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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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27•【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7年6月2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7月27日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以注册为目的的其他药物临床前相关研究活动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是药物研发的基础性工作,应当确保行为规范,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第四条本规范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指有关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运行管理和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项目试验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执行、检查、记录、存档和报告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要求。
(二)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指为评价药物安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试验,包括安全药理学试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致癌性试验、局部毒性试验、免疫原性试验、依赖性试验、毒代动力学试验以及与评价药物安全性有关的其他试验。
(三)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指具备开展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人员、设施设备及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从事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单位。
(四)多场所研究,指在不同研究机构或者同一研究机构中不同场所内共同实施完成的研究项目。
SPF级动物实验室运行管理的总结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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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滨州医学院SPF级动物实验室为例,分别从管理制度与SOP制定、屏障系统运行、日常管理等方面记录了SPF级动物实验室的运行及管理模式,以期为高等院校及科研单位SPF级动物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运行提供相应的参考。
关键词:SPF级动物实验室;屏障系统;运行管理;人员培训SPF级动物实验室运行管理的总结与探讨刘星劼,王跃嗣,李若楠,张伟(滨州医学院山东烟台264003)doi:10.3969/j.issn.1008-4754.2023.06.058收稿日期:2022-11-02基金项目:天然药物郁李仁中活性成分分析及质量研究(2019WS303)。
实践案例实验动物是教学科研工作中的重要载体和工具,是生命科学、医学创新研究的重要支撑,对生物安全、药物研发、医疗进步等方面至关重要。
伴随着基因编辑等医学生物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实验动物需求迅速增长,因此建设实验动物平台十分必要,尤其是建设综合性、高水平的实验动物设施。
动物实验室的正常运转是实验动物质量的重要保障,也是实验动物教学及科研质量与效率的前提条件。
本文从动物实验室管理制度及SOP制定、屏障系统的运行、日常管理方面对动物房高效管理进行探讨。
滨州医学院(烟台校区)SPF级动物实验室饲养的实验动物种类包括实验大鼠和实验小鼠。
实验室于2018年招标改建,投资七百余万元,改建面积约1200m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4925—2010《实验动物及设施》的要求,实验室于2020年9月改建完工,2021年5月通过由山东省科技厅动管办组织的专家组验收,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和《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并正式对外开放。
SPF级动物实验室的屏障系统为直流式全新风、恒温恒湿空调系统,饲养间内放置IVC笼架、超净台或生物安全柜,用于SPF级大、小鼠的饲养和实验操作[1]。
两年来,SPF级动物实验室制定修改了一系列相关管理制度及SOP,严格按照屏障系统设施标准操作规程进行管理,确保动物质量符合SPF级标准。
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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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8•【字号】京科发〔2017〕197号•【施行日期】2018.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本市实验动物许可的主管机关。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管办”)在市科委领导下负责实验动物许可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同一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从事实验动物及实验动物专用饲料、笼器具、垫料等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或从事实验动物商业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使用实验动物从事科研、生产、检定、检验、教学和其他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健全的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三)具有动物福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四)具有专业培训计划与工作人员健康保护的规定;(五)具有与生产实验动物和相关产品相适应的、符合相关标准及规定的生产环境设施,并具备相应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能力或与具有检测能力的机构签订正式委托检测协议;(六)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或者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器具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及相关要求;(七)从业人员熟悉实验动物法规、标准和基础知识,经考核合格;(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动物实验设施管理制度
![动物实验设施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341b9a0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70.png)
动物实验设施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动物实验的科学性、伦理性和合法性,保护实验动物的权益和福祉,规范实验动物的使用,确保实验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1. 建立动物实验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动物实验实施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审核实验计划和实验报告,监督实验过程中动物的使用情况。
2. 动物实验管理委员会包括动物保护专家、实验动物学专家、实验研究人员等相关人员组成。
三、实验动物的来源1. 实验动物应当符合《实验动物获取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实验动物的来源,确保实验动物的品质和数量符合实验要求。
2. 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动物登记和管理制度,对动物进行细致的登记和管理,做到“三查”:查来源、查流向、查记录,确保实验动物的合法性和追溯性。
四、实验动物的饲养与管理1. 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的动物饲养和管理制度,确保动物的饲养环境和饲养条件符合国家标准。
2. 实验动物的饲养和管理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科学合理地安排动物的饲养和生活,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
3. 实验动物的生长和饲养记录应当详细准确,做到一目了然,方便随时查阅。
五、动物实验的程序与方法1. 实验研究人员应当遵守《动物实验基本原则与规范》的要求,制定合理有效的实验方案,尽量减少对动物的伤害和不必要的痛苦。
2. 实验动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实验动物伦理准则》,努力降低实验对动物的影响,保护动物的权益和福祉。
3. 实验动物的处理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处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和废弃物。
六、实验结果的公开与共享1. 实验研究人员应当主动公开和分享实验结果,鼓励科研人员间的合作与交流,提高实验成果的质量和效率。
2.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数据和研究报告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和管理实验数据和研究成果。
七、违规处理与处罚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和处罚,严肃查处职务犯罪和违法行为。
2. 对于故意造成动物伤害和死亡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违规人员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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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正)
![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ba3f1ecc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57d3554.png)
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29【实施日期】2017.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05年7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与经营第三章应用第四章质量检测与防疫第五章生物安全与动物福利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实验动物工作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适应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实验动物有关的科学研究、生产、应用等活动及其管理与监督,适用本条例。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市、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工作。
卫生、教育、农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验动物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六条实验动物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商业性经营以及实验动物相关产品生产、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研、检定、检验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生产产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农业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83a781acfc789eb172dc86e.png)
农业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发文字号】农医发[2017]36号【发布部门】农业部科学技术部【发布日期】2017.12.28【实施日期】2017.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科技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科技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实验动物检疫监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验动物检疫范围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实验动物的检疫范围包括列入实验动物品种及质量等级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的所有实验动物。
未列入名录中的动物不属于实验动物,不得按照实验动物检疫要求进行检疫。
二、切实做好实验动物检疫(一)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交下列材料:1.实验动物生产单位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实验动物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3.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复印件),并附符合该实验动物微生物学等级标准最近3个月内(无菌动物为最近1年内)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4.实验动物免疫情况(作为生物制品原料的、用于特定病原研究和生物制品质量评价的以及按照标准规定不能免疫的实验动物除外)。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实施检疫。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对不符合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1.实验动物来自非封锁区、实验动物养殖场半年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2.实验动物按照动物防疫法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对动物进行预防接种,且在有效保护期内(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动物除外);3.《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以及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原件合法有效;4.临床检查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动物除外)。
实验动物伦理福利的研究概述
![实验动物伦理福利的研究概述](https://img.taocdn.com/s3/m/9eaa8649998fcc22bdd10d2e.png)
通信作者:武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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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对于新的实验工作者,要接受系统的培训后,才可以在 活体动物上进行操作。实验结束后,如果实验动物可以恢复, 则实验工作者要尽力帮助其恢复;处死实验动物时,要采取安 乐死的方式[3]。 我国在动物伦理福利方面的改进措施
我国开始关注于动物伦理福利方面的工作比较晚,相关立 法不够完善,监督力度有待加强[4]。因此,建立完善的法规制 度,加大宣传力度,明确监督监管机构的职责迫在眉睫。
析[J].实验动物科学,2008(1):71-72. [2] 黄山,许畅,邹 旭 辉,等.实 验 动 物 伦 理 研 究 进 展 [J].医
学综述,2015,21(1):66-68. [3] 恽时锋,田小芸,董敏,等.医学实验动物福利伦理问题分
析[J].医学研究生学报,2010,23(4):397-400. [4] 杨青.国内外医学实验动物福利现状与思考[J].天津药
(1)在进行实验开始之前,提交实验计划书,由专门的机构 进行审核,在设计实验方案这一阶段将动物伦理福利考虑在内。
(2)购买动物需要从有生产资质的机构购买,具有合法性 和正当性,以保证动物的质量。并在检验合格的设施中,由专
业人员进行饲养。 (3)在实验过 程 中,要 尽 量 采 取 减 少 动 物 痛 苦 的 实 验 方
我国有关实验动物伦理福利的研究水平正在逐步提高,越 来越多的实验工作者开始重视对实验动物的福利关怀。但是, 也要看到我国的动物伦理福利方面所做的工作仍有不足之处, 不要让动物伦理福利限制我国科技水平的提高,影响我国的学 术地位。 参考文献: [1] 杨葳,郑志红,史晓萍,等.英国实验动物福利法律法规浅
2019年第 7期(总第 362期)
实验动物管理法规简介-李老师
![实验动物管理法规简介-李老师](https://img.taocdn.com/s3/m/5eb72aa5856a561252d36fd9.png)
二、实验动物部门规章
1、国家《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2、国家《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试行)》 3、《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管理办法》 4、《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
1、《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文件
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 第三章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证 第四章 检测机构 第五章 附则
实验动物管理法规简介
湖南省实验动物Biblioteka 理办前言实验动物已经成为国家战略级 资源、现代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过 程中的核心生物载体、实现科技进 步、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保障人口健康和维护国家安全的基 础性支撑要素,是畅通生命科学相 关研发“最先一公里”的关键环段。
概念
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 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 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 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 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教育厅、湖 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质 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文件
湘科[2017]14号
编号:HNPR-2017-04019 2017年2月4日
《关于加强教学示范中实验动物安 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教育厅文件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生产者、经营者、 使用者,应当组织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 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和年度健康检 查,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其健康 和安全。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从事实验动 物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换岗位。
《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办法》
第十三条(略) 关于实验动物种子来源…… 关于进行科学研究等需要捕捉野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b0d75ab0b8f67c1cfad6b891.png)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发布:2017-03-01实施:2017-03-01现行有效法律修订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c7c58a7a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8b.png)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文号】•【施行日期】2017.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国家规范性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4f28c0a4960590c69ec3761b.png)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3月1日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一、删去《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删去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为:“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实验动物实验室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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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实验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实验室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实验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实验室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实验动物实验室是为进行科学实验和研究工作而设立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进行实验动物的饲养、管理和科学实验。
第三条实验动物实验室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在保护实验动物权益的同时,确保实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实验动物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关实验操作资格以及实验动物伦理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规范。
第五条实验动物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保障实验动物实验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实验动物实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实验动物饲养管理第六条实验动物实验室应当根据实验需求,合理选种饲养适合的实验动物种类和数量,确保实验动物的健康和安全。
第七条实验动物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的实验动物饲养管理制度,明确实验动物的饲养标准、饲养环境、饲养方法等。
第八条实验动物实验室应当配备专业的兽医团队,负责实验动物的定期健康检查、疾病防控和治疗。
第九条实验动物实验室应当定期对实验动物的饲养环境进行清洁消毒,确保实验动物的生活环境干净卫生。
第十条实验动物实验室应当定期开展实验动物福利评估,保证实验动物的健康和幸福。
第三章实验动物实验管理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实验室应当遵循替代、减少、改进(3R)原则,最大程度减少实验动物使用,确保实验动物实验的伦理合理性。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实验室应当按照实验计划和实验方案的要求,准确、规范地进行实验操作,确保实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实验动物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动物实验记录和数据管理制度,确保实验数据的可追溯和可验证性。
第十四条实验动物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动物实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动物实验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实验动物事故和意外发生。
第十五条实验动物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动物实验经费管理制度,确保实验经费使用合理、透明、公正。
兽用管理制度
![兽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1ebb98f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3eacf66.png)
兽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管理,保护实验动物的权益,保障实验研究的科学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从事实验动物使用与管理的所有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实验动物是指用于科学研究、生产、教学、检验及其他用途的哺乳动物、鸟类、两栖动物、爬行动物、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使用必须经过合理的科学评估,严格的伦理审查和合法的行政许可。
第五条实验动物的使用必须符合科学道德原则和保护动物权益的原则,并遵循实验动物的三R原则:减少(Reduce)、替代(Replace)、改进(Refine)。
第二章实验动物管理第六条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必须设立实验动物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动物管理人员,并制定实验动物管理制度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实验动物饲养场所、设备及技术人员,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实验动物管理档案及信息系统。
第八条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实验动物使用计划、提供伦理指导,监督实验动物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实验动物饲养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动物的健康、饲养环境的卫生与安全。
第十条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实验动物发生的突发事件、疫情及意外事故。
第三章实验动物使用第十一条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验研究的需要,合理利用已得到批准的实验用动物,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和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在实验动物的使用前,对实验动物做好相关的饲养和培训工作,并做好实验动物健康状况的监测。
第十三条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实验动物使用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定,防止实验动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
第十四条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必须对实验动物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疫苗接种和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实验动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稳定。
第十五条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实验动物患病、死亡及意外事件的情况,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https://img.taocdn.com/s3/m/a64059d681c758f5f61f67d4.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I、Ⅱ、Ⅲ、Ⅳ四个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IVC独立送风隔离笼具验证方案
![IVC独立送风隔离笼具验证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aa0b4ad4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6b.png)
实验动物室IVC独立送风隔离笼具验证方案编号:**-**-****-2301-00****药业有限公司验证立项申请表IVC独立送风隔离笼具验证文件审批表目录1、概述 (1)2、验证依据 (1)3、验证流程 (2)4、验证小组人员及责任 (3)5、人员培训 (3)6、验证内容 (4)6.1安装确认 (4)6.2运行确认 (5)6.3性能确认 (8)7、安装、运行、性能确认偏差 (11)8、验证结果综合评价 (11)9、验证报告 (12)10、验证周期 (12)目的:通过验证确认IVC独立送风隔离笼具是否能够达到设备性能指标,符合动物检疫和饲养环境的要求。
范围:本文件描述了动物检疫和饲养环境的要求及可接受标准、文件和参考文件,这些可以用来确认IVC独立送风隔离笼具的安装、运行、性能要求符合****药业有限公司的要求。
责任人:质量管理部负责人、质量控制室、设备工程部负责人、档案管理员。
审核并批准IQ\OQ\PQ方案,审核过程中发生的偏差,批准偏差解决方案。
1、概述本IVC是经过多年实践经验并参考德国IVC制造经验,本IVC是带正负压的,为保持正压先启动送风机,延时起排风机,先停排风机,延时停送风机。
实际就是一个小的动物房,但必须保证换气次数。
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送风量,送风量增加,排风也会增大,保持压差。
本产品是**实验动物设备有限公司生产出厂的正压IVC。
动物实验室有两套IVC独立送风隔离笼,一套型号***,56笼位于小鼠实验室,设备编号:****,另一套型号**,25笼位于豚鼠实验室,设备编号:****2、验证依据1)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版2)《河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3)《河南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验收实施办法》4)独立通气笼具(IVC)使用说明书3、验证流程5、人员培训确认培训记录6、验证内容安装环境:置于普通房间室内通风系统良好。
稳定性:设备应平稳安放。
电源:应有专门的电源,按要求接好电源后可进行运转检查。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b0be5db4b7360b4c2e3f64f2.png)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1]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
实验动物实行的管理制度
![实验动物实行的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583f58f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ad.png)
实验动物实行的管理制度一、实验动物的来源实验动物的来源一般分为两种:自行繁殖和购买。
自行繁殖通常是在实验室内部进行的,动物繁殖的数量和种类需得到管理部门的批准,确保数量适当且符合规定。
购买实验动物需选择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并对购入的动物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确保无传染病和其他健康问题。
二、实验动物的饲养环境实验动物的饲养环境应该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保证动物的健康和舒适。
例如,温度、湿度、通风、饲料和饮水应该符合动物的需求,且保持清洁卫生。
对于不同种类的动物,应该提供适合其生理和行为的饲养环境,比如提供足够的空间和设施,以满足其活动和休息的需要。
三、实验动物的质量管理实验动物的质量管理包括对动物的健康状况、品种纯度和遗传背景进行监测和保障。
定期对动物进行身体健康检查,预防和治疗传染病和其他疾病。
此外,确保实验动物的品种纯度和遗传背景,以减少变异和干扰实验结果的可能性。
四、实验动物的使用和保护实验动物的使用必须遵守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确保对动物的使用是合理、合法和合乎伦理的。
在进行实验之前,需要进行合理的道德评估,确保实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尽量减少对动物的使用和痛苦。
在实验中,动物应该得到适当的麻醉和镇痛,最大程度地减少其痛苦和不适。
同时,需要对实验动物的生理和行为进行观察和记录,及时调整实验方案,以保护动物的福祉。
五、实验动物的养护和养护人员的培训实验动物的养护是保障其福祉的关键环节,养护人员应该接受专业的培训,了解动物的生理和行为特点,熟悉动物的养护和实验操作技术,掌握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和护理的方法。
同时,定期进行养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工作符合标准。
结语:实验动物的管理制度是保障实验得到准确可靠结果的重要保障,也是对动物权益和福祉的尊重和保护。
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可以确保对实验动物的合理使用和保护,使其在实验中获得最大程度的福祉和尊重。
同时,也能够保证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推动科学研究的进步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c8421d2c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00.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废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7号)自2020年9月27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b0d75ab0b8f67c1cfad6b891.png)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发布:2017-03-01实施:2017-03-01现行有效法律修订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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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
发布:2017-03-01实施:2017-03-01现行有效
法律修订
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
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
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
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
第十四条一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
二、三、四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并经灭菌处理。
第十五条实验动物的垫料应当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需要,进行相应处理,达到清洁、干燥、吸水、无毒、无虫、无感染源、无污染。
第三章实验动物的检疫和传染病控制
第十六条对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进行隔离检疫。
为补充种源或开发新品种而捕捉的野生动物,必须在当地进行隔离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
野生动物运抵实验动物处所,需经再次检疫,方可进入实验动物饲育室。
第十七条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但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实验动物除外。
第十八条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
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必须立即视情况分别予以销毁或者隔离治疗。
对可能被传染的实验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对饲育室内外可能被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消毒措施,并报告上级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动物检疫、卫生防疫单位,采取紧急预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
第四章实验动物的应用
第十九条应用实验动物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
申报科研课题和鉴定科研成果,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
作为基本条件。
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的检定或者安全评价结果无效,所生产的制品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供应用的实验动物应当具备下列完整的资料:(一)品种、品系及亚系的确切名称;(二)遗传背景或其来源;(三)微生物检测状况;(四)合格证书;(五)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名。
无上述资料的实验动物不得应用。
第二十一条实验动物的运输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
实验动物的装运工具应当安全、可靠。
不得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
第五章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从国外进口作为原种的实验动物,应附有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品系和亚系名称以及遗传和微生物状况等资料。
无上述资料的实验动物不得进口和应用。
第二十三条出口应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开发的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第二十四条进口、出口实验动物的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科技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饲育人员。
各类人员都要遵守实验动物饲育管理的各项制度,熟悉、掌握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组织体格检查。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承担所做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换工作。
第二十七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得戏弄或虐待。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长期从事实验动物饲育管理,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军队系统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