 能 按 期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 这 不 仅 影 响 我 比优势 国 政 府 的声 誉 , 也会 给 医院造 成重 大经 济损 失 。 因此 ,
报 经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而 国外 政 府 贷 款 期 限 通 常 在 7至 的 贷 款 额 度 调 整 及 期 限 调 整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

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简要情况;(二)项目建设必要性;(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四)贷款金额及用途;(五)贷款偿还责任。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篇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第十四章国际金融法概述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综合而形成的一个法群。

(一)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国际金融关系法的对象,是指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规范所要确认,控制与导向的社会关系。

它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

每一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都调整着特定的社会关系。

国际金融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的法律部门,即在于其调整的是国际金融关系。

(所谓国际金融关系,是指人们在国际金融交往和国际金融活动中所结成的相互关系。

)其内涵:首先,国际金融关系是一种国际经济关系;其次,国际金融关系是以国际金融为特定内容的经济关系。

(国际金融是跨国间的货币资金的流动和融通的经济活动。

)要求学生课下自学以对国际金融有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二)国际金融法的范围1.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

2.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总和。

基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国际金融的宏观管理机制及其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2.具体涉及国际结算、国际货币汇兑、国际银行体系、国际货币市场、离岸金融市场和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等方面的实践和惯例;3.由国际金融而衍生的国际资金借贷、国际证券融资、国际项目融资、国际金融担保和国际银团等国际融资的实务以及惯例;4.各国的金融法。

二、国际金融法的形成和发展(一)国际金融法的形成:17世纪至19世纪,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阶段(二)国际金融法的发展1.第三世界的崛起,拓展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和内容。

2.国际金融合作的扩大与深化,促进了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发展。

表现在:(1)布雷顿森林协定的签订(2)多边金融条约纷纷出台(3)国际金融惯例日趋成熟和完善3.国际金融组织的出现,使国际金融合作制度化4.国际金融创新的出现,推动了国际金融法的变革三、国际金融法的主体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金融事务中具有从事国际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能力和承担国际金融业务的义务的当事人。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与外国政府贷款(下列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与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进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与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国外贷款要紧用于公益性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与社会进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根据。

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务必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与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与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与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进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与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者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进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含下列内容:(一)项目简要情况;(二)项目建设必要性;(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者国别;(四)贷款金额及用途;(五)贷款偿还责任。

第九条已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或者撤销贷款的,应当将调整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2]16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2]16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2〕16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积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一种重要形式,规范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是在新形势下合理有效利用外资,防范和化解外债风险,维护国家对外信誉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12年11月2日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完善贷款管理监督机制,提高贷款项目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发〔2003〕1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请、审核、使用、在建项目管理、债务偿还、绩效评价等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贷款借、用、还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贷款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财政部对外统一筹借、对内分类管理,举债规模适度、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投向合理、使用效益优先。

第五条根据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

外国贷款项目流程

外国贷款项目流程

外国贷款项目流程外国贷款项目是指国内企业或个人向国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过程。

这种贷款通常用于国际贸易、投资项目或跨国合作等领域。

外国贷款项目的流程相对复杂,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外国贷款项目的流程。

第一步,确定贷款需求。

在申请外国贷款之前,申请人首先需要确定贷款的具体需求。

这包括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

申请人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的资金状况和贷款能力,确保贷款需求合理合法,并能够按时偿还贷款。

第二步,选择金融机构。

一旦确定了贷款需求,申请人需要选择合适的国外金融机构进行合作。

这包括商业银行、国际金融机构、跨国银行等。

申请人可以通过咨询、比较利率和条件等方式,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金融机构。

第三步,准备材料。

申请外国贷款需要提交大量的材料,包括贷款申请书、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担保物资等。

申请人需要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准备充分的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步,申请贷款。

一旦准备好了所有的材料,申请人可以向选定的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与金融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双方对贷款条件和要求有清晰的认识。

第五步,审批和签约。

金融机构收到贷款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信用、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

一旦通过审批,金融机构将与申请人进行贷款合同的签订。

在签约过程中,申请人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六步,贷款发放。

在签约完成后,金融机构将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发放给申请人。

申请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资金用于规定的用途,并按时偿还贷款。

第七步,还款管理。

在贷款期限内,申请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金融机构将对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和稳定。

总结。

外国贷款项目的流程相对复杂,需要申请人充分了解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则和要求,与金融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贷款项目的顺利进行。

同时,申请人需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提高自身的还款能力,以便更好地获得国外金融机构的支持和信任。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06.10•【文号】国发[2000]15号•【施行日期】2000.06.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引进外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是在新形势下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更好地使用国外资金,防止和化解国家主权外债风险,维护我国政府对外信誉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国务院二000年六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政部、国家计委二000年五月三十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是,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体制不顺、权责不统一、管理职责不到位、转贷行为不规范、还款责任不落实等问题,特别是一些贷款项目单位拖欠到期债务问题比较严重,甚至无力还款,给国内转贷机构带来了很大的资金垫付压力,也给国家财政造成了很大的负担。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有损于我国政府的对外形象和信誉,并对利用外资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央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总方针,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建立和实行统一规划、严格管理、职能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合作、高效运转的外国政府贷款“借、用、还”管理机制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外国政府贷款“借、用、还”管理机制的基本原则(一)积极利用优惠贷款,努力保持贷款规模。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银行、采购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完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制度,保证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贷款的使用质量和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称贷款)转贷管理,建立健全转贷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项下转贷银行的选择和委托、有关协议的签署与执行、财政扣款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转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遵循分类管理、权责明确、程序清晰、操作规范、风险可控、债务安全的原则。

前款所称贷款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协议、贷款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转贷是指,财政部将其代表我国政府借入的贷款委托国内银行再贷给国内债务人,并由受托银行负责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本息和费用回收以及对外偿付等的活动。

本办法其他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2008]176号文件规定一致。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作为贷款的统一管理部门,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贷款转贷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贷款转贷工作;(三)按规定委托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四)按规定实行财政扣款,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资金;(五)组织开展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和监测工作;(六)对贷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农银发[1996]192号

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农银发[1996]192号

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24日农银发[1996]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适应世界银行贷款工作新的特点和商业银行运作机制的要求,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实现贷款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确保项目贷款的安全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国政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协议,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行项目贷款管理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

第二章项目贷款原则第四条项目要符合国家和地方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农业自然资源区域发展规划。

第五条项目应选择开发示范作用大,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项目,财务内部报酬率应达到15%以上,并应优先支持科技含量高、技术改造、出口创汇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六条项目贷款要坚持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在项目单位不能偿还时,经办行应承担还款责任,以维护国家和农行的对外信誉。

第七条项目贷款必须坚持按规定比例落实自有资金的原则。

自有资金包括货币资金和实际投入项目的实物(包括设备、厂房等)投资。

贷款资金、应付货款、非法集资等不得视为自有资金。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一、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包括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以及由财政部认可的国外优惠贷款)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除贷款国另有规定外,由中国进出口银行等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承办。

其他金融机构受委托需办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业务,由金融机构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将根据项目的具体条件个案审批。

从事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银行及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或转贷银行。

三、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第一类项目,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查评估同意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

(二)第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查评估同意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三)第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转贷银行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

对此类项目,省级财政部门既不作为借款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

贷款项目的类型由省级财政部门在向财政部申报项目时予以明确。

上述分类方法适用于本规定执行之日后的转贷项目。

本规定执行之日前的转贷项目继续按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签定的转贷协议办理。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与项目单位或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的转贷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如需改变转贷条件,应事先报财政部批准。

代理银行一律不得擅自改变此类项目的转贷条件。

五、第二类项目的转贷,由项目单位选择转贷银行,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对其确认同意后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审核后委托转贷银行办理转贷业务。

省级财政部门应向转贷银行提供还款保证(还款保证书格式另发),并报财政部备案。

转贷银行原则上不对项目进行评估。

贷款国政府批准项目后,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签署转贷协议,并报送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转贷银行在事先征得省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后,可根据贷款项目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以及项目的投资回收期适当缩短贷款的偿还期限。

境外放款的业务操作指南

境外放款的业务操作指南

境外放款的业务操作指南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办理地点:放款人在办理本外币境外放款业务前,应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登记。

一、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材料:(一)登记1.书面申请(包括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计划、还款计划等),并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及其股权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3.境外放款协议。

4.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变更登记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注销登记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或有关债务豁免、债转股、债权转让等交易)的证明材料。

二、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及变更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

3.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材料:(一)备案1.备案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4.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5.20•【文号】建计[1997]97号•【施行日期】1997.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建计(1997)97号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精神,为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我部拟订了《关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随时转告我部(计划财务司)。

附件:关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试行)为了规范和正确引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的水平和综合效益,依据国务院国发[1986]83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家计委计外资[1992]52号《关于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外经贸贷发第305号《关于印发〈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世字[1997]43号《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文件及法律的精神,结合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的特点,就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积极稳妥地利用外资,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步伐积极引进外资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政策,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加快了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对盘活国有资产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发挥了重要作用。

外国政府贷款业务介绍(更新)

外国政府贷款业务介绍(更新)

办法》(财政部38号令)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 《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 工作和加强实施监管的通知》
《关于委托地方审批部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



申请报告的通知》 (二)申报要求及程序 1、申报要求。 (1)项目单位应从是否符合当地发展规划,自 身需求状况、债务承受能力等方面确定拟实施的 贷款项目与金额。 (2)项目单位与省(市)财政部门和发改委进 行沟通,就是否支持贷款、有相应的国别贷款可 利用等问题进行商谈。
4.贷款的投向领域有一定的限制。贷款主 要支持节能减排、社会发展、公益事业、 农业等领域。 目前,我省外国政府贷款重点投向领域: 医疗、职业教育、广电和消防。 5.享受免税政策。外国政府贷款进口设备 可享受免征关税的政策。对不能抵扣的进 口环节增值税也实行免征的政策。
三、目前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别
主线二:列备选项目
清单(前提:已列备 选规划)
提出贷 款申请 审查后 上报 下达项 目清单
项目单位
省级财政厅
抄送
财政部
省级财政厅
清单 抄送
省级发改委
省级发改委
*财政部按月下达备选项目清单; *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自清单下达之
日起有效期1年,1年内未完成项目审批、 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从备选项目清单中 自动撤消。 财政部已对外提出且外方无异议的项目, 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 告报批。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2年 内项目未签转贷协议,该批准文件失效。
2、申报程序中的两
条主线 主线一:列备选项目 规划(发改委):
项目单位
提 出 规 划 申 请Leabharlann 省级发改委征求 意见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转贷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转贷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转贷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1.06.19•【文号】农银发[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06.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转贷操作规程》的通知(2001年6月19日农银发[20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转贷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转贷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第二类项目〈还款保证书〉标准格式的通知》(财债字〔2000〕7号)、《外国政府贷款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财债字〔2000〕74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常规工作规程》(财金〔2000〕18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以下简称二类项目)的转贷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承担贷款的还本付息责任,由银行转贷,省级财政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银行转贷二类项目时,原则上不需对项目进行评估,只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不收利差。

第三条国际业务部是我行二类项目转贷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总行国际业务部主要负责:1.审批省级分行(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直属分行,以下同)上报的二类项目转贷申请。

2.向财政部确认转贷二类项目,与国外贷款机构谈判和签订二类项目的贷款协议。

3.办理二类项目贷款的提款和对外还本付息手续。

4.为分行提供二类项目转贷的政策指导和信息服务。

(二)省级分行国际业务部主要负责:1.审核经办行(二类项目所在的二级分行或支行)上报的二类项目转贷申请。

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

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

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来源:本站原创录入:管理员时间:2009-9-16 责编:潘鹏飞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1、政府性资金范围(1)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3)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4)统借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主权外债资金;(5)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6)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7)其他政府性资金。

凡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审批制2、政府投资的方式政府投资资金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要求,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5种方式。

直接投资即财政拨款,指对于纯公共产品领域的投资。

资本金注入方式主要用于经营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领域,以及对国民经济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项目。

要界定出资人(控股方)代表。

投资补助方式主要用于对地方(或下级政府)事权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补助和政策性引导。

转贷项目主要是指借用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项目。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降低经营性或竞争类企业在结构调整、环境保护等投资中的风险。

3、政府投资的审批方式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两种政府投资方式的前期决策程序,一律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

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三种方式由承担事权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前期决策过程中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必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在投资项目决策时,须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

采用直接投资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即由投资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

4、政府资金监督管理凡属于上级发改部门文号下达的项目资金(即前三类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按工程进度分期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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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审批程序
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审批程序依据贷款金额不同而有所不同。

限额(贷款额小于5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利用外资方案等,各市计委出具文件,由省计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结合行业、地区、城市发展规划、国家的产业政策、技术装备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在深入调查研究、收集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审批;限上(贷款额不小于500万美元)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利用外资方案等,市计委、省计委出具文件,报国家计委审批。

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利用外资方案的具体要求如下:(一)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建议书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1、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改扩建项目要说明现有企业概况;需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还要说明国内外技术差距、概况及引进理由。

2、市场预测。

包括产品国内外供需情况的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销售预测和价格分析。

3、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设想。

包括对建设规模的分析和产品方案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产业政策以及产品结构调整方向。

4、项目选址和选线论证。

包括建设地点的地质、地形、
社会经济条件的初步评价。

选址是否符合地区布局的要求。

5、生产经营及外部协作配套条件。

包括资源、原材料、动力、供水及外部运输条件等。

6、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简要说明。

7、主要技术、工艺设想,技术设备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设想。

主要单项工程与辅助、配套工程的总体部署设想。

8、投资总额初步估算以及建设资金来源和主要筹措方式。

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要说明拟利用外资金额、国别和依据,以及国外贷款的大致使用方案。

9、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评价。

包括效益、风险分析,投资回收、贷款偿还的测算,以及外汇平衡情况和国外贷款偿还方式。

10、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

(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根据市场调查、经济预测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

2、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

3、建设条件和选址方案。

4、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

引进技术设备的,要说明来源国别,设备的国内外分交设想。

5、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协作配套工程的构成,总体布置方案和土建工程量估算。

6、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防震、防洪、文物保护、移民安置等要求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方案。

7、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设想。

8、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9、投资估算和资金落实方案。

包括国外贷款、国内配套资金、生产流动资金估算及来源和筹措方式等。

10、利用国外贷款方案,包括贷款主要采购内容和采购方式。

列出主要机电设备、材料清单(含数量、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等)。

1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

包括运用动态分析法和敏感性分析法,从不同角度对项目进行财务、经济等可行性分析,计算出不同的投资利税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经济指标。

12、贷款偿还。

包括外汇平衡情况、有关部门对国外贷款偿还的安排意见和偿还方式等。

此外,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还应附上如下文件:(1)征地和外部协作条件的意向性协议;(2)国内配套资金筹措落实文件;(3)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三)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利用外资方案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况,包括建设规模、配套条件及项目批准情况、组织实施机构等
2、项目总投资,包括利用国外贷款金额、国别及国内配套资金的来源、出资单位的书面证明。

3、利用国外贷款方案,包括贷款采购内容,主要设备和材料清单、数量规格等。

4、建设工期和实施计划,包括建设计划、投资安排计划、贷款采购计划等。

5、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

6、贷款偿还,包括外汇平衡情况、贷款偿还方式和偿还责任,以及有关部门对贷款偿还的安排意见(包括建设期利息的偿还)。

7、国外贷款落实情况。

8、利用国外贴息贷款竞争性的项目,适应比较各竞争者提供的贷款条件,设备价格以及设备的技术水平等。

9、结论和建议。

此外,利用外资方案还应附上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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